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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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驻日本政府机关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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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幕府时代的政治和经济体制

日本幕府时代的政治和经济体制

日本幕府时代的政治和经济体制日本幕府时代指的是自1185年源赖朝建立幕府政权,到1868年明治维新之前的一个时段。

这个时期被分为南北朝时期、室町时代和江户时代三个时期。

在这个时期里,日本经历了一系列的政治和经济变革,其中幕府时代的政治和经济体制至今仍具有重要意义。

一、幕府时代的政治体制幕府时代的政治体制是以幕府为核心,以军人阶层为主导的中央集权制度。

幕府是日本的最高统治机构,不仅掌握了军权和财权,还对官僚机构和地方政府进行了管控。

幕府的中央政府机构分为将军所、幕府、老中等,地方政府采用了藩政制度,将日本分成了大大小小的领土,每个领土由大名或藩主管理。

幕府时代政治体制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幕府所利用的主要政治手段和官僚机构的改革上。

最初的时候,幕府所主张的是武家政治。

随着时代的推移,幕府为了稳定和加强其政治统治地位,通过不断地宣扬儒学思想,推崇士人文化,提高中央集权制度的合法性。

同时,幕府也不断完善官僚机构,设立幕府、老中、町奉行、町役人等官职,建立了完备的政府系统,使得政治机构更加规范和有序。

二、幕府时代的经济体制幕府时代的经济体制主要由农业、手工业和商业三方面组成。

幕府政府在经济上采取了严格的封建经济制度,严格限制了农民的生产、贸易和消费权利。

同时,幕府政府大力发展手工业和商业,以汲取其经济利益。

幕府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固定价格的政策,以维护经济稳定。

幕府时代的农业是日本经济的主要支柱。

在幕府时代,土地分配制度依然存在,农业是一个封建经济,农民的土地大多归藩主所有。

为了加强对农业的控制和管理,幕府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法令和政策,限制了农民的行动自由。

这些政策大大缩小了农民的经济活动范围,限制了他们的农业生产和商业活动,使得农民的经济状况始终处于较为困难的状态。

幕府时代的手工业也是一种重要的生产方式。

在这个时期里,手工业是一个严格控制的封建经济,其生产方式往往是以地主或者商人的资本为基础,以手工劳动为主要生产方式,而且其产品都是精细小巧、纯手工制作的。

日本的政府

日本的政府

内阁的组成和职权
• 内阁的组成 • 内阁由总理大臣(首相)和分管各省、厅 (部)的国务大臣组成。行政权不属于个 人而属于统一体的内阁。内阁总理大臣由 天皇根据国会的提名任命,其他国务大臣 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免,天皇认证。(日本 首相从公元1885年伊藤博文任第一任内阁 总理大臣起至今的菅直人当选,总共换了 61位首相,历经94任,日本内阁首相频繁 更替)


日本的地方分权是相对于中央集权的一个提法,其分权的“权”指的不是“权 力”,而是“权限”,也可以说是“决策权”。明确了地方政府的决策权限,促 进了中央和地方的分工合作。 具体“分权”的内容主要为:社会保险、医疗卫 生、健康福利等与民众生活紧密相关的领域,此外还有关于地方发展、经济开 发、土地流转等与当地情况有密切关系的领域。从原则上讲,具有跨区域和需 要全国统一标准的政策内容,多保留中央的监控或决策权,其他的本应交给地方 的权限则尽可能地交给地方。 日本行政改革的不单只是简单的缩减机构、 精减人员,更重要的是转变政府职能。 日本分权改革的目的和理念,简而言之,就是调整中央与地方、国民与 居民、全国与地域、全体与个体之间的不均衡,对于地方、居民、个体的复 杂需求采取统一、公平的处理方式的“中央部门主导型、纵向条条分割的同 意行政体系”,转向尊重地域多样性的“居民主导型体现个性的综合行政体 系”。
• 行政改革的主要内容:形成国会主导下的决策过 程——政治优位的改革、加强首相官邸的主导权、 中央行政机构改组、放宽限制、地方分权、特殊 法人改革、日本政府信息化、完善政策评价制度。 日本地方本是分权制国家,但是战前的分权是 在中央高度集中权力的分权,为了适应现代的挑 战,日本对地方分权重新作出改革,更加注重放 权给地方,实现地方自治,日本为了实现政策的 高度执行率,建立了完善的政策听证制度,听取 多方面的建议、意见,日本同时强调政府行政当 然是越贴近老百姓越好。 •

