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第一条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
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第五条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上述报酬方案一般不予调整,但债权人会议异议成立的除外。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自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
第七条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意见的,可以进行协商。
双方就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请求和理由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
中院新规: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中院新规: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进一步规范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法院管理人报酬规定”),结合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管理人报酬,是指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依法应当取得的相应报酬。
第二章计酬标的额第三条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最高法院管理人报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比例限制范围内,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报酬。
第四条在破产清算案件中,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是指处置债务人财产最终获得的可用于偿付破产费用和破产债权的财产总值。
破产企业偿付共益债务的费用一般应列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五条在重整案件中,以投资价款及其他资产的变现价值为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债权人选择债转股、信托计划、资管计划、以资抵债等以股权或资产作为偿债方式的重整案件,以债权人选择上述偿债方式对应的清偿值作为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第六条在和解案件中,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参照重整案件的标准确定。
第七条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案件,根据关联企业的数量、实质合并后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管理人勤勉敬业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管理人报酬。
实质合并破产的案件,以实质合并后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计算管理人报酬,各关联企业的案件不再单独计算管理人报酬,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八条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主动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追回的财产,应计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第九条对于无产可破的案件,可以从破产援助经费中提取管理人报酬。
第三章管理人报酬方案的确定第十条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应依照相关规定,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工作量做出预测,初步拟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并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内将该方案报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后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
破产管理人报酬如何计算

破产管理⼈报酬如何计算企业申请破产的,此时需要有⼀个专门的管理⼈来对企业的相关事项做出处理,我们称之为破产管理⼈。
作为破产管理⼈也是可以获得⼀定报酬的,那么破产管理⼈的报酬该如何计算呢?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破产管理⼈的报酬如何计算《企业破产法》第⼆⼗⼋条规定:管理⼈的报酬由⼈民法院确定。
债权⼈会议对管理⼈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民法院提出。
根据《确定管理⼈报酬规定》,管理⼈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因进⾏破产管理⼯作需⽀付的其他费⽤。
⼈民法院应根据“债务⼈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报酬:(1)不超过100万元的,在12%以下确定:(2)在100万元⼀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3)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4)在1000~--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5)在5000万元⼀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6)在1亿元⼀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7)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破产管理⼈的职责1、全⾯接管破产企业。
债务⼈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企业法⼈就沦为了清算法⼈,破产⼈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管理和处分。
破产管理⼈接受的破产财产包括破产⼈的有形和⽆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对外应履⾏的债务。
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
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为的损失。
破产管理⼈应对破产财产进⾏登记造册,详细说明财产种类、性质、原值、现值、保存地点等,对债权债务进⾏核对,对营业状况予以了解掌握。
其中最主要的⼯作是追回被他⼈占有的财产,收回破产⼈未收回债权和要求未激纳或⾜额缴纳出资的出资⼈补⾜出资额,从⽽为更好地保全破产财产,为随时顺利地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作准备。
破产管理⼈独⽴保管破产财产不受他⼈⾮法⼲涉,如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注意义务⽽使破产财产损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2020)陕01破5号确定管理人报酬通知

(2020)陕01破5号确定管理人报酬通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此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
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第十三条“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之规定,本院初步确定陕西嘉猷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计算金额收取管理人报酬。
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方法确定。
特此通知
二O二O年四月十四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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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为公平、公正审理破产案件,维护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破产管理人收取报酬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报酬确定主体)管理人报酬由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报酬范围)管理人报酬是指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是指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确定报酬原则和方法)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按标的额计酬的方法确定管理人报酬。
第四条(报酬计算标准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以可供清偿的全部债务人财产价值为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一)不满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不超过15%计算;(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2%计算;(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0%计算;(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6%计算: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3%计算;(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计算;(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计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以上述比例为基准,在50%的浮动范围内规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五条(报酬收取时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采取分期预收或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的方式。
采取分期预收方式收取报酬的,应当根据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情况多退少补。
第六条(报酬方案的形成和调整)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对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初步预测并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和收取方式。
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

