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纠纷的预防工作,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患关系的和谐稳定,规范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和方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二)尊重和保护医务人员的权益和职业尊严;(三)公正、公开、透明地处理纠纷;(四)善意调解,以和解为主要解决方式;(五)依法严惩医疗事故责任人。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患沟通,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四条全社会各个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认识和能力。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预防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患者的知情权教育,告知患者诊疗过程、治疗方案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和不良后果,征得患者的同意。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医疗服务程序,确保医务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诊疗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保障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职业保护,并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及时解答患者的疑问和解释医疗相关事项,提高患者满意度。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过程中的质控和风险管理。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的程序第十条患者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当首先向医疗机构提出投诉或申请调解。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或申请调解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情况。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及时向患者做出答复,说明处理意见,并向患者提供有关部门的联系方式,引导其继续申请调解。
第十三条患者不满意医疗机构的处理结果,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患者的申诉、投诉或诉讼,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解或处理。
第四章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患者与医生、医疗团队进行沟通,通过平等协商和和解方式解决争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行为,维护医患关系稳定,防止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障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二)强化医疗安全责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三)注重医患沟通,化解矛盾纠纷;(四)依法维护和调解医疗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五)平等参与、主动化解,维护医患和谐关系。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第三条医疗纠纷预防(一)加强医疗质量控制,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务人员职业素养和医疗技术水平;(二)完善知情同意制度,保障患者知情权和自主权;(三)建立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纠纷隐患;(四)加强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五)优化医疗纠纷调解机构,提高调解效能;(六)加强医疗纠纷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医疗素养。
第四条医疗纠纷处理(一)协商解决;(二)调解解决;(三)仲裁解决;(四)行政处理;(五)司法解决。
第五条医疗纠纷处理机构(一)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二)设立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三)设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四)建立医疗纠纷预警监测机构。
第六条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一)受理医疗纠纷申请;(二)组织调查和调解;(三)制定调解意见书;(四)履行调解协议;(五)执行调解监督。
第七条医疗纠纷处理的权利和义务(一)患者的权利和义务;(二)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三)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医疗纠纷责任追究(一)追究医务人员的责任;(二)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三)追究监管机构的责任;(四)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医疗纠纷赔偿(一)依法赔偿;(二)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三)设立医疗赔偿基金。
第十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过错责任纠纷。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生效日期】起施行。
附件列表:1.《医疗纠纷处理法》2.《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范本》3.《医疗纠纷仲裁裁决书范本》4.《医疗纠纷处理机构设立管理办法》法律名词注释:1. 医患关系稳定:指医生和患者之间建立良好、和谐、互信的关系。
医疗纠纷的防范及处理工作总结【通用11篇】

医疗纠纷的防范及处理工作总结【通用11篇】医疗纠纷总结篇一为减少和杜绝我院医疗纠纷的发生,促进医患关系根本好转,推动全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如下培训计划: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明确职责为保障全院防范医疗纠纷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成立由院领导、医务科、护理部、院办室、病历质量检查小组、临床各科室主任护士长组成的“嫩江县中医医院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明确分工,各有侧重,采用协同共管的模式。
其中医务科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综合协调工作并与护理部组织业务学习;医患关系办公室负责医疗纠纷的调节处理。
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医疗安全管理工作汇报,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消灭在萌芽。
遇有临时性情景随时召开会议,决策重大事项,部署重要工作,处置和应对突发医疗纠纷事件,追究职责。
二、培训资料(1)、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执业医师法、护士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职责法、核心制度、临床疾病诊疗常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等。
强化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
(2)、加强医德医风方面的学习: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营造讲医德、树新风的良好医疗氛围,为败坏医务人员形象,影响全院事业的人和事敲响警钟。
(3)、加强医疗业务的学习:技术业务水平低,对工作中出现的意外情景不能正确处置,和缺乏防范意识是引发事故的重要因素之一。
作为医务人员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在精通本专业的基础上拓展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进取参加各种类型学术会议,了解医学新动态,善于总结经验,在技术操作上做到准确熟练,对疑难疾病和急救患者有必须的分析本事和鉴别本事,没有过硬的医疗业务水平,在工作中就无法避免消除存在的医疗安全隐患,就会给医院和患者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害。
2、培训方式和要求每季度由医务科组织一次全院学习。
全院所有卫生技术人员除值班外,必须参加学习。
3、监督落实参加培训纳入医院年终考核,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人员,由医务科按照绩效考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原文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原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关系,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病、从医治病、医疗保健、关心患者、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原则。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医疗服务流程,认真执行医疗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加强医疗事故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纠纷预防工作纳入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依法承担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并及时妥善处理、维护医患关系。
