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的原则和“”种方式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4〕4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29日徐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市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事项,适用本办法。
行政审批事项根据行使状态分为常用和非常用两种。
第三条徐州市人民政府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管理,未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实施。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纳入《目录》管理。
属于上级行政审批实施机关行政审批权限、我市负责收取审批要件和初步审核的行政审批事项,不纳入《目录》管理。
第四条《目录》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市机构编制部门为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目录》管理机构),负责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组织清理、动态管理以及《目录》的编制、更新、信息共享、考核评估和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职责审查工作,并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公布《目录》。
下放权限落实情况汇报民政

下放权限落实情况汇报民政尊敬的领导: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我单位对下放权限落实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汇报,现将具体情况如下:一、下放权限的落实情况。
自下放权限工作开展以来,我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在下放权限的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调动基层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下放权限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1. 下放权限的范围。
我单位在下放权限工作中,坚持分类下放、差异化管理的原则,将行政审批、资金使用、人事管理等方面的权限下放到基层,让基层干部更好地服务于群众,提高了工作效率。
2. 下放权限的程序。
在下放权限的程序上,我单位建立了完善的下放权限工作机制,明确了下放权限的程序和要求,确保了下放权限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3. 下放权限的监督。
为了确保下放权限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我单位建立了严格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下放权限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下放权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下放权限的成效。
下放权限工作的开展,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了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了基层干部的工作热情,提高了工作效率。
2. 优化了行政管理体制,减轻了上级政府的工作负担,提高了政府工作的效率和效益。
3. 加强了基层政权的建设,增强了基层政权的凝聚力和执行力,为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下了坚实基础。
4. 满足了群众对服务的需求,提高了政府服务的满意度,增强了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
三、下一步工作的思考。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下放权限工作的宣传和指导,提高基层干部的法治意识和服务意识,不断完善下放权限的工作机制,确保下放权限工作的稳步推进。
同时,我们将加强对下放权限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下放权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下放权限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最后,我们将继续深化下放权限工作,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为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民幸福生活作出更大的贡献。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绍政发[201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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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绍政发〔2014〕3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增强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对经济社会管理的统筹协调、自主决策和公共服务能力,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再下放41项市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下放事项的衔接工作,确保所有事项在8月底之前落实到位,同时加强后续监管,确保下放权限依法、规范运行。
附件:市级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目录绍兴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22日附件市级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目录(共41项)序号下放部门事项名称事项类别市级审批权限设定依据市级审批权限下放的具体内容下放范围下放方式备注1经信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行政许可浙政发〔2012〕73号受省委托除国家规定不能下放事项外原由省经信委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权各区、县(市),市直各开发区委托2经信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行政许可浙政发〔2012〕73号受省委托除国家规定不能下放事项外原由省经信委核准的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至3亿美元鼓励类允许类以及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权各区、县(市),市直各开发区委托3经信委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54条、《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19条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的审批权市直各开发区委托4经信委供电营业区审批行政许可浙政发〔2012〕73号设立供电营业区的审批权各区、县(市)委托5经信委修缮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建筑物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许可行政许可浙政发〔2012〕73号修缮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建筑物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许可权各区、县(市)委托6经信委鲜茧收购资格认定行政许可浙政发〔2012〕73号鲜茧收购资格的认定权(证书仍通过市经信委汇总后向省经信委领取)各区、县(市)委托7卫生局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35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机构及医疗、保健人员技术服务许可权限各区、县(市)直接交办8卫生局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行政许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1条、17条;《关于调整民营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的通知》(浙卫发〔2004〕52号)由社会资本举办的设置床位10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综合医院