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地方自治的发展及其理论渊源
英国地方自治的现代衍化

英国地方自治的现代衍化作者:李军红来源:《山东青年》2017年第12期摘要:英国地方自治现代处于政府绩效管理实践阶段,目的是为地方民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经历了以经济效率为目标、以服务质量为目标和全面绩效管理三个阶段。
现代的英国地方自治,是在早期地方自治中权利本位传统、理性经验文化的基础上,沿着本国历史发展轨迹衍化而来,且历经千年仍生机勃勃,拥有强大的生命力。
关键词:绩效管理;权利本位;理性经验英国是一个典型的单一制国家,也是地方自治经验最悠久最丰富的国家。
这使得英国既与联邦制国家的中央集权不足而地方权力过大不同,也与单一制国家中央集权过大而地方权力不足相异。
所以,英国有着深厚的地方自治传统以及平衡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享有“地方自治之家”的美誉。
本文试研究其地方自治的现代衍化,探寻其时代内涵及发展逻辑。
19世纪以前,英国就形成了一套法治+民治的地方治理制度和深入人心的权利本位原则。
①虽然这套地方治理制度早已被时代淘汰,但是权利本位观念、法治与民治的思想一直延续至今,使地方自治保持活力。
在近代,通过《1835年市政法案》、《1888年地方政府条例》、《1894年地方政府条例》等颁布,英国建立了完备的三级地方政府体制,形成了统一的地方行政区划和地方自治管理体系,实现了专业化与民主化的地方治理,完成了地方民众由地方治理的客体到主体和被服务者的转变,使权利本位观念深入人心、深入贯彻。
这一时期被沃尔曼评价为“地方自治黄金时代”。
②深厚的地方自治传统为英国现代地方自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英国地方自治的现代衍化过程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福利国家的建立与经济危机的爆发,英国经济发展缓慢、失业比率日益提高,民众对政府的腐败及低效极为不满。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英国通过把私营部门的管理理念及方法、计算机处理技术、网络技术与对数学模型的应用引入到政府部门,开始探索建立政府绩效管理制度。
英国地方自治从此踏上了为地方民众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的征程。
英国自治市制度

英国自治市制度英国是一个以议会制为主的立宪君主制国家,其政权体系由中央政府和地方自治机构两部分组成。
地方自治机构在英国政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核心是自治市,通过自治市制度,英国实现了分权和地方治理的有效结合。
自治市制度在英国有悠久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时期的市政自由。
然而,现代自治市制度的基础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期的改革。
当时,英国政府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逐步建立起一套现代化的地方自治机构体系。
根据英国的宪法原则,自治市在政府级别中享有相对独立的地位。
自治市行使居民自治的权力,以及一定程度的管理和决策权。
在自治市内,市长是该市政府的首要官员,并代表市民在地方事务上行使职权。
英国的自治市制度基于地方自治法和相关法规,这些法律规定了自治市的组织结构和职责。
自治市法规定了自治市的职能范围,该市所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公共服务、规划、交通、教育、卫生、环境保护等。
自治市政府的职能体系通常由内阁、部门和委员会组成,每个部门或委员会负责特定的领域。
自治市制度还包括选举产生的议会,即市议会,市议会是市政府的立法机构。
市议会由市民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议员通常任期为4年或5年。
市议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批准执行地方政策、决策和法规。
自治市政府的财政由中央政府提供的中央拨款和议会拨款组成。
中央拨款是中央政府向自治市提供的经费,用于支持市政府履行职责。
议会拨款则是自治市政府自行筹集的财政资源,主要通过税收和其他收入来源获取。
英国的自治市制度和地方自治机构在整个国家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自治市政府为市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提升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
此外,自治市政府还可以代表市民利益与中央政府进行协商和讨论,并对中央政府的政策提出建议。
然而,自治市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不同自治市之间的资金分配不平衡,导致有些自治市的发展受到限制。
其次,由于中央政府对地方事务的控制权,自治市政府在某些方面的决策和行动受到限制。
英国大学自治的理论基础和发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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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自治市制度

