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的原则和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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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 实施方案

下放 实施方案

下放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下放政府权力已成为一种趋势。

下放政府权力可以更好地激发地方的活力,推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提高政府效能。

因此,下放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地方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二、下放的基本原则1. 合理性原则:下放的权力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理、适度、科学地下放到地方政府。

2. 依法行政原则:下放的权力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不得违法乱纪。

3. 利民利企原则:下放的权力应当以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增强地方政府的服务能力为目的,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和企业发展。

4. 保障原则:下放的权力要保障地方政府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力下放过程中出现的不当干预和损害。

三、下放的具体措施1. 下放财政权力: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合理下放一定的财政权力,使地方政府能够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2. 下放行政审批权力: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下放一定的行政审批权力,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激发地方的创新创业活力。

3. 下放土地使用权力: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资源情况,合理下放土地使用权力,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

4. 下放社会管理权力:地方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管理的需要,合理下放一定的社会管理权力,更好地满足地方社会管理的需求,提高社会管理的效能。

四、下放的保障措施1. 法律法规保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权力下放的程序和条件,保障权力下放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健全权力下放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权力下放的监督和检查,防止权力下放过程中出现的不当行为和损害。

3. 绩效评估机制:建立健全权力下放的绩效评估机制,对权力下放的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五、下放的预期效果1. 提高地方政府服务效能,更好地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2. 激发地方的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事权的通知-市政发〔2020〕11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事权的通知-市政发〔2020〕11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事权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事权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市级统筹、重心下移、权责对等”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下放36项行政事权。

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做好下放事权的落实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和监管真空,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政策解读,确保各项行政事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西安市下放管理层级行政事权目录(共36项)西安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27日附件西安市下放管理层级行政事权目录(共36项)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审批部门设定依据下放后审批部门备注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初级、中级)行政许可市人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权力下放、承接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20〕4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权力下放、承接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20〕4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权力下放、承接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权力下放、承接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20〕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行政权力下放、承接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20年1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长沙市行政权力下放、承接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权力行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权力的下放、承接、运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行使部门是指行政机关、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单位。

行政权力行使部门包括行政权力下放部门和行政权力承接部门。

行政权力下放包括直接下放、委托下放和其他下放形式。

第三条行政权力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第四条行政权力下放、承接、运行应当坚持依法合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民高效、权责对等、创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行政权力行使部门负责本部门行政权力下放、承接、运行中的论证、报批、交接、公布、评估、督导等工作。

行政审批改革部门负责行政权力下放、承接、运行中的牵头组织、综合协调、审核确认、指导监督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行政权力下放、承接、运行中的有关合法性审查工作。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部分市级权限的通知-长政办发〔2021〕33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部分市级权限的通知-长政办发〔2021〕33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部分市级权限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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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部分市级权限的通知
长政办发〔2021〕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持续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推动市级权限下放至各区县(市)和园区,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提升政务服务获得感,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下放61项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直有关部门要履行好主体责任,对本部门下放的权限加强跟踪指导,组织指导承接权限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开展业务培训;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对下放权限承接和运行情况的监督机制,提高下放权限的运行质量。

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积极对接,做好下放权限的承接落实,确保下放权限接得住、管得好。

要按照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能的要求,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操作规范和工作流程,提高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和政务服务能力水平。

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审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下放权限的落实情况开展督查,确保放权落到实处。

附件:下放部分市级权限目录(共61项)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8日——结束——。

关于下放第六批市级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

关于下放第六批市级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

关于下放第六批市级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龙政综〔2010〕3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龙岩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先行先试,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市级向县(市、区)级下放行政审批事权,增强基层发展活力,提高政府服务能力和行政效能,经研究,决定第六批下放23项市级部门审批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事权下放程序市级放权单位应于本通知下发10日内与承接单位完成交接手续,印发内部工作通知,明确权责,并将有关通知抄送市审改办(设在市编办)备案。

对于依法委托下放行政审批事权的,委托方与承接方应签订委托书,明确权责义务,下放业务专用章,并于签订委托书后10日内将委托书原件送市审改办备案。

二、完善下放后行政审批事权的运作办法1、强化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载体功能,原则上,市级所有下放和服务前移的行政审批项目都要进驻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对外提供“一站式”、“一条龙”服务。

2、加强对行政审批事权下放的动态管理,及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调整,规范下放行政审批事权运作,提高服务质量。

3、进一步健全市、县两级一体化运行的行政审批网上操作平台,凡是市级与县(市、区)行政审批项目的上报下传,均依托行政服务中心网络审批平台运行,实现全市行政审批资源共享、全程网上运行,切实提高行政效率。

三、强化行政审批事权下放的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1、明确事权下放的责任主体。

对于依法委托下放行政审批事权的,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行政和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其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直接放权的行政审批事权,承接单位对其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放权单位要对承接单位实施下放的行政审批事权加强指导和监督,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权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操作规程,明确技术指标和管理规范,加强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清晰界定权责义务。

