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机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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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驻日本政府机关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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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各部门称谓

日本各部门称谓

日本各部门称谓日本的省相当于我们的部,省的长官可以称“大臣”,相当于“部长”;厅的级别比省低,相当于我们的总局。

还有,防卫厅已经升格为防卫省。

内阁官房:(日文:ないかくかんぼう;英文:Cabinet Secretariat)相当于我们中央书记处、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综合职能,但职权更大些。

是日本内阁所置的行政机关,负责整理阁议(内阁会议)事项、内阁的庶务,以及对各部门的施政做出总合调整。

内阁官房长官兼国务大臣,是首相的左右手,往往会参与首相的组阁过程。

国家公安委员会:相当于我们的公安部。

警察厅只不该委员会下属的一个部门。

总务省:(そうむしょう、Ministry of Internal Affairs and Communications)其主要管理范围包括了行政组织、公务员制度、地方行财政、选举制度、情报通信、邮政事业、统计等。

厚生劳动省:是日本负责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的主要部门,厚生劳动省设有11个局,主要负责日本的国民健康、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提供、药品和食品安全、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弱势群体社会救助等职责。

以及7个部门,在卫生领域,其涵盖了我们的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劳动社保部的医疗保险、民政部的医疗救助、国家质检总局的国境卫生检疫等部门的相关职能。

国土交通省:(Ministry of Land, Infrastructure, Transport and Tourism)其业务范围包括国土计划、河川、都市、住宅、道路、港湾、政府厅舍营缮的建设与维持管理等。

相当于我们的国土资源部、交通部、水利部、铁道部等部门。

外务省:相当于我们的外交部。

防务省:相当于我们的军委和国防部。

防务厅已经升级为防务省了,也相当于一个部了,本来厅的级别较低些。

防卫厅升级为“防卫省”后将从原先所属的内阁府独立出来,升格为与外务省、财务省等11个省平级的机构;防卫大臣将拥有和其他大臣一样的权限,可直接要求召开与防卫问题有关的阁僚会议,直接提出防卫预算;此外,在行动上,“防卫省”在发布“海上警备行动”等命令时,可以直接要求内阁召开会议予以批准。

1日本宪政体制

1日本宪政体制

选制改革评估
投票率下降 竞选经费未曾减少 对小党不利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六)日本政党
日本是亚洲近代史上最早出现政党的国家之 一,实行多党制,但长期由一党执政。日本 主要政党可分为保守政党、革新政党和中道 政党3种类型。
日本政党
政党体系 1. 2004年,参议院选举,自民党114席,民主党 79席,公明党24席,共产党9席,社会民主党8席。 2. 2005年大选,政党在众议院席次分别为:自民党 296席,民主党113席,公明党31席,共产党9席, 社会民主党7席,国民新党2席。自民党人数过半, 仍与公明党组联合政府。 3.2009年8月30日举行的众议院选举中,自民党遭 遇历史性惨败,议席由选前的300席急剧 缩水至 119席,减 少60%
1867年大政奉还,王政复古,敲响幕府丧钟 民权运动是推动民治宪法的动力 1882年伊藤博文为首的宪法调查团,赴欧考察,以普 鲁士宪法为蓝本,主张绝对君主制 。1885年,设立
内阁,伊藤博文任首任总理大臣。 1886年明治天皇命伊藤博文、井上毅等人秘密起 草宪法。同年5月,成立枢密院以审议和修改宪法 草案及其附属法律草案。 1890年11月29日由明治天皇宣告明治宪法正式生 效。
(二)日本国会—立法权 日本国会
(二)修宪倡议权:为防止某些个人或者集团利用 修宪倡议权: 手中权力篡改宪法, 日本国宪法》 手中权力篡改宪法,《日本国宪法》规定了修改宪 法的特别程序。该宪法第96条规定 宪法的修改, 条规定, 法的特别程序。该宪法第 条规定,宪法的修改, 必须经过国会两院全体议员三分之一的赞成, 必须经过国会两院全体议员三分之一的赞成,由国 会创议,向国民提出,并得其承认。此种承认, 会创议,向国民提出,并得其承认。此种承认,必 须在特别国民投票或国会规定的选举时进行投票, 须在特别国民投票或国会规定的选举时进行投票, 必须获得半数以上的赞成。 必须获得半数以上的赞成。宪法的修订在经过前述 承认后,天皇立即以国民的名义, 承认后,天皇立即以国民的名义,作为本宪法的组 成部分公布。对宪法的一切修改, 成部分公布。对宪法的一切修改,不同其内容如何 均交付国民表决这一点, 均交付国民表决这一点,被认为是战后日本国家政 治三项基本原则中的国民主权的具体体现。 治三项基本原则中的国民主权的具体体现。

