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投资项目审批(核准)进一步简化程序下放权限的通知渝发改投〔2007〕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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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4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4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4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承接取消下放工作(一)有序承接行政审批事项。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承接国务院、市政府下放审批事项,要主动加强与原审批实施部门的对接,及时制定基本信息、流程图、办事指南和相关管理措施,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要求,纳入本级行政审批项目库统一管理,并与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有机衔接。

(二)提高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工作系统性配套性。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坚决对应取消,不得以任何形式继续实施。

实施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根据功能定位、产业重点、区域环境,围绕投资经营、企业设立、创业就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推动分类精准协同放权。

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同步提出与其关联性强、可配套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提高简政放权的针对性和系统性。

对涉及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生命健康、金融稳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下放,要严格论证、广纳民意、审慎处理。

(三)做好非行政许可审批改革后续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通过取消、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调整行政权力类别等方式,完成本级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改革。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立项环节实施办法(修订)的通告(2007)【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发改法[2007]29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4.18【实施日期】2007.04.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立项环节实施办法(修订)的通告渝发改法〔2007〕293号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9号)的要求,我委对《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立项环节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渝文审〔2007〕15号),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立项环节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发展改革委权限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凡属于试点范围的,适用本办法规定的核准程序。

企业投资的实行备案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具体范围见附件一)。

交通(包括公路、铁路、管道等)、水利、电力(含电源和电网)、矿山类项目和主权外债项目暂不纳入改革试点范围。

上述项目的审批或核准仍按《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立项环节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包括:(一)并联审批事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企业投资的重大类和限制类项目核准,并联项目建设用地预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二)单独实施的审批事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总投资概算审批。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优化企业投资审批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优化企业投资审批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优化企业投资审批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优化企业投资审批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优化企业投资审批服务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将企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时限压缩到50个工作日内。

简化《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工商产业(含房地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保留土地供应、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5个主要办理环节,实行首问负责制。

二、全面推进投资审批服务网上办理。

企业投资项目一律通过全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申报,进入全国统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线服务监管平台办理,实行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实现过程和结果可查询、可监督。

三、相关改革事项涉及修改法规规章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启动前期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31日重庆市优化企业投资审批和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一、土地供应环节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一)拟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达到“净地”条件方可挂牌出让,并一次性提前公告以下信息:1.征地拆迁全部完成,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2.完成勘界,已落实用地红线、规划红线、建筑红线等许可条件。

3.规划功能明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附加出让条件清晰。

4.水、电、气、路等配套设施建设基本到位,具备基本开工条件。

(二)企业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按约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应缴税费,提交有关资料。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发改工[2011]1354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8.22【实施日期】2011.08.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发改工〔2011〕1354号)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委,北部新区管委会,市控股(集团)公司、市属其他企业及中央在渝企业: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管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发改产业〔2009〕795号),特制定《重庆市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附件:重庆市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管理,全面考核建设工程实施情况,促进项目按计划竣工投产并发挥效益,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发改产业〔2009〕795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产业振兴、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物流业项目。

电子信息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和《重庆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凡按照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内容建成、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当依据本办法及时组织验收,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4•【字号】渝府发[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渝府发〔2014〕3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国发〔2014〕5号),我市承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43项,市政府决定对应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9项,同时,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取消45项、以授权或委托形式下放63项市级行政审批项目。

要求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得转交下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不得通过拆分、合并或重组等方式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审批;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变相审批。

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承接办法,确保及时承接到位。

要求下放到区县(自治县)的行政审批项目,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规范下放程序,明确权限划分,完善工作流程,严禁随意截留。

此次取消、承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定程序,及时清理和修改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推进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推进行政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推进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时限、程序和所需材料公开,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审改办(设在市编办)反馈。

