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方式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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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请求驳回

起诉请求驳回

起诉请求驳回
法院判决决定
原告:XXX
被告:XXX
案由:XXX
本案现已经开庭审理,各方当事人已经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
事实如下:
一、事实与理由
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XXXXX,要求本院驳回其起诉请求。

经过对
原告起诉请求的审查,本院认为以下理由可作为驳回原告请求的依据:
1. 不属于被告的责任范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无法对原告的XXXX进行任何控制或干预。

因此,原告的起诉请求不应由被告承担
责任。

2.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过失或违约行为。

根据本案的
案情分析,原告提供的证据并未能充分证明被告存在过失或违约行为,因此,原告的起诉请求不具备充足的证据支持。

3. 原告未能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原告在进行法律起诉之前需要履行一系列的法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和解、调解等。

然而,本案中原告并未能履行这些程序,直接向法院
提起诉讼。

因此,原告的起诉请求存在程序上的不完整性,应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根据对本案的审理和分析,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请求不具备合理性和法律依据,应根据法律规定驳回其请求。

二、判决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作出如下判决:
1. 驳回原告的起诉请求。

2. 原告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以上为本院的最终判决意见。

请各方当事人及时履行相关义务。

如有异议,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长: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范文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范文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范文上诉人[上诉人姓名],因[具体案由]一案,不服[一审法院名称]于[一审判决日期]作出的[一审案号]民事/刑事/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人姓名]、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姓名]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在上诉中提出了一系列的理由,试图推翻一审判决。

可是呢,这些理由就像纸糊的灯笼,一戳就破。

比如说,上诉人声称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

但实际上啊,一审法院那可是经过了详细的调查取证,就像一个严谨的侦探一样,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

从证人证言到物证,从双方的交易记录到各种相关文件,每一个证据都被仔细审查过。

而上诉人所谓的“事实”,不过是他自己的片面之词,没有任何有力的证据支持。

这就好比一个人空口说白话,却想要别人相信他,哪有那么容易的事儿呢?再说说上诉人提到的法律适用问题。

他觉得一审法院用错了法律条文,就像一个迷路的人乱指方向一样。

但我们仔细研究了一审的判决依据,发现一审法院那是准确无误地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等因素,找到了对应的法律规定。

而上诉人呢,完全是在曲解法律,按照自己的想法乱套法律条文,这就像是把方形的钉子硬往圆形的孔里塞,怎么可能合适呢?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那是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就像一座坚固的大厦,地基打得稳稳当当。

判决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兼顾了人情事理。

在审理过程中,充分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无论是上诉人还是被上诉人,都有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提交证据。

所以啊,综合考虑本案的各种情况,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就像没有根基的空中楼阁。

本院经过慎重的审议,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审判员姓名][裁定日期]。

浅析行政诉讼关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适用问题

浅析行政诉讼关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适用问题
根据《若干解释》第5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情形有以下四种:
第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在诉行政不作为的案件中,被告具有法定职责往往并不意味着原告的请求必然成立。比如,张三房屋失火,向消防队求救,消防队没有赶来救火致使房屋烧毁,张三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查查明,消防队没有赶来救火的原因是当时城区街道发生严重的交通堵塞,消防车无法通行。也就是说,消防队没有赶来救火的原因属于不可抗力范畴,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自然也不能成立。在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法院作出维持判决显然不合适,因为不作为本身不具有可维持的内容,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就是一个合理合法的结果。
第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即除以上情形外,不适宜于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其他情形。比如,被处罚人在接到拘留处罚决定后死亡,则该处罚决定已经无法执行,如果其近亲属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拘留处罚决定合法,则应当作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而非维持判决。凡此种种情形,难以一一列举,需要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裁量,采取合理的判决形式。
行政审判中,法院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非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此相对应,《行政诉讼法》第54条只规定了维持判决,而没有规定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这是否意味着《若干解释》第56条设定的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与《行政诉讼法》相抵触?笔者认为,不抵触。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其实就等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判决与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实讼请求之判决形式不过是阐释了法律的应有之义,而没有突破法律的界限。
第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无论是判决撤销还是判决维持都不合适,而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就是非常恰当的。这种情况适用驳回诉讼请求还有一个理由,就是为合理结果的出现提供了一种可能,由于法院对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未表态,因此,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和调整。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范文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范文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范文
法院判决书。

