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提高辖区拟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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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
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股票公开发行
【发文字号】证监发行字[2003]116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5月17日实施日期:2006年5月18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09.19
【实施日期】2003.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3]116号)
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
为贯彻落实《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条件的基本精神,提高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质量,促进证券市场结构调整,现就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自设立股份有限
公司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国有企业整体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经国务院批准豁免前款期限的发行人,可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二、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最近三年内应当在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启用拟上市公司辅导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启用拟上市公司辅导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启用拟上市公司辅导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04.20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4.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启用拟上市公司辅导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
各相关证券公司:
为提高监管服务效率,降低企业成本,加强拟上市公司辅导监管流程的电子化管理,我局已于2020年4月起启用“拟上市公司辅导监管信息系统”
()。

即日起,我局将通过该系统发布相关工作通知,接收辅导备案申请、中期辅导报告、辅导验收申请等申报材料,请在山东辖区开展相关业务的证券公司尽快熟悉该系统功能。

系统启用后,新申请辅导备案的企业,辅导过程中的所有资料均需通过“拟上市公司辅导监管信息系统”进行报送,申报材料纸质版请自行存档备查。

系统启用前已在我局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请尽快在该系统完成信息补报,后续辅导进展资料及验收申请资料均需通过该系统进行报送。

特此通知。

联系人:刘文斌联系电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0年4月2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27号——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27号——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27号——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12•【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27号•【施行日期】2019.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27号现公布《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9年12月12日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分拆是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和深化并购重组功能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实现业务聚焦、提升专业化经营水平,更好地服务科技创新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在境内上市,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上市公司分拆的条件本规定所称上市公司分拆,是指上市公司将部分业务或资产,以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子公司)的形式,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或实现重组上市的行为。

上市公司分拆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3年。

(二)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最近3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本规定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

(三)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0%;上市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净资产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0%。

(四)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山东证监局企业上市辅导监管工作指引

山东证监局企业上市辅导监管工作指引

山东证监局企业上市辅导监管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辅导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尽职尽责做好辅导工作,提高山东辖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规范运作水平,规范辅导监管工作程序,提高监管工作效率,依照《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及《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证监发〔2003〕86号)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辅导监管工作采取辅导备案监管、辅导报告监管与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监管重点是辅导机构勤勉尽责义务的履行情况。

第三条辅导监管对象为山东辖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含已在境外上市又回归国内申请发行上市的公司)及其聘用的辅导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相关中介机构。

第四条山东证监局实行保荐机构执业信息报送制度。

为山东辖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提供相关服务的保荐机构,应向山东证监局报送以下资料:(一)《保荐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保荐机构执业动态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二)《主板上市后备资源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创业板上市后备资源基本情况表》(见附件4);(三)保荐机构的质量控制制度以及关于保荐工作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章辅导备案监管第五条辅导备案材料受理程序:(一)辅导机构向山东证监局报送辅导备案材料后,山东证监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需要补充材料的,从辅导机构补充材料报送齐备之日起计算;(二)监管人员对辅导备案材料初审后,填写《辅导备案材料审查表》(见附件7),报处长或分管副处长复审;(三)《辅导备案材料审查表》经处长或分管副处长签署意见,并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监管人员填写辅导备案材料受理单(见附件8),该受理单交辅导机构,存根联由山东证监局存档;(四)山东证监局分管局领导在辅导备案材料审查表上的签字日期为受理日,受理日即为辅导监管起始日;(五)辅导备案材料不完整或存在其他问题的,辅导机构应在要求的时间内补充材料。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4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4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上市证券公司具有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双重属性,作为证券公司,要适用证券公司监管相关法规;作为上市公司,要适用上市、发行监管相关法规。

为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和衔接,加强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督促上市证券公司端正经营理念,聚焦主责主业,把功能性放在首要位置,积极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作用,突出价值创造、股东回报和投资者保护,落实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合规管理要求,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在规范公司治理等方面发挥标杆示范作用,现规定如下:一、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行为,应当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证券发行等行政许可规定的条件,向监管部门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提供包括监管意见书在内的相关注册申请材料。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再融资行为涉及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报送相关资质审核材料。

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再融资行为,应当结合股东回报和价值创造能力、自身经营状况、市场发展战略等,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时机,严格规范资金用途,聚焦主责主业,审慎开展高资本消耗型业务,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二、上市证券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涉及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报送相关资质审核材料。

