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因安全事故被处罚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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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对监理单位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对监理单位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对监理单位的处罚1. 引言安全生产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对于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提高监理单位的责任意识,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该法对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和违法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本文将重点探讨《安全生产法》对监理单位的处罚内容。

2. 安全生产法对监理单位的职责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中具有以下职责:•监督被监督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进行处置;•监督被监督单位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义务;•提供安全技术、管理咨询等服务。

监理单位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被监督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并与相关部门进行合作,共同维护安全生产的稳定。

3. 监理单位违法行为及处罚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中如果存在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包括:1.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2.不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监督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造成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3.不履行提供安全技术、管理咨询等服务的职责;4.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于以上违法行为,监督单位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处罚方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给予警告;•取消监理资格;•拘留人员;•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4. 处罚程序与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对于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需要经过以下步骤:1.监管部门依法对监理单位进行调查,了解违法事实;2.监管部门向监理单位发出听证通知书,告知处罚事由、依据、期限等内容;3.监管部门组织听证会,听取监理单位的陈述和申辩意见;4.在听证会结束后,监管部门将根据听证情况做出处罚决定,并向监理单位发出处罚决定书;5.监理单位可以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67.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安监被告了二审安监输了

67.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安监被告了二审安监输了

67.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安监被告了,二审安监输了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行终字第001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建科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宗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川。

委托代理人张守成,陕西帝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崔林,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新,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富信,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建科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科监理)不服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4)未行初字第00046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建科公司系安诚御花苑项目的监理单位。

2013年4月1O日上午,该项目一工人在B区2#楼坠落至电梯井内死亡,死者所属劳务公司的有关负责人与死者家属私下达成赔偿协议,相关单位及人员未向公安机关和安监部门报告事故。

市安监局于2013年6月接到群众举报后,组成了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2013年9月22日,事故调查组形成《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安诚御花苑项目“4.1O”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未认真辨识现场危险因素,对B区2#楼电梯井临边防护不规范、电梯井内水平防护缺乏、楼梯间照明不足、安全警示标志不明显等安全隐患未高度重视,不慎坠落至电梯井内。

建科公司监理职责履行不力,疏于对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班前安全活动不到位、电梯井临边防护不规范、电梯井内水平防护缺乏、楼梯间照明不足、安全警示标志不明显等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落实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科公司在事故调查询问期间,拒不承认事故的发生,故意隐瞒事故情况,负有瞒报事故的法律责任。

从几件典型案例谈规避监理责任

从几件典型案例谈规避监理责任

从几件典型案例谈规避监理责任发表时间:2016-12-12T16:22:22.600Z 来源:《基层建设》2016年20期作者:宋佑湘[导读] 摘要: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监理行业的责任越来越重大,本文从监理人员的角度出发,结合我国社会影响力较大的几件案例,探讨了监理人员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更是结合监理实际,怎样更好地规避监理风险。

临沂市华厦城市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临沂 276000摘要: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监理行业的责任越来越重大,本文从监理人员的角度出发,结合我国社会影响力较大的几件案例,探讨了监理人员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更是结合监理实际,怎样更好地规避监理风险。

随着我国建筑业的高速发展,监理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虽然各层级的法律、法规已经开始将监理的责任、权利、义务纳入其中,但在现实中,呈现了监理在承建五方责任主体中的相对社会地位越来越低,但是监理的法律责任越来越多,权力越来越少的趋势。

一、监理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监理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有三种,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违规行为的处罚有三种: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具体体现在:1.行政处罚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格证书为主。

2.经济处罚大多为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刑事处罚,《刑法》第137条就明文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部分案例:案例一(我国第一例监理被判刑的案件)南京“20001025”重大伤亡事故。

2000年10月25日,南京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南京电视台演播中心裙楼工地发生一起重大伤亡事故。

造成6人死亡,35人受伤(其中重伤11人)。

监理处罚:驻工地总监韩长福违反有关规定未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认可,未对模板支撑系统的验收进行监督,对施工方的违规行为没有下达停工令,无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上岗,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判处有期刑5年。

