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驳回起诉的法条依据

合集下载

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法条有哪些

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法条有哪些

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法条有哪些如果发⽣民事纠纷,需要向⼈民法院起诉,是需要有起诉权的原告向⼈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并且需要列明明确的被告。

主体是需要适格的,那么,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法条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法条有哪些《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民法院管辖。

原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已经⽴案的案件,如果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为。

⽽驳回诉讼请求则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对原告的实体请求权的⼀种否定。

⼆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点:适⽤的条件不同。

驳回起诉主要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的条件,⽽驳回诉讼请求是指原告的诉求符合起诉条件,但是缺乏⾜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评判的内容不同。

驳回起诉既可以发⽣在案件审理前,也可以发⽣在案件审理后,是对程序上的评判,适⽤裁定的形式。

驳回诉讼请求必须是在案件经过实体审理之后,对原告诉请是否⽀持的评判,应适⽤判决的形式。

产⽣的后果不同。

原告被驳回起诉,⼀旦其符合起诉条件,可就同⼀事实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诉。

⽽原告的诉求被判决驳回后,⽆新的事实和理由,不得再⾏起诉。

综上分析,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在于判断该案的原告是否享有诉权,⽽不在于案件是否经过实体审理。

⽴案庭在进⾏⽴案审查时,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只是形式审查,只要证据材料符合⽴案条件即可⽴案,是否正确应通过实体审查来认定。

经开庭审理查明,如果原告享有诉权,在其请求⽆法得到⽀持的情况下,就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其不享有诉权,那么对于其⽆法得到⽀持的诉讼请求,就应裁定驳回起诉。

立案撤销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立案撤销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立案撤销案件是指在案件已经立案的情况下,由于各种原因,法院依法决定撤销案件的行为。

立案撤销案件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重要程序,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立案撤销案件的法律依据展开论述,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立案撤销案件的法律依据概述立案撤销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宪法依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一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中的独立地位,为立案撤销案件提供了宪法保障。

2. 刑事诉讼法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立案撤销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立案撤销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自行和解的;(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3)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4)其他依法应当撤销案件的情形。

3.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针对立案撤销案件的法律依据,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

这些司法解释对立案撤销案件的具体操作提供了明确指导。

三、立案撤销案件的法律依据具体分析1. 宪法依据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立案撤销案件作为司法实践中的具体程序,其合法性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宪法保障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为立案撤销案件提供了宪法依据。

2. 刑事诉讼法依据(1)当事人自行和解《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确认和解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当事人自行和解是立案撤销案件的重要依据之一。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撤销案件。

(3)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列错被告的法律后果(3篇)

列错被告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离不开正确列被告。

然而,实践中,部分当事人由于对法律知识了解不足、缺乏诉讼经验等原因,可能会列错被告。

本文将探讨列错被告的法律后果,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列错被告的法律后果1. 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起诉被告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如果当事人列错了被告,人民法院会根据上述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这意味着,原告将无法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案件中止或终止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列错了被告,可能导致案件中止或终止。

具体表现为:(1)案件中止: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列错了被告,会裁定中止案件审理,待原告补正后继续审理。

(2)案件终止:如果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补正被告,或者补正的被告不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将裁定终止案件。

3. 费用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诉讼费用增加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

如果当事人列错了被告,导致诉讼费用增加,人民法院可能会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费用。

4.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列错被告可能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例如,原告误将无关的第三人列为被告,可能会给该第三人带来不必要的诉讼风险和损失。

二、防范措施1. 充分了解法律知识当事人应充分了解法律知识,明确诉讼程序和被告的认定标准。

在起诉前,可以咨询律师或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被告的列明准确无误。

2. 详细收集证据在起诉前,当事人应详细收集证据,包括证明被告身份、诉讼请求成立的证据。

证据的充分性有助于确保被告的准确性。

3. 选择合适的起诉时间当事人应选择合适的起诉时间,避免因时间紧迫而误列被告。

在起诉前,应充分准备,确保起诉材料完整、准确。

4. 咨询专业人士当事人可以咨询律师、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士,借助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确保被告的列明准确无误。

5. 严格遵守诉讼程序当事人应严格遵守诉讼程序,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

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3篇)

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驳回起诉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一种程序性判决,对于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驳回起诉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一百零八条:原告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二)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当受理的,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其中关于驳回起诉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应当审查下列事项:(一)原告是否具有起诉资格;(二)被告是否明确;(三)诉讼请求是否具体、明确;(四)事实和理由是否充分;(五)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2)第一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三、驳回起诉的条件1.原告不符合起诉资格原告不符合起诉资格是指原告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起诉主体资格,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应当具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不明确被告不明确是指原告在起诉时未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信息,导致人民法院无法确定被告的身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发〔1997〕10号)为正确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作以下规定:一、受案范围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对行政机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又决定不予赔偿,或者对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五条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作出最终裁决的行政机关确认违法,赔偿请求人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赔偿而不予赔偿或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虚假诉讼案件法律依据(2篇)

虚假诉讼案件法律依据(2篇)

第1篇一、引言虚假诉讼,又称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制造虚假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正和权威的行为。

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在我国不断增多,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社会公平正义。

为打击虚假诉讼,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本文将对虚假诉讼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虚假诉讼的定义及构成要件1. 定义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制造虚假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正和权威的行为。

2. 构成要件(1)当事人有虚假诉讼的故意;(2)有虚假诉讼的行为;(3)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4)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三、虚假诉讼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伪造、变造证据,指使他人伪造、变造证据,或者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的;②隐瞒、毁灭证据,指使他人隐瞒、毁灭证据,或者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的;③提供虚假的陈述或者证人证言的;④伪造、变造、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的;⑤虚假诉讼的。

(2)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采取下列措施:①对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②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予以罚款、拘留;③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三百零七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第三百零八条:伪造、变造、隐匿、毁灭证据,指使他人伪造、变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帮助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再审适用法律依据(3篇)

案件再审适用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程序和期限内,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因发现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进行重新审理的制度。

再审程序是司法救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案件再审适用的法律依据,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件再审的法律依据概述案件再审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部法律和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案件再审的适用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案件再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

包括:事实认定错误、证据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包括:适用法律依据错误、适用法律原则错误等。

3.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

包括: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违反法定证据规则等。

4.原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5.当事人申请再审。

四、案件再审的程序1.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受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3.审查。

合议庭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认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

4.裁定再审。

裁定再审后,原判决、裁定停止执行。

5.重新审理。

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行诉解释

行诉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附: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百一十六条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第三百三十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

第四百零八条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或者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