日本政府结构

日本政府结构
防卫省设置法。为防卫省直属局。
废止的官厅
邮政事业厅(总务省):于2003年4月1日废止了邮政事业厅,职权移交至以国家专管的部门和国家专管管理部门为特殊法人的日本邮政公社。邮政业务的企划立案功能等移交至总务省邮政行政局。另外,日本邮政公社通过邮政民营化(平成17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法律第97号)等措施,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按不同部门独立进行公司化。
国土交通省
船员劳动委员会
气象厅
海上保安厅
海难审判厅
国土交通省设置法
国土交通省设置法。为国土交通省直属局。
国土交通省设置法。为国土交通省直属局。
海上保安厅法。为国土交通省直属局。
海难审判法。为国土交通省直属局。
环境省环境省设置法
防卫省
防卫设施厅
防卫省设置法。于2007年(平成19年)1月9日由内阁府的直属局防卫厅升格为防卫省。
天皇是国家元首
日本内阁为最高行政机关,由内阁总理大臣(首相)和分管各省、厅(部委)的大臣组成。现将日本部分机构名称和官衔做简要介绍。
厚生劳动省:由厚生省和劳动省合并而成,主要职能是负责全国的医疗卫生、社会保险、食品安全监督、就业以及劳动生产安全保障等,相当于我国的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民政部所承担的工作。
警察法。是国家公安委员会中的“特别机关”(内阁府设置法第56条)。
金融厅设置法。为内阁府之直属局。
总务省
公害等调查委员会
消防厅
总务省设置法
公害等调查委员会设置法。为总务省直属局。
消防组织法。为总务省直属局。
法务省
检察厅
公安审查委员会
公安调查厅
法务省设置法
检察厅法。是法务省中的“特别机关”(法务省设置法第14条第1项)。

日本政府机构介绍

日本政府机构介绍

日本行政机构由中央行政机构和地方行政机构组成。

1、中央行政机构日本的中央机构主要指内阁,内阁领导下的机构由内阁机构、总理府及其所属机构和16个内阁部门组成,具体是内阁官房,内阁法制局,人事院,内阁府,复兴厅,总务省,法务省,外务省,财务省,文部科学省,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经济产业省,国土交通省,环境省,防卫省。

日本实行以天皇为象征的议会内阁制。

根据《日本国宪法》规定:国家的行政权属于内阁。

内阁是日本的最高行政机构,一切重要决策皆由内阁制定和执行。

内阁由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组成,但所有内阁成员都必须是文职人员。

内阁总理大臣也称首相,是最高行政首脑,由国会提名经议员选举产生,并经天皇任命。

内阁其余各国务大臣均由总理大臣任命,但其中1/2以上必须从议会议员中选任。

战后以来,历届内阁绝大部分成员是由在议会中占多数议席的政党(执政党)的议员组成,该党的领袖(总裁)便成为当然的内阁总理大臣。

1.1内阁机构内阁机构的主要任务是辅助总理大臣,协助内阁工作,承上启下,审理有关提交内阁进行决策的事项。

内阁机构包括:内阁官房,即政府办公厅,是内阁执行行政事务的主要助手,主管内阁的日常事务,调查、搜集国内外情报,研究审议内外政策,为内阁决策提供根据。

内阁官房长官由总理大臣任命,是内阁中掌握实权的人物。

下设有参事官室、审议官和调查官室。

内阁法制局,是内阁的法律顾问和咨询机关,主要负责审查有关法律案、政令案、条约案,并向内阁申述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法制的事项。

法制局长官虽然不是内阁成员,但可以出席内阁所有会议,发挥重要作用。

人事院,是协助内阁管理人事行政的独立性机构,负责主持国家公务人员的考试、晋升、任免,决定其职别、薪俸等事项。

人事官不受内阁更迭的影响,保护相对稳定性。

人事院由人事官组成人事会议,下设事务总局,专管人事院的业务工作。

安全保障会议,是内阁总理大臣在国家安全方面的咨询机构,实际上是日本国防的决策机构。

其成员包括内阁总理大臣(担任议长)、副总理大臣、外务大臣、大藏大臣、防卫厅长官、经济企划厅长官和国家公安委员会委员长等。

试析日本中央政府机构及其改革

试析日本中央政府机构及其改革

试析日本中央政府机构及其改革?一、日本中央政府机构的基本情况(一)日本中央政府实行责任内阁制《日本国宪法》规定,内阁制是政府以国民代表会议为基础,两者之间保持合作与保障均衡关系的统治方式。

内阁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中枢机关和最高机关;内阁即中央政府,对国会负责。

内阁由总理大臣(首相)和分管各省、厅(部)的国务大臣组成。

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提名,天皇任命,其他内阁成员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免,天皇认证。

