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比较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该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如果发现虽然符合起诉条件,但是原告丧失实体胜诉权,则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的比较
相同点:
1、适用的法律文书相同,即都适用裁定。
2、当事人的权利相同。对于该裁定而言,当事人都可以上诉,还可以申请再审;对于该争议案件,当事人都可以再起诉。
3、适用的条件相同,即都适用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不同点:
1、适用的诉讼阶段不同。不予受理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而驳回起诉适用于受理案件以后。
3、适用的诉讼阶段与组织相同。即都是由审判组织于受理案件后作出。
不同点:
1、当事人对该争议案件的权利不同。驳回起诉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案件可以再次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案件不得再次起诉。
2、适用的文书不同。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问题,用裁定,即通常所说的裁驳;而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问题,应当适用判决,即通常所说的判驳而驳回起诉裁定则由审判组织作出。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比较
相同点:
1、当事人对所作出文书的权利相同。即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文书作出后,当事人都可以上诉,还可以申请再审。
2、对当事人的后果相同。不论人民法院从程序上驳回起诉,还是从实体上驳回诉讼请求,都意味着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没有实现。
3、适用的条件不同。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而驳回诉讼请求则适用于丧失实体胜诉权的情形,如超过一般诉讼时效提起诉讼,没有足够胜诉的证据等。
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热门城市:船山区律师顺庆区律师鼎湖区律师新河县律师镇海区律师惠阳区律师顺平县律师诸城市律师在很多人打官司的阶段,有时候会遇到被驳回起诉的情况。
有时会遇到原本的诉讼请求在法院受理后,司法机构进行审核后发现原告方并没有起诉的权利(例如证据不充分、与事实严重不符合等情况下)。
▲那么驳回起诉的法律法规是什么呢?在下文中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相关介绍,请您往下阅读。
▲区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定义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虽然都是请求方的诉讼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两者在实践运用中有着本质的区别。
1、适用法律不同。
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适用程序法,又可适用实体法。
2、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
驳回起诉适用的诉讼主体是单一的,主要适用针对原告的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主体是多元的,既可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主张。
3、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
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应当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确认,必须采用书面判决。
4、适用阶段不同。
驳回起诉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时适用;驳回诉讼请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时适用。
5、适用的内容和目的不同。
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查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权利;而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认定诉讼主体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证据不足或者超过诉讼时效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护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判决予以驳回。
6、法律后果不同。
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生效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

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4项起诉条件或属于第111条所列7种情形以及有相关规定的情况。
具体有以下几种: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3、没有明确的被告。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在法律程序中,有的原告没有相应的辩护能力,或者原告人与被告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可以采取驳回诉讼的方法。
驳回起诉也要有一定的法律依据,那么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几种?下面就来和大家讲一讲驳回起诉的法律程序的问题。
▲一、驳回诉讼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裁定驳回起诉的几种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在审判实践中,裁定驳回起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容易混淆,有人分不清哪些该用裁定,哪些该用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是从实体上判决原告败诉,原告虽然有起诉权,但是丧失胜诉权,主要适用于: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且无中止、中断、延长理由等。
而驳回起诉是在受理案件后,人民法院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予以驳回,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1、主体不适格,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
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
原告必须是有诉讼权利能力且与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必须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被请求的相对人。
被告主体不适格如何处理

一、被告主体不适格如何处理众所周知,原告主体不适格,其即不具备提起该诉讼的权利,也即不享有程序法意义上的诉权,因而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则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对于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法院该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及理论界都存在争议,理解上的差异,导致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处理也不尽相同,甚至同一法院也存在不同做法。
此种不统一,颇不严肃,有损法律威严。
此分歧,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应当驳回起诉,一种认为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非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理由如下:关于起诉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故而,法律对于被告的要求,仅仅是“明确”,而非“恰当”、“正确”、“适格”。
现实生活中,同名同姓者颇多,如果因为没有明确的住址等身份信息情况,导致无法确定具体的被告,就属于无明确的被告,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被告的是否适格,并非立案审查时即能发现,此也不属于立案审查的范围,立案部门的职能只是依照上述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行使立案审查权,审查的是原告程序意义上的诉讼权,符合该条规定,即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的,则不予受理。
立案审查不得涉及案件实体的审查,被告主体是否适格,并非一目了然之事,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举证、质证、辨论等,法官才能综合判断,从而产生诉讼主体适格与否、责任承担等事项的裁判心证。
被告主体适格,方可引起被告对原告诉讼主张的承受、抗辩、反驳等实体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原告诉讼请求得以成立的必要前提,因而影响的是原告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而非能否诉讼的程序诉权,是属于案件实体问题的范畴。
一章 民事诉讼概述

