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罪名适用统计和分析(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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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律案件统计(3篇)

全国法律案件统计(3篇)

第1篇一、前言法律案件是反映国家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水平的重要指标。

为了全面了解我国法律案件的整体状况,本报告通过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的法律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旨在为相关部门制定政策、加强法治建设提供数据支持。

二、数据来源本报告所使用的数据来源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官方统计数据。

数据涵盖了2019年至2021年三年间的各类法律案件,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

三、案件类型及数量分析(一)刑事案件1. 刑事案件数量2019年至2021年,我国刑事案件总量呈现逐年下降趋势。

具体数据如下:2019年:刑事案件总量为960万件;2020年:刑事案件总量为920万件;2021年:刑事案件总量为900万件。

2. 刑事案件类型(1)侵犯财产类案件:包括抢劫、盗窃、诈骗等,占刑事案件总数的60%左右。

(2)侵犯人身权利类案件:包括故意伤害、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等,占刑事案件总数的30%左右。

(3)危害公共安全类案件:包括爆炸、放火、交通肇事等,占刑事案件总数的10%左右。

(二)民事案件1. 民事案件数量2019年至2021年,我国民事案件总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具体数据如下:2019年:民事案件总量为580万件;2020年:民事案件总量为610万件;2021年:民事案件总量为640万件。

2. 民事案件类型(1)合同纠纷: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占民事案件总数的40%左右。

(2)婚姻家庭纠纷:包括离婚、抚养、赡养等,占民事案件总数的30%左右。

(3)侵权责任纠纷:包括交通事故、医疗损害、产品责任等,占民事案件总数的20%左右。

(4)劳动争议:包括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劳动报酬等,占民事案件总数的10%左右。

(三)行政案件1. 行政案件数量2019年至2021年,我国行政案件总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具体数据如下:2019年:行政案件总量为50万件;2020年:行政案件总量为55万件;2021年:行政案件总量为60万件。

统计法律案例及分析报告(3篇)

统计法律案例及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统计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统计法律案例日益增多。

本报告选取一起具有代表性的统计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旨在揭示统计法律问题,提高统计法治意识。

案例一:某市统计局违规公布统计数据案(一)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统计局在未经上级统计局审核的情况下,擅自公布本年度GDP、固定资产投资等统计数据。

上级统计局在发现此事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某市统计局在公布统计数据时,未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执行,存在违规行为。

(二)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相关规定,某市统计局负责人被行政记过处分,直接责任人被行政警告处分。

同时,上级统计局对该市统计局进行了通报批评,并要求其立即整改。

二、案例分析(一)案例性质本案例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统计法律法规执行不严格、违规公布统计数据。

具体表现为:1. 某市统计局在公布统计数据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上级统计局审核;2. 某市统计局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统计数据质量负责。

(二)案例分析1. 统计法律法规执行不严格《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明确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擅自公布统计数据。

某市统计局在未经上级统计局审核的情况下,擅自公布统计数据,违反了统计法律法规。

2. 违规公布统计数据统计数据是反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依据。

某市统计局违规公布统计数据,可能导致以下后果:(1)误导社会公众,影响社会稳定;(2)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统计数据的公信力;(3)影响政府决策,导致决策失误。

三、案例启示1. 加强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统计法律法规是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

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加强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法治意识,自觉遵守统计法律法规。

2. 严格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是维护统计法律法规权威、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手段。

各级统计部门应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排版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排版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排版案号:(案件编号)原告:(原告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被告:(被告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代理人:(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审理日期:(审理的具体日期)审理地点:(审理的具体地点)审判人员:(审判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等)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名称、地址等)被告辩护人:(被告辩护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审理过程本案经过合法途径登录,本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独立、公正地进行了审理。

原告、被告、代理人、辩护人都得到了合法的权益保障,审判过程得到了全程记录。

原告在起诉状中指控被告犯有(具体罪名),要求本法院依法对被告进行惩处和赔偿。

被告及其辩护人对起诉状提出了答辩意见,在庭前会议和庭审过程中进行了辩护和申辩。

本案的争议焦点和基本事实(根据具体案情,详细陈述争议焦点和基本事实)法院对本案的认定(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和事实证据,对本案进行分析和判定)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经过法庭的合法审理,本法院认定被告确实犯有(具体罪名),且属于(具体责任形态)。

被告行为已经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本法院对被告判决如下:一、对被告处以刑罚(具体刑名、刑期等)二、被告应赔偿原告(赔偿金额等)三、被告应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若被告对本判决不服,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法院提出上诉。

