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例分析即发侵权行为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例分析即发侵权行为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例分析:即发侵权行为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使用已经成为各行各业的

基本需求。然而,随着软件产业的不断发展,相关的法律问题也逐渐

凸显出来。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与侵权

行为的处理。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案例,来深入探讨计算机软

件著作权侵权行为。

XX软件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电商解决方案开发的公司,拥有多名

优秀的软件工程师和丰富的项目经验。该公司最近开发了一款电商平台,以满足不同行业的电商需求。然而,不久后,XX公司发现有一家

竞争对手YY公司推出了一款与自己电商平台非常相似的软件,而该

软件的功能和设计几乎一致。

面对这种情况,XX公司决定采取法律措施来保护自己的软件著作权。首先,他们找到了一位专业律师,对自己的软件进行了权益辨识,确认其具备了著作权的保护条件。然后,XX公司通过法院起诉YY公司,指控他们侵犯了自己的软件著作权。

在这个案例中,XX公司的软件著作权是否遭受侵权?这牵涉到软

件著作权的核心概念——原创性。软件著作权只能保护独创的软件作品,而不能保护常规的编程代码。因此,在分析侵权行为时,需要对

软件的整体结构、功能和设计进行认真评估。

首先,XX公司提供了他们自己的软件版本,证明他们在开发过程中具备了独立思考和创造的能力。其次,通过对两个软件进行比对,可以注意到它们的各种相似之处。虽然YY公司声称他们是从零开始开发的,但是很显然,整体结构和页面设计几乎与XX公司的软件一致。

为了更具说服力地证明侵权行为,XX公司还找来了多名软件工程师作为证人,阐述他们在开发过程中的创意和独创性,以及与YY公司软件的差异。这一举措加强了他们的主张,好像YY公司在设计和开发过程中刻意模仿了XX公司的软件。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了一位软件技术专家,对两个软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技术分析。经过对两个软件的代码和功能进行对比,专家得出了结论:YY公司的软件在整体结构和关键功能上与XX公司的软件高度相似。

最终,法院判决YY公司侵犯了XX公司的软件著作权,要求他们停止销售和使用该软件,并赔偿XX公司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为我们展示了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中如何应对侵权行为。关键在于充分发挥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优势,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充分调动法律和技术专家的力量,提供充足的证据和论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未来,随着软件产业的不断发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将愈加重要。只有加强法律意识,保护软件著作权,才能为软件开发者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推动整个产业的进步和创新。

总结而言,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例分析中,要保护自己的权益,企业应该积极寻求法律援助,确保软件的独创性,并通过专业性的技术分析和证据,来扭转侵权行为。唯有如此,才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软件盗版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软件盗版软件盗版案例:知识产权侵权 事件时间:2008年11月 概述: 2008年11月,江苏省某公司被指控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销售盗版软件,侵犯了原软件公司的知识产权。此案成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决定之一,对软件盗版行为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事件细节: 2008年11月下旬,某软件公司向当地警方报案,指控江苏省某公司销售盗版软件,并要求警方采取必要的行动保护其知识产权。警方迅速展开调查,并在江苏省某公司的仓库中发现了多批次被盗版制软件。 调查发现,江苏省某公司是一家IT设备销售公司,其主要业务是销售计算机、服务器以及与其配套的软件。在调查中,警方还发现,

江苏省某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能提供正版软件授权,而是使用盗版软件来诱导客户购买。 据了解,被盗版软件牵涉的知识产权归原软件公司所有,该公司是一家国内知名软件开发商。在警方依法取证后,原软件公司委托律师正式向江苏省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法律诉讼过程: 2009年初,侵权行为被指控的江苏省某公司收到法院传票,正式宣告进入法律诉讼程序。一审庭审在2009年3月进行,原软件公司的代理律师提供了大量证据来证明江苏省某公司销售的软件为盗版,并且没有获得软件公司的任何授权。 庭审过程中,江苏省某公司的辩护律师辩称,其未能获得软件公司的正版授权是由于市场需求的压力,为了满足客户需求,不得已使用了盗版软件。但这一辩词未能改变其侵权行为的事实。 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和证据,法院于2009年7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江苏省某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判决其停止销售盗版软件并向原软件公司支付赔偿款100万元。

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例分析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例分析侵犯计算机软 件著作权纠纷 题要 被上诉人北京一轻研究所于1986年在国家工业部立项开发“电脑自动绣花机”新产品,并签订了轻工业部技术项目专项合同;1988年3月,由国家轻工业部生产技术司主持这一技术项目的鉴定…… 案情简介 被上诉人北京一轻研究所于1986年在国家工业部立项开发“电脑自动绣花机”新产品,并签订了轻工业部技术项目专项合同;1988年3月,由国家轻工业部生产技术司主持这一技术项目的鉴定。1988年6月,北京一轻研究所就这一科技成果以“绣花机电脑控制设备”名称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1990年1月,中国专利局授予北京一轻研究所实用新型专利。同年3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就该技术成果授予北京一轻研究所北京市科技进步一等奖。同年12月,该成果被授予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这项科技成果的核心技术之一是北京一轻研究所研制开发的电脑绣花机的计算机软件控制程序。1997年,北京一轻就这一自行研制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名称为BECS-03B电脑绣花机的计算机软件控制程序向国家版权局计算机登记管理办公室申请登记,同年7月3日核准:

