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收储与政府征收用土地过程中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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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税收政策具体有哪些

征地补偿税收政策具体有哪些

征地补偿税收政策具体有哪些征地补偿税收政策具体有被拆迁单位和个⼈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或⼟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房屋,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均应征收营业税。

根据《⼟地增值税暂⾏条例》第8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地增值税。

税收政策具体有哪些(⼀)、营业税被单位和个⼈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或⼟地)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房屋,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均应征收营业税。

1、被拆迁单位和个⼈取得政府财政部门⽀付的房屋(或⼟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暂免征收营业税。

2、被拆迁个⼈因⾃⽤普通住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费或拆迁过程中发⽣的房屋等⾯积产权调换,暂免征收营业税。

由于⽬前尚⽆费营业税税务处理的统⼀政策,可建议企业在遇到此类业务时多与主管税务机关及其专管员沟通,并根据沟通结果确定如何进⾏税务处理。

(⼆)、根据《⼟地增值税暂⾏条例》第8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地增值税。

《⼟地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进⼀步规定:此处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被政府批准征⽤的房产或收回的。

根据《⼟地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地增值税。

由上述规定可知,企业从政府收到的搬迁补偿款项,在绝⼤多数情况下是免征⼟地增值税的,但是此类情况下的免征应以原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批⽂为准。

在实际⼯作中,我们需要关注是否已获得税务机关的免税批⽂。

如果尚未收到批⽂,则应视同房地产出售或转让,计提应交⼟地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1、搬迁补偿款结余的所得税处理截⾄⽬前,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搬迁补偿款的税务处理未作专门规定。

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范搬迁补偿费税务处理的最主要⽂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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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
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土地拆迁补偿费
【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地税函﹝2009﹞819号
【发文日期】2009-10-12
【实施时间】2009-10-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取得政府返还土地费也要缴税

取得政府返还土地费也要缴税

取得政府返还土地费也要缴税在现代社会,土地作为宝贵的资源,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利用。

政府返还土地费作为一种政策措施,旨在促使土地资源的有效使用和土地开发的合理规划。

然而,对于一些人来说,领取政府返还的土地费并不代表完全免税,仍然需要对所得进行纳税。

本文将会探讨为什么要对政府返还的土地费缴税,以及缴纳税款的意义和影响。

首先,对政府返还的土地费需要缴税是基于税法的规定。

根据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对一切居民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的所得都有相应的纳税义务。

无论是工资收入、利息、股息收入,还是通过财产租赁、土地出售等渠道获得的收入,都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纳税。

政府返还土地费属于一种经济利益,人们领取后形成的财产所得,在法律上是需要纳税的。

其次,缴纳税款是一种责任和义务。

税收是现代国家运行的重要支柱,是政府获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税收的征收和使用是实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公共服务等目标的重要手段。

作为公民和纳税人,缴纳税款是对国家的一种责任和义务。

通过按时缴纳税款,个人和企事业单位有助于国家的财政稳定,支持政府开展各项公共事务,如提供教育、医疗、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和社会保障。

此外,缴纳税款也有利于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的长远发展。

纳税是一种社会责任,也是对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经济能力的一种体现。

通过缴纳税款,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在做好合规纳税的同时,也能够提升自身在社会和市场中的形象和信誉。

个人纳税者可以建立良好的税务信用记录,对于个人信用评级和日后的借贷、贷款等金融活动都有积极作用。

企事业单位缴纳税款也有助于提升企业形象,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增强在商业领域的信赖和合作意愿。

此外,通过缴税,个人和企事业单位也能获得相应的权益和优惠政策,如纳税人享受的税收减免、税收优惠、税收退款等。

最后,缴纳税款的意义也体现在公平和社会公正方面。

纳税的原则之一就是税收公平原则,也就是让每个人按照自身的能力和收入水平缴纳相应的税款。

政府返还的土地费作为一种收入,同样应该依法纳税,以确保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和社会公正。

土地收储后的涉税问题土地一级开发中涉税问题探讨

土地收储后的涉税问题土地一级开发中涉税问题探讨

土地收储后的涉税问题土地一级开发中涉税问题探讨关键词土地一级开发税收土地一级开发,是指由政府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或其授权委托的企业,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毛地)或乡村集体土地(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的建设条件(熟地),再对熟地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过程。

目前有几种操作模式1、工程总承包模式,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接受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的委托,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对确定的存量国有土地、拟征用和农转用土地,统一组织进行征地、农转用、拆迁和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

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总建设成本,加一定百分比给予开发企业,作为经营利润。

2、利润分成模式,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接受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的委托进行土地一级开发,生地变成熟地之后,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招拍挂出让,出让所得扣除开发企业开发成本后在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和企业之间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成。

3、土地补偿模式,土地一级开发企业在完成规定的土地一级开发任务后,土地储备中心并不是给予现金计算,而是给予开发企业一定面积土地作为补偿(可能需要走形式上的招拍挂)。

目前国税总局针对土地一级开发税收处理方面出台的税收法规相当少,没有专门针对该业务的统一规范,地方税务局政出多门,且差异较大,给企业税务处理和税收筹划提出了一些问题,在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一级开发企业如何缴纳,以下是笔者一些粗浅的想法:首先,在如何定性土地一级开发的业务性质及如何核算问题上,有几种看法:一、属于房地产开发行为,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核算。

二、视为受政府土地整理储备中委托,代为办理土地前期开发,按照代理服务业核算。

三、属于建筑业,给委托单位提供“三通一平”等建筑业劳务,按提供建筑劳务核算。

四、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业务。

认为取得的收入是成本返还,超出成本部分做为财政补贴收入。

关于房屋征收及土地收储过程中的税收政策(仅供参考)

关于房屋征收及土地收储过程中的税收政策(仅供参考)

