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银行个人汽车联合贷款操作规程(试行)模版

银行个人汽车联合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有效分散和防范个人汽车贷款风险,促进全行个人汽车贷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银行个人自用车贷款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制度、法规、法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个人汽车联合贷款是指银行与具备开办汽车贷款业务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别以“参加方”和“牵头方”的身份,根据双方或多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的比例,采用同一贷款合同,联合向自然人借款人发放的个人自用车贷款。
以下简称个人汽车联合贷款为“车联贷”,简称具备开办汽车贷款业务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牵头方”,简称银行与“牵头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合作协议”。
第三条“车联贷”逾期债务偿还方式包括逾期代偿和逾期不代偿两种模式。
逾期代偿模式。
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在出现贷款逾期或其他约定情况下,“牵头方”将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放款比例标准向银行代偿逾期贷款,银行向“车联贷”贷款专户扣划双方确认后的逾期代偿款项,以确保银行不承担坏账损失。
银行按照逾期催收收益同等处理“车联贷”逾期代偿的内部账务。
“牵头方”在执行逾期代偿操作后,经营行方可放弃相应单笔贷款的车辆抵押权益比例。
逾期不代偿模式。
“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单笔联合贷款以所购汽车为抵押物,由“牵头方”负责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且“牵头方”为车辆抵押登记中所记录的唯一抵押权人,但合作各方按照“车联贷”放款比例享有该抵押物的相应权益。
上述逾期债务偿还的具体操作方式及流程,由银行与“牵头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
在执行逾期债务偿还操作之前,“牵头方”应明确告之借款人关于银行和“牵头方”相应的债权比例等信息。
第四条本业务实行额度管理。
总行根据本业务收益与风险、运作成本与效益、“牵头方”与其他银行同类业务的合作额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年初合理确定本业务与各“牵头方”的合作额度。
当年我行与同一“牵头方”合作本业务而新发放的贷款不得突破此额度。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及银行银行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提供的用于购买个人自用汽车的贷款业务。
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时,借款人须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担保可采取质押、抵押、保证、信用等方式。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三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对象为我行经营区域内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65周岁。
第四条申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行经营区域内有稳定住所或长期居住证明,且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二)具有稳定、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财产,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个人信用良好,能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愿意接受我行信贷、结算监督;(四)与汽车经销商签订汽车购买合同、协议或意向书;(五)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车首付款;(六)借款申请人无影响偿还能力的债务或经济纠纷;(七)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金额和利率第五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六条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最高不超过80%。
发放贷款单笔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汽车价格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
第七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利率参照国家基准利率及《银行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低于基准利率。
逾期执行的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第四章担保方式第八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可采取质押、抵押、保证等担保方式或信用贷款方式。
第九条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质押标的物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银行银行定期存单和我行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权利。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和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操作细则

**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广大消费者对汽车的需求,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加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规范汽车消费贷款的操作程序,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在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汽车自用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借贷双方应根据此原则依法签订借款合同。
第三条贷款人指**银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指在经办行所属城市辖区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个人消费类汽车消费贷款实行“因地制宜、风险可控、优质服务”的管理指导原则。
(一)因地制宜“因地制宜”是指分支行发展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应密切结合当地实际,做到科学地细分市场、细分客户,有针对性地主动挖掘优质客户,量身定制差异化的授信产品和相关服务。
(二)风险可控“风险可控”是指分支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借款人信用风险和本行操作性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将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作为发展汽车贷款业务的前提条件。
(三)优质服务“优质服务”是指分支行应在成本约束下不断提高汽车贷款的服务质量和增加服务内容,并积极实现交叉销售金融组合产品,提升借款人服务体验满意度,增强产品竞争力。
