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放特定区域行政审批权限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放部分市级行政审批事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放部分市级行
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法规类别】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文字号】十政发[2015]28号
【发布部门】十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02
【实施日期】2015.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放部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十政发〔2015〕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一系列部署要求,有效推进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简政放权试点改革,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市级19个部门的70项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到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市委、市政府实施全面深化改革战略布局的重要部署。
市政府各部门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放权后的业务指导和监管,及时总结改革经验,研究解决工作运行
中出现的问题,推动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在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健康运行。
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要高度重视,主动与市直相关部门对接,强化工作力量,积极探索创新,确保简政放权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附件:下放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015年12月2日
附件:
下放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市级行政审批
事项目录(第一批)
(共19部门,共70项)。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授权市级管理权限的决定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授权市级管理权限的决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2.06
•【字号】通市政发[2016]3号
•【施行日期】2016.0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授权市级管理权限的决定
通市政发[2016]3号
东昌区、二道江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激发市辖区及通化医药高新区经济发展活力,市政府决定,下放、授权一批市级管理权限。
一、下放至东昌区23项市级管理权限。
二、下放至二道江区61项市级管理权限。
三、授权给通化医药高新区14项市级管理权限。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放、管、服”工
作,认真做好下放、授权管理权限的落实衔接和监管,努力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附件:市政府决定下放至东昌区、二道江区,授权给通化医药高新区的市级管理权限目录
通化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6日
附件
市政府决定下放至东昌区、二道江区,授权给通化医药高新区的市级管理权限目
市政府决定授权给通化医药高新区的市级管理权限目录。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权限承接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权限承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18•【字号】晋发改投资发[2013]2072号•【施行日期】2013.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权限承接工作的通知(晋发改投资发〔2013〕2072号)各市、县(扩权强县试点县、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发展改革委(局):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13〕35号),省发展改革委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8项,以及随项目审批权限一同下放的审批流程2项(详见附表)。
为落实好省政府决定,做好承接工作,特通知如下:一、做好下放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承接工作1、高度重视,承接好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权限,是全面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调动市、县(扩权强县试点县、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下同)发展改革委(局)积极性,更好的服务各类投资主体。
市、县发展改革委(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增强责任感和服务意识,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积极作为。
2、加快项目审批优化提效工作的实施进度从9月29日开始,涉及省发展改革委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下放的审批流程事项,全部下放到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省发展改革委不再进行受理。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要按照省政府要求,认真履职,对承接的审批权限事项及时纳入本级行政审批项目中,尽快优化办理流程,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办事效率。
二、做好投资项目审批工作的几点要求1、增强规划约束,公开申报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各业务处室要把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作为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审核项目、安排下达资金的重要依据,并坚持开门编规划,提前公开规划的规模、范围、标准和要求,并建立必要的约束监督制度,同时对既有规划建立科学的动态调整机制。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向马栏山(长沙)视频文创园管委会下放部分市级行政审批权限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向马栏山(长沙)视频文创园管委会下放部分市级行政审批权限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19•【字号】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施行日期】2018.07.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向马栏山(长沙)视频文创园管委会下放部分市级行政审批权限的决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向马栏山(长沙)视频文创园管委会下放部分市级行政审批权限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胡忠雄2018年7月19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向马栏山(长沙)视频文创园管委会下放部分市级行政审批权限的决定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简政放权,加快转型创新发展,进一步增强马栏山(长沙)视频文创园的发展活力,市人民政府决定,向马栏山(长沙)视频文创园管委会下放部分市级行政审批权限。
一、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好主体责任,对本部门下放的权限加强跟踪指导,明确授权范围,组织指导承接权限的马栏山(长沙)视频文创园管委会开展业务培训;建立健全“一季度一抽查、一年一考评”的审批运行监管机制;做好工作衔接,防止出现管理脱节,提高下放权限的运行质量。
二、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马栏山(长沙)视频文创园管委会要做好下放权限的承接落实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审批流程,动态公示信息,确保下放权限接得住、用得好;要按照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能的要求,完善细化操作规范和工作流程图,严格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责,提高行政管理质量和工作效率。
三、委托下放至马栏山(长沙)视频文创园管委会直接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采取“见章盖章”模式办理,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由马栏山(长沙)视频文创园管委会负责举证和出庭应诉等具体法律事务,因此引发的行政赔偿,由马栏山(长沙)视频文创园管委会承担;委托下放至马栏山(长沙)视频文创园管委会,但不由管委会直接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市直各有关部门明确专人对接或派驻机构承办。
南昌市发改委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实施方案

南昌市发改委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行政审批事项的下放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根据国家和省级政策文件,南昌市发改委确定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目标是减少行政审批环节,促进经济发展,提高政府效能。
二、总体思路以市发改委为主导,联合相关部门共同推进行政审批事项的下放工作。
具体工作分为四个阶段:准备阶段、试点阶段、全面推进阶段和落地阶段。
准备阶段:1.组建下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任务、责任。
2.制定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操作规范和评估标准。
3.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互通共享。
试点阶段:1.选取一定数量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试点,评估试点效果。
2.确保试点过程中保持稳定性和可控性,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工作方案。
全面推进阶段:1.根据试点情况,逐渐扩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范围。
2.开展规范培训,加强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理解,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3.落实信息公开制度,提高行政审批透明度。
落地阶段:1.夯实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制度基础,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2.加强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三、下放事项范围和程序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相关事项。
2.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事项。
3.土地出让及使用手续事项。
4.确定市场主体资格、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事项。
5.其他涉及市民生活、商业营运等与发改委职能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
下放程序如下:1.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给办理机关。
2.办理机关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审核,如未发现问题,则予以通过。
3.如审核发现问题,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者说明问题。
4.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机关对申请材料作出批复,并告知申请人。
