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机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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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幕府时代的政治和经济体制

日本幕府时代的政治和经济体制

日本幕府时代的政治和经济体制日本幕府时代指的是自1185年源赖朝建立幕府政权,到1868年明治维新之前的一个时段。

这个时期被分为南北朝时期、室町时代和江户时代三个时期。

在这个时期里,日本经历了一系列的政治和经济变革,其中幕府时代的政治和经济体制至今仍具有重要意义。

一、幕府时代的政治体制幕府时代的政治体制是以幕府为核心,以军人阶层为主导的中央集权制度。

幕府是日本的最高统治机构,不仅掌握了军权和财权,还对官僚机构和地方政府进行了管控。

幕府的中央政府机构分为将军所、幕府、老中等,地方政府采用了藩政制度,将日本分成了大大小小的领土,每个领土由大名或藩主管理。

幕府时代政治体制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幕府所利用的主要政治手段和官僚机构的改革上。

最初的时候,幕府所主张的是武家政治。

随着时代的推移,幕府为了稳定和加强其政治统治地位,通过不断地宣扬儒学思想,推崇士人文化,提高中央集权制度的合法性。

同时,幕府也不断完善官僚机构,设立幕府、老中、町奉行、町役人等官职,建立了完备的政府系统,使得政治机构更加规范和有序。

二、幕府时代的经济体制幕府时代的经济体制主要由农业、手工业和商业三方面组成。

幕府政府在经济上采取了严格的封建经济制度,严格限制了农民的生产、贸易和消费权利。

同时,幕府政府大力发展手工业和商业,以汲取其经济利益。

幕府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固定价格的政策,以维护经济稳定。

幕府时代的农业是日本经济的主要支柱。

在幕府时代,土地分配制度依然存在,农业是一个封建经济,农民的土地大多归藩主所有。

为了加强对农业的控制和管理,幕府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法令和政策,限制了农民的行动自由。

这些政策大大缩小了农民的经济活动范围,限制了他们的农业生产和商业活动,使得农民的经济状况始终处于较为困难的状态。

幕府时代的手工业也是一种重要的生产方式。

在这个时期里,手工业是一个严格控制的封建经济,其生产方式往往是以地主或者商人的资本为基础,以手工劳动为主要生产方式,而且其产品都是精细小巧、纯手工制作的。

日本政区

日本政区

日本政区行政区划:日本全国分为47个一级行政区:一都(东京都)、一道(北海道)、二府(大阪府、京都府)、四十三县。

部份市因人口较多,在当地影响较大,而被指定为政令指定都市、中核市、特例市。

都道府县下的行政区划为市町村,此外还有郡、支厅、区、特别区等行政单位。

日本近年来实行了市町村合并的政策,町村数目大量减少。

现在为了缓和东京一极集中与增进地方分权,正在检讨废除都道府县,改实行道州制的必要性(日本道州制议论)。

1968年,日本自治省导入了地方公共团体编号制度,目前全日本的都道府县与各市町村均有自己的编号。

日本的行政区划由都道府县和市区町村两个层次组成。

(1)都道府县所谓都道府县,实际是日本47个省级地方政府的统称,其中“都”指东京都,“道”指北海道,“府”指京都府、大阪府,“县”指余下的43个县。

它们之间目前在法律地位、政治体制、行政权限上没有多大区别,其名称上的差别基本上是由于历史上的原因形成的。

(2)市町村与特别区在日本,“市”与我国同样是“城市”这一类地方政府的的简称,而且在“市”这一类中也分成几个小类。

“町”则相当于我国的“镇”。

“村”的字义虽与我国差不多,但从体制、法律地位上看则与我国的“村”不同。

日本的村与市、町和特别区一样同属“基础地方公共团体”,即每个村都是一个地方政府,其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也都是地方公务员。