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第一条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___%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___%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___%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___%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___%以下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___%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___%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___%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
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第五条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上述报酬方案一般不予调整,但债权人会议异议成立的除外。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自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
第七条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意见的,可以进行协商。
双方就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请求和理由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规范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工作,制定了破产管理人报酬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如下第一条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
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第五条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上述报酬方案一般不予调整,但债权人会议异议成立的除外。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自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
第七条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意见的,可以进行协商。
双方就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管理人报酬从哪里收取

管理⼈报酬从哪⾥收取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受理了企业的破产申请后,就会指定管理⼈对破产企业进⾏清算,管理⼈在清算的时候,是可以获得⼀定劳动报酬的,那么管理⼈报酬从什么地⽅收取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管理⼈报酬从哪⾥收取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指定管理⼈和确定管理⼈报酬的办法,由最⾼⼈民法院规定,⽽管理⼈报酬是从破产财产中⽀付的。
《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条管理⼈由⼈民法院指定。
债权⼈会议认为管理⼈不能依法、公正执⾏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和确定管理⼈报酬的办法,由最⾼⼈民法院规定。
第四⼗⼀条⼈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的下列费⽤,为破产费⽤:(⼀)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财产的费⽤;(三)管理⼈执⾏职务的费⽤、报酬和聘⽤⼯作⼈员的费⽤。
第四⼗三条破产费⽤和共益债务由债务⼈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财产不⾜以清偿所有破产费⽤和共益债务的,先⾏清偿破产费⽤。
债务⼈财产不⾜以清偿所有破产费⽤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例清偿。
债务⼈财产不⾜以清偿破产费⽤的,管理⼈应当提请⼈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民法院应当⾃收到请求之⽇起⼗五⽇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破产申请的形式要件破产申请的形式要件如下:(⼀)破产申请必须要由具有申请权的⼈提出。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债权⼈或具有法⼈资格的债务⼈可以作为破产案件的申请⼈。
(⼆)破产申请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提出。
在我国,破产案件由债务⼈所在地普通法院属管辖,⾄于破产案件级别管辖以及管辖权⽅⾯,应参照普通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执⾏。
(三)破产申请必须以书⾯形式提出。
这与普通民事诉讼相⽐较是⼀个区别。
(四)破产申请由债务⼈提出时,应预交破产费⽤,但不⽤⼀次全部预交完毕,⽽且在破产宣告后,它可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和解达成协议后,应⾃债务⼈财产中及时偿还。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指定管理⼈和确定管理⼈报酬的办法,由最⾼⼈民法院规定,⽽管理⼈报酬是从破产财产中⽀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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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
的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7.04.12
•【文号】法释[2007]9号
•【施行日期】2007.06.01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法释〔2007〕9号
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规范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
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第五条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上述报酬方案一般不予调整,但债权人会议异议成立的除外。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自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
第七条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意见的,可以进行协商。
双方就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请求和理由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
第八条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后,可以根据破产案件和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人民法院应当自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调整内容。
第九条人民法院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破产案件的复杂性;
(二)管理人的勤勉程度;
(三)管理人为重整、和解工作做出的实际贡献;
(四)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水平;
(六)其他影响管理人报酬的情况。
第十条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在和解、重整程序中,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应列入和解协议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
第十一条管理人收取报酬,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可供支付报酬的债务人财产情况;
(二)申请收取报酬的时间和数额;
(三)管理人履行职责的情况。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上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确定支付管理人的报酬数额。
第十二条管理人报酬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但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上述报酬和费用的,破产程序可以继续进行。
上述垫付款项作为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向垫付人随时清偿。
第十三条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请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
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破产清算事务所通过聘请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第十五条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收取报酬。
其他机构或人员的报酬根据其履行职责的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管理人发生更换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更换前后的管理人报酬。
其报酬比例总和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第十七条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
异议书应当附有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书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书面说明。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书之日起十日内,就是否调整管理人报酬问题书面通知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