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南京市建设工程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南京市建设工程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南京市建设工程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 具有南京市建设工程初、中级职称评定委员会公布的岗位所属专业技术职称条件;
2. 具有本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3. 具有从事本专业工作经验满足南京市建设工程初、中级职称评定委员会公布的工作年限要求;
4. 具备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工作;
5. 具备相关专业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6.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7. 具备其他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相关的条件。
具体的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还需参考南京市建设工程职称评定委员会公布的文件和相关规定,在申请时需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资格认定和审核。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03•【字号】宁政发[2004]238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4]2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三日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分包行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以下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南京市建筑工程局(以下简称“市建工局”)负责对本市的施工分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受其委托负责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溧水县、高淳县建筑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施工分包建筑业企业实行信用管理制度。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本市从事施工分包活动应当按照本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市建管处领取本企业的信用手册,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本企业基本情况信息。
市建管处应当对企业基本情况认真核实,并在信用手册中真实记录该企业承揽工程、合同履行、奖惩和企业变更等信用信息,根据企业的信用信息对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作出信用评价。
南京中级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2023

第一部分:南京中级职称评定条件1.1 了解南京中级职称评定的基本情况在南京,中级职称评定是指晋升到中级职称的过程,是对职称申报者所取得的学术、科研、教学、技术等各方面业绩的综合评定。
申报者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才能顺利通过评定,并获得中级职称。
1.2 南京中级职称评定的基本条件南京中级职称评定需要申报者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申报者应当具有正式编制的南京市高校教师、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南京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在南京市工商企业单位担任技术职务,且已连续工作满6年以上。
- 申报者在本科教学、科研和工程技术等方面应当取得一定的成绩,并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
- 申报者在职称评定前,需要通过南京市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变更考试。
1.3 提交材料的要求在申报南京中级职称时,申报者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材料,包括个人简历、代表作、业绩材料等。
这些材料需要详实、完整,且符合评定要求,以便评审专家对申报者的业绩进行全面评定。
第二部分:南京中级职称评定流程2.1 评定流程的基本步骤南京中级职称评定的流程大致分为申报、初审、评审、公示、考核等几个环节。
申报者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逐步提交材料,并接受组织的评审和考核。
2.2 初审和评审的要点初审和评审是整个评定流程中的关键环节。
初审主要是针对申报者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是否符合评定条件。
评审主要是专家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定对申报者的业绩进行评定和打分。
2.3 公示和考核的重要性公示是对评审结果的公开和透明,申报者和社会公众可以了解评定结果。
考核则是对通过初审和评审的申报者进行面试或答辩,以检验其业绩和综合素质。
第三部分:个人观点和理解3.1 对南京中级职称评定的看法南京中级职称评定作为对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一种认可和肯定,是对他们多年来工作业绩的综合评定。
通过这样的评定机制,可以更好地激励人们在各自领域中不断进取,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绩水平。
3.2 对于申报者的建议在申报南京中级职称时,申报者需要充分准备个人材料,真实反映自己的学术、科研、教学、技术等方面的业绩。
南京市建设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南京市建设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资格标准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有关标准、规范,了解本专业领域发展动态,具有实践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技术问题,能对自己的工作经验和技术成果进行理论论述;能够运用计算机获取信息,在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创新开展工作。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城乡规划、建筑结构设计、装饰装潢、给排水、供热通风与空调、风景园林、城市道路与桥梁、城市燃气、电气、勘察、测绘、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工程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条政治、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认真履行聘约,胜任本职工作。
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从业)以来至少有1次年度考核为“优秀”。
任现职(从业)以来,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受到警告处分者,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一)取得国民教育学历,申报工程师(建筑师、城市规划师)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大学专科以上学历4年以上。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或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在企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1年以上。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1]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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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1]20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江宁、栖霞、雨花台、六合、浦口、高淳、溧水等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所在区县立项的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消防、环保、技术监督、人防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同做好工程质量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积极开展创优质工程活动,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保证金集中监管的制度,提高工程质量。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执法检查的活动。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24•【字号】宁建法字[2008]274号•【施行日期】2008.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建法字[2008]274号)市市政公用局、市园林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各区县建工(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和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实施办法》(苏建管企[2007]45号)等规章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为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国家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和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实施办法》(苏建管企[2007]45号)等规章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质许可权限和申请(一)许可权限1、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除房屋建筑工程以外的施工队伍资质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的施工队伍资质管理工作,按《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实施办法》执行。