而且,市町村和特别区四者之间地位相互平等,没有隶属和领导或“指导”关系。

但如就规模来看则相差悬殊,如有的市人口达几百万(如大阪市、横滨市),有的村则只有几百人。

截至1998年3 月31 日,日本共有市670个,町1996个,村566个,特别区23个。

其中,“市”还可以进一步区分为政令指定市、核心市、特例市和普通市四种。

下面逐类分别加以介绍。

普通市按照日本《地方自治法》的规定,人口在5 万人以上并且市区户数和工商业人口均占60%以上的地区可以设“市”。

实际上,战后以来,日本政府为了推动町村合并,曾两次规定了3 万人以上者也可设市的“特例”,因而现有的670 个市中有不少是5 万人以下的。

试析日本中央政府机构及其改革

试析日本中央政府机构及其改革

试析日本中央政府机构及其改革?一、日本中央政府机构的基本情况(一)日本中央政府实行责任内阁制《日本国宪法》规定,内阁制是政府以国民代表会议为基础,两者之间保持合作与保障均衡关系的统治方式。

内阁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中枢机关和最高机关;内阁即中央政府,对国会负责。

内阁由总理大臣(首相)和分管各省、厅(部)的国务大臣组成。

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提名,天皇任命,其他内阁成员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免,天皇认证。

内阁的权限:处理城市执行法律,总理国务,处理对外关系;按照法律的规定,掌管有关官吏任免等事务;编制并向国会提出预算;制定与实施宪法和法律所需要的政令等行政法规;决定大赦、特赦、减刑及免刑等。

(二)中央政府内设机构设置日本内阁内设如下三类行政组织机构:内阁辅助机构、总理府及其下属机构、行政省。

1、内阁的辅助机构包括内阁官房、内阁法制局、人事院和安全保障会议等,主要任务是辅助总理达成,协助内阁工作,审理有关提交内阁进行决策的事项。

2、总理府及其下属机构:总理府是由总理大臣亲自担任首长的行政机关,是统一政府各部政策的重要官厅。

总理府除本府外,还包括直属机构和委员会、厅。

3、行政省即中央政府的部级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省的行政管理职权和机构设置均由省厅《设置法》明确规定,保持相对稳定。

日本国成立了相对独立于内阁的会计检查院,它的地位由宪法和《会计检查院法》确认,负责对国家的收入和支出的决算进行检查、对国家的会计工作进行一般监督的机关。

实用文档二、日本中央行政组织的结构特点和管理体制的基本特征(一)、日本行政组织的结构特点日本内阁行政组织结构分为府、省、厅、部、课诸多层次。

有以下四方面的结构特点:1、实行次官制。

次官包括政务次官和事务次官。

政务次官是执行带有政治性任务的官吏,事务次官是指经国家考选任用,不因政党内阁的更迭而变动的官吏。

2、实行参事官制。

根据《国家行政组织法》规定,在管房、局、部特别必要的情况下可设立专门管理一部分工作的职务以分担局所管理的部分事务的职责。

日本政府机构

日本政府机构

日本行政機關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重定向自日本政府)日本的行政機關,是負責日本國家行政事務的政府機關,主要是內閣下屬的各政府單位,事實上也可以等同於日本政府。

相對於地方公共團體(地方政府),稱為中央政府、中央官廳、中央省廳(CentralGovernment ),或簡稱為省廳。

一般日本的行政機關,是指《國家行政組織法》中「國家的行政機關」規定的省及其中央直屬局(委員會、廳)以及內閣府設置法中規定的內閣府及其中央直屬局(委員會、廳)。

內閣府是為了強化內閣的功能而設置的比各省更高一級的行政機關。

另外也指以內閣總理大臣(首相)為首的內閣府,和以各國務大臣為首的總務省、法務省、外務省、財務省、文部科學省、厚生勞動省、農林水產省、經濟產業省、國土交通省、環境省、防衛省、國家公安委員會(警察廳)等1府12省廳。

日本的統治架構日本國憲法 國民(主權者)天皇 立法行政司法國會 ・眾議院 ・參議院內閣(野田內閣) ・內閣總理大臣 ・國務大臣 ・行政機關法院 ・最高法院 ・下級法院地方自治地方政府 ・地方議會・首長(知事)・日本選舉・日本政黨2011年(平成23年)當前的中央省廳一覽。