逾期未提起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即刻生效。

审判长:(审判长姓名、职务、签名)审判人员:(审判人员姓名、职务、签名)书记员:(书记员姓名、职务、签名)日期:(年月日)。

法律犯罪的案例分析(3篇)

法律犯罪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9年6月,张某某利用互联网平台,非法经营“网络彩票”,涉及全国多个省份,涉案金额巨大。

同年9月,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件移交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案件分析(一)犯罪主体分析张某某作为本案的犯罪主体,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他在互联网平台上非法经营“网络彩票”,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二)犯罪客体分析本案的犯罪客体为国家对彩票市场的管理秩序。

张某某非法经营“网络彩票”,破坏了国家对彩票市场的管理秩序,侵犯了国家利益。

(三)犯罪主观方面分析张某某非法经营“网络彩票”的主观故意明显。

他在明知自己经营行为属于非法的情况下,仍然故意为之,追求非法利益。

(四)犯罪客观方面分析1. 违法性:张某某未经国家批准,擅自经营“网络彩票”,违反了国家有关彩票管理的规定。

2. 严重社会危害性:张某某的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了彩票市场的正常秩序,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

3. 侵犯法益:张某某的非法经营行为,侵犯了国家利益,损害了彩票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三、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张某某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非法经营“网络彩票”的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涉案金额巨大:张某某非法经营“网络彩票”的时间长达三个月,涉及全国多个省份,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2. 犯罪手段隐蔽:张某某利用互联网平台,通过虚构彩票开奖结果等方式,吸引大量网民参与投注,其犯罪手段隐蔽,不易被发现。

3. 犯罪影响广泛:张某某的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了彩票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彩票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谭某某案件法律分析(3篇)

谭某某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谭某某,男,汉族,某市人,某公司员工。

2020年,谭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该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舆论对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审判公正性提出了质疑。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谭某某案件进行分析。

二、案件事实根据起诉书指控,谭某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隐瞒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30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1. 谭某某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通过虚报工程进度、冒领工程款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资金10万元。

2. 谭某某于2019年6月至2019年9月,利用职务之便,隐瞒公司真实财务状况,虚构支出,非法占有公司资金10万元。

3. 谭某某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采取虚开发票、虚列支出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资金10万元。

三、法律分析1. 职务侵占罪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谭某某作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隐瞒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30万元,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2. 谭某某行为的定性(1)虚报工程进度、冒领工程款:谭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虚构工程进度,冒领工程款,非法占有公司资金,属于虚构事实,骗取公司财物,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2)隐瞒公司真实财务状况,虚构支出:谭某某隐瞒公司真实财务状况,虚构支出,非法占有公司资金,属于隐瞒事实,骗取公司财物,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3)虚开发票、虚列支出:谭某某采取虚开发票、虚列支出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资金,属于虚构事实,骗取公司财物,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3. 刑罚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谭某某非法占有公司资金3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崔振国案件法律分析(3篇)

崔振国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崔振国,男,某省某市人,原系某国有企业总经理。

2018年,崔振国因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罪名被依法逮捕。

该案件在当地引起了广泛关注,不仅涉及到企业内部管理问题,还涉及到法律适用和司法公正等多个层面。

二、案件焦点1. 崔振国贪污罪的法律适用2. 崔振国受贿罪的法律适用3. 崔振国挪用公款罪的法律适用4. 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法律程序问题三、法律分析1. 崔振国贪污罪的法律适用(1)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案件分析崔振国作为国有企业总经理,在担任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贪污罪构成要件。

(3)法律适用根据刑法规定,崔振国贪污罪的刑罚应当根据贪污数额、情节、手段等因素综合考虑。

根据案件事实,崔振国贪污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2. 崔振国受贿罪的法律适用(1)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案件分析崔振国在担任国有企业总经理期间,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受贿罪构成要件。

(3)法律适用根据刑法规定,崔振国受贿罪的刑罚应当根据受贿数额、情节、手段等因素综合考虑。

根据案件事实,崔振国受贿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3. 崔振国挪用公款罪的法律适用(1)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2)案件分析崔振国在担任国有企业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

陈某平案件法律分析报告(3篇)

陈某平案件法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陈某平,男,汉族,某市人,原系某市某公司经理。

陈某平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经审理,陈某平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案件事实1. 受贿罪:陈某平在担任某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一百万元。

2. 贪污罪:陈某平在担任某公司经理期间,采取虚报冒领、虚增成本等手段,贪污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

3. 挪用资金罪:陈某平在担任某公司经理期间,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将公司资金一百万元挪用于个人经营活动,且超过三个月未还。

三、法律分析(一)受贿罪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2. 分析:陈某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陈某平的受贿金额达到一百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从重处罚。