第五条汽车消费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由贷款人确认的经销商销售的品牌汽车(不含二手车)。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六条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个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在经办行所属城市辖区内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的住所;(三)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持有与贷款人指定经销商签订的签订品牌汽车的购买协议或合同;(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保证人应为贷款人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并承担连带责任;(六)购车人为夫妻双方或家庭共有成员,必须共同到场申请,一方因故不能到场,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授权书,并签字盖章;(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管理,适应发展需要,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 2 号)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银行国内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对象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消费类自用车(不含二手车)的贷款。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五条个人消费类汽车消费贷款实行“因地制宜、持续创新、风险可控、服务卓越、品牌经营”的管理指导原则。
(一)因地制宜“因地制宜”是指分行发展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业务应密切结合当地实际,做到科学地细分市场、细分客户,有针对性地主动挖掘优质客户,量身定制差异化的授信产品和相关服务。
(二)持续创新“持续创新”是指分行应对本行所提供的汽车贷款产品和服务的能力进行认真研究,积极开阔思路,加强产品研发,建立持续创新机制,不断创新既能满足客户需要又能产生较高附加值的汽车贷款相关产品。
(三)风险可控“风险可控”是指分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借款人信用风险和本行操作性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将良好的风险控制机制作为发展汽车贷款业务的前提条件。
(四)服务卓越“服务卓越”是指分行应在成本约束下不断提高汽车贷款的服务质量和增加服务内容,并积极实现交叉销售金融组合产品,提升借款人服务体验满意度,增强产品竞争力。
(五)品牌经营“品牌经营”是指分行应树立汽车贷款品牌经营意识,从全局出发,积极打造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知名品牌,最终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做到同业最佳。
第六条一级分行根据当地消费类汽车贷款客户群体状况,参考以下几项信息定位和区分消费类汽车贷款的优质客户与一般客户,并在报备总行个人金融部后下发辖内,指导汽车贷款业务发展。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模版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x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x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x银行x省分行向符合要求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专项购置一手自用车的人民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个人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其在设计和技术特征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多不超过9个座位,也可以牵引一辆挂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贷款行是指我行开办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坚持“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 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x省分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经营和管理机构包括省分行、二级分行(含直属支行,下同)和一级支行。
第七条管理机构和岗位职责参照《x银行x省分行个人房屋贷款业务管理办法(x年版)》和《x银行x省分行个人房屋贷款业务操作规程(x年版)》(随文同发,以下合称“房屋贷款业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八条借款人须具备《x银行x省分行个人消费类贷款客户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客户分类办法》)中规定的一至五类消费类贷款客户条件。
准入借款人分类按照客户分类办法的具体规定执行。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第一至五类客户总体收入还贷比控制在55%以下(含55%)。
(二)借款人本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在贷款行所在地城区(以二级分行为单位,包括二级分行所在市区及所辖支行所在县市城区)拥有自(共)有产权的住房;或本人具有贷款行所在地户口;或本人提供在贷款行所在地近一年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仅限第一至四类客户)。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汽车贷款业务,防范贷款风险,促进汽车产业和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借款人因购买自用汽车而向贷款人申请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和经销商汽车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
第二章贷款定义第四条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汽车的贷款。
第五条经销商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汽车经销商发放的、用于采购车辆和(或)零配件的贷款。
第三章贷款对象第六条个人汽车贷款的对象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5岁。
第七条经销商汽车贷款的对象应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汽车经销商。
第四章贷款条件第八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四)个人信用良好;(五)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经销商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二)具有合法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贷款卡;(三)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五)具有在贷款人处开立的结算账户;(六)具有与贷款人签订的汽车销售或服务合作协议;(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贷款利率第十条汽车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相应期限贷款基准利率。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是银行、金融机构和车商等提供汽车贷款服务的重要法规。
下文将从贷款要求、贷款审批、贷款利率、借款人权利等多方面进行阐述。
一、贷款要求1.借款人需持有有效驾驶证并具有驾驶资格。
2.借款人需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借款人需提供个人征信报告,且征信记录良好,没有负面记录。
4.借款人需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或拥有充足的资产作为担保,以保证还款能力。
5.车辆须符合国家和地方交通管理规定,并具有规范合法的车辆购置手续。
6.借款人需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时还款,且不得将车辆出售、转让、出租。
二、贷款审批1.借款人需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征信记录、收入证明、车辆购置手续等。
2.银行或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的资信情况、收入来源和车辆状况等因素进行评估,并审慎进行贷款审批。
3.车商可以与银行或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直接向贷款机构推荐客户,但贷款机构应对客户进行独立审批。
三、贷款利率1.贷款利率应在国家法定范围内,并应公开透明,不得任意提高。
