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作品著作权侵权相关法律问题之浅析
施工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侵权责任

施工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侵权责任一、引言在建筑施工行业中,知识产权保护和侵权责任的问题日益突出。
本文将围绕施工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侵权责任展开探讨,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一些实用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而在施工行业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尤为重要。
首先,施工项目往往伴随着大量的技术和创新,这些技术和创新往往是建筑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商业机密,因此必须得到充分的保护。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激励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和创新,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知识产权保护还能够提升企业的声誉和形象,吸引更多的投资和合作伙伴。
三、施工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1. 学习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施工行业中,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了解,比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只有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2. 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筑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保护责任,加强知识产权的登记和保护工作。
此外,还应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3. 加强技术安全保障在施工过程中,建筑公司应加强技术安全保障,对核心技术和商业机密进行加密和防护。
通过技术手段和物理手段,确保知识产权不受盗取和泄露的风险。
四、侵权责任的认定和追溯1. 侵权责任的认定在施工过程中,若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构成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2. 侵权责任的追溯对于侵权行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权行为、恢复被侵权人的声誉等。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补救措施,如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行为人停止侵权等。
五、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责任案例分析以往的实践中,不乏施工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侵权责任案例。
例如,某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经设计单位的许可,擅自使用了其设计图纸,侵犯了设计单位的著作权。
浅析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完善

浅析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完善[摘要]关于著作权的保护方面,《民法通则》的保护力度明显不足,需要通过法律规范的完善来实现。
刑法保护是著作权保护的最后防线,它能够通过剥夺或限制著作权犯罪人权利来惩罚犯罪人。
文章通过分析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四个要件,探讨如何实现著作权的刑罚保护。
[关键词]著作权;刑法保护我国把“知识产权”作为正式的法律用语,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中尤为重要的一部分。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著作权是民事权利的重要内容,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然而,随着我们经济、科技的不断发展,著作权在我们生活中逐渐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仅仅只通过《民法通则》来保护,保护力度已明显不足,因此应当如何通过法律规范的完善从而实现对著作权的保护成为我们不得不正视的问题,其中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则更为关键。
一、著作权刑法保护的主观要件完善(取消以营利为目的)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条款规定为第217条的侵犯著作权罪和第218条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归责条件需以营利为目的,指行为人希望发生侵害著作权的危害结果为自己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具备了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
侵犯知识产权罪行为人主观上较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但也确实有其他犯罪目的存在的可能性。
《刑法》中只规定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须“以营利为目的”似有不妥,因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等行为人主观方面通常也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而侵犯著作权罪等的行为人也完全可能是出于其他犯罪目的。
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只要其行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程度,均可以构成犯罪。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事实上并不会直接影响到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如行为人完全可能出于其他目的而严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世界各国和地区刑法中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中,一般也没有专门规定要“以营利为目的”。
建筑工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如何确保设计师与施工方权益

