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最新版)
202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202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23年XX月XX日签订:甲方:(出借方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乙方:(借入方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鉴于:1. 甲方持有特定债券,愿意通过回购操作提供短期融资;2. 乙方需要获得短期融资,并愿意通过回购操作向甲方购回特定债券;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1. 债券:指甲方持有的特定债券,详见附件一;2. 回购期限:指本协议签署日起至2023年XX月XX日止;3. 回购期间:指回购期限内的具体日期;4. 回购金额:指乙方通过回购操作向甲方购回债券的金额;5. 回购利率:指乙方通过回购操作向甲方支付的年化利率;6. 实际回购利率:指实际利率减去任何相关税额后的利率。
第二条债券回购1. 甲方同意通过债券回购向乙方提供短期融资,乙方同意通过债券回购向甲方购回债券;2. 回购期限为回购期限第一日至回购期限最后一日。
第三条回购金额1. 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前,支付给甲方的回购金额为人民币(以下简称“RMB”)XXX元;2. 同一回购期间,甲方同意最多进行X次回购;3. 甲方同意按照每次回购的金额比例,将回购金额平均分配至各笔回购交易中。
第四条回购利率1. 乙方同意按照每笔回购的实际天数计算利息;2. 回购利率为为年化利率,具体年化利率为甲方和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前协商达成的利率;3. 实际回购利率应于回购金额支付给甲方之前确认并签署书面协议。
第五条债券回购操作1. 本协议生效之日,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债券回购金额相等的担保或抵押;2. 债券回购交易按照市场规定的回购操作流程进行;3. 债券回购交易的交割、结算和登记等事项遵循银行间债券市场规定。
第六条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提供债券,应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2. 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支付回购金额和利息,应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3. 本协议双方可协商解决违约问题,如无法协商解决,可诉诸法律途径。
2024年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常用版(二篇)

2024年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常用版甲乙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下列房产的回购事项达成一致,特订立如下协议:一、甲方承诺按照____年____月____日的约定,自愿回购其曾出售给乙方的位于____的房产,该房产的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
二、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甲方回购该商品房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即(小写)元。
三、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完成上述房产的回购手续。
四、若甲方未能按约定履行回购义务,视为违约。
违约情况下,甲方须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房价总额____%的违约金,并自违约之日起,按每日房价总额的0.____%支付管理费。
若甲方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五日内仍未履行回购义务,则视为自动放弃回购权利,且不得再次主张回购。
五、如甲方在回购期限内以全款方式完成回购,因二次交易产生的所有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在回购期限内完成回购的,乙方需在____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协助甲方完成房产过户手续。
七、若甲方未能在回购期限内完成全款回购,视为主动放弃回购权利。
在此情况下,乙方有权自行处理房产,包括出让或拍卖。
若乙方在回购时限起二年内处理房产所得不足以覆盖原成交价格,或因甲方不配合造成经济损失,包括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违约金及管理费,由担保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代偿。
八、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担保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及担保方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签字):____乙方(签字):____担保方(盖章):____担保方(签字):____(注:本协议中的具体日期、金额、地点等详情,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024年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常用版(二)为保障债券回购交易中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依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交易的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签订本协议。
202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202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第一条协议背景甲方:(债券回购方)乙方:(债券购回方)甲方和乙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金融衍生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债券回购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业务对象甲方和乙方就2024年度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进行回购业务。
第三条业务规模双方同意,甲方向乙方回购债券的规模为xxx元。
第四条业务期限本次回购业务期限为xxx天。
第五条回购利率回购利率为双方协商一致的xxx%。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甲方和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券回购业务,如一方违约未履行,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金或补偿责任。
6.2 如果甲方未能按时履行回购义务,甲方应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利率支付滞纳金给乙方。
6.3 如果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回购款项,乙方应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利率支付滞纳金给甲方。
第七条风险管控7.1 甲方和乙方应当了解债券回购业务所涉及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并采取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
7.2 甲方和乙方应及时进行信用评级,定期进行风险测算和风险评估。
7.3 如果甲方和乙方在债券回购业务中发现可能会产生重大风险的情况,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八条协议解除8.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解除本协议。
8.2 本协议解除后,双方应按照约定返还对方已支付的回购款项,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或滞纳金。
第九条其他除本协议约定事项外,甲方和乙方还可就其他具体事宜进行协商,并在协议中进行明确。
第十条争议解决甲方和乙方如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依法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讼解决。
第十一条生效与变更本协议经甲方和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如对本协议内容有任何变更,必须经甲方和乙方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协议书上书面确认。
甲方:〇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日期:年月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日期:年月日。
202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202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202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甲方:_____银行乙方:______公司一、背景1.1 甲方是一家在_______登记注册的银行,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成员单位。
