中国遗产税制度建设研究样本
中国开征遗产税问题的研究

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者死亡以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财产转移税。
遗产税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和一定的财政意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法制建设加强的表现,因而成为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
中国在20世纪40年代曾经开征过遗产税。
新中国成立以后也曾经设立过遗产税,但是由于条件不具备而没有开征。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中国重新开征遗产税的条件逐步成熟。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有利于调节个人财产的分配和遵从国际税收惯例,中国应当尽快开征遗产税。
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开征此税可能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从政策上、技术上加以妥善解决。
一、中国遗产税的起源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
据专家考证,早在古埃及、古希腊和古罗马帝国时代就曾经开征过遗产税,其主要目的是筹集战争经费。
近代遗产税起源于荷兰,时间是1598年。
英国于1694年开征,法国于1703年开征,意大利于1862年开征,日本于1905年开征,德国于1906年开征,美国于1916年开征。
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世界上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
与古代遗产税相比,近代和现代遗产税主要是作为调节社会成员财富分配的一种手段,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作用则大大地减弱了。
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国家,中国税收的历史从夏代算起已经有四千多年之久。
但是,中国古代并没有遗产税,只是到了近代,开征遗产税的问题才被提出。
据有关专家考证,中国的遗产税思想最初萌芽于孙中山先生的“节制资本”思想。
孙先生认为,可以通过征收累进的所得税和遗产税节制私人资本。
中华民国成立以后,军政开支很大,财政非常困难。
因此,有人建议仿效英、美等国创办所得税、遗产税等税种,以增加财政收入。
1912年9——10月间,北京政府财政总长周学熙向参议院报告财政施政方针时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主张。
同年11月,北京政府实行第一次税制整理,即将遗产税列为拟新设立的税种之一。
《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财富的不断积累,遗产税作为一个重要的税收工具,越来越受到我国政府和学界的关注。
开征遗产税不仅能够调节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问题,还能够鼓励公平竞争、提高社会整体福利。
本文将围绕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旨在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二、遗产税的开征背景与意义遗产税,是指国家对死者留下的遗产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收。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贫富差距逐步拉大,遗产税的征收已成为调整社会财富分配的重要手段。
开征遗产税的背景及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平社会财富分配:遗产税的开征可以防止社会财富过度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从而在某种程度上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
2. 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遗产税的征收有利于鼓励勤劳致富,降低财富继承的依赖性,从而激发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3. 完善税收体系:遗产税作为财产税的一种,其开征可以完善我国税收体系,提高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效率。
三、我国遗产税开征的现状与问题尽管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但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当前,我国在遗产税开征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遗产税法,导致遗产税的开征缺乏法律依据。
2. 社会观念阻力:受传统观念影响,部分人认为征收遗产税是对个人财产权的侵犯,因此对开征遗产税存在抵触情绪。
3. 征收管理难度大: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征收遗产税需要完善的税务管理体系和高效的征收手段。
四、我国遗产税开征的必要性分析尽管存在上述问题,但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不容忽视。