工程质量安全警示案例讲解——桥梁事故案例

工程质量安全警示案例讲解——桥梁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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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马路跨线桥5-6孔浇筑砼时发生坍塌
2010年10月27日晚21时28分,双鸭山尖山区正在建设中的三马路跨线桥5-6孔浇筑砼时,发 生坍塌事故,造成沿线火车无法通行,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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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兴洲大桥
2006年9月3日一辆50吨大型履 带吊在施工中突然翻倒,长长的吊 臂扫向在建桥墩,致使4名正在桥 墩上作业的民工坠落,2人遇难, 2人受伤。
?对路桥公司道路七公司项目经理部经理兼安全部负责人夏友佳道路七公司经理肖国强路桥公司安全生产部副部长徐晓明路桥公司项目管理部部长向海清路桥公司总工程师陆尚武湖南省金衢交通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伟副经理续书莎薇副经理高伏良总工程师汤述驻地高监李宏广吊销有关执业资格和岗位证书?等对涉案追究刑事责任的夏友佳肖国强吴志华游兴富胡东升等5人以及追究行政责任撤职的陆尚武刘晓东陈志兵汤述等4人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7.武和平,长沙理工大学土木工程技术应用研究所所长,曾任长沙交通学院交通设计研究所(现湖南华罡交通规划设 计研究院)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8.续莎薇,金衢监理公司党支部书记、副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9.汤述,金衢监理公司总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刘义虎,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副院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11.龙文辉,湘西自治州交通局局长、党组副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张锦莲,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自治州分站副站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 分。

监理工程师法律责任案例(3篇)

监理工程师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工程项目位于我国某大城市,总投资约10亿元,建设周期为3年。

该工程由甲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乙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丙公司作为监理单位。

监理工程师丁负责该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监理工程师丁的失职,导致工程质量问题频发,严重影响了工程进度和施工安全。

以下是对该案例的详细分析。

二、案例经过1. 监理工程师丁在项目前期未能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审批不严,导致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

2.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丁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单位的质量问题,如混凝土强度不足、钢筋锈蚀等,导致工程质量问题不断暴露。

3. 由于监理工程师丁的失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多次出现安全事故,如高空坠落、物体打击等,造成人员伤亡。

4. 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丁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验收,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未能得到及时解决。

5. 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时,监理工程师丁未能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验收,导致工程质量问题被掩盖。

三、法律责任分析1. 监理工程师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未能履行监理职责,导致工程质量问题频发,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监理工程师丁在工程监理过程中,未履行监理职责,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监理工程师丁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监理工程师丁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监理职责,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1. 监理工程师丁在项目前期审查不严,导致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

这是监理工程师丁未能履行监理职责的直接表现,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监理工程师丁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单位的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质量问题不断暴露。

清华附中体育馆坍塌事故案例分析

清华附中体育馆坍塌事故案例分析

清华附中体育馆坍塌事故案例分析——中国未来工程事故处理指导案例2014年12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清华附中在建体育馆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

参建方的施工方11人、监理方4人,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海淀法院判处3至6年的有期徒刑。

一、事故经过: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创分公司于2014年6月承建清华附中体育馆及宿舍楼建筑工程过程中,于同年12月29日,因施工方安阳诚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施工人员违规施工,致使施工基坑内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坍塌,造成在此作业的多名工人10死4伤。

2014年6月,被告人杨泽中以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了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建筑工程,之后,其与建工一建公司签订了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成为该工程实际控制人。

该工程由建工一建和创分公司组织施工,杨泽中是商务经理、王京立为执行经理、王英雄系生产经理、曹晓凯系技术负责人、荆鑫系施工员。

6月,清华大学基建规划处委托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监理单位,郝维民系总监理工程师、张明伟系执行总监、田克军监理工程师兼安全员、耿文彪系监理工程师。

同年10月,杨泽中与安阳诚成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换丰违规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并将分包合同内容扩大。

违规码放钢筋坍塌致10死4伤2014年12月28日17时许至22时许,钢筋组长李成才向班长李雷请示,并报施工队长张焕良同意后,指示塔吊信号工往基坑内基础底板上层钢筋网上吊装21捆钢筋。

第二天7时许,又吊装3捆钢筋。

然而,上述吊装钢筋并未按照施工方案规定逐根散开码放。

到了8时许,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失稳整体发生坍塌,将在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内作业的多名工人挤压在上下层钢筋网之间,导致10人死亡、4人受伤。

二、事故调查报告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总建筑面积2.066万平方米,是集体育、住宿、餐厅、车库为一体的综合楼;建筑地上五层、地下两层。

