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档案管理之二
派出所档案室管理制度

派出所档案室管理制度一、档案室管理的重要性派出所是社会治安的重要力量,对于保持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而派出所档案室则是派出所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案件记录、人员信息等重要档案资料。
档案室管理的规范与否直接影响到派出所的工作效率和法律执行能力,因此,加强档案室管理制度的建设成为一项迫切的任务。
二、档案室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法制原则档案室管理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案卷资料的合法、准确、完整,严格限制档案查阅范围。
2. 安全原则确保档案室资料的安全性和保密性,采取严密的保管措施,防止档案遗失、损坏或泄密。
3. 便民原则为派出所内部和社会公众提供档案资料的便捷查询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三、档案室管理制度的内容1. 管理机构派出所档案室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由专业人员负责档案资料的整理、存储和管理。
档案室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和信息设备,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档案整理对新旧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建立完善的档案目录和检索系统,确保档案资料的准确存储和快速查找。
3. 档案存储档案室应当具备专门的档案存储设施,保证档案资料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存储。
对于重要的案卷资料,可以采用电子化存储的方式,确保档案的长期保存和保护。
4. 档案保密档案室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保密制度,对于涉密案卷资料,必须严格控制查阅范围,对外部人员开放需要经过授权审批。
5. 档案借阅对于需要查阅档案资料的人员,应当明确规定借阅程序和时间限制,对档案的借阅人员进行严格的身份认证和记录,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性。
6. 档案销毁对于失效的档案资料,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处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及时更新和保留。
四、档案室管理制度的实施1. 制定相关规定针对派出所档案室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的档案室管理规定,并进行宣传和培训,确保各相关人员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2. 定期检查派出所领导应当定期对档案室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及时整改和改进,确保档案室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

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
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派出所档案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公安工作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公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档案是指公安派出所在治安行政管理、防范和打击处理违法犯罪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材料,经立卷而成。
它是公安档案的组成部分,必须加强管理。
第三条派出所档案管理工作是派出所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基层基础业务建设的内容之一,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将它列入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考核的范围。
第四条派出所档案分为业务、户籍、文书、声像档案四个部分。
第二章业务档案
第五条重点人口卷
第六条侦查卷
第七条治安管理处罚卷
第八条耳目卷
第九条事故卷
第十条船舶卷
第十一条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管理卷
第十二条乡镇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卷
第十三条四类分子卷和死亡人员卷
第十四条备查卷
第三章户籍档案
第十六条常住户口卷
第十七条暂住户口卷
第十八条船民卷
第十九条居民身份证卷
第二十条户口簿册第四章文书档案第五章声像档案。
公安档案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公安档案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档案管理工作,加强档案的保护和利用,提高办案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档案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建立、保存、利用的记录公安工作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其活动的载体。
第三条公安档案管理的原则是依法管理、平衡利益、科学管理、便民服务。
第四条公安档案管理负责单位为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档案管理工作的部门为公安局档案管理部门。
第五条公安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做到依法履职、主动服务、分类管理、安全保密、规范运作。
第六条公安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完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档案的建立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公安档案。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涉及公安工作、相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其活动的信息进行及时、准确、完整的记录,形成公安档案。
第九条公安档案的建立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档案建立;(二)真实性原则,记录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三)及时性原则,信息应当及时记录,确保档案的时效性;(四)完整性原则,记录的信息应当完整,不可遗漏关键信息。
第十条公安档案的类别和格式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可以采用电子档案、纸质档案或者其他形式保存。
第三章档案的编制第十一条公安档案的编制应当按照分类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确保档案的有序、规范。
第十二条公安档案的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案卷题名,明确记录案卷的名称和内容;(二)档号,给予案卷编号,便于档案的检索和管理;(三)责任者,明确案卷的负责人和编制人;(四)时间,记录案卷的编制时间和涉及的时间范围;(五)案卷的构成,明确案卷包含的文件、材料和其他信息;(六)备注,对案卷的记录、关联事项等进行备注。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档案编制规范,明确各类档案的编制要求和标准。
第四章档案的保存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制定档案保存期限和范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安档案进行分类保存。
公安档案管理规定

