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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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21〕48号

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21〕48号

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严格执行《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9号),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投资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经区政府第11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就贯彻执行《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一)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度。

1.编制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各行业主管部门(中心、管委会)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行业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同步编制本行业(本区域)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建议储备名单,并报区发展改革委统筹编制全区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区发展改革委将全区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送审。

2.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

各行业主管部门(中心、管委会)根据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于每年10月底滚动编制本行业(本区域)政府投资项目三年建议规划并报区发展改革委。

区发展改革委统筹编制全区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国家和市级安排部署或区政府依法决策新增的项目直接纳入全区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中心、管委会)及时报区发展改革委。

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当对项目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等建设条件进行核实,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对项目涉及的环境准入等建设条件进行核实,按照符合建设条件、不符合建设条件但预计三年内可以调整、不符合建设条件且预计三年内不能调整等三类情况,将核实结果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中心、管委会),并会同项目单位及项目所在地镇(街)针对不符合建设条件但预计三年内可以调整的项目提出调整意见及计划。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重府发[1997]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重府发[1997]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重府发〔1997〕9号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七日)现将《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精神,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有效地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一、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国有控股或参股单位、集体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等投资项目,均试等资本金制度。

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经营笥投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

外商投资项目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

凡属试行资本金制度的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

二、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试行资本金制度项目的总投资中,除项目法人从银行或资金市场筹措的债务性资金外,必须要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

投资项目总投资指该项目按动态计算的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

具体核定时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为依据。

三、项目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非货币形态的资本金投资,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评估作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12•【字号】黔江府办发〔2018〕118号•【施行日期】2018.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8〕11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黔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四届区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12日重庆市黔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渝府发〔2018〕4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土地储备整治收益、政府举债资金及政府接受捐赠的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范围。

政府投资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不支持经营性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遵循量力而行,与财政承受能力匹配的原则,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第五条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及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政府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渝府发[2003]10号

渝府发[2003]1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1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七日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约束机制,有效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提高建设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能力,保证政府资金投资效益和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和经有权机关批准收费筹集的资金1000万元以上,以及1000万元以下特别重要的政府公益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公益项目),实行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以下简称代理制)。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项目除外。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益项目代理制的管理。

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代理制实施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建设行政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参与有关工作。

第四条实行代理制的公益项目,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予以明确。

1000万元以下的公益项目是否实行代理制,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实行代理制的公益项目,其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单位,在建设期间是被代理人,负责提供建设条件和外部环境;其项目建设管理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代理人,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实施建设管理行为。

第六条被代理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招标选择代理机构。

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公司选择代理机构,其委托招标代理合同,报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具有下列条件可以向市建设行政部门申请取得代理机构资质:(一)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者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者本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者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二)具有相应资产;(三)具有与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文备〔2018〕31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文备〔2018〕31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高新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2017年7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三章项目代建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责任第六章附则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的全过程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管制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和《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二)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家主权外债资金;(五)区、镇人民政府以各种方式筹集的债务资金;(六)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国有资源(资产)取得的资金;(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转贷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全额由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部分由政府性资金进行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转贷方式投资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重大项目推进机制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重大项目推进机制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重大项目推进机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重大项目推进机制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强统筹调度,促进全市重大项目顺利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全市重大项目推进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发展改革工作的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相关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重大项目有关工作,研究重大政策、重大问题和重大安排,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有关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研究提出全市重大项目管理机制、年度重大项目实施清单建议,加强重大项目工作督查指导。

二、强化重大项目统筹协调。

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意识,按照统筹项目规划、统筹要素保障、统筹项目立项、统筹资金资源平衡、统筹组织实施、统筹调度督办要求,全力推进各项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的牵头协调,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重大项目全过程计划管理制度,重点调度可研报告及之前的项目申报、立项审查审批、投资计划编制等工作;优化完善重大项目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容缺受理、平行作业,高效推进前期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牵头做好重大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重大项目推进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初步设计及以后的审批、组织建设等推进工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区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中府发〔2020〕20号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区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中府发〔2020〕20号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区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区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重庆市渝中区区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一百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2020年6月5日重庆市渝中区区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区级投资项目管理,完善区级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和效率,根据国家、市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渝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区级投资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和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一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等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投资建设活动。

区属国有企业投资,是指使用企业自有资金、融资资金等进行投资建设活动。

投资建设活动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其他投资活动。

其中,基本建设主要包括新建、扩建、迁建工程以及有关工作;更新改造主要包括技术改造、改建、装饰装修、大型维修改造等;其他投资主要包括房屋、大型装备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等。

第三条(投资方式)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四条(职责分工)(一)强化项目集约审批、避免多头管理,项目可研报告(建设方案)由区发改委开展评审后统一批复。

(二)强化区级投资项目专业化、精准化推进,原则上部门、管委会、街道及事业单位只负责项目策划、部分项目可研报告(建设方案)编制及维修维护(含老旧小区整治),区属国有企业负责实施区内重点项目。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13•【字号】武隆府办发[2020]53号•【施行日期】202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渝府办发〔2019〕11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1+4+9”系列文件的通知》(工作通知〔2019〕2667号)和《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渝府办发〔2019〕11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公管发〔2020〕22号)文件精神,切实抓好“1+4+9”系列精神的落实落地,进一步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招标投标交易秩序,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主体责任(一)明确监管职责,严格依法履职,做好监管协同。

区政务办是我区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我区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及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区经济信息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林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将行政处理结果抄送区政务办。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范围内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进行线索移交,需要其他部门密切配合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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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政府投资项目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行为,提高政府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以建设项目为目的,从事项目管理的机构、单位或组织。