(2022)民初字第123号。

原告,张三。

被告,李四。

根据原告张三诉被告李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三诉称,被告李四于2020年5月1日向其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利息为年利率12%,但至今未归还。

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2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三和被告李四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李四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已经归还了借款本金和利息。

经查明,被告李四于2020年7月1日已经将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2000元归还给了原告张三,并且原告张三也在庭审中承认了这一事实。

因此,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
据,无法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认为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宣判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签名)。

审判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

日期,2022年1月1日。

本院判决驳回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并告知原告张三及被告李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可以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必须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上诉状副本的份数与被告李四的人数相同。

浅议行政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兼论肯定性行政判决的适用顺序

浅议行政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兼论肯定性行政判决的适用顺序

登记表》 及据 此在农业 主管部 门备案 的2 0 0 5 年《 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证登记表》 。为证 明其在争议地上长期耕作 , 乙村于2 0 0 9 年
申请对争议地所种树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所采样本树木种 植年度约3 0 年 。自 2 0 0 3 年起 。 甲村 曾几次请求政府制止 乙村 的土 原 则。二 、 驳 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违反 “ 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合 地侵权行为。在调查 、 指界并组织调解未果之后 , 海 口市琼 山区 性性 负举 证责任” 规则 。在诉讼 中, 被告 必须对具体行政行为是 人民政府认为乙村至今从1 9 8 0 年一直使用争议地至今,已连续 否合法举证 , 否 则应承担败诉 的法律后果 。从这个意 义上说 , 法 使用 O 年以上 , 遂依据《 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 院在 审理不作 为案件时 , 把“ 具 体行 政行为 不合法性 ” 的举 证责 第七条第一 款的规定③ , 作出《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 , 决 定争
非将具 体行政行为分 为合法 与非法两 种 , 而是分为 合法 、 违法 违法 , 隐含原告 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所 以驳 回诉 讼请 求判 决并 地使用情况 , 将争议地确权给 乙村 的实体结果并无不 当。 二 审法
没有 适 用 的 必 要 。
撤销或变更 的诉讼请求 当然得不到支持。从合法性审查来看 , 并
( 以下简称《 解释 》 ) 中与确认判决一道被引入我 国行政诉讼判决
持判决方式低一个百分点。②从近几年 的统计数据来看 , 维持判
类型 当中, 与《 行诉法》 第五十 四条规定 的维持 、 撤销 、 限期履行 、
变更判决一道 , 构 成 我 国行 政 诉 讼 判 决 的体 系 。

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范文

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范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海民初字第16405号 原告伍和家,男,汉族,1958年12月24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在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2003级1班学员,北京市同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郎家园16号5层516室。

委托代理人舒春秋,男,汉族,1977年12月6日出生,北京市同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北京市通州区天成桥甲D号。

被告中国政法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徐显明,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卫,男,汉族,1962年10月8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在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2003级1班班主任,住该校宿舍。

原告伍和家诉被告中国政法大学(以下简称政法大学)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伍和家、被告政法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刘卫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伍和家诉称:我是政法大学在职硕士研究生班2003级1班学员。

2004年初,政法大学下属的继续教育学院下发通知,要求2003级研究生班学员提供一篇论文,学院委托出版社编辑成书,公开发行,提供的论文可作为硕士毕业论文。

原告收到通知后,按要求交纳了论文出版的费用,政法大学出具了收据。

2004年2月15日我向政法大学交付了论文《海城豆奶案留下的法律思考》,政法大学将我的论文收入了学院电子信箱,并进行了电子排版。

2004年6 月,班主任刘卫给我打电话,认为论文很优秀,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的责任编辑已审核通过。