英国自治市制度英国自治市制度是英国政治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代表了一种落地自治的模式,赋予了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独立管理和决策的权力。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介绍英国自治市制度的起源、发展和特点,并简要分析其在英国政治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自治市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时期。
当时,自治市是基于商业和工业发展而产生的,是一种城市自治形式。
这些自治市享有一定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并和国家的中央政府保持一定程度的独立。
到了19世纪,英国经历了工业革命和城市化的浪潮。
为了更好地管理不断扩大的城市人口和解决城市面临的问题,英国政府开始制定法律,赋予一些城市自治市的地位。
从那时起,自治市制度开始在英国范围内得以推广和建立起来。
英国自治市制度的特点之一是分权。
根据英国政府的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在预算、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教育和社会福利等方面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力。
这使得自治市能够根据当地的具体需求制定并实施相关政策,更好地回应和解决当地居民的关切和需求。
此外,自治市制度还注重地方民主。
自治市政府通常由选举而产生,市政府的成员负责管理和发展当地社区。
市政府还与居民组织和利益代表进行沟通,以确保当地居民的声音被听到,并能够参与重大决策的制定过程。
这种市民参与的机制促进了地方民主的发展。
在英国的自治市中,伦敦可谓最具代表性的一个。
作为英国的首都和最大的城市,伦敦拥有更广泛的自治权力。
伦敦市政府拥有各种独立的管理和决策权力,包括土地规划、交通管理、房屋租赁、教育和环境保护等。
这使得伦敦能够更好地适应自己独特的需求和挑战,更好地提供居民所需的公共服务和设施。
自治市制度在英国政治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有助于实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平衡,避免了权力过度集中的问题。
自治市制度也为英国政府提供了一个在整个国家范围内实施政策和改革的实验场所。
成功的地方政策和实践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推广和应用。
此外,自治市制度激发了地方创新和竞争。
中世纪前期英国的地方自治形态

中世纪前期英国的地方自治形态早在七个世纪之前,中英两国就呈现出两种截然相反政治发展趋向:前者是朝着中央集权的方向进一步迈进,后者则是一步步走向君主立宪。
就英国而言,其所以能在世界上首先确立起宪政,成为“宪政之乡”,与专制道路分道扬镳,不仅源于议会的强大,更取决于地方自治基石的深厚。
早在中世纪前期,英国的地方统治就不同于封建时代中国式的“官治”,呈现出一定的自治特性。
本文拟对这一自治特性及自治形态予以初步探讨。
一、郡政府的“官民合治”中世纪前期,英国的行政区划大致可分为郡——百户区——村镇三级。
整个国家分为三十余郡,郡下设若干百户区,百户区又下辖一些村镇。
这一三级体制形成于诺曼征服前,沿用至都铎王朝止。
城市兴起后,也演化成一级相对独立的地方政府单位。
就总体而言,当时的各级地方政府并不完全是代表中央政府的“官府”,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一个自治体,具有某些自治特性。
这一自治特性在各级地方政府中均有反映,其中尤以郡政府最为典型。
郡政府作为地方最高一级政权,上承国王和中央政府,下系各百户区政府乃至城市政府,是地方统治链条中的关键一环。
国王治郡,可借助差往各郡的巡回法官,也可通过财务署、大法官厅等中央机构,但最主要的工具还是委任的几十名郡长。
由于郡长是当时国王委任的最主要的地方官,因此,郡政府的运作最能集中反映中央对地方的控制程度。
郡长通常只掌一郡,有时则兼管两郡,(帕尔默:《中世纪英国的郡法庭》(R.C.Palmer,The County Court of Medieval England),普林斯顿1982年版,第29页。
)直接代理国王处理各种郡内事务。
在司法领域,郡长负责召集并主持郡法庭,审理郡内诉讼,另外还须每年两次到所辖百户区主持法庭,这就是所谓的“郡长的巡回审判”。
(梅特兰《英国宪法史》(F.W.Maitland, 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剑桥1909年版,第46页。
从城市自治看16世纪英国民族国家的形成

