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遗产税制度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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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遗产税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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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遗产税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析-美国著名的政治家、发明家本杰明富兰克林曾经说过: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一是死亡,二是税收。

所以,有人认为有一件事比死亡和税收更不幸,那就是遗产税一个死亡与税收结合的产物。

近代意义上的遗产税制度源于16世纪末期的荷兰,与古代税制度相比,其主要目的已不是筹集军费、增加财政收入,而主要是为了均衡社会财富、缩小贫富差距。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开征或者准备开征遗产税。

自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社会财富急剧增加,其中一些人通过各种手段集聚大量财富,导致收入差距拉大、贫富分化严重,加上大宗遗产的继承和遗赠使得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已经严重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

有鉴于此,对遗产税开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非常有实际意义。

一、构建我国遗产税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当前社会在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人和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却在逐渐拉大,造成人与人之间的贫富差距悬殊,基尼系数超过国际警戒线,部分民间机构认为我国基尼系数甚至超过了0.5。

收入差距和贫富悬殊成为了和谐社会的定时炸弹,能够有效的拆除这颗炸弹的方法就是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遗产税法律制度。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开征了遗产税,用实际效果证明了课征遗产税有均衡社会财富、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等作用,因此,就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态势来看,构建我国的遗产税法律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1.调节收入分配与均衡社会财富的需要。

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内经济飞速发展,社会财富日益增加,人均收入水平不断提高。

但是由于其中一部分地区的一部分人通过抢占改革发展的优势资源,个人财富急剧增加,这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与其他居民间的收入差距拉大,贫富差距日渐显露。

随着我国加入WTO,千万富翁、亿万富翁不断涌现,收入差距和贫富差距矛盾越发凸显。

2.实现社会公平的需要。

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价值体系的核心内容,是文明社会进步的标志,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要求和目标。

税法知识之关于遗产税

税法知识之关于遗产税

税法知识之关于遗产税
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

征收遗产税的初衷,是为了通过对遗产和赠与财产的调节,防止贫富过分悬殊。

下面是yjbys 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遗产税的税法知识,欢迎阅读。

遗产税税法知识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

对于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ZF 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有一定的意义。

遗产税最早产生于4000 多年前的古埃及,近代遗产税始征于1598 年的荷兰,其后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等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

近代各国开征遗产税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筹措战争经费,战后即停征。

直到20 世纪,遗产税才逐步成为一个固定的税种。

主要目的也转变为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作用却大大的削弱了。

近几十年,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遗产税都已纷纷停征。

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意大利相继停征了遗产税。

中国在1940 年7 月1 日正式开征过遗产税,1950 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税种之一,但限于当时的条件未予开征。

1994 年税制改革将遗产税列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

遗产税制度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总遗产税制
总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综合进行课征。

其纳税人是遗嘱的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规定有起征点,一般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不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和继承的个人情况。

其在表现形式上是先税后分。

美国、英国、新西兰、新加坡、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都实行该遗产税制,香港也曾使用过该税制。

论我国遗产税制度的设置

论我国遗产税制度的设置

职工每个 月的工资只有几十元 , 高级干部 的月工 资也不过从

百几十元到 几百元不 等。一般 家庭微薄 的收 入 只能 用 于
3 遗产税可 以促进代 际公平 . 这里说 的代 际公 平 , 的是 不同类 型群体之 间的上 下代 指
发展 的横 向公平 , 即后代发展起 点的公平 。因为富人 的孩子 所拥有 的可供其成长 和发展 的资源天生要 比穷人 的孩子 多 得多 , 这样 下去 , 富人 的后代 取得成 功的机遇 也远 远大 于穷
、 U 6 Nn 3
论 我 国 遗 产 税 制 度 的 设 置
李 琴
( 河南工 业大学 法学院 , 南 郑 州 4 0 5 ) 河 5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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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夺 夺 孛 孛 寺 夺 夺 夺 夺 孛 孛 孛 幸 幸 夺 夺 夺 幸 夺 夺 夺 夺 争 夺
富的起点差距, 促进社会公平。 遗产税实为一项不折不扣的
“ 富人税 ” 实 际上 它的主 要作用 也是 调节 贫 富差距 而 非增 , 加财政收入 。 目前 我国的贫富差距呈持续 加速扩大 的趋 势 ,
利动机的驱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人们是否愿意去赚取某
种“ 收入 ” 所得 ” 完全取决 于这种 “ 或“ , 收入 ” 所 得” 取 或“ 与 得这种“ 收入” 所 得” 或“ 需付 出的“ 成本” 或承担的风险之间
研究的基础 。
人 的孩子 , 造成穷人越穷 、 富人越富的马太效应 。显然 , 这种 贫 富的遗传性 和继承 性会 导致 一批食利 者躺在前 人的荫 蔽 之下不劳 丽获 、 吃懒做 , 仅不利 于激发人 们 的创造力 和 好 不 奋斗精神 , 可能还会带来社会 的分化 与矛盾 的激化 。 4 征收遗产税可 以淡化腐败 动机 .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及制度设计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及制度设计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及制度设计[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社会、经济发展也日新月异,居民个人财富不断增加,但收入差距也随之拉大。