内阁

内阁
但是,明朝内阁首辅不是事实上的宰相,因为明朝内阁始终不是法定的中央一级的行政机构或决策机构,只 是为皇帝提供顾问的内侍机构。阁臣的升降由皇帝决定,职权的大小依皇帝旨意而定,票拟是否被采纳最终还得 取决于皇帝批红(批准)。
清பைடு நூலகம்入关后,仍沿用明代内阁制,但内阁权力开始消减,到雍正时期,设立军机处取代了内阁,至此内阁成 了摆设。
西方
西方
美国奥巴马内阁英文Cabinet的译名。原意为“内室”或“密议室”。某些国家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中央政 府的名称。在内阁制的资本主义国家,内阁是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某个政党单独组成,或由议会中构成多数席 位的几个政党联合组成,由国家元首任命。内阁最初始于英国,由英王的枢密院外交委员会演变而来,十七世纪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在英王威廉三世时,枢密院外交委员会已有内阁之称。1717年以前,内阁会议习惯上由英 王主持,1717年之后,当时英王乔治一世由于不懂英语而不再主持内阁会议,于是内阁会议改由一名大臣主持, 这样就产生了首相职务,并逐渐形成了英王不得参加内阁会议的惯例。这实际上是反映了英国资产阶级在革命后 对英王权力逐步限制和削弱。一般认为,正规的内阁制始于英国1721年成立的以罗伯特·沃波尔(1676—1745年) 为首的内阁。但直到1900年,英国议会的布告中才第一次出现内阁一词,1937年通过的《国王大臣法》,内阁这 一名称才正式有了法律依据。以后,内阁这一形式,为许多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成为这些国家的最高国家行政 机关。内阁首相(总理)就是政府首脑。一般来说,所有政府大臣(部长)都是内阁阁员。但在英国,内阁是政 府的领导核心,通常由外交、财政、国防、内政以及大法官等主要政府大臣组成,并不包括所有的政府大臣。参 加内阁的大臣称为阁员大臣,其余的政府大臣则称为非阁员大臣。

试析日本中央政府机构及其改革

试析日本中央政府机构及其改革

试析日本中央政府机构及其改革?一、日本中央政府机构的基本情况(一)日本中央政府实行责任内阁制《日本国宪法》规定,内阁制是政府以国民代表会议为基础,两者之间保持合作与保障均衡关系的统治方式。

内阁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中枢机关和最高机关;内阁即中央政府,对国会负责。

内阁由总理大臣(首相)和分管各省、厅(部)的国务大臣组成。

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提名,天皇任命,其他内阁成员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免,天皇认证。

内阁的权限:处理城市执行法律,总理国务,处理对外关系;按照法律的规定,掌管有关官吏任免等事务;编制并向国会提出预算;制定与实施宪法和法律所需要的政令等行政法规;决定大赦、特赦、减刑及免刑等。

(二)中央政府内设机构设置日本内阁内设如下三类行政组织机构:内阁辅助机构、总理府及其下属机构、行政省。

1、内阁的辅助机构包括内阁官房、内阁法制局、人事院和安全保障会议等,主要任务是辅助总理达成,协助内阁工作,审理有关提交内阁进行决策的事项。

2、总理府及其下属机构:总理府是由总理大臣亲自担任首长的行政机关,是统一政府各部政策的重要官厅。

总理府除本府外,还包括直属机构和委员会、厅。

3、行政省即中央政府的部级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省的行政管理职权和机构设置均由省厅《设置法》明确规定,保持相对稳定。

