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宜降低的证成及制度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最低线之设置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最低线之设置一、概述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日益突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最低线的设置问题逐渐成为法学界、社会学界乃至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
它既是国家对未成年人进行刑事追责的起始点,也是体现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政策的重要指标。
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设置历经多次调整,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深刻认识和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政策的不断变化。
随着社会的变迁和未成年人犯罪形式的多样化,现有的刑事责任年龄设置是否仍然合理,是否能够有效地平衡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社会公共安全,成为了一个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简述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重要性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不仅是一项法律问题,更是一项关乎社会伦理、青少年发展和国家未来的重大议题。
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体现了社会对未成年人认知和判断能力的认识。
根据心理学和神经科学的研究,未成年人的大脑发育尚未成熟,特别是在负责判断和冲动控制的区域。
设定一个合理的刑事责任年龄,能够反映出社会对未成年人认知局限的理解和宽容。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的脆弱群体,更容易受到外部环境和不良因素的影响。
设定刑事责任年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未成年人因一时冲动或受他人影响而做出违法行为,给予他们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
再者,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对于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教育和矫治,而非严厉的刑事处罚,可以帮助未成年犯罪者认识到错误,改正行为,避免其成为惯犯。
这种做法更符合刑罚的教育和矫正功能,有助于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
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也是国际人权标准的要求。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明确指出,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应当以教育和康复为目的,而非简单的惩罚。
我国作为这些国际公约的签署国,设定合理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履行国际义务、展现大国责任的表现。
对我国刑事责任年龄最低标准是否降低的反思

对我国刑事责任年龄最低标准是否降低的反思
王鑫磊
【期刊名称】《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8(031)001
【摘要】我国《刑法》规定14~16周岁的人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14周岁以下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此为刑事责任年龄的刚性规定.但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日益突出的背景之下,是否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以更好地运用刑罚手段规制未成年人犯罪成为热议问题.但仅依赖刑法手段不能有效抑制此类犯罪现象,无异于"饮鸩止渴".刑罚正当化根据、社会责任以及刑法稳定性这三个角度表明当前我国不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在刑法规制手段效果有限的情况下,应该更多地依赖社会治理手段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防控.
【总页数】6页(P41-45,84)
【作者】王鑫磊
【作者单位】长春理工大学,吉林长春,1300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
【相关文献】
1.浅议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该降低
2.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反思
3.触法少年惩戒制度的合理建构——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说的理论反思
4.浅析我国刑事责任年龄是否需要降低
5.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争议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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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的最低责任年龄不应降低

作者: 赵秉志
出版物刊名: 政治与法律
页码: 48-49页
主题词: 我国刑法;危害行为;刑事责任年龄;严重危害;刑法典;最低年龄;行为者;社会行为;刑事制裁;青少年违法犯罪
摘要: <正> 近年来,各地不断发现已满12、13岁但不满14岁的儿童实施强奸、抢劫、杀人、放火、惯窃等刑法所禁止的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事例,有些情节和后果还非常严重,而且具有一定的比例。
按照《刑法》的规定,不能追究不满14岁的实施严重危害行为者的刑事责任。
针对这种情况,有的同志认为,刑法中对这些不满14岁儿童的严重危害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减弱了刑事制裁的威慑力量,呼吁要重视这一问题并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另有一些论著,则直截了当地提出应当修改我国《刑法》关于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的规定,将之降低为12岁或13岁的主张。
有的论著提出,根据调查材料,目前我国实施刑法禁止的严重危害行为的始发年龄中,最小的从10岁开始,较为普遍的是12、13岁,鉴于青少年违法犯罪低龄化的趋势和现实,很有必要修改现行刑法。
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现实困境与出路

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现实困境与出路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指犯罪年龄的最低界限,即未成年人达到该年龄后,犯罪行为将被视为刑事犯罪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4岁,这一界限在国际上并不罕见。
随着社会发展和犯罪形势的变化,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在现实中出现了一些困境,亟需寻找出路。
我国现行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增多之间存在不适应的现实困境。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而这种犯罪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且伴随着暴力和精神病态化的现象。
现行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却难以有效应对这一现实,从而导致了一些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无法得到及时惩治的问题。
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困境。
在实际执法中,由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一些未成年人犯罪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制裁,这不仅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也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也使得现行法律难以有效发挥预防和改造未成年犯罪的作用,导致了一些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长期困扰。
面对这些困境,我国需要寻找出路,适应时代的发展,使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够有效应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维护社会的法律和秩序。
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预防和管理工作。
除了适度调整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之外,我国还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预防和管理工作,积极推动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参与,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做出努力。
通过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预防和管理工作,可以有效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应该创新法律制度,建立更加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改造体系。
在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过程中,我国应该创新法律制度,建立更加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改造体系,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解决路径。
通过创新法律制度,建立更加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改造体系,可以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试论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