“经审查,推定该软件的著作权人自1993年起,在法定期限内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北京一轻之一客户江苏省海门市大岛电脑刺绣机公司自1995年起向北京一轻订购含该软件的电脑绣花机控制箱90台;但1996年开始,没在想北京一轻订货。但大岛公司在1996年、1997年仍大量生产并向外宣传,而大岛公司使用的现生产设备所采用的含计算机软件的电脑控制箱大多是“复旦科教仪器厂”的产品。据此,北京一轻委托北京华翔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做了购买公证,并依据控制箱之芯片得出的控制软件的机器码程序和反汇编 程序与其自身研发的软件的机器码程序和反汇编程序完全 一致。 ▲办案思路及心得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上诉人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被上诉人北京一轻研究所的电脑刺绣机控制程序,构成对被上诉人北京一轻软件著作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现实案件审理过程中,或者说在确定是否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系争之中,常常需要介入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以形成可信度较强的证据,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鉴定结论作为言词证据和间接证据的一种在确定罪与非罪、此罪和彼罪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要强化证据在诉讼中的核心作用,就要求我们彻底改变单一获

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要侵权行为及具体事例

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要侵权行为 及具体事例 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通常包括以下几种主要形式: 1. 盗版行为:指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复制、发行或销售他人的软件作品。具体表现为制作和传 播盗版光盘、盗版软件、破解软件、注册机等。例如,某个黑客通过破解手段获取了某个软件 的注册码,并以此制作了大量盗版软件光盘进行销售,从而非法获利。 2. 非法使用行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软件作品。具体表现为未购买正版软件,而 是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安装和使用软件。例如,在网上下载了某个付费软件的破解版并擅自安 装使用,触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 3. 软件逆向工程:指对软件进行逆向分析、破解,以获取软件的源代码等相关信息。具体表现 为逆向反汇编、逆向工程或破解程序等手段来揭示软件的底层运行机制和算法,进而重新开发 或修改软件。例如,某个公司购买了某个软件的正版拷贝后,通过逆向工程获取了软件的源代码,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二次开发,侵犯了原软件的著作权。 4. 网络侵权行为:指在网络环境下,通过传播、下载、传输等方式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 体表现为将他人的软件作品以网络分发、下载等方式进行散布或提供下载。例如,某个网站未 经软件著作权人授权,在其网站上提供免费下载最新的游戏软件或办公软件,这种行为侵犯了 著作权人的权益。 5. 软件改编行为: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对软件进行改编、修改和重新编制。具体表 现为在原软件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如修改软件的功能、外观或接口等。例如,某个个体开 发者将市面上较热门的某个软件进行了擅自的修改和改编,并以新的软件名义进行销售和推广,此举侵犯了原软件的著作权。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仅仅是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要侵权行为及具体事例,实际上还 存在更多形式的侵权行为。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需要严肃对待的问题,其不仅涉及到 经济利益的损害,更关系到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的推动。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加强软件知识产 权保护意识,倡导使用正版软件,杜绝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与 法律规范的完善,也是维护软件知识产权的重要举措。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例分析即发侵权行为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例分析即发侵权行为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例分析:即发侵权行为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使用已经成为各行各业的 基本需求。然而,随着软件产业的不断发展,相关的法律问题也逐渐 凸显出来。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与侵权 行为的处理。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案例,来深入探讨计算机软 件著作权侵权行为。 XX软件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电商解决方案开发的公司,拥有多名 优秀的软件工程师和丰富的项目经验。该公司最近开发了一款电商平台,以满足不同行业的电商需求。然而,不久后,XX公司发现有一家 竞争对手YY公司推出了一款与自己电商平台非常相似的软件,而该 软件的功能和设计几乎一致。 面对这种情况,XX公司决定采取法律措施来保护自己的软件著作权。首先,他们找到了一位专业律师,对自己的软件进行了权益辨识,确认其具备了著作权的保护条件。然后,XX公司通过法院起诉YY公司,指控他们侵犯了自己的软件著作权。 在这个案例中,XX公司的软件著作权是否遭受侵权?这牵涉到软 件著作权的核心概念——原创性。软件著作权只能保护独创的软件作品,而不能保护常规的编程代码。因此,在分析侵权行为时,需要对 软件的整体结构、功能和设计进行认真评估。