热身案例 1-3
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 案,人民法院能否适用法国法?
热身案例 1-4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建筑一栋20层的写字 楼。后因甲公司结构调整,提出解除合同, 遭到乙公司的拒绝。甲诉诸法院请求解除 合同。请问:本案中诉讼标的、诉讼请求、 诉讼标的物分别是什么?
民事纠纷的种类和特点
• 种类:
–财产纠纷 –人身纠纷
• 特点:
– 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 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 纠纷的可处分性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性质
• 概念 :
– 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 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
热身案例 1-2
在“彭老师诉摩托罗拉、五星电器”一案中, 法官厉声质问彭老师的两个代理人(三江学 院法律系学生):“你们到法院不就是来解 决纠纷的吗?现在摩托罗拉已经答应补偿你 们所有支出的费用,你们还不答应调解,你 们想干什么”?!两位同学无以应对,最终 迫于法官的压力(不顾彭老师的坚决反对), 同意了调解。 请问:如果你是这两位同学,如何应对?
单选
Biblioteka 乙租住甲的房屋,甲起诉乙支付拖欠的房租。 在诉讼中,甲放弃乙支付房租的请求,但要求 法院判令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下列关于 本案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的主张是诉讼标的的变更 B.甲的主张是诉讼请求的变更 C.甲的主张是诉的理由的变更 D.甲的主张是原因事实的变更
单选
2003年8月,设立于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 了40台电脑,协议约定乙公司于2004年1月31日之前交货, 甲公司于2004年3月15日之前付清货款。乙公司按期向甲公 司交付了40台电脑,但甲公司只在2004年3月向乙公司交付 了29台电脑款,其余11台电脑款一直未交付。2005年1月, 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及其利息,法院受理了此 案。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电脑质量不合格,准备提起反诉。 关于提起反诉的解答,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公司的反诉在主体、管辖和牵连关系上都是符合反诉 条件的 B.该反诉应该在答辩期届满之前提出 C.反诉所需要交纳的受理费较通常的起诉减半收取 D.该反诉尚未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裁定受理
谈民事审判中的“判驳”与“裁驳”

谈民事审判中的“判驳”与“裁驳”璧山县法院民事案件审判中的判驳、裁驳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对“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和“裁定驳回起诉”的习惯简称。
就判驳与裁驳在个案的运用问题常有争议发生,如适用不当,会给当事人带来性质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
笔者对其适用,有个人的理解,述之以下,与大家共同商讨。
一、判驳和裁驳的基本概念。
民事判决,是法院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其实质是将法院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用法定的判定形式确定下来。
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作为民事判决中所裁决的结果方式之一,是对作为原告的当事人要求确认的法律事实和权利保护,做否定性判定。
导致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主要原因:一是证据即事实原因导致的判驳;二是因于法无据导致的判驳。
民事裁定,是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而裁定驳回起诉,是原告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或者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即无权起诉或者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所做出的驳回起诉的裁定。
裁驳是案件进入了受理后的诉讼中运用的,主要原于:一是对原告方诉权的否定,即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起诉、不予受理或不属法院裁决范围等;二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基本要求和第111条的列项条款要求,即起诉不符合必要条件。
判驳与裁驳的区别在于,裁定驳回起诉是驳回当事人对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行使,只要经过初步调查和审查即可作出,不涉及法院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确认;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表明原告的起诉在程序上是成立的,有诉权,但经过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后确认原告的实体诉讼请求不成立,因而采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两者本质性的区别在于,裁驳是对原告诉权的否定,其法律后果是原告不能启动诉讼程序;判驳是对原告实体请求的否定,其法律后果是原告司法救济的目的不能实现。
房屋租赁合同案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之辨析

