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畜禽屠宰清理整顿工作切实加强行业管理的意见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畜禽屠宰清理整顿工作切实加强行业管理的意见【法规类别】畜产品【发文字号】通政发[2015]67号【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9.13【实施日期】2015.09.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畜禽屠宰清理整顿工作切实加强行业管理的意见(通政发〔2015〕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事关食品消费安全,社会高度关注,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
目前全市在营的屠宰企业普遍存在经营规模较小、管理水平不高、规划布局不合理的现象。
为进一步落实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切实做好畜禽屠宰清理整顿工作,加强行业管理,规范生猪屠宰行业秩序,确保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5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紧紧围绕保障肉品市场供应和质量安全,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深入开展生猪屠宰行业清理整顿,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屠宰行业转型升级,构建科学、高效、系统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保障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
(二)目标任务。
到2017年,关闭所有不合格的生猪屠宰点,全面实行工厂化屠宰。
到2020年,生猪屠宰企业实现标准化生产和冷链化运输销售,生猪屠宰行业基本实现信息化监管和质量安全全程控制,牛、羊、禽基本实现定点屠宰,全市畜禽屠宰行业发展和肉品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升。
二、重点措施(一)制定定点屠宰规划。
各地要结合城市规划与本地实际,按照“便于疫病防控、防止价格垄断、利于突发处置、确保安全供应”的原则,科学制定生猪定点屠宰规划,同步考虑牛、羊、禽定点屠宰布局。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11月11日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理,保护与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与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她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与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与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与装备研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任何单位与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与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与奖励。
南通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

南通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水体和自然生态环境,减少畜禽养殖污染物的排放,改善我市环境质量,实现畜禽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市环保局、市农委牵头编制“南通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
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现状( 一)畜禽养殖基本情况1.养殖量情况。
2016年,全年生猪出栏量367万头,家禽出栏量10814万羽,山羊出栏量232万头。
年末存栏生猪255万头,家禽存栏4716万羽,山羊存栏188万头。
2.规模养殖情况。
2016年,全市规模养殖主体地位更加巩固,规模结构更加优化。
生猪规模养殖占比92.5%;肉鸡规模养殖占比94.7%;蛋禽规模养殖占比98.1%;奶牛规模养殖占比99.8%。
各区域内的畜禽养殖情况详见表1。
—1—表12016年度南通市畜禽规模养殖情况汇总表2、县级规模为:生猪出栏50-499头、肉禽出栏2000-19999只、蛋禽存栏500-1999只、奶牛存栏20—99头。
3、市级规模为:生猪出栏500-1999头、肉禽出栏20000-49999只、蛋禽存栏2000-9999只、奶牛存栏100-299头。
4、省级规模为:生猪出栏大于2000头、肉禽出栏大于50000只、蛋禽存栏大于10000只、奶牛存栏大于300头。
—2—(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概况1.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全市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和《南通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对畜禽养殖区域进行划分,将以下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水体及考核断面周边区域、生态红线保护区域、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区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养殖的区域。
目前,南通全市10 个县(市)、区均已完成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划定,其中崇川区、港闸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实现全区禁养。
各地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具体范围区域详见各地的划定方案。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爱惜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增进畜牧业持续健康进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第三条(大体原那么)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那么,坚持统筹计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以奖促治。
第四条(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方法,加大资金投入,增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扶持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监管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惜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技术支撑) 国家鼓舞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科学研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立相应的科技推行指导和效劳体系,推行先进适用的污染防治技术,增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七条(举报受理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环境爱惜等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畜禽养殖污染行为,同意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置。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预防第八条(畜牧业进展计划的污染防治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牧业进展计划,应当充分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信畜禽养殖品种、规模、总量。
第九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惜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计划,应当充分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其他防治方法等。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日起施行完整版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日起施行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经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公布。
该《条例》分总则、预防、综合利用与治理、激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6章44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12341基本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2013年11月11日2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浅议南通市畜禽养殖污染现状及防治对策