首先,XX公司提供了他们自己的软件版本,证明他们在开发过程中具备了独立思考和创造的能力。其次,通过对两个软件进行比对,可以注意到它们的各种相似之处。虽然YY公司声称他们是从零开始开发的,但是很显然,整体结构和页面设计几乎与XX公司的软件一致。 为了更具说服力地证明侵权行为,XX公司还找来了多名软件工程师作为证人,阐述他们在开发过程中的创意和独创性,以及与YY公司软件的差异。这一举措加强了他们的主张,好像YY公司在设计和开发过程中刻意模仿了XX公司的软件。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了一位软件技术专家,对两个软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技术分析。经过对两个软件的代码和功能进行对比,专家得出了结论:YY公司的软件在整体结构和关键功能上与XX公司的软件高度相似。 最终,法院判决YY公司侵犯了XX公司的软件著作权,要求他们停止销售和使用该软件,并赔偿XX公司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为我们展示了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中如何应对侵权行为。关键在于充分发挥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优势,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充分调动法律和技术专家的力量,提供充足的证据和论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未来,随着软件产业的不断发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将愈加重要。只有加强法律意识,保护软件著作权,才能为软件开发者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推动整个产业的进步和创新。

珠海软件著作权律师游戏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例深度评析

珠海软件著作权律师游戏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例深度评析 随着侵犯著作权的现象越来越多,著作权纠纷也频频出现,侵犯著作权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可能会构成犯罪。下面,律伴小编为您解析相关案例。 案情简介 1996 年6月至1997年10月间,外星电脑公司将其开发的《楚汉争霸》《战国群雄》《魔域英雄传》《水浒传》《魔法门》《隋唐演义》《三十六计》《创世纪英雄》《英烈群侠传》《绝代英雄》等10种中文游戏软件(一下称《楚汉争霸》等10种游戏软件)到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办公室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经审查后,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办公室发给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述10种游戏软件在全国各地发行。 办案思路及心得 外星电脑公司开发的游戏软件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发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翁正文、叶秀娟等侵权人未经游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删除、修改、复制外星公司公开发行的《楚汉争霸》等10种游戏软件,将这些软件更名后生产、销售,严重侵犯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从本案的争议焦点上看,计算机游戏软件符合计算机软件的一切技术特性。从应用角度看,游戏软件却有其不同于一般计算机软件的特点。游戏软件的主要用途是供人娱乐,其外观感受主要通过游戏中的场景、人物、音响音效变化等来实现。这些随着游戏进程而不断变化的场景、人物、音响音效是游戏软件设计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计算机程序代码具体实现的。因此,游戏软件的计算机代码是否相同,可以通过其外观感受较明显、直观的体现出来。计算机游戏软件即是计算机软件,同时也是影视视听作品。因此,计算机游戏软件在受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的同时,也应当受到《著作权法》对视听、影音作品的保护。关于被上诉人所提出的这个观点,笔者不予认同,计算机软件与视听作品属于不同种类的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和内容均不相同,笔者建议,被上诉人可以依据所提出的新主张提起新诉讼。 裁判结果

软件侵权案例分析与防范

软件侵权案例分析与防范 引言: 软件侵权是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之一。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软件产业的蓬勃兴起,软件侵权案件也呈现出日益增长的趋势。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软件侵权案例,探讨其背后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案例分析 1. 案例一:A公司开发的软件遭到B公司盗版 A公司是一家专业软件开发公司,开发了一款备受欢迎的软件。然而,不久之后,B公司发布了一款与A公司软件几乎完全相同的产品。经过调查,发现B公司并没有获得A公司的授权,而是通过盗版的方式获取了软件源代码。 在这个案例中,B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根据著作权法,软件开发者享有对其软件的独立著作权。未经软件开发者的许可,他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传播、展示或者发行该软件。因此,A公司可以依法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2. 案例二:C公司使用D公司的软件源代码 C公司是一家新兴的软件公司,为了节省开发成本,决定使用D公司开发的软件源代码作为基础进行二次开发。尽管C公司进行了一些修改和增加功能,但核心代码仍然是D公司的原创。 在这个案例中,C公司的行为也构成了侵权行为。根据著作权法,软件的源代码属于软件开发者的独立著作权。即使C公司进行了一些修改,但未经D公司的许可,使用其软件源代码仍然构成侵权行为。因此,D公司可以要求C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二、防范措施 1. 加强软件著作权保护意识 软件开发者应该增强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在软件 发布前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自己的软件著作权。例如,可以在软件中嵌入数字水印或加密技术,以防止盗版和非法复制。 2. 签订合理的合同和协议 软件开发者在与其他公司或个人进行合作时,应该谨慎地签订合同和协议,明 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合同中可以包括对软件著作权的明确约定,以及对侵权行为的追究和赔偿方式的规定。 3. 加强监督和维权能力 软件开发者可以加强对软件市场的监督,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法律 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与专业律师事务所合作,以提高维权能力,并在面临侵权行为时迅速采取行动。 结论: 软件侵权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对软件开发者的创造力和利益造成了严重的威胁。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软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软件开发者应该加强保护意识,签订合理的合同和协议,并加强监督和维权能力,以有效地防范和应对软件侵权行为的发生。只有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软件著作权,才能促进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软件盗版行为的法律后果和刑事追究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软件盗版行为的法律后 果和刑事追究 案例标题:软件盗版行为的法律后果和刑事追究 案例背景: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软件盗版行为一直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为了深入了解软件盗版行为的法律后果和刑事追究,本文将通过详细描述一起软件盗版案例,并由律师对案件进行点评,以使读者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软件盗版行为的严重性和相关法律措施。 案例描述: 时间:2008年 地点:中国某城市 某公司X是一家软件开发企业,专注于开发针对教育行业的软件产品。该公司自主研发了一款名为“教育明星”的教育管理软件,具