试论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一、本文概述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变化,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凸显,引起了广泛关注。
刑事责任年龄作为判定未成年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重要标准,其设置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和社会公共安全。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问题,分析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利弊,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法律体系,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理论基础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
它是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高度关注。
对于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其理论基础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从生物学和心理学角度来看,随着现代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和信息获取的便捷,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成熟速度普遍加快。
他们更早地接触和理解社会,更早地形成自己的价值观和世界观。
从科学角度讲,适当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其合理性。
从法律公平性和正义性的角度出发,每个人都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虽然未成年人在法律上享有特殊的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完全逃避法律责任。
特别是在一些严重犯罪中,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他们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次,从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的角度考虑,通过设定合适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对那些严重违法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惩罚,以防止他们继续犯罪,同时也可以对其他未成年人产生警示作用。
从国际法的角度看,我国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也符合国际社会的普遍趋势。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不断调整其刑事责任年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
它既是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必然结果,也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的重要举措。
对降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思考

对降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思考摘要:时下未成年人的暴力性犯罪行为低龄化明显,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40年未变的现实性,我国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程度低龄化趋势明显。
我们应该通过社会、家庭、学校等多种渠道的合力教育,让弑亲弑友的悲剧不再重演,让未成年人的人生辉煌灿烂。
关键词: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在2019年全国两会上,教育战线的代表刘希娅和其他人大代表希望立法机关降低我国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至12周岁,身处教育一线的教师代表刘希娅,提出此种议案应该是经过深思熟虑的,那么果真如人大代表所言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偏高吗?一、时下未成年人的暴力性犯罪行为低龄化明显在2015年湖南省邵东县的未成年人涉罪案件中,刘某(13岁的在校学生)、赵某(12岁的在校学生)、孙某(11岁的在校学生)三人合谋杀害周末在校值班女教师,三人为抢劫财物而杀人,又藏匿尸体,清理血迹后才逃离案发现场。
在2018年12月初发生的一起案件中,湖南省益阳市的未成年人吴某康(12岁的在校男学生),用刀残忍地杀害了自己的妈妈,未成年人吴某康杀害自己妈妈的缘由竟然是因为妈妈平日对自己要求太严格。
吴某康杀人后没有一丝恐惧,相反还镇定自若,他用自己妈妈的手机接听来电,以自己妈妈的口吻发微信等等。
在2018年12月底发生的一起案件中,湖南省衡南县的未成年人罗某(13岁的在校学生)也是因为与自己的父母有不同意见后,不计后果地用锤子打死了自己的父母。
分析罗某的作案手段、凶残程度、逃亡过程,完全是成年人的思维方式,不像是13岁的未成年人所为。
发生在2019年元月15日的一起校园杀人案件再一次扣问着我们的心灵,湖南省娄底市的未成年人严某灵(13岁的在读学生)与同学因日常琐事发生争执后,就拿刀行凶并致人死亡,其不计后果的疯狂行为超出我们的想象。
从新闻上可知,我国时下10—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性涉罪案件时有发生,他们的作案目的、作案方法、凶狠程度、严密计划,不断突破我们的认知水平,但是在这类案件中,由于刑法的规定,他们不会受到刑法的追责,也不会受到相应的刑罚制裁。
降低刑责年龄刻不容缓

降低刑责年龄刻不容缓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人们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注也日益增加。
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上升,对于降低刑责年龄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本文将探讨降低刑责年龄的必要性以及可能产生的效果。
降低刑责年龄的必要性在于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和责任意识发展程度有限。
根据研究,人直到18岁以后才能完全成熟,具备成人的认知和责任能力。
对于年龄低于18岁的未成年人,应当给予更大的人道主义关怀,以发展其正确的价值观和责任意识,而不应过分地追究其刑事责任。
降低刑责年龄可以帮助未成年人更好地重建自己的生活。
未成年人犯罪往往与家庭背景、教育环境、社会支持等因素密切相关。
将重点放在教育、康复和再教育上,可以帮助未成年人摆脱犯罪的循环,重新融入社会。
相比之下,过分追究刑事责任只会剥夺未成年人的改造机会,导致他们持续地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降低刑责年龄并不意味着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放任。
相反,应该通过其他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惩罚和教育。
可以采取社区服务、心理咨询、强制劳动等方式,使未成年人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付出相应的代价。
这样的方式既能保证社会的安全,又能给予未成年人适当的惩罚和教育。
降低刑责年龄还可以防止滥用刑事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惩罚。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一些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被过分严厉地惩罚,而无视其年龄和认知能力的限制。
这种情况下,可能存在对于未成年人的不公正对待。
降低刑责年龄可以防止刑事法律的滥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降低刑责年龄也可能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降低刑责年龄可能会引发一些社会不安。
有人担心,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上升和刑责年龄的降低会导致社会治安的恶化。
这种担忧并非没有道理,通过加强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和法律监管等手段,可以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从而减少对社会的影响。
降低刑责年龄可能需要建立更完善的法律和教育机构来管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和教育机构相对薄弱,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支持。
我国不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资料