为此,开征遗产税的呼声不断加大。

文章主要从我国开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着手,旨在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遗产税;税权;社会公平一、我国征收遗产税的必要性分析(一)理论依据根据罗尔斯的《正义论》,对于公民无偿转让财产征税,需要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原则。

他的理论主要可以总结为:一是人人生而自由,在当下社会应享有同等权利;二是因每个人天生的禀赋及能力不同,可能在财富、声望上有所差异;三是因人是自由的,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言人有责任对此种差异进行调整,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遗产税则是对此差异进行调整的手段之一。

而国内外众多学者对于遗产税课征的法理基础的分析,其中又以国家共同继承说及权利说为主流。

1.权利说,亦称法律说,是最早的正统学派学说。

认为继承遗产有赖于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即承认人应当为此交纳一定的补偿费用,或者国家对遗产拥有领地权、部分支配权,并可以通过对遗产征税实现这些权利。

2.国家共同继承说,以德国法理学者布兰奇里为代表,理由是:私人积累的财产有赖于政府的帮助和保护,因此政府有权从私人处取得一部分财产。

(二)现实需要1.我国当前的贫富分化现状使得我们必须重视对居民收入进行有效的调节。

2010年我国家庭基尼系数为0.61,高于0.44的全球平均水平,也超过了0.4的国际警戒标准。

日益严重的贫富分化,处理不当有可能导致一些社会问题。

在贫富分化、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背景下,开征遗产税可以部分消除社会分配的不公、缓和社会阶层的对立关系,起到维持社会稳定的效果。

2.从地方财政体制运行来看,目前我国地方税制体系还不完善,需要形成更多的、法定规范性较高的税收收入源泉。

并且,随着营业税部分税目改为征收增值税,部分地方财力出现了“吃紧”的状态,地方财政部门迫切需要新的“替代税源”。

论我国遗产税的开征

论我国遗产税的开征


要: 遗产税是 一顷重要 的税种 , 在 调 整 社 会 财 富 分 配及 促 进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发 展 中 发 挥 了重 要 作 用 。 首 先 对 遗 产 税
的 历 史沿 革 进 行 了 阐述 , 并 从 不 同 的 维 度 对 遗 产 税 开 征 的 必 要 性 进 行 了论 述 , 提 出 了我 国遗 产 税 的 适 用模 式 。 关键词 : 遗产税 ; 开征 ; 适 用模 式 中图分类号 : D 9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2 — 3 1 9 8 ( 2 0 1 3 ) 1 3 — 0 1 5 3 — 0 2
扣除、 未成年人 继承扣 除 、 短 期 内 连 续 继 承 扣 除 等 。 税 率 采 取 的是超 额累进 税率 , 例如 2 0 1 2 年 的税率是从 1 O 到 5 O 之 间 。抵 免 主 要 是 已 纳 外 国 的 遗产 税 的税 额 抵 免 。 ’ ( 3 ) 意 大 利 的 遗 产 税 和赠 与 税 采 用 总 分 遗 产 税 制 , 两 税 配 合 。意 大 利 是 一 个 高 度 发 达 的 民 主 共 和 国 , 亦 为 欧 洲 民 族及 文化 的摇篮 , 服务业、 旅 游业 及 对 外 贸易 尤 为突 出, 同 时也 是北大 西洋公 约和欧盟 的创始 会员 国 之一 。纳 税 人分 为两 类 , 一类是遗 嘱执行人和 遗产 管理 人 ( 含赠 与 人) : 另 一 类 是 继 承 人 或 受 赠 人 。 分 别 适 用 不 同税 率 。征 税 对 象 包 括 死 亡 后 留下 的 遗 产 总额 和 赠 与 人 赠 与 的 全 部 财 产 。税 率 分 两种 , 一是适 用遗产 或赠与财 产总 额 的; 二 是 由 非 直 系 亲 属 关 系 的 继 承 人 或 受 赠 人 缴 纳 的 。 继 承 人 或 受 赠 人 是 直 系 亲 属或 配偶 的, 所纳税 率低于第一种 。

