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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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8.07•【字号】沪国税四[1997]23号•【施行日期】1997.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四[1997]23号1997年8月7日)各区、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沛财税第五分局: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健全和规范本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征收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该办法下发给你们,并从1997年9月1日起实行。

原市局下发的《关于制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四(1995)6号]相应废止。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个体工商户税收的定期定额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期定额征收,是指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经过规定程序,对本办法所适用的个体工商户的一定经营时期、经营地点、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核定应纳税销售额或营业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按月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销售额,是指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在内的销售额,即不含税销售额。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核,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征管工作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征管工作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征管工作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7.16•【字号】沪国税办[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征管工作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沪国税办[2009]12号)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6月下旬,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全国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会议,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立信息管税思路,树立税收风险管理理念,健全税源管理体系,加快信息化建设,提升队伍素质,提高征管质效,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现代化。

为贯彻落实总局会议要求,大力推进信息管税,全面提高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水平,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进一步做好征管工作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如下:一、加强税收分析(一)深化拓展税收经济分析,将分析贯穿于征管全过程。

准确把握经济发展总体态势,密切跟踪宏观经济和企业经营形势变化对税收的影响。

加强对重点税源地区、重点税源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的经济税收分析,发现组织收入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从而寻求对策和手段及时加以解决,使征管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

(二)加强基础信息数据的综合利用,全面开展税源分析、税收预警分析、税收管理风险分析和政策效应分析,全面掌握影响税收收入的变化因素,增强组织收入工作的可预见性和主动性。

二、加强基础管理(一)加强户籍管理1.新办企业管理。

年内积极推进本市企业开业登记并联审批工作,最大程度地缩短税务开业登记工作时限;梳理工商登记信息,提高信息比对效率,制定利用外部门登记信息加强本市税务登记工作的意见,并纳入综合征管系统预警监控,突出重点,提高查找漏征漏管户命中率;推广身份识别系统,杜绝发生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注册登记现象发生。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杨义勤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杨义勤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杨义勤等同志职
务任免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国税任[2015]2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12.18
【实施日期】2015.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杨义勤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沪国税任〔2015〕21号)
浦东新区税务局、长宁区税务局、静安区税务局、普陀区税务局、闸北区税务局、杨浦区税务局、嘉定区税务局、金山区税务局、青浦区税务局、市税务稽查一局、三分局、市税务稽查四局、市税务稽查五局、自贸区税务分局,市局纳税服务处、征管科技处,电税中心:
经市局党组2015年11月30日讨论,决定:
杨义勤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蒋国荣任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处长、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处长;
陈耀斌任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主持工作)、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宋其峥任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长宁区分局副局长;
任书银任上海市普陀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普陀区分局副局长;
骆美娟任上海市杨浦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杨浦区分局副局长;
张淳任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2.21•【字号】沪国税征[2007]48号•【施行日期】2007.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国税征[2007]48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本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水平,健全纳税服务体系,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纳税服务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导意见。

一、纳税服务指导思想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树立责任、公平、维权理念,以纳税人为中心,以信息化为依托,以流程为导向,以引导和提高纳税遵从为目标,改进和完善纳税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公开、透明、方便、快捷的纳税服务体系,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力求做到执法规范、征收高效、成本降低、社会满意。

二、纳税服务总体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源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三、纳税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纳税服务工作应当以满足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为基点,紧密围绕征管工作实际,在纳税服务方式上突出功能性,内容上突出公开性,时间上突出及时性,手段上突出科学性,形式上突出针对性,不断拓展纳税服务的内涵和外延,深入开展纳税服务工作。

(一)加强税收宣传税收宣传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重要职责,是增强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促进依法治税和改进税收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重要途径,也是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的重要渠道。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5.13•【字号】•【施行日期】200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为进一步提高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质量和分类管理水平,市局制定了新的《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正确认识试行《暂行办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自2000年9月1日本市率先在全国实施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办法以来,我们不断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对建立和维护税收秩序产生了积极的现实意义。