但在出版前,该出版社总编认为出版这篇文章风险很大,可能导致出版社受到处罚,要求去掉这篇论文。

政法大学要求我另报一篇论文或另写一篇其他方面的论文,该书出版日期可后推几天,被我拒绝。

后出版社强行将我的论文从《蛹思——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报告》一书中除去,并于2004年7月中旬出版发行。

同年7月中旬,政法大学将我的论文公开发表在该校网络学堂(http://www.cupl/-)上。

审视行政诉讼中的维持判决——兼谈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审视行政诉讼中的维持判决——兼谈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审视行政诉讼中的维持判决——兼谈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第一篇:审视行政诉讼中的维持判决——兼谈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审视行政诉讼中的维持判决——兼谈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维持。

多年的司法实践反映出这一制度的设计存在诸多的问题;多年的司法实践和理论探索同时表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均有了相当理性的认识。

重新审视维持判决制度,在理论层面、操作层面上对其进行改造已有可能、并可行,维持判决制度应该说已完成其在特定历史阶段被赋予的使命,现阶段,让其从行政诉讼的法律框架中淡出的内、外部环境和条件已经具备。

面对十多年来国家的政治、社会、经济状况发生的深刻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行政诉讼的判决方式所作的补充,虽使行政审判工作不致于陷入更深的困境,但司法实践表明,《行政诉讼法》因受其颁布当时背景的制约而规定的维持判决制度,在理论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的问题,应对其进行深层次的反思,并予改造。

一、维持判决制度确立的背景。

由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中没有对《行政诉讼法》规定维持判决制度作具体的说明,所以,确立维持判决制度的真正原因,除参与立法者之外,他人无法知晓。

然而,一项制度的出台总有其原因,在行政诉讼法制定之初,1988年7月13日的行政诉讼法征求意见稿上表述的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之一是“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后有人提出由法院监督行政机关的提法不妥;因而,在1988年11月的公布稿中,改成“促使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对此,又有人认为,依据宪法,法院和行政机关都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两者应是相互配合与制约的关系,行政机关的大量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对于合法的行政行为,法院判决予以维持,就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配合。

行政诉讼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行政诉讼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行政诉讼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篇一:谈行政审判中确认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运用行政审判与国家、地方的政治、经济、人民群众的社会生活紧密相关,因此行政诉讼的判决方式,直接关系到行政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实现,在审判实践中正确运用至为关键。

我们知道,到目前为止我国行政诉讼有六种既定的判决方式,即:确认判决、维持判决、撤销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变更判决、履行判决。

其中,确认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是新增加的两种判决方式,与维持判决、撤销判决这些传统的行政判决方式相比不仅出现的时间较短,而且比较特殊。

本文仅就这两种特殊的判决方式的运用问题谈一下粗浅意见。

一、关于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56条规定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方式,这原本是民事审判中常见的判决方式,现在引用到行政审判中确实有他独到的判决优势。

第一,这种判决方式和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功能是一致的。

三者的判决结果都是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处于败诉地位。

第二,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合法的判决方式又有区别。

判决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实质是法院把裁判的重点放在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上,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评判,判决生效后,行政机关再想撤销、变更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没有可能了,因为撤销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都属于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法院的判决结果堵住了行政机关纠正错误、消除瑕疵、使行政行为趋于尽善尽美的途径,容易使法院判决成为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原告)沟通的羁绊。

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方式是把裁判的中心放在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上,针对的是原告的诉讼请求,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判决主文上没有明确,就避免了上述问题,法院、行政机关都有余地。

如果行政机关认为在执行中需要调整具体行政行为,怎么改变行政行为都可以,法院的行政判决比较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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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方式法律论文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方式法律论文打开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方式的困境之门论文提要:行政诉讼判决,是行政诉讼最重要的结案方式,也是相对人权利救济的最后保障。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新增了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经过13年的探索,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这种判决形式的理解与具体适用仍未达成一致。

本文通过收集与分析x市法院20xx年-20xx年409份一审行政裁判文书,发现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大量适用,且呈上升趋势,已成为行政诉讼判决的最主要形式。