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法律探讨

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法律探讨
允 鼓 有 日本 、 国 、 国 、 国 、 兰 等 。三 是 混 合 遗 产 税 制 , 称 总 教 育 等 公 益 事 业 的 捐 赠 和 馈 赠 , 许 从 遗 产 额 中 扣 除 , 励 人 法 德 韩 波 又 分 遗 产 税 制 , 将 总 遗 产 税 制 和 分 遗 产 税 制 相 结 合 的 一 种 遗 产 们 多向社会捐赠 , 是 以利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税 制 ,先 对 被 继 承 人 死 亡 时 遗 留的 财 产 总 额 课 征 一 次遗 产 税 , 在 遗 产 分 配到 各 继 承 人 后 , 各 继 承 人 分 得 的遗 产 在 达 到 一 定 对 数 额 时 再 课 征 一 次 继 承 税 。纳 税 人 为遗 产 管 理 人 、 嘱 执行 人 、 遗

个 是 银 行 指 标 ; 一个 就 是 基 尼 系 数 。0 2 2月末 , 国 国 另 21 年 我
() 产 税 课 征 制 度 。目前 , 界上 有 10多 个 国家 和 地 区 内 住 户 存 款 增 加 1 4 元 ,非 金 融 企 业 存 款 增 加 8 4 亿 元 , 1遗 世 0 64亿 91 28 02年 的政 府 报 告 中 指 出我 国 的 征收遗产税 。遗产税 制度大体可 以分 为三 种类 型: 是总遗产 财 政性 存款 增 加 1 1 亿 元 。2 0 一 税 制 , 即 对 被 继 承 人 死 亡 时遗 留 的财 产 总 额 课 征 遗 产 税 的 税 基 尼 系 数 已经达 到 03 , 多 经 济 学 家 指 出 中 国大 陆 基 尼 系 数 .9许 ., 跨 制 , 纳 税 人 是 遗 嘱 执 行人 或 遗 产 管 理 人 , 用 超 额 累 进 税 率 。 2 1 超 过 0 5 已超 过 了 国 际 警 戒 线 , 入 收 入 差 距 悬 殊 行 其 采 0 0年 财 综 我 D 实施 国家 主要有 美国、 国、 西兰等。二是分遗产税制 , 英 新 又称 列 , 富分 配 非 常 不 均 。 合 上 述 标 准 , 国 目前 的人 均 G P和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条件与意义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条件与意义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条件与意义近年来,中国正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严重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财富的积累,遗产税的话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遗产税是指对个人或家庭在寿终正寝时所遗留下来的财产实行税收征收的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合理的财政调节措施来实现社会公平与资源再分配。

在这篇文章中,将探讨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条件与意义。

首先,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在于形成较为完善的税收政策体系。

遗产税是一项相对复杂的税收制度,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需要统筹各方面的利益和关系。

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税收政策体系,可以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必要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其次,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条件还在于具备适宜的经济和社会环境。

遗产税的征收主要依靠个人和家庭的遗产作为税基,并按照一定的税率进行征收。

只有当社会经济达到一定的水平,个人和家庭的遗产积累较为丰富时,才具备征收遗产税的条件。

那么,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意义是什么呢?首先,遗产税的开征可以有助于创造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在富人越来越富、贫富差距扩大的背景下,征收遗产税可以帮助平衡财富分配,减少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

其次,遗产税的开征有助于鼓励个人和家庭的合理财产规划。

在遗产税的压力下,个人和家庭会更加注重财产的规划和安排,以减少遗产税的征收,同时也可以提高个人和家庭的财产管理能力。

再次,遗产税的开征可以提供可持续的财政支持。

遗产税征收的税款可以用于国家的公共事业建设和社会福利事业,为国家提供更加可持续的财政支持,有助于改善社会的发展和民生保障。

最后,遗产税的开征有助于调节财富分配和收入不平等。

富人在寿终正寝时所留下的巨额财富往往会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而普通人的财富积累相对有限。

