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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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一、引言
二、目前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
1.法律援助
我国自2003年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以来,取得了巨大进展。

政府设立了法律援助机构,选拔了专职法律援助人员,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

此外,法律援助资金也得到了大力支持。

截至目前,在全国已有近300个城市建立了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人员超过5万人。

3.社区法律服务
三、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1.资金问题
2.人员问题
3.服务质量问题
四、建议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公正和维护人民权益,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2.加强人员培训。

政府应加强对法律援助人员和律师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此外,应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法律援助人员培训的支持,增加农村地区的法律援助资源。

五、结论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对于实现社会公正、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资金不足、人员缺乏和服务质量问题等挑战。

政府应加大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增加资金投入,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为居民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完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升乡村治理水平3篇

完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升乡村治理水平3篇

完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升乡村治理水平3篇一是深化农村"三基"建设。

强化基层组织力量,推动基层党组织建设全面进步、全面过硬。

调动和激发基层干部积极性。

办好乡村党校和农民讲习所。

继续推进壮大村集体经济工作。

对软弱涣散村党组织"一村一策"持续整顿。

实施村党组织带头人整体优化提升行动,建立第一书记派驻长效工作机制,加大从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伍军人、机关事业单位优秀党员中培养选拔村党组织主要领导力度。

二是创新村民自治实践。

落实基层民主科学决策制度,不断完善和拓展"四议两公开""一评两监督"制度,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基层协商格局。

畅通群众监督渠道。

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积极作用,严防侵犯农民利益的"微腐败"发生。

三是加强法治乡村建设。

加大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力度,完善农村法治服务,加快建立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扩大基层法律工作者队伍,落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

加快建设信息化、智能化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完善农村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引导干部群众学法守法用法。

四是提升乡村德治水平。

加强乡村道德建设,指导农村普遍制定或修改村规民约,广泛开展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评选表彰和宣传活动,对婚丧陋习、天价彩礼等不良社会风气进行治理,推动移风易俗,树立文明新风。

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太行精神、吕梁精神、右玉精神,深化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出一批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村镇、最美家庭,助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

完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升乡村治理水平2近年来,xxx平安区立足农村实际,坚持自治为本、法治为纲、德治为魂,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善治体系,营造安定有序的农村社会环境和发展环境。

为使村民自治进一步深化,平安区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践。

调研报告:关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调研

调研报告:关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调研

调研报告:关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调研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政府主导下,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机构组织为供给主体,由司法行政人员和法律工作者为公民和社会组织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法律事务服务的活动。

为推进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市委政研室、市司法局深入3个县市区、2个公共法律服务中心、6个公共法律服务站开展了专题调研。

一、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初见成效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我市高度重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将其纳入法治建设和“十三五”规划的重要内容,从组织领导、体制机制、软硬件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大推进力度,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是中心建设试点工作圆满完成。

我市把公共法律服务作为司法为民的一张服务名片来打造,市分管领导亲自调度安排,圆满完成了衡南县、雁峰区两个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站、室建设的试点工作。

衡南县、雁峰区为全省首批(33个)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单位,统一按照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要求进行建设,建成面积300多平方米,设立接待柜台、等候休息、法律援助、公证服务、人民调解、法治宣传6个功能区和问询接待、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公证服务、人民调解、法治宣传、信访投诉、志愿者服务8个服务岗位,推行“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

两个试点建设获得司法部和省司法厅充分肯定,司法部在XX召开了现场指导会。

从去年建成运行到现在,两个中心共接待群众2600批次,接待群众数量与之前的法援便民窗口相比,出现成倍增长。

衡南县法律服务中心反映,原来的法援便民窗口一天只有2-3人来咨询,现在法律服务中心一天有10多个人来咨询,3-4人申请法律援助,办理公证的人更多。

二是良性运转机制基本形成。

出台了《法律援助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实施方案》,建立了矛盾纠纷调解、公益性活动和弱势创业群体公益法律服务、司法鉴定援助等机制,将法律援助纳入本级财政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成为全省率先全面实施政府购买法律援助的2个地区之一。