矿山安全监理中的事故案例分析与反思

矿山安全监理中的事故案例分析与反思在矿山生产过程中,安全问题一直是矿山管理的重点,而矿山安全监理则承担着确保矿山生产安全的职责。

但是事故频频发生,给矿山安全监理工作带来严峻考验。

本文将从事故案例入手,分析事故原因及其危害,并对矿山安全监理工作提出反思和建议。

一、事故案例分析1.新兴煤矿事故2019年8月1日,新兴煤炭公司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5人死亡。

初步调查显示,事故原因是矿井顶板松动,导致瓦斯积聚在矿井中无法及时排放,最终引发爆炸。

2.盛源煤矿事故2018年3月2日,盛源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2人死亡。

经初步调查,事故原因是矿工在巷道内使用明火作业,点燃了瓦斯,引发爆炸事故。

3.陈家窝煤矿事故2015年8月12日,陈家窝煤矿发生瓦斯爆炸、顶板垮落事故,造成165人死亡。

调查表明,该煤矿管理混乱,安全监管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被漠视和纵容等问题。

二、事故原因分析从上述事故案例中,可以看出矿山安全监理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是矿井本身的不安全性和自身缺陷,另一方面是矿山安全监理不到位或者效果欠佳导致的事故。

对于矿井本身的问题,如新兴煤矿事故中的矿井顶板松动、陈家窝煤矿事故中的顶板垮落,这些问题需要加强矿山地质勘探、工程设计、施工等方面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

对于矿山安全监理工作的不到位或者效果欠佳,在盛源煤矿事故中可以看出,存在矿工明火作业现象,说明了基层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在陈家窝煤矿事故中,矿山管理混乱,安全隐患被漠视和纵容,说明了安全管理措施有欠缺。

三、矿山安全监理工作的反思和建议1.加强矿井自身的安全性和缺陷排查工作,同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

2.加强矿山合规管理,打击违章违法行为,通过加大罚款力度、提高责任追究程度等方式减缓矿山事故的发生。

3.加强矿山安全监督体系建设,完善矿山安全管理体系,构建从省级到局级形成层层负责的矿山监管体系,并通过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手段的精准度和有效性。

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分析事故是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它损失的意外或偶然事件。

事故分为三种: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属于责任事故,根据有关安全法律文件,对责任者和责任领导是要追究责任。

本章介绍的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案例分析大致按如下程序进行:事故简介;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原因分析;事故预防对策;事故各方的责任。

安全监理是工程建设监理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保障。

因此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实施安全监理过程中的不作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节坍塌事故案例一、湖南省凤凰县堤溪沱江大桥坍塌事故(一)事故简介2007年8月13日,湖南省凤凰县堤溪沱江大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造成64人死亡、4人重伤、18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974.7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2007年8月13日,堤溪沱江大桥施工现场7支施工队、152名施工人员正在进行1~3号孔主拱圈支架拆除和桥面砌石、填平等作业。

施工过程中,随着拱上的荷载不断增加,1号孔受力较大的多个断面逐渐接近和达到极限强度,出现开裂、掉渣,接着掉下石块。

最先达到完全破坏状态的0号桥台侧2号腹拱下方的主拱断面裂缝不断张大下沉,下沉量最大的断面右侧拱段(1号墩侧)带着2号横墙向0号台侧倾倒,通过2号腹拱挤压1号腹拱,因1号腹拱为三铰拱,承受挤压能力最低而迅速破坏下塌。

受连拱效应影响,整个大桥迅速向0号台方向坍塌,坍塌过程持续了大约30S。

(三)事故原因分析1.技术方面由于大桥主拱圈砌筑材料未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拱桥上部构造施工工序不合理,主拱圈砌筑质量差,降低了拱圈砌体的整体性和强度,随着拱上施工荷载的不断增加,造成1号孔主拱圈靠近0号桥台一侧约3至4m范围内,即2号腹拱下的拱脚砌体强度达到破坏极限而坍塌,受连拱效应影响,整个大桥迅速坍塌。