通过征收遗产税,可以实现对财富的适度调节,减少贫富差距,改善社会的收入分配。

在实施遗产税制度时,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

遗产税的税率和起征点应该合理确定,以兼顾个人和家庭的利益,避免出现过高的税率和过低的起征点。

论我国遗产税的法律制度构建

论我国遗产税的法律制度构建
善 遗产 税法律 制度 的前 提下 , 可 以试点 开征遗 产税 。

二、 我 国开征遗 产税 的可行 ・ l 生 从我 国遗产税 发展 简史可 以看 出, 政府 对于遗 产税 的征收政 策 是 明确 的, 当然 , 考虑 到实际 国情 和社会 环境 因素, 制度 的具体 制 定与 颁 布上存 在分 歧 。在 学术 研究 上我 国是 否开征 遗产 税存 也 存在 相异 的观 点。 一 种是认 为我 国开 征遗产 税条件 已成 熟 , 各
征遗产 税会 带来 巨大 的反面 社会效 果 政府 以坡 继承人 去世后 所遗 留的财产 为征税对 象 ,
向遗产 的继 承人和 受遗 赠人 征收 的税 。 政 收入 , 补充所 得税 的不足 上 。同时 对于 健全 国家 的税 收制 度 ,
征 收遗产 税能带来 的有利 不仅 体现在平 均社会 财富 , 增 加财 种 要 素 已经 具备 。 第二 种是我 国暂 时不 能开征 遗产税 , 现 状下 开 增加政 府和 社会 公益事 业 的财 力、 维护 国家 收益 具有重 要意 义 。 能避 免一 些不劳 而获 的心 里 , 做 到社会 健康 有序 的 向上 发展 。 遗 产税 在我 国渊源 已久 。在 民国时期 就有所 体现 ,1 9 1 2 年 l 2月 , 时任 北洋政 府财 政总 长 的周学 熙在 《 整理 财政 总计划 书》 分析 目前社 会形 势和经 济发展 前景 , 总体来 说 , 我 国开征 遗
表 示 收入 差距相 对合 理 。 “ 0 . 4 是 国际警戒 线 , 中国 的基尼系 数是 2 2 项 改革 举措 中就将 开征遗产 税 纳入其 中 ,深圳 市可能 成为试 比较 高 的, 收入差 距 问题相 当严 峻。总 的来讲 , 要通 过改 革和发 点遗 产税 的首批 城市 。 展解 决收入 分配差距 较大 的 问题 , 防止步 入 ‘ 中等 收入 陷阱 ’ 。 ” 中 国 国际经 济交 流中 心咨询 研究 部副 部长 王军说 。 2 0 1 3年 3月,北 京师 范大学 中 国收入分 配研 究院在 北京 发 布《 遗 产税 制度及 其对我 国收 入分配 改革 的启示 》 课题 中期成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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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遗产税制度的设立(XX师X大学法学院2006级李猛 XXXX )摘要:遗产征收税费的制度早在古埃及、古希腊和古罗马帝国时期便存在,1598年荷兰正式设立遗产税。

近年来,围绕我国是否应当开征遗产税赠与税问题,社会争论极大。

本文拟从我国遗产税制度历史及现状、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面临的问题等方面,论述我国遗产税制度的设立,并提出来我国遗产税立法中一些具体规定的设想。

关键词:遗产税、必要性、可行性、基础措施、立法构想一、遗产税制度的历史发展遗产税即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

国外有时也称为“死亡税”。

由于遗产税的纳税人都是社会上最富有的阶层,因此,遗产税也称为富人税。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征收的一种税收。

遗产税是一个比较古老的税种。

早在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出于筹措军费的需要,就开征过遗产税。

近代,荷兰于1598年率先开征了遗产税。

随后,英国(1694年)、法国(1703年)、意大利(1862年)、日本(1905年)、德国(1906年)也相继开征了遗产税。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约有100个。

二、我国遗产税制度的历史及现状我国遗产税制度起源、发展主要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一是北洋政府时期: 1915年,随着《遗产税征收条例》的拟定通过,遗产税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

但是由于当时经济落后、社会动荡、政治不稳定,《遗产税征收条例》只是一纸空文,无法施行。

二是国民政府时期:1927-1949年期间,国民政府虽然对遗产税的存废一直存在争议,但总体趋势仍以主X开征遗产税为主。

为此,国民政府出台了各类规章制度。

但是上述规章制度虽予以公布,最终都因为各种原因未能真正落实。

直至1938年《遗产税暂行条例》的公布,遗产税制度才在1940年随着该条例的施行而付诸实践。

之后,随着我国第一部遗产税法律——1946年《遗产税法》及1949年《修正遗产税法》的公布,遗产税制度在理论上得到了比较大的发展。

然而,由于国民政府开征遗产税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应付当时的战争经费及政府财政所需,再加上时局的动荡不安,故遗产税制度收效甚微。