日本国成立了相对独立于内阁的会计检查院,它的地位由宪法和《会计检查院法》确认,负责对国家的收入和支出的决算进行检查、对国家的会计工作进行一般监督的机关。

实用文档二、日本中央行政组织的结构特点和管理体制的基本特征(一)、日本行政组织的结构特点日本内阁行政组织结构分为府、省、厅、部、课诸多层次。

有以下四方面的结构特点:1、实行次官制。

次官包括政务次官和事务次官。

政务次官是执行带有政治性任务的官吏,事务次官是指经国家考选任用,不因政党内阁的更迭而变动的官吏。

2、实行参事官制。

根据《国家行政组织法》规定,在管房、局、部特别必要的情况下可设立专门管理一部分工作的职务以分担局所管理的部分事务的职责。

日本的政治制度

日本的政治制度

日本的政治制度
日本的政治制度是一个君主立宪制的民主国家。

日本的政治制度主要由宪法、君主、内阁和国会四个主要组成部分构成。

首先,日本的宪法是1947年颁布的,它规定了日本政府的基
本政治制度和国民的基本权利。

日本宪法实行君主立宪制,日本天皇是国家的象征,对国民没有实际的政治权力。

宪法还确立了基本的人权保障和市民的基本权利。

其次,日本政治制度中的君主是天皇,他的角色主要是象征国家和团结人民的。

日本天皇作为国家元首,没有实际的政治权力,但在日本社会中具有很高的地位和影响力。

再次,日本内阁是日本政府的行政机关。

内阁总理大臣是内阁的首长,由国会选举产生。

内阁总理大臣是日本政府的最高领导人,负责国家的政治事务和行政管理。

内阁还包括各个部门的部长,负责具体的行政工作。

最后,日本的国会是国家的立法机关,由两个议院组成,分别是众议院和参议院。

众议院是由公民选举产生的,代表全国人民的利益。

参议院则是由选举和任命产生的,代表地方政府和国民的利益。

国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法律、审查政府预算和行政工作等。

除了这些主要的组成部分外,日本政治制度还包括一些其他的重要机构和制度,如日本的最高法院、政党制度、选举制度等。

总的来说,日本的政治制度是一个相对稳定和成熟的民主政治制度。

尽管在过去的历史中经历了一些挑战和调整,但日本的政治制度在保障人权、民主法治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其他国家相比,日本的政治制度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既有传统的君主制元素,同时又具备现代民主制度的要素,实现了一种独特的政治制度模式。

中日政治制度比较

中日政治制度比较

中日比较
中国 日本
五星红旗
• 国旗中的大五角星代表中国共 产党,四颗小五角星代表工人、 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 阶级四个阶级。旗面为红色, 象征革命,星呈黄色,表示中 华民族为黄色人种。五颗五角 星互相联缀、疏密相间,象征 中国人民大团结。每颗小星各 有一个尖角正对大星中心点, 表示人民对党的向心之意。 旗上的五颗五角星及其相互关 系象征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人 民大团结。星用黄色是为着在 红地上显出光明,四颗小五角 星各有一角正对着大星的中心 点,表示围绕着一个中心而团 结。
主席的选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 任主席的职位。
国家的象征————天皇
• 现在的日本天皇并没有什么实权,主要是为了保留日本文 化的一部分,而西方人也对此有很大的兴趣,能够增加旅 游的收入日本这个国家有点意思,天皇基本上都是被架空 的,可以说是臣民的精神领袖。而实际掌握实权的就是和 天皇家有姻亲关系的那几大家族,源氏、平氏、藤原氏、 北条氏等,源氏、平氏、藤原氏都是天皇家直系亲属,都 是赐的姓氏。平安时代末期,经过源平合战,源赖朝建立 镰仓幕府。镰仓就在相模小田园附近。北条时政——源赖 朝的老丈人,当时是源赖朝手下的大将,他利用女儿北条 政子和源氏结成了姻亲,后来源灭平,在赖朝死后北条时 政便以执政形式控制了将军家的权利,最后干脆杀了赖朝 的儿子源实朝,根本上废掉了将军这个职位,但是以后的 镰仓将军仍称执权不称将军,因为有规定只有源氏才能当 将军。

情报机构

情报机构

各国情报部门的名称和职能美国对外情报:中央情报局(CIA)。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为对付冲突而设立的美国情报组织——战略服务局(OSS)被撤销。