房屋租赁合同案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之辨析房屋租赁合同案件常见的两种情况是房东与房客之间因合同内容引发纠纷,以及房客或房东因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或维修房屋等原因而起诉对方。
在这些案件中,常常会发生被告提出驳回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况。
本文将着重探讨这两种辩护方式的异同点以及何时何地使用它们。
一、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异同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都是被告在房屋租赁合同案件中提起的两种辩护方式。
它们的共同点是都是被告向法院提出的一种反驳原告起诉或请求的辩护。
在具体实践中,往往会是两种申请并存。
然而,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本质的不同在于所反驳的内容不同。
驳回起诉是被告对原告在起诉方面提出反驳,认为原告所诉的事项不真实或不存在,原告无权提起诉讼。
比如,在租赁合同中,如原告在起诉中指控被告不能履行合同,而被告认为自己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这时便可以提出要求驳回起诉。
另外,驳回诉讼请求则是被告认为原告诉求不属实或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有权申请驳回原告的请求。
比如,在租赁合同中,如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租金返还的责任,被告认为租金返还请求不属实或没有合法依据,就可申请驳回诉讼请求。
二、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适用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两种辩护方式的适用具有一定的广泛性,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维权。
(一)适用驳回起诉在租赁合同诉讼中,被告可以选择驳回起诉的方式,但是必须满足以下情况:1.原告诉求不合法,而被告有证据证明自己未违反合同,或已经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应履行的义务。
2.原告未按照合同要求对自己履行相应的义务。
3.原告未经过举证过程,直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仅在被告拥有有效证据支持自己并且原告的事实不成立时,在适用驳回起诉的情况。
(二)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在租赁合同诉讼中,被告可以选择驳回诉讼请求的方式,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原告的请求法律不予支持。
2.房屋租赁合同已经解除或者失效。
行政案件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一、行政案件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1、定义不同:驳回起诉2、适用条件不同:驳回起诉3、适用的阶段和法律文书不同:驳回诉讼应适用判决的形式。
而驳回起诉应适用裁定的形式;4、产生的后果不同:当事人的诉求被判决驳回后,无新的事实和理由,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得再行起诉。
而驳回起诉,一旦其符合起诉条件,当事人可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诉。
行政案件驳回起诉二、裁定驳回起诉后能否再次起诉法院在立案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条件,决定不再受理的,会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与不予受理的裁定相同,当事人可以就驳回起诉的裁定上诉或重新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行政案件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同样第二十三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该材料需满足“符合起诉条件”而非“符合胜诉条件”。
法院对当事人起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一般作形式审查,对当事人作为诉讼请求基础的事实理由不作实体上的判断。
一、被告住址(住所地)或者姓名(名称)错误或者错列误列被告
1.被告姓名或名称正确,但住址或住所地错误的处理方式。
原告提供与被告无任何联系的住址或住所地,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或住所地的,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能裁定驳回起诉。
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法院申请查询的,法院应当依原告申请予以查询。
2.被告姓名或名称错误,或者因住址或住所地不明导致无法判明姓名或名称真假的处理方式。
该住址或住所地确无诉状上被告此人的,应当要求原告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情况。
否则,以无“明确的被告”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2003年12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指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2004年12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指出:“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
3.错列或误列被告的处理方式。
在有多名被告且以“被告住所地”作为法院受理依据的案件中,为取得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有的原告随意将一名与案件无关的当事人列为共同被告并诉至法院。
遇有此种情况该如何处理,目前没有统一的裁判方式。
有人认为,因民事诉讼法已经取消了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关于更换当事人制度,故应判决驳回原告对该被告的诉讼请求。
由于该名被告不存在,受诉法院管辖的依据也随之消失,此时,受诉法院应依职权将载有其余被告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不能裁定驳回起诉。
笔者认为,这类案件应当裁定直接移送有管辖权
的法院审理。
裁定时,可以将错列或误列被告的情况作为依职权移送的理由,而不要单独先作出驳回判决,再作出移送裁定,这样可以节省司法资源。
二、原告主体不适格与被告主体不适格
1.原告主体不适格,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199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八条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中“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细化为“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2.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立法对被诉主体是否适格未作受理条件规定,即对被告应诉应该具备什么条件等资格审查,没有诉讼法依据,目前只能从原告是否明确表示被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角度对原告的请求作出实体判断。
事实上,原告告谁是原告的权利,被告是否适格是法院审查的问题。
原告所诉对象存在,即可认定有“明确的被告”而非“正确的被告”,其诉讼主体地位当无异议。
至于该被告是否是真正的侵权者或义务人,应与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一起,作为实体审理和实体判决所要解决的问题。
只要原告明确“本案”即受害或受损事实与被告有关,在立案时,无需理解为被告必须是民事责任或履行义务的承受者。
如果送达的住址内确有被告此人,但现有证据证明此人与原告无民事法律关系,不应该是本案被告;或者双方虽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但双方约定的履行义务的条件尚未成就等。
这就存在着原告坚持认为此人就是“明确的被告”,也有“具体的事实、理由”等判断,和法院认为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等判断的矛盾冲突。
此时法院的判断是建立在原告有起诉权的基础上并依据相关实体法规定作出的,故应作实体处理。
只要被告不是实体法律关系中义务承担者,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三、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某种事实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该事实属待证事实、原告认为是事实的事实,其依附的证据仅属起诉证据材料性质,没有规定必须是胜诉证据。
从比较法角度看,世界主要法制发达国家都不把是否有证据作为诉讼成立的要件,仅将是否有证据作为实体权利能否保护的要件。
所以,在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或虽然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但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时,法院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今后,如当事人持新证据仍可再次起诉。
如原告诉被告购销合同欠款纠纷案,原告已经提供了购销合同,证明双方存在购销合同关系。
争议焦点是购销合同中的需方并非被告,但合同实际履行中的需方究竟是否是被告。
又如原告诉被告借
款纠纷案,原告已经提供借据,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
争议焦点是被告矢口否认借款,原告诉称有无事实依据。
这些均应通过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才能认定,法院审理的是实体问题,应作出实体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