2、根据国家建设部部令规定,市建委负责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⑴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⑵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三级资质);3、混凝土预制构件、商品混凝土、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市政养护维修和凿井工程等5项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由南京市建委负责审查,报省建管局公布结果,颁发资质证书。
宁建规字〔2012〕3号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文件宁建规字〔2012〕3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增值,结合本市实际,我委修定了《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抄报:省建设厅、省建管局抄送:市建委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结构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幕墙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部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管理除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外,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委托项目管理公司),项目负责人应经法人任命,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同时还需具有在本地区担任过类似工程项目负责人的经历,无此经历者在任职前需进行相关培训。
第五条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部主要质量管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是本单位职工(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工资关系,除退休人员外还应有社会保险关系),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经法人任命。
第六条一名项目经理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
项目经理部的管理人员应齐全配套,人员数量和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并持证上岗:1、每个工程项目应配备一名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和至少一名专职质量检查员。
2、对于30层以上(含30层)或高度超过100m或建筑面积大于50000㎡的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程师)职称应为高级工程师及以上,并应配备设备安装的专职质量检查员。
第七条一个总监理工程师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监理工作。
有关职称评定的通知

关于职称初定、评审的通知各部门:根据《2015年南京市职称工作要点》(宁职称办[2015]15号),结合《南京市建筑施工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宁职称字〔2014〕26号)、《南京市建设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宁职称字〔2014〕27号)文件,经研究,我公司就2015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公司所有符合条件人员二、申报时间因申报年限要求与毕业时间有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于符合初定条件的申报工作公司于7月1日~7月15日集中办理;符合评审条件的申报提交时间以主管局的为准,具体上报时间另行通知。
为保证工作有序开展,请拟申报人员提前做好资料准备。
三、初定条件1、初定助理工程师获得中专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一致,符合相关职称初定条件者,可初定职称,同一学历仅可初定一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中专毕业生,任技术员满四年或未认定技术员参加工作满六年,必须参加考核,考核合格才能成为助理级职称资格。
2、大专毕业生,三年工作经验,可认定助理级职称资格。
3、本科毕业生,一年见习期满后,可认定助理职称资格。
2、初定工程师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四、报考助理工程师不符合初定条件的,均应参加国家、省或市统一举行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科以下同一学历晋升员级及助理资格,按照初定一次,考试一次的原则办理),报考需满足一下条件之一:1、中专毕业,初定员级资格且满4年,其中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或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2、专科毕业,初定员级资格且满2年,其中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
3、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
4、其他不具备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即毕业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各类国民教育有效学历毕业生。
五、中、高工程师评审相关注意事项(一)、职称计算机考试评定中、高级工程师需满足职称计算机相应要求,不满足条件者可报名参加职称计算机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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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本通知从2015年01月01日起执行〕2014-04-08 点击次数:52346宁职称字〔2014〕27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有关单位:现将《南京市建设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2014年3月17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年3月17日印发共印5份南京市建设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总则第一条资格标准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有关标准、规范,了解本专业领域发展动态,具有实践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技术问题,能对自己的工作经验和技术成果进行理论论述;能够运用计算机获取信息,在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创新开展工作。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城乡规划、建筑结构设计、装饰装潢、给排水、供热通风与空调、风景园林、城市道路与桥梁、城市燃气、电气、勘察、测绘、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工程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条政治、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认真履行聘约,胜任本职工作。
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从业)以来至少有1次年度考核为“优秀”。
任现职(从业)以来,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受到警告处分者,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一)取得国民教育学历,申报工程师(建筑师、城市规划师)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大学专科以上学历4年以上。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或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在企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1年以上。
3、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后,在企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1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考核合格者,可初定工程师(建筑师、城市规划师)专业技术资格:1、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职称计算机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四)取得省人社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五)取得市人社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六)取得《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