2.贷款机构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贷款期限等因素进行利率浮动。
3.借款人应在签署贷款合同前充分了解贷款利率及还款计划,并确保自身还款压力可承受。
四、借款人权利1.借款人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贷款方案,并要求贷款机构提供贷款利率、还款期限等信息。
2.借款人有权知晓贷款利率、还款计划、未还本金和利息等相关信息。
3.借款人有权提前还款或部分提前还款,但需遵守合同约定的提前还款规定。
4.借款人有权对贷款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收费等进行监督和投诉,有合法投诉渠道和方式。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商业行为,促进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贷款机构应加强监管,提高服务质量,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便利的贷款服务。
央行修订《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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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修订《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作者:
来源:《世界汽车》2017年第12期
为进一步支持促进汽车消费,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修订《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修订后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办公会议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汽車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2号发布)同时废止。
新修订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总则中指出,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并详细定义了车辆贷款细则、适用范围以及相应程序和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从事汽车贷款业务的贷款人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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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中原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加强贷款业务管理,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汽车品牌销售实施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借款人在购买消费类自用车(不含二手车)时已支付一定比例金额的首期款项、不足部分由我行向其发放并直接支付给汽车经销商的人民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经公安部门(车管所)注册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一手家用车。
贷款车型应选择国内主流厂商生产或进口的中、高档品牌家用轿车。
贷款所购裸车的售价原则应不低于9万元。
第三条以质押或房屋抵押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用于购车的,应按照我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合作机构的准入第四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合作的经销商应优先选择满足以下条件的经销商:(一)已经取得厂家正式代理销售授权证书,且为当地区域的一级代理商,按照厂家标准建立了4S专营店并经厂家验收合格投产以及4S专营店认可的具有一定资质的二级经销商和综合品牌经销商;(二)管理层或股东有过汽车经销及售后服务的成功管理经验,有完善的销售渠道,能够比较专业化地经营与管理专营店,有长期经营专营店的经营计划;(三)销售业绩良好,具备较强的售后服务及维修能力;(四)既往履约记录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在办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前,须由有权审批机构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审批,核定其担保额度。
第三章贷款对象第六条贷款对象为年龄18-55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
第七条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非本地户口的申请人在当地有稳定工作及固定住所,且居住时间满一年以上;(二)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三)有固定的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四)原则上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名下在当地有房产;(五)香港、澳门、台湾和外籍借款人须在中国大陆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在申请地有固定住所并需提供一名本地联系人;(六)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七)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八)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根据借款申请人所在职位待遇是否优厚、自身综合背景是否良好、持续发展能力是否较强,将客户分为优质客户、普通资信客户和拒绝类客户。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为优质客户:1.我行现有客户:(1)代发工资客户:最近六个月月均代发金额在4000元以上;(2)贵宾客户:客户在我行近三个月的金融净资产均值大于10万元;(3)房产抵押贷款客户:在我行有自有房产抵押的贷款客户,客户已正常还款两年以上;(4)信用卡贵宾客户:开卡时间在一年以上,有9期以上按期还款记录,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2.潜在优质客户:(1)他行贵宾类客户,且银行对账单显示该客户近半年月均存款额大于10万元;(2)有效的收入证明(指纳税凭证、银行账户对账单等)显示,最近一年内月均收入在5000元以上;(3)有效的资产证明(存款、有价证券等)显示,金融净资产在10万元以上;(4)银行、证券、基金公司、能源、电力、电讯行业、中央直属企业正式员工;国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编制人员;保险、信托、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高级职称人员及管理人员;大型国企、上市公司、世界500强企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公立医院的医生及管理人员;国家公立高校,重点中小学的教师及管理人员;一年以上执业经验的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5)对于经营规模较大、持续经营3年以上、有良好信用记录、行业风险相对较小的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以及本人或其配偶名下有房产的借款人,可以根据其名下或家庭拥有的总资产状况确定是否为优质客户。
(二)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借款申请人为拒绝类客户。
1.经面谈、家访或第三方调查,确认借款申请人真实情况与其提供书面材料严重不符的;2.借款人不是车辆所有人或实际用车人的;3.在人行征信报告中显示近24个月内有逾期超过30天记录或5次(含)以上30天以内逾期记录,且不能提供合理证明的;4.无稳定工作和收入、无固定住所的高风险人群;5.借款人单户(含配偶)已有两笔或以上未结清购车贷款的,或同时申请两笔(不含)以上汽车贷款的;(三)对于优质客户,可不进行家访,但需要与客户进行面谈调查。
对于除上述优质客户和拒绝类客户外的普通资信客户需要进行家访调查和面谈,以确认借款人的资信状况。
(四)对于经销商股东、员工及其亲属等关系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要严格审查其购车行为的真实性,严防恶意套取银行信用。