首先,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财富不断积累,开征遗产税已成为调整社会财富分配的重要手段。
其次,开征遗产税有助于鼓励公平竞争,提高社会整体福利。
此外,完善税收制度、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也是开征遗产税的重要目的。
五、我国遗产税开征的方案设计为了顺利开征遗产税,需要制定一套合理的方案。
我国遗产税基本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遗产税基本法律问题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遗产税的设立与实施问题逐渐凸显出其重要性。
遗产税作为一种针对财产继承的税收,不仅有助于调节社会财富分配,实现税收公平,还能为国家财政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
然而,目前我国在遗产税立法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如法律制度不完善、税收征管难度大等,这些问题制约了遗产税的有效实施。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遗产税基本法律问题,以期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首先介绍了遗产税的基本概念、特点及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分析了我国遗产税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随后,文章从法律制度、税收征管、纳税人权益保护等方面,全面梳理了我国遗产税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探讨了完善我国遗产税立法的具体路径,包括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税收征管力度、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等。
文章总结了研究的主要观点和结论,并对未来遗产税立法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推动我国遗产税立法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为实现税收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二、遗产税概述遗产税是一个古老而又现代的税种,其历史可追溯至古埃及和古罗马时期。
然而,真正现代意义上的遗产税,则是在1598年由荷兰首次开征。
随后,英国、法国、德国等发达国家也相继引入了这一税种。
遗产税的主要功能在于调节社会财富分配,防止财富过度集中,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
其特点在于征税对象是被继承人的遗产,而非遗产继承人的财产,因此具有不可转移性。
遗产税属于财产转移税的一种,但与赠与税有所不同,其征税环节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配之前。
从税收学的角度看,遗产税具有独特的税收效应。
它可以有效调节社会财富分配,防止财富过度集中。
通过对遗产进行征税,可以减少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的巨额财富,降低社会贫富差距。
论我国遗产税的法律制度构建

一
二、 我 国开征遗 产税 的可行 ・ l 生 从我 国遗产税 发展 简史可 以看 出, 政府 对于遗 产税 的征收政 策 是 明确 的, 当然 , 考虑 到实际 国情 和社会 环境 因素, 制度 的具体 制 定与 颁 布上存 在分 歧 。在 学术 研究 上我 国是 否开征 遗产 税存 也 存在 相异 的观 点。 一 种是认 为我 国开 征遗产 税条件 已成 熟 , 各
征遗产 税会 带来 巨大 的反面 社会效 果 政府 以坡 继承人 去世后 所遗 留的财产 为征税对 象 ,
向遗产 的继 承人和 受遗 赠人 征收 的税 。 政 收入 , 补充所 得税 的不足 上 。同时 对于 健全 国家 的税 收制 度 ,
征 收遗产 税能带来 的有利 不仅 体现在平 均社会 财富 , 增 加财 种 要 素 已经 具备 。 第二 种是我 国暂 时不 能开征 遗产税 , 现 状下 开 增加政 府和 社会 公益事 业 的财 力、 维护 国家 收益 具有重 要意 义 。 能避 免一 些不劳 而获 的心 里 , 做 到社会 健康 有序 的 向上 发展 。 遗 产税 在我 国渊源 已久 。在 民国时期 就有所 体现 ,1 9 1 2 年 l 2月 , 时任 北洋政 府财 政总 长 的周学 熙在 《 整理 财政 总计划 书》 分析 目前社 会形 势和经 济发展 前景 , 总体来 说 , 我 国开征 遗
表 示 收入 差距相 对合 理 。 “ 0 . 4 是 国际警戒 线 , 中国 的基尼系 数是 2 2 项 改革 举措 中就将 开征遗产 税 纳入其 中 ,深圳 市可能 成为试 比较 高 的, 收入差 距 问题相 当严 峻。总 的来讲 , 要通 过改 革和发 点遗 产税 的首批 城市 。 展解 决收入 分配差距 较大 的 问题 , 防止步 入 ‘ 中等 收入 陷阱 ’ 。 ” 中 国 国际经 济交 流中 心咨询 研究 部副 部长 王军说 。 2 0 1 3年 3月,北 京师 范大学 中 国收入分 配研 究院在 北京 发 布《 遗 产税 制度及 其对我 国收 入分配 改革 的启示 》 课题 中期成 果
《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财富的累积,遗产税作为一个重要的税收工具,已经引起了我国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征收遗产税不仅能够促进社会公平、平衡贫富差距,还能够鼓励储蓄、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因此,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研究价值。
