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制度
试析日本中央政府机构及其改革

试析日本中央政府机构及其改革?一、日本中央政府机构的基本情况(一)日本中央政府实行责任内阁制《日本国宪法》规定,内阁制是政府以国民代表会议为基础,两者之间保持合作与保障均衡关系的统治方式。
内阁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中枢机关和最高机关;内阁即中央政府,对国会负责。
内阁由总理大臣(首相)和分管各省、厅(部)的国务大臣组成。
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提名,天皇任命,其他内阁成员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免,天皇认证。
内阁的权限:处理城市执行法律,总理国务,处理对外关系;按照法律的规定,掌管有关官吏任免等事务;编制并向国会提出预算;制定与实施宪法和法律所需要的政令等行政法规;决定大赦、特赦、减刑及免刑等。
(二)中央政府内设机构设置日本内阁内设如下三类行政组织机构:内阁辅助机构、总理府及其下属机构、行政省。
1、内阁的辅助机构包括内阁官房、内阁法制局、人事院和安全保障会议等,主要任务是辅助总理达成,协助内阁工作,审理有关提交内阁进行决策的事项。
2、总理府及其下属机构:总理府是由总理大臣亲自担任首长的行政机关,是统一政府各部政策的重要官厅。
总理府除本府外,还包括直属机构和委员会、厅。
3、行政省即中央政府的部级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省的行政管理职权和机构设置均由省厅《设置法》明确规定,保持相对稳定。
日本国成立了相对独立于内阁的会计检查院,它的地位由宪法和《会计检查院法》确认,负责对国家的收入和支出的决算进行检查、对国家的会计工作进行一般监督的机关。
实用文档二、日本中央行政组织的结构特点和管理体制的基本特征(一)、日本行政组织的结构特点日本内阁行政组织结构分为府、省、厅、部、课诸多层次。
有以下四方面的结构特点:1、实行次官制。
次官包括政务次官和事务次官。
政务次官是执行带有政治性任务的官吏,事务次官是指经国家考选任用,不因政党内阁的更迭而变动的官吏。
2、实行参事官制。
根据《国家行政组织法》规定,在管房、局、部特别必要的情况下可设立专门管理一部分工作的职务以分担局所管理的部分事务的职责。
日本的政治制度

日本的政治制度
日本的政治制度是一个君主立宪制的民主国家。
日本的政治制度主要由宪法、君主、内阁和国会四个主要组成部分构成。
首先,日本的宪法是1947年颁布的,它规定了日本政府的基
本政治制度和国民的基本权利。
日本宪法实行君主立宪制,日本天皇是国家的象征,对国民没有实际的政治权力。
宪法还确立了基本的人权保障和市民的基本权利。
其次,日本政治制度中的君主是天皇,他的角色主要是象征国家和团结人民的。
日本天皇作为国家元首,没有实际的政治权力,但在日本社会中具有很高的地位和影响力。
再次,日本内阁是日本政府的行政机关。
内阁总理大臣是内阁的首长,由国会选举产生。
内阁总理大臣是日本政府的最高领导人,负责国家的政治事务和行政管理。
内阁还包括各个部门的部长,负责具体的行政工作。
最后,日本的国会是国家的立法机关,由两个议院组成,分别是众议院和参议院。
众议院是由公民选举产生的,代表全国人民的利益。
参议院则是由选举和任命产生的,代表地方政府和国民的利益。
国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法律、审查政府预算和行政工作等。
除了这些主要的组成部分外,日本政治制度还包括一些其他的重要机构和制度,如日本的最高法院、政党制度、选举制度等。
总的来说,日本的政治制度是一个相对稳定和成熟的民主政治制度。
尽管在过去的历史中经历了一些挑战和调整,但日本的政治制度在保障人权、民主法治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其他国家相比,日本的政治制度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既有传统的君主制元素,同时又具备现代民主制度的要素,实现了一种独特的政治制度模式。
日本政治制度的特点

日本政治制度的特点当今社会,东方国家多走社会主义道路,西方国家多走资本主义道路。
然而,地处亚洲的日本,却是一个走资本主义道路的东方国家。
日本,它的发展离不开政治制度的支持,日本的政治制度必然也有值得探讨与学习的地方。
日本现行政治制度是以1947年5月3日生效的《日本国宪法》为主要依据的。
根据宪法,日本采用欧美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实行的“三权分立”原则,实行了同英国类似的议会内阁制。
“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
国会对行政、财政、司法拥有监督权,可决定内阁首相从选,有权审议和通过政府预算和国家财政议案,可对玩忽职守和违反法律的法官进行调查和起诉甚至予以罢免。