关于房屋征收及土地收储过程中的税收政策一、房屋征收及土地收储概念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规定,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2.收购的土地;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综上所述,房屋征收是指人民政府依据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行为;土地收储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征用、收购、收回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二、税收政策房屋征收及土地收储行为是一种有偿处置资产行为,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

现行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如下:(一)增值税1、营改增前,国税函[2007]969号《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规定,政府拆迁补偿款免征营业税。

2、2016年4月营改增后,财税[2016]36号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但没有对房屋拆迁补偿是否该交增值税予以界定。

农村土地征用暨城镇土地收回、房屋拆迁补偿等相关税收法规汇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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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用暨城镇土地收回、房屋拆迁补偿等相关税收法规汇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关于农村土地征用暨城镇土地收回、房屋(含建筑物、土地附着物)拆迁补偿等有关税收问题一、营业税(一)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4]2号)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可比照2号文件的规定免征营业税。

(国税函[1998]82号)(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1、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7]969号)2、由于国家建设需要,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而取得的土地及不动产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皖地税[2005]76号)国家建设需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以下情形:(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已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消、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为了支持城市改造建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国土局及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公告,限期拆(搬)迁的地(路)段的,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暂不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1、土地使用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1993]149号)2、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关于征收的法律规定政策(3篇)

关于征收的法律规定政策(3篇)

第1篇一、引言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个人或者单位的财产进行征用或者征购的行为。

征收是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体现,对于维护国家利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征收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

本文将围绕征收的法律规定和政策展开论述。

二、征收的法律依据1.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征收法律制度的基础。

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房屋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2.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征收土地的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土地征收的范围、程序、补偿标准等事项。

3.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征收房屋的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房屋征收的范围、程序、补偿标准等事项。

4. 征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条例》是征收的行政法规,对征收的范围、程序、补偿标准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三、征收的范围1. 土地征收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土地进行征用或者征购的行为。

征收土地的范围主要包括:(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2)国防和军事设施用地;(3)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用地;(5)其他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用地。

2. 房屋征收房屋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房屋进行征用或者征购的行为。

征收房屋的范围主要包括:(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2)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用地范围内的房屋;(3)其他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

四、征收的程序1. 土地征收程序(1)立项审批:征收土地前,需要依法进行立项审批,明确征收目的、范围、期限等事项。

(2)征收公告:征收土地前,应当依法进行公告,告知被征收人征收目的、范围、补偿标准等事项。

(3)调查登记:征收土地前,应当对被征收土地进行调查登记,明确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事项。

(4)补偿安置:征收土地后,应当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搬迁费等。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税费相关法律规定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税费相关法律规定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税费相关法律规定1、印花税:财税[2006]162号(适用税目);财税[2008]24号(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用地);财税[2010]88号(公租房用地);国税函[2004]150号(核定征收)等。

2、契税:财税[2004]134号(计税依据);财税[2012]4号(改制重组);国税函[2002]1094号(以项目拿地);国税函[2005]436号(免土地出让金)等。

3、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条例实施细则》等。

4、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6]186号(征税起始时间);财税[2008]152号(征税终止时间);财税[2008]24号(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用地);财税[2010]88号(公租房用地)等。

5、营业税:国税函[2009]520号(拆迁及补偿);国税函发[1995]549号(还迁房)等。

6、土地增值税:国税发[2006]187号(费用分配等);国税函[2010]220号(土地闲置费、拆迁补偿费)等。

7、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9]31号(费用的构成、归集、分配);财税[2009]87号(不征税收入);财税[2011]70号(不征税收入)等。

8、个人所得税:财税[2005]45号(拆迁补偿费)等。

9、其他法规:《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

一、取得开发用地的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开发用地,主要是以出让方式取得。

除此而外,还有以转让方式、置换方式、合作建房等方式取得开发用地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开发用地的方式不同,土地使用权的成本构成会不同,相应的涉税事项也会不同。

二、取得开发用地的会计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开发用地的会计处理,包括土地成本各项费用的归集(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开发费用等)和土地成本在不同成本计算对象间的分配两个方面。

企业取得开发用地后如果分期开发,土地成本费用的归集,一般设置“开发成本/土地成本”过渡账户归集各项费用,然后将归集起来的费用分配计入各成本计算对象的“开发成本/某某工程/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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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收储与政府征收用土地过程中的
税收政策
(一)关于企业增值税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
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规定免征政府拆迁补偿款的营业税。

营改增后,关于企业取得拆迁补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执行,即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
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因为财
税【2016】36号文没有对房屋拆迁补偿是否该交增值税予以界定,同时《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
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因此。

贵公司
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
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取得的其他补偿收入
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享受土地使用权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时,需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
(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二)关于企业土地增值税免税政策
对于是否交纳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

但此类情况下的免征是以原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批文为准,因此企业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才能办理免征,如果没有收到免征批文,则会被视同房地产出售或转让而交纳土地增值税。

(三)关于企业印花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因此,土地部门收回土地所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应税合同,不用缴纳印花税。

(四)关于企业补偿收入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符合政策性搬迁的企业,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因此,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首先看是否属于政策性搬迁,如果符合政策性搬迁,在搬迁完成年度(最长5年)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如果不符合政策性搬迁,应在取得搬迁收入当年将收入并入全部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府指导的企业拆迁也称为企业政策性搬迁,根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符合政策性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这里“搬迁支出”指重置固定资产和技术改造及搬迁损失费用,不包括安置职工的费用,这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
61号文规定的搬迁收入准予扣除安置职工费用,略有不同。

企业应
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搬迁完成年度是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上述40号文规定了认定搬迁年度的标准是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也就是说从搬迁开始5年内,搬迁补偿款扣除搬迁费用支出和资产处置支出等,结余的款项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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