该组织的许多分支机构被分到政府其他部门。

因此,X—2(反情报)和秘密情报分部改为战略服务分队划归陆军部,研究和分析部则被重新分回国务院。

不久后,杜鲁门总统成立了国家情报局及其行动机构,即中央情报组(CIG),以协调并核对这些报告。

中央情报组既是协调机构,也负责情报搜集。

后来才扩展为局-中央情报局(CIA)。

中央情报局具有五种职能:1.向国家安全委员会提供政府各部门和机构有关国家安全方面情报活动的情况;2.向国家安全委员会提供协调政府各部门和机构有关国家安全方面的情报活动的建议;3.联系和评价有关国家安全的情报,为政府内部适当传播情报,在适当的地点提供有用的机构和设施;4.为现存情报机构的利益,从事共同关心的辅助服务,以便更有效、更集中地执行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决定;5.履行影响国家安全的有关情报的其他职能和义务,以便国家安全委员会能随时进行指导。

反情报:联邦调查局(FBI)。

美国联邦调查局于1908年成立,原名司法部调查局,1924年改为现名。

它原是美国司法部下属的主要为执法收集情报的部门。

近年来权力有所扩大,主要负责美国国内的反间谍和重大刑事案件侦破工作。

2002年5月30日,美国政府宣布取消对联邦调查局原定的一些限制,扩大这个机构在国内调查和监视公众的权力,以进一步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

根据政府新的授权,联邦调查局特工以后可以对国内任何因特网站、图书馆、教堂、公众集会甚至政治组织进行监视。

同时,联邦调查局在国内的各分支机构可以不必经过总部同意就启动有关调查程序。

军事情报:国防情报局(DIA)。

美国国防情报局是美国情报机构中最神秘的一个部门,具体的人员和预算现在都不为外界所知。

是根据1961年8月1日的美国国防部命令成立的。

主要负责:满足国防部主要部门的情报要求;管理国防部的所有自动化数据处理项目和情报机构;建立并管理军事图像的处理、扩印、译释和分析设施,以及建立为整个国防系统服务的图书馆情报机构;对配属或包括在国防情报局内的国防部情报资源进行组织、指导、管理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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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名称首长名称设置法源、备注等
内阁内阁总理大臣日本国宪法、内阁法。

内阁官房内阁官房长官内阁法
内阁法制局内阁法制局长官内阁法制局设置法
安全保障会议安全保障会议议长安全保障会议设置法
人事院人事院总裁国家公务员法。

属内阁管辖。

内阁府内阁总理大臣内阁府设置法
北方对策本部北方对策本部长内阁府设置法。

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金融危机应对会议金融危机应对会议议长内阁府设置法。

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食育推进会议食育推进会议会长食育基本法。

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少子化社会对策会议少子化社会对策会议会长少子化社会对策基本法。

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高龄社会对策会议高龄社会对策会议会长高齢社会对策基本法。

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中央交通安全对策会议中央交通安全对策会议会长交通安全对策基本法。

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犯罪被害者等施策推进会议犯罪被害者等施策推进会议会

犯罪被害者等基本法。

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自杀综合对策会议自杀综合对策会议会长自杀对策基本法。

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消费者政策会议消费者政策会议会长消费者基本法。

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国际和平协力本部国际和平协力本部长联合国维和行动协助法。