四、监督和管理1.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确保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定期开展部门间的交流会议,解决协调问题,确保下放工作的顺利进行。
3.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提高企业和公众的知晓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18•【文号】发改政研[2013]2091号•【施行日期】2013.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政研〔2013〕2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2013年5月15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印发实施。
9月25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近期我委还将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加强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现将《囯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10月18日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已经并将继续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为把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切实落到实处,防止由于监管不到位出现管理真空,造成过度投资、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按照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强化的原则,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1、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再审批、核准或认定,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与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主动衔接协调,制定承接方案,明确权限责任,规范管理措施,不得提出与国务院规定不相符的政策要求,防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出现明放暗不放、中途截留、变相审批等问题。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第一批)和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第一批)和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2•【字号】盘政发[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第一批)和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盘政发〔2011〕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给县区(开发区)和重点经济区(园区)创造更加宽松的投资环境,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现就对县区(开发区)和重点经济区(园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限和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作出如下决定:一、适用范围适用本决定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限的区域范围为:盘山县、大洼县、双台子区、兴隆台区、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盘锦石油天然气装备制造基地、盘锦红海滩湿地旅游度假区、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盘锦精细化工(塑料)产业园区、大洼临港经济区、盘锦石油化工产业园区、盘锦高升经济区。
适用本决定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区域范围为“2+7”重点经济区(园区)。
二、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的内容和承接方式(一)市相关职能部门现将103项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区(开发区)和重点经济区(园区),总体安排为:将市级行政审批权限直接下放到县区(开发区)和重点经济区(园区)91项;集中进入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由县区、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专人代办的行政审批事项12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见附件1)。
(二)对于直接下放到县区(开发区)和重点经济区(园区)的91项市级行政审批权限,按照纳入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提高办事效率的总体要求,各县区和重点经济区(园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可分别采取以下方式承接:1.辽滨沿海经济区目前已具有省级(含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仍按原管理办法执行。
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审批效率,增强区域经济发展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向市南、市北、李沧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事项75项,向崂山、黄岛、城阳区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事项132项,向即墨、胶州、平度、莱西市下放市级行政审批等事项107项。
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具体事项审批体制,将本次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方式分为委托、归还、界定三种。
属于市本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应的上下级实施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的,采取委托方式下放,签署委托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属于市本级的行政审批事项,区、市相应实施机关为市本级实施机关分局或直属机构的,采取内部界定方式下放;属于设定依据为县级以上、由市有关机关统一实施的,采取归还方式下放。
二、凡向市南、市北、李沧、崂山、黄岛、城阳区和即墨、胶州、平度、莱西市全部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再保留为市级行政审批事项;部分下放的,按照公布的具体范围予以保留。
三、建立行政审批专用章制度。
本决定发布后30日内,凡采取委托、界定形式下放的,市级行政审批主管机关应当针对不同行政区域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授予各行政区域对应的行政审批机关。
属于委托下放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由受委托机关按照委托协议在下放的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审批权限。
有关协议、专用章印模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各区、市要加强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行政审批专用章仅用于委托事项,严禁超出委托事项范围使用。
对超范围使用的,市级行政审批主管机关可以取消相应审批事项的委托,收回行政审批专用章,并将处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备案。
四、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后,凡原属于市级审批权限的事项,其审批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办理期限,由市级审批机关统一梳理明确并公布执行;凡属于委托审批的事项,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日内,由下级审批机关报原市级审批机关备案;需要全市统筹规划但确定下放的审批事项以及在本市有数量限制的审批事项,由青岛市有关审批主管机关编制规划或者制定数量指标公布后实施,各区、市审批主管机关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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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特定区域行政审批权限关于下放特定区域行政审批权限工作情形各位领导:依照邯郸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政府<下放特定区域行政审批事项名目>的通知》(邯政法办【2011】7号),本着“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和最大限度地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方便基层,方便申请人的需要,为切实保证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落实到位,我局加强组织,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就下放权限的审批条件、运行程序等事项搞好对接等,进行了认真部署,要求开发区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切实履行治理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健全配套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现将此项工作的进展及结果等相关情形汇报如下:按照邯政法办【2011】7号文件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目,我局共有八项需下放特定区域的行政审批事项即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与设施验收、设置或扩大入河排污口许可、防洪规划同意书、防洪规划保留区建设项目占地同意和河道治理范畴内建设项目审查,以及在河道治理范畴内从事弃置砂石、污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挖掘批准。
对此,我局相关职能科室和行政许可服务大厅水利窗口与同意单位进行了交接,承接单位开发区已全部同意,没有变相未发放的审批事项。
其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条件,运行流程如下:一、取水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治理条例》第三条办理条件:直截了当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取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理程序:1、申请与受理: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应当持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批准文件向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2、许可决定:受理机关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后,按规定的审查权限审查;需由上级审批机关审查的,应逐级审核上报,由具有审查权的审批机关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
3、许可送达:申请人在原申请服务窗口领取许可决定。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名目:1、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2、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简要说明;3、取水工程(取水量保证程度的分析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4、取水水源已开发利用状况及水源动态的分析报告;5、当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6、取水和退水(对水环境阻碍的分析报告)取水工程环境阻碍报告书(表);7、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还应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托付书;8、经审定的(农业项目年取地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量20万立方米以上;工业项目和城镇生活供水项目年取地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其他项目年取地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办理期限:1、自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自受理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决定。
