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体制与法律体系

合集下载

药事管理与法规重点笔记

药事管理与法规重点笔记

药事管理与法规重点笔记# 药事管理与法规重点笔记## 一、药品管理立法1. 药品管理立法的概念与意义- 概念: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认可、修订、补充和废除药品管理法律规范的活动。

- 意义: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等。

- 重点:理解立法对于药品管理各个环节的根本保障作用。

- 易错点:混淆立法活动与其他药品管理行为。

- 补充点:不同国家药品管理立法的发展历程和特色。

- 自己的思考:药品管理立法是构建整个药品管理体系的基石,没有完善的立法,后续的药品研发、生产、经营等环节都会缺乏依据。

2. 我国药品管理立法的发展历程- 各个重要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颁布的时间和背景。

- 如1984年《药品管理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药品管理进入法制化阶段。

- 重点:记住关键法律法规颁布的时间节点及其对当时药品管理状况的针对性。

- 易错点:记错法律法规颁布的先后顺序。

- 补充点:这些法律法规颁布背后的社会需求和医药行业发展的推动因素。

- 自己的思考:立法发展历程反映了我国医药行业不断发展和对药品管理要求逐步提高的过程。

## 二、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与法律体系1. 药品监督管理体制- 我国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包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职能。

- 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划分。

- 重点:明确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审批、监管、抽检等方面的职能。

- 易错点:混淆不同级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权限。

- 补充点:国外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与我国的比较。

- 自己的思考:合理的监督管理体制有助于提高药品监管效率,保障药品质量在各个环节的可控性。

2. 药品管理法律体系- 法律、法规、规章的层级关系。

- 例如《药品管理法》是法律层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属于规章层级。

- 重点:掌握不同层级法律规范在药品管理中的适用范围和效力。

- 易错点:误判规章与法规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性。

- 补充点: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衔接和协调机制。

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与法律体系

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与法律体系

药品监督治理体制与法律体系第01讲药品监督治理体制与法律体系〔一〕第三章药品监督治理体制与法律体系〔6-7分〕药品监管体制〔1.5-2分〕药品治理立法〔1-1.5分〕药品监督治理行政法律制度〔3-4分〕[讲义编号NODE70206000030100000101:针对本讲义提问]一、药品监管体制〔1.5-2分〕国家药品监督治理部门*202X年,设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总局〔CFDA〕,为X直属机构。

主要职责是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平安和药品的平安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治理:负责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平安、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化装品监督治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

负责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治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负责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治理标准并监督实施。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并监督检査。

建立药品不良反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

拟订并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参与制定国家根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国家根本药物制度。

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装品监督治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

立法、注册〔质量标准〕、监督稽查、重大查处、执业药师[讲义编号NODE70206000030100000102:针对本讲义提问]地方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加快推动地方食品药品监督治理体制改革落实监督治理责任,地方政府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平安负总责,监管部门要履职尽责,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建立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强化食品药品平安风险预警。

药品治理工作相关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起草中医药事业开展的法律法规草案,指导制定中医药中长期开展规划。

负责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根本药物制度,组织制定国家根本药物目录,参与制定药品法典。

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和方案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响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讲义编号NODE70206000030100000103:针对本讲义提问]中医药治理部门负责拟定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开展的规划;负责中药资源普查。

药品管理立法

药品管理立法

超过有效期的。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
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二、药品包装的管理
材料和容器的规定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材 医院制剂 中药材(5)
(1) 应有项目 (2) 特定标志 (3) 中药饮片 (4)禁止有关宣传
2. 标签和说明书
药品价格和广告管理
4 . 禁止回扣
(二)药品广告管理
B
D
F
A
C
E

省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横向备案:发布地省局
批准:生产企业所地省局,进口代理机构地
备案:{纵向备案:国家局
处方药
实,合法 四不得:虚构、保证性广告、记忆性广告、 冒充药品的宣传
广告审查机关: 省局 (1)处理建议 (2)撤销批准文号 (3)责令停止 广告监督机关:各级工商局 (行政处罚)
1.熟悉药品监督的相关规定 2.了解药品管理法中的法律责任 3.掌握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法律责任
第五节 药品监督和法律责任 教学目的要求:
药品质量抽查检验 药品行政强制措施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法律责任
(一)药品监督检查 (1)行政主体 (2)行政相对方(相对人) (3)内容 (4)义务
审批: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形式审查, SFDA技术审查通过后发给药品批准文号。
(1)审批:SFDA;注册证 (2)条件 (3)进口程序 口岸 口岸药检所? (备案-通关单-逐批抽检)
(二)、国家药品标准
强制性
制订机构
05
03
01
04
02
(三)、 国家药品审评;再评价/淘汰的对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药物法律法规与制度介绍最新完美版