有高度的商业竞争力。然而,该软件在市场上并未推出太久,就出现 了大规模的盗版行为。 在2008年底,X公司开始接到多个客户的投诉,称他们所购买的“教育明星”软件属于盗版版本。X公司的技术团队调查后发现,该公司的软件被盗版用户大量传播,并在多个教育机构中广泛使用。由于 盗版行为的存在,X公司遭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随后,X公司与当地公安机关合作展开调查,并成功追踪到盗版软件的源头。调查结果显示,一家名为Y公司的小型软件公司涉嫌盗版、制造和销售盗版的“教育明星”软件。Y公司将盗版软件制作成了光盘,并在网上进行销售,且销售量巨大。 公安机关在2010年对Y公司进行了突击抓捕。在搜索和扣押行动中,缴获了大量的盗版软件光盘和相关制作工具。Y公司的负责人被拘留,同时被指控侵犯著作权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 最终,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并于2012年作出判决。Y公司的负 责人因盗版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同时,公司 被责令停业整顿,并下令销毁全部盗版软件光盘。

知识产权: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例

知识产权: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例案例一:淘宝网侵权软件著作权案 日期:2018年3月15日 案件背景: 2018年3月15日,在中国一家知名电商平台淘宝网上,用户在搜索栏输入某款手机游戏的名称时,显示出多款名为《奇迹之旅》的游戏,这些游戏内容与原版游戏完全一致,且由不同的游戏开发商发布。游戏开发商A认为其拥有该款游戏的软件著作权,并于当天向法院提 起侵权诉讼。 案件进程: 1. 2018年3月15日,游戏开发商A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指控淘 宝网侵犯其软件著作权,要求淘宝网停止上传、下载、复制、展示、 推广与其游戏《奇迹之旅》名称相同或与之相似的游戏,并赔偿损失。 2.法院受理后,安排庭审,并通知淘宝网以及相关游戏开发商B、 C出庭。

3. 2018年6月10日,庭审正式开始。游戏开发商A提供了其在 游戏上线前提交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和程序代码等证据,证明其拥 有《奇迹之旅》的软件著作权。 4.淘宝网辩称其作为电商平台,只提供商品信息展示和交易平台,对于上架游戏产品只进行了普通审核,并无侵权行为。游戏开发商B、 C辩称它们的游戏与游戏开发商A的《奇迹之旅》无关,不存在侵权行为。 5.双方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和质证,包括相关合同、软件著作权登 记证明、游戏画面对比等,以证明各自的主张。 6.法庭在多次开庭后,最终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终审裁决。 裁决结果: 1.法庭判定淘宝网虽然不直接制作游戏,但通过提供搜索引擎功能,使得涉案游戏产品能够被用户搜索到,进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 承担连带责任。 2.法庭判定游戏开发商B、C并无侵权行为,因其游戏与原告游戏《奇迹之旅》不同,不存在造成混淆的情况。

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例

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例 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例:盗版软件销售引发的纠纷 事件时间: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4月15日 事件背景: 2008年7月1日,Mr. Zhang成立了一家名为“优德软件”的公司,专注于开发和销售音乐制作软件。他们开发了一款名为“音乐大师”的软件,该软件在市场上收到了广泛好评并取得了不俗的销售业绩。 然而,不幸的是,Mr. Zhang在2009年4月15日发现,一家名为“恒盛科技”的公司开始以较低的价格销售与“音乐大师”软件功能几乎完全相同的软件,名为“音乐追踪”。经过调查,发现他们的软件是经过盗版并稍作修改后出售的。 事件经过: 2008年7月1日,Mr. Zhang向中国国家版权局提交了“音乐大师”软件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成功获得了软件著作权的保护。

2009年4月18日,Mr. Zhang代表“优德软件”向当地法院提起 侵权诉讼,要求“恒盛科技”停止销售、宣传和利用“音乐追踪”软件。 经过进一步调查取证,法院发现“恒盛科技”擅自复制和销售 “音乐大师”软件,侵犯了优德软件的软件著作权。 法院审理过程中,Mr. Zhang提供了“音乐大师”软件的软件著作权证书、软件源代码等证据,证明了他们拥有该软件的知识产权。而“恒盛科技”对于未经授权销售“音乐追踪”软件的行为进行了辩护,声称其在购买软件时并不清楚该软件的盗版来源。 经过多轮庭审,法院最终判决“恒盛科技”侵犯了“优德软件” 的软件著作权,并认定“恒盛科技”需要停止销售、宣传和利用“音 乐追踪”软件,并对“优德软件”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律师的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 的规定,软件作品的著作权归软件开发者所有,并且通常会进行软件 著作权登记以进一步保护自己的权益。本案中,Mr. Zhang成功获得了