1. 相关法律法规刑事责任年龄:(古典)不决定行为人是否成为犯罪主体、是否构成犯罪,而仅仅影响行为人的刑罚轻重大小;(近代)也反映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1979年第一部《刑法》中规定,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以下。
四个阶段:1无刑事责任能力,14周岁以下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不管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情节恶劣程度,都不认为是犯罪,排除了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构成犯罪从而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段,14~16周岁只对八种行为负刑事责任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6周岁4限制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原因:从我国的情况出发,不满14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生理和心理发育都不成熟,因而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刑法不将其实施的危害行为作为犯罪处罚。
刑罚的目的???刑罚是预防未然的犯罪。
刑罚的一般预防首要对象是潜在犯罪人理论依据:1985年,在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指出:“各国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负刑事责任的最小年龄差别很大。
现代的做法是考虑一个儿童是否达到负刑事责任的精神和心理要求,即根据孩子本人的辨别和理解力来决定其是否能对本质上反社会的行为负责。
在承认少年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这一概念的法律制度中,该年龄的起点不应该规定得太低,应考虑到情绪和心智成熟的实际情况。
”2. 各国法律比较起刑年龄加拿大刑法规定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2周岁。
也就是12周岁的小孩子就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了。
德国刑法典第19条规定:“行为人行为时未满14周岁者无责任能力。
”日本刑法第41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的行为,不处罚。
”日本原来的少年法对未成年人处死刑规定了例外,但是现行的少年法第51条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少年不能判处死刑,相当于死刑的,判处无期徒刑。
而日本改正刑法草案第50条更将此规定为,当死刑减轻时,减为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惩役或者禁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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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第24卷 第2期 2019年4月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V ol.24 No.2 Apr. 2019收稿日期:2018-10-22作者简介:胡 鹏(1978—),男,湖南湘潭人,湖南科技大学助理馆员,硕士,研究方向为法学与哲学。
doi:10.3969/j.issn.1674-117X.2019.02.014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宜降低的证成及制度完善胡 鹏(湖南科技大学 艺术学院,湖南 湘潭 411201)摘 要: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现象日益突出,但刑事犯罪低龄化的个案不能简单等同于未成年人认识能力的普遍提升。
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宜降低,否则不利于刑罚功能的发挥,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法律的稳定,也不符合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
对于刑事犯罪低龄化问题,可通过扩充相对负刑事责任罪名、发展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建立和完善保安处分制度以及设立强制亲职制度等方式予以解决。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犯罪低龄化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117X(2019)02-0092-06引用格式:胡 鹏. 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宜降低的证成及制度完善[J].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4(2):92-97.On the Inappropriateness of Decreasing the Minimum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nd Perfection of Relevant SystemsHU Peng(School of Arts,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Xiangtan Hunan 411201,China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phenomenon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prominent, but the case of younger criminal offences cannot be simply equated with the general improvement of juveniles ’ cognitive ability. The minimum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should not be lowered. Otherwise, it is neither conducive to the function of punishment, the protection of adults and the stability of the law, nor inconsistent with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he question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can be solved by expanding the crime of relativ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developing and improving the community correction system, establishing and perfecting the security punishment system, and establishing a compulsory parental system.Keywords :juveniles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ge starting point ;juvenile delinquency近年来,刑事犯罪呈现出低龄化现象,特别是发生在校园的暴力、欺凌等事件,极大地刺痛了国人的情感。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频发,民众对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
以2017年《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人的年龄由十岁降为八岁为引子,刑法学界关于“是否应该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一问题重新诉之于众。
刑事犯罪低龄化是全世界面临的普遍问题,无论降低说、不变说、提高说、弹性说或“恶意补足年龄”等观点,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均是为了进一步丰富刑法理论,以充分发挥刑法的惩治犯罪、预防犯罪之功能,更有利于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
笔者认为,正如博登海默所言: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
[1]因此,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与否应当从这一目的出发,论证各种学说是否有利于实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之目的。