内阁的权限:处理城市执行法律,总理国务,处理对外关系;按照法律的规定,掌管有关官吏任免等事务;编制并向国会提出预算;制定与实施宪法和法律所需要的政令等行政法规;决定大赦、特赦、减刑及免刑等。

(二)中央政府内设机构设置日本内阁内设如下三类行政组织机构:内阁辅助机构、总理府及其下属机构、行政省。

1、内阁的辅助机构包括内阁官房、内阁法制局、人事院和安全保障会议等,主要任务是辅助总理达成,协助内阁工作,审理有关提交内阁进行决策的事项。

2、总理府及其下属机构:总理府是由总理大臣亲自担任首长的行政机关,是统一政府各部政策的重要官厅。

总理府除本府外,还包括直属机构和委员会、厅。

3、行政省即中央政府的部级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省的行政管理职权和机构设置均由省厅《设置法》明确规定,保持相对稳定。

日本国成立了相对独立于内阁的会计检查院,它的地位由宪法和《会计检查院法》确认,负责对国家的收入和支出的决算进行检查、对国家的会计工作进行一般监督的机关。

实用文档二、日本中央行政组织的结构特点和管理体制的基本特征(一)、日本行政组织的结构特点日本内阁行政组织结构分为府、省、厅、部、课诸多层次。

有以下四方面的结构特点:1、实行次官制。

次官包括政务次官和事务次官。

政务次官是执行带有政治性任务的官吏,事务次官是指经国家考选任用,不因政党内阁的更迭而变动的官吏。

2、实行参事官制。

根据《国家行政组织法》规定,在管房、局、部特别必要的情况下可设立专门管理一部分工作的职务以分担局所管理的部分事务的职责。

日本政府机关名称

机关名称首长名称设置法源、备注等内阁内阁总理大臣日本国宪法、内阁法。

内阁官房内阁官房长官内阁法内阁法制局内阁法制局长官内阁法制局设置法安全保障会议安全保障会议议长安全保障会议设置法人事院人事院总裁国家公务员法。

属内阁管辖。

内阁府内阁总理大臣内阁府设置法北方对策本部北方对策本部长内阁府设置法。

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金融危机应对会议金融危机应对会议议长内阁府设置法。

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食育推进会议食育推进会议会长食育基本法。

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少子化社会对策会议少子化社会对策会议会长少子化社会对策基本法。

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高龄社会对策会议高龄社会对策会议会长高齢社会对策基本法。

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中央交通安全对策会议中央交通安全对策会议会长交通安全对策基本法。

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犯罪被害者等施策推进会议犯罪被害者等施策推进会议会长犯罪被害者等基本法。

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自杀综合对策会议自杀综合对策会议会长自杀对策基本法。

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消费者政策会议消费者政策会议会长消费者基本法。

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国际和平协力本部国际和平协力本部长联合国维和行动协助法。

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日本学术会议日本学术会议会长日本学术会议法。

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官民人材交流中心官民人材交流中心长国家公务员法。

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宫内厅宫内厅长官内阁府设置法、宫内厅法。

虽不是内阁府的直属局,却是“内阁府的组成部分”(内阁府设置法第48条)。

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交易委员会委员长内阁府设置法、禁止垄断法。

“属内阁总理大臣管辖”。

国家公安委员会国家公安委员会委员长内阁府设置法、警察法。

警察法。

“属内阁总理大臣管辖”(同法第4条第1项),“为管理警察厅”(同法第5条第2项)的内阁府之直属局。

委员长由国务大臣担任。

(同法第6条)。

警察厅警察厅长官警察法。

国家公安委员会之特别机关。

金融厅金融厅长官[1]内阁府设置法、金融厅设置法。

内阁府之直属局。

消费者厅消费者厅长官[2]内阁府设置法、消费者厅及消费者委员会设置法。

日本防卫省

日本防卫省防卫省,是日本的政府部门之一。

主要掌管国防相关事项,类似其他国家的国防部。

防卫省是日本政府掌管国防的行政机关,是根据日本《内阁府设置法》第49条第3项以及《防卫厅设置法》第2条的内容而设置的单位,是内阁总理大臣(首相)管辖范围之下设置的内阁府之外局(专门负责某项事务的行政机关)。