微软诉某计算机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例评析

微软诉某计算机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例评析 本文将就微软诉某计算机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例进行评析。该案例是一起典型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涉及到多方的复杂利益关系,该案例对于计算机软件行业的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有着积极的作用。 案例概述 2018年3月,微软公司就某计算机公司盗用其Office 产品源 代码等进行侵权操作提起诉讼,要求索赔一定数目的赔偿款,以及要求其停止销售相关的产品。据微软声称,该公司在其产品中盗用了微软Office产品的源代码,同时经过修改,将其 整合到其产品中,制造了与微软公司的产品非常相似的产品。此举导致了微软公司利益的受损。此案受到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法律分析 1. 知识产权法律基础 知识产权是计算机软件行业最重要的资产之一,其中包括了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在本案中,微软以侵犯其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所谓著作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由此可见,计算机程 序一样被视为一种文学或艺术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保护。 2. 法律依据

(1)侵权行为确认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享有著作权的当事人未经许可,任 何人不得以复制、发行、出版、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或者其他方式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因此,该 公司盗用微软Office产品的源代码无疑构成了侵权行为。 (2)损害赔偿要求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侵犯著作权,损害著作财 产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偿其经济损失。”微软公司可以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获得经 济赔偿。 (3)权利保护的具体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要求采取以下措施进行保护,包括:责令停止侵犯,禁止重复侵犯,没收违法所得和侵权的工具和材料等。 3. 判案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侵犯著作权,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在本案中,微软公司可以要求其获得经济赔偿,要求其停止销售相关的产品。

软件版权案例

软件版权案例 【篇一:软件版权案例】 案例一,山东青岛正大有限公司侵犯软件著作权案(国家版权局发布) 山东青岛正大有限公司侵犯软件著作权案。青岛正大有限公司未经 授权,使用21套盗版办公及绘图软件,用于公司经营活动。山东省即 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对青岛正大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 9.884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瑞创公司、韩猛等8人侵犯著作权案(最高检发布) 2008年起,上海瑞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瑞创公司”)总 经理韩猛、副总经理韩红昌为推广公司2345导航网站,在未经软件 著作权人微软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指使员工钱武星、罗华等人通过 非法复制微软公司windows操作系统软件,制成“萝卜家园”等版本 的盗版操作系统,并在盗版软件中捆绑、集成恶意代码,通过发布 下载链接和雇佣人员线下免费发放盗版光盘等手段,提高公司网站 浏览量,吸引付费广告、加载有偿链接,牟取巨额非法利益。经审计,2345网站为瑞创公司获取营业收入计人民币2387万余元。 瑞创公司、韩猛等8人侵犯著作权案,本案侵权时间历时三年之久,侵权行为涉及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86个城市,侵权 软件数量和非法经营数额均特别巨大,被害单位(微软公司)曾就 本案提出1亿元人民币的民事赔偿请求。 案例三,中孚电子公司、李强侵犯著作权案(最高检发布) 2011年7月,山东平度市教育体育局面向社会招标购买计算机,青 岛中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下称“中孚信息公司”)中标。2011年9月,平度市教育体育局与中孚信息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中孚信 息公司负责供货并免费安装常用软件。2011年9月20日,中孚信 息公司委托青岛中孚电子有限公司(下称“中孚电子公司”)进行安装。中孚电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强未经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同意,从互联网上下载了windowsxp操作软件和office(2003)办公软件,并雇佣他人将下载的软件复制安装到1076台计算机上。经鉴定,李强安装的windowsxp操作软件、office(2003)办公软件与微软公 司相关的正版软件文件目录结构高度相似,二进制相同的占89%以上,运行界面、软件功能相同。 案例四、华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成都中院发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 百有免费在线资料库(https://www.360docs.net/doc/4219186730.html,)收集 案由概述: 1995年4月,曾小坚、曾荣贵共同开发了“公安基层业务管理系统”电脑软件;1996年4月8日,连樟文、刘九发共同开发完成了“安全文明小区通用电脑管理系统”软件。曾小坚、曹荣贵发现后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制作和销售的软件与原告的软件有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 一审案件事实及证据: 1995年4月,曾小坚、曾荣贵共同开发了“公安基层业务管理系统”电脑软件,并在南山区公安派出机构推广使用。1996年4月8日,连樟文、刘九发共同开发完成了“安全文明小区通用电脑管理系统”软件,该软件及用户手册作者署名为连樟文、刘九发。1996年4月11日,深圳市帝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并销售由连樟文、刘九发开发的“安全文明小区通用电脑管理系统”软件40余套。曾小坚、曹荣贵发现后向一审法院起诉,认为被告制作和销售的软件与原告的软件有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2万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委托广东省软件侵权鉴定分析专家组对双方当事人的软件进行了鉴定。用于鉴定的被控软件,是深圳市南山区公证处在爱榕园安全文明小区提取的,是1996年3月连樟文与南山区政法委签订开发“安全文明小区通用电脑管理系统”电脑软件合同后,由该区政法委将装有该软件的电脑下发给蛇口招商办事处,再由办事处发给居委会,由居委会下发给爱榕园安全文明小区的。深圳市帝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发给爱榕园小区的《用户手册》中载有:安全文明小区通用电脑管理系统,作者连樟文、刘九发,Copyright1996?04?08Versiow2.10,与公证处提取软件启动画面的作者、软件日期、版本是完全一样的。专家组的鉴定结论表明:曾小坚、曾荣贵研究开发的“公安基层业务管理系统”软件具有原创性;连樟文、刘九发开发的“安全文明小区通用电脑管理系统软件与曾小坚、曹荣贵的软件相比,两系统的数据库、屏幕显示及其有关的基本数据库、数据结构、参数选用,以及数据之间的关系都是相同的,而且多处出现设计中的特征相同(包括其中的差错及失当之处)这些现象,独立设计的软件中是不可能出现的。尽管它的所用的开发工具不同,但两系统的软件仍存在实质相似性。而连樟文、刘九发向专家组提供的软件程序是临时修改出来的,不真实的。 另查明,深圳市帝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连樟文、刘九发曾于1996年11月4日起诉深圳市渝祥电子有限公司,其在诉状中称,自1996年4月在南山区的40多个安全文明小区投入使用“安全文明小区通用电脑管理系统”软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1996年11月29日,南山区人民法院制作了(1996)深南法民初字第194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该调解书,本案深圳市帝慧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及连樟文、刘九发因深圳市渝祥电子有限公司复制发行侵权软件而取得赔偿金人民币8万元。曾小坚、曹荣贵的“公安基层业务管理系统”软件每套售价人民币5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著作权侵权案例是指他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对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展示等侵犯行为。以下是一起著作权侵权案例的分析。 案例背景: 某大学教授A在学术研究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知识,于2015年出版了一本名为《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教材。教材在出版后受到了广泛的好评和市场认可。然而,不久后,A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本极其相似的教材,名为《计算机网络实践指南》,其内容与A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几乎一模一样。 案件分析: 1. 著作权主体:A教授是著作权法中的著作权人,他享有对原创教材的著作权。其著作权包括了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等权利。 2. 著作权侵权事实:《计算机网络实践指南》的内容与A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几乎一模一样,且该教材是在未经A授权的情况下出版。 3. 著作权侵权行为分析:出版《计算机网络实践指南》的出版社未经A的许可复制了A的教材内容并加以发行,侵犯了A 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4. 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的复制、发行、展示等权利。任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均