二、遗产税的基本概念与功能遗产税是一种财产税,指国家对死者遗留的财产进行征税的制度。
其基本功能包括:1. 促进社会公平:通过对巨额遗产征税,平衡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2. 增加财政收入:遗产税的征收可以为国家带来稳定的财政收入,用于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
3. 鼓励储蓄和投资:通过对继承的遗产征税,鼓励人们在生前进行合理储蓄和投资。
三、我国遗产税开征的必要性1. 平衡贫富差距:我国社会贫富差距较大,征收遗产税有助于缩小这一差距,实现社会公平。
2. 完善税收体系:征收遗产税是完善我国税收体系的重要一环,有助于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税收制度。
3. 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征收遗产税可以为国家带来更多的财政收入,用于支持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
四、我国遗产税开征的可行性分析1. 法律基础:我国宪法和税收法为征收遗产税提供了法律基础。
2. 技术支持:随着科技的发展,税务部门具备了征收遗产税的技术手段,如财产登记、评估等。
3. 国际经验:许多国家已经实施了遗产税制度,我国可以借鉴其成功经验,结合国情制定适合我国的遗产税制度。
五、我国遗产税开征的难点与挑战1. 遗产评估问题:遗产评估是征收遗产税的关键环节,需要建立完善的评估机制和标准。
2. 避税问题:可能会存在通过转移财产、信托等方式避税的问题,需要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3. 社会接受度:开征遗产税可能引发社会舆论争议,需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提高社会接受度。
六、我国遗产税开征的建议与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征收遗产税提供法律保障。
2. 建立评估机制:建立完善的遗产评估机制和标准,确保遗产价值的准确评估。
《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财富的积累已经达到了一个相当的规模。
在这样的背景下,遗产税的征收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遗产税是一种针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收的税种,它不仅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更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公平,防止社会财富过度集中。
因此,本文旨在研究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包括其必要性、开征的难点及可能的对策。
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1. 平衡社会财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贫富差距问题日益凸显。
开征遗产税可以通过对富人遗产的再分配,有效平衡社会财富,防止社会财富过度集中。
2. 增加财政收入遗产税的征收可以为国家带来稳定的财政收入,用于社会福利、教育、医疗等公共事业的发展。
3. 促进公益事业遗产税的征收可以引导富人将部分财富用于公益事业,推动社会的公益事业发展。
三、我国开征遗产税的难点1. 法律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在遗产税方面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需要进一步完善。
包括遗产的认定、估价、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法律规定都需要明确。
2. 征收管理难度大遗产税的征收涉及到大量的个人财产,征收管理难度大。
需要建立完善的征收管理制度,包括税务登记、申报、审核、征收等方面。
3. 社会舆论压力由于遗产税的征收涉及到人们的切身利益,因此社会舆论压力较大。
需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四、解决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对策1. 完善法律制度完善遗产税的法律制度是开征遗产税的前提。
需要明确遗产的认定、估价、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为遗产税的征收提供法律保障。
2. 建立完善的征收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征收管理制度是开征遗产税的关键。
需要加强税务登记、申报、审核、征收等方面的管理,确保税收的公平、合理和有效。
3. 加强宣传解释工作加强宣传解释工作是开征遗产税的重要环节。
需要向社会公众宣传遗产税的意义和作用,解释税收政策和规定,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五、结论开征遗产税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促进社会公平和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
中国遗产税立法问题研究(B)

中国遗产税立法问题研究(B)【摘要】中国遗产税立法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诸多问题,如税收范围不清、税率过高等。
本文通过对中国遗产税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借鉴国外经验,提出了一些建议,包括明确税收范围、合理确定税率等。