公安档案管理规定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的重要法律法规,对于公安档案的管理和使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规范要求。
在公安工作中,公安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下面将从档案管理的目的、范围、原则、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述。
首先,公安档案管理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保护公民个人权益。
公安档案包含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和敏感信息,因此,要保证档案的安全和保密,避免档案信息泄露。
第二,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
公安档案是公安机关开展工作的基础和依据,只有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才能更好地开展犯罪侦查、维护社会治安。
第三,加强公安机关的管理能力。
公安档案管理是公安机关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规范档案管理工作,可以提高公安机关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其次,公安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了公安机关对于涉及公安工作的各类档案的管理。
这些档案包括了公安机关内部的档案、安全生产档案、涉及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档案等。
公安档案管理的范围广泛,需要建立起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确保档案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另外,公安档案管理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依法合规。
公安档案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公安机关的工作得到法律的授权和保护。
第二,安全保密。
公安档案包含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三,便利查询。
公安档案管理要保证档案的及时整理和分类,方便查询和使用,提高办案效率和工作效能。
第四,信息共享。
公安档案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方面起着重要作用,需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做到信息互通互联。
总之,公安档案管理是公安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在档案管理的过程中,要按照相关政策和要求,严格履行档案管理的职责,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提高公安机关的管理能力和工作效率,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做出积极贡献。
公安档案管理规定

公安档案管理规定2000年10月12日公安部、国家档案局发布了《公安档案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公安档案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安档案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档案的科学管理,确保公安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安档案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档案是公安机关在履行国家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公安专用文件材料。
公安档案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都有保护公安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公安档案工作,由公安部负责统一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并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和监督指导。
各级公安机关的档案业务受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档案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机关公安档案工作。
公安档案数量较大的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含地级)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建立公安档案馆;没有条件的,应当建立公安档案室。
有公安档案工作机构的可以与公安档案馆(室)合署办公。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综合档案室,有公安档案工作机构的可以与公安档案室合署办公。
建立公安档案馆,由本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上级公安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安档案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工作经费,保障公安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七条公安档案工作人员除应当具备人民警察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档案专业知识;新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
第八条公安机关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下列工作:(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档案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公安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二)指导公安专用文件材料及其声像材料、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三)接收统一管理公安档案;(四)收集保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公安档案、资料,并自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同级公安档案馆移交;同级未设公安档案馆的向上一级公安档案馆移交;(五)依照国家规定,定期将公安机关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责活动中形成的党政领导和行政管理方面等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民警人物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警队伍建设,规范民警个人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全体民警的个人档案管理。
第三条民警个人档案是民警个人基本信息、工作经历、奖惩情况、培训记录等资料的集合,是民警个人成长的重要记录,对于民警考核、晋升、奖惩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条民警个人档案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保密性和连续性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成立民警个人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民警个人档案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六条民警个人档案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档案室,负责具体实施民警个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七条档案室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民警个人档案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民警个人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三)对民警个人档案进行定期检查、整理和更新。
(四)负责民警个人档案的查询、借阅、归还等工作。
(五)负责民警个人档案的保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六)对民警个人档案的销毁进行严格审批和监督。
第三章档案内容与格式第八条民警个人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政治面貌、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称等。
(二)工作经历:工作单位、职务、任职时间、主要工作职责等。
(三)奖惩情况:获得的各种奖励、荣誉称号、受处分的记录等。
(四)培训记录:参加各类培训的时间、内容、成绩等。
(五)其他相关资料:如体检报告、照片等。
第九条民警个人档案的格式应符合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档案袋、档案盒等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档案管理流程第十条民警个人档案的收集:(一)民警入职时,档案室应收集其个人基本信息、学历、工作经历等资料。
(二)民警工作期间,档案室应定期收集其奖惩情况、培训记录等资料。
第十一条民警个人档案的整理:(一)档案室应按照档案分类目录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
(二)对整理后的档案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建立档案目录。
公安档案管理制度

公安档案管理制度
公安档案管理制度是指公安机关对直接或间接涉及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个人权利等方面的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和保护的制度。
其目的是建立一个安全、规范和高效的档案管理体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泄露敏感信息,维护国家的安全稳定。
公安档案管理制度包括以下方面:
1. 公安机关对相关信息的收集、传递、存储、使用等过程进行规范和监督,保证信息的安全、准确和完整。
2. 公安档案的分类管理,根据不同涉密程度和重要性进行分级处理,采用不同级别的保密措施。
3. 公安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公安档案的保护期限和处理方式进行明确规定,保证公民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4. 公安机关对有关涉密信息的人员进行认真的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意识和能力,加强保密意识和责任心,保证公安档案的保密性。
5. 公安机关对公安档案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合理的改进方案,加强对公安档案管理制度的监督和执行,确保公安档案管理工作的顺畅高效。
总之,公安档案管理制度是公安机关保障国家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必须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
公安档案管理规定(4篇)