2.管理方面⑴建设单位严重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管理混乱。

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


事故原因仍在调查中,但据悉 该坍塌属于典型的高支模坍塌 事故,受力钢管间距过大(作 业面下部用于承重的钢管间距 不得超出80厘米,但该工地承 重钢管间距约150厘米,“间距 越大。钢管用得越少,搭得更 快,拆得也更快,但问题是钢 管少了,承重能力下降,现有 的钢管数量仅为安全数量的 1/3 ),工人多次提醒仍然继 续施工,包工头曾重奖逼工人 赶工,同时被埋8人6名临时散 工 ,未经安全培训。
事故原因系因 动臂式塔吊断 裂导致坠落, 管理不到位, 未能及时检测 到问题。
典型事故3:工人操作失误致塔吊断裂倒塌 路上行人1死 8伤
2009年12月1日下午4时50 分左右,西安铁塔寺街省 建五公司施工工地塔吊因 工人操作失误发生断裂倒 塌,造成1死8伤,其中6 人伤情较重。
事故原因:工人们 在给塔吊加高时操 作发生失误、支撑 失衡造成断裂的, 工人培训力度不足。
案例2、芜湖1.12模板坍塌事故
事故经过:2010年1月12日上午11:50分左右,由芜湖恒达建 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富贵建筑安装架业有限公司承建 的芜湖华强文化科技产业园(芜湖方特二期)配送中心仓库 建设工地,在浇筑混凝土屋面过程中发生模板坍塌事故,事 故造成7人当场死亡、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8人受伤。
建筑施工的特点
1、产品固定,人员流动 2、露天高处作业多,手工操作,繁重体力
劳动 3、建筑施工变化大,规则性差;不安全因
素随形象进度的变化而改变
易发和多发事故的类别 (五大伤害)
(1)高处坠落。人员从临边、 洞口,包括屋面边、楼板 边、阳台边、预留洞口、 电梯井口、楼梯口等处坠 落;从脚手架上坠落;龙 门架(井字架)物料提升机 和塔吊在安装、拆除过程 坠落;安装、拆除模板时 坠落;结构和设备吊装时 坠落。

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处罚案例

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处罚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处罚是指在建设项目中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相关规定,采取同时处罚管理措施,即采用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法律追究相结合的方式处理,以达到对违法者的震慑和警示作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安全和稳定进行。

一、案例一:施工单位安全防护不到位某施工单位在进行高空作业时,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导致一名工人从高处坠落并受伤。

相关部门对该施工单位进行了处罚:一是行政处罚,责令停工整顿,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二是经济处罚,罚款金额相对较大,以警示该单位重视安全生产;三是法律追究,依法对该单位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该案例中,采取了三同时处罚管理措施,充分展示了对施工单位安全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有效维护了建设项目的安全和稳定。

二、案例二:建设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该案例中,建设单位未能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危害了建设项目的安全,相关部门采取了三同时处罚措施对其进行处罚,有效维护了建设项目的安全秩序。

三、案例三:工人违规操作引发事故该案例中,工人违规操作引发了严重事故,相关部门及时采取了三同时处罚措施,强化了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了建设项目的安全。

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处罚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措施,可以对违法单位或个人进行综合处罚,保障建设项目的安全进行。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稳定运行。

【2000字完】第二篇示例: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是指在建设项目进行过程中,要同时做好安全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

保障工程施工的安全、质量和环境卫生,确保工程顺利、高效、安全的进行。

但是在实际的建设项目中,仍然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为了维护建设项目的安全和公共利益,相关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以下是几起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处罚的案例:一、某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导致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致使工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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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因安全事故被处罚的案例1.南京电视台演播中心施工坍塌案2000年10月25日上午10时许,成海军、丁粉扣在无具体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即安排工人搭设大演播厅舞台屋盖模板支架,韩长福身为监理工程师不仅未审查施工方案,而且在施工中,没有监督验收就签字同意进行屋盖模板整体浇筑混凝土。

由于模板承重严重不足,导致支架失衡,脚手架发生整体坍塌,造成6人死亡,1人重伤,33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70余万元,成为建国以来该市最大的建筑工程伤亡事故。

韩长福有期徒刑5年。

2.广州港水运工程监理公司监理人员何远海(监理工程师证书编号:JSJ0702817),在梅江、汀江航道整治工程担任总监期,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项目监理失控,筑坝工程发生质量事故。

监理工作中存在对未施工和未经检验合格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支付,编造工程检验资料,将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签字验收,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整改等严重违规、失职行为。

交通运输部根据《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基发[1996]29号、《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09]5号)等规定,对何远海停止监理工程师执业5年的决定,并记录不良信用行为一次。

