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若干优惠政策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1.20•【字号】重府发[1997]15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重府发〔1997〕15号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为适应重庆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市政府制定了《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外省市来我市投资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或项目,原则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一、税收(一)地方所得税的优惠: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至6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7年至10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或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8年,第9年至15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经营期不满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经营期10年以上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至2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3至5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2.在少数民族地区、国家和省一级贫困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或从事勘察、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前项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继续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经营期不满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前项规定的减免科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在第6至8年继续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3.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各减免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占企业年总产值50%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可免征地方所得税。
4.从事资源开发综合利用、电站、机场、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厂(不含)管网部分)、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5.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安居工程开发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
增值税的外商投资税收政策与优惠政策介绍

增值税的外商投资税收政策与优惠政策介绍在促进国际贸易和吸引外商投资的过程中,税收政策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针对外商投资者,中国政府推出了一系列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本文将介绍增值税的外商投资税收政策,包括减免税、退税和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内容。
一、增值税减免税政策1. 普通征税人减免税政策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普通征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的减免政策。
具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行业类型、技术含量等。
在满足条件的前提下,企业可以申请减免增值税,降低其负担。
2.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是指企业年销售额不超过一定额度的企业。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是非常有利的。
减免政策可以帮助企业减少税费支出,提高利润。
二、增值税退税政策1. 出口退税政策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产品,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退税是指针对出口产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退还给企业。
这个政策可以鼓励企业增加出口,提高国际竞争力。
2. 进口税收抵扣政策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原材料、设备等可以享受进口税收抵扣政策。
企业可以将进口环节中支付的增值税进行抵扣,降低企业的成本。
这个政策可以帮助外商投资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和竞争能力。
三、增值税优惠政策1. 优惠税率政策对于一些特定行业或特定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优惠税率政策。
这个政策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2. 转型期优惠政策对于一些符合条件的转型期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这个政策可以在企业转型期间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四、总结外商投资者在中国市场投资,可以享受到一系列增值税的税收政策与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鼓励外商投资、促进国际贸易,并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
外商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条件,合理利用这些政策,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盈利能力,进一步推动中国经济的发展。
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6.10.11•【文号】国发[1986]95号•【施行日期】1986.10.1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国发[1986]95号)第一条为了改善投资环境,更好地吸收外商投资,引进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外汇,发展国民经济,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鼓励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国家对下列外商投资企业给予特别优惠:一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年度外汇总收入额减除年度生产经营外汇支出额和外国投资者汇出分得利润所需外汇额以后,外汇有结余的生产型企业(以下简称产品出口企业);二外国投资者提供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代换,以增加出口创汇或者替代进口的生产型企业(以下简称先进技术企业)。
第三条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除按照国家规定支付或者提取中方职工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外,免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
第四条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场地使用费,除大城市市区繁华地段外,按下列标准计收:一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地区,为每年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二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者上述企业自行开发场地的地区,使用费最高为每年每平方米三元。
前款规定的费用,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酌情在一定期限内免收。
第五条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优先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运输条件和通信设施,按照当地国营企业收费标准计收费用。
第六条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借贷的短期周转资金,以及其他必需的信贷资金,经中国银行审核后,优先贷放。
第七条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第八条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陕西省鼓励外商投资主要优惠政策

陕西省鼓励外商投资主要优惠政策一、税收优惠(一)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减免1、对已设立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符合中西部地区(陕西)利用外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5、设在西安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设在省内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且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在全省范围内设立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从事石油天然气开采、稀有、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的生产性项目除外。
8、在西安市区内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或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在全省范围内设立的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项目,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还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法规号:国税发[2008]23号发布日期:2008-03-0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执行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的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政策的处理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
对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
二、关于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专有技术或提供贷款等取得所得,凡上述事项所涉及的合同是在2007年底以前签订,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税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税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继续给予免税,但不包括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大的条款。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合同执行跟踪管理工作,及时开具完税证明。
三、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10.23•【字号】•【施行日期】1986.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发布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一日施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吸收外商投资,引进先进技术,扩大出口创汇,加快上海市的经济发展,上海市各地区、各部门除切实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还应切实执行本规定。
第二条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国家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期间,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在以上免税期满后,再先后免征和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各三年。
第三条对产品出口企业按本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仍可以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四条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土地使用费,除市区繁华地段外,自企业设立起的三年内免缴;自第四年起按规定标准下限的百分之五十缴纳,但最高不超过每年每平方米二元五角。
第五条原规定由外商投资企业按中国职工人数缴纳的房租补贴,不再上缴,留给企业作为改善中国职工住房的资金补充。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所需要的技术、管理人员和工人,可以在上海市范围内公开招聘,也可以在劳动人事部门的指导下到外省市招聘或借用。
从外省市招聘或借用的人员,解聘后仍回原地。
第七条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优先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气、运输条件和通讯设施等,并按照本市国营企业同等收费标准计收费用。
第八条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借贷的短期周转资金,以及其它必需的信贷资金,经开户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审核后,优先贷放。
第九条在上海市外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立外商投资服务机构,为外商投资提供行政服务。
第十条设立外汇调剂机构,在外汇管理部门监管下办理外商投资企业间的外汇调剂业务。
第十一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物资服务机构,便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原材料供应。
外资优惠政策措施

