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海洋运输货物的保险范围

海洋运输货物的保险范围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海洋运输成为了最为广泛使用的货物运输方式之一。
但是,在海洋运输中,由于天气、海洋环境和人为因素等各种原因,货物运输风险较大。
因此,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对于保护贸易交易双方的利益至关重要。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范围。
一、保险范围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是一种保障货物在海上运输中的风险,为货主提供保障的保险制度。
货主在将货物运往国内或国外时,可以投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来保障货物的安全。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损失或损坏运输货物的过程中,各种意外事件都可能会导致货物损失或损坏。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将为货主提供赔偿,确保货物损失得到及时的补偿和处理。
但是,适用于保险范围的货物必须是经过实物检验并且已被装入运输工具的货物。
2. 迟延由于海洋运输与自然环境和人为因素相关的风险较大,包括货物的迟到或推迟交付在内的运输延误成为了普遍的问题。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在确定责任方的情况下,将对货主进行赔偿。
但是,如果迟延是由于一些不可控制的自然因素(如暴风雨或海上天气等)而导致的,则通常不受保险范围的保护。
3. 附加费用运输货物的过程中,可能会导致一些未预料的费用。
例如,货物的拆运和分拣费用,货物的仓储费用,货物的加急运输费用等等。
这些附加费用都可能会增加货主的财务负担。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将为货主提供赔偿,确保相关附加费用得到及时的报销。
4. 盗窃和抢劫货物运输过程中的盗窃和抢劫也是一种普遍的风险。
尽管这些风险通常是使用额外的保险来覆盖的,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在货物被盗窃或抢劫时也会提供赔偿。
但通常要求货主提供完整的相关报告来证明货物的丢失情况。
5. 类似的覆盖范围尽管货物被拒绝运输,运输工具出现机械故障等异常情况都不在保险范围之内,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具体的保险覆盖范围会根据货物的类型和运输工具的类型而有所不同。
总之,在海洋运输货物时,无论是船运、轮船运输还是其他运输方式,都需要投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来保障贸易交易双方的利益。
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这是一份涵盖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条款,包括了保险对象、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用、保险责任、免赔、理赔和索赔等方面的内容,具体条款如下:第一条保险对象本保险适用于货物从起运地到目的地的海洋运输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或损害。
第二条保险期限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从运输起点开始,到货物到达目的地为止。
保险条款应在保险单上给出。
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货物的实际价值。
保险单上应表明。
第四条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根据保险金额、旅程长度、货物价值、货物类型、承运人信誉、自然灾害风险等情况确定。
保险人根据保险单上约定的费率,收取保险费用。
第五条保险责任1. 保险人对因以下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1)运输途中发生的海难、海盗等造成的损失和损害;(2)洪水、地震、龙卷风等自然灾害;(3)货物被堵塞、漏雨、湿气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害;(4)承运人倒闭或撤退、过错责任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害;(5)海关扣押或没收、政府干预等原因造成的货物丢失或损坏。
2. 保险人不承担下列情况的保险责任:(1)因货物的品质、自然老化或使用寿命届满等原因导致的损失和损害;(2)因货物的自然属性,如容易潮湿、腐朽,而导致的损失和损害;(3)因货物的包装、装卸、堆码等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害;(4)因重量或数量不符导致的损失和损害。
第六条免赔保险人在负责赔偿前,有权要求扣除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免赔额。
免赔额的大小由保险条款确定。
第七条理赔货物被损坏、灭失或目的地未到达时,保险人应在收到索赔文件后及时作出理赔决定。
第八条索赔当货物遭受损失时,承运人、收货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货物损失的证明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如在货权转移前保险金已支付,则保险人拥有在索赔期内追索权,因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应由索赔人负担。
以上是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具体条款。
为了避免未知的风险,建议货主在托运货物时,一定要购买合适的保险,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货物在海洋运输中的损失提供赔偿。
以下是该保险条款的一般内容:
1. 保险范围:保险适用于在航线上进行的国际或国内海洋运输货物。
2. 货物类别:该保险适用于各类货物,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原材料、机械设备等。
3.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失事、沉没、火灾、海盗、撞击、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4. 保险金额:货物的保险金额应为实际价值,包括运费和附加费用。
5. 保险费率:根据货物的性质、价值和运输方式等因素,保险公司将确定相应的保险费率。
6. 免赔额:根据具体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在赔偿前可能设定一定的免赔额。
7.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一般从货物装运日起至货物抵达目的港或接收该货物的人签收之日止。
8. 赔偿和索赔:在货物损失后,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证明损失的必要文件和资料。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描述,具体的保险条款可能会因保险公司和具体合同而有所不同。