也探讨了中国遗产税立法的前景,并指出其在财政领域的重要性。
希望未来可以通过更深入的研究,完善我国的遗产税立法,促进财富公平分配,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关键词】中国、遗产税、立法、问题、研究、现状、存在、国外、经验、借鉴、建议、前景、总结、展望、重要性、方向1. 引言1.1 研究背景中国遗产税立法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是中国税制改革的重要议题之一。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财富积累,遗产税立法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遗产税是一种对个人遗产进行征税的税种,其立法目的旨在调节财富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
至今中国并未实施遗产税制度,也未制定相关的遗产税法律法规,导致财富传承存在较为严重的不公平现象。
对中国遗产税立法进行研究,探讨其现状、问题及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借鉴国外的遗产税立法经验,对中国的遗产税立法提出更加科学和有效的建议,有利于完善我国税制体系,促进财富公平分配,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就中国遗产税立法问题展开深入研究,旨在为相关立法提供参考和建议。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中国遗产税立法的问题及其现状,并结合国外遗产税立法经验,提出相应的建议。
通过分析中国遗产税立法存在的问题,探讨如何在我国制定更为完善的遗产税立法,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通过研究中国遗产税立法的前景,探讨遗产税在我国未来发展的可能性和重要性,为相关立法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参考。
本文旨在为完善中国的遗产税立法提供研究依据,促进我国遗产税立法的完善和发展,进一步推动遗产税立法的进程。
1.3 研究意义中国遗产税立法问题研究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遗产税是一种重要的财政税收手段,可以有效调节财富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
《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遗产税是一种针对个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进行征收的税种。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财富的不断积累,遗产税的开征问题逐渐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针对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进行研究,旨在分析遗产税开征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实施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遗产税开征的必要性1. 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遗产税的开征有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
通过征收遗产税,可以对过度集中的财富进行调节,防止财富过度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从而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 增加财政收入遗产税的开征可以为国家带来一定的财政收入。
随着我国家庭财富的不断增长,遗产税的税基将不断扩大,征收的税收也将逐渐增加,为国家的财政收入做出贡献。
三、遗产税开征的可行性1. 法律基础我国宪法和税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法律基础。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遗产税的征收对象、范围、税率等方面的规定,确保遗产税的开征有法可依。
2. 国际经验借鉴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实施了遗产税制度,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我国可以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我国的遗产税制度。
四、遗产税开征可能面临的问题1. 征收范围与税率设定确定遗产税的征收范围和税率是开征遗产税的关键问题。
征收范围过窄或税率设置不合理可能导致税收效果不佳,甚至引发社会不满。
因此,需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科学设定征收范围和税率。
2. 税收征管难度大遗产税的征收涉及到大量的个人财产信息,税收征管难度较大。
此外,还存在遗产评估、继承权确认等问题,需要建立完善的税收征管制度和机制。
五、对策建议1. 科学设定征收范围和税率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科学设定遗产税的征收范围和税率。
征收范围应涵盖大部分高价值资产,税率设置应考虑到社会公平与财政收入的需求。
同时,应设置适当的免征额度,以照顾到普通家庭。