构成著作权侵权。 5. 举证责任:A作为著作权的主体,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原创教材的著作权人,并提供与《计算机网络实践指南》相比较的证据来证明两者的相似性。而出版社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合法的复制和发行A教材内容的授权。 6. 可能的结果:如果A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是《计 算机网络技术》的著作权人,而出版社无法提供合法的授权文件,那么法院可能会判决出版社存在著作权侵权行为,并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A的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等。 结论: 通过对该著作权侵权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著作权保护在确保作者权益的同时,也给予了著作权人适当的权力控制,保护了创作成果的合法利益。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法律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途径来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只有加强著作权保护,才能推动社会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保障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和权益。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案例分析案例一:软件侵权案 案情概述: 某公司开发了一款流行的手机应用程序,并获得了软件著作权。然而,不久后,该公司发现有一家竞争对手发布了一款几乎与其应用程序相同的软件,严重侵犯了公司的软件著作权。 案件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软件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根据《著作权法》,软件以著作物的形式受到法律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属于侵权。该公司首先应该收集证据来证明其应用程序的独创性和原创性,以及侵权软件与其应用程序之间的相似度。然后,该公司可以通过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并可能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二:商标侵权案 案情概述: 某国际知名品牌公司在中国注册了一款特定商标,用于标识其特定的产品。然而,随后,一家中国公司开始生产并销售与该国际品牌商标相似的产品,并冒用该国际品牌商标。 案件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商标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根据《商标法》,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行为属于侵权。在这种情况下,国际品 牌公司应该通过商标侵权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要求侵权者停 止侵权行为,并可能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为了取得胜诉,国际品牌公 司需要充分证明其商标的注册合法性和商标的知名度,以及侵权商标 与其商标之间的相似度。 案例三:专利侵权案 案情概述: 某公司注册了一项发明专利,并用于生产特定的产品。然而,不久后,该公司发现有一家竞争对手开始生产并销售与其发明专利相同的 产品,并未经许可使用了该专利技术。 案件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发明专利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根据《专 利法》,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行为属于侵权。该公司应该通过专利侵 权诉讼来维护自己的专利权益,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并可能要 求赔偿经济损失。为了取得胜诉,该公司需要证明其发明专利的注册 合法性,以及侵权产品使用了其专利技术。 结论: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案件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常见。无论是软件侵权、商标侵权还是专利侵权,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对于创新和发展至 关重要。在这些案例中,侵权者都应承担法律责任,停止侵权行为,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侵犯版权纠纷