1.2 乙方是一家在_______登记注册的公司,经营范围为_______。
二、定义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术语应具有如下含义:2.1 “合法权益”指指定日期日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回购款项(本金加利息)。
2.2 “估值日”指甲方向乙方借款并购买债券的日期。
2.3 “到期日”指债券回购日期。
2.4 “回购利率”指甲方与乙方开展债券回购交易的质押式回购利率。
2.5 “债券市场”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三、债券回购交易的约定3.1 甲方与乙方在债券市场以质押式回购的方式开展债券回购交易,具体交易细节如下:(1) 债券代码:___________(2) 估值日:___________(3) 回购日期:___________(4) 回购数量:___________(5) 回购利率:___________(6) 回购价款:___________3.2 甲方在估值日向乙方支付回购价款。
3.3 乙方在到期日归还回购债券,甲方应在到期日将回购价款支付给乙方。
3.4 如果到期日甲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3.5 如果到期日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甲方有权单方面将回购债券出售,并将实现的价款(低于回购价款的部分)要求乙方补足。
四、保证与承诺4.1 甲方保证其在签署本协议时已获得批准,且根据适用的法律和法规获得合适的权限。
4.2 甲方保证其获得本人已获得乙方授予本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许可,且此类授权和许可不会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和法规。
4.3 甲方承诺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对其的经济状况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违约事项5.1 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协议的义务,均视为违约。
5.2 发生违约事件的一方应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
2024年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模板(3篇)

2024年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模板一、协议双方甲方(债券持有方):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乙方(债券购回方):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二、协议背景甲方为债券持有方,拥有以下债券:债券名称:债券代码:债券数量:债券面值:发行日期:到期日:乙方为债券购回方,拥有足够的资金进行债券回购。
本协议为甲方将其持有的债券卖给乙方后,乙方同意在约定时间内以约定价格回购债券的协议。
三、协议条款1. 鉴于甲方愿意将所持有的债券卖给乙方,并且乙方愿意以约定价格回购债券,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以下协议。
2. 甲方将债券按照以下约定的价格卖给乙方,乙方同意以约定价格回购债券。
3. 债券转让价格为:债券转让价格总额:回购价格:回购价格总额:4. 债券转让日期:年月日回购期限:自债券转让日期起,至年月日回购利率:5. 甲方应确保其对债券的所有权、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对其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
6. 甲方应在债券转让日期前将债券交付给乙方,乙方接收债券后应及时支付债券转让价格总额。
7. 乙方应在回购日期前将债券回购,回购时应支付回购价格总额。
8. 如果甲方未按约定将债券交付给乙方,或乙方未按约定支付债券转让价格总额,都视为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 如果乙方未按约定将债券回购,或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回购价格总额,都视为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 在协议有效期内,除非双方达成书面协议确定要终止合作,否则本协议一直有效。
四、争议解决凡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采用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双方协商指定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五、法律适用和其他1.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并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和解释。
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202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202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202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一、协议双方本协议由以下两方签署:甲方:买回方(以银行、金融机构等为主体)乙方:出售方(以银行、金融机构等为主体)二、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规定甲乙双方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回购交易的相关事宜,包括债券回购金额、回购期限、回购利率等具体细节。
三、债券回购金额1. 甲方同意以协议约定的回购利率,向乙方购买债券,购买金额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前进行支付。
2. 回购金额以人民币计价,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或者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划转。
四、回购期限1. 甲乙双方约定具体的回购期限,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一年。
2. 在回购期限届满前,甲方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债券回购。
五、回购利率1. 回购利率以年化收益率计算,甲乙双方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回购利率并一致同意。
2. 回购利率可以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化进行调整,但需双方一致同意,并于调整后立即生效。
六、回购协议变更及终止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就本协议的变更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变更协议。
2.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的,应提前通知对方,并依照约定的程序进行解除。
3. 在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之后,甲乙双方应履行相应的清算和结算义务。
七、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回购款项或未完成回购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如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债券或未完成回购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其他事项1. 本协议一经签署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的解释、变更及争议解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进行。
以上为202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甲乙双方应在签署之前充分理解并同意协议的内容。
如有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八、其他事项1. 本协议一经签署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202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202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202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以下简称“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第一条甲方与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革银行间债券市场政策的通知》之相关要求,本着互利互信、平等自愿的原则,根据市场基础价格形成机制,共同签署本协议,以加强合作,规范债券回购行为,并维护债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第二条甲方与乙方同意通过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的回购交易。