,床位100张以上不满150张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护理院、专科疾病防治所(站)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权限各区、县(市)直接交办9卫生局外国医疗团体在华短期执业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7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外国医疗团体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各区、县(市)直接交办10卫生局医护人员执业注册行政许可《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54号)各区、县(市)辖区范围内护士执业变更注册各区、县(市)直接交办11公安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公安部门设定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权力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审批权各区、县(市),市直各分局委托12公安局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许可行政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5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许可审批权各区、县(市),市直各分局委托13公安局焰火燃放许可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审批权各区、县(市),市直各分局委托原名称“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14公安局危险类物品购买许可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9条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核发审批权市直各分局委托原名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核发”15公安局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典当管理办法》第17条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审批权各区、县(市),市直各分局委托16公安局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项;《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第6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5.14•【字号】•【施行日期】201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决定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厅决定将6项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实施审批。
为了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确保扩权强县工作落到实处,我厅制定了6个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现予以公布。
附件:1.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直接下放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的方案2.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直接下放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审批的方案3.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直接下放教师资格认定的方案4.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直接下放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的方案5.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直接下放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审批权的方案6.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委托下放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用书和教材审核的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附件1: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直接下放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的方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教育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下放下级实施审批。
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一)下放主体:自治区教育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简政放权的措施

简政放权的措施1. 引言简政放权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了减轻政府对社会和市场的干预,降低行政成本,优化政企关系,增强市场活力,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而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简政放权旨在减少政府的权力过度集中和管制,通过授权、审批简化、权限下放等方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简政放权措施及其作用,通过对这些措施的分析和研究,为政府改革提供一些建设性的建议。
2. 措施一:授权2.1 简介授权是指政府将一定的管理权力转移给被授权人,让其自主决策和管理的一种行政手段。
授权可以是一次性的或长期的,可以是特定的或广泛的。
通过授权,政府可以减少自身的干预,将权力下放给能够更好地管理和运作的市场主体,提高行政效率。
2.2 作用授权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减轻政府的行政负担。
通过授权,政府可以将一部分繁琐的审批事项交给市场主体自行决策和管理,减少行政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减少政府的行政成本。
•促进市场活力。
授权使市场主体能够更加自由地运作和创新,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和限制,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增加市场竞争,提升经济发展速度和质量。
•增强社会满意度。
通过授权,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更加平等和互利,市场主体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提升社会满意度,增强政府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3. 措施二:审批简化3.1 简介审批简化是指政府通过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和审批时间,简化审批材料和审批要求,提高审批效率的一种政策措施。
审批简化旨在降低企业和个人的办事成本,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创新创业,提振市场信心。
3.2 作用审批简化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降低行政成本。
通过简化审批程序和要求,减少审批环节,可以降低企业和个人的办事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增加经济的生产力和竞争力。
•促进创新创业。
简化审批程序可以减少创新创业的障碍,激发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提升市场活力,推动经济发展。
执法权限下放实施方案

执法权限下放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
执法权限下放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和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好地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方式创新。
因此,执法权限下放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依法行政,保证执法质量;坚持科学决策,保证执法公正;坚持依规执法,保证执法效果。
