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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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纳溪区云回水库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泸市府地布〔2020〕9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纳溪区云回水库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泸市府地布〔2020〕9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纳溪区云回水库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纳溪区云回水库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泸州市纳溪区云回水库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名称:泸州市纳溪区云回水库项目建设用地。

(二)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三)批准文号:川府土〔2019〕427号。

(四)批准时间:2019年6月3日。

(五)批准用途:单独选址项目。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附表)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一)土地补偿费标准: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每亩按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收耕地标准减半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按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减半计算。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四川省和泸州市相关规定执行。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按四川省和泸州市相关规定执行。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被征地农业人员或者其他权利人应于2020年3月16日前到被征收土地现场及所在镇(街道)、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纳溪区分局办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农业安置人员、被拆迁安置人员等事项的调查、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征地现场工作组调查结果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请相互转告。

征地补偿公告(精选6篇)

征地补偿公告(精选6篇)

征地补偿公告(精选6篇)征地补偿公告篇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规定,现将安置小区一期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类别被征收土地单位天元区马家河镇xx社区,征收土地总面积40.8255亩,征收土地类别稻田、坑塘水面、专业菜地、旱土、园地、建设用地、道路、林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发〔x2〕46号及株政发〔x3〕2号文件。

稻田、建设用地、道路、坑塘水面720xx元/亩专业菜地118800元/亩旱土、园地57600元/亩林地43200元/亩三、房屋补偿安置标准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1〕2号文件、株政办函〔x1〕97号复函、株政办函〔x5〕14号文件补偿安置。

四、生产补偿费标准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1〕2号文件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按株政办发〔x0〕28号文件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六、征地补偿费和涉及多户的生产补偿费采用转帐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生产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

七、被拆迁人应在补偿告知后30日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在规定期限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的奖励;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再给予70元/m2的奖励;在项目指挥部设定的期限内提前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350元/m2给予特别奖励。

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

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在补偿告知后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复核。

八、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提出对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电话:。

九、如对本方案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xx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津国土房资函字[2017]538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华明街北坨村集体土地9.19233公顷,土地证号为:丽集有(2009)第110050900575号,裁余土地面积:259.95332公顷(合3899.29980亩)、丽集有(2009)第110050900507号,裁余土地面积:95.58682公顷(合1433.80230亩)。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东:李明庄村土地;南:北塘排污河;西:李明庄村土地;北:天津市人民政府用地;地类名称征收土地面积(公顷)征收土地面积(亩)耕地 5.84105 87.61575园地0 0林地0.49603 7.44045牧草地0 0其他农用地 2.84606 42.69090建设用地0.00919 0.13785未利用地0 0合计9.19233 137.88495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分别为93.00万元/公顷和118.50万元/公顷,计989.00496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四、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依照天津市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安置农业人口182人,其中劳动力63人,农转非182人。

采取货币补偿和社保方式进行安置。

五、其他内容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2017年12月21日为止),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对上述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东丽区国土分局提出具体意见。

在此期限内可以就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邯政规〔2018〕7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邯政规〔2018〕7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邯政规〔2018〕7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21•【字号】邯政规〔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邯政规〔2018〕7号邯郸市2015年度实施第二十五批次建设用地已经省政府批复。

该批次涉及征收我市丛台区集体土地5.9662公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该批次征地补偿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邯郸市2015年度实施第二十五批次建设用地,批准机关为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时间为2017年12月29日,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2017〕1459号,39号地块、46-52号地块和89号地块批准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97号地块批准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

二、被征地的权利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一)39号地块位于原邯郸县107国道东,贵龙岗村村南,征收黄粱梦镇贵龙岗村集体土地0.1667公顷,其中农用地0.1301公顷(耕地0.1301公顷)、建设用地0.0366公顷。

(二)46号地块位于东填池村南,东军师堡村北,征收兼庄乡东军师堡村集体土地0.0508公顷,其中农用地0.0508公顷(耕地0.0186公顷、其他农用地0.0322公顷);征收兼庄乡西军师堡村集体土地0.0938公顷,其中农用地0.0938公顷(耕地0.0838公顷、其他农用地0.0100公顷)。

(三)47号地块位于西军师堡村东北,东军师堡村北,征收兼庄乡东军师堡村集体土地0.1809公顷,其中农用地0.1809公顷(耕地0.1809公顷);征收兼庄乡西军师堡村集体土地0.1002公顷,其中农用地0.1002公顷(耕地0.1002公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4年10月16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4年10月16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4年10月
16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10.16
•【字号】
•【施行日期】2024.10.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4年9月30日,琼府委托(陵水)〔2024〕21号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和范围:光坡镇港坡村,四至范围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土地用途:环卫用地0.1074公顷。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光坡镇港坡村一、二、四、十、十二、十三、十
四、二十三、三十、三十三、三十五组集体所有土地0.1074公顷。

四、组织实施:光坡镇政府依法实施征地补偿。

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期限内持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