药物法律法规与制度介绍最新完美版
2.药品电子监管码应用
药品电子监管码的应用实现了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全程电子监管,方便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查询药品信息,保障用药安全。
二十三、药品监管政策宣传与普及
1.药品监管政策宣传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各种渠道宣传药品监管政策,提高公众对药品法律法规的认知度。
2.药品安全知识普及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积极开展药品安全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促进合理用药。
八、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
1.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办法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办法》建立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规定了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评价、处理和信息公开等程序,以促进药品安全性的提高。
2.药品风险评价与控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风险进行评价和控制,采取必要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药品召回、限制使用、撤销批准等,以保护公众健康。
药物法律法规与制度介绍最新完美版
一、药物法律法规概述
我国药物法律法规体系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完善,已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为核心,涵盖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和监管等多个环节的法律法规体系。本文将重点介绍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1.药品管理法
十、药品价格与医疗保险管理
1.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药品价格行为,防止价格垄断和哄抬,保障药品市场的公平竞争。该办法规定了药品价格的制定、调整和监督等机制。
2.药品医疗保险管理
《药品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明确了药品在医疗保险中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管理要求,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提高患者用药的可及性。
十四、生物制品与中药管理
1.生物制品注册管理办法
针对生物制品的特殊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生物制品注册管理办法》,对生物制品的注册、生产、质量控制等方面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药品管理法律体系(1)

药品管理法律体系(1)


我国药品标准大致有三种类型:中药、化学
准 药和生物制品。
概 述
药品标准的内容一般包括:① 名称、成份或 处方的组成;② 含量及其检查、检验的方法;③ 制剂的辅料;④ 允许的杂质及其限量、限度;⑤
技术要求以及作用、用途、用法、用量;⑥ 注意
事项;⑦ 贮藏方法;⑧ 包装等。由于药品的特
特 和,包括国家专门立法机关制定的宪法和法律,也

包括得到法律授权或国家立法机关授权的其他国家 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方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仅指国家专
门立法机关制定的宪法和法律。 药品管理法律体系(1)
第一节 药事管理法律体系概述
法 律 (二)法律的特征 的 1.法律以人的行为为调整对象 概 2.法律的国家性和普遍性 念 3.法律的利导性 及 4.法律实施的后盾是国家强制力 特 5.法律的程序性 征
(四) 药事管理法律规范从属的法律部门

药事管理法律规范,主要是用来规范药品的研
事 制、生产、流通、使用和监督管理行为,保证药品
管 的安全、有效、经济、合理。其中关于药品监督管

理的法律规范,可以认为是行政法的分支,属于行 政法分论中部门行政法范畴,即专门调整药事活动
法 的药事管理行政法。从药事行政法的角度进行研究,
药品管理法律体系(1)
第四章 药事管理法律体系
1 药事管理法律体系概述


2 药事管理法律体系主要内容

3 药品标准法律体系

4 国外药事管理法律法规简介
药品管理法律体系(1)
第一节
药事管理法律体系概述
A

第五章+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五章+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
《药反事兴管奋理剂行条政例法》规(2004)
《医疗器药械事监管督理管行理政条法例规》是(国2务00院0)为领导和管理全国
《药中事药管品理种保工护作条,例根》据(宪1法99和3)法律制定的关于药事活
《动放的射规性范药性品文管件理。办法》(1989)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
药《事药品管经理营部质门量规管章理规范》GSP(2000) 《公众药用食物药品安药非全品、临监有督床效管、研理经局济究作、质合为理《量,药依管品据管理药理品规法管》理范法的》律主、要G行执L政法P法机(规关以2,0及为0国了3务保)院障 《的是委把药托药物授品权管临制理床定法了律试大和验量行质的政部法量门规管规的章规理,定规这进些行范部落》门实规和G章具涵体C盖化P了的(药主2事要0活法0动律3)的性各文个件领,域这, 《些规进章此口是外构,药成国药材家品发管管展理和理法改律办革体委法系员的会》主、要(卫部生试分部。行、国)家(中医2药00管6理)局、国家工商行 《政这管些药理规品总章局也说、是明海药关品书总管和署理、法标监律签察体部系管等的也重理在要规其组职成定责部》范分围。(内2颁0布0了6一)些药事管理规章,
第五章+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 五 章
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 四 章 第一节 药品管理法律体系概述
第二节 《药品管理法》
第三节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节 国外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简介
第一节 药品管理法律体系概述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体系。这种规范 体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以权力义务为 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了由
律效力。