案例:侵犯版权纠纷 案例一:张某开网店销售盗版影视剧 事实经过:张某开设了一个网店,销售各类影视剧光盘。然而,调查发现这些影视剧光盘均为盗版,未经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制作和销售。版权所有人发现后立即起诉张某。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销售、出租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张某作为销售盗版光盘的责任人,应对侵权行为负有民事责任。 建议:由于张某的行为已经涉嫌侵权,建议其立即停止销售盗版光盘,并向版权所有人赔偿经济损失。与此同时,建议张某与相应律师合作,提出辩护,争取降低刑事责任。 案例二:李某上传他人独立音乐作品到云平台 事实经过:李某在云平台上上传了一首由某某创作的独立音乐作品,并将其作为自己的作品发布。某某发现后向云平台提出投诉,并起诉李某侵犯其版权。律师解读:根据著作权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以他人名义发表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李某上传他人独立音乐作品并标注为自己的作品,已经侵犯了某某的版权。 建议:建议李某迅速删除该音乐作品,并向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若李某拥有自己的独立音乐作品,建议其注册著作权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三:王某盗用企业商标制造和销售产品 事实经过:王某盗用某某公司的商标,制造和销售了大量仿冒产品。某某公司 发现后决定起诉王某侵犯商标权。 律师解读:根据商标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他人在同类商品上使用 与其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王某盗用某某公司商标并 制造销售仿冒产品已经侵犯了某某公司的商标权。 建议:建议某某公司与其律师团队一起收集充分的证据,并起诉王某,要求其 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对于盗用商标的侵权行为,可以考虑追究刑事责任。案例四:赵某盗版软件销售 事实经过:赵某在互联网上销售了大量盗版软件并非法获取巨额利润。软件开 发公司发现后决定以侵权为由起诉赵某。 律师解读:根据著作权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销售、复制他人著作权作品,构成侵权行为。赵某销售盗版软件已经侵犯了软件开发公司的著作权。 建议:建议软件开发公司委托律师起诉赵某,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 损失。同时,鼓励软件开发公司加强版权保护措施,避免盗版软件的出现。 案例五:刘某在社交媒体上转载他人独立文章 事实经过:刘某在社交媒体上转载了某某的独立文章,并未注明出处。某某发 现后向社交媒体提出投诉,并起诉刘某侵犯其版权。

中国十大软件侵权案例

中国十大软件侵权案例 1. 微软诉大亚软件侵权案 2006年3月,上海市版权局对大褬尗司的微软软件使用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及询问,现场发现在大亚信息公司办公场所之内,发现总共9个品种共计130套的微软软件被侵权使用。为此,微软公司将大褬尗司告上法庭,2009年4月22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微软与上海大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大褬尗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微软公司享有的9种软件的侵害,并赔偿微软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万元。 本案成为我国首例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的参股公司因为盗版软件诉讼而进行信息披露的案件,从而受到广泛关注。该案件的判决结果一经审判,加强了我国上市公司及其它企业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认知,众多上市公司开始积极的开展企业内自检,积极联络软件合法提供商,着手消除著作权侵权隐患。 2.“珊瑚虫”引发侵权案 近几年,“珊瑚虫”QQ在网上十分流行,“珊瑚虫”QQ对腾讯正版QQ进行了非法改动,并放置于互联网上供他人下载以获取巨额利益,严重侵犯了腾讯的著作权。2008年,腾迅以侵犯其软件著作权为由再次将“珊瑚虫”QQ原作者陈寿福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被告人陈寿福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对被告人陈寿福违法所得总计117.28万元予以追缴。 珊瑚虫QQ案件的审判结果,引起行业内极大热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成长中的中国互联网产业极为关键。用户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本案的最大启示。而本案的审判结果,也成为互联网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标杆,为其它同类型侵权案件提供了案例参考。 3.斯维尔公司软件遭天正公司侵权案 在业界引起广泛关注的深圳市斯维尔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天正工程软件公司天正建筑设计等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有了终审结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做出终审判决:天正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软件复制品以及相关的使用手册、宣传册,从其网站上,删除与侵权软件相关的网页资料,并向斯维尔公司赔偿人民币60万元。 本案蕵岤内建筑软件行业首个企业间维权案例,该案在建筑行业中引发极大关注。原被告双方均是行业知名企业,天正公司的侵权软件在行业内已经大量推广使用,该判决一经生效,意味着大量天正软件的用户成为侵权软件的使用者,斯维尔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斯维尔公司在本案中对使用侵权软件的用户侵权行为的处理,采取了“告知——警示——合作”三步走的策略,第一时间为侵权用户提供合理的方案来纠正使用侵权软件的违法行为,与用户达成了共赢的局面。此种做法,既妥善的保护了自己的权利,又维护了用户的权益,值得推广及借鉴。

