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批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事项和职能事权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发展改革委拟定的滨海新区2011年社会事业项目建议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发展改革委拟定的滨海新区2011年社会事业项目建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9•【字号】津滨政发〔2011〕38号•【施行日期】201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发展改革委拟定的滨海新区2011年社会事业项目建议计划的通知津滨政发〔2011〕38 号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区发展改革委拟定的《滨海新区2011年社会事业项目建议计划》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滨海新区2011年社会事业项目汇总表(按行业分)2.滨海新区2011年社会事业项目汇总表(按主管部门分)3.滨海新区2011年社会事业项目明细表4.滨海新区2011年重大前期项目汇总表5.滨海新区2011年重大前期项目明细表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滨海新区2011年社会事业项目建议计划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按照区委、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为加快推动社会事业项目建设,促进新区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计划。
一、主要编制原则计划编制的主要原则是“保证急需、突出特色、打造亮点、资金落实”。
以各单位上报为主,经整体调整平衡形成《滨海新区2011年社会事业项目建议计划》,作为2011年社会事业项目建设指导性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将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2011年社会事业投资主要方向是:(一)优先发展教育事业,促进教育资源均衡发展,高标准完成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达标任务。
(二)大力发展医疗事业,构建新型卫生服务体系,打造一批现代化医疗卫生机构。
(三)切实加强社会保障,优化社区服务环境,大力发展养老事业,为“强街强镇”建设服务载体。
(四)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城市文化品位文明程度。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8•【字号】津滨政发〔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滨海新区,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新区政府成立后,原塘沽区政府、汉沽区政府、大港区政府(以下简称原三区政府)已经撤销,原三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再以原来名义行使行政管理权,为理顺我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现就启用新的行政审批专用章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区政府成立后,原三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再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审批权,原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使用的行政审批专用章失效,由塘沽、汉沽、大港管委会收集后,交区政府办公室统一收回处理。
二、新区政府工作部门启用新的行政审批专用章,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仍由原三区工作部门,以新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名义实施,分别在原三区行使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盖新的行政审批专用章。
三、启用新的行政审批专用章,原三区政府工作部门先按本通知附件所列、以原有行政职能对应新区政府工作部门职能,具体实施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使用新的行政审批专用章。
专用章由新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刻制,待新的规定出台后,专用章自行失效,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收回。
四、新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加强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业务管理。
塘沽、汉沽、大港管委会要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五、原三区政府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由塘沽、汉沽、大港管委会继续按原管理方式实施管理。
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涉及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主体的变更,由塘沽、汉沽、大港管委会报新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新区政府决定。
六、新区政府机构设置方案中未列入的工作部门,先按本通知附件所列,由相应的新区政府工作部门行使行政管理权,按本通知的要求启用新的行政审批专用章。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

上 高 压 长 输 天 然 气 管 道 (不含门
站 以 下 城 市 燃 气 管 道 )项 目 的 输
7
气 管 网 (不 含 油 气 田 集 输 管 网 )
核准
6 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 吨
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的民用航
7
空航天核准
新 建 (含 增 建 )铁路核准
V
公路核准
V
独立公(铁 )路 桥 梁 、隧道核准
附 件 :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清单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9年 2 月 2 8 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17•【字号】津滨政发〔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18年4月13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17年3月31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8年4月4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推进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市政府和区委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二条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认真落实区委决策,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进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坚定不移推动高质量发展,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滨海新区的实施,全力推动“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大力推动“三六一”思路举措全面实施,努力创建繁荣宜居智慧新城。
第三条区政府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准则:(一)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津滨政发[2010]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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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津滨政发〔2010〕128号)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滨海新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滨海新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
第四条行政应诉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
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对于案情复杂,或在新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由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
法定代表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指派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五条行政应诉由行政机关法制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委托行政执法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法制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管委会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的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原塘沽区政府、汉沽区政府、大港区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区人民政府委托各管委会行使的行政管理事项,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组织应诉,各管委会具体负责应诉,管委会法制部门具体组织有关部门负责答辩、提供证据、安排人员出庭应诉。
下放给滨海新区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权限目录(51项)

44 45 46 47
市安监局 市安监局 市档案局 市粮食局
—9—
序号 48 49 50 51
审批主管部门 市旅游局 市体育局 市体育局 市编办
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设立旅行社审批
下放权限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
备注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被临时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 占用审批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权限
—10—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市农委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 市公安局 市安全局 市规划局 市国土房管局 市民政局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审批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
射击运动枪支(弹药)携运许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 可 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审批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
5
6
市市容园林委
序号 7
审批主管部门 市市容园林委
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下放权限
备注