药物临床试验监管体系与法规分析

药物临床试验监管体系与法规分析

药物临床试验监管体系与法规分析药物临床试验是新药研发的必要过程,其在保证新药质量、疗效及安全性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临床试验的特殊性质和复杂性,过去在试验设计、伦理审批、试验管理等方面存在着不少问题,这也引发了公众和学术界对临床试验及其监管的关注和争论。

因此,建立高效、严谨、规范的药物临床试验监管体系和法规显得尤为重要。

一、药物临床试验的监管体系药物临床试验监管体系是指由政府部门、试验单位及其他各方共同组成的一套规范、协调、有效的管理机制,其目的是保证临床试验的合理性、安全性和可信度,保障测试对象的权益和健康。

实现科学公正临床试验需要各方的积极参与和协同配合,药物研发和监管过程中的重要细节和环节包括:1.临床试验的程序和主体:临床试验的程序一般是:试验设计,主要包括经济性分析、试验方案制定和试验组建。

试验过程中,研究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地方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科学,认真负责,秉承诚实、公平、公正的科学研究道德规范。

2.合规授权:临床试验必须得到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应向主管部门报告适当信息,以确保临床试验的安全和科学性。

同时,疾病控制管理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医学会、中国药学会、全国药品质量管理委员会和各省市药品监管局及时启动研究进展、安全报告的评估和授权管理,对临床试验的审批和授权进行全面监管。

3.研究相关人员:研究人员应该具有很高的道德及职业操守。

研究者必须保持诚信并且接受并执行研究伦理和行为规范。

帮助研究者确保数据的准确性的任务可以被委派给医学统计学家或者第三方,甚至一些会参与试验的公众团体。

4.患者权益:临床试验应当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的前提下,尊重测试对象及其家属的知情、同意和自愿参与原则,使得测试对象不会受到任何不必要的患者惠及和伤害。

临床试验监管体系是一个复杂系统,并不是一下子设定出来就能实现,需要各方长时间协同配合。

目前,国家在构建这个体系上已经逐渐下定决心,大大提高了药物临床试验的可信度。

药品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药品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药品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近年来药品安全形势严峻,导致各国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我国政府同样在努力探索有效的药品安全监管模式。

采取独立监管模式和社会性监管模式是近来各国改革的趋势,我国应当加以借鉴。

我国药品安全监管机构职权设定、变更应当法治化,为此需要健全我国的行政组织法。

本文从我国药品监管现状入手,找到一些存在问题及其存在原因,结合宁阳县实际,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首先,完善制度;其次,提高自身能力;再次,强调与其他部门合作;最终提出制度改革。

【关键词】监督管理制度引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总量与规模快速扩张,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伴随着不健全的市场体系而出现的混乱的市场秩序所导致的假冒伪劣现象屡禁不止。

尤其是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质量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关系到国家形象、信誉的重大问题;成为能否增进人与人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信任感,规范经济秩序,真正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问题;同时,也成为关系子孙后代能否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

因此,研究和寻求保障药品安全的长效机制和治本之策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一我国药品监督管理的现状(一)我国药品监管基本情况我国药品监管体系,是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地方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构成的。

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时,国务院组建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实行监督管理。

2003年又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除原有的职能外,又增加了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能[1]。

1998年3月,国务院政府机构改革,决定成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国务院主管药品监督的行政执法机构,直属国务院。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成立,实现了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的统一监管,以及行政监督与技术监督的有机结合。

1998年8月1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对外办公。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章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与法律体系一、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国务院直属机构《简称CFDA》1(二)药品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例题-配伍选择题】 A.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B.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C.国家发展和改革会员会 D.商务部1.制定并发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部门是2.负责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部门是3.负责研究制定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的部门是单元小结:第02讲药品技术监督管理机构 2具体职责单元小结3第03讲药品管理立法一法的基本知识(一)法的特征 1.规性; 2.国家意志性; 3.国家强制性; 4.普遍性; 5.程序性。

【小贴士】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的总称。

(二)法律渊源(三)法律效力 1.法律效力的概念(1)空间效力:指法律在什么地方发生效力。

(2)时间效力:指法律在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

4【小贴士】时间三原则:①不溯及既往原则②后法废止前法原则③法律条文到达时间的原则。

(3)对人的效力:指法律适用于什么样的人。

【小贴士】分为属地主义、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

2.法律效力的层次(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2)在同一位阶的法之间:①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②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