第五条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机构依法规范运行,履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职责。
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医疗纠纷调解等工作,加强纠纷处理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第二章预防医疗纠纷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在医疗服务中注意以下问题,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一)规范医疗服务程序,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二)加强医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技能和安全意识;(三)建立科学的医疗记录,保证医疗记录的真实、完整性和及时性,防止记录造假或缺漏,确保患者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四)加强患者知情权的保障,充分告知患者病情、治疗方案、预后等情况,避免患者因信息不足或误解而引发纠纷;(五)合理用药,防止因药品或诊疗方案不当而造成医疗纠纷;(六)诊疗过程中,要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充分听取患者的意见和建议;(七)对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处理要及时、公开、公正、严肃。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当从自身的角度出发,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回归医者初心,以患者为中心,保障患者安全和利益。
医务人员应当:(一)依法履行医疗职责,规范诊疗行为;(二)保护患者隐私,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和知情权;(三)积极参加医疗技能和医学伦理教育,提高医疗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修养;(四)与患者建立良好的沟通和联系,及时解决患者的问题和困难,尽量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五)对待患者要尊重、耐心、认真,做到医德医风良好、服务态度优良;(六)对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应当积极配合处理,如实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七)医疗行为准则,强化医德医风建设,构建良好的医患关系,维护医疗秩序和患者权益。
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措施范文

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措施范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健康的关注,医疗纠纷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医疗纠纷不仅给患者和医疗机构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而且影响了医患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稳定。
为了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本文从防范和处理两个方面探讨医疗纠纷的应对措施。
一、医疗纠纷的防范措施1. 提高医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医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是预防医疗纠纷的关键。
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他们的敬业精神和责任感。
同时,要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强心理学、伦理学、法学、美学等边缘知识的学习,提升他们的综合素质。
2.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医疗机构应制定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医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医疗规范和操作流程,确保医疗安全。
此外,医疗机构还应定期对医疗质量进行评估,查找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3. 提高病历及医疗文书的书写质量病历和医疗文书是医疗纠纷处理的重要依据。
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书写原则,确保病历和医疗文书的质量。
同时,医疗机构应加强对病历和医疗文书的审核和管理,确保其安全妥善保存。
4. 加强医护患沟通良好的医护患沟通是预防医疗纠纷的重要手段。
医务人员要积极倾听患者的需求和顾虑,了解患者的心理状态,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同时,医务人员还应加强与患者家属的沟通,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5. 加强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建设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医疗隐患。
此外,医疗机构还应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明确医疗纠纷处理的程序和责任,确保在发生医疗纠纷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理。
6. 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可以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减轻医疗纠纷处理的压力。
医疗机构应积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提高医疗纠纷处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二、医疗纠纷的处理措施1. 坚持公开、公平、合法、和谐、效率的原则处理医疗纠纷时,应遵循公开、公平、合法、和谐、效率的原则,确保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之间因医疗行为、医疗结果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为了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相关部门和立法机构制定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以下是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医疗纠纷预防措施1.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涉及医疗纠纷预防的制度和规章,包括医疗流程、质量管理、医疗事故报告、患者知情同意等,确保医疗服务的规范和质量。
2.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素质。
医务人员应加强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的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
同时,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规范,不得违反患者的合法权益。
3.加强患者的知情权。
医务人员应向患者提供准确、全面的医疗信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方案、可能的风险和不良反应等,让患者能够做出明智的选择。
4.建立公正、透明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
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由医疗专家、律师、消费者代表等组成,以公正、独立的方式处理医疗纠纷。
二、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1.医疗纠纷的申诉和调解阶段。
当患者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行为表示不满时,可以向医疗机构提出投诉和申诉,医疗机构应依法受理,并尽快进行调查和处理。
2.医疗纠纷的仲裁和诉讼阶段。
如果申诉和调解没有解决纠纷,患者可以选择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处理。
仲裁机构和法院应秉持公正、合法的原则,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证据,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3.医疗纠纷的赔偿和救济措施。
对于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错误行为造成的损害,患者有权要求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同时,医疗机构应根据医疗事故的性质和后果,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包括组织疾病诊治、提供精神安慰等。