一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主要观点及其不足当前,关于应否降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以应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的争论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
[2]对此,理论界主要有降低论、弹性论以及“恶意补足年龄”等观点。
降低论认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应当降低,以更好地解决犯罪低龄化问题;弹性论主张将主观恶性纳入界定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考量范围;“恶意补足年龄”与弹性论相类似,主张只要能够证明犯罪行为是出于恶意,就可以视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承担刑事责任。
各种观点基于不同的研究视角,分别提出了各自理由。
如降低论的理由主要是:第一,在众多青少年刑事犯罪中,犯罪者的年龄大多在十三岁,该年龄的犯罪案件比例持续上升,出现未成年人犯罪“十三岁”现象。
第二,未成年人的认知和判断能力提高,身心较之以前的同龄人更加成熟。
随着社会的进步及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尤其在21世纪互联网革命的冲击下,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情况及心理成熟度较20世纪最少提早了2~3年。
未成年人对社会的认知度提高,十二三岁的青少年已具备基本的善恶观及辨认控制能力,而这种能力使得法律对他们的保护反而成为其犯罪的资本。
第三,能够更好地贯彻平等原则。
我国《刑法》规定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十四周岁,因此不满十四周岁但已经具备辨认、控制能力的青少年即使犯罪却可以逍遥法外,这无疑破坏了平等原则。
第四,有利于未成年人更好地改造。
对于未成年罪犯,我国坚持的原则是“教主惩辅”,但一味地教育与宽容往往使其变本加厉,不利于其回归社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许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虽然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但因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无法受到应有的惩罚。
这不仅无法树立法律的权威,更不利于对未成年人进行约束与教化,反而使其产生即使犯罪也不用担责的错误想法,由此坠入犯罪的深渊。
第五,有利于实现法律的统一。
[3]新出台的《民法总则》将民事责任能力的下限降为八周岁,因而降低刑事责任能力有利于实现法律之间的协调与统一。
主张“弹性论”的学者认为现行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难以遏制犯罪且不利于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补偿,我国一贯坚持对未成年人采取的教育、感化政策反而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伞,导致其犯罪行为愈演愈烈。
因此“弹性论”学者主张取消刑事责任年龄的绝对界限,引入情节标准。
例如对一些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罪犯,即使其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四周岁也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支持“恶意补足年龄”的学者认为:第一,该制度有利于更好地落实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第二,能切实解决因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而导致的地域间的不平等;第三,能够有效避免刚性刑事年龄制度带来的弊端,使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受到应有的处罚。
[4]客观而言,上述各种观点均存在合理之处,但仍有论证上的不足。
以降低论为例,作为我国目前社会上呼声最高的观点,降低论不仅受到广大群众的推崇,大多数学者也持此观点。
但笔者认为,降低论仅仅是“治标”之策,看似能够解决犯罪低龄化问题,其实并不能“治本”。
原因如下: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与我国未成年人的发展现状不符。
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未成年人的生理及心理较以前相对成熟,但并不代表其对自身行为有了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另外,我国各地区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不同地区的未成年人心智成熟状况各不相同。
因此一味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将导致地区的不平等,更不利于我国社会的发展进步。
弹性论及“恶意补足年龄”观点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可解决司法实践问题,但也会带来另外一些问题。
首先,弹性论主张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上下浮动六个月,由此可以避免刚性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弊端。
[5]倘若一名未成年人在十三周岁五个月犯了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那是否又要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作出调整呢?如此一来,法律便形同虚设,同时也增加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力,司法公正将很难实现。
再者,胡鹏: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宜降低的证成及制度完善93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总第127期)法律因其稳定性才具有权威性,如果法律不断变动则无法保证其稳定性,权威性更无从谈起。
另外,“恶意补足年龄”观点也会带来法律不稳定以及“主观恶性”“情节严重”之标准无法统一等问题。
二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宜降低的系统证成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决定了刑罚的适用范围,是刑罚体系构建的关键性问题,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取决于当时社会经济、文化、司法等各方面的发展状况。
当下我国处于社会飞速发展的重大变革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冲突频频爆发,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
相当一部分人主张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但是,“试图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运用刑罚手段来制裁少年触法行为,并不是一种理性选择,更不是匡正我国触法少年行为矫治惩罚性孱弱的妥当路径。
”[6]57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主要是通过生理学、医学、法学等各方面的标准来确定刑事责任能力,这是刑事责任年龄划分的共性条件;但是根据各国不同历史时期的具体情况,还存在本国所特有的划分标准,例如国家的具体发展状况,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采取保护或是惩治的不同态度等。
正是因为前述刑事责任年龄划分的各类标准,以及世界各国发展的具体实践及趋势,当下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宜降低。
(一)刑事犯罪低龄化不能证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提升我国的刑法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是为了判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而从本质上来看,刑事责任能力是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构成的。
因而,一个人生理和心理的发展状况、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强弱就决定了其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及网络时代的到来,青少年获取信息的速度和数量急速上升,未成年人获取知识的深度和广度都是以前的同龄人所远不及的;同时,由于社会物质水平的提升,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较之于以前的同龄人更成熟。
与此同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突出也的确是当下社会发展所面临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