三是新中国时期:1950年,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第一个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公布,该要则确立了14种税收,其中包括遗产税,但限于当时的条件并未开征。

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将遗产税列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

1996年全国人大批准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纲要中提出“逐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2004年《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予以公布,遗产税制度进入立法讨论阶段。

三、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我国到底是否应该开征遗产税,社会上有不同看法。

这其中既有受我国实际情况影响,也有一些国际方面的因素。

反对者认为,我国国民富裕程度不足,不具备开征遗产税的经济基础;配套法律不完善且相关制度环境不成熟,难以施行;目前的“富人阶层”主要集中在民营企业家,而我国的民营企业尚处于资本积累阶段,开征遗产税将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

在国外,近十几年来,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采取了或者正打算取消遗产税制度。

不过,据了解,大多数的经济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仍在征收遗产税。

在是否开征遗产税的问题上,我们不难看出相关法律准备显然是不足的,但这并不是无法解决的问题。

另外,征收遗产税赠与税在总体上是利大于弊的。

2009年9月3日,反腐专家王明高向新闻界透露了他们设计的遗产税实施方案,致使遗产税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我们距离“遗产税”到底还有多远?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遗产税赠与税的征收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是实现我国共同富裕目标的重要步骤。

遗产税虽然只在公民死亡遗留财产时而征收,不能及时地对收入差距进行调节,但由于其调节对象是少数极富有者,且遗产税的税率一般较高,因此遗产税这一在特殊环节征收的税种能在一定的年限内发挥矫正收入差距的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贫富差距日益加大,社会上相当大部分的财富掌握在社会相当小部分个人手中,这种现象的出现是我国有关经济政策实施的必然结果。

但是,如果缺乏有效控制,将会严重影响到社会稳定,最终可能会动摇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

而通过适当的遗产税征收以及遗产税的有效利用,可以有效的调节社会财富再分配关系,大大缓和贫富差距这个矛盾,同时,也能最大程度的利用各类财产资源,推动社会整体的发展。

其次,遗产税的征收,也是我国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举措,也可发挥其促进社会公共事业和社会福利的独特作用。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

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情况看,在税收收入中,遗产税所占的比例很大的。

如日本的遗产税占税收收入的3.5%,法国占3%,我国XX占1.6%,新加坡占0.4%。

可见,遗产税是国家税收收入中不可缺少的资源。

遗产税赠与税的开征,使得有钱人面临两个选择:一是交遗产税赠与税;二是捐给社会公益事业。

大多数富者则选择后者,因其不但对利无损而且能扬名。

美国遗产税与1916年正式征收,由于人们看法的截然不同,百年来围绕遗产税的保留与废止,产生了一场又一场的风波,也发生了层出不穷的怪现象。

被讽为“死亡税”的遗产税法已于去年12月31日期满失效。

遗产税法如何调整又成为老生常谈的争议焦点。

对于遗产税是否应该存在,美国巨富洛克菲勒曾这样说过:“遗产就如一桶自己一时饮不完的水,如果留给儿女饮用,日久变质会使他们拉肚子。

”以他为代表的美国巨富们曾力主实施遗产税,认为取消遗产税会加剧贫富差距,使富翁的孩子不劳而获,使富人永远富有,穷人永远贫穷。

美国的钢铁大王卡内基也认为,人们之所以积极聚财,并不是要传给其子孙,而是为了显示他们能成功的本领,越是成功的人士,越想通过捐赠等善事来维护自己良好的社会形象。

如全球首富比尔·盖茨2008年宣布将他们两个孩子的遗产继承金额限制在1亿美元以内,而将剩余的大约达1千亿美元的财富全部捐赠给慈善机构和社会福利事业。

征收遗产税是美国社会慈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原因之一。

根据联邦法律的规定,“无偿捐赠给医院、学校、展览馆、研究所、教堂等机构的钱,都可从遗产税中扣除。

”因此,美国巨富们纷纷把钱捐给公益慈善机构,或以自己名字命名设立基金会,这种作法已成为富人减税和出名的重要途径之一。

从美国国遗产税实例看,遗产税在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方面发挥着极重要的作用。

再次,开征遗产税赠与税有利于完善我国税制结构,更好的实现国家宏观调控功能。

中国1994年税制改革到2010年已经过去16年。

16年来,国际、国内形势都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随着经济环境出现一系列新变化,迫使我们重新审视现行的税收制度,现行税制再次面临调整是必然趋势,而征收遗产税是税制结构改革和完善的一重大举措。