3、要延长取水期限的,应当在距期满90日前向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提出申请。
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内作出决定。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二、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办理条件:1、凡在本市境内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2、在本市境内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或资源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时期向市水利局申报该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3、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4、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办理程序:1、申请与受理: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报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2、初审: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受理申请的主管部门予以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逐级上报至有审查权的主管部门;3、专家评审:需专家评审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水土保持方案予以评审;4、由本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的,提出审核意见;许可送达:(1)邮寄送达;(2)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领取。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名目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文件;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表(含概估算、设计图件、专家评审意见);3、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文件。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受理方式:书面受理三、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条件: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土建工程完成后及时向市水利局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2、大中型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前,应托付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咨询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评估;小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可直截了当验收。
办理程序:1、申请与受理: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2、专家评审:市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代表成立验收组,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意见;3、许可决定: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意见;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市出具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意见,直至验收合格;4、许可送达:(1)邮寄送达;(2)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领取。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名目1、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2、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3、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4、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报告。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受理方式:书面受理四、设置或扩大入河排污口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1、拟在武安市境内河流、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设置或扩大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申请设置或扩大入河排污口未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应托付具有水资源论证和环境阻碍评判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论证报告。
办理程序:1、申请与受理:申请人应向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报送申请材料。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2、初审: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逐级上报至有审查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初审上报的时刻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3、专家评审:需专家评审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论证报告予以评审;4、许可决定:有审查权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初审结果或专家评审意见作出决定;5、许可送达:申请人在原申请服务窗口领取许可决定。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名目: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2、排污口设计方案、图纸及说明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排污种类、排污总量及达标情形;4、设置入河排污口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受理方式书面受理五、防洪规划同意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条件:在河北省要紧行洪河道或跨设区市的边界河段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建设水工程,应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并由省水利厅签署防洪规划同意书。
办理程序:1、申请和受理:申请人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向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办公室报送申请材料。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办公室予以受理;2、按照流域防洪规划的要求进行审核;3、许可决定:依照审核意见作出许可决定;4、许可送达:申请人到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办公室领取许可决定。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名目:1、工程项目差不多情形。
包括建设缘由、依据、规模、标准、内容、总体布局、实施打算;2、工程建设与所在河湖地区防洪除涝的关系;3、工程建设方案和运行调度的洪水阻碍分析;4、减免负面阻碍采取的补偿措施及实施打算;5、附图,包括工程位置图、工程总体布置图、各种设计条件下工程对上下游水位阻碍示意图、工程对河道防洪阻碍示意图、减免负面阻碍所采取工程措施示意图。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受理方式:书面受理六、防洪规划保留区建设项目占地土地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条件:确需占用本市要紧行洪河道或跨设区市的边界河段防洪规划保留区的国家工矿建设项目。
办理程序:1、申请和受理:申请人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向市行政审批中心报送申请材料。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窗口予以受理;2、按照审核标准和防洪规划保留区的治理权限进行审核。
属重要防洪保留区的还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书面评审意见;3、许可决定:依照审核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作出决定;4、许可送达:申请人到行政审批中心领取许可决定。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名目:1、占用防洪规划保留用地的申请书;2、明确描述项目建设地点、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四至范畴以及项目建筑型式、内容及规摸的有关文件和图纸;3、确保项目本身防洪安全所采取的防洪工程建设方案;4、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部门出具的防洪阻碍评判报告。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受理方式:书面受理七、河道治理范畴内建设项目审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治理条例》第十一条条件:1、在市管河道治理范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或涉及到流域性防洪安全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改善生态环境的各项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管道、取排水口等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大中型建设项目(含生产加工项目) 建设单位应托付有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防洪阻碍评判报告或水利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小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写项目建设施工方案.办理程序:1、申请与受理:建设单位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向市行政许可中心报送申请材料。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市行政许可中心予以受理;2、现场查勘:市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查勘;3、专家评审:建设单位组织,市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进行建设项目洪水阻碍评判专家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4、许可决定:市行政主管依照专家评审意见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意见;5、许可送达: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中心领取许可决定。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名目: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由具有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完成的洪水阻碍评判报告或建设项目施工方案;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方案;5、占用河道治理范畴内土地情形及该建设项目防备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6、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阻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