软件著作权案例

软件著作权案例 软件著作权是指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包括计算机程序和相关文档。软件著 作权的案例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将通过几个案例来介绍软件著作权案例的相关情况。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软件著作权的案例。2018年,某公司开发了一款新型的手机应用程序,该应用程序在市场上获得了很高的人气。然而,不久后,另一家公司推出了一款与该应用程序非常相似的产品,甚至界面和功能都几乎一模一样。原公司认为这是对其软件著作权的侵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被告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软件著作权的侵犯,最终判决被告公司赔偿了巨额的经济损失,并停止侵权行为。 其次,还有一起关于软件著作权的案例。某软件公司开发了一款特殊的操作系统,经过多年的研发和改进,该操作系统在行业内占据了重要地位。然而,一家竞争对手窃取了该操作系统的源代码,并将其用于自己的产品中。原公司发现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经过长时间的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对方公司停止使用该操作系统,并赔偿了原公司数百万的经济损失。 最后,还有一起关于软件著作权的案例。一家软件开发公司开发了一款独特的 游戏软件,该软件在市场上获得了很高的人气。然而,不久后,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盗版软件窃取了该游戏,并在网上进行了大规模的传播。原公司发现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判决对方停止传播盗版软件,并赔偿了原公司数百万元的经济损失。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在现代社会中显得尤为重要。软件 开发公司应当加强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他人对其软件著作权的侵犯。同时,对于侵权行为,应当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有通过法律手段对侵权行为进行制裁,才能有效地保护软件著作权的合法权益,促进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

知识产权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在当今社会中,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受到了广泛关注。然而,由于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著作权侵权问题也日益严重。本文将从案例的角度,分析几个知识产权著作权侵权案例,为读者加深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 案例一:某公司侵犯他人软件著作权 在这个案例中,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擅自使用了一款软件的核心代码,并将其修改为自己的产品进行销售。该公司的行为明显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侵权行为一旦成立,将面临民事责任的追究。在这个案例中,著作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案例二:网站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 某摄影师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了多张精美的摄影作品,并明确声明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然而,另一家网站未经授权,将这些作品下载并用于商业目的,严重侵犯了摄影师的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摄影作品作为一种表达方式,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人可以要求侵权网站停止侵权行为,并追究其侵权行为所带来的经济责任。

案例三:电商平台侵犯漫画著作权 某漫画作者在一个知名电商平台上发布了自己创作的漫画作品。然而,另一家电商平台却未经授权,将其漫画作品全部上传并销售。这种行为导致了漫画作者的权益受损,也损害了整个漫画行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漫画作品也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著作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平台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结语 知识产权著作权的侵权问题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在侵权案件中,著作权人应当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作品,使侵权行为得到制止,并获得相应的赔偿。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知识产权著作权的宣传与教育,提高公众对著作权保护的认知,共同构建一个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

著作权案例

著作权案例 计算机软件侵权案 案例:工程师王某开发了一种计算机软件,某计算机公司闻讯后打算购买,但因价格问题双方未达成协议。计算机公司遂复制后自用。问题:1、计算面公司的做法是否侵权?2、计算机软件保护哪些内容?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期如何计算? 评析:1、计算机公司的做法构成侵权。因为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王某对其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享有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复制其软件构成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2、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内容有:计算机软件程序及其有关文文件。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长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 时事新闻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吗? 案例:我们生活在一个信息时代,每天都有大量的时事新闻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报道出来,那么,这些时事是否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呢? 评析: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时事新闻一般是指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报道的有关事件或者事实的单纯消息。时事新闻是要迅速、广泛地传播给大众的,因此应允许自由使用,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否则会影响它的复制和传播。如果对时事新闻进行了加工整理,加进了评论,付出了智力创造劳动,那么的这一劳动成果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作品再版时未通知著作权人,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 案例:李教授自己编写一本《社会主义经济学论要》教材,1985年由教育出版社出版,由于这几年经济发展很快,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从承包制到部分股份制,从有计划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内容也不断变化,李教授随着形势的变化,对原作进行了一半的修改以便再版时适应新的需要。可最近教育出版社在出版合同有效期间内再版了此书,却没有通知李教授,于是李起诉教育出版社侵犯了他的修改权。试问教育出版社的行为构成侵犯修改权吗? 评析:《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人有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第31条第3款规定: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修改权是的权利。本案中出版社虽然没有直接阻止进行修改,但却妨碍了进行修改。《著作权法》第31条规定的“通知”作用之一就是给一个修改作品的机会,如要修改作品,出版社就晃得拒绝,这是出版社的义务。更何况李教授已经做好了修改准备。所以,教育出版社妨碍了李教授的修改权,应按著作权法承担民事责任。 假冒名人之作是否侵犯了署名权? 案例:我国著名女作家王某出版了十几本诗和散文集,最近她回母校看望老师,有很多喜欢她作品的女学生拿着署着她名字的书请她签名留念,结果这位女作家发现有些书中的作品根本不是她创作物,更令人气愤的是,她发现好几本书中的作品从写作规律、个性、风格来分析,分明是男士之作。于是这位作家向人民法院投诉,要求出版社寻找真正并追究其侵犯著作权的责任。试问作品的真正侵犯了王某的署名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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