在购买保险之前,建议您详细阅读所提供的具体条款并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取更准确和详尽的信息。
伦敦保险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伦敦保险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在国际贸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损失提供了保障。
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简称 ICC)是全球范围内广泛应用的保险条款之一。
伦敦保险协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基本险别:一、ICC(A)条款ICC(A)条款是三种险别中承保范围最广泛的一种。
它采用“一切险减除外责任”的方式来确定其承保范围。
这意味着,除了条款中明确列出的除外责任,ICC(A)条款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可能遭受的任何风险和损失都予以承保。
ICC(A)条款承保的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雷电等,以及意外事故,如船舶触礁、碰撞、沉没等。
此外,ICC(A)条款还承保一般外来风险,如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沾污、渗漏、碰损、破碎、串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裂、锈损等。
需要注意的是,ICC(A)条款中的除外责任主要包括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等。
二、ICC(B)条款ICC(B)条款的承保范围小于 ICC(A)条款。
它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来确定承保范围,即只对条款中明确列出的风险所造成的货物损失予以承保。
ICC(B)条款承保的风险包括火灾、爆炸、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在避难港卸货、地震、火山爆发、雷电、恶劣气候、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共同海损牺牲、抛货、浪击落海等。
ICC(B)条款的除外责任与 ICC(A)条款类似,但在某些方面可能更加严格。
三、ICC(C)条款ICC(C)条款的承保范围是三种险别中最狭窄的。
它同样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确定承保范围,但所承保的风险种类相对较少。
ICC(C)条款承保的风险包括火灾、爆炸、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在避难港卸货等。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教程)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教程)#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教程)1. 了解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概念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是一种为运输中的货物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类型,主要针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损失或损害提供赔偿。
这包括货物在海上、内河、湖泊等水域运输时的风险。
2. 保险类型- 全损险:覆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全损的风险。
- 部分损失险:覆盖货物部分损失的风险。
- 综合险:提供全损和部分损失的保障,并可能包括其他特定风险。
3. 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明确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况下负责赔偿。
- 责任免除:列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情况。
- 保险期限:明确保险覆盖的时间范围。
4. 保险金额的确定- 货物价值:根据货物的购买价格、市场价值或重置成本来确定。
- 保险费率:根据货物类型、运输路线、风险等级等因素确定。
5. 投保流程- 风险评估:评估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
- 选择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产品、服务质量和价格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
- 填写投保单:提供货物详细信息、运输路线、保险金额等。
- 支付保险费:根据保险合同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6. 索赔流程- 事故发生:在货物发生损失或损害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
- 提交索赔文件:包括运输单据、货物清单、损失证明等。
- 保险公司调查:保险公司将对事故进行调查,以确定赔偿责任。
- 赔偿支付:根据调查结果和保险合同条款支付赔偿。
7. 注意事项- 如实告知:在投保时,必须如实告知所有相关信息。
- 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后,应尽快通知保险公司。
- 保留证据:保留所有与货物运输和损失相关的文件和证据。
8. 法律和监管- 遵守当地法律:了解并遵守货物运输和保险相关的法律和规定。
- 监管机构:了解监管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政府机构和行业标准。
9. 案例分析- 成功案例:分析成功获得赔偿的案例,了解其成功的关键因素。
- 失败案例:分析未能获得赔偿的案例,避免犯同样的错误。
10. 持续学习和更新- 市场变化:关注市场变化,如新的保险产品或政策变化。
CIC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CIC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 保险范围本保险条款适用于CIC海洋运输货物,涵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盗窃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2.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在货物运输期间承担以下责任:a. 货物全损或部分损失;b. 货物因碰撞、触礁、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的损失;c. 货物因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等)造成的损失;d. 货物在装卸过程中的损失;e. 货物因盗窃、抢劫造成的损失。