最高层级的官员称为防卫大臣,由首相负责任命。

管辖范围也包含首相下的自卫军。

日本自卫队目前的年度预算为4.8兆日元,乃全球最强大的武力之一。

历史概要位于日本首都东京市新宿区的防卫省的前身可溯及1950年因韩战爆发而成立的警察预备队本部,以及之后的保安厅、防卫厅。

2001年日本精简中央行政单位时,将22个省厅合并为12个,原来的二级单位‘厅’皆升格为省或合并为省,仅防卫厅丝毫未更动。

2006年11月30日,日本众议院在自由民主党、公明党以及最大在野党的联合支持下,通过让日本首相安倍晋三内阁之防卫厅升格为防卫省,成为中央一级单位。

12月15日,日本参议院在自由民主党、公明党、民主党、国民新党的联合支持下,又通过同一项议案,因此只要安倍内阁择期即可正式升格。

根据日本法律,防卫厅长官之名在升格为省后,即更名为防卫大臣。

随着《防卫厅设置法》的修改,防卫厅在2007年1月9日升格为防卫省,成为日本中央一级单位。

防卫厅升格为防卫省后,日本首相仍为自卫队的最高指挥官。

然而,防卫大臣将从此负责日本全国的国防事务,未来不需要再经过内阁,即可自行向国会两院提出与国防相关的法案及预算案。

另外,原本定义为“附属任务”的国际紧急救援协助事务、联合国维和事务以及根据《周边事态法》的后方支援等事宜,亦将视为“正常任务”,不用再以个案的方式经国会两院审议通过。

2007年7月4日首任防卫大臣久间章生因发表“美国向日本投掷原子弹是无奈之举”的言论而辞职,由小池百合子接替其出任防卫大臣,成为日本历史上首名负责防卫事务的女性内阁成员。

现任防卫大臣为一川保夫。

日本的政治结构

第一节日本政治结构主要特点日本近代政治结构的形成与发展是资产阶级革命后,维护和发展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主要环节,是建立现代政治体制国家的探索过程。

明治维新后日本废除了幕府制度,重新建立了以天皇为中心的统治,为了加强和确保天皇“万世一系”的统治,1889年制定了《大日本国宪法》,规定国家主权属于天皇,天皇神圣不可侵犯,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直接统帅军队;由天皇任命总理大臣和国务大臣组成内阁,内阁在法律上对天皇负责;日本帝国议会由世袭的贵族院和选举产生的众议院组成,对天皇起咨议作用。

“明治宪法”确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政体,立法权和行政权依然掌握在天皇手中。

随着资本主义发展,国土狭窄、资源匮乏、市场狭小的矛盾日益突出,日本大步走上侵略扩张的道路。

1929年爆发了世界经济危机,国际资本主义间的矛盾使国内阶级矛盾更加突出,和日本的军阀政治相联系,通过1932年的5.15事件和1936年的2.26事件日本彻底军国主义化。

日本为了加紧对中国的侵略,策划并制造了1931年的9.18事变和1937年的7.7事变,使日本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矛盾达到不可调和的地步,终于爆发了太平洋战争。

1945年8月15日日本战败投降后,处于美国占领之下,天皇的战争责任勿庸置疑,但美国为了远东争霸的需要保留了天皇。

1947年日本制定了新宪法,建立了议会君主制的现代天皇制。

天皇原有的权力被剥夺殆尽,不再有统帅军队、缔结条约、决定立法的权力。

天皇的实际职能与英王相似,但又有所不同,英王是法律上明确的世袭国家元首,是一切权力之源。

而日本宪法明确主权在民,天皇只是国民整体的象征,没有明确规定他是国家元首。

战后日本新宪法确立了以下两点: 1,确立了议会民主制宪法抛弃了以天皇为中心的近代天皇制度,而仿效欧美建立了以三权分立原则为基础的议会民主制,确立了“主权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资本主义宪政民主原则。

对君主和议会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换位——原帝国议会只起对天皇协助和咨询作用,天皇垄断一切权力;新宪法规定由民选的议会行使立法和监督之权,内阁向议会负责。

日本内阁制度

日本内阁制度日本内阁制度,即内阁制度,是指日本政府的行政组织机构。

在日本,政府的最高权力集中在内阁,内阁是国家最高行政机构,由内阁总理大臣和各部长组成,内阁成员由国会选举产生。

日本内阁总理大臣是日本政府的首脑,负责领导国家政府的工作。

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议员争取选举产生,必须得到国会的批准。

内阁总理大臣任期为任期为一年,但也可能在一年之内辞职或被解职。

内阁总理大臣负责组建内阁,提名各部长,报国会批准,并负责协调各部的工作。

内阁总理大臣还是日本政府最高的决策机构,他领导内阁成员讨论决策,制定政府的政策和国家的方针。

同时,内阁总理大臣还代表政府与国会和其他国家进行交流和谈判。

内阁成员指的是各个部门的部长,包括财务大臣、外务大臣、经济产业大臣等。

各部长由内阁总理大臣提名,经国会的批准任命。

每个部长都负有各自部门的管理职责和权限。

内阁是通过内阁会议来进行日常工作的核心机构。

内阁会议由内阁总理大臣主持,并由内阁成员出席。

内阁会议每周定期举行,并根据需要进行特别会议。

内阁会议是各部长可以向内阁总理大臣报告各自部门的工作进展和问题。

并根据内阁总理大臣的指示做出行动和决策。

日本内阁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各个部门之间具有相对独立性,各部长在自己的领域内有一定的自主权。