第三条项目法人责任制是项目法人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项目法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强化项目法人责任制。

自项目法人组建或启动项目前期工作,到组织生产经营阶段的各项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包括以下情形:(一)全部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维护、生产经营、债务偿还等主体的项目,对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项目法人;(二)财政性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注入,由市属国有企业承担建设维护、生产经营、债务偿还等主体的项目,对应国有企业为项目法人;(三)符合本条第一项情形、且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应当实行建设管理代理制,由委托主体和建设管理代理机构按合同约定范围,共同行使项目法人职责。

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采用标准化合同格式,严格界定、规范约束各方权利和义务,重点约定双方违约条件和责任,防范管控好合同风险。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市属国有企业作为项目法人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实行建设管理代理制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当与建设管理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代理机构与前期论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工程建设参与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数量、价款、质量、安全、进度、工期等要求,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综合监督,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法人的履职尽责情况实施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城市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级、本行业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的监督管理,实施项目法人的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奖惩、培训等。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政府下属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并将项目法人责任制实施情况与企业薪酬绩效、管理人员奖惩等挂钩。

第七条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当明确项目法人。

按规定可不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明确项目法人。

第八条项目法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依规办理项目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可研及概算审批、环境保护、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建设手续,严格按照批准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二)组织编制、上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实施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计划;(三)组织编制、上报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制定筹资还款计划,筹措落实建设资金;(四)组织编制项目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依法组织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五)洽商、签订、履行建设工程有关合同;(六)审核确认工程实际完成量,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进行核算并支付进度款,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材料,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进行核实,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组织编制竣工结算;(七)按照国家和相关行业规定申请、组织工程验收;(八)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结合项目建设、投资规模等要求,建立专职机构、专业人员等管理组织,并对工程投资、进度、质量、安全和稳定负总责和首要责任,确保项目在规定的投资范围内,保质、保量、按期建成投用,切实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条项目法人应当按规定选择、委托具备建设管理代理业绩、经验和能力的单位承担建设管理代理业务,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履约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项目采取建设管理代理制建设、建设管理代理机构的确定方式等内容,其中对已经按程序确定建设管理代理机构的,应当明确。

市政府可确定市属国有企业为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的建设管理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建设管理代理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及委托范围,履行项目法人权利、义务,包括以下职责:(一)完成或协助完成项目可行性论证、项目策划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完成或协助完成项目各项建设手续;(三)完成或协助完成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工作及合同谈判,与项目法人共同签订合同;(四)核查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及施工组织方案等。

设计深度不够、工程预算投资超过概算投资或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投资的,应当督促设计单位优化设计,并及时向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委托主体报告;(五)承担工程建设投资、质量、进度及合同的管理,协调各工程建设参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六)按照国家和相关行业规定组织工程验收,协助办理权属登记;(七)全面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新技术在规划、论证、设计、施工、管理维护等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强化数据标准的统一规范,定期将相关数据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八)承担项目法人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一步强化对项目规划、方案、设计、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的全面控制。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投资控制概算投资,投资概算控制工程预算的原则,实施投资全过程管理。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健全概算清理制度,定期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投资进度、概算执行等情况。

概算投资超过估算投资规定比例的,应当剖析原因,分清单位责任和个人责任,并依据合同和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后,按程序报批实施。

其中,编制概算投资超出估算投资规定比例的,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扣减设计、勘察等单位相应费用,并采取优化设计、降低标准等措施,将编制概算投资控制在估算投资规定比例后,再履行概算报批程序;因重大漏项等因素确需增加投资的,应当先追究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代理机构责任,并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加强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规章制度,杜绝各种不合理开支及乱收费、乱摊派。

认真编制财务计划,合理分配和使用资金。

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其建设资金按财政部门的规定专户储存。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全面督促各工程建设参与单位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应当建立质量预检和复检制度。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推进智慧工地建设,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全程参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时到位,鼓励实行第三方监测。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应当依法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进行招标,并接受行政监督管理。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签订合同。

合同约定内容应当与招标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当依法加强工程施工分包管理,严禁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严禁随意新增、变更、缩减未纳入合同约定范围的事项。

因客观原因引起合同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完善审批手续,签订补充合同。

补充合同应当与原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约定相符。

因重大设计变更调整合同、且工程造价调增金额达到招标条件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应当建立投资控制后评价及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加强后评价管理。

项目后评价应当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内容,与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比对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

实行后评价的政府投资项目名单,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完善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工程建设参与单位的信用档案。

信用档案应当纳入市公共信用平台管理,作为信用评价和分类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合同及履约信息应当纳入信用记录,重大违法违规等严重失信行为应当关联到人。

可公开信息应当通过“信用重庆”等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工程建设推进中存在问题、投资进度等情况的梳理汇总、统计分析,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市级重大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基础库,于每月25日前完成项目进展、投资进度等信息填报。

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整改不力或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一定范围的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项目在建或暂未完成工程结算的,可以暂停资金注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二)未依法招标的;(三)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的;(四)对工程建设参与单位的违约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五)财政资金使用不规范的;(六)未加强投资控制,导致投资超出审批概算的;(七)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八)弄虚作假骗取或套取建设资金的;(九)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十)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十一)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审批和建设实施等过程中的有关材料,拒不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十二)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十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符合本条第一款情形的项目法人为国家机关的,应当将相关行为纳入目标管理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项目法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规定处理,并暂停其1年至3年新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业务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改正。

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理:(一)责任人员为企业领导人员的,取消其年度评优资格,并给予薪酬扣减处理;造成投资、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重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渝国资发〔2018〕12号)处理;(二)责任人员为企业聘用人员的,应当予以解聘,并按聘用合同约定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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