3.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自货物离开起运地仓库或工厂时开始,至货物到达目的地并交付收货人时结束。
4.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应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确定,包括货物的购买价格、运输费用、保险费等。
5. 保险费率保险费率将根据货物的种类、运输路线、风险等级等因素确定。
6. 索赔程序如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和赔偿。
7. 责任免除保险公司不承担以下情况下的赔偿责任:a. 货物的自然损耗、变质或损坏;b. 货物因包装不当造成的损失;c.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延迟损失;d. 货物因战争、恐怖活动等政治因素造成的损失。
8. 争议解决本保险条款的解释和适用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9. 附加条款根据货物特性和运输需求,可与保险公司协商增加附加条款,如冷藏货物保险、易碎品保险等。
10.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保险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遵守。
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实际保险条款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保险行业标准以及具体业务需求制定。
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建议咨询专业法律顾问或保险专家。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购买指南(2024年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购买指南(2024年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保险购买流程1.1 选择保险公司1.2 确认保险条款1.3 提交投保申请1.4 保险公司的审核与承保2. 保险标的与保险金额2.1 保险标的2.2 保险金额的确定3. 保险费用与支付3.1 保险费率的确定3.2 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3.3 保险费用的退还条件4. 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4.1 保险责任4.2 除外责任5. 保险理赔流程5.1 理赔申请5.2 保险公司对理赔的审核5.3 理赔款项的支付6.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6.1 保险合同的变更6.2 保险合同的终止7. 争议解决方式7.1 协商解决7.2 调解解决7.3 诉讼解决8. 保险合同的附件8.1 保险条款8.2 投保单8.3 保险单9. 保险期限与续保9.1 保险期限9.2 续保的条件与流程10. 保险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0.1 保险公司的权利10.2 保险公司的义务11. 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11.1 投保人的权利11.2 投保人的义务12. 货物运输合同的相关规定 12.1 货物的包装与标识 12.2 货物的装卸与运输12.3 货物的交付与接收13. 货物运输中的风险与防范13.1 货物运输中的常见风险13.2 风险防范措施14. 合同的生效、修改与解除14.1 合同的生效条件14.2 合同的修改14.3 合同的解除条件与流程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保险购买流程1.1 选择保险公司投保人应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专业能力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1.2 确认保险条款投保人应详细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
1.3 提交投保申请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填写投保单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4 保险公司的审核与承保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人的投保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承保,并向投保人发放保险单。
海洋货物运输的保险种类

海洋货物运输的保险种类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是指在海洋运输过程中,对货物损失或损坏所产生的风险进行保险保障的一种保险形式。
由于海洋运输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面临各种潜在的风险,如海难、碰撞、火灾、渗漏、偷盗等,因此保险对于海洋货物运输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是与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相关的保险种类。
1.一切险(All Risks):一切险是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最广泛的一种形式。
该保险形式一般覆盖从货物装运到到达目的地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意外损失,包括海洋灾害、运输工具事故、盗窃等。
一切险是一种相对综合的保障,但也常常存在某些特定的例外,如战争、罢工、核灾等。
2.水渍险(Water Damage):水渍险主要针对因水渍导致的货物损失进行保险保障。
水渍险在遇到货物受潮、污染、腐蚀等情况时,可以对损失进行赔偿。
该保险种类相对其他保险形式来说比较狭窄,但在海洋运输中水渍问题是一个比较常见的风险。
3.碰损险(Collision):碰损险是指保险人对货物因运输工具与其他物体发生碰撞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
在海洋运输中,货船之间、货物与码头设施碰撞的情况时有发生,碰损险的投保可以为货主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
4.火灾险(Fire):火灾险是指保险人对货物因火灾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
在海洋运输中,由于船舶设备、货物自然特性等原因,火灾风险一直存在。
火灾险可以为货物火灾损失提供赔偿。
5.盗窃险(Theft):盗窃险是指保险人对货物因盗窃行为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
在海洋运输中,货物的盗窃问题是一个常见的风险,特别是在经过海盗频发地区时更为突出。
盗窃险可以为货物的盗窃损失提供一定的保险保障。