(二)贪污罪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2. 分析:陈某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虚增成本等手段,贪污公司资金共计五十万元,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陈某平的贪污金额达到数额较大,依法应从重处罚。

(三)挪用资金罪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案件分析的模板(3篇)

法律案件分析的模板(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信息1. 案件名称:2. 案号:3. 原告/上诉人:4. 被告/被上诉人:5. 案件类型:6. 案件性质:7. 案件起因:8. 案件发生时间:9. 案件发生地点:10. 案件审理法院:11. 案件审理法官:12. 案件审理程序(一审、二审、再审等):二、案件事实1. 原告/上诉人主张的事实:- 详细描述原告/上诉人的诉求及其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 列举原告/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清单,包括但不限于:a. 书证b. 证人证言c. 当事人陈述d. 视听资料e. 电子数据f. 其他证据2. 被告/被上诉人辩称的事实:- 详细描述被告/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及其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 列举被告/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清单,包括但不限于:a. 书证b. 证人证言c. 当事人陈述d. 视听资料e. 电子数据f. 其他证据3. 法院认定的事实:- 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 列举法院认定的证据及其认定理由。

三、法律问题1. 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 分析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如合同关系、侵权关系、劳动关系等。

2. 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列举案件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如合同效力、侵权责任、刑事责任等。

3. 法律适用:- 分析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

四、案例分析1. 案件争议焦点:- 分析案件中的争议焦点,如合同条款的解释、侵权责任的承担等。

2. 证据分析:- 分析双方提供的证据,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3. 法律适用分析:- 分析法律法规在案件中的适用情况,如合同条款的解释、侵权责任的承担等。

4. 判决结果分析:- 分析法院的判决结果,评估判决的合理性、合法性。

五、结论1. 案件性质:- 总结案件的基本性质,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

2. 法律适用结论:- 总结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在案件中的适用情况。

3. 判决结论:- 总结法院的判决结果及其合理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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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011年某某地区法院刑事罪名适用统计分析报告
2009-2011年某某地区法院
刑事罪名适用统计分析报告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的颁布实施,目前,我国刑法已经包括450个罪名。

罪名是应用刑法分则条文的体现,是高度概括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基本特征,人民法院适用刑法条文确定正确的罪名,对刑事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拟对某某地区法院2009-2011年度对刑事罪名的适用进行统计分析。

一、罪名适用概况
2009年某某地区法院对审结的2033件案件共适用了2213项罪名,涉及罪名83种,案均适用1.09项。

2010年某某地区法院对审结的1872件案件共适用了1952项罪名,涉及罪名93种,案均适用1.04项。

2011年某某地区法院对审结的2068件案件共适用了2218项罪名,涉及罪名86种,案均适用1.07项。

2009-2011年度罪名适用趋势图表
可见,某某地区法院适用罪名的种类与罪名案均适用量还是相对稳定的,年平均适用罪名2128项,平均适用罪名87种。

2010年出现罪名种类增多,罪名案均适用量减少的现象是由于新增种类的案件多为触犯单项罪名案件,导致案均适用量减少。

二、刑法分则十类犯罪适用罪名情况
2009年某某地区法院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288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5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57项、侵犯财产罪765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445项、危害国防利益罪2项、贪污贿赂罪93项、渎职罪18项。

2010年某某地区法院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167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罪44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478项、侵犯财产罪725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407项、危害国防利益罪4项、贪污贿赂罪103项、渎职罪24项。

2011年某某地区法院适用危害国家安全罪1项、危害公共安全罪289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2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23项、侵犯财产罪772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450项、贪污贿赂罪102项、渎职罪19项。

2009-2011年度适用罪名类别明细表
2009-2011年度适用罪名类别分布比例图
可见,2009-2011年度某某地区法院适用罪名的类别除军人违反职责罪外均有分布,其中各年度均以侵犯财产罪、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和妨害社会秩序罪依次占据比例前三位,另外也少量出现了较为罕见的危害国家安全和危害国防利益罪名。

三、 适用罪名的排名情况
2009年某某地区法院适用罪名的前十名为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
危害民人身、民
利, 24%
坏社会市场经济
秩序, 2%
妨害社序
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诈骗罪、强奸罪、贪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盗伐林木罪。

2010年某某地区法院适用罪名的前十名为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诈骗罪、抢劫罪、强奸罪、贪污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

2011年某某地区法院适用罪名的前十名为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诈骗罪、抢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贪污罪、危险驾驶罪。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近三年某某地区法院适用的罪名中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和交通肇事罪一直居于前三位的位置,抢劫罪、诈骗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也都居于靠前位置,其中值得注意的是盗伐林木罪从2009年以后未进入前十名,而危险驾驶罪自2011年开始适用就进入到第十名。