对临时悬挂标语或宣传品审批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 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 批 户外广告及夜景灯光设施设置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 与变动审批 对占道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杂 物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 他设施的审批 工程渣土及建筑垃圾排放和处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 置审批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 性质或占用绿化用地的审批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单次增资)3亿 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和5千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 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审批,由东疆保税港区管 外商投资(含港澳台侨)企业 委会和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负责审批和管理。法律法规 合同章程设立及终止审批(市 对外商投资有专项规定的,仍按相关规定办理。 政府主体,市商务委受市政府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单次增资)1亿 委托实施) 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 事项审批,由中心商务区、临港经济区、滨海旅游区负责 审批和管理。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 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行使市级同等审批权限 格认定 —6—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限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事项和职能事权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1]133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2.30【实施日期】2011.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事项和职能事权事项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33号)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市委关于赋予滨海新区更大自主发展权、自主改革权、自主创新权,做到新区的事新区办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等有关规定,经充分研究和审核论证,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二批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事项32项,下放职能事权事项33项。
滨海新区自2012年3月1日起承接办理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事项和职能事权事项,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不再实施。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向滨海新区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和职能事权工作,迅速组织对滨海新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做好衔接。
滨海新区要尽快做好承接办理相关事项的准备工作,将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事项和面向群众、企业和基层服务的职能事权事项统一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集中审批服务。
同时要按照全市统一规范的行政审批事项政务公开信息内容,做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编制和公布工作,进一步创新审批方式,简化审批程序,切实方便申请人办事。
滨海新区应统一整合区内行政审批权限和职能事权,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追究;要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在综合配套改革中做好先行先试工作,为实现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1.第二批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事项目录(32项)2.向滨海新区下放的职能事权事项目录(33项)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1第二批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事项目录(32项)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性质下放权限备注市发展改革委1不需中央政府投资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市级审批权限全部下放滨海新区2行业性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区级协会下放给滨海新区审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下放初审权市建设交通委4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作业许可行政许可事项滨海新区负责滨海新区范围内的轨道交通独立支线安全保护区内作业许可市科委5高新企业认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拟将滨海新区范围内审批权下放须国家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市市容园林委(市爱卫办)6病媒生物防治专业经营服务许可(市爱卫办)行政许可事项全部下放滨海新区许可的单位,其服务范围只限于滨海新区市工商局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凡企业名称直接使用“天津市滨海新区”或“天津滨海新区”的,一律由滨海新区工商局核准;其余分别由市工商局和工商总局核准市安全监管局8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储存)许可行政许可事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限下放滨海新区(限于无自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市质监局9压力容器(气瓶、罐车)充装单位资格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以委托方式全部下放滨海新区10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资格许可行政许可事项以委托方式全部下放滨海新区11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事项全部下放市公安局12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猎民、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全部下放13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行政许可事项全部下放市公安局14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全部下放15技防系统设计审核验收和技防产品生产销售许可行政许可事项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技防系统开工审核、竣工审验行政许可事项权限下放给滨海新区;安全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许可不下放16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行政许可事项。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调结构、惠民生、上水平”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调结构、惠民生、上水平”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调结构、惠民生、上水平”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滨海新区“调结构、惠民生、上水平”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滨海新区“调结构、惠民生、上水平”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落实全市“调结构、惠民生、上水平”活动总体要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推动滨海新区社会经济全面发展,在贯彻天津市《关于当前促进经济发展的25条措施》的基础上,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加快推进战略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对新区航空航天、新能源、新兴信息与网络、高端设备制造、生物技术与健康产业、节能减排、海洋工程、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给予各类资金支持。
安排4000万元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对公用网络信息平台建设,物联网、云计算应用等给予资金补助。
二、支持科技小巨人企业成长,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安排9.7亿元科技专项资金,重点实施自主创新重大项目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积极对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863计划等国家级科技创新成果,引进和培育“顶天立地”科技小巨人和领军企业;实施科技小巨人成长计划,推动科技企业快速成长壮大;实施科技孵化载体建设和自主创新重大平台建设,增强区域可持续发展创新能力。
三、推动项目建设,增强经济发展后劲。
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对2012年在建重大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对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和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新建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安排2000万元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引进、落户的前期费用及奖励补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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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办发〔2011〕133 号
关于第二批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事项和职
能事权事项的通知
海新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市委关于赋予滨海新区更大自主发展权、自主改权、自主创新权,做到新区的事新区办的部署要求,根据《中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
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等有关规定,经充分研究和审
论证,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二批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
限事项32项,下放职能事权事项33项。
滨海新区自2012年3月起承接办理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事项和职能事权事项,市人民
府各职能部门不再实施。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向滨海新区下放行政审批权限
职能事权工作,迅速组织对滨海新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
培训,切实做好衔接。
滨海新区要尽快做好承接办理相关事项的准备工作,将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事项和面向群众、企业和基层服务的职能事权事项统一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集中审批服务。
同时要按照全市统一规范的行政审批事项政务公开信息内容,做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编制和公布工作,进一步创新审批方式,简化审批程序,切实方便申请人办事。
滨海新区应统一整合区内行政审批权限和职能事权,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追究;要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在综合配套改革中做好先行先试工作,为实现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1.第二批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事项目录(32项)
2.向滨海新区下放的职能事权事项目录(33项)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滨海行政审批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