2. 建立健全的税收征管制度建立完善的税收征管制度,加强对遗产税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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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经贸职业学院毕业论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制度建设研究论文作者:专业:学号:班级:指引教师:答辩委员会主席____________ 评阅人_______ _______ 论文答辩日期______________独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毕业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引下进行研究工作及获得成果。
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标明引用内容外,本论文不包括任何其她个人或集体已经刊登或撰写过研究成果。
对本文研究做出贡献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法律成果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日期: 10 月 28 日毕业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毕业论文作者完全理解学校关于保存、使用毕业论文规定,即:学校有权保存并向关于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复印件和电子版,容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本人授权河南经贸职业学院要以将本论文所有或某些内容编入关于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论文。
保密□,在________年解密后合用本授权书.本论文属于不保密 。
(请在以上方框内打“√”)毕业论文作者签名:指引教师签名:日期:年 10 月 28 日日期: 10 月28 日河南经贸职业学院毕业论文指引教师评阅意见遗产税是政府对遗产征税,普通以为,遗产税有助于舒缓贫富悬殊。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继承人和受赠人征收税,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征收一种税收,但也有国家和地区是出于吸引投资、吸引资金流入或其她考虑而特意不设立遗产税或者废除遗产税。
遗产税在世界范畴内具备悠久历史。
随着国内遗产税被提上立法议程,人们对遗产税关注日益增多。
必要注意到,遗产税开征需要一定经济、社会背景,还需要相配套法律制度。
国内当前开征条件还不完善,需要很大限度上改进,如财产登记、评估、公证等,如不大力发展,必将成为遗产税征收阻碍。
但遗产税开征在国内具备一系列积极意义,如对和谐社会建设、税法制度改革等等,均有正面作用。
国内应当在完善配套制度前提下,建立合理遗产税征收体制。
征收遗产税,可节约资本,平均社会财富,减少社会挥霍,倡导劳动所得,增长国库收入,补充所得税局限性。
此外,对于健全国家税收制度,恰当调节社会成员财富分派、增长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财力、维护国家收益具备积极意义。
核心词:财富,遗产税,税法机制,和谐社会,国家收益摘要 (I)1 国内开征遗产税积极效应及可行性 (1)1.1开征遗产税理论意义 (1)1.2开征遗产税现实意义 (2)1.3开征遗产税理论支持 (2)2 科学设立遗产税征税制度 (5)2.1征税模式选取 (5)2.2纳税人和征税范畴选取 (5)2.3税基拟定 (6)2.4税率拟定 (6)3 遗产税开征过程所遇到阻力 (8)3.1国内遗产税制度尚未完善 (8)3.2来自纳税人自身阻力 (8)4国外遗产税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借鉴 (10)4.1国际遗产税立法比较 (10)4.2国际遗产税立法比较分析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启示 (10)5 结束语 (12)参照文献 (13)道谢 (14)1国内开征遗产税积极效应1.1开征遗产税理论意义从国内现行税制构造设计来看,作为辅助税种遗产税缺位,在一定限度上弱化了税收调节整体功能。
普通而言,对个人收入分派调节,需要个人所得税、消费税、财产税、遗产税等税种互相配合。
而现阶段,已经开征税种仍存在诸多缺陷,遗产税则处在缺位状态,这种状况削弱了税收对于收入公平分派调控功能。
一方面,国内现阶段消费税在调节收入分派方面作用有限。
国内现行消费税征收范畴窄,只涉及11类消费品,大量消费行为被排除在征税范畴之外,并且消费税对居民个人收入调节重要体当前支出环节,只有居民购买了应征消费税消费品,税收才干发挥调节作用,否则,消费税就无法进行调节。
消费税征收范畴窄以及在个人支出环节发挥作用特点决定了该税种在调节收入分派方面作用局限性。
另一方面,国内现行财产税还很不完善。
现行财产税重要涉及房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税等税种,存在征税范畴窄,计税根据不科学,税率设计不合理,内外税制不统一等一系列税收制度上问题。
而现阶段房产已成为诸多高收入者投资或储蓄方式,如果没有有效手段掌握纳税人出租房产等信息,现行政策对个人财产存量又不征税,这某些房产财产税就无法征收。
此外,由于某些必要配套办法没有跟上,如尚未建立公民财产登记制度等,国内现阶段财产税征管又很薄弱,限制了财产税对收入水平调节功能。
第三,国内当前对个人收入分派调节几乎完全依赖于个人所得税,而国内现行个人所得税由于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方面都存在诸多缺陷,难以独自担此重任。
自1994年以来,在个人所得税10个征税项目中,始终是工薪所得唱主角,占所有个人所得税收入50%左右。
个人所得税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在1996年至间分别为2.6%、3%、3.4%、3.6%、和4.9%.可见,个人所得税在调节居民收入分派差距方面,作用也十分有限。