中央省廳於2001年(平成13年)1月6日進行組織改組,大致形成了現在的體制框架。

粗字體為以國務大臣為首的行政機關。

[编辑]廢止機關▪郵政事業廳(總務省):廢止於2003年4月1日,職權移交至以國家專管的部門和國家專管管理部門為特殊法人的日本郵政公社。

郵政業務的企劃立案功能等移交至總務省郵政行政局。

另外,因應郵政民營化(平成17年法律第97號)等措施,日本郵政公社已於2007年10月1日起按不同部門獨立進行公司化。

▪糧食廳(農林水產省):於2003年7月1日廢止。

▪司法測驗管理委員會(法務省)- 2004年(平成16年)1月1日廢止。

其業務由法務省內部的「司法測驗管理委員會」繼承。

▪防衛設施廳(防衛省):2007年(平成19年)9月1日廃止。

日本内阁制度

日本内阁制度

日本内阁制度日本内阁制度,即内阁制度,是指日本政府的行政组织机构。

在日本,政府的最高权力集中在内阁,内阁是国家最高行政机构,由内阁总理大臣和各部长组成,内阁成员由国会选举产生。

日本内阁总理大臣是日本政府的首脑,负责领导国家政府的工作。

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议员争取选举产生,必须得到国会的批准。

内阁总理大臣任期为任期为一年,但也可能在一年之内辞职或被解职。

内阁总理大臣负责组建内阁,提名各部长,报国会批准,并负责协调各部的工作。

内阁总理大臣还是日本政府最高的决策机构,他领导内阁成员讨论决策,制定政府的政策和国家的方针。

同时,内阁总理大臣还代表政府与国会和其他国家进行交流和谈判。

内阁成员指的是各个部门的部长,包括财务大臣、外务大臣、经济产业大臣等。

各部长由内阁总理大臣提名,经国会的批准任命。

每个部长都负有各自部门的管理职责和权限。

内阁是通过内阁会议来进行日常工作的核心机构。

内阁会议由内阁总理大臣主持,并由内阁成员出席。

内阁会议每周定期举行,并根据需要进行特别会议。

内阁会议是各部长可以向内阁总理大臣报告各自部门的工作进展和问题。

并根据内阁总理大臣的指示做出行动和决策。

日本内阁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各个部门之间具有相对独立性,各部长在自己的领域内有一定的自主权。

但是在内阁会议上,需要各个部长协调合作,以达成共识和一致的决策。

此外,根据日本宪法规定,内阁对国会负责,必须接受国会的监督和审查。

内阁成员必须回答国会议员的提问,并根据国会的要求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报告。

总之,日本内阁制度是日本政府的核心机构,内阁总理大臣负责领导内阁成员,制定政府的政策和决策。

各个部长负责部门的管理和运作,并在内阁会议上进行协调和决策。

内阁制度在日本政府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体现了日本政府的民主和透明的行政管理原则。

日本政府机构示意图

日本政府机构示意图

2001年6月日本正式实施了中央政府管理机构的重大改革,将内阁中的部委数由原来的23个归并为15个。

1、总理府(首相办公室)、冲绳开发厅和经济企画厅合并为内阁府(内阁办公室);
2、总务(管理与协调)、自治(内务)省和邮电省的一部分,合并为一个总务省;
3、邮电省的其余部分改为邮政事业厅;
4、文部省和科学技术厅合并为文部科学省;
5、厚生省的一部分与劳动省合并为厚生劳动省;厚生省的另一部分加上原通商
产业省的一部分,再加上环境厅,合并为环境省;
6、运输省、国土厅、北海道开发厅和建设省合并为国土交通省;
7、通商产业省改为经济产业省;
8、国家安全委员会、防卫厅、法务省、外务省、农林水产省原名称不变;
9、原大藏省改称财务省,职能也有所调整;
10、在此次改革前,已在2000年7月由原金融再生委员会转而成立的金融厅,
现继续作为内阁中的一个副省级机构,下辖日本证监会。