从城市自治看16世纪英国民族国家的形成作者:李莹飞来源:《卷宗》2018年第13期摘要:在英国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以城市为代表的地方自治,一直都是统一民族国家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都铎君主在赋予城市“法定”自治特权的同时,还通过这种特权,将“领主的城市”改变成为国家的一个地方单位。
在这个过程中,自治市不仅突破中世纪后期衰落的危机而迅速发展,还在地方自我管理上取得了新的成就。
可以说,民族国家的形成成就了英国的城市自治,同时,城市自治也促进了英国民族国家的形成。
关键词:英国、民族国家、城市自治、16世纪我们一般很少提及自治市,也不会太在意自治市和城市的关系,而研究英国中世纪后期至近代早期的历史,我们会发现,城市自治问题成为16世纪英国民族国家形成的重要内容。
英国自治市起源于12世纪,最初是由城市向其领主交纳一大笔金额的款项,以及以后每年固定的租金为代价换取一纸特许状,相应地,国王或是贵族则按特许状内容授予该城市人身自由、土地自由、财产自由、选举市政府、组建城市法庭等部分或全部特权。
在这种封建契约关系状态下,我们不必费力地去区分自治市与城市的差别,因为至少在中世纪它们的实际含义并没有太大不同——它们不过都是封建力量的一员。
而十六、十七世纪是英国城市的一个过渡期,伴随着宗教改革和民族国家的形成,自治市从领主的自治市逐渐变成了国家的自治市,成为英国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的重要凝聚力量。
一、自治市在中世纪英国的曲折发展权利多元是中世纪英国社会的一个显著特点,作为封建领地的城市为了摆脱领主的牵制,往往竭尽全力求得自治,在城市市民的争取下,封建领主们逐渐作出妥协,通过颁发特许状的方式来给予这些城市自治的权力,以后城市就可以自主管理自己的内部事务。
这种特许状有时间的规定,当封建领主更换之后,城市往往在特许状失效的情况下,到另一个领主谋求特许状。
有时候,为了在不同的领主之间周旋,一个城市也可能会到不同的领主那里去要求颁发特许状。
英国地方自治渊源

英国地方自治渊源亨利改教卖地,奠定乡村三元结构:乡绅-牧师-自耕农,凡四百年不改。
故城乡自治体皆定型于都铎朝,历经变政社会中下层极少触动,是以政争少残忍性。
曼英政以军事殖民为特色,王兼法藩,重心在欧。
法语贵族英语民众势同水火,公社不及法德1/10,户口财货不及法1/5,布尔乔亚发育不全,贸易委诸侨商,汉萨商馆伦巴银行享特权执国柄,类似近世拉美。
伦巴汉萨=英美资本,集妒慕于一身;诺曼贵族=西语寡头,握本土政柄受经济盘剥;撒克逊草民=印第安土著,政经皆弱,唯于教会中觅平等,贝克特大主教以此杀身,天主教解放神学/慈父阿里斯蒂德以此收民望。
贵族节制君威亦诸欧常理,非英独得。
克莱西屠场,法兰西贵族之花凋于英长弩,确立英自耕农(弓手)政治地位,后法人扭转败局用火炮(君主专制),查理马特图尔之捷确立之重甲骑士战法/封建贵族政术一劫不复。
与此类似:萨拉密海战确立雅典水手(无财备甲平民)统治地位,贵族政制/重甲步兵携手退场。
后17世纪以常备陆军/职业官僚=绝对君主,路易/菲德烈以此定霸,詹姆斯以此见逐;民兵=自由,威廉奥兰治/费城元老三致意焉。
军制政制呼吸相关,民谣:罗宾汉百步穿杨,狮心王黑甲骑士,恰为封建武器阶级论插图。
百年战罢,法王(大炮)益强,群藩日弱,不复有赖公社助力(此系王命特许状主要动机),三级会议废置,强王武断征税,诸公社渐入穷途。
王以私心用外籍佣兵,农人销兵更贱。
英则蔷薇战后贵裔多亡,自耕农中坚地位更难动摇,竟成举国神话,法兰西斯培根/马吉撒切尔皆深信其说。
拜法兰西青蛙充他者受同仇,主客罢斗,废法语雅音从孤岛土语,民族始成。
布尔乔亚受约克家扶持,渐成气候,及都铎篡国,已不可制。
亨利改教卖地,奠定乡村三元结构:乡绅-牧师-自耕农,凡四百年不改。
故城乡自治体皆定型于都铎朝,历经变政社会中下层极少触动,是以政争少残忍性。
伊丽萨白朝分国会议席,特许自治市举代议二人,沿及1830罗素改革不变。
教区分界及今未改,基层强固若是。
英国自治市制度