近三年的罪名排序基本揭示了某某地区刑事案件的发案规律、重点罪名等情况,也反映了某某地区法院工作的着力点和打击方向,对法院进一步研究和分析犯罪客观趋势和规律,规制和预防重点罪名都有了积极的指导意义。

四、重点、特殊罪名适用情况
盗窃罪一直是适用最多的罪名,2009-2011年度某某地区法院适用盗窃罪罪名依次为437项、373项、362项,呈逐年递减的态势,其中某某地区较为重视并且重点打击的盗窃原油案件依次为78项、59项、33项,占逐年盗窃罪罪名总量的18%、16%、9%,也呈逐年递减的态势,这正体现了某某地区法院对盗窃罪特别是盗窃原油案件的重点打击是有明显成效的,起到了一定的震慑和预防作用,也印证了这种措施是有效的、得力的,某某地区法院在接下来的审判工作中应该进一步的坚持这种做法。

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抢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和诈骗罪罪名在近
三年来适用总量较为平稳,没有较为明显的增加或减少,在适用这些罪名时,要进一步把握量刑平衡和量刑梯度,做到不枉不纵,也要注意区别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与聚众斗殴罪、盗窃罪与转化型抢劫罪等相近罪名,研究重点罪名的犯罪构成,要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更加准确合理的适用罪名。

2009-2011年度盗窃罪、盗窃原油罪示意

501001502002503003504004505002009年
2010年
2011年
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对某某地区法院是较为特殊的罪名,2009-2011年度某某地区法院适用盗伐林木罪罪名依次为47项、28项、10项,平均每年以54%的速度递减,下降速度较为明显。

适用滥伐林木罪罪名依次为15项、7项、10项,也都处于低位。

这两类案件在xx县区内发生的较多,近几年来xx县法院主动向当地党委和在关部门通报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审理工作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各项业务监督机制,从制度上预防盗伐、滥伐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同时,强化打击力度,对起诉来院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从重处理。

这些数字就印证了某某地区法院特别是xx法院近三年对这两种犯罪的从重处理机制是正确的,确实起到了一定的震慑和预防作用,避免了国家林业资源的流失。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罪名,自2011年5月1日起才开始实施,但某某地区法院在2011年度5月起的8个月份中适用危险驾驶罪罪名62项,并且进入到适用罪名排行第十的位置,这与《刑法修正案(八)》刚刚实施,执法机关加大打击力度和当事人对新法后知后觉都有一定关系,但也应当注意到这一新增罪名现阶段发案较为普遍,将是今后一段时期法院需要适用的常见罪名,需要引起高度重视,要严格按照最高法和省高法的相关解释和意见对此类罪名进行处理,也要采取公布典型案例、公开宣判和司法宣传等方法使社会和群众能够进一步的了解此项罪名,在教育与预防的同时减少危险驾驶罪罪名的适用。

五、法院适用罪名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要严格按照刑法分则的内容和两高确定罪名的规定确定罪名。

不能把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释过程中未予采纳的不同意见和刑法理论界的不同学术观点,作为认定罪名的依据。

不能滥用罪名、自创罪名,确定罪名要准确无误。

2、正确认定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

刑法修订后,罪名大量增加,总量高达450个,也给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带来困难,罪名与罪数的认定关系到被告人罪行的轻重,也关系到法院正确适用刑法等相关法律。

法院要按照相关的司法解释准确认定此罪与彼罪构成要件的区别,把握好事实关、证据关与法律
关,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综合确定罪名。

对于一罪与数罪的区别,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有明确的司法解释的,按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罪名;没有司法解释的,按有关刑法理论来确定罪名;属于牵连犯的,从一重罪定罪处罚;属于想象竞合犯的,从一重罪定罪处罚;属于吸收犯的,按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定罪处罚;属于法规竞合的,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适用特别法(或特别条款)定罪处罚。

3、正确区分是选择性罪名还是单一罪名。

刑法分则一些条文中规定的选择性罪名,以行为手段相互联系,行为对象或者犯罪主体具有相似性,属于性质相同的犯罪,只要属于行为主体之一,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就可以构成犯罪,并相应确定其罪名;实施了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刑法分则条文中还有一些排列式的犯罪,是性质各不相同的犯罪,由于行为手段不相联系,或者行为对象在性质上不具有相似性,立法时只是为了简化法律条文而把它们合并为一条。

但它们都是独立的犯罪,应单独确定罪名。

如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等。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上述的几种行为,应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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