众议院有权通过内阁不信任案。
内阁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在内阁总理大臣(首相)的领导下,总揽全国行政大权,领导和监督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
它除执行一般行政事务外,还有权解散众议院,宣布国会大选,召开国会或决定召开国会临时会议,有权提名最高法院院长人选,任命各级法官等。
司法权属各级法院。
最高法院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形式上同国会、内阁处于平行地位,有权决定一切法律、命令、规则以及处分是否符合宪法,有权提名下级法官。
检察机关是各“检察厅”,统管检察官事务,但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归内阁法务省管辖。
法务大臣有权统一指挥检察工作,但不能直接指挥每个检察官,而只能通过检察总长进行。
除三权分立外,日本实行中央与地方相对分权的地方自治管理形式。
地方自治体行政首长、议会议员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官员由地方居民直接选举产生。
地方自治体有管理财产、处理事务以及执行行政的权能,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条例。
“仅适用于某一地方的特别法,非经该地居民投票半数以上同意,国支不得制定”。
而且,日本现在还存在天皇制。
根据宪法,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属的全体国民的意志为依据。
天皇不再拥有政治上的一切权力,只是根据宪法的规定从事一些形式上和礼仪上的国事活动。
日本的制度

日本的制度日本的制度是指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等各个方面的体制和机制。
其中包括宪政制度、行政制度、司法制度和经济制度等。
日本的制度相对稳定而成熟,对于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宪政制度方面,日本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
根据日本宪法,天皇是国家的象征,没有实际的权力。
政府的最高机关是内阁,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选举产生,负责国家的行政工作。
国会由两个议院组成,分别是参议院和众议院。
两院成员由公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的利益发表意见。
这一宪政制度保障了人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保证了政府的合法性和民主性。
在行政制度方面,日本的政府实行中央集权制度。
日本政府由内阁总理大臣和各大臣组成,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政策。
日本通过设立各个省级部门来管理国家事务,包括经济、农业、教育、卫生等各个领域。
这种高效的行政制度使得日本政府能够迅速处理各类事务,提升了政府的管理效率。
在司法制度方面,日本实行独立的三权分立制。
司法系统由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和地方法院组成。
法官是独立的,不受政府和其他影响。
法官根据法律和证据审理案件,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这为日本的法治社会提供了保障,维护了公正和正义。
在经济制度方面,日本是一个自由市场经济体制。
日本政府鼓励企业自主创业和竞争,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使得企业能够蓬勃发展。
此外,日本在经济领域还设立了许多机构和委员会,负责监管市场,保障公平竞争。
这一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日本的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机会。
总结来说,日本的制度是稳定而成熟的。
宪政制度保障了人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行政制度高效地推动了政府的管理工作,司法制度维护了社会的公正和正义,经济制度为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制。
这些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为日本的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日本是什么制度的国家