希望各监理企业及监理从业人员要引以为戒,在监理工作中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3.北京市西单北大街西西工地坍塌事故造成现场8人死亡、21人受伤。

记者今天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对该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5人被终审判刑。

其中,施工方中国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西西4号”工程项目土建总工程师李乐俊被判有期徒刑4年,项目部总工程师杨国俊、项目经理胡钢成分别被判3年6个月;监理方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派驻工地的监理总监吕大卫和监理员吴亚君分别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据悉,此事故为北京近年最为严重的建筑安全重大事故之一,监理人员在安全责任事故中被判承担刑事责任在北京尚属首次。

在西西4号工地工程项目施工期间,李乐俊作为模板支架施工设计方案审核人,在该方案尚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便要求劳务队按该方案搭设模板支架;杨国俊明知模板支架施工设计方案存在问题,但其对违反工作程序的施工搭建行为未采取措施,从而使模板支撑体系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胡钢成在模板支架施工方案未经监理方书面批准且支架搭建工程未经监理方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对违反程序进行的模板支架施工不予制止,并组织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吕大卫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在明知模板支架施工设计方案未经审批、已搭建的模板支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下,默许项目部进行模板支架施工;吴亚君未认真履行职责,在明知模板支架施工设计方案未经审批、已搭建的模板支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施工方已进行混凝土浇筑的情况下,不予制止。

4.轰动一时的上海“楼脆脆”案莲花河畔景苑”倒楼案27日5时30分许,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罗阳路口,一在建楼盘工地发生楼体倒覆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无人受伤。

六名责任人2月1日在上海市闵行区法院“过堂”,经审理后,该案于昨天下午作出了一审宣判,六被告均被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其中,项目负责人秦永林、众欣公司董事长张耀杰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工程安全、防火负责人夏建刚,负责开挖土方的张耀雄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二标段项目经理陆卫英、工程总监理乔磊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5.2009年10月4日南昌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建了合肥市庐阳工业园“三一机械公司”研发综合楼工程,正在浇筑的墙体发生坍塌,造成4死1伤。

彭学仁代表安徽建科监理公司负责现场监理,黄林(已判刑)实际负责,许德宝(已判刑)负责部分技术及施工组织工作,宋庆发(已判刑)带工人搭设模板,孔飞(已判刑)负责带工人浇筑混凝土。

2009年9月20日左右,在黄林同意下,许德宝仅提供研发楼东面立柱、女儿墙、悬挑等草图给宋庆发,安排宋庆发带工人搭设该部位的模板。

宋庆发在仅了解支模大概尺寸的情况下,凭经验带工人施工,其间也未对工人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事后,许德宝虽发现支模存在安全隐患,但未坚决要求整改。

2009年10月4日,许德宝在未对施工工人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情况下,临时安排孔飞带工人浇筑研发楼东面的混凝土,孔飞在组织工人具体施工时,也未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且浇筑程序违反操作规范。

安徽建科监理公司在负责“三一机械公司”研发综合楼工程现场监理期间,未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进行监督,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致4人死亡、1人受伤。

彭学仁作为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理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彭学仁当庭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6.2007年8月13日16时45分左右,湖南省凤凰县正在建设的堤溪沱江大桥发生特别重大坍塌事故,造成64人死亡,4人重伤,18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974.7万元。

由于大桥主拱圈砌筑材料未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拱桥上部构造施工工序不合理,主拱圈砌筑质量差,降低了拱圈砌体的整体性和强度,随着拱上荷载的不断增加,造成1号孔主拱圈靠近0号桥台一侧约3至4m宽范围内,即2号腹拱下的拱脚区段砌体强度达到破坏极限而坍塌,受连拱效应影响,整个大桥迅速坍塌。

工程监理单位湖南省金衢交通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未能制止施工单位擅自变更原主拱圈施工方案,对发现的主拱圈施工质量问题督促整改不力,在主拱圈砌筑完成但强度资料尚未测出的情况下即签字验收合格。

余阳,湖南省金衢交通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派驻凤大公路现场监理处副处长兼现场监理。

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李宏广,湖南省金衢交通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派驻凤大公路现场监理处处长。