但是,经分析和总结本市近几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市局认为还存在一些亟需改进和完善的问题:一是现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手段相对落后,仍以人海战术、人工评定为主,没有设计开发专门的、系统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软件,没有充分利用计算机采集到的海量信息进行自动的、客观的评定,使评定工作仍带有一定的主观片面性和随意性,导致评定结果的可信度和公正性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二是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举措对纳税人的示范和警示作用尚未充分体现。

三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重视度有逐年递减的趋势,与信用问题越来越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相背。

四是办法本身有些评定指标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据此,市局制定了新的《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重点以提高评定质量为核心,利用计算机作为评定的基本手段,切实体现评定手段、方法的先进性和科学性、评定程序的规范性和操作性、评定结果的真实性和权威性;确立以纳税人缴纳税收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正确”为重点评定指标,以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记录为依据,公正、客观地评判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状况,不断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和自觉性;着力解决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指标体系的适用性和平衡性,充分体现公平、合理和规范。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浦东新区税务局增设税务所的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浦东新区税务局增设税务所的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浦东新区税务局增设税务
所的批复
正文: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浦东新区税务局增设税务所的批复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局增设税务所编制的请示》(沪国税浦人[2008]1号)收悉。

根据你局工作需要,经研究,同意增设如下5个税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第三十税务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第三十税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第三十一税务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第三十一税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第三十二税务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第三十二税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第三十三税务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第三十三税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外高桥保税区分局第四税务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外高桥保税区分局第四税务所。

上述5个税务所机构级别均为科级,所需人员由区局内部调剂解决。

增设后,你局共有直属税务所33个,外高桥保税区分局共有税务所4个。

特此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五日——结束——。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沪国税征[2008]2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8.06.27【实施日期】2008.06.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部分失效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1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征[2008]22号)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根据市委作出的“提高审批效能,简化审批手续,推动政府管理创新”的指示,以及市政府行政审批改革的工作要求,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将自今年7月1日起作部分调整和完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场地核查程序对新办单位,改事前场地核查为事后核查。

具体为:收齐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包括承诺所提供资料属实),经基层分局审核无误,报税务登记受理处集中核准、制证后,即可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分局应在发证后7个工作日内对场地进行核实确认(包括对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场地的确认),并填写《开业登记合并事项实地调查表》。

对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收回已发放的税务登记证,并将此户作跨区迁移注销或注销处理。

对跨区迁移单位,仍实行先核场地再发证的程序。

即迁入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资料审核后,对场地进行核实,经核无误的,报受理处发证。

二、优化工作流程(一)下放部分终审权限。

即原由市财税三分局稽管科、市财税三分局领导、市局征管处终审的权限下放到登记受理处。

(二)优化流转环节。

归并、调整相关环节,使开业登记由原来的十二个环节减少到受理、信息录入、稽管科审核、登记受理处复审、终审五个环节。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私营企业从联营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私营企业从联营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私营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得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规定【标 签】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分得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沪国税四﹝1995﹞13号【发文日期】1995-05-14【实施时间】1995-01-01【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精神,结合沪地税四[1995]11号文的有关规定,对本市私营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及其他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本市私营企业投资于各类内资联营企业经营分得的税后利润和投资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分得的税后利润,在按沪财企一[1994]159号文有关规定处理后,并入企业的税后可供分配利润,再根据私营企业征收方式的不同,分别按下列规定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1.凡实行按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私营企业,其税后可供分配利润中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部分,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本市未参与联营的私营企业,也适用上述规定。

2.凡实行按带征方式征收所得税的私营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沪地税四[1995]11号文第二条第一款第3点中所指的“原郊县县城”,包括现已改制为区的浦东新区、嘉定区、宝山区和闵行区的原川沙县、嘉定县、宝山县的城厢镇和上海县莘庄地区,以及南汇县的惠南镇、奉贤县的南桥镇、松江县的城厢镇、金山县的朱泾镇、青浦县的城厢镇和崇明县的城桥镇地区。