三、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效力和监督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具有法律效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
2.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3.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监督和评价,通过舆论监督和社会评价,推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明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保护医疗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行为,维护医疗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坚持以下原则:(一)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激发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二)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知识产权,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医患沟通,促进医患关系和谐,预防和化解患者与医务人员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四)推行责任制,明确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加强医疗质量监督和评价。
(五)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及时处理医疗纠纷,确保纠纷得到合理解决。
第二章预防医疗纠纷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预防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的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强化患者教育和沟通技巧的培养。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完善医疗技术质量控制体系,规范医疗活动,加强医疗质量评估,提高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医疗纠纷的苗头,采取措施予以化解。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循医德,尊重患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患者的隐私,恪守职业道德,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明确处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患者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向医疗机构提出投诉。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受理投诉,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纠纷调解机制,通过调解解决医疗纠纷。
第十一条医疗纠纷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对于医疗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应当依法处理,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1:医疗纠纷预防工作制度模板附件2:医疗纠纷调解机制操作规程附件3:医疗纠纷仲裁程序规定附件4:医疗纠纷诉讼程序规定法律名词及注释:1. 医务人员:指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医生、护士等。
医疗纠纷的防范及处理工作总结(5篇)

医疗纠纷的防范及处理工作总结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疗纠纷很难完全杜绝,一旦形成医疗纠纷,会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医患双方的权益、道德和法律责任问题。
因此,必须重视医疗纠纷的防范工作,只有有效地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才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所在。
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改善服务态度,加强责任心,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重点防范以上多发环节,在临床工作中自觉遵守规章制度,严格按规范进行诊疗操作。
我院制定医疗纠纷防范的几个要点:1、执行查对制度要求医护人员把查对意识和医疗责任结合在一起,贯彻于医疗活动中,使其成为医护人员的基本素质。
2、执行检诊制度误诊漏诊常常是由于诊疗经验、技术和责任心等综合因素造成的。
医疗管理有接诊、二级查房、会诊以及病案讨论等制度,严格执行这些制度会使误诊、漏诊率极大减低。
3、健全病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病案管理制度,可减少医疗纠纷以及医疗纠纷的复杂性。
病案作为医疗档案,是医生对病情分析和处理的真实记录,当发生纠纷时,它又是出具医疗鉴定和调解处理医疗纠纷的主要依据。
4、转变服务观念要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医院和医务人员必须切实重视患者的权利,转变医疗作风。
5、严格管理,堵塞漏洞在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的同时,预防医疗纠纷的实际手段主要还是靠加强管理、堵塞漏洞,例如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不完善,监督执行不力;科室和部门之间衔接协调不够;个别医院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病案和其它医疗文书书写和管理不规范等。
6、告知义务医患关系的改变,消费者意识的抬头,医疗人员在诊疗病人的过程中,应充分让病人与家属了解病人目前的病情,即将采行的检查或治疗之原因和可能之结果,让病人与家属感觉受到尊重与参与感。
对严重副作用的药物以尽到事前告知之义务。
7、不要轻易承诺对于病情治疗的愈后状况之措辞应较为谨慎,千万不要向病人保证能治愈或根治,也不要让病人有错误之期待,对于一个可理解的病人,虽然可能确信病人会有好的结果,也不要轻易给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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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于2018年6月20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正式实施时间为2018 年10 月1 日。
二.《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是2016年11月1日起实行,其中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三.《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八条: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五《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六《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病程记录:对病危患者的应当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
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
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
八.医生对患者告知的内容四个基本方面:1. 病情、2. 医疗措施、 3. 医疗风险、4. 替代医疗方案
九.《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十.2016年3月30日,国家卫计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等四部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
发生涉医案件后,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媒体沟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将医疗机构监控录像提供给与案件调查无关的
机构或人员,更不得公开对外发布,应当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及时发布信息。
十一.《<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十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医患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医疗秩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医疗纠纷中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置,维护医疗秩序。
十三、2018年10月16日,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卫生健康委、中组部、中宣部等28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将对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自然人实施联合惩戒。
十四、《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