建筑工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如何确保设计师与施工方权益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科技的不断发展,建筑工程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建筑工程中,知识产权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设计师的创意和劳动成果需要得到适当的保护,同时施工方在实施过程中也需要获得应有的权益。
本文将探讨在建筑工程中如何确保设计师与施工方的知识产权权益,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设计师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建筑工程中,设计师的创意和设计成果是其知识产权的核心。
为了确保设计师的权益,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1.1 版权登记:设计师可以将自己的设计作品进行版权登记。
版权登记可以有效地保护设计师的权益,并为其在侵权纠纷中提供法律依据。
1.2 合同约定:设计师与业主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关于知识产权的内容和保护措施。
包括设计师对设计作品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可能的授权范围等。
1.3 不公开披露:设计师可以选择不公开披露其设计成果,以减少他人的模仿和侵权行为。
保持设计的独特性和独占性可以增加知识产权的价值和保护程度。
二、施工方的知识产权权益保护在建筑工程中,施工方通常会运用特定的技术和经验,为设计师的构思实施提供支持。
为了确保施工方的权益,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2.1 合同约定:设计师与施工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施工方技术和经验的保护。
合同可以规定施工方的商业机密、保密协议以及技术保护措施等。
2.2 专利保护: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一些技术发明或创新。
施工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专利保护相关技术,确保其创新成果的独立性和权益。
2.3 合理竞争:在建筑工程领域,施工方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为了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施工方应积极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同时也要注重合理竞争,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确保多方共存、共赢。
三、其他可能的保护措施除了上述对设计师和施工方的知识产权保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可能的措施:3.1 教育培训: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古建筑保护的法律困境与对策分析

古建筑保护的法律困境与对策分析古建筑是一座城市的历史遗产,是一座国家的文化瑰宝。
古建筑保护在法律上面临着许多困境和挑战。
在古建筑保护的问题上,法律的作用不可或缺。
本文将围绕古建筑保护的法律困境及对策展开分析。
一、古建筑保护的法律困境1.法律体系不完善古建筑保护的法律主要体现在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文物保护等方面,但在实际建设和管理中,存在法律条文不明确、政策法规不完善的问题。
特别是在城市更新和发展的过程中,许多古建筑的保护和修缮都受到了限制,导致了古建筑的破旧和拆除。
2.利益冲突古建筑保护往往与城市发展和商业利益发生冲突。
在城市更新中,许多古建筑被拆除或改造,这是因为政府和开发商更看重城市的经济效益和住房供给,而忽视了古建筑的文化价值和历史意义。
这种利益冲突导致了古建筑保护的法律困境。
3.法律执行不力古建筑保护的法律规定虽然存在,但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存在着漏洞和不力。
一方面是由于地方政府缺乏管理能力和对古建筑保护的重视,另一方面是由于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不力,导致了古建筑的保护形同虚设。
二、古建筑保护的对策分析1.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为了解决古建筑保护的法律困境,应当加强对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
在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方面,应当加强对古建筑的保护和修缮,明确古建筑的保护范围和政府的责任。
还应当增加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使违法者付出代价,形成一定的震慑效应。
2.加强利益协调机制古建筑保护与城市发展和商业利益之间的冲突是必然存在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加强各方利益的沟通与协调。
一方面,政府需要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加强对古建筑保护的考虑,同时也要向社会传达古建筑的文化价值和历史意义。
商业开发商需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利润,而不是侵犯古建筑的权益。
3.提高法律执行力度在古建筑保护的法律执行中,应当加强对相关法律的执行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于违法行为的打击和追责。
只有通过对于违法者的严惩,才能让人们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和保护古建筑的重要性。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中的著作权归属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中的著作权归属在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中,著作权归属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
在建筑工程设计中,著作权主要涉及到设计文件的归属问题,即设计文件的版权归谁所有。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这意味着,在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中,如果双方没有对设计文件的著作权归属进行明确约定,那么设计文件的著作权将归设计单位所有。
设计文件是建筑工程设计的核心成果,包括设计方案、施工图纸、技术说明书等。
设计文件不仅包含了设计单位的专业技术和创意,也包含了委托人的需求和期望。
因此,在设计合同中明确著作权归属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明确著作权归属有利于保护设计单位的权益。
设计单位在进行建筑设计时,付出了大量的劳动和智力,具有较高的创作价值。
如果设计文件的著作权归委托人所有,设计单位可能会失去对自己创作成果的控制权,无法享有相应的经济收益和声誉利益。
通过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可以确保设计单位对自己的创作成果享有合法权益。
其次,明确著作权归属有利于保护委托人的权益。
委托人作为工程项目的业主,对设计文件有使用权和受益权。
如果设计文件的著作权归设计单位所有,委托人可能会面临无法正常使用设计文件的风险。