除了以上常见的保险种类,还有一些特殊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形式,如霉烂险、自燃险、破碎险等。
这些保险种类针对特定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会面临的风险进行针对性的保险保障。
货主在选择保险种类时需要根据自身的运输需求和风险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并与保险公司进行充分沟通,确保获得合适的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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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货物平安险共同海损应用分析摘要:国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 ,货物在途中极有可能受到损失,货主为了保障货物在一旦遭到损失后能从经济上得到补偿,一般都要投保货物运输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买方和卖方)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按一定金额投保一定的险别,并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承保以后,如果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约定范围内的损失,应按规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上补偿的一种财产保险。
在国际货物买卖业务中,海上保险是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和环节。
其中业务量最大,涉及面最广的海上保险是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是以船舶及其附属品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
本文集中介绍关于海洋运输中平安县与共同海损在实际运营中的应用分析。
关键字:海洋运输海洋运输保险平安险共同海损分析应用海洋运输在国际货物运输中,运用最广泛的是海洋运输(ocean transport)。
海洋运输又称“国际海洋货物运输”,是国际物流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
它是指使用船舶通过海上航道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港口之间运送货物的一种方式,在国际货物运输中使用最广泛。
海洋运输为世界的改变时巨大的。
目前,国际贸易总运量中的2/3以上,中国进出口货运总量的约90%都是利用海上运输。
随着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高速增长,中国海上交通运输业得到了持续快速发展。
海运量不断增长,中国海运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不断增强,已成为繁荣全球海运的重要因素。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在海上货物运输的不断扩大的同时,对于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如何保护自身利益,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显得尤为重要。
其市场环境也在不断发生着深刻变化,尤其是中国政府采取积极的对外开放和与国际海运惯例接轨的海运政策法规,为海运业提供了“竞争、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
中国海运从业者,包括来华投资经营的外商必须时刻了解、研究自身所处的市场环境,才能审时度势,掌握航向,在不断遇到新情况、不断解决新问题中,得以发展、壮大。
其缺点是海洋运输受气候和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大,航期不易准确,而且风险较大。
此外,海洋运输的速度也相对较低。
国际货物运输路途长、环节多,运输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风险而造成货物损失。
进出口商人通过投保货物运输险,将不定的损失变为固定的费用、投保后,万一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约定范围内的损失,可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上的补偿。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风险和损失是多种多样的。
为了明确责任,保险公司在其保险险别条款中,对不同险别所承保的风险和损失都作了规定。
在国际货物买卖业务中,海上保险是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和环节。
其中业务量最大,涉及面最广的海上保险是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海洋运输保险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所承保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别和附加险别两类。
广义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是以船舶及其附属品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
根据船舶所处的状态分为船舶营运险、船舶建造险、船舶停航险、船舶修理险、拆船保险和集装箱保险等。
狭义的船舶保险就是指船舶营运险,其中又可以分为基本险、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种。
集装箱险的标的就是营运过程中的集装箱,其中也可以分为基本险和特殊附加险两种。
基本险中也可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两种。
基本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我们在这里集中讨论平安险。
平安险平安险的责任范围:1.被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性意外事故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落海造成的全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人对遭受承保范围内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员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⑧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应用广西某农垦农资公司(原告)与某保险公司(被告)签订了以其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保险货物为白糖,从宁波港运往美国。
之后,原告将被保险货物交由福建省某海运公司。
当该轮航至广东海域时,船体遇强力震动,造成货仓进水,并湿损货物共计RMB210,000。