日本是什么制度的国家战后日本的政治体制是议会制,具体来说属于议会中的议会君主制(也叫君主立宪制)。
日本政府是代议制民主国家,实行议会内阁制,实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
议会、内阁和法院行使相应的权力,国家主权属于国民,天皇作为国家象征被保留。
政党制度日本有多党制。
虽然有很多政党在国会占据席位,但自民党从1955年开始已经垄断了几十年的权力,其他政党也在途中掌权了一段时间。
许多预定管理的政策议程文件来不及公布,或者它们要么胎死腹中,要么被自民党搁置。
自民党内派系林立,派系斗争从未停止。
在斗争中,主流和反主流不断重组,这是日本政党制度的一个特点。
(几大党:自民党、公明党、民主党、共产党、社民党等。
),现在的安倍政权是两党(自由党和公明党)的联盟。
因为形势、政策、舆论、投票、理念,不得不临时联手,这是有策略无策略。
每个人都想占主导地位,但是要遵循一定的市场规律!!!这样的眼神,挺符合与人分享功绩的任用机制。
宪法制定是一个主权国家基本权力的体现,按常理,中国的由中国人来定,美国的由美国人说了算,俄罗斯的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审议通过。
可恰恰邻国日本的宪法是由美国人代劳编写和定稿的,why?大家都懂,不再讨论了。
现行的《日本国宪法》于1947年5月3日实施。
宪法规定,国家实行以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天皇为日本国和日本国民总体的象征,无权参与国政;“永远放弃把利用国家权力发动战争、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此目的,日本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第9条)。
从以上不难看出,二战结束后美国就全领域的实权操控日本这个国家。
作为美国的仆人也好,附属国也好,远东地区的桥头堡或第一岛链守护者也罢,对日本的定位就是要钱给钱(现金提款机),要人给人(富商精英),要地给地(驻日美军)。
对内对外政策我来定,安全争端危机我来搞。
(美帝并不是慈善家,比如:钓鱼岛争端,朝鲜的日本人质和导弹问题,日韩领土争端等等,重大问题上也玩两手策略,模糊自己对日本的防务承诺,两头获利等常套手段。
日本内阁制度

日本内阁制度日本内阁制度,即内阁制度,是指日本政府的行政组织机构。
在日本,政府的最高权力集中在内阁,内阁是国家最高行政机构,由内阁总理大臣和各部长组成,内阁成员由国会选举产生。
日本内阁总理大臣是日本政府的首脑,负责领导国家政府的工作。
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议员争取选举产生,必须得到国会的批准。
内阁总理大臣任期为任期为一年,但也可能在一年之内辞职或被解职。
内阁总理大臣负责组建内阁,提名各部长,报国会批准,并负责协调各部的工作。
内阁总理大臣还是日本政府最高的决策机构,他领导内阁成员讨论决策,制定政府的政策和国家的方针。
同时,内阁总理大臣还代表政府与国会和其他国家进行交流和谈判。
内阁成员指的是各个部门的部长,包括财务大臣、外务大臣、经济产业大臣等。
各部长由内阁总理大臣提名,经国会的批准任命。
每个部长都负有各自部门的管理职责和权限。
内阁是通过内阁会议来进行日常工作的核心机构。
内阁会议由内阁总理大臣主持,并由内阁成员出席。
内阁会议每周定期举行,并根据需要进行特别会议。
内阁会议是各部长可以向内阁总理大臣报告各自部门的工作进展和问题。
并根据内阁总理大臣的指示做出行动和决策。
日本内阁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各个部门之间具有相对独立性,各部长在自己的领域内有一定的自主权。
但是在内阁会议上,需要各个部长协调合作,以达成共识和一致的决策。
此外,根据日本宪法规定,内阁对国会负责,必须接受国会的监督和审查。
内阁成员必须回答国会议员的提问,并根据国会的要求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报告。
总之,日本内阁制度是日本政府的核心机构,内阁总理大臣负责领导内阁成员,制定政府的政策和决策。
各个部长负责部门的管理和运作,并在内阁会议上进行协调和决策。
内阁制度在日本政府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体现了日本政府的民主和透明的行政管理原则。
日本政治制度

日本政治制度
日本政治制度是一个独特而复杂的体系,深受其历史、文化和社会传统的影响。
日本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政治体制由天皇、内阁、议会和司法系统组成。
在这个政治框架中,各个机构各司其职,相互制衡,确保政府的平衡和稳定。
天皇制度
日本的天皇制度源自古代日本的传统,天皇被认为是神圣的象征,具有极高的
威望和地位,但在宪法中被规定为仅具备象征意义,没有实际权力。
天皇的职责主要为出席仪式、发表演讲以及传达传统价值观。
内阁制度
日本内阁由首相和各个部门长官组成,负责国家的行政事务。