现在,作为辅助税种遗产税的缺位,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税收整体调控功能。

遗产税是调节社会财富再分配重要的不可缺少的手段,也是调节个人资产所得非常有效的手段。

开征遗产税赠与税能进一步合理构筑我国税收结构,更好的发挥税收政策在国民经济中促进环境保护、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最后,开征遗产税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与主权完整。

税收征收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按照有关的国际条约的规定,遗产税的征收一律采取属地主义原则,即由遗产所在国征税。

由于现实存在着外国征收遗产税而中国没有遗产税的情况,结果是我国公民在外国继承遗产需要按照该国法律缴纳遗产税,而外国公民在我国继承遗产则无需纳税,这既损害了我国国家利益,又不符合国际间平等互利原则。

开征遗产税,则能有效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

特别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纵深发展,国际交往和经济贸易日益频繁,主体、客体等具有涉外因素的遗产继承日益增加。

所以,遗产税的征收,是国际总体形势发展的需要,是维护我国国民利益的有效措施。

结合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可以说,我国开征遗产税赠与税条件已经成熟。

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有必要与有可能开征遗产税,主要应看基尼系数等反映收入财富占有差距的结构指标。

我国目前的基尼系数实际上已经超过0.4的国际警戒线,也就是说,目前中国的贫富差距比较明显,国家对贫富差距有效调节显得非常迫切。

征收遗产税可以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

另外,我国目前个人收入总量庞大,在国民生产总值最终分配中的比例不断提升。

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国民收入分配过多地向社会少数人倾斜,致使我国涌现出一批高收入群体,出现了一批百万富翁、千万富翁、甚至亿万富翁,个人拥有的财富相当可观,这就为我国征收遗产税提供了税源。

四、我国开征遗产税面临的主要问题在我国,遗产税制度长期处于论证阶段无法最终实施,有着深层次的经济、社会、政治等原因。

目前,主要的困难存在以下三大方面。

第一,税源不稳定。

中国尚处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虽然出现了一部分较富裕的人,但总体来讲还是少,且大多数致富者都是自主创业者,其拥有的财富基本上是以经营性财产为主,税源不容乐观。

而且这部分人财产的情况比较分散隐蔽,很难掌握他们的真实财产情况。

第二,很多人对遗产税的意识还较淡薄,没有真正理解遗产税。

遗产税的开征使得很多民众不理解,以为自己微薄的遗产还要受到国家的“宰割”,民众普遍还存在较强的抵触心理,遗产税实施的社会基础还比较薄弱。

其实,这是对遗产税的误解。

遗产税的主要目的不在于获取财政收入,而在于调节社会收入差距,缓解人们由于出身不同而导致的巨大差异。

因此,遗产税只是对社会上最富有的阶层征收。

第三,遗产税是国际公认的复杂税种,其征管要求很高。

实施遗产税法需要完善实施金融实名制、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杜绝隐瞒财产,还需设立专门的遗产评估机构,加强征收监管力度,以及同时开征赠与税,以防止有人为避税将财产恶意赠与他人。

此外,还有一些不确定因素。

这些征管问题不解决,遗产税的征收效果将不甚理想,有可能出现有名无实、征不到税的情况,影响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五、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基础措施和制度遗产税是公认的优良税种,但其征收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在我国,遗产税征收已具有充分的可能性条件,但同时也面临不少障碍,我们必须建立与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和基础制度。

首先,加大遗产税制度的宣传和思想引导,让民众对遗产税有一个准确的认识,为遗产税制度的确立奠定广泛的群众基础。

要明示遗产税的用途,建立一个信息公开制度,从而保证公众对遗产税有效利用的监督,让民众更易接受和认同该税收制度。

其次,建立完善的个人财产申报、登记制度。

完善的个人财产申报制度是遗产税征收的关键环节,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可能使遗产税制度流于形式,直接制约遗产税征收的效率高低。

长期以来,我国个人财产情况十分隐蔽,客观上增加了遗产税征收的难度,也为逃税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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