三、个体工商户歇业后申办私营企业,若将原来经过歇业清理的库存货物再投资于新办的私营企业,则不论原个体户实行何种征收方式,这部分期初货物均不能分离出期初进项税额作为私营企业的抵扣税额。

四、本规定除第一条第2点从1995年5月1日起执行外,其余均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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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税务登记户管信息资料进行清理的通知【标 签】税务登记,户管信息资料,清理【颁布单位】上海地市县单位【文 号】浦税稽﹝2001﹞28号【发文日期】2001-03-28【实施时间】2001-03-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登记各税务分局: 为厂加强税收基础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税收户管信息共享,保证户管信息资料的上下统一、完整,为税收征管提供第一手资料,真正做到家底清、数据准、信息新,在征管中发挥“耳聪目明”的作用,区局决定对新区户管信息资料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目前各分局存在税收户管基础信息资料不全面、不完整和户管标识不尽一致,以及户数不清的情况,严重影响各项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

为此,区局要求各分局对小型机中内存的税收户管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全面核对,并进行修改更新;对小型机中户管资料信息的户管标识按区局统一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现将此次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各方配合。

这次户管清理工作是新区税务局建局以来规模最大,涉及面最广的一次户管清理,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各分局应由一名分管局长重点抓此项工作,明确稽管科作为这次工作的牵头和组织落实部门,具体协调和抓好此项工作。

分局要根据本单位部门分工情况,把户管清理工作中的《信息表》的发表、收表、审核、计算机数据核对、修改、录入等各项工作落实到有关科所和部门,从组织安排上有效地保证这次户管清理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宣传发动,全面落实。

户管清理工作涉及到所有内外资企事业单位纳税人,需要纳税人支持和配合,因此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是搞好户管清理工作的关键。

第一,新区税务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通力合作,精心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工作。

第二,利用办税服务厅的电子大屏幕、触摸屏、告示栏等各种宣传媒体进行宣传,使纳税人对加强户管基础资料管理,提高申报质量有充分的认识。

第三,税务部门的各受理窗口,对纳税人要加强服务,多做宣传解释,在保证做好日常征收管理工作的同时,按质按量按时完成户管清理工作。

三、户管基础信息资料的清理要求。

1.各分局在4月份的税收报缴期内向纳税户分发《企事业单位基础信息表》(填表说明)和通知,请纳税户如实填列企业最新的基础信息并附有关证照复印件,在4月20日前送所属税务所。

2.各税务所在4月30日前将《企事业单位基础信息表》内容与证照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造具清册,报分局户管管理部门。

3.分局户管管理部门在5月20日前逐户将纸质资料核对小型机中的信息,如有差异应及时修正,做到户管信息内容最新化。

4.在核对、清理户管数据资料的同时,对各类“暂挂户”的信息资料也要相应的进行一次清理,对“非正常户”按浦税稽[2000]43号文规定程序进行清理,按规定在计算机内做好“非正常户”标设,记录完整的各种欠税、欠票情况。

5.各分局在5月份(6月1日上报)的户管数据传递中,应为核对、修正后的最新数据信息。

6.各分局对《信息表》及有关资料要进行装订归档,以备检查。

四、户管标识统一设定要求。

1.一般纳税人标识 “A”为一般纳税人;“B”为小规模纳税人;“C”为限期改正企业;“D”为双停企业,即未参加一般纳税人年检的企业。

2.正常纳税户标识 “0”为正常户;“1”为注销户;“2”为非正常户。

(1)注销户标识 注销户主要分四种情况:“01”正常解散、破产、撤销;“02”迁到外区;“03”工商吊销执照;“04”其他。

(2)非正常户标识 非正常户分四种类型:“A”为停业请假户;“B”为长期不申报户;“C”为待歇业户;“D”为一年以上未申报户(即死户)。

3.信用等级标识 “A”为评定为A类信用等级的纳税户;“B”为评定为B类信用等级的纳税户;“C”为评定为C类信用等级的纳税户。

4.重点户标识 “Y”表示重点户,指上年上缴税款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纳税企业;“N”表示非重点户。