首相由国会选举
产生,并在议会上获得多数支持后被任命为首相。
内阁负责决策和执行国家政策,负责紧密合作的内阁成员共同制定政策。
议会
日本议会是国会,分为两个议院:众议院和参议院。
众议院是由普通公民选举
产生的,代表日本人民的利益。
而参议院则由选出来的地方议员和中央委员会成员构成。
议会负责通过立法,监督政府和决定国家的重要事务。
司法系统
日本的司法系统独立于行政和立法部门,确保司法公正和决定的尊重。
法官由
法律职业人员组成,独立地解释和执行法律。
日本的司法体系被认为是一个相对稳健和公正的法治体系,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总的来说,日本的政治制度是一个具有稳定性和有效性的体系,确保了政府的
运作并维系了社会秩序。
虽然有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面对和解决,但整体来说,日本政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国家的繁荣和发展。
日本的政治结构

日本的政治结构【摘要】日本的政治结构是一个高度发达的民主体制,包括政府架构、议会制度、选举制度、政党体系和地方政府等要素。
政府架构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部门,实行议会制度,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选举制度体现了严格的法规和程序。
政党体系多元化,主要有自民党和民主党等。
地方政府实行地方自治,具有较高的自主权。
日本政治结构具有稳定性和效率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展望未来,日本政治将继续发展,不断完善民主制度,保障人民权益,促进国家繁荣与稳定。
【关键词】关键词:日本政治结构,政府架构,议会制度,选举制度,政党体系,地方政府,特点,未来发展。
1. 引言1.1 日本的政治结构概述日本的政治结构是一个混合制度,结合了传统的君主立宪制度和现代的议会民主制度。
日本的政治体系主要由天皇、内阁、议会和政党组成。
天皇是日本的象征性元首,拥有仪式性的权力,而实际的政治权力则属于内阁和议会。
内阁是日本政府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内阁总理大臣和各部长组成。
内阁总理大臣由议会选举产生,负责领导政府工作。
议会分为两个议院,即众议院和参议院。
众议院的议员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负责立法和政府监督;参议院的议员则由地方议会选举和全国性选举产生,具有修正、审议和监督的职能。
日本的选举制度采用单一非转移性投票制,选举出候选人中得票最多者当选。
政党制度主要由自民党和民主党两大主要政党组成,但日本政治并非绝对两党制,多党竞争较为活跃。
地方政府在日本政治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拥有一定的自治权和地方财政支出的权力。
日本政治结构的特点在于既保留了传统的君主制元素,又积极融入了现代的议会民主制度,体现了日本政治的独特性和稳定性。
2. 正文2.1 日本的政府架构日本的政府架构由三个主要部门组成:内阁、国会和司法系统。
内阁是最高行政机构,由首相和其他内阁成员组成。
首相是政府的首脑,负责制定政府政策和指导各部门工作。
其他内阁成员由首相任命,负责管理特定部门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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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制度一、明治维新以前的政府制度日本国家形成较晚,3世纪初期才出现早期的奴隶制国家,即邪马台国。
约4世纪,在本州中部又兴起了一个更发达的奴隶制国家,即大和国。
到5世纪,日本奴隶社会进入繁盛时期。
646年,大和国发生“大化革新”①,仿效中国唐朝的政治制度,实行自上而下的政治、经济改革,废除了奴隶制度,确立了中央集权的天皇制国家。
701年以后,又积极推行律令制度,于702年和718年分别制定和颁布了《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进一步肯定了大化改新的成果,加强了中央集权制,完成了奴隶制国家向封建制国家的转变。
大化革新:8世纪后半叶,土地私有和庄园制度得到发展,10世纪时封建武士开始崛起。
1192年武士集团首领源赖朝被大权旁落的天皇“任命”为“征夷大将军”,建立镰仓幕府(在镰仓地区建立的大将军府)为标志,武士阶级掌握了从地方到中央的国家各级政权。
镰仓幕府是日本第一个武家当政的政权,从此,专事征战杀伐的武士阶级成为统治阶级,武士集团首领掌控国家最高权力达676年。
1336年足利尊氏建立的室町幕府为第二个武家政权,而德川家康于1603年建立的江户幕府则是第三个也是最后一个武家政权。