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路径探索

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路径探索

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路径探索近年来,中国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然而,随着城乡差距的不断缩小,以及农村居民对公共服务需求的逐渐增长,我们也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

本文将从农村公共服务的重要性、现状和问题出发,探讨建设路径。

一、农村公共服务的重要性农村公共服务是保障农民权益、实现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它不仅关系到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更关系到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建设良好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能够提升农民的生活质量,推动乡村经济的发展,增强农村的活力与吸引力。

二、农村公共服务的现状目前,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服务主体单一,服务内容单一。

很多农村公共服务项目由政府主导,主要关注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医疗等方面,而忽视了农村居民的其他需求。

其次,服务能力不足,服务质量参差不齐。

由于缺乏专业人员和足够资金的支持,农村公共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时存在一定的不足。

再次,服务覆盖不均衡,农村中一些偏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受益较少,存在明显的“城乡差距”。

三、农村公共服务存在的问题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资源分配不均衡、服务内容单一、服务质量不高等。

首先,农村公共服务资源分配不均衡。

大部分资源集中在县城和发达地区,而偏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服务水平相对落后。

其次,农村公共服务内容相对单一。

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医疗等方面,忽视了农民的精神文化需求。

再次,由于投资不足和管理不善,农村公共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并不高。

四、建设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路径为了建设完善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我们可以采取以下路径。

首先,优化资源配置。

加大对偏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资源投入,提高服务水平和覆盖范围。

其次,拓宽服务内容。

不仅要关注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还要注重文化娱乐、体育健康等方面的服务,满足农民多元化的需求。

再次,加强人才培养和管理。

引进专业人才,提高公共服务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五、加强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为了推进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既需加强政府引导,又需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乡村法律服务建设如何助力乡村振兴问题研究

乡村法律服务建设如何助力乡村振兴问题研究

乡村法律服务建设如何助力乡村振兴问题研究摘要: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乡村振兴是关系到共同富裕以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党和国家对乡村地区的发展极为重视,对新发展阶段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做出总体部署。

法律乃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能力于体系的重要依托。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法治,多次强调法治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证。

由此可见,乡村的振兴同样需要法律,乡村振兴战略需要法治保驾护航,法律服务,不仅能在实际问题上帮助老百姓解决实际问题,让老百姓感受到“法治”带来的“实惠”,也能影响老百姓的思想、意识,让他们在法治的环境下逐渐摒弃之前的“关系思维”,形成“有事找法、有事靠法”的法治意识。

乡村基层法律工作者在为农村人民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法治思想和法治观念能够潜移默化地影响到他们,让人们形成信仰法律、遵纪守法的文化氛围,从而为实现乡村振兴、共同富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文章将从乡村法律服务建设对乡村振兴的意义、目前乡村法律服务的不足、加强乡村法律服务建设的建议这三方面来对乡村法律服务建设如何助力乡村振兴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乡村振兴;意义;法律服务一、加强乡村法律服务建设对乡村振兴的意义1.加强乡村法律服务建设有利于利用法律手段化解纠纷加强乡村法律服务,用法律手段调解乡村法律纠纷,对农村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河北省一些乡村的调查发现,常见的法律纠纷问题为婚姻问题、宅基地问题、当兵人员问题、户口问题等几类。

对于这些法律问题,往往大部分的村民难以自己解决,此时就需要有法律专业工作者的协助解决,包括自行协商中的法律帮助,如起草相应的协议、文书,以及帮助村民一起向更高的法律机构如人民法院寻求帮助,而这也正是如今乡村法律服务的薄弱环节。

根据对乡村的走访调查,发现信息技术与网络法律服务已经进入了大部分乡村。

乡村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于指导村民使用信息技术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法律服务推进乡村振兴的探讨

加强法律服务推进乡村振兴的探讨

加强法律服务推进乡村振兴的探讨随着中国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如何加强法律服务,为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加强法律服务推进乡村振兴展开探讨,主要从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拓展法律服务渠道、提高法律服务效率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在乡村振兴进程中,法律宣传教育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宣传教育可以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让其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便于解决个人和社会问题,减少纠纷,打造和谐社会。