但是在内阁会议上,需要各个部长协调合作,以达成共识和一致的决策。

此外,根据日本宪法规定,内阁对国会负责,必须接受国会的监督和审查。

内阁成员必须回答国会议员的提问,并根据国会的要求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报告。

总之,日本内阁制度是日本政府的核心机构,内阁总理大臣负责领导内阁成员,制定政府的政策和决策。

各个部长负责部门的管理和运作,并在内阁会议上进行协调和决策。

内阁制度在日本政府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体现了日本政府的民主和透明的行政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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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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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日本政府)
日本的行政機關,是負責日本國家行政事務的政府機關,主要是內閣下屬的各政府單位,事實上也可以等同於日本政府。

相對於地方公共團體(地方政府),稱為中央政府、中央官廳、中央省廳(Central
Government ),或簡稱為省廳。

一般日本的行政機關,是指《國家行政組織法》中「國家的行政機關」規定的省及其中央直屬局(委員會、廳)以及內閣府設置法中規定的內閣府及其中央直屬局(委員會、廳)。

內閣府是為了強化內閣的功能而設置的比各省更高一級的行政機關。

另外也指以內閣總理大臣(首相)為首的內閣府,和以各國務大臣為首的總務省、法務省、外務省、財務省、文部科學省、厚生勞動省、農林水產省、經濟產業省、國土交通省、環境省、防衛省、國家公安委員會(警察廳)等1府12省廳。

日本的統治架構
日本國憲法 國民(主權者)
天皇 立法
行政
司法
國會 ・眾議院 ・參議院
內閣(野田內閣) ・內閣總理大臣 ・國務大臣 ・行政機關
法院 ・最高法院 ・下級法院
地方自治
地方政府 ・地方議會
・首長(知事)
・日本選舉
・日本政黨
2011年(平成23年)當前的中央省廳一覽。

中央省廳於2001年(平成13年)1月6日進行組織改組,大致形成了現在的體制框架。

粗字體為以國務大臣為首的行政機關。

[编辑]廢止機關
▪郵政事業廳(總務省):廢止於2003年4月1日,職權移交至以國家專管的部門和國家專管管理部門為特殊法人的日本郵政公社。

郵政業務的企劃立案功能等移交至總務省郵政行政局。

另外,因應郵政民營化(平成17年法律第97號)等措施,日本郵政公社已於2007年10月1日起按不同部門獨立進行公司化。

▪糧食廳(農林水產省):於2003年7月1日廢止。

▪司法測驗管理委員會(法務省)- 2004年(平成16年)1月1日廢止。

其業務由法務省內部的「司法測驗管理委員會」繼承。

▪防衛設施廳(防衛省):2007年(平成19年)9月1日廃止。

其業務被統合進防衛省。

▪海難審判廳(國土交通省):2008年10月1日廢止,懲戒處分職權移交海難審判所;事故原因調查則移交運輸安全委員會。

▪船員勞動委員會(國土交通省)- 2008年(平成20年)10月1日廢止。

其業務分別由厚生勞動省的中央勞動委員會、以及各都道府縣的勞動委員會承接。

此外,政策諮詢相關的調查審議業務,則移交給國土交通省的交通政策審議會及地方交通審議會。

▪社會保險廳(厚生勞動省)- 2009年(平成21年)12月31日廢止。

其改組為非公務員型之公法人的日本年金機構。

[编辑]新設機關
▪運輸安全委員會(國土交通省)- 設立於2008年(平成20年)10月1日。

國土交通省之直屬局。

▪觀光廳(國土交通省)- 設立於2008年(平成20年)10月1日。

國土交通省之直屬局。

▪海難審判所(國土交通省)- 設立於2008年(平成20年)10月1日。

繼承原海難審判廳的懲戒處分業務。

▪消費者廳(內閣府)- 設立於2009年(平成21年)9月1日。

乃自1971年(昭和46年)的環境廳(今環境省)創設後,完全新設的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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