英国自治市制度现代英国的政治结构是一个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组成的体系,其中地方政府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而英国自治市制度是地方政府的一种形式,其特点是地方政府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相对独立的权力和自治权。
英国自治市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当时的英国王室开始赋予一些城市以自治权,使其能够自主管理本地事务,这是英国自治市制度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城市被授予自治权,从而形成了如今的自治市制度。
英国自治市的管理结构由市议会负责,市议会由市长和议会成员组成。
市长作为市议会的首席执行官,负责领导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并代表市议会与中央政府进行沟通和协商。
议会成员则代表市民利益,在议会中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过程。
自治市的权力范围涵盖了一系列领域,包括城市规划、交通运输、教育、文化、社会福利等。
自治市政府在这些领域中制定政策、制定法律,管理公共设施和服务,并与中央政府进行合作,共同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英国自治市制度的优势在于充分发挥了地方政府的作用,让市民能够更直接地参与自身所在地区的事务。
自治市政府更有利于了解和满足本地区的实际需求,能够更快速、更灵活地响应市民的诉求。
此外,自治市政府也能够促进地方经济的繁荣和社会发展,为市民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和福利待遇。
然而,英国自治市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不同自治市之间的权力分配存在差异,有些自治市的权力范围较广,而有些则相对较窄,这可能导致地区间的不均衡发展。
其次,自治市政府在决策过程中需要与中央政府进行协商和合作,这可能引发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协调难题。
最后,一些自治市政府在行政能力、财政状况等方面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提升和改进。
总的来说,英国自治市制度是一种为地方政府赋予自治权和相对独立地管理本地事务的一种体制安排。
它为地方政府的发展提供了机会和平台,促进了地方经济和社会的进步。
然而,在实践中仍需不断完善和改进,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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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地方自治的发展及其理论渊源
英国地方自治的发展始于19世纪末,伴随着议会法案的通过和地方政府体系的建立而逐步完善。
地方自治的核心理念是让地方居民有更多的权力和责任来管理本地事务,并且能够更好地反映当地社区的需要和利益。
地方自治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罗马,但英国地方自治的现代形式则源自19世纪初的工业革命和城市化。
当时,城市规模急剧扩大,城市负担和管理任务也变得更加庞大,因此英国政府开始探索一种更加有效的地方管理模式。
最早的地方自治法案可以追溯到1835年颁布的《城市管理法案》,该法案正式建立了市政委员会和地方议会体系,这些机构负责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城市公共服务的管理。
在此基础上,英国政府陆续通过了一系列地方自治法案,包括1888年的《县政法案》、1894年的《市政法案》和1972年的《地方政府法案》等。
除了法律制度的建立,英国地方自治的发展还受到一些学术理论的影响。
其中最重要的学派是“社会学校”,这一学派关注社会问题和社会交互,强调社区参与和共同管理的重要性。
马克斯·韦伯和T.H.格林等学者也对英国地方自治的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总之,英国地方自治的发展和理论源远流长,其历史和现代发展均对世界各国的地方政府体制改革产生了重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