通过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可以确保委托人对设计文件享有合法使用权,同时也可以避免因著作权归属不清而导致的纠纷。
此外,明确著作权归属还有利于促进双方的合作。
在建筑工程设计过程中,委托人和设计单位是合作关系,双方应当相互信任、积极配合。
通过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氛围。
总之,在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中,明确著作权归属是非常重要的。
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设计文件的著作权归属,以保护各自的权益,促进合作顺利进行。
建筑工程的知识产权保护

建筑工程的知识产权保护引言:在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作为一种重要的创新产业,建筑工程也需要积极保护其知识产权。
本文将探讨建筑工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包括知识产权的概念,建筑工程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以及如何保护建筑工程中的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指法律保护创造性的智力成果的一种权利。
它包括了专利、商标、版权、工业设计等。
在建筑工程中,知识产权主要集中在专利和版权上。
专利是一种对发明进行保护的独家权利。
在建筑工程中,一些新的建筑设计、施工方法或建筑材料等都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只有拥有专利权的企业或个人才能够合法使用和利用这些创新成果。
版权是指对文学、艺术、音乐、建筑设计等作品进行保护的权利。
在建筑工程中,一些建筑设计师设计的建筑图纸、施工方案、装修设计等都可以享有版权保护。
未经授权的使用或复制将侵犯版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建筑工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在建筑工程中,存在着一些智力成果需要得到保护,以防止他人的未经授权使用和复制。
首先,建筑设计方案是建筑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知识产权的核心。
设计师通过努力提出独特的建筑概念和创新的设计方案,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的保护。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这些设计方案可能受到他人的模仿和抄袭,导致设计师的权益受损。
其次,施工方案也是建筑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施工方案包括了具体的施工流程、技术措施等。
这些方案的制定往往需要经过设计师的深思熟虑和创新,而未经授权的使用和复制则侵犯了设计师的知识产权。
另外,建筑材料的研发和创新也是建筑工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之一。
一些新型建筑材料通过专利保护,可以确保创新者能够独享其研发成果。
然而,未经授权的使用和生产将侵犯创新者的权益,对于创新的积极性和创新水平也会造成一定的打击。
三、保护建筑工程中的知识产权为了保护建筑工程中的知识产权,有一些措施可以被采取。
首先,建筑设计方案应该尽量突出创新性和独特性。
在设计过程中,设计师应该注重自身的创新思维,提出独特的设计理念,以确保自己的方案能够得到保护。
建筑法律知识产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呈现出蓬勃生机。
在此背景下,建筑设计公司的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日益增强。
然而,建筑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某建筑设计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为例,探讨建筑法律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建筑设计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著作权侵权事实与理由1. 原告设计了一款具有创新性的建筑方案,并取得了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2.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开发的项目中使用了与原告著作权登记的建筑方案相似的建筑设计。
3.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2. 法院认为,原告所拥有的著作权合法有效,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开发的项目中使用了与原告著作权登记的建筑方案相似的设计,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3.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四、案例分析1. 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本案中,原告所拥有的著作权为建筑方案的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包括建筑作品的原创性设计、结构、功能、材料等方面的表现。
因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开发的项目中使用了与原告著作权登记的建筑方案相似的设计,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开发的项目中使用了与原告著作权登记的建筑方案相似的设计。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均构成侵权行为。
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3. 赔偿责任的承担本案中,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的损失。
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建筑工程设计知识产权保护

建筑工程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在建筑工程设计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至关重要。
设计师们投入了大量的心血和创新,他们的设计成果是他们的智力财产。
为了保护他们的权益和鼓励创新,各国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来保护建筑工程设计知识产权。
本文将重点探讨建筑工程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有效地保护这些知识产权。
一、建筑工程设计知识产权的定义建筑工程设计知识产权是指建筑领域中的原创性和创新性的设计成果,包括建筑设计图纸、设计方案、设计报告等。
这些设计成果是设计师的智力创造,享有著作权,并可以申请专利和商标保护。
二、建筑工程设计知识产权的价值建筑工程设计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设计师和设计机构来说具有重要的价值。
首先,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鼓励设计师进行创新。