11、2007年即平成19年1月9日防卫厅→防卫省。

日本的政治结构

日本的政治结构

日本的政治结构【摘要】日本的政治结构是一个高度发达的民主体制,包括政府架构、议会制度、选举制度、政党体系和地方政府等要素。

政府架构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部门,实行议会制度,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选举制度体现了严格的法规和程序。

政党体系多元化,主要有自民党和民主党等。

地方政府实行地方自治,具有较高的自主权。

日本政治结构具有稳定性和效率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展望未来,日本政治将继续发展,不断完善民主制度,保障人民权益,促进国家繁荣与稳定。

【关键词】关键词:日本政治结构,政府架构,议会制度,选举制度,政党体系,地方政府,特点,未来发展。

1. 引言1.1 日本的政治结构概述日本的政治结构是一个混合制度,结合了传统的君主立宪制度和现代的议会民主制度。

日本的政治体系主要由天皇、内阁、议会和政党组成。

天皇是日本的象征性元首,拥有仪式性的权力,而实际的政治权力则属于内阁和议会。

内阁是日本政府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内阁总理大臣和各部长组成。

内阁总理大臣由议会选举产生,负责领导政府工作。

议会分为两个议院,即众议院和参议院。

众议院的议员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负责立法和政府监督;参议院的议员则由地方议会选举和全国性选举产生,具有修正、审议和监督的职能。

日本的选举制度采用单一非转移性投票制,选举出候选人中得票最多者当选。

政党制度主要由自民党和民主党两大主要政党组成,但日本政治并非绝对两党制,多党竞争较为活跃。

地方政府在日本政治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拥有一定的自治权和地方财政支出的权力。

日本政治结构的特点在于既保留了传统的君主制元素,又积极融入了现代的议会民主制度,体现了日本政治的独特性和稳定性。

2. 正文2.1 日本的政府架构日本的政府架构由三个主要部门组成:内阁、国会和司法系统。

内阁是最高行政机构,由首相和其他内阁成员组成。

首相是政府的首脑,负责制定政府政策和指导各部门工作。

其他内阁成员由首相任命,负责管理特定部门的事务。

日本政府机构

日本政府机构

国土交通省
船员劳动委员会
气象厅
海上保安厅
海难审判厅
国土交通省设置法
国土交通省设置法。为国土交通省直属局。
国土交通省设置法。为国土交通省直属局。
海上保安厅法。为国土交通省直属局。
海难审判法。为国土交通省直属局。
环境省 环境省设置法
防卫省
防卫设施厅
社会保险厅(厚生劳动省):预定从厚生劳动省的直属局中进行职权变更。
防卫设施厅(防卫省):预定在2007年度统合进防卫省。 �
财务省
国税厅
财务省设置法
财务省设置法。财务省直属局。
文部科学省
文化厅
文部科学省设置法
文部科学省设置法。文部科学省直属局。
厚生劳动省
中央劳动委员会
社会保险厅
厚生劳动省设置法
厚生劳动省设置法、劳动组合法、劳动关系调整法等。为厚生劳动省直属局。
厚生劳动省设置法。为厚生劳动省直属局。
粮食厅(农林水产省):于2003年7月1日废止。
职权移交
司法考试管理委员会(法务省):从2004年1月1日起其职权移交至司法考试委员会。由国家行政组织法第3条第2项所规定的“省直属委员会”降格为同法第8条所规定的“省的审议会等”(比起直属委员会独立性较弱)。
预定进行职权移交的机关
警察法。“属内阁总理大臣管辖”(同法第4条第1项),为“管理警察厅”(同法第5条第2项)的内阁府之直属局。委员长由担任。(同法第6条)。
警察法。是国家公安委员会中的“特别机关”(内阁府设置法第56条)。
金融厅设置法。为内阁府之直属局。
总务省
公害等调查委员会
消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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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行政机构由中央行政机构和地方行政机构组成。