第四章贷款要素第九条贷款金额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按照孰低原则核定贷款金额:(一)向借款人发放的单笔汽车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二)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车辆售价的70%。
对于高价车应根据借款人的职业、收入状况、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等情况适当降低贷款成数。
车辆售价是指裸车价格,不包括各类附加税、费、保费及装饰费用等。
(三)借款人此次申请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月还款额不超过月收入的50%,月所有债务支出(包括本笔汽车贷款的还款支出)不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5%。
如单一借款人还款能力不足,可以增加共同借款人。
有共同借款人的,应将所有借款人的债务及月收入合并计算支出收入比。
第十条贷款期限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对于优质客户,最长不超过60个月。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我行规定执行。
贷款期间如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还款方式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收入来源特点,可以采取按期(月、季)还息、到期还本或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方式,也可采取按期(周、双周、月)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第五章贷款受理与调查第十三条借款人向我行提出汽车消费贷款申请,须提交以下资料:(一)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借款人收入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收入证明、纳税凭证、股票交割单、基金、理财证明和个人银行账户对账单等。
(三)首期付款的银行存款证明或经销商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购车合同或购车协议。
(五)借款人有效期内的驾驶执照,或提供直系亲属有效期限内的驾驶执照,并增加该直系亲属为共同借款人。
(六)车辆保险合同、购车发票。
(七)车辆抵押登记相关证明文件。
上述资料(六)和(七)须在放款前提供,对于采用先放款后办理车辆抵押登记的,应在放款后20个工作日内提供。
(八)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名下房产证明材料。
(九)我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经营机构客户经理对贷款申请进行调查,调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面谈、电话核实和实地家访调查。
调查要点包括:(一)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二)借款人的贷款意愿、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理。
(三)借款人是否具备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收入还贷比是否符合规定。
(四)借款人资信状况是否良好。
(五)所购车辆价格是否高于车辆生产商公布的市场指导价格。
(六)首付款的真实性、首付款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七)其他。
第六章贷款审查审批第十五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审查审批工作按照零售信贷业务审查审批流程和权限执行。
审查审批要点包括:(一)合作机构是否已按规定准入。
(二)借款人的申请资料是否完整、齐全,资料信息是否合理、一致,有无虚假贷款或骗贷嫌疑。
(三)借款人是否符合条件,资信状况是否良好。
(四)首付款是否符合规定比例,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六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审批通过后,客户经理根据审批意见,通知客户办理贷款后续手续,并和经销商协助客户购买相关保险、车辆上牌及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七章贷款担保第十七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担保方式限于“车辆抵押+经销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车辆抵押+专业担保公司保证担保”或“车辆抵押+保险公司履约保证保险”。
(一)车辆抵押以贷款所购车辆抵押,须在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
(二)经销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于采用经销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保证担保合同应明确以下事项:1.保证金。
经销商须在我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约定存入保证金。
保证金比例参照当地同业平均水平,原则上不低于担保贷款余额的5%。
2.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保证人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及时全额归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
如保证金不足,保证人应在次月补齐。
因扣划保证金形成的保证人和借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我行无关。
3.垫资续保。
如借款人贷款期间未能如期续保,保证人同意垫付借款人续保费用。
(三)专业担保公司连带责任担保对于采用专业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保证担保合同应明确以下事项:1.保证金。
专业担保公司须在我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约定存入保证金。
2.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保证人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及时足额归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
如保证金不足,保证人应在次月补齐。
因扣划保证金形成的保证人和借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我行无关。
3.垫资续保。
如借款人贷款期间未能如期续保,保证人同意垫付借款人续保费用。
(四)保险公司提供全程履约保证保险在落实足值、有效的车辆抵押前提下,可由保险公司提供附加履约保证保险。
保险公司的选取及开办行名单须由总行信审会批准。
第十八条对于采用“车辆抵押+经销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车辆抵押+专业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的,原则上要求经销商或专业担保公司提供全程全额担保。
如确有特殊需要,仅能提供阶段性担保的,限于资质为4S(含)以上的经销商和专业担保公司,且须经总行信审会批准。
第十九条阶段性担保期限为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车辆抵押登记证明办妥并将车辆保险合同、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已办理抵押)等资料交付给我行之日止。
第八章贷款发放第二十条在贷款发放前,经营机构应落实抵押车辆的保险事宜。
借款人必须在贷款期限内投保车辆损失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不计免赔险、自燃险(在生产厂商赔偿责任期结束后必须投保)等相关险种。
以上商业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应为我行。
保险单正本(交强险除外)由我行保管。
贷款期间不得退保、减保,具体内容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保险期限可采取贷款到期日前一次性投保或分期投保。
若分期投保,经营机构须在车辆保险到期前1个月短信提示、到期前1周电话提醒客户办理续保手续,贷款期间内保险不得中断,并在借款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此外还须在保单中增加补充条款:贷款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赔付金额须先征得我行书面同意后方可赔付车辆所有人。
如我行认为借款人未来期间内还款能力不足或抵押物损毁严重的,应先将赔付款项用于提前归还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