三、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在章程中载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成为证券公司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应当限期改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协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协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协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7.17•【文号】证监公司字[2002]12号•【施行日期】2002.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协作的指导意见(2002年7月17日证监公司字[2002]12号)为充分发挥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优势,加强监管协作,明确监管协作责任,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

现就加强上市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上市公司主要分支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之间的监管协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建立全方位、多视角的动态监管体系(一)派出机构对辖区内注册的上市公司实行属地监管,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监管档案。

要充分发挥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优势,消除监管盲区,形成以上市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监管为主,分支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监管为辅的全方位、多视角的动态监管体系。

上市公司监管档案应包括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异地主要分支机构资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持续监管记录、风险分类及调整情况等。

实际控制人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股东情况、经营范围、财务状况、控股或参股其他上市公司情况等;异地主要分支机构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中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相应数据10%的分、子公司,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址、主要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联系人员)、联系方式、自上市以来历年审计报告(或审计情况说明)、主要风险因素揭示资料。

(二)加强上市公司注册地变更的监管。

上市公司注册地发生变更,迁出地派出机构应及时通报迁入地派出机构,并督促上市公司在新营业执照换发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主动联系迁入地派出机构。

迁出地派出机构应及时与迁入地派出机构办理上市公司监管档案(包括实物档案和电子信息磁盘)的交接手续,交接情况和所交接的监管档案的清单在上市公司正式变更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报上市公司监管部(以下简称“上市部”)备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3.17•【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14号•【施行日期】1999.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2号――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发布日期:2008年10月30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日)废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9年3月7日证监机构字〔1999〕14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为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证券公司经营风险,落实《证券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证券公司的报批程序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为了落实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进一步清理整顿证券经营机构,加强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证券公司的设立证券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其变更、终止事项及业务活动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督管理。

(一)证券公司分为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的分类是一个逐步实施的过程,原则是成熟一家,审批一家;成熟一批,审批一批。

在分类过程中,证券公司从事承销、自营业务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

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是:经纪类证券公司:1.符合证券市场发展需要;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3.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6.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业务资料报送系统;7.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辅导拟上市公司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辅导拟上市公司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辅导拟上市公司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辅导拟上市公司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通知辖区相关保荐机构:前期,我局在辅导监管中发现,部分拟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辅导对象)经过辅导后仍然存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三会”运作不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未有效实施、会计核算不真实等问题。

为有效督导拟上市公司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监管情况,现就辅导拟上市公司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提出以下监管要求:一、突出重点,增强公司治理辅导工作的针对性保荐机构应高度重视对拟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的辅导工作,重点围绕公司治理的以下内容,增强辅导工作的针对性,督导拟上市公司上市之初就具有完善的治理架构、清晰的权力制衡和有效的制度约束。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保荐机构应辅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与经理层之间权责分明、有效制衡、科学决策、协调运作的法人治理结构;应督导公司股东大会认真行使法定职权并严格遵守表决事项和表决程序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严格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并把好决策关,监事会认真发挥好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作用,经理层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定,不断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经营业绩。

(二)提高“三会”运作水平。

保荐机构应辅导公司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重要事项的决策过程中严格履行审议程序,确保重大决策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依法作出,防止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控制权违反规范运作程序,干预公司经营决策,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在“三会”运作中依法履行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并确保会议记录清晰、完整、真实,会议文件按规定保存;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防止“越权、滥用权利”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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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提高辖区拟
上市公司辅导质量的监管通函
【法规类别】上市公司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0.10.12
【实施日期】2010.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提高辖区拟上市公司辅导质量的监管通

辖区拟上市公司、相关保荐机构:
前期,我局在辅导监管中发现,部分拟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不重视辅导工作,存在保荐代表人未参与辅导工作、未按相关规定和辅导协议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个别拟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独立性等方面存在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提高辅导效果,促进辖区企业发行上市工作良性发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3号)、《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和《山东证监局企业上市辅导监管工作指引》(鲁证监办字[2009]52号)的规定,结合我局日常监管情况,提出以下辅导监管要求:
一、认真接受辅导,全面查找并有效整改存在的问题
(一)端正态度,认真接受辅导。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进行辅导,是企业发行上市前的必经程序,是全面查找并有效解决不规范问题的重要阶段,拟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应进一步提高对辅导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时参加中介机构组织的辅导授课,认真接受辅导,全面掌握发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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