1、中央行政机构
日本的中央机构主要指内阁,内阁领导下的机构由内阁机构、总理府及其所属机构和16个内阁部门组成,具体是内阁官房,内阁法制局,人事院,内阁府,复兴厅,总务省,法务省,外务省,财务省,文部科学省,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经济产业省,国土交通省,环境省,防卫省。

日本实行以天皇为象征的议会内阁制。

根据《日本国宪法》规定:国家的行政权属于内阁。

内阁是日本的最高行政机构,一切重要决策皆由内阁制定和执行。

内阁由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组成,但所有内阁成员都必须是文职人员。

内阁总理大臣也称首相,是最高行政首脑,由国会提名经议员选举产生,并经天皇任命。

内阁其余各国务大臣均由总理大臣任命,但其中1/2以上必须从议会议员中选任。

战后以来,历届内阁绝大部分成员是由在议会中占多数议席的政党(执政党)的议员组成,该党的领袖(总裁)便成为当然的内阁总理大臣。

1.1内阁机构
内阁机构的主要任务是辅助总理大臣,协助内阁工作,承上启下,审理有关提交内阁进行决策的事项。

内阁机构包括:
内阁官房,即政府办公厅,是内阁执行行政事务的主要助手,主管内阁的日常事务,调查、搜集国内外情报,研究审议内外政策,为内阁决策提供根据。

内阁官房长官由总理大臣任命,是内阁中掌握实权的人物。

下设有参事官室、审议官和调查官室。

内阁法制局,是内阁的法律顾问和咨询机关,主要负责审查有关法律案、政令案、条约案,并向内阁申述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法制的事项。

法制局长官虽然不是内阁成员,但可以出席内阁所有会议,发挥重要作用。

人事院,是协助内阁管理人事行政的独立性机构,负责主持国家公务人员的考试、晋升、任免,决定其职别、薪俸等事项。

人事官不受内阁更迭的影响,保护相对稳定性。

人事院由人事官组成人事会议,下设事务总局,专管人事院的业务工作。

安全保障会议,是内阁总理大臣在国家安全方面的咨询机构,实际上是日本国防的决策机构。

其成员包括内阁总理大臣(担任议长)、副总理大臣、外务大臣、大藏大臣、防卫厅长官、经济企划厅长官和国家公安委员会委员长等。

1.2内阁府机构
内阁府(日语:内阁府/ないかくふ)是日本内阁机关之一,除了处理内阁总理大臣主管的政务之外,还负有协助内阁制定与调整政策以强化内阁机能的功能。

其前身为1949年成立的总理府。

2001年实施中央省厅再编时,为了强化内阁各机关之间的横向沟通以使整个内阁的政策得以统一,2001年1月6日将经济企划厅、冲绳开发厅、总务厅、科学技术厅、国土厅并入总理府,改组为今日的内阁府。

其首长为内阁总理大臣。

内阁府下设机关包括:宫内厅;公正交易委员会;国家公安委员会;警察厅;金融厅;消费者厅
1.3中央省厅
中央11个行政省。

它们是中央行政机构的主体。

各行政省都设有大臣、政务次官、事务次官和大臣秘书官等职位。

各省均设大臣官房和若干局。

11个省是:
总务省;法务省;外务省;财务省;文部科学省;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经济产业省;国土交通省;环境省;防卫省
上述行政省内部机构一般分省、局、课三个层次,个别行政省在局与课之间加设部一层。

行政省内部机构一般设置:内部部局;外局,即直属机构,通常称为厅;附属机构,如研究所、技术院校;咨询机构,如审议会,审查会;地方分支机构。

各行政省、厅只设长官、政务次官、事务次官各1人,只有大藏省、通商产业省和农林水产省设政务次官2人。

各委员会设委员长和委员5~7人,不设副职。

2、地方行政机构
日本地方政府采取地方自治形式,统称为地方自治体。

日本地方行政机构,有一都(东京都)、一道(北海道)、二府(大阪府、京都府)、43个县。

它们的办事机构称为厅,行政首长称为知事。

每个都、道、府、县下设若干市、町、村。

市的办事机构称役所,町、村的办事机构称役场(公所),行政首长称市长、町长、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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