在幕府时期,以将军为首的幕府成为中央政权,天皇形同虚设。
幕府政治又称武家政治,它以军事封建统治为特色,以首长武家栋梁与从者武士之间的主从关系为基础。
从者对栋梁(主人)提供军事服务(奉公),主人对从者恩惠(御恩)以土地,同时保护其领地。
江户幕府时期,幕府又把将军领地、天皇和公卿以外的全国土地分为许多藩,封大名为藩主(诸侯)。
大名在自己的领地内,享有军事、行政、司法和征收贡赋等权利,但他必须对幕府纳贡和负担军事义务。
藩成为幕府统治全国的地方机关。
二、明治维新后的政府制度19世纪中叶,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势力频频叩关,民族矛盾和封建社会内部矛盾激化。
1868年德川幕府被推翻,结束了封建幕府政治,成立了明治天皇为首的维新政府,史称“明治维新”。
通过1869年的版籍奉还(版指领地、籍指户籍)和1871年的废藩置县,将封建领主占据的藩地统归天皇管辖。
特别是经过1868~1869年平息士族反叛的戊辰战争,日本开始走上近代君主立宪制的政治轨道。
1885年结束了明治初年以来的太政官制②,创设了内阁制。
1889年(明治二十二年二月)2月11日正式颁布钦定的《大日本帝国宪法》(通称《明治宪法》)。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部宪法的名称中带有“大日本帝国”的文字,但当时并不是日本正式的国号,一直到昭和11年(1936年)日本的国号才正式统一称为“大日本帝国”。
接着,又相继制定了《皇室典范》、《议会法》、《贵族院令》、《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会计法》等,确立了天皇主权的君主立宪政体。
1.天皇《明治宪法》规定,“万世一系之天皇”是主权者。
天皇被奉为神之子孙,天皇主权出典于天孙降临的神话。
天皇主权也就是神敕主权,万世一系即与天地共存。
天皇神圣不可侵犯。
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
天皇集立法、行政、司法及统率军队的权力于一身,立法权在帝国议会协赞(同意)下,行政权在各国务大臣辅佐下由天皇行使,司法权由法院以天皇的名义行使。
天皇的地位至高无上,内阁只对天皇负责,不对议会负责,议会作用很小。
天皇还有紧急敕令、独立命令权及非常大权等。
2.帝国议会形式上是国民参与立法的机关。
由贵族院和众议院构成。
贵族院由皇族、华族③及敕选议①大化革新,是645年发生的古代日本政变。
其主要内容是废除大豪族垄断政权的体制,向中国皇帝体制学习,成立古代中央集权国家,在日本历史上带来了巨大的变革。
大化革新以前,苏我氏等大豪族控制政权,天皇家族没有什么实权。
公元645年6月,皇室中大兄皇子(后担任天智天皇)联合贵族中臣镰足发动政变,刺杀当时掌握朝政的权臣苏我入鹿,其父苏我虾夷自杀,皇室夺取政权。
中大兄皇子等拥立孝德天皇。
孝德天皇(645年─654年在位)即位后,定年号为大化,迁都难波京(今大阪市)。
646年元旦,颁布《改新之诏》,实行政治改革,史称《大化改新》。
“大化”的日语意思是“伟大的变化”。
此后日本形成了以天皇为首的中央集权国家。
大化革新的主要内容有:(1)效法隋唐的均田制,实行班田收授法。
废除豪族对土地和部民私有,改土地、部民为国有。
国家计口授田,对六岁以上公民,每六年按人口班给口分田一次。
所班田地不得买卖,死后归还政府。
(2)效法唐朝租庸调制度,受田农民必须向国家交谷物(租),服劳役或纳布代役(庸),交地方土产(调)。
(3)中央设二官:神祇官、太政官和八省(中务、武部、治部、民部、兵部、刑部、大藏、宫内)、一台(弹正台);一般地方设国、郡、里。
(4)兵制方面,首都置五卫府,地方设军团,公民服兵役。
②1868年4月6日,以天皇为首的明治新政府发布了具有政治纲领性的《五条誓约》。
在6月11日,公布“政体书”,宣称“天下之权力皆归太政官”,并将“太政官之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使无偏重之患”。
按此原则,天皇政权实行第一次“太政官制”。
9月3日,天皇下诏改江户为东京。
10月23日,改年号为“明冶”,取中国《易经》中“圣人南面听天下,向明而治”一句中的“向明而治”,并规定从此一代天皇只用一个年号。
翌年4月,天皇赴东京,事实上迁都东京。
③华族制度即日本近代贵族制度。
1884年颁布《华族令》,将维新功臣及财阀等列入“华族”,实行“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制”,员组成,实权掌握在华族和终身敕选议员手中;众议院由民选的议员组成。
两院的职权虽然对等,但贵族院可以推翻众议院的决定。
帝国议会虽有参与制定法律和预算的权力,但议会通过的法案须经天皇裁定才能成为法律。
3.政府内阁及其国务大臣从属于天皇,只对天皇负责,并对天皇的行政权的行使起辅佐作用。
但国务大臣的辅佐权不包括皇室事务和军事统帅事务,而且这些事务也不受议会监督。
从议会和政府的关系看,议会不能决定内阁的去留;权力重心在政府,政府可以紧急敕令等方式削弱议会的立法权;在预算法案未成立时,政府可依上年度的预算实施财政。