为了较好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派作用,除了需要完善现行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和消费税之外,还应尽快开征遗产税。
遗产税是对所得税、财产税等税种在调节个人收入分派方面起补充或弥补作用不可缺少重要税种。
1.2开征遗产税现实意义体现量能承担原则,缩小收入分派差距。
遗产税虽然只在公民死亡、遗留财产环节征收,不能及时地对收入差距进行调节,但由于其调节对象是少数极富有者,且遗产税税率普通较高,因而遗产税这一在特殊环节征收税种能在一定年限内发挥矫正收入差距作用,使收入差距在代际之间传递受到阻碍。
此外,遗产税征收符合量能承担税收公平原则。
从理论上说,测定纳税人纳税能力原则普通有三种:收入、财产和支出。
财产之因此被以为是衡量纳税人纳税能力适当尺度,一方面是由于纳税人可以运用财产赚取收入;另一方面,纳税人如果通过遗产继承或接受捐赠而增长财产拥有量,也会给纳税人带来好处,增长其纳税能力。
因而,财产(涉及继承遗产)代表着纳税人一种独立支付能力,对财产(涉及继承遗产)征税,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实现社会公平目的。
增进机会均等。
老式社会公平观念强调成果均等,而市场经济条件下则更强调机会均等。
老式成果均等观念形成吃“大锅饭”局面,严重阻碍了生产力发展。
机会均等原则强调使纳税人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竞争,并容许在此基本上产生合理个人收入之间差别,以充分发挥纳税人潜力。
相对于成果均等而言,机会均等原则是公平与效率统一。
机会均等涉及诸多方面,如受教诲机会、工作机会均等等,毫无疑问,初始资本(即财富)是机会重要构成某些。
如果一种人通过接受一笔遗产而解决了创业初始过程中资金问题,相对于别人来讲,就多了一种机会,处在与别人不同起跑线,征收遗产税则可以在相称限度上矫正这种机会不平等,为同代人创造相对公平社会环境。
1.3开征遗产税理论支持遗产继承权存在和遗产继承所得是属于不劳而获性质,各国学者们在对遗产征税这一点上是不存在什么分歧。
但是,她们对于征收遗产税理论根据有许各种不同说法。
详细地说,在西方财政、税收学理论中有如下几种关于征收遗产税理论根据学说:国家共同继承说。
这种理论以德国布兰奇利为代表,重要流行于欧洲国家。
该理论以为私人之因此可以积累起财产,并非个人独自努力成果,尚有赖于国家协助和保护,继承遗产并不是上天赋予,对遗产继承有赖于国家法律保护和承认。
因而,国家对死亡者遗产拥有领地权、某些支配权,并通过税收征收遗产税实现这些权利。
根据这种理论,遗产税开征重要是为了实现国家权利,将遗产税作为获得财政收入手段,并限制继承者权利。
没收无遗嘱财产说。
这种理论以英国边沁和穆勒为代表。
边沁以为,遗产由其家属继承是遗产被继承人意愿,对于无遗嘱遗产应当由国家没收,这样还可减少由于继承分派而带来矛盾。
穆勒进一步发展了该理论,她以为,遗产获得权不一定同财产私有权相联系,虽然是准许继承遗产,也应当限于继承人独立生活所需费用某些,其她某些则应当通过征税形式收归国有。
某些国家遗产税税率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疏关系设立,其根据就源于此说。
平均社会财富说又称为社会主义说。
这种理论以美国马斯格雷夫为代表。
该理论以为,对遗产征税是平均社会财富一种手段和工具。
社会高收入阶层将遗产所有留给其子孙后裔,往往会导致社会财富分派不均,形成新贫富差距和社会矛盾。
征收遗产税可对社会财富进行一次再分派,有助于缩小贫富差距,维持社会稳定。
溯往征税说。
这种理论以美国韦斯科特和法国雪富莱为代表。
该理论以为,遗产税不是对遗产课征,而是对死亡者生前逃避一切税收追缴。
她们以为,在对纳税人征收所得税和财产税时候,纳税人普通会通过各种办法逃税。
因此,应在其死后无法逃税状况下通过遗产税一次性追缴回来。
享益说。
这种理论是初期正统学派主张,流行于欧洲。
该理论根据劳务费说、劳务值说、继承权利说这三种学说建立。
享益说跟当代西方公共财政学说有异曲同工之处,它将国家政府视为营业机构,政府予以人们劳务以保护生命、财产等,人们就应付出相应代价,这种代价就是税收。
对遗产来说,国家法律保护了死亡者将遗产遗留给继承者,并保护其产权,这就予以了继承者以劳务或享益,继承者自然应当缴纳某些税收以作为代价或补偿。
能力说。
这种理论以美国赛里格曼为代表。
该理论把遗产税看作是一种对人税,是课征于继承遗产继承人。
既是对人税,就应当以纳税人承担能力为原则。
而衡量纳税人能力原则重要有三种,即费用、财产和所得。
由于这三个不同原则,能力说又可分为三种说法:一是以费用为原则,主张以高税率课征于高遗产获得者;二是以财产为原则,主张以遗产税代替平时财产税;三是以所得为原则,以为遗产税是一种特殊所得税,可采用累进税率,并要体现继承者亲疏关系。
社会公益说。
这种理论以德国瓦格纳为代表。
该理论以为,征收遗产税会勉励富有人们把财产捐献给社会慈善事业、福利事业和公益事业,这样做,对个人利益无损害,还可以得到好名声,并且对社会发展有利。
2科学设立遗产税征税制度2.1征税模式选取遗产税征税模式选取过程事实上是财政收入、公平原则和征收成本权衡过程。
遗产税三种征收模式各有其利弊,总遗产税制税源较易控制,偷逃比较困难,稽征程序简朴,征收成本较低,但由于它是以遗产总额多寡为根据征收,不按继承人与死亡者亲疏关系实行差别税率,不利于体现公平原则。
分遗产税制正好相反,以各个继承人应继承遗产某些为根据征收,并且区别继承人与死亡者亲疏关系实行差别税率,便于体现公平原则,但同步增长了稽征难度。
且由于税基分散,在实行累进税率状况下,会使税收收入减少。
混合遗产税制从理论上说兼有总遗产税制和分遗产税制长处,但稽征更加繁琐,征收成本更高,税负亦较重,有双重征税嫌疑。
世界上征收遗产税国家均依照各自国情以及对收入、公平和征收成本权衡,选取各自征税模式。
以OECD 国家为例,在当前征收遗产税25个成员国中,除瑞士遗产税模式由各州自行拟定外,实行分遗产税制国家占79.2%,实行总遗产税制国家占20.8 %,意大利是该组织中惟一实行混合遗产税制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