这与该判决的制度灵活性、合诉讼原理性、合行政行为效力性、与合法性原则内涵的契合性,以及对其他判决方式的可替代性等等优势不无关联。

但要想发挥好这项判决的制度优势,我们还须解决好这项判决所面临的实践困境: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设置尚不科学;在法律定位上存在偏失;适用范围比较模糊;与其他判决形式界限不清;与行政诉讼目的不相匹配以及“被过度消费”。

在分析利弊的基础上,本文建议:设置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分类标准的判决类型,以法律的形式重新定位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科学限定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范围,从而完善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制度。

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有着鲜明的特色,基本理论和立法技术上有自身特点,而当前特别需要改进的就是如何在保证现行制度切实有效地发挥功效的前提下,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现有规定(1)。

许多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诉讼吸取经验和教训,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完善规章制度,行政执法行为越来越规范,执法水平明显提升,增强了依法行政意识(2)。

行政诉讼制度作为衡量国家民主法治建设水平的重要标杆,其实施状况及制度运作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3)。

行政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原、被告之间的行政争议依法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的对原告的实体诉讼请求予以否定 ( 或不予满足 ),同时阐明否定的理由和依据的一种判决(4)。

它具有以下四个法律特征:一是强制性、权威性、终结性、实体性和合法性;二是否定性,是对当事人实体诉讼请求从正面直接予以否定的一种判决;三是一种直接的回应,是法院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的一种明确表示;四是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未作出明确的否定性判断。

为了客观分析现行行政诉讼状况,本文从一个基层法院的视角,对该院20xx 年-20xx年行政案件一审裁判状况进行了调查。

一、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状况(一)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适用的总体数据分析以x市法院20xx年-20xx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裁判为例:表一:结案方式年度判决(件)其他(件)维持驳回诉讼请求履行确认违法撤销行政赔偿撤诉裁定驳回起诉行政赔偿调解移送20xx年 11 111515 220xx年 21119 520xx年 731118620xx年 611111 520xx年2342120xx年 1121610 20xx年 61311 3320xx年 11 11120 8220xx年 112 516 4220xx年 1334116 1020xx年71114520xx年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方式法律论文第2页81322720xx年102162总计30765112811786929表二:比例年度判决占总结案(%)驳回诉讼请求占判决(%)20xx年52.85.320xx年14.320xx年48.123.120xx年34.611.120xx年41.76020xx年23.82020xx年376020xx年31.878.620xx年4566.720xx年42.961.920xx年32.177.820xx年29.366.720xx年4083.3总计36.950.3如果说社会冲突或纠纷是风险的神经末梢,社会解纷机制就是感知风险的触角,那司法是其中制度化最高的风险探测器(5)。

从以上两表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出,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增加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方式后的初期,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方式并未得到普遍适用,甚至第一例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作出是在判决维持土地使用权证的基础上,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且引用法条时仅仅是适用该解释第五十六条,并未明确适用第几项。

显然法院对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处于一种比较混沌的状态,法官对维持判决与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采用并没有清晰的界限,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地位有些尴尬。

这一时期仍然是以维持判决的适用为主,探索性的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随着我国行政诉讼理论的发展和行政诉讼制度的法治化,行政诉讼价值观念逐渐从“维权”向“控权”转变,这一价值观念的转变,不但催生了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制度的产生,也使得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逐渐被接受和使用。

尤其是20xx年-20xx年这七年,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迅速激增,在判决类案件中所占比重持续高于60%,20xx年甚至达到80%以上,成为行政诉讼最主要的判决方式。

反观维持判决,从20xx年起基本不再适用,生存空间明显收缩;而确认合法有效的判决根本没有出现过,适用率为0。

尽管数据如此,但从当前的主流政治看,未必会取消维持判决,恐怕这就是中国特色了。

中国的法制构建只能在中国的宪政平台上,离开了这个平台,就会犯“浪漫主义”的错误(6)。

(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适用的具体情况分析以x市法院20xx年-20xx年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适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的情况为例:适用条款年度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总数56条56条第1款56条第2款56条第3款56条第4款20xx年1120xx年20xx年31220xx年(7)11120xx年3320xx年1120xx年61520xx年112920xx年121220xx年1311220xx年71620xx年82620xx年1019总计7619166根据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主要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形: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从统计表中的数据不难看出,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所占的比例最高,占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总数的86.8%;其次是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占11.8%;再次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占1.3%;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情形根本没有出现过,适用率为0。