设计师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研究和设计,如果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他们的努力可能会被他人轻易地复制和使用,这会严重打击设计师的积极性。
其次,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为设计师和设计机构带来经济利益。
通过专利保护,设计师可以在一定时间内独占自己的设计成果,从中获取经济回报。
此外,有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设计师还可以将自己的设计成果进行授权或转让,进一步扩大其经济收益。
三、建筑工程设计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1. 著作权保护建筑工程设计图纸、设计方案等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
设计师可以通过向相关著作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获得著作权保护。
在申请著作权保护时,设计师需要提供详细的设计资料,并在作品上加上著作权标记,以证明其知识产权的归属。
2. 专利保护某些独特的建筑工程设计创新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设计师需要向专利管理机构提交专利申请,并提供详细的设计说明和图纸等资料。
专利保护可以确保设计师在一定时间内独占其创新成果,并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3. 商标保护设计机构可以将自己的名称或标志注册为商标,以确保其在市场上的识别度和权益保护。
通过商标保护,设计机构可以建立自己的品牌形象,提高市场竞争力。
四、加强建筑工程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为了更好地保护建筑工程设计知识产权,设计师和设计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增强设计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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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作品著作权侵权相关法律问题之浅析赵宪明摘要近年来,在工程建设单位之间、工程建设单位与建筑设计院之间、建筑设计院之间以及建筑设计院与设计师之间,有关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时有发生,建筑作品的著作权问题非常复杂,表现为:法律规定抽象操作性不强;很多问题无法可依;司法部门的实践经验不够,可供参照借鉴的类似案例极少;专业性极强,牵涉建筑学、法学、司法鉴定学等综合交叉问题。
关键词建筑作品侵权工程建设建筑设计作者简介:赵宪明,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1-269-02一、建筑作品是否被侵权之事实基础在我国目前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建筑作品的著作权问题非常复杂,表现为:法律规定抽象操作性不强;很多问题无法可依;司法部门的实践经验不够,可供参照借鉴的类似案例极少;专业性极强,牵涉建筑学、法学、司法鉴定学等综合交叉问题。
这些可以从接受媒体采访的法律专业人士的表态可以看出,例如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一名不愿具名的律师表示:“对于建筑设计维权,我国目前还没出台专门的法律,SOHO中国的这一案例仅仅适用《著作权法》,但建筑设计专业性非常强,需要有相当水准的专业人士来参与,在审理过程中非常复杂。
”有其他法律专业人士表达了类似观点。
一栋建筑物的形成一般要经历三个环节:建筑图纸的设计——建筑模型的制作——建筑物的施工,相应地,与建筑物有关的产品一般也有三个:建筑图纸、建筑模型和建筑物,但这三部分并非都是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建筑作品”。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9款规定:“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中,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只能及于建筑物本身,即已经建成(或即将建成)的建筑物实物,并不包括图纸和模型;也不包括建筑材料、技术方案,且只涉及外观,包括线条、装饰、色彩等,而不涉及建筑物的内部特征和装潢。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建成的建筑物实物才能被称为“建筑作品”,值得注意的是,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保时捷中心”与“泰赫雅特中心”案(该案被称为“中国建筑作品著作权第一案”)中,涉案的原告建筑和被告的建筑均为已建成的建筑物。
因此,本笔者认为,建筑作品是否被侵权之事实基础为有实体建筑构造物体只存在。
二、建筑图纸及建筑效果图著作权侵权分析即使某一建筑物不侵犯“另一建筑物”的“建筑作品”著作权,但并不能因此完全排除“该建筑”侵权,因为还涉及是否侵犯建筑图及效果图的著作的问题。
“建筑图纸不是“建筑作品”只是表明其不能以“建筑作品”作为起诉的依据,但建筑图纸本身仍然可以作为起诉的依据,因为在我国法律中,建筑图纸是与建筑作品并列受保护对象。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2款规定:“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的作品。
”据此规定,建筑图纸可以成为独立的一种作品(保护对象)。
就本而言,建筑图纸包括设计图,效果展示图以及各种示意图。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建筑图纸都可以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被称为“作品”的建筑图,只有那些具有独创性的和独特的艺术美感的建筑图才能成为法律所保护的建筑图。
要成为受保护的建筑图的基本的要求是:第一,是自己做出来的,而不是抄袭别人的;第二,确实有艺术性的美感;第三,必须是独特的,没有相同或者类似的存在。
关于独创性,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陈锦川庭长的理解:独创性是指为作者独立创作,非窃取他人的,且要包含作者的判断。
他将该理解进一步运用到“北京保时捷中心”与“泰赫雅特中心”案中,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于涉案保时捷建筑系独立完成并无争议,争议的是该建筑是否包含创作者对于该建筑的美学构思或判断。
司空见惯的纯粹以实用为目的而建造的“火柴盒式”楼房、根据常规设计建造的楼房、建筑工地中为建筑工人临时搭建的工棚等,因外观简单、形状普通而缺乏独创性不构成建筑作品。
本案中,法院综合分析了北京保时捷中心的特征,认定该建筑具有独特的外观和造型,富有美感,具有独创性,属于建筑作品。
三、侵犯建筑作品著作权界定方法分析(一)分析该建筑作品是否为:独立思想之表达分析某一建筑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之范围,我们首先应当分析该建筑作品是否为独立思想表达之结晶,即,该建筑作品的创作不受其他已经发布、已经公开建筑作品创作之影响。
(二)分析该建筑作品创作源泉是否独立当某一建筑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之范畴时,分析另一受到法律之保护的建筑作品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建筑作品的著作权,我们应当分析判断该建筑作品的创作源泉是否具有独立性,即,此建筑作品的源泉不同于他建筑作品的创作源泉。