乡村地区法律宣传教育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很多农民群众年龄老化,读写能力较差,难以接受现代化法律知识;其次,乡村地区人均收入较低,群众的精力都花在农活和家务上,无暇顾及法律知识的学习;再次,部分农民群众对法律缺乏信任,认为法律不公正、难以实现保护,因此容易产生违法行为。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首先,可以采用通俗易懂的形式,如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多种媒体传播法律知识,增强广大农民群众对政策法规的认知;其次,可以在村委会、公共场所设置智能电子终端,提供涵盖法律法规、司法实践、法律常识等方面的内容,方便民众随时查询;再次,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网上法律咨询、普法课堂、移动普法车等活动,将法律知识直接带到农民家门口,方便快捷。

二、拓展法律服务渠道加强法律服务也是推进农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

因为法律服务能够在乡村地区解决方案的实施,为乡村振兴提供前进的助力。

但是乡村地区法律服务渠道比较单一,服务对象难以得到周到的服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乡村振兴的实现。

要加强法律服务,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第一,加强法律援助力度和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站点,配备足够的法律援助人员,确保法律援助服务充分到位,让农民群众享受到真正的法律援助;第二,拓展法律服务渠道和形式。

除了建立符合乡村特点的多元化法律服务平台外,还可以建立乡村律所,开展律师常驻村、定期巡回服务等活动,充分利用律师服务平台为农民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并解决纠纷。

某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调研报告

某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调研报告

某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调研报告为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据上级部门要求,县司法局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开展调研。

一、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情况汇报近年来,县立足县情实际,着力抓载体建平台补短板,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上做了实践与探索。

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信息化为抓手,以法治思维的方式创建了“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满足了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基本实现了法律服务全覆盖,对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全县共建有县法律服务中心1个,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站13个,皆配备了远程通讯服务设备和满意度评价器,并投入使用。

截至6月底,全县共在“三台融合”平台录入工单77条。

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原因分析(一)公共法律服务基础条件较为薄弱县目前已建成一个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但在乡镇一级的法律服务站都是依托乡镇司法所,无独立办公业务用房,无政府购买服务的专业法律服务人员,司法所除了承担司法行政职能外,还承担当地政府很多工作,且司法所工作人员平均2人,人少事多的矛盾十分突出。

(二)公共法律服务社会化程度不高一些部门对公共法律服务的认识不足,对公共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不甚了解,遇有法律问题,只有少部分群众会找法律服务工作站寻求有偿法律服务,大部分群众还是习惯于求助于信访、公安等部门,导致公共服务资源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

(三)公共法律服务基层工作人员业务不熟练在推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部分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站遇到了工作人员缺乏专业操作知识、设备使用不熟练的问题。

这些问题导致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不完全,就不能够高效的服务于群众。

三、解决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具体举措及成效(一)充分发挥好现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力量充分发挥好远程通讯服务设备的作用,使县法律服务中心和各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站都具备和市局值班律师进行视讯通话的条件,以便更加高效及时的解决群众咨询的各项法律问题。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我们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当前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问题分析1. 服务资源不均衡目前,我国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分布不均,城乡差距明显。

大城市拥有较为完善的法律服务资源,而农村地区则面临缺乏律师、法律援助人员等问题,服务能力不足。

2. 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当前,公共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进一步加剧,一些不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的机构也加入法律服务行业,导致服务质量参差不齐。

一些机构为了谋取暴利,往往忽视了法律服务的专业性与规范性,给公众带来了较大的风险。

3. 法律服务需求满足不足公众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但是由于法律服务的需求量大、服务机构有限,导致一些法律服务需求得不到及时满足。

特别是一些特殊群体,如贫困群众、弱势群体等,更加需要法律援助和保护,但他们的实际获得度相对较低。

4. 法律服务体系协同不畅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各个环节之间的协同衔接还存在一定困难,导致资源的浪费和效率的降低。

例如,法律援助机构、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不够完善。

二、对策建议1. 加强服务资源配置应当加强对农村地区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的配置,提升其法律服务能力。

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支持在农村地区设立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等,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以缩小城乡差距。

2. 提升服务质量政府应该加强对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准入门槛,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对于服务质量不合格的机构,应当加强处罚力度,提高法律服务的整体水平。