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制度优势及其实践困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和第五十六条规定了驳回诉讼请求判决,x市法院13年76起判决的实践可以看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在行政审判中确实有其独到的优势,其有利于保护原告的诉讼权利,防止当事人滥诉、缠诉,有利于简化行政审判程序,提高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更好地实现行政诉讼的价值。

然而尽管该判决方式的立法初衷是好的,但在实践运用中,由于制度构建上的定位缺失、制度设置的不科学以及适用范围的不明确,导致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

(一)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制度优势一是驳回诉讼请求具有灵活性。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把裁判的中心放在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判决主文上没有“硬性”表态,体现了司法权的灵活运用,给法院、行政机关都有余地。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可以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变更(8)。

法院的判决不至于束缚了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亦不构成对行政权的僭越。

二是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更符合诉讼法的一般原理。

裁与诉是相对应的,判决是对诉讼请求的回应。

“任何超出诉讼请求的问题,法院都不应主动去裁判,否则超出了司法权的范围”(9)。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形式实现了“有诉求,有回应”的司法原则,尊重了相当人的诉求。

相对人的诉讼请求对法院的裁判应具有拘束作用,法院只能在诉讼请求的范围内作出裁判(10)。

三是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更符合行政行为效力理论。

根据行政法的一般原理,“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使具有某种瑕疵,未经法定国家机关按法定程序认定及宣告,都将被作为合法行政行为来对待”(11)。

司法权对行政权,应该是一种监督和制约。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只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不影响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应有的关系,不违背分权制衡理论。

四是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有助于合法性审查内涵的科学界定。

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它反映了行政诉讼评价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特有功能。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有助于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外延扩大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外部环境,从而科学地界定合法性审查的内涵,促进合法性审查原则的深入和广度(12)。

五是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功能上的可替代性。

维持判决与确认合法、有效判决当中所蕴含的法律精神和法律规则已经不符合现在我国的具体国情,也与世界普遍的立法趋势相悖。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不仅涵盖了维持判决的功能,而且具有维持判决所不具有的功效,因此,应进一步扩大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范围,进而全面取代维持判决(13)。

(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实践困境一是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设置不科学。

这种不科学主要表现在采用了不同的分类标准把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与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并列,撤销判决、履行判决是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标准设计的,而驳回诉讼请求则是依法院的答复为标准设计的。

对任何一种诉讼请求,法院的答复有三种:支持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和作出履行判决。

从此角度考虑,只要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都可以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14)。

这种分类层次混淆,分类标准不统一的状况容易导致判决体系混乱,不利于法官选择适用合适的判决形式,也不利于普通民众理解和接受行政法的裁判。

二是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法律定位上存在偏失。

从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存在来看,它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判决方式之外的一种补充判决方式。

由于维持判决与确认合法、有效判决的存在,只有在上述两种判决不适用且相对人的诉求不能支持时,方可判决驳回,“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目前仅仅视为一种对维持判决的良性补充,它的功能仅仅局限在解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又无法适用维持判决下判的情形”(15)。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已经日益成为我国行政诉讼案件中最主流的判决形式,理应成为行政诉讼法中法律规定的一部分,但是如此重要的判决形式却由司法机关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规定确实不太合适。

三是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适用范围模糊。

行政相对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是寻求自己权利的法律救济,绝对不是什么“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所谓的“维护和监督”也只能是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的一种反射效果(16)。

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方式的具体适用上,有时难以把握,特别是“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这一兜底条款,从统计表中的数据来看占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总数的86.8%,其本身即赋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极易造成司法权的滥用,人民法院在适用该项的时候,应当特别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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