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日本学术会议日本学术会议会长日本学术会议法。

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官民人材交流中心官民人材交流中心长国家公务员法。

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宫内厅宫内厅长官内阁府设置法、宫内厅法。

虽不是内阁府的直属局,却是“内阁府的组成部分”(内阁府设置法第48条)。

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交易委员会委员长内阁府设置法、禁止垄断法。

“属内阁总理大臣管辖”。

国家公安委员会国家公安委员会委员长内阁府设置法、警察法。

警察法。

“属内阁总理大臣管辖”(同法第4条第1项),“为管理警察厅”(同法第5条第2项)的内阁府之直属局。

委员长由国务大臣担任。

(同法第6条)。

警察厅警察厅长官警察法。

国家公安委员会之特别机关。

金融厅金融厅长官[1]内阁府设置法、金融厅设置法。

内阁府之直属局。

消费者厅消费者厅长官[2]内阁府设置法、消费者厅及消费者委员会设置法。

内阁府之直属局。

总务省总务大臣总务省设置法
中央选举管理会中央选举管理会委员长总务省设置法。

总务省之特别机关。

政治资金优化委员会政治资金优化委员会委员长政治资金规正法。

总务省之特别机关。

公害等调整委员会公害等调整委员会委员长公害等调整委员会设置法。

总务省之直属局。

消防厅消防厅长官消防组织法。

总务省之直属局。

法务省法务大臣法务省设置法
检察厅检察总长法务省设置法、检察厅法。

法务省之特别机关。

公安审查委员会公安审查委员会委员长公安审查委员会设置法。

法务省之直属局。

公安调查厅公安调查厅长官公安调查厅设置法。

法务省之直属局。

外务省外务大臣外务省设置法。

在外公馆在外公馆长外务省设置法。

外务省之特别机关。

财务省财务大臣财务省设置法
国税厅国税厅长官财务省设置法。

财务省之直属局。

国税不服审判所国税不服审判所长国税通则法。

国税厅之特别机关。

文部科学省文部科学大臣文部科学省设置法日本学士院日本学士院院长日本学士院法。

文部科学省特别机关。

地震调查研究推进本部地震调查研究推进本部长地震防灾对策特别措置法。

文部科学省之特别机关。

日本UNESCO国内委员会日本UNESCO国内委员会会长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活动法。

文部科学省之特别机关。

文化厅文化厅长官文部科学省设置法。

文部科学省之直属局。

日本艺术院日本艺术院院长文部科学省设置法。

文化厅之特别机关。

厚生劳动省厚生劳动大臣厚生劳动省设置法
中央劳动委员会中央劳动委员会会长厚生劳动省设置法、劳动组合法、劳动关系调整法等。

厚生劳动省之直属局。

农林水产省农林水产大臣农林水产省设置法
农林水产技术会议农林水产技术会议会长农林水产省设置法。

农林水产省之特别机关。

林野厅林野厅长官农林水产省设置法。

农林水产省之直属局。

水产厅水产厅长官农林水产省设置法。

农林水产省之直属局。

太平洋广域渔业调整委员会太平洋广域渔业调整委员会会

渔业法。

水产厅之特别机关。

日本海、九州西广域渔业调整委员会日本海、九州西广域渔业调整
委员会会长
渔业法。

水产厅之特别机关。

瀬户内海广域渔业调整委员会瀬户内海广域渔业调整委员会
会长
渔业法。

水产厅之特别机关。

经济产业省经济产业大臣经济产业省设置法
资源能源厅资源能源厅长官经济产业省设置法。

经济产业省之直属局。

原子力安全、保安院原子力安全、保安院长经济产业省设置法。

资源能源厅之特别机关。

特许厅特许厅长官经济产业省设置法。

经济产业省之直属局。

中小企业厅中小企业厅长官中小企业厅设置法。

经济产业省之直属局。

国土交通省国土交通大臣国土交通省设置法
国土地理院国土地理院长国土交通省设置法。

国土交通省之特别机关。

小笠原综合事务所小笠原综合事务所长国土交通省设置法。

国土交通省之特别机关。

海难审判所海难审判所长海难审判法。

国土交通省之特别机关。

观光厅观光厅长官国土交通省设置法。

国土交通省之直属局。

气象厅气象厅长官国土交通省设置法。

国土交通省之直属局。

运输安全委员会运输安全委员会委员长国土交通省设置法。

国土交通省之直属局。

海上保安厅海上保安厅长官海上保安厅法。

国土交通省之直属局。

环境省环境大臣环境省设置法
公害对策会议公害对策会议会长环境基本法。

环境省之特别机关。

防卫省防卫大臣防卫省设置法。

于2007年(平成19年)1月9日由内阁府的直属局“防卫厅”升格为省。

统合幕僚监部统合幕僚长防卫省设置法。

防卫省之特别机关。

陆上幕僚监部陆上幕僚长防卫省设置法。

防卫省之特别机关。

海上幕僚监部海上幕僚长防卫省设置法。

防卫省之特别机关。

航空幕僚监部航空幕僚长防卫省设置法。

防卫省之特别机关。

陆上自卫队陆上幕僚长防卫省设置法。

防卫省之特别机关。

海上自卫队海上幕僚长防卫省设置法。

防卫省之特别机关。

航空自卫队航空幕僚长防卫省设置法。

防卫省之特别机关。

情报本部情报本部长防卫省设置法。

防卫省之特别机关。

技术研究本部技术研究本部长防卫省设置法。

防卫省之特别机关。

装备施设本部装备施设本部长防卫省设置法。

防卫省之特别机关。

防卫监察本部防卫监察监防卫省设置法。

防卫省之特别机关。

(外国军用品审判所)外国军用品审判所长外国军用品等海上输送规制法。

防卫省之特别机关。

临时编组。

会计检查院会计检查院长日本国宪法、会计检查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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