相对 滞后 , 造 成 的 环 境 污 染 问题 日益 突 出 , 畜 禽 养 殖污 染 已 成 为农 村 面 源 污 染 的 主 要 来 源 。畜 禽 养
殖污 染 已 引起 从 中 央 到 地 方 的各 级 政 府 的 高 度 重 视, 以畜 禽养 殖 为 重 点 控 制 农 业 污 染 、 削 减 农 业 污 染物 排 放 总 量 已经 列 入 国 家 “ 十二 五 ” 污 染 物 总 量
理 中心 、 有 机肥 加 工 厂 、 发 酵 床 养 猪 等 多 种 畜 禽 粪 便 处 理模 式 、 技术 , 但 是 畜 禽 粪 便 直 排 及 不 达 标 排 放 现象 仍 然 存 在 , 畜 产 品 中仍 有 抗 生 素 、 重 金 属 等 有 毒有 害 物 质 存 在 ,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严 重 。根 据 江 苏省 2 0 1 0年 污染 源 普 查 数 据 显 示 , 南 通 市 的耕 地 畜 禽粪 便 负 荷 量 达 0 . 8 3 , 仅 次 于 畜 牧 业 同 样 发 达 的徐 州 、 盐城 , 全省 排名第 三 , 已 远 远 超 过 全 国 平 均环 境 胁 迫 水 平 的 0 . 4 9 , 而正 常值 上 限 为 0 . 4 。
《 上 海 畜 牧 兽 医通 讯 》 2 0 1 5年 第 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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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 南 通 市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现 状 及 防 治 对 策
朱 娟 沙文锋 江苏 如 皋 2 2 6 5 4 1) ( 江苏 沿江 地 区农业 科学 研究 所
畜禽 养殖 污 染 主要 有 来 自畜 禽 排 泄 物 污 染 , 畜 禽 产 品 中有毒 有 害物 质 的 残 留 , 以及 畜 禽 场 ( 户) 的
近年 来 , 我 国畜禽养殖规模 不断 扩大、 养 殖 总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整治的意见-通政发〔2018〕12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整治的意见正文:----------------------------------------------------------------------------------------------------------------------------------------------------市政府关于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整治的意见通政发〔2018〕12号各县(市)、通州区人民政府,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市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切实整治南美白对虾养殖存在的生态损害问题,促进我市南美白对虾产业有序、生态和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江苏省环保督察、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审计以及《南通市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工作要求,以绿色发展为目标,按照“生态优先、依法依规、分类施策、谁污染谁治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养殖场(户),依法有序实施关停转产工作,推进生产生态协调发展,实现南美白对虾养殖产业绿色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目标。
二、整治目标分两个阶段对全市的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进行全面整治。
第一阶段,立即控制污染再发生,按照“三个严禁”的要求进行严格整治。
一是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养殖。
整治期间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对2017年江苏省环保督察以后在耕地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必须全部复耕还田。
二是严禁养殖过程中添加海水晶、盐等盐类物质。
三是严禁非法取用地下水养殖南美白对虾。
这三个方面的工作,要确保在3月底之前整改到位。
第二阶段,按照生态养殖的要求开展规范整治,合格的养殖场(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合法取用地下水。
依法办理地下水取水许可手续。
二是废气达标排放。
养殖使用的加温设施按照各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要求,使用清洁能源或可再生能源。
废气排放必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规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制定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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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坚持属地管理、控制总量、预防为主、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推进畜禽养殖业结构调整,促进畜禽养殖产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网络体系,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组织实施本辖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按照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综合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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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指导与服务,协助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基层治理]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和实施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村规民约,对本村(居)村民(居民)开展宣传教育,发现畜禽养殖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分类管理]本市畜禽污染防治根据养殖规模,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实施分类管理。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依照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实施管理。
畜禽养殖专业户的养殖污染防治参照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实施管理。
本条例所称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的养殖规模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八条[主体责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承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履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义务,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九条[规划调控]市、县(市、区)农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和总量,落实畜禽养殖污染区域控制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并适时修订完善。
农牧、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区域畜禽养殖总量和污染物排放。
第十条[禁限养区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禁养区内不得建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项目;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限期安排其关闭或者搬迁,致使其遭受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限养区内应当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项目。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项目建设要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项目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设施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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