附件:重庆市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重庆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24日附件重庆市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一、贯彻国发〔2013〕44号、国发〔2014〕5号文件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目二、贯彻国发〔2013〕44号、国发〔2014〕5号文件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三、市政府决定取消下放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取消45项,下放63。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二批投资核准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二批投资核准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二批投资核准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1.23•【字号】•【施行日期】2013.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二批投资核准事项的通知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我委出台了《关于切实做好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工作的通知》(渝发改法〔2013〕1203号),向区县下放了7项投资核准权限。

按照我委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阶段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作风和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我委决定在市级权限内再取消和下放一批企业投资核准事项。

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市级权限内取消和下放区县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主要包括:(一)取消对企业投资我市境内的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核准,在依据国家下达我市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下,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二)企业投资我市境内涉及开荒的农业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三)除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长江、嘉陵江、乌江的堤防工程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外,企业投资我市境内其他水事工程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四)独立公路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除跨长江(通航段)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嘉陵江、乌江(通航段)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外,企业投资我市境内的其他独立公路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五)企业投资我市境内的余热余气发电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六)企业投资我市境内的煤层气发电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七)除特大型主题公园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主题公园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企业投资我市境内的其他主题公园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二、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简化投资核准程序,依法依规、高效便利地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首问负责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首问负责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首问负责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24•【字号】渝府办发〔2017〕133号•【施行日期】2017.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行政许可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首问负责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3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首问负责制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24日重庆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首问负责制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9号)和《重庆市2017年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方案》(渝府发〔2017〕28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审批流程,提高投资审批服务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将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全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入市等基本环节,实行投资项目审批服务首问负责制。

建立健全由各环节牵头部门首家受理、相关审批部门合力协办、涉及事项并联审批的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机制,依托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线上线下有机融合、前台后台无缝衔接,实现事项自动流转、办理全程公开、信息共享互通,最大限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群众和市场主体负担,提高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实施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涉密项目和国家另有规定的投资项目除外。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参照执行。

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两江新区管委会、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增加办理环节、手续以及提供材料等要求,不得增加群众和市场主体负担。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3]5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3]5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3〕5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解决市级部门管得过多过细的问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和调动区县(自治县)的积极性,把政府工作重点转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上来,真正做到该管的管住管好,不该管的不管不干预,切实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市政府决定取消、下放、委托一批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共计63项。

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36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21项,委托区县(自治县)实施行政审批项目6项。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下放、委托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衔接、监管工作,不得受理已决定取消、下放、委托的行政审批项目申请,也不得以其他形式变相审批。

要依照法定程序,及时修订相关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依据,确保依法行政。

要积极对接国家有关部委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及时跟进,严格执行。

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进一步优化服务,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切实做到依法审批、高效审批、责任审批、廉洁审批。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研究承接下放事项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细化改革措施,落实改革责任。

主动组织清理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加大力度向社会、市场、下级政府放权,着力取消和调整各类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削减审批项目。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此次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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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投资项目审批(核准) 进一步简化程序下放权限的通知
渝发改投〔2007〕157号
各区、县(自治县)计委(计经委、发展改革委)、市级各部门、市级政府投资主体:
国务院颁布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后,市政府出台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意见》、《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暂行办法》、《重庆市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构建了我市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新框架。

市发展改革委在投资项目管理中承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申请政府投资资金报告审批等审批、许可事项。

为了深化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制度改革,提高服务发展水平,按照“执政为民、服务发展”要求,现就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管理进一步简化程序、下放权限、缩短办理时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简化程序下放权限的原则
(一)遵循《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意见》,以及《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暂行办法》、
《重庆市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和“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原则,对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的项目投资决策环节进行优化,力求精简、效能。

(二)强化规划的指导和管理作用。

依据“十一五”规划管理投资项目,进一步减少企业项目核准范围,进一步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三)按照纵向放权,减少管理层次原则,凡属备案管理的项目,全部下放区县实行属地化管理。

除国家和市政府明确规定必须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外,原则上所有核准项目下放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管理;所有区县政府投资项目下放区县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管理。