3. 健全法律援助体系加大对贫困群众、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力度,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和工作机制,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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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研究作者:吴世俊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6期摘要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对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乡村法治建设的重点和难点。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有利于保障乡村公平正义、维护乡村和谐稳定、促进乡村法治建设等重大意义。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存在法律服务领域较窄、法律资源分配不均、法律人才队伍不足、评价体系不完善、缺乏资金保障等问题。

建立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长效机制,我们要从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实现法律资源分布均等化、加强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完善评价机制、提供充足资金等方面努力。

关键词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作者简介:吴世俊,贵州广播电视大学(贵州职业技术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6.082近年来,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部分政府已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乡村重点工程,也是基础工程。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如何完善是当前乡村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有利于维护乡村公平正义、和谐稳定,有利于促进乡村法治建设。

我们应当以战略的眼光,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迫切的现实需求的角度,以负责担当的政治使命感,充分认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保障乡村公平正义由于我国长期的二元化结构发展模式,城乡之间发展差距较大,农村发展速度缓慢,且发展不平衡,大多数村民还处于社会底层。

处于社会底层的村民权利受到侵害或者遇到切身利益的法律问题时,特别期盼政府能够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而得到政府的法律帮助和权利救济。

部分村民由于经济窘迫,在遇到法律问题和权利受到侵害时也迫切希望政府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是经济困难的村民享受公共法律服务,从而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村民平等享有法律服务的机会,平等享有公共法律服务待遇,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能够体现乡村公平正义。

(二)维护乡村和谐稳定法律是调节器,能够定纷止争。

村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利,能够处理好乡村不同主体之间的纠纷,化解村民之间的复杂矛盾,维护乡村和谐稳定,是平安乡村建设的重要抓手。

在这个过程中,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塑造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法治观念,帮助掌握相应的规则和方法,借助公共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把结果协调变为过程协调,在源头和过程中发现和化解矛盾,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诚然,公共法律服务是乡村纠纷和矛盾的调节器,有利于和谐乡村建设,促进乡村稳定发展。

(三)促进法治乡村建设当前,我们要建立德治、自治、法治的乡村自治体系,法治乡村建设是三治体系内容之一。

法治的基础在乡村,重点在乡村,乡村法治建设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是否实现。

在乡村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有利于加快推进乡村的法治化进程。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能够增强村民的法律意识,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表达合理的诉求,提高村干部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从整体上提升乡村的法治水平。

二、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短板(一)法律服务领域较窄公共法律服务首先是政府提供的法律服务,其次可以是政府通过向社会相关部门或组织购买的法律服务,在内容上主要包括普法教育、法律咨询、司法鉴定、公证业务、人民仲裁、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等方面。

我国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处于起步阶段,有些法律服务领域仍未开展,涉及的领域不广。

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目前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有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方面,大部分乡村未将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纳入公共法律服务。

征地拆迁、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保险等与村民有密切关系的领域法律服务没有涉入,法律服务领域范围不广,服务项目有待扩展。

(二)法律资源分配不均在我国,乡村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由于受经济发展的制约,乡村法律资源分配均,这是一个相当普遍的现象。

我国的法律资源主要集中的大中城市或县城,乡村基本上没有法律资源。

律师事务所一般都设立在县城,在乡村也很少有法律服务所。

有些乡镇的司法工作人员较少,远远满足不了村民对法律资源的需求。

法律资源分配不均,协调困难大,严重影响公共法律服务普及区域和均等化水平。

(三)法律服务人才队伍不足乡村律师人才缺乏,律师比例严重不足。

例如,恩施州共有2336个村(居),23133个村小组,平均一个律师要服务5个左右村(居),40个左右村民小组,一些律师受聘范围太大,签约单位太多,最多的签约竞达23个单位之多。

由于签约律师精力和能力有限,无法满足聘用單位的需要。

乡村法律服务工作者也严重不足,有些乡村只有2-3名法律服务工作者,一个村达不到1名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较少,乡村法律服务人员非常缺乏。

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员来看,村委会成员中具备法律知识的村干部十分有限,有些村委会成员中没有懂法的村干部。