(三)过滤“公有表达”(下转第271页)时工人可以将工程进行延期处理,并要求发包人支付停窝工费用。
5.如果在施工结束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给付给承包人尾款,那么发包人同样构成了违约行为。
承包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发包人交付尾款,如果其迟迟不交,那么承包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建成的工程进行拍卖。
当然其中还包括一些其他的违约方式,例如:当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将勘察设计人员在工作中获得的资料在未经相关勘察设计人员允许的情况下转给他人,那么发包人就构成了侵犯勘察设计者版权构成的违约。
受害者可以针对知识产权方面提出诉讼,而发包人应给付设计者相应的赔偿。
三、承包人在一项工程中的作用(一)承包人的义务同发包人类似,在工程建设中承包人也分为两种。
一是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
其主要责任有:根据发包人提出的要求进行勘查和设计并按约定时间提交成果。
参与工程建设,为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支持,排除施工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二是施工合同承包人。
主要责任有:为施工做好前期准备,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按照合同的规定日期如期交付工程并在一定的保修日期之内负责工程的修缮。
(二)承包人涉及到的违约形式承包人涉及到的违约形式大致有瑕疵履行责任造成的违约,延迟履行责任造成的违约,加害履行责任造成的违约,由于质量安全问题所造成的违约。
(三)承包人违约之后所要承担的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方式1.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在提交设计时不按合同要求而延迟提交,那么承包人则构成延迟履行责任造成的违约。
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减免设计和勘察费用,必要时赔偿延期交付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在提交设计时不按照发包人提出的要求致使勘察设计等不符合发包人要求,因此承包人构成瑕疵履行责任造成的违约。
出现以上情况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延长设计时间或重新设计并适当地减免设计费用。
3.在施工进行的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粗制滥造等现象,则承包人构成了瑕疵履行责任造成的违约。
如果由于以上施工原因建筑在使用的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那么承包人则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如果出现上述第一种情况,那么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或者支付罚金用以弥补发包人所蒙受的损失。
而一旦出现安全事故,那么承包人即构成加害履行责任造成的违约,不但要承担损害赔偿还会承担侵权责任。
4.如果工程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那么承包人就构成了延迟履行责任造成的违约。
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支付赔偿金,违约金并且减少最终支付的尾款数目。
在工程建设中,作为合同订立的双方,不但要认真订立相关条款,明确各自所履行的义务。
更要严格遵守合同的规定。
只有这样,才能建造出高质量的工程,保证合同双方的利益和人民财产的安全。
参考文献:[1]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建筑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5]秦旋,王付海.建设工程合同中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分析.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3(5).某些建筑作品中虽然相同但又都是属于公有领域中的内容师应当删除出去,即使这些内容不再是思想本身,而是“思想的表达”。
因为公有领域的内容,必须留给大众自由使用,其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无著作权可言。
同时如果属于公有领域的东西也反映了其不具备独创性,因此不能成为受保护的对象。
比如,海南凤凰岛、巴萨罗那阿格巴、伦敦市政厅、瑞士再保险公司大楼、台北鹅卵石、河南人寿大厦、重庆茶山等,特别是河南人寿大厦和凤凰岛的外形与涉案造型极为相似。
这些表达都是公有领域的资源,任何人均可使用。
在建筑作品侵权案中经常会涉及到功能性设计以及为功能所决定的外观的问题,因此除了过滤掉属于公共领域的“公有表达”以外,还应当过滤掉建筑中因实用性、功能性和技术材料、技术方法而产生的外观表达。
受结构力学和使用功能的限制,建筑作品的可创作的空间非常小,法律只保护独特的艺术部分。
而“流线型、点状式、尖锥形的建筑”的外观造型具有实用功能,不能成为著作权的客体。
(四)“接触+实质性相似”即只有有证据证明某建筑作品实际接触了“另一建筑作品”,并且二者在实质上具备了“相似性”,才能谈得上建筑作品纸著作权侵权的问题。
关于“接触”的认定,除了面对面实际到现场接触外,在现代传媒发达的背景下,通过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其他公共媒体的方式披露图纸内容,一般也可以推定为“接触”。
关于“实质性相似”的认定,这是一个极具专业性的判断,即使法院的审判人员也无法判断,需要建筑领域的专家来判断,司法实践中一般的做法是法院如果无法判断会委托专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结论,对是否实质相似做出判断。
四、小结建筑作品不同于纯艺术作品,建筑作品实用功能的要求,并不是最初的设计阶段能完全考虑的,一定情况下,应赋予建筑作品著作权人法律保护之权益,而在建筑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有关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主体、客体及管辖等问题仍需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1]来小鹏.知识产权法学理论与实务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2]来小鹏.版权交易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3]来小鹏.企业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4]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5]版权法第2条的第(4)款和第(7)款,就将建筑设计图(以及建筑模型)划入到“美术作品”类。
[6]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7]陈锦川.2008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著作权案例要点及评析(上).中国版权.2009(2).(上接第26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