5.申请核发税务情况标识 “1”为发税务登记证的企业;“2”为发注册税务登记证的企业。

6.核算方式标识 “0”为非独立核算;“1”为独立核算。

五、户管基础信息的检查 区局将在5月底组织开展对各分局户管清理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的内容包括:发表户数,收表户数,纸质资料与小型机数据资料信息的一致性,各类标记的准确性,并将检查结果列入年终考评。

户管数据资料的完整、准确,是实现户管联网,数据共享的前提,各分局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开展户管清理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企事业单位基础资料信息表 2.通知 3.填表说明附件2: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通知各位纳税人: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加强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之间的联系和沟通,使税务部门能更好地为广大纳税人服务,新区税务局决定对纳税人的户管信息资料进行一次全面核对更新。

请广大纳税人如实填写《企事业单位基础资料信息表》,要求自领表之日起十天内送交所属分局税务所专管员审核,同时携带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3.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 4.企业代码证书复印件; 5.法人代表人,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特此通知附件3:填表说明 一、“纳税人名称”按营业执照、事业单位证书、社会团体证书上的“名称”填写,无上述证照的单位按批准单位设立的证件、文件、证明上的名称填写。

二、“单位统一代码”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上的“代码”填写。

三、“核算方式”按“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划分填写。

四、“登记注册类型”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其他”划分填写。

五、“所属行业”填写行业名称,按下列行业类型划分填写:农林牧渔业,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讯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科教文卫业,其他行业。

六、“主管部门”指纳税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若无“主管部门”,则不需填写。

七、“隶属关系”按中央企业、市属企业、区属企业、县届企业、乡镇属企业、村属企业、外地来沪企业、其他企业划分填写。

八、“注册地址”按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单位设立的有效证件、文件、证明上的“地址”填写。

九、“生产、经营地址”指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该地址不论是否与“注册地址”一致,均要填写。

十、“邮政编码”、“电话”或“联系电话”按表上的不同地址或住所所在地的邮政编码、电话或联系电话填写。

十一、“经营方式”按生产、批发、零售、加工、代购、代销、服务等方式填写。

十二、“从业人数”填写本单位的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临时聘用)的人数。

十三、“生产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或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的内容填写。

十四、“董事长”、“总经理”填写董事长以及总经理的姓名。

十五、“法人代表(负责人)”按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单位设立的证件、批文上的内容填写。

十六、“财务负责人”指纳税人的财务会计主管,“办税人员”指经税务机关培训合格并核发合格证书的办税人员。

十七、“开户银行情况”按以下内容填写:纳税人必须将所有开户银行情况填报税务机关,并要求将基本账户、纳税专户开户行情况与其他开户行情况分列填写。

十八、“注册资本”按营业执照等证件、证明、文件上的内容填写。

十九、“投资总额”按纳税人实际投资额填写。

二十、“注册资本投资情况”按验资单位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其他有效证件、批文上的内容填写。

其中:投资人是自然人的,填写其身份证件名称、号码;投资人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的,填写其证件或批文的名称、号码。

二十一、“工商登记情况”按营业执照上的内容填写,“证件号码”是指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

二十二、“事业单位登记情况”按人事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证书上的内容填写。

二十三、“社会团体登记情况”按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证书上的内容填写。

二十四、“其他部门批准情况”是指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事部门、民政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批准单位设立情况。

二十五、“总机构登记信息情况”由总机构的所属分支机构在申办税务登记时填写。

二十六、“分支机构登记信息情况”由总机构在申办税务登记时填写其所属分支机构的情况;若不够填写,则按表格要求的内容附页填报。

二十七、“E-mail地址”是指纳税人如属上网单位并有具体网址的,须填写“E-mail”的详细地址。

二十八、“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形式”按财政部门批准的收支形式,在对应的栏目里打“√”。

二十九、“收费许可情况”按以下内容填写:凡纳税人有属于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收费的,应填写收费许可证件名称、所有收费项目名称和标准的情况;若不够填写,则按表格要求的内容附页填报。

三十、“备注”栏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

三十一、本表一式三份,纳税人填写完毕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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