根据保险条款,该损失属保险责任范围,原告即提交出险通知书及有关单证向被告索赔,未果。
因此向法院提出上诉。
保险公司提出原告向被告索赔时:第一、仅提供了货物损失数量方面的证明,未提供有关货损的性质、原因方面的证据,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足的法律后果;第二、原告未经被告同意放弃对承运人的索赔权并错过对承运人的索赔时效,被告已不能代位向承运人追偿,被告依法有权拒赔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
保险公司向法院提出驳回上诉。
分析保单背面条款第载明:一切险包括平安险责任,而“平安险的保险责任为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关于索赔载明:“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相关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
”被保险货物出险,这是原、被告双方不争的客观事实。
根据原告投保险别及保单背面条款,触礁或碰撞造成货损正是被告承保即该条款规定的一切险及平安险保险责任赔偿范围。
而,原告在向被告索赔及主张权利期间,却忘却了保单背面条款所载明的货物出险后应首先向责任方承运人索赔以保住诉讼时效的义务,致使被告在本案结束后丧失了向第三人及责任方追偿的权利。
根据《海商法》第253条的有关规定,被告对此有权相应扣减保险赔偿的理由成立。
据法律和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扣减原告所主张保险赔偿金额的50%应为合法、公允。
因此该案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RMB110,000。
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各负担。
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只有那些确实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获益各方分摊,因此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的,并由共损措施直接造成。
应用19XX年9月,“三海XXX号”货轮装载着双氧水、筒纸、闹钟、机械设备等货物离开上海港,前往广东汕头港。
9月X日X时X分,在途径闽江口七星礁;波屿之间海域时,因受强台风(有气象部门出具的台风证明)及巨浪袭击,主机连接带折断出现故障,致使船舶无法及时避风。
由于风大浪高,受台风及海浪的猛烈冲击货船在大海中剧烈摇摆,持续时间长达一个多小时,随时都有被大海吞没的危险。
为求得货物少受损失,更是为了保证人和船货的安全,船长方德平命令将装在船头及舱外的50吨,共2000件塑料桶装双氧水及其他货物及时移入船舱内。
船员们匆忙把双氧水移至装有筒纸的舱内,因装有双氧水的塑料桶经不住强烈的摩擦和滚动而破裂,导致双氧水外溢,污损筒纸。
筒纸损失4万元。
货轮到达汕头港,卸货后,总计经济损失近5万元。
船长未在汕头港宣布此次海损为共同海损。
事后,筒纸收货人;被保险人以单独海损之理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以此次海损为共同海损拒赔。
至此,被保险人诉之法庭。
开庭之后,原告人、被告人、第三人作了如下陈述。
原告人;被保险人认为船长在货船到达汕头码头,未在48小时之内宣布此次海损为共同海损,理应按单独海损处理。
我方所接筒纸是向保险公司投保国内货物运输综合保险,货轮在海上遭受台风袭击,导致筒纸污损,保险公司理应赔付。
因本次货轮到汕头港后的48小时未宣布共同海损,已过按共同海损理算的时效,故本案以单独海损处理。
保险人给付投保人经济补偿4万元人民币。
分析这起案例发生在90年代。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全国保险业的主渠道,95%以上的保险业务都由人民保险公司承揽,因此,外界人士必然视人民保险公司为一个核算单位,所以这样判决,而且数额又不大,不能说此案有大错。
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保险市场的形成,保险公司内部核算单位不同,因此,经济利益也不同。
为了维护各有关方的利益,尽快完成海损案件的理算、各有关方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办理必要的事项,并按照下列期限宣布共同海损和向理算处提供有关材料:一、宣布共同海损:舰艇在海上发生事故,不迟于到达第一个港口后的48小时;船舶在港内发生事故,不迟于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
二、提供有关材料:有关共同海损事故和损失的证明材料,在有关方收到后一个月以内,但全部材料不迟于航程结束后1年。
如有特殊情况,在上述期限内理算处提出理由,经理算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如果有关方不按上述规定办理,理算处可以根据情况,不予理算;或根据已有材料进行理算。
这样看来,法庭的判决是对的。
保险人的陈述违背了法规的时效原则。
三、保险公司的职工应向社会广泛宣传保险,使人们懂得,一般货物、船体、人身等即使都参加了保险,不一定是一家保险公司承保,就是一家保险公司承保,核算单位也不一定是一家。
这样,出险后各家的经济利益不同。
因此,要向船舶承运人讲解宣布共同海损的必要性。
四、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按共同海损案处理,可判决一家保险公司先赔付,以恢复生产,稳定社会。
但要将代位求偿权的地位判予先赔付方,使其获得经济补偿。
免得使一些人不当得利。
总结我国在国际货运货物数量在逐年增加,并且合同贸易额也不断上升。
保证国际海运买卖等国际货物买卖公平、平安、有序的进行,是世界各国立法及国际共同条约规范的重要任务。
由于成本原因,绝大多数货物都采用海洋运输方式。
国内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货物的安全运输问题也日益突出。
众所周知,在国际海运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义务的承担及完成不是完全同步的,情况十分复杂。
在海运货物期间,货物可能会遭受各种意外损失,如沉船、破碎、失火、受潮、渗漏等非正常损耗,使货物可能遭受毁损灭失等风险。
要完全理清保险的脉络,与修正保险条例的不足之处,成为世界国际海洋运输的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1】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实务与案例分析,作者:吕英才出版社:中国经济出版时间: 2000 –01;【2】海上货物运输与运输工具保险作者:刘金章,王晓珊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时间:2011-11-1;【3】提单免责条款及其对海运货物保险的影响,作者:陈梁,武汉大学出版社;【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作者:黄敬阳,出版社: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5】万方数据期刊论文,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一切险"条款有待完善,黑龙江对外经贸 - 2007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