4.枢密院《明治宪法》保留了1888年为审议旧宪法和皇室典范而建立的枢密院,作为天皇的咨询机构而独立于内阁之外。
其成员由议长、副议长及顾问官组成,是审议重要国务的合议体,也称枢密顾问。
在法律上虽是单纯的咨询机构,但在实际政治上,对政府起议会第三院的制约作用。
5.法院司法权由法院以天皇名义行使,但天皇和内阁均不参与审判。
当时的司法权不包括对行政案件的审判,在普通法院之外另设行政法院,负责审理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事项以法律列举限定,范围不广。
三、现代日本政府制度明治维新后,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日本逐步走上军国主义道路。
1937、1941年日本相继发动侵华战争和太平洋战争。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盟军占领日本。
1945年10月,占领军最高司令官D.麦克阿瑟命令日本政府修改《明治宪法》。
在松本草案被占领军总司令部否定后,代之以麦克阿瑟草案。
日本政府在此基础上拟定了“宪法修正纲要”,1946年6月交付帝国议会讨论,议会通过后,于同年11月3日公布,1947年5月3日实施。
由11章103条构成,正式名称为《日本国宪法》。
根据这部宪法,日本由战前具有浓厚军国主义、封建主义色彩的君主立宪制改为议会内阁制的代议民主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原则,国家主权属于国民,天皇作为国家象征被保留;实行“地方自治”原则;放弃战争,不保持武装力量。
(一)天皇天皇是日本国君主的称号,日本国家元首和国家的象征。
天皇是世界历史上最长的君主制度(书籍记载于前660年)。
由于被认为不同于普通的日本人(在神道教中,天皇是天照大神后裔,故具有神性),天皇与其家族没有姓(历史学上称其为天皇氏),日本宪法也未赋予其公民权。
虽然裕仁以后的日本天皇已宣布完全放弃历史上其被赋予的“神性”,但多数日本人仍认为天皇代表着“国家”。
日本国君使用天皇称号大概是在唐朝时期。
唐高宗曾使用天皇称号,与天后武皇后并称二圣,这可能影响到日本天皇称号的采用。
日本天皇最早文字记载是673—688年前后天武天皇的《飞鸟净御原令》。
中国称日本元首为天皇大约是在清末的同治时期。
在日本的历史上,出现天皇的称号以后,还有天皇和皇帝的称号并用的。
到了近代明治元年(1868年)后,日本致外国首脑信件、国际条约批准书、宣战诏书使用的还是皇帝称号。
从1936年以后,对外就完全使用天皇称号了。
日本的现任天皇名为明仁,年号平成,于1989年即位。
《日本国宪法》第 1条规定:“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统一的象征,其地位基于主权所在的日本国民之总意。
”天皇只行使有关国事的行为,并无关于国政的权能。
天皇有关国事的一切行为,须经内阁的建议与认可,由内阁负其责任。
天皇既不具有传统君主的性质,也不具备国家元首的性质,总之,由“君权神授”改为“君权民授”,“主权在君”改为“主权在民”,“君主专制”改为“君主立宪”,天皇的地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二)国会国会是政权的最高机关,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
由众议院和参议院构成,两院议员均从国民中选举产生。
众议院议员511名,任期4年;参议院议员252名,任期6年,每3 年改选半数议员。
国会有立法权,对政府的财政监督权、条约的批准权、内阁总理大臣的提名权,议院有国政调查权、对法官的弹劾裁判权等。
内阁总理大臣任命国务大臣,其中半数人员必须由议员中选任。
虽然一切法案都由国会审议,但内阁也有提案权,内阁提出的法案占 80%以上。
众议院权力大于参议院。
如参议院对众议院已经通过的法律作出不同决议时,众议院再次以出席议员2/3以上的多数通过即成法律。
又如参议院和众议院对预算案或缔结条约有不同意见,经过一定程序后即以众议院决议为准。
再如,两院对总理提名有异议时,也在经过一定程序后以众议院决议为准。
众议院有权对内阁提出不信任案或否决信任票,但内阁总理大臣可以建议天皇宣布解散众议院。
内阁在众并定为世袭。
议院通过不信任案或信任案被否决时,如10日内不解散众议院就必须总辞职。
国会的常会每年召开 1次。
内阁可以决定召集国会临时会议,一定数额的议员也可要求内阁召集临时会议。
会期及延长事宜由国会本身决定。
众议院被解散时,参议院也同时闭会。
如有需要,内阁可要求参议院紧急集会。
紧急集会所采取的临时措施,如在下届国会开会后10日内不能得到众议院同意,即失去效力。
国会众议员与参议员的选举采取不同的选区划分办法。
众议员选举,实行小选区和比例选区并立制,即小选区与比例选区按近6:4的比例,将全国划分为300个小选区,选出300名众议院议员;11个比例选区按比例代表制选出180名众议院议员,故众议院议员定额为480名。
参议员选举在选区划分上与众议员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