二、下放原则。
1. 下放范围明确。
执法权限下放的范围主要包括市场监管、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但对于刑事案件、国家安全等重大领域不在下放范围之内。
2. 下放程序规范。
下放执法权限需经过程序规范的程序,包括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备案程序,确保下放的权限合法合规。
3. 下放责任明确。
下放执法权限后,相应的责任也需要明确,包括执法机构的责任、执法人员的责任等,确保下放后的执法工作能够有序开展。
4. 下放监督到位。
对于下放的执法权限,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下放措施。
1. 建立执法权限下放清单。
明确各级政府下放的执法权限范围和具体事项,建立清单并向社会公开,确保透明度和规范性。
2. 加强执法人员培训。
对于下放的执法权限,需要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确保执法质量。
3. 完善执法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的执法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 推进执法信息公开。
对下放的执法权限范围和具体事项进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执法行为的公开透明。
四、下放效果评估。
1. 加强下放效果评估。
对下放的执法权限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2. 健全下放效果考核机制。
建立健全的下放效果考核机制,对下放的执法权限实施效果进行考核,对工作成绩进行奖惩,确保下放效果的实现。
五、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执法权限下放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下放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加大政策支持。
对于下放的执法权限,需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包括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的支持。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的实施意见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7•【字号】唐政函[2008]54号•【施行日期】2008.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的实施意见(唐政函〔2008〕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2008年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效率年”。
在全市开展“效率年”活动,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省委七届三次全会及市委八届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加快推动科学发展示范区建设的重要举措。
全市政府系统要站在政治的、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和深刻理解开展“效率年”活动的重大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提升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为科学发展示范区和人民群众幸福之都建设提供强有力保障。
根据《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效率年”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要求,现就全市政府系统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公开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对我市现存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和公开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既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又是政务信息公开的明确要求。
市、县两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一是要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要依据《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清、减、放”的要求和《开展“效率年”活动的实施方案》提出的四项削减审批事项基本方向和原则,对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该取消的坚决取消,该调整的调整到位,切实摸清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底数,最大限度地削减行政审批事项。
二是要认真梳理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
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要推行“一审一核”制,除需集体讨论、专家论证或确属特别重要需部门主要领导把关的事项外,都要实行“一审一核”(具体办法附后),在此基础上,重新梳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办事流程。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若干工作准则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若干工作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15•【字号】吉政办发[2005]38号•【施行日期】2005.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若干工作准则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38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若干工作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九月十五日省政府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若干工作准则为进一步规范和科学指导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工作,增强市州、县(市)经济社会发展活力,特制订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管理权限若干工作准则。
一、总体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下放权限要切实体现《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2003〕12号)的要求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凡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
(二)有利于发展原则。
着眼于增强市州、县(市)经济发展的活力、动力和能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凡是市州、县(市)政府能够自主决定、自行审批,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行政审批权限,省政府部门能下放的下放,能委托的委托,能授权的授权。
(三)合理分权原则。
省政府部门主要承担对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对社会实施直接管理的行政审批权力要重心下移。
县(市)政府能审批的,市不再审批;市州政府能审批的,省里不再审批。
(四)权力、利益与责任一致性原则。
凡属下放权限,其责任一同下放。
与下放权连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权同时下放。
(五)与外省基本协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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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下放
的原则和“”种方式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的原则和“7+1”种方式
县级行政区域处在我国行政架构基层,联接城乡,承上启下,在我
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县域集中了我国3/4的人口,
吸纳了65%的农村劳动力。基层兴,则国家兴;基层稳,则根基稳、全局
安;基层经济社会发展活,则整个国家社会全盘活。县(区)政府处在
行政管理的第一线,贴近基层实际,服务广大群众、企业,行政管理职
权如何又好又快又有效地行使,如何充分调动基层各方面积极性,如何