承接单位要规范行使下放的行政审批事权,使用行政审批网络系统实现下放行政审批事权全程网络化运行,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行政审批的后续监管职责。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第一批)和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第一批)和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第一批)和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2•【字号】盘政发[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第一批)和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盘政发〔2011〕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给县区(开发区)和重点经济区(园区)创造更加宽松的投资环境,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现就对县区(开发区)和重点经济区(园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限和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作出如下决定:一、适用范围适用本决定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限的区域范围为:盘山县、大洼县、双台子区、兴隆台区、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盘锦石油天然气装备制造基地、盘锦红海滩湿地旅游度假区、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盘锦精细化工(塑料)产业园区、大洼临港经济区、盘锦石油化工产业园区、盘锦高升经济区。

适用本决定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区域范围为“2+7”重点经济区(园区)。

二、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的内容和承接方式(一)市相关职能部门现将103项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区(开发区)和重点经济区(园区),总体安排为:将市级行政审批权限直接下放到县区(开发区)和重点经济区(园区)91项;集中进入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由县区、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专人代办的行政审批事项12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见附件1)。

(二)对于直接下放到县区(开发区)和重点经济区(园区)的91项市级行政审批权限,按照纳入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提高办事效率的总体要求,各县区和重点经济区(园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可分别采取以下方式承接:1.辽滨沿海经济区目前已具有省级(含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仍按原管理办法执行。

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审批效率,增强区域经济发展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向市南、市北、李沧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事项75项,向崂山、黄岛、城阳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事项132项,向即墨、胶州、平度、莱西市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事项107项。

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具体事项审批体制,将本次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方式分为委托、归还、界定三种。

属于市本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应的上下级实施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的,采取委托方式下放,签署委托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属于市本级的行政审批事项,区、市相应实施机关为市本级实施机关分局或直属机构的,采取内部界定方式下放;属于设定依据为县级以上、由市有关机关统一实施的,采取归还方式下放。

二、凡向市南、市北、李沧、崂山、黄岛、城阳区和即墨、胶州、平度、莱西市全部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再保留为市级行政审批事项;部分下放的,按照公布的具体范围予以保留。

三、建立行政审批专用章制度。

本决定发布后30日内,凡采取委托、界定形式下放的,市级行政审批主管机关应当针对不同行政区域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授予各行政区域对应的行政审批机关。

属于委托下放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由受委托机关按照委托协议在下放的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审批权限。

有关协议、专用章印模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各区、市要加强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行政审批专用章仅用于委托事项,严禁超出委托事项范围使用。

对超范围使用的,市级行政审批主管机关可以取消相应审批事项的委托,收回行政审批专用章,并将处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备案。

四、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后,凡原属于市级审批权限的事项,其审批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办理期限,由市级审批机关统一梳理明确并公布执行;凡属于委托审批的事项,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日内,由下级审批机关报原市级审批机关备案;需要全市统筹规划但确定下放的审批事项以及在本市有数量限制的审批事项,由青岛市有关审批主管机关编制规划或者制定数量指标公布后实施,各区、市审批主管机关必须执行。

审批事项下放实施方案

审批事项下放实施方案

审批事项下放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区各部门的审批事项不断增加,审批流程繁琐,审批周期长,严重影响了企业和群众的创新创业活力。

为了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我国决定对审批事项进行下放,实施更加简便高效的审批方案。

二、下放范围。

1.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等工商登记事项;2. 建设项目用地审批;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4. 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5.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6.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审批;7.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

三、下放原则。

1. 依法依规下放,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确定下放事项和权限范围;2. 分级分类下放,根据事项的性质和重要性,分级分类下放审批权限;3. 逐步推进下放,分阶段、分批次推进审批事项下放,确保稳妥可行;4. 适度下放,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度下放审批权限,保障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下放程序。

1. 制定下放方案,各级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下放审批事项的具体方案;2. 公示公告,对下放审批事项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各界监督;3. 建立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下放审批事项的监督机制,确保审批工作公正透明;4. 健全服务保障,完善下放审批事项的服务保障机制,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服务质量。

五、下放措施。

1. 简化审批程序,对下放审批事项进行审批程序的简化,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2. 优化服务流程,建立便捷高效的审批服务流程,提高审批效率;3. 强化信息公开,加强对下放审批事项的信息公开,提高社会监督力度;4. 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下放审批事项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

六、下放效果。

1. 促进经济发展,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发展;2. 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服务质量,优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投资;3. 提升政府效能,下放审批事项,减轻政府行政负担,提升政府效能;4. 便利企业和群众,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服务效率,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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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的原则和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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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的原则和“7+1”种方式县级行政区域处在我国行政架构基层,联接城乡,承上启下,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