第六条继续教育要求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列》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第七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一)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对所从事的专业理论有一定研究。
(二)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法规和政策。
(三)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四)能对一般技术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新技术应用及技术开发的方法或路径。
(五)了解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与趋势。
第八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任现职(从业)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城乡规划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参加过区级以上城乡规划科研项目,其研究成果通过评审鉴定。
2、参加过区级规划或区级以上城市总体规划或规模与之相当的开发区、科学园区总体规划设计。
3、参加过2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交通规划,或参加过市级风景区、旅游区、文物古迹区专项规划2项以上。
4、主持编制过1个居住区级或2个小区级用地规模以上的各类详细规划。
或参加编制过2个居住区级或4个小区级用地规模以上的各类详细规划。
5、组织主持编制过3万人口以上的城镇总体规划l项以上。
6、参加起草或编制国家、行业或地方技术标准、规划和规程。
(二)从事建筑(装饰、装潢)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从业)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参加并完成区级以上科研项目,其研究成果通过评审鉴定。
2、参加过中型以上工业建筑工程设计项目1项或二级工程2项以上。
3、参加过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2项以上。
4、参加起草或编制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标准图集。
(三)从事工程(结构、岩土工程、测绘、风景园林、城市道路与交通、给水排水、城市燃气、供热通风与空调、电气、建筑智能化、建筑材料等)设计、科研、施工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从业)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参加过区级以上科研项目,其研究成果通过评审鉴定。
2、参加过中型以上工业建筑设计项目1项或小型工程2项以上。
3、参加过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2项以上。
4、参加起草或编制过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规范、规程和标准图集。
(四)从事建设工程科技管理(含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建筑经济、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从业)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参加过区级以上科研项目,其研究成果通过评审鉴定。
2、参加过1以上项中型工业建筑工程项目或2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主要实施文件的编制工作。
3、参加过1项以上中型工业建筑工程项目或2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4、参加过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并在工程中推广应用。
5、参加过2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或3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的科技管理工作,任务完成好。
6、独立编写2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的招标书、投标书。
7、参加起草编制过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规范和规程、标准图集。
第九条业绩成果要求任现职(从业)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区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优秀设计(含优秀勘察、优秀建筑软件、优秀标准设计)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
(三)市(厅)级以上优质工程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业务骨干参加市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五)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先进技术和经验,有较大创新和突破,取得社会、经济效益,经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获得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或奖励。
(六)解决设计、施工中的较复杂疑难类技术问题,在处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中,措施得当,效果显著,经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七)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第十条论文论著要求任现职(从业)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研究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出版本专业著作,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结合本专业工作实际,撰写有一定水平的研究论文、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
其中,在本专业领域公开刊物(须有ISSN和CN刊号)或本行业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1篇以上。
第四章破格条件第十一条破格申报条件任现职(从业)以来,业绩突出,在本专业学术和技术领域有较大贡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破格申报: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不满4年,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一条。
第十二条破格评审条件任现职(从业)以来,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相应奖项)或区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
(二)获得劳动模范等市级以上综合表彰。
(三)负责完成市(厅)级以上重点项目的研究、设计或发明、引进、转化技术创新成果(专利)并用于生产实践,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有关专家鉴定认可。
(四)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有关项目并获得市级以上优质工程(结构)等奖项(前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申报建设工程专业中级资格应提交规定的材料,并按个人申报(含网上申报)、单位推荐、各级职称主管部门审核、专业评审(破格面试)、公示、市人社局行文批复等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大学专科以上申报人员须提供省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第十五条本资格条件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论文等取得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的上一年年底。
申报人员须提供在本单位缴纳养老保险1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还需提供与业绩成果相对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冠以“以上”的均含本级。
其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年限以专业技术职务聘书为依据。
第十七条本资格条件中“本专业”均指建设工程专业,“相近专业”为工科类应用型专业。
“任现职(从业)以来”中的“从业以来”仅适用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以近五年为主。
第十八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及考试条件(一)初定建筑、城市规划专业等工程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同一学历只可初定一次: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或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可初定技术员资格。
2、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通过初级考试取得技术员资格并受聘技术员职务4年以上;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通过初级考试取得技术员资格并受聘技术员职务2年以上,可初定助理工程师(助理建筑师、助理城市规划师)资格。
3、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或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初定助理工程师(助理建筑师、助理城市规划师)资格。
(二)申报建筑、城市规划专业等工程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相应的学历及专业工作年限要求,但所学专业与岗位不一致;或同一学历已初定过;或要求转换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系列的,均须通过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