增强基层发展内生动力和活力,是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落实科学
发展观、加快城镇化建设、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课题。
行政审批职能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职能
效能如何,对于坚持和发展基层社会生产力,尊重市场主体地位,激发
市场和社会活力至关重要。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
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一大亮点,就是突出强调政府职能转
变,简政放权,重在向市场、社会放权,努力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
同时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为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贴近基层、就近管理
的优势,《方案》提出:一是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对已列入国家有关规
划需要审批的项目,除特定情况和需要总量控制的外,在按行政审批制
度改革原则减少审批后,一律由地方政府审批;对国家扶持地方的一些
项目,国务院部门只确定投资方向、原则和标准,具体由地方政府安
排。地方政府也要按照这一精神,大幅度减少投资项目审批,进一步优
化投资环境。二是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凡直接面向基层、量大
面广或由地方实施更方便有效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一律下放地方。三
是将适合地方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下放地方。
近年来,为了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充分调动基层政府积
极性,优化地方发展环境,提升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水平,全国各地
不同程度地采取了简政强县(区)、强镇扩权等系列措施,在进一步清
理、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同时,在基本建设项目、工商登记注
册、城市建设管理等领域进一步向县(区)、经济园区甚至重点乡镇下放
管理权限,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审批权是政府职能中的支柱性权力,本身是块“唐僧肉”,涉及部门切
身利益谁也不想下手“割”。而且,根据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权的来源
和行使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法无明文规定不
得为”。《行政许可法》规定,有权设定行政许可项目的合法主体,只
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及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级政
府。除此之外,其他机关无权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22条还
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
施。”这不仅给下放工作带来法律性、技术性难题,同时成为了部门抵
制下放的借口。那么,无行政审批设定权的市级政府及其部门如何灵
活、有效、合法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对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如何杜绝和
防止明放暗留、变相回收等问题
简政放权是政府转变职能的题中之义,既要坚定不移,又要因地制宜,
不断探索创新。结合实际,我们认为,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应当
坚持下列原则:(一)应放尽放。着眼于增强基层发展活力、动力和能
力,凡能下放的市级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县(区),扩大县(区)政府
部门行政审批权限。(二)便民利民。面向社会实施直接实施管理的行
政审批权限,要尽可能完全下放给县(区),最大限度地提供便捷、优
质服务,方便基层、企业和群众。(三)依法推进。下放的行政审批权
限,要在《行政许可法》的合法框架内,在市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权
限内进行,既要到位管用,又不能越权违法。(四)责权利统一。凡属
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连同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收权同时下放到
县(区)。
下放,可以灵活采取下列“7+1”种方式:
(一)全部下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行
政主管部门实施”。但前期该审批权限独由市级行政机关实施,没赋予
县级行政机关对该项目的审批权限。根据应放尽放和强化服务的原则,
作为下放项目,由区县行政机关办理,市级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二) 市县两级都可办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审批权限“由
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但前期该审批权限独由市级行政机关实
施,县级行政机关没赋予其该项目的审批权限。根据便民利民的原则,
市级行政机关在保留审批权限的同时,县(区)行政机关可以同时实施
审批。
(三) 分规模、分层次、分种类等部分下放。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由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审批项目,在市、县两级同时
有审批权的情况下,可由市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将一定规模、一定层
次、一定种类的项目下放县(区)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或者将县
(区)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能审批的项目在原规模、层次、种类的基础
上放宽、加大、增多。
(四)委托办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级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行
使的行政审批权限,市级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委托方式下放,各
县(区)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承接受理、审核、批准、发证等全部审批
工作,但以市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名义作出审批决定,由市政府及其
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许可法》对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机关
有严格规定,在此,该种方式只能在上级和下级本系统行政主管部门中
进行。
(五)转报服务。属于市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县(区)部门没
有审核权,采取委托下放方式县(区)部门也不具备相应承接能力和条
件,市级行政机关可以授权县(区)部门,由县(区)部门对审批事项进行
收件、初审并转报服务。
(六)派驻机构。由于受人员编制,或者设施设备、专业技术力量等的限
制,县(区)政府及其部门没有条件没有能力进行审批,由市级行政主管
部门派驻机构到县(区),实施审批服务。
(七)现场办公。对于季节性、阶段性的审批服务项目(如年审、年检),
可由县(区)政府部门代为集中受理,然后由市级审批主管部门到现场集
中办公服务。
(八)其他方式。如只对特定区域实施下放,对审批的某一辅助性事项或
者次要环节(如发放证照)委托县(区)办理,等等。
活力和秩序历来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行政审批权力下放过程中,
要切实避免一放就乱、一乱就收问题,必须有序下放、规范运作、依法
审批、动态跟踪、明确权责、加强监管。一是对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和
审批权限,进行对外公告公开;二是上级单位与承接单位应签订授权书
或者委托书,明确双方权责及办理流程;三是加强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
的动态管理,及时根据上级政策法规和宏观情况适时调整,规范下放行
政审批权限的运行;四是市级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不能借下放之机一
放了之;五是明确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并切实加强行政审批的后续监
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