县域集中了我国3/4的人口,吸纳了65%的农村劳动力。

基层兴,则国家兴;基层稳,则根基稳、全局安;基层经济社会发展活,则整个国家社会全盘活。

县(区)政府处在行政管理的第一线,贴近基层实际,服务广大群众、企业,行政管理职权如何又好又快又有效地行使,如何充分调动基层各方面积极性,如何增强基层发展内生动力和活力,是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城镇化建设、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课题。

行政审批职能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项职能
效能如何,对于坚持和发展基层社会生产力,尊重市场主体地位,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至关重要。

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一大亮点,就是突出强调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重在向市场、社会放权,努力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同时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

为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贴近基层、就近管理的优势,《方案》提出:一是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对已列入国家有关规划需要审批的项目,除特定情况和需要总量控制的外,在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减少审批后,一律由地方政府审批;对国家扶持地方的一些项目,国务院部门只确定投资方向、原则和标准,具体由地方政府安排。

地方政府也要按照这一精神,大幅度减少投资项目审批,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

二是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

凡直接面向基层、量大
面广或由地方实施更方便有效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一律下放地方。

三是将适合地方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下放地方。

近年来,为了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充分调动基层政府积极性,优化地方发展环境,提升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水平,全国各地不同程度地采取了简政强县(区)、强镇扩权等系列措施,在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同时,在基本建设项目、工商登记注册、城市建设管理等领域进一步向县(区)、经济园区甚至重点乡镇下放管理权限,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审批权是政府职能中的支柱性权力,本身是块“唐僧肉”,涉及部门切身利益谁也不想下手“割”。

而且,根据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权的来源和行使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

《行政许可法》规定,有权设定行政许可项目的合法主体,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及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级政府。

除此之外,其他机关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22条还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这不仅给下放工作带来法律性、技术性难题,同时成为了部门抵制下放的借口。

那么,无行政审批设定权的市级政府及其部门如何灵活、有效、合法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对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如何杜绝和防止明放暗留、变相回收等问题?
简政放权是政府转变职能的题中之义,既要坚定不移,又要因地制宜,不断探索创新。

结合实际,我们认为,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应放尽放。

着眼于增强基层发展活力、动力和能
力,凡能下放的市级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县(区),扩大县(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权限。

(二)便民利民。

面向社会实施直接实施管理的行政审批权限,要尽可能完全下放给县(区),最大限度地提供便捷、优质服务,方便基层、企业和群众。

(三)依法推进。

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要在《行政许可法》的合法框架内,在市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权限内进行,既要到位管用,又不能越权违法。

(四)责权利统一。

凡属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连同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收权同时下放到县(区)。

下放,可以灵活采取下列“7+1”种方式:
(一)全部下放。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但前期该审批权限独由市级行政机关实施,没赋予县级行政机关对该项目的审批权限。

根据应放尽放和强化服务的原则,作为下放项目,由区县行政机关办理,市级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二) 市县两级都可办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但前期该审批权限独由市级行政机关实施,县级行政机关没赋予其该项目的审批权限。

根据便民利民的原则,市级行政机关在保留审批权限的同时,县(区)行政机关可以同时实施审批。

(三) 分规模、分层次、分种类等部分下放。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审批项目,在市、县两级同时有审批权的情况下,可由市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将一定规模、一定层次、一定种类的项目下放县(区)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或者将县
(区)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能审批的项目在原规模、层次、种类的基础上放宽、加大、增多。

(四)委托办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级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权限,市级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委托方式下放,各县(区)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承接受理、审核、批准、发证等全部审批工作,但以市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名义作出审批决定,由市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法》对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机关有严格规定,在此,该种方式只能在上级和下级本系统行政主管部门中进行。

(五)转报服务。

属于市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县(区)部门没有审核权,采取委托下放方式县(区)部门也不具备相应承接能力和条件,市级行政机关可以授权县(区)部门,由县(区)部门对审批事项进行收件、初审并转报服务。

(六)派驻机构。

由于受人员编制,或者设施设备、专业技术力量等的限制,县(区)政府及其部门没有条件没有能力进行审批,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派驻机构到县(区),实施审批服务。

(七)现场办公。

对于季节性、阶段性的审批服务项目(如年审、年检),可由县(区)政府部门代为集中受理,然后由市级审批主管部门到现场集中办公服务。

(八)其他方式。

如只对特定区域实施下放,对审批的某一辅助性事项或者次要环节(如发放证照)委托县(区)办理,等等。

活力和秩序历来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在行政审批权力下放过程中,要切实避免一放就乱、一乱就收问题,必须有序下放、规范运作、依法审批、动态跟踪、明确权责、加强监管。

一是对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审批权限,进行对外公告公开;二是上级单位与承接单位应签订授权书或者委托书,明确双方权责及办理流程;三是加强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动态管理,及时根据上级政策法规和宏观情况适时调整,规范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运行;四是市级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不能借下放之机一放了之;五是明确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并切实加强行政审批的后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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