(四)评价机制不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建设,需要有明确的评价主体、有具体的评价对象、有确定的评价内容、有科学的评价标准、有合理的评价方法等,才能得出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评价结果。

目前公共法律服务的考评主体是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存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和评价者为同一主体的现象,在评价中难以做到客观公正,评价内容不全面、评价标准不科学等问题仍未得到妥善处理。

(五)缺乏资金保障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政府需要提供足够的资金,才能为乡村购买更多的公共法律服务,才能加速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当前,政府投入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的预算较少,严重制约了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有些乡村甚至没有公共法律服务的预算,资金不足已经成为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关键问题,严重影响公共法律服务的推进。

三、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长效机制(一)拓宽公共法律服务领域随着城乡融合的快速发展,乡村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加快,乡村出现的矛盾纠纷类型呈现不同形式。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范围较窄,影响了法律服务的广度,我们要在调研的基础上了解乡村的法律服务需求,根据需求来拓展法律服务领域。

随着乡村经济发展加快,乡村的征地拆迁、土地确权、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引发公共法律服务需求的增长。

与此同时,乡村的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婚姻家庭纠纷等案件数量也在上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运行和管理过程中与村民的利益纠纷也逐渐增多。

在拓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方面,主要围绕基层社会治理、民生领域等方面进行探索。

也就是说,法律服务要关注乡村治理、村民需求。

(二)加快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建设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特点在于均等化属性,要在乡村进行法律资源平均分配,让村民平等享受政府提供的法律服务。

我们要制度相关政策措施,保证乡村法律服务均等化发展。

鼓励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向乡村倾斜,鼓励律师到乡村发展。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让法律服务进驻乡村,促进法律服务均等化发展。

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如何做好法律资源“均等配置”,是非常重要的课题之一,也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从“均等配置”出发,应当通过相关政策措施有效推动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下沉”,将城市的优质法律服务资源延伸至农村,从而使用城乡社会成员能够公平的共享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因此,乡村要从“村民共享”的理念出发,通过立法、政策等措施推动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向乡村倾斜,将大中城市的法律资源分配到乡村,使乡村村民能够真正享受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建设一支强大的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离不开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关键是解决法律主体服务村民的人员比例及分配问题,乡村的法律服务人员要达到一定的总量和人员分配达到一定的比例,才能保证乡村法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有序推进。

一方面我们要整合现有的法律人才队伍;另一方面,我们要采取鼓励性的办法扩大法律服务人才队伍,使大量的法律人才队伍进行乡村,使之发挥作用。

(四)完善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机制乡村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机制能有效提高村民对法律服务的认可度,促进乡村公共法律服务规范化发展。

乡村公共法律评价体系要明确评价主体,对服务内容和服务过程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达到促进乡村法律服务水平提升的效果。

对服务内容进行评价时,要细化各项评价指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特别要考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满意度,把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评价的一个重要标准。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评价内容应该多元化,应该包括软件设施和硬件设施。

通过对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软件设施和硬件设施进行考评,改善公共法律服务设施配置。

(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具有公共性,公共性最大的特征是政府主导,通过政府推进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要纳入政府规划,列入财政预算,政府根据每年的政府采购计划进行采购,用专项资金购买法律服务。

从事法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服务主体根据需要可纳入购买范围。

政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用专项资金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才能提高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质量。

综上所述,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在政府主导下,在乡村群众的参与下,从乡村对法律服务需求的实际出发,妥善解决法律服务领域较窄、法律资源分配不均、法律人才队伍不足、评价体系不完善、缺乏资金保障等问题。

只有这样,才能提升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水平,实现乡村公平正义,维护乡村和谐发展,使乡村真正在法治的框架下运行。

参考文献:[1]刘炳君.当代中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论纲[J].法学论坛,2016(1).[2]郭名宏.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有效推进的价值、困境与超越[J].社会科学家,2016(8).[3]司马俊莲.民族地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以恩施州“律师三进”模式为例[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3).[4]李平.公共法律服務体系建设面临的困境及对策分析——以贵州省贵阳市为例[J].中国司法,2017(7).[5]张欢欢.城乡协调发展视域下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定位与总体构建[J].智库时代,2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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