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中国不应该降低刑责年龄教学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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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中国不应该降低

刑责年龄

当今中国不应该降低刑责年龄

谢谢主席:

大家好!

今天我方观点为,当今中国不应该降低刑责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是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责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必须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中国普遍认为16岁以上即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该为自己所有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而降低,则是必须列入刑法规定全国统一实施。今天我方讨论是否应该降低刑责年龄的标准是:降低刑责年龄是否符合中国国情且有利于解决青少年的犯罪问题。我方将从以下观点进行论述

首先,我国现状良好,并不亟待降低刑责年龄。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数据显示,在2010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779641件,共处理犯罪人数1006420,其中18岁以下有犯罪行为的人数为68193,占犯罪总人数的6.77%:2011年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占全国犯罪人数的6.40%:而到2015年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占全国犯罪人数的

5.92%。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降低表明未成年人犯罪得到了有效控制,整体往好的趋势发展。再看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谋财这一方面。侵犯财

产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60%以上。在罪名统计中,“抢劫”近60%,“盗窃”近20%。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大多也是激情之下产生的,可以通过民事赔偿对被害人进行补偿。所以我国现状并不急需降低刑责年龄。

其次,当今中国缺乏降低刑责年龄的法律基础,降低刑责年龄法律上阻力大。

从立法方面来说,我国现今16岁的刑责年龄的订立是考虑到了我国的《劳动法》和《义务教育法》。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中提及儿童应该6岁

入学,落后地区可推迟到7岁。根据我国9年义务教育规定我国青少年应在15到16岁才能完成义务教育。《劳动法》中的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这说明法律上认为青少年16岁才具有决定自己行为并为自己行为负责的能力。更何况在国外很多刑责年龄较低的国家中,很多是有单独《未成年人犯罪法》,是对于未成年人单独适用的刑法以保护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利益。所以降低刑责年龄不仅需要修改刑法,更需要修改更多相应法律规定,立法上就有很多的操作难度。

最后,降低刑责年龄并不能有效解决现今青少年的犯罪行为。

美国纽约州曾于1978年颁布了《纽约州少年犯罪法》,试图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在刑事法院审判未成年被告人,来遏制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但实践证明没有任何效果。在美国密苏里州1995年的一项评估中,176个少年罪犯(平均年龄为14岁)随机分配接受多方面教育改造和传统的监禁改造。四年之后,前者中有29%被再次逮捕,后者中却有74%被再次逮捕。这也说明将未成年进行刑事处罚的作用是远远低于教育改造的。我国今天应该更好地贯彻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加强普法教育,坚持义务教育。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综上,我方坚定认为,当今中国不应该降低刑责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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