五、公告期限: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天。

特此公告。

附件:用地勘测定界图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6日。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模板】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模板】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茂府通〔20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8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1)〔2019〕84号)批复同意征收七迳镇七迳村七迳圩第一、第二经济合作社,七迳村谭铁、糖寮、塘边、深水田经济合作社,那增村那增第一、第二、第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19.5037公顷,未利用地0.0078公顷,合计19.5115公顷,作为茂名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8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批次)名称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8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七迳镇七迳村,那增村,具体以测量放线的界线范围为准。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七迳镇七迳村七迳圩第一、第二经济合作社,七迳村谭铁、糖寮、塘边、深水田经济合作社,那增村那增第一、第二、第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19.5037公顷(其中旱地9.3111公顷,园地8.8092公顷,林地1.3834公顷),未利用地0.0078公顷,合计19.5115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标准:旱地81.42万元/公顷,园地77.88万元/公顷,林地42.48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7.612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费:旱地1.5万元/公顷,林地2.25万元/公顷,园地另计补。

五、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农业安置、社保安置、留用地安置、就业安置。

六、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产权证明材料,到茂名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分局(地址:七迳镇素水开发区,联系电话:(谭添武********)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征地公告模版_公告_

征地公告模版_公告_

征地公告模版征收土地公告一般怎么写?具体包含哪些内容?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征地公告范文,供大家参考!征地公告范文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xx年1月23日xx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xx]54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

现公告如下: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xx市人民政府二、建设用地用途:绿地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西起唐黄路,东至川沙路以东600米。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1、xx区川沙新镇八灶村715.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06.8平方米、建设用地408.3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xx区川沙新镇八灶村第六村民小组185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343.3平方米、建设用地333.2平方米、未利用地179.5平方米。

3、xx区川沙新镇牌楼村1300.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1300.4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xx区川沙新镇牌楼村第八村民小组2192.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94.5平方米、建设用地999.7平方米、未利用地298.4平方米。

5、xx区川沙新镇牌楼村第九村民小组499.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99.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6、xx区川沙新镇牌楼村第十村民小组683.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84.6平方米、建设用地125.2平方米、未利用地73.4平方米。

7、xx区川沙新镇牌楼村第十一村民小组8822.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109.7平方米、建设用地4003.1平方米、未利用地709.7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6069.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638.4平方米、建设用地7169.9平方米、未利用地1261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浦〕拟征地告[20xx]第042号、沪〔浦〕拟征地告[20xx]第043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新德西路100弄17-18号(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城镇建设事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莆田市人民政府征收(使用)土地方案公告(莆市公[2013]第58号)-莆市公[2013]第58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征收(使用)土地方案公告(莆市公[2013]第58号)-莆市公[2013]第58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征收(使用)土地方案公告(莆市公[2013]第58号)正文:---------------------------------------------------------------------------------------------------------------------------------------------------- 莆田市人民政府征收(使用)土地方案公告(莆市公[2013]第58号)2013年9月1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闽政地[2013] 942号文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7.9573公顷,使用国有土地10.099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8.0563公顷。

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使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项目名称:秀屿区2013年度第八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使用)土地位置:该项目位于笏石镇、东峤镇。

三、被征收(使用)土地村(组)及面积:秀屿区东峤镇前沁村水田0.089公顷、其他农用地0.0817公顷,上塘村旱地1.3491公顷、其他农用地1.031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8251公顷,笏石镇大丘村旱地0.8541公顷、其他农用地0.075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364公顷,岭美村水田0.1647公顷、旱地1.0514公顷、园地0.874公顷、其他农用地0.2723公顷,苏塘村水田0.048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98公顷,西徐村旱地0.1946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7.9573公顷;使用国有水田4.277公顷、旱地3.4341公顷、其他农用地2.387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08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8.0563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地类名称面积(公顷)土地补偿费标准劳力安置补助费标准青苗补偿费标准水田0.302216000元/亩24000元/亩1600元/亩旱地3.449213000元/亩19500元/亩1300元/亩园地0.874010400元/亩6400元/亩其他农用地1.47048000元/亩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86152400元/亩国有水田4.27716000元/亩24000元/亩1600元/亩国有旱地3.434113000元/亩19500元/亩1300元/亩国有其他农用地2.38718000元/亩国有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082400元/亩合计18.0563(二)地上物补偿标准:参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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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12]第5号
2012年2月2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已批准上海东方通用航空江阴直升机临时起降点工程建设用地(苏征地[2011]904号),现将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上海东方通用航空江阴直升机临时起降点工程建设用地。

该批次涉及征收集体土地19.9749公顷,用途为交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面积: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澄政发〔2012〕3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农用地:4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4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2.5万元/公顷。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农用地按3万元/人;其余土地不计算。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耕地2.25万元/公顷。

(四)地上附着物标准:按市、镇(街道)有关规定合理补偿。

四、被征地农民安置办法:按澄政发〔2012〕38号、澄政发〔2004〕80号、澄政发〔2005〕49号、澄政发〔2010〕8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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