(3)法的效力的裁决(家长裁决制)①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②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

③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我国药品管理法律体系和法律关系(一)我国药品管理法律体系1.法律体系: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规的总称。

3.药品管理法律体系按照法律效力等级依次具体分为:单元小结:5第04讲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法律制度(一)行政法总体框架:2 1 2 → 2个人、1件事、2个程序。

“2个人”行政主体→相对人(官民)。

“1件事”行政管理:行政许可、处罚、强制法律制度(具体行政行为)(官管民)。

“2个程序”行政监督:行政复议、诉讼(民告官)。

一、行政许可(一)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围、条件和程序。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未经公开的法律规不得作为许可的法律依据是公开原则体现。

3.便民和效率原则: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便民,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4.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二)药品行政许可事项1.药品生产许可表现形式为:(1)《药品生产许可证》;(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2.药品经营许可表现形式为:《药品经营许可证》;3.药品上市许可表现形式为:药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4.进口药品上市许可表现形式:(1)《进口药品注册证》;(2)《医药产品注册证》等;5.国务院行政法规确认了执业药师执业许可表现形式为:《执业药师注册证》。

(三)行政许可申请与受理1.行政相对人(民)与行政机关(官)权利义务 62.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负有告知的义务;(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围的,行政机关负有告知其向有权机关申请的义务;(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全需要补全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一次性告知申请人;(5)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属于行政机关管辖围,应当受理该申请。

(四)撤消行政许可的情形1.可以撤销行政许可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应当予以撤消: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

3.可以不予撤销:撤销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有()A.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B.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C.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D.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二、行政强制(一)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1.行政强制措施:相对人违法、危险→行政机关→人身自由、财物暂时性控制。

2.行政强制执行:相对人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自己or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履行义务。

(二)行政强制措施VS行政强制执行VS行政处罚种类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是()A.查封场所 B.扣押财物C.冻结存款D.没收非法所得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 A.冻结存款、汇款 B.排除妨碍、恢复原状C.加处罚款或者滞纳D.扣押财物三、行政处罚 7(二)行政处罚种类罚金是刑事责任拘役是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A.警告 B.罚款 C.拘役 D.吊销许可证【例题-最佳选择题】对违反药品法律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下列属于行政处罚种类的是()A.管制 B.罚金C.没收违法所得D.撤职(三)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1.行政处罚的管辖(1)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2)两个行政机关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3)行政拘留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的刑期;罚款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2.行政处罚的适用 8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对当事人可不予行政处罚的是()A.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B.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C.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D.违法行为在两年后才被发现,法律未另规定的(四)行政处罚的决定及其程序1.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2.简易程序包括:(1)表明身份(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件);(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4)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5)备案3.一般程序(普通程序)包括:(1)立案:对于在“两年以”未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追究。

(2)调查: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出示证件。

(3)处理决定。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①行政处罚②不予行政处罚③不得给予行政处罚④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决定。

(4)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5)当事人的诉和申辩。

(6)制作处罚决定书。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4.听证程序包括(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提出。

9(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

(3)听证应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4)当事人可亲自参加,也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

(5)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6)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05讲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法律制度(二)四、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与诉讼的概念、受案围 1.概念(1)行政复议:相对人申请→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民”告“官”找“上级”)。

(2)行政诉讼:相对人申请→法院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民”告“官”找“法院”)。

(二)行政复议VS诉讼基本原则(三)行政复议VS诉讼的围1.可以复议和诉讼的围是: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VS诉讼受理案件的围3. “一并”复议是:抽象行政行为。

10(四)行政复议参加人1.行政复议申请人(民)(1)行政复议申请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

(2)申请人资格转移①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以自己名义);②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1)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4)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5)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6)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7)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行政复议第三人(1)行政处罚争议案件中,被处罚人申请复议,则被害人可以作为第三人,或者被害人申请复议,被处罚人作为第三人。

(2)行政确权案件中,被确权的民事纠纷一方当事人申请复议,另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

(3)一个处理决定同时涉及数人,部分人申请复议,未申请的可以作为第三人。

(五)行政复议机关1.选择管辖: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1)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政府管辖: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垂直管辖: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自身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5.共同管辖:不服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派出管辖(1)不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即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只能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11 【解释】把派出机关看作是一级政府即可,把街道办事处看作乡政府,把区公所看作副县级政府,把地区行署看作市政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