(四)按照“方便、快捷、人性化”原则,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简化申报文件和要件。

二、进一步下放投资项目核准权限
(一)社会事业项目。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体育、民政、社区、计划生育、劳动社会保障、新闻出版、旅游等行业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区县级事业单位投资项目,除必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市政府核准的外,不论规模大小,均下放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市政建设项目。

企业自行筹资投资建设5万吨/日及以上城镇供水项目、5万吨/日及以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500吨/日及以上的城镇垃圾填埋项目,均下放区县投
资主管部门核准。

项目核准前,须由项目所在地区县政府批准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

(三)交通建设项目
1、港口码头。

企业投资建设港口码头项目,除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以及集装箱码头项目和长江、嘉陵江、乌江航道上建设港口、码头项目外,其余项目都下放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公路。

企业投资建设公路项目,除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跨区县项目外,其余项目都下放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中,收费公路项目在核准前,须经市政府批准收费权。

(四)能源项目。

企业投资建设水电站,除在长江、嘉陵江、乌江上建设的项目外,总装机容量在1万千瓦以下的项目,均下放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外商投资项目。

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以下项目,凡是与前述国内企业投资项目区县管理权限相对等的,均下放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重点工业企业投资项目。

市重点工业企业的“十一五”建设规划在经市政府或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后,规划内项目(除须报国家核准的外),市发展改革委不再核准,由企业按规划建设。

重点工业企业名单另文发布。

三、进一步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程序
(一)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凡列入市和国家“十一五”规划的,市发展改革委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只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

区县政府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只对区县管理权限外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其余事项均下放区县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二)简化工程招标核准。

所有项目的工程招标方案都不再单独办理核准,与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合并办理,简化办理程序。

工程招标公告,由项目单位直接到指定媒体刊登,市发展改革委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凡不按规定刊登招标公告或进行招投标的,一经查实,市发展改革委将依据招投标法给予项目单位相应处罚。

四、进一步缩短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时限
(一)提高行政效率,确保每个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不涉及区域布局、市场垄断、经济安全、资源有效利用、文化遗产保护等审查的一般性建设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项目咨询评估)。

(二)规范项目咨询评估工作。

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除工程复杂或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委托咨询机构评估,仅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生产力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审查。

政府投资项目需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除工程技术复杂的大型项目外,原则上评估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委托咨询机构评估项目,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确定受委托咨询机构短名单,轮流接受委托任
务;5亿元及以上项目的投资概算评估,应实行招标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确保评估工作时限和质量。

(三)项目审批(核准)办理中,因涉及投资决策、资源配置等需要另行研究的项目,一时难以审批(核准),要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告知项目单位。

五、减少投资项目审批(核准)要件
(一)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和涉及特许经营权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批准意见的项目外,原则上项目单位只提供规划、国土、环保和必要的行业审批要件。

属于并联审批(核准)项目,按照并联审批(核准)程序办理。

(二)对一般性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核准,不再要求投资者提供咨询机构编制的核准申请报告,只须项目单位填报核准申请表。

六、强化责任,加强服务管理
(一)权责对等,加强管理。

各区县投资主管部门、市政府投资主体等要严格审批(核准)和备案项目、核定工程投资概算,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违规审批(核准)和备案项目、核定工程投资概算的,将追究责任,取消下放的管理权限。

(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稽察。

加大对市、区县两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稽察力度,充分发挥区域性中心城市投资稽察主管部门的作用,市重大项目稽察办将委托区域性中心城市重大项目稽察办(计委、计经委、发展改革委)对一定范围
内的投资项目开展稽察工作。

(三)加强部门联动,提高行政效率。

市、区县两级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与项目审批(核准)相关部门联动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效率,服务发展。

各区、县投资主管部门在执行本通知工作中,要总结经验,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返馈信息。

同时,加强投资项目信息管理工作,每月5日前须将本区、县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二OO七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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