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续莎薇,金衢监理公司党支部书记、副经理。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汤述,金衢监理公司总工程师。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湖南省金衢交通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伟、副经理续莎薇、副经理高伏良、总工程师汤述、驻地高监李宏广吊销有关执业资格和岗位证书。

7.2008年11月15日15时15分左右,杭州地铁湘湖站“北2基坑”发生坍塌,造成死亡21人、重伤1人、轻伤3人,直接经济损失达4962万余元的重大事故。

经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施工单位违规施工、冒险作业,施工过程中基坑严重超挖,支撑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且钢管支撑架设不及时,垫层未及时浇筑,加之基坑监测失效,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基坑周边地面塌陷。

蒋志浩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在审批及施工报验单的签认上严重违反监理规范;对施工过程中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制止不力,也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

监理单位总监代表蒋志浩判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8.2010年11月,南京市城市快速内环西线南延工程四标段项目部五联钢箱梁吊装完毕后,被告人梁宗刚、邵迎等人为赶工期、施工方便,擅自变更设计要求的施工程序,在钢箱梁支座未注浆锚固、两端压重混凝土未浇筑的情况下,安排施工人员进行桥面防撞墙施工。

被告人杨军明知施工单位擅自改变施工程序,未能履行监理职责。

2010年11月26日20时30分左右,在对B17-B18跨钢箱梁进行桥面防撞墙施工时,该钢箱梁发生倾覆坠落事故,造成正在桥面施工的工人吴存安等7人死亡、桥下工人林先桥等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00万元的严重后果。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B17-B18跨钢箱梁吊装完成后,钢箱梁支座未注浆锚栓,梁体与桥墩间无有效连接;钢箱梁两端未进行浇筑压重混凝土,钢箱梁梁体处于不稳定状况;当工人在桥面使用振捣浇筑外弦防撞墙混凝土时,产生了不利的偏心荷载,导致钢箱梁整体失衡倾覆。

此为一起施工单位违反施工顺序、施工组织混乱,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职,监督部门监管不到位,设计单位交底不细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杨军,男,汉族,1970年10月14日出生,南京诚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市快速内环西线南延四标段专业监理工程师。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9.一个小商品批发市场个体工商户擅自承接防水工程,并雇用无资质者野蛮施工,而工程监理者对他们严重的违章行为放任不管,最终导致工地突发大火,造成现场13人死亡。

这是2006年10月7日发生在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原泰东镇的惨剧。

不久前,当地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三名事故责任者被判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徒刑。

陈某在益民公司冷库工程施工中实际履行监理职能,他发现张某所提供的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过期失效,即阻止张某等人进场施工,然而对此益民公司有关负责人却让陈某放行。

陈某明知张某、宋某等人无施工资质,违规放行、任其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10.2010年11月26日20时30分许,南京市油坊桥立交小行段在建的一座高架桥发生钢箱梁倾覆坠落事故,造成正在桥面施工的工人吴某某等7人死亡、桥下工人林某某等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00万元。

2010年11月,南京市城市快速内环西线南延工程四标段项目部五联钢箱梁吊装完毕后,该项目部常务副经理梁宗刚、总工程师邵迎等人为赶工期、施工方便等原因,擅自变更设计要求的施工程序,在钢箱梁支座未注浆锚固、两端压重混凝土未浇筑的情况下,安排施工人员进行桥面防撞墙施工。

该标段专业监理工程师杨军明知施工单位擅自改变施工程序,未能履行监理职责。

这一系列的因素,使得钢箱梁梁体处于不稳定状况,当工人在桥面使用振捣浇筑外弦防撞墙混凝土时,产生了不利的偏心荷载,导致钢箱梁整体失衡倾覆。

杨军是第一次监理此类工程,对这一项目不是很懂,他虽然发现施工方在违反程序施工,但没有提反对意见。

法院最终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判处梁宗刚、邵迎有期徒刑3年,判处杨军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11.2006年5月19日21时40分左右,大连理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孔森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旅游区沈阳音乐学院大连校区12号舞蹈楼工程发生一起模板坍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1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7万元。

事故发生后,由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的原因,提出了事故调查报告。

2006年8月16日,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关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音乐学院大连校区12#楼“5.19”模板坍塌重大事故的处理决定》(辽安监发[2006]74号)中认定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项目总监,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就开始施工的行为没有采取停工措施,未督促企业整改,也未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并与施工单位共同弄虚作假,应付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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