债券回购交易是指甲乙双方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出售债券给乙方,并在约定的时间内买回债券的一种业务。
第三条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银行间市场相关规则进行债券回购交易。
第四条甲乙双方应当在交易前签署《债券回购交易合同》,明确回购交易的基本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品种、交易金额、回购利率、交割期限、交割地点等内容。
第五条甲方及乙方应当严格按照债券回购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债券回购期限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甲、乙双方可通过协商一致方式进行展期或提前终止。
第七条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的交割和结算手续,并确保资金的及时到位。
第八条甲乙双方应当积极配合金融机构或监管机构的自律管理或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第九条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诉诸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条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双方依约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与乙方各持一份。
协议的修改、补充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业务的发展对于国内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本协议的签署是甲方与乙方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回购业务过程中的一种规范途径,有助于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和流动性,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2024年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范本

2024年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范本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合同背景1.2 合同目的1.3 合同定义第二章:回购交易2.1 回购标的2.2 回购期限2.3 回购利率第三章:交易确认3.1 交易确认书3.2 交易确认程序3.3 交易确认时间第四章:交割与结算4.1 交割方式4.2 结算方式4.3 结算时间第五章:担保与保证5.1 担保方式5.2 担保物品5.3 担保责任第六章:违约责任6.1 违约定义6.2 违约赔偿6.3 违约处理第七章:合同变更与解除7.1 合同变更条件7.2 合同解除条件7.3 合同解除程序第八章: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8.2 争议解决机构8.3 争议解决程序第九章:其他条款9.1 合同生效条件9.2 合同文本9.3 合同解释第十章:签署10.1 签署地点10.2 签署时间10.3 签字栏合同编号______ 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合同背景1.2 合同目的1.3 合同定义第二章:回购交易2.1 回购标的2.2 回购期限2.3 回购利率第三章:交易确认3.1 交易确认书3.2 交易确认程序3.3 交易确认时间第四章:交割与结算4.1 交割方式4.2 结算方式4.3 结算时间第五章:担保与保证5.1 担保方式5.2 担保物品5.3 担保责任合同正文第一章:总则1.1 合同背景本合同由甲方(以下简称“出资方”)与乙方(以下简称“融资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签订,旨在明确双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
1.2 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出资方与融资方在债券回购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和风险的有效控制。
1.3 合同定义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下列术语在本合同中的定义如下:1.3.1 “回购交易”指出资方与融资方之间进行的债券回购交易。
1.3.2 “回购标的”指用于回购交易的债券。
1.3.3 “回购利率”指回购交易中双方约定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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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15856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Master Agreement on bond repurchase in National Interbank Bond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最新版)
第一条为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规章,参加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交易的参与者(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签定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回购双方包括债券回购交易中的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本协议所称债券、回购、正回购方、逆回购方均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定义。
第三条除签定本协议外,回购双方进行回购交易应逐笔订立回购成交合同,回购成交合同与协议共同构成回购交易完整的回购合同。
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
第四条回购成交合同是回购双方就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议。
回购成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参考文本附后),其书面形式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简称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
回购成交合同的内容由回购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成交日期、交易员姓名、正回购方名称、逆回购方名称、债券种类(券种代码与简称)、回购期限、回购
利率、债券面值总额、首次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交割日、到期交割日、债券托管帐户和人民币资金帐户、交割方式、业务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等;以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和电传作为回购成交合同,业务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可不作为必备条款。
第五条回购双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质押登记。
质押登记是指中央结算公司按照回购双方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发送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在正回购方债券托管帐户将回购成交合同指定的债券进行冻结的行为。
第六条成交日期是回购双方订立回购成交合同的日期。
第七条交割日分首次交割日和到期交割日。
首次交割日是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和逆回购方据此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的日期;到期交割日是正回购方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并据此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日期。
第八条回购期限是首次交割日至到期交割日的实际天数,以天为单位,含首次交割日,不含到期交割日。
第九条回购利率是正回购方支付给逆回购方在回购期间融入资金的利息与融入资金的比例,以年利率表示。
计算利息的基础天数为365天。
第十条资金清算额分首次资金清算额和到期资金清算额。
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资金清算额*(1+回购利率*回购期限/365)。
第十一条回购交易单位为万元。
债券结算单位为万元;资金清算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二条回购双方可以选择的交割方式包括见券付款、券款对付和见款付券三种。
见券付款是指在首次交割日完成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
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的交割方式。