公安档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为了加强公安机关档案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办案依法公正的需要,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规范。
本规定共分为六章,共计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档案管理,加强公安档案保管工作,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档案的定义:是指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开展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文字、图片、声音、电子文件,以及活动、处理结果等有关信息的记录与物品。
第四条公安档案的性质:公安档案属于国家机关档案。
第五条公安档案的管理原则:依法全面管理、分类保管、定期审查、保密合规。
第六条公安档案管理工作的目标:支持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办案提供服务,保障社会治安稳定,服务人民群众,推动公共安全治理创新、成果复制与推广,提高公安工作科学化水平。
第二章公安档案的归档要求第七条公安档案的归档要求包括实体档案与电子档案两方面:(一)实体档案:1. 公安机关应当确定统一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公安实体档案的收集、整理、编目、保管和利用工作。
2. 公安实体档案的保管室应当满足安全、防火、防水、防震、防盗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档案设备。
3. 公安实体档案应当按照保密级别和文件性质进行分类、整理、编目,并制定合格的目录,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易查性。
(二)电子档案:1.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保障档案安全和可靠性。
2. 公安电子档案的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确保电子档案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3. 公安电子档案的备份和归档应当定期进行,确保档案数据的安全和持久性。
第三章公安档案的收集和整理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和归档有关公安工作的档案信息。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收集、整理的工作机制,确保档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对涉案档案及时归档,包括立案登记、破案决策、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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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档案管理之二——档案类别划分与档号编写办法
公安机关档案类别划分与档号编写办法
(1991年7月18日公安部公发[1991]9号印发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安工作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斗争中,其业务范围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
在工作中形成的档案,门类繁多,载体齐全。
为有利于档案的科学管理,有利于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安档案的类别
(一)公安文书档案,指公安机关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以及在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行政公文和其他通用文书材料。
(二)公安业务档案,指公安机关在依法对犯罪和犯罪嫌疑对象实施侦察、调查、拘留、逮捕、审讯和处罚,以及进行治安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专用文书材料。
如人员调查、案件、事故材料等。
(三)公安科技档案,指公安机关的科研单位、生产单位和有关业务部门在科学研究、生产活动和基本建设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科技文书材料。
(四)公安声像档案,指公安机关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以摄录为手段、以感光或磁性材料为载体的档案。
如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
(五)公安会计档案,指公安机关财务部门在进行会计核算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材料,如会计报表、凭证和簿册等。
(六)公安干部档案,指公安政治工作部门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干部个人表现和经历等材料。
政工部门只向档案部门移交死亡公安干部档案。
二、公安档案档号的编写
(一)编写档号应掌握的原则:不重复,不繁琐。
(二)编写档号的基本层次:全宗号→类别号→目录号→案卷号。
三、编写全宗号的要求
每一立档单位的全部档案只能编一个全宗号。
这是立档单位档案的代号,由接收该单位档案的档案馆负责编写。
四、编写类别号的要求
类别号是全宗号下面有关档案门类与档案载体的代号。
类别号由档案部门进行编写,并要求以汉语拼音的字母作为代字,即以“公安”后面的第一个字的声母作为代字:W代表文书档案,W后加阿拉伯数字,W1,即表示文书档案的1950年案卷,其余类推(1950年前的文书档案,作为革命历史档案保管);Y代表业务档案,Y后加阿拉伯数字,Y1,即表示业务档案的政治侦察案卷,其余依次类推,已编定次序的一般不变动,超过24个项目的可适当增加;K代表科技档案,K后加阿拉伯数字,K1,即表示科技档案的基建案卷,其余依次类推;S代表声像档案,S后加阿拉伯数字,S1,即表示声像档案的照片案卷,其余依次类推;j代表会计档案,j后加阿拉伯数字,j1,为业务会计案卷,j2为行政会计案卷;G代表干部档案。
五、编写目录号的要求
各种类别的档案所包含的全部案卷,都应分别标明所属目录的编号。
目录内的案卷号不得重复。
(一)公安文书档案的目录号,根据需要可自行编定。
(二)公安业务档案的目录号,按《公安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的类目,自行编定。
(三)公安科技档案按下列项目归类:1.基本建设档案;2.设备仪器档案;3.生产技术档案;4.科技研究档案。
每一项目内设几个目录,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四)公安会计档案划分为业务会计档案和行政会计档案两个项目,可以自行编定目录。
(五)公安声像档案以档案的载体特征分项:1.照片;2.录音带;3.录像带;4.影片,其他声像案顺序编写。
目录号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编定。
(六)公安干部(死亡)档案编为一个目录。
六、编写案卷号的要求
(一)公安文书档案案卷,一卷一号,按照分类原则,从“1”编起。
(二)公安业务档案案卷,一个案件编写一个案卷号。
若材料较多可分立数卷。
(三)公安科技档案案卷,以一个项目、一项工程、一套设备、一项产品为单位立卷,分别编案卷号。
(四)公安会计档案案卷,按会计年度立卷,依其排列先后,顺序编写案卷号。
(五)公安声像档案案卷,按同一会议、同一活动、同一案件、同一项目为单位立卷,分别编写案卷号。
(六)公安干部(死亡)档案案卷,在干部死亡后满5年时交移本机关档案部门,并按归档先后编写案卷号。
七、本办法自1991年10月1日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