外资优惠政策措施外资优惠政策措施是指国家对外商投资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政策,旨在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者和外商企业来华投资,并提供一定程度的优惠和便利条件。
外资优惠政策措施在中国的实施可以追溯到开放以来,目前已成为吸引外资的重要手段之一首先,中国实行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这一政策措施意味着,外商投资企业在市场准入前可以享受与国内企业一样的待遇,不再受限于国内外商投资企业的特殊待遇。
凡不在负面清单上的外商投资项目,都可以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到与国内企业相同的权益和待遇。
这项政策旨在促进公平竞争,为外商投资提供更好的投资环境。
此外,中国还采取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同时,对于在中国开展技术研发和创新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知识产权等税务优惠政策,以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
此外,中国还提供了一系列的金融支持政策,以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的融资成本。
例如,中国建立了“外汇直接投资公司账户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主管理和使用外汇,提高了外商投资企业的资金运作效率。
此外,中国还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通过债券发行、股权融资和金融机构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除了上述政策措施,中国还通过进一步扩大开放、保护知识产权、简化行政审批等措施,提升了外商投资的便利性和可预期性,为外商投资提供更加可持续的发展环境。
总之,外资优惠政策措施是中国吸引外商投资的重要手段。
通过在市场准入、法律保护、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等方面提供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中国鼓励外商投资、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可持续发展。
随着中国不断深化开放,相信外商投资在中国的合作机遇将会更加广阔。
外商投资企业税务优惠政策吸引外资推动经济国际化

外商投资企业税务优惠政策吸引外资推动经济国际化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中国市场的快速崛起,外商投资企业在推动经济国际化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吸引更多的外资,中国政府积极采取了一系列税务优惠政策,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本文将重点探讨这些政策及其对经济国际化的推动作用。
一、税收优惠政策1.企业所得税优惠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进行长期投资,中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首先,创新型科技企业可以享受更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其提供更大的税务优惠。
其次,对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也适用。
这些税收优惠措施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更具竞争力的税务环境,吸引了大量外资的流入。
2.关税减免和退税政策除了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中国政府还采取了关税减免和退税政策,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更便利的海关通关服务。
对于直接投资行业中使用的进口设备和原材料,政府实施关税减免政策,为外商投资企业降低了进口成本。
同时,通过退税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获得出口销售商品中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增加了企业的现金流量,提高了投资回报率。
二、税务优惠政策的影响1.吸引外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优惠政策的实施为各类企业在中国市场的投资提供了更多机会。
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减免关税和退税政策等措施,增加了外商投资企业的盈利空间,提高了投资回报率。
这些优惠政策的实施吸引了大量外资的涌入,推动了经济国际化的进程。
2.促进技术创新为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进行技术创新,税务优惠政策对创新型科技企业给予了更多支持。
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加大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力度等政策,激发了外商投资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的积极性。
这些政策的实施促进了科技创新的推动,提升了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3.推动产业升级外商投资企业税务优惠政策还通过调整投资结构和产业布局,促进了产业升级和优化。
为了吸引更多外商投资企业参与高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政府采取了税务优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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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若干优惠政策
关于鼓励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若干优惠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努力拓展吸引外资渠道,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加快我县外向型经济发展速度,特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支持的原则是注册地在我县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支持的产业是符合我县产业定位的新能源、电子信息、物联网、民用航空制造、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的重点是外资项目的引进、重点产业集群培育、大企业扶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及上市融资等,着力打造中西部最有竞争力的产业高地,大力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努力开创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支柱产业外资入驻的新局面。
一、加大对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支持。
(一)设立XX元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专项资金。
县财政每年设立XX元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专项资金,以后根据工业入库税金县级分成增加比例,予以适度追加。
二、加大对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招商引资的奖励。
(二)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招商引资“中介人”奖。
凡从国外引进符合我县产业定位的项目到我县的中介人或机构,在所引项目完成商务审批、工商注册等手续后,享受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招商引资“中介人”奖。
引进项目注册资本金在XX万美元-XX万美元、XX 万美元-XX万美元、XX万美元以上分别按项目注册资本金的XX%、XX%、XX%给予奖励;单个引进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XX万人民币。
三、加大对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实际使用外资先进奖励的扶持。
(三)设立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实际使用外资先进奖励。
以**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年终通报的我县实际使用外资数(分项目)为获奖依据,单个项目当年实际使用外资达500万美元的,奖励企业有功人员1万元人民币,以此类推。
单个项目当年实际使用外资超过1000万美元的,每超1000万美元再奖励1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