券款对付是指中央结算公司和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根据回购双方发送的债券和资金结算指令于交割日确认双方已准备用于交割的足额债券和资金后,同时完成债券质押登记(或解除债券质押关系手续)与资金划帐的交割方式。
见款付券是指在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后,双方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交割方式。
第十三条回购双方应按回购成交合同约定,向中央结算公司及时发送内容完整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
回购双方在接到中央结算公司关于回购结算指令不匹配的信息反馈后,应及时沟通,并修改重发。
第十四条正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正回购方的权利:(1)按合同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资金款项;(2)收取回购期间所出质债券的发行人支付的债券利息;(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购回同品种债券。
正回购方的义务:(1)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出质债券;(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到期资金清算额支付款项。
第十五条逆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逆回购方的权利:(1)按合同约定的券种、数量取得债券质权;(2)回购期间拥有债券质驻;(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获得到期资金清算款项。
逆回购方的义务:(1)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及相关的确认指令;(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首次资金清算额支付款项;(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返还用于质押的债券。
第十六条违约及其定义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回购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协议所称违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回购成交合同订立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二)首
次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债券用于回购质押登记,或在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三)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资金用于清算或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或者逆回购方收到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收款确认指令。
第十七条因不可抗力造成债券或资金交割的延误或中断,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出债券或资金交割的延误或中断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可抗力情况,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本款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回购一方不能预见并且无法防止的外因,包括地震、台风、水灾、山洪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
第十八条违约处理回购双方就一方不履行回购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认定违约责任;回购双方自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自第四个工作日(含)起的三个工作日内按以下相应的违约处理条款执行:(一)回购成交合同订立后(1)回购双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都发生违约行为的,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2)正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或在首次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债券用于回购质押登记,发生违约行为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正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终止回购合同,并通知正回购方,同时,逆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正回购方加收罚息;(3)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终止回购合同,并通知逆回购方,同时,正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二)首次交割日,在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
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书面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书面终止回购合同,并要求逆回购方最迟于合同终止日的次一营业日解除债券质押关系,同时,正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三)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资金用于清算,或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发生违约行为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正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义务,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正回购方回收罚息。
(四)到期交割日,逆回购方收到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收款确认指令,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义务,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补息按合同约定的资金清算额、回购利率、资金(或债券)延迟到帐天数计算;罚息以合同约定的交割日资金清算额为基数,罚息利率按回购双方的约定利率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准备金帐户透支利率,回购双方没有约定的,罚息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
本款所规定的各种违约赔偿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违约方。
第十九条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违约的正回购方不执行第十八条第三项违约处理条款,守约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由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生系统组织拍卖回购合同项下的债券;拍卖债券所得款项按照第十八条约定计算补息和罚息,先还利息、补息和罚息,后还本金,在补偿利息、补息、罚息和本金后,将剩余部分返还给正回购方,不足部分向正回购方追索。
第二十条违约方执行违约处理条款后,回购双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违约责任的认定与违约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回购任何一方如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不服,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自第四个工作日(含)起的三个工作日内,违约方不执行本协议相应违约处理条款时,守约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回购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属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补充协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不得与本协议相冲突。
第二十三条回购交易中的任何一方被终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资格,应继续履行已达成的回购合同,并执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条款。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为开放式协议,由参与者签署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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