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安交警大队档案管理规则[1]
大队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队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保障大队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大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大队各部门、各单位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大队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档案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统一管理原则: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三)科学管理原则: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四)服务大局原则: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为大队各项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大队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大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体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档案管理知识,提高档案管理意识,积极参与档案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各类档案材料。
(二)对收集的档案材料进行分类、编号、编目,确保档案的系统性。
(三)对重要档案材料进行复制,以备不时之需。
第八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材料的内容、形式、时间等特征进行分类。
(二)对档案材料进行整理、装订,确保档案的整洁、美观。
(三)对整理好的档案材料进行编号、编目,建立档案目录。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尘、防虫、防鼠。
(二)档案材料应按照规定存放,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
(三)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并处理档案损坏问题。
第十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利用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权限进行,确保档案的保密性。
(二)档案利用者应爱护档案,不得损坏、丢失档案。
(三)档案管理部门应提供便捷、高效的档案查询服务。
第五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十一条档案鉴定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根据档案的保存价值、历史价值、科研价值等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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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警大队档案概念及各类档案内容(卷内材料)公安交警大队档案是指公安交警大队在本辖区(路段)实施交通安全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视听等材料。
各类档案案卷的具体内容如下:(一)专业档案1、交通事故卷在处理交通事故中,适用一般程序时形成的材料,应建立交通事故案卷。
适用简易程序时形成的材料按资料保存。
交通事故卷正卷内存放:(1)受理交通事故登记表;(2)移送案件通知书;(3)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交通事故现场图;(6)交通事故照片;(7)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8)传唤证;(9)当事人身份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其他材料;(10)视听材料目录;(11)询问笔录;(12)谈话笔录;(13)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14)人体损害程度鉴定书;(15)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书;(16)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鉴定书;(17)求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18)死亡证明;(19)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鉴定书;(20)其他检验、评估报告、鉴定书;(21)交通事故认定书;(22)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3)听证文书;(2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撤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25)行政复议文书;(26)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回执);(27)委托书;(28)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交通事故调解记录;(29)尸体处理通知书;(30)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31)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包括不立案、不受理、不调解等);(32)送达回执;(33)其他行政法律文书。
江西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江西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全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绩效评估体系,制定全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
第三条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分为《江西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江西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和《江西省国家综合档案馆规范化管理标准》(见附件1、2、3)。
《江西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中央驻赣单位可参照执行。
《江西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科技事业单位。
中央在赣企业、非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江西省国家综合档案馆规范化管理标准》适用于全省各市、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专业档案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等级分为四级,分别为省特级、省一级、省二级、省三级,省特级为最高标准。
评估内容总分110分,各等级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分值要求是:省特级为101分以上(含101分,其中基本评估项得分不少于95分,针对特级评估项得分不少于5分),省一级为95至100分,省二级为85分至94分,省三级为75分至84分(含75分)。
第五条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评估坚持自愿申报、公正评估,实事求是的原则。
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评估应由被评估单位自行提出书面申请,未申请的,各级档案局不得强制开展评估活动。
第六条申请单位近3年内发生档案工作人员违法乱纪、失泄密和档案遭受火灾、失窃、水毁、严重虫霉情况的,不能进行申请。
第七条评估工作应全面检查申请单位档案工作情况并重点评估其近3年(含当年)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情况。
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档案馆可对照标准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向当地或上级档案局申请评估相应的等级。
车管所驾管科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车管所驾管科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效率,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车管所驾管科档案管理范围包括:驾驶员档案、机动车档案、驾驶证档案、行驶证档案等。
2. 档案资料应包括纸质文件、电子文件、照片、录音、录像等。
三、档案管理制度1. 档案收集(1)档案收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原则。
(2)档案收集工作由驾管科负责,各部门应积极配合。
(3)档案收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档案资料类别、时间顺序进行整理。
2. 档案整理(1)档案整理应遵循规范化、标准化原则。
(2)档案整理包括:分类、编目、装订、标识等。
(3)档案分类应按照档案资料类别、时间顺序进行。
(4)档案编目应包括:档案名称、档案编号、档案数量、档案页数、档案形成单位、档案形成时间等。
(5)档案装订应采用统一规格、质量保证的装订材料。
(6)档案标识应清晰、醒目,便于查阅。
3. 档案保管(1)档案保管应遵循安全、保密、方便查阅原则。
(2)档案保管分为:纸质档案保管、电子档案保管。
(3)纸质档案保管:1)档案存放应选择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鼠、防尘的场所。
2)档案存放应采用档案柜、档案架等专用设备。
3)档案存放应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顺序进行排列。
4)档案存放应定期进行清理、消毒。
(4)电子档案保管:1)电子档案应存储在安全可靠的存储设备上。
2)电子档案应定期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3)电子档案查阅应使用授权账号和密码。
4. 档案利用(1)档案利用应遵循合法、合理、保密原则。
(2)档案查阅需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并说明查阅目的。
(3)档案查阅人员应妥善保管档案,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档案内容。
(4)档案查阅结束后,应将档案归还原位。
5. 档案销毁(1)档案销毁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
(2)档案销毁前,应进行鉴定,确认档案已失去保存价值。
(3)档案销毁应由驾管科负责人批准。
(4)档案销毁过程中,应确保档案内容不被泄露。
车管部门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车管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准确和高效利用,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车管部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车管部门所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车管部门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准确。
(二)统一管理:车管部门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各部门、各岗位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三)分类管理:按照档案资料的性质、内容、时间等分类,实行科学管理。
(四)规范利用:加强档案资料的管理和利用,确保档案资料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车管部门档案资料的收集范围:(一)车管业务文件:包括车辆注册、变更、转移、注销、报废、事故处理、驾驶证核发、审验等业务文件。
(二)车管内部文件:包括工作计划、总结、会议记录、内部通知等。
(三)车管业务数据:包括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交通违法信息等。
(四)其他相关资料:包括车管部门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标准等。
第五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资料的类别、时间、内容等进行分类整理。
(二)档案资料应逐件编号,填写档案目录。
(三)档案资料应装订整齐,封面标注档案名称、编号、起止页码等信息。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资料应存放在安全、通风、防潮、防虫、防尘的专用档案柜中。
(二)档案资料应按照分类、编号顺序摆放,便于查阅。
(三)档案资料应定期检查,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
第七条档案利用要求:(一)档案资料借阅需办理借阅手续,经档案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借阅。
(二)借阅者应妥善保管档案资料,不得擅自复制、损毁、涂改。
(三)档案资料归还时,应检查档案资料是否完整、准确。
第四章档案销毁第八条档案资料销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资料。
(二)经批准不再保存的档案资料。
公安档案管理规定模版

公安档案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档案管理工作,加强档案的保护和利用,提高办案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档案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建立、保存、利用的记录公安工作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其活动的载体。
第三条公安档案管理的原则是依法管理、平衡利益、科学管理、便民服务。
第四条公安档案管理负责单位为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档案管理工作的部门为公安局档案管理部门。
第五条公安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做到依法履职、主动服务、分类管理、安全保密、规范运作。
第六条公安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完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档案的建立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公安档案。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涉及公安工作、相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其活动的信息进行及时、准确、完整的记录,形成公安档案。
第九条公安档案的建立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档案建立;(二)真实性原则,记录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三)及时性原则,信息应当及时记录,确保档案的时效性;(四)完整性原则,记录的信息应当完整,不可遗漏关键信息。
第十条公安档案的类别和格式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可以采用电子档案、纸质档案或者其他形式保存。
第三章档案的编制第十一条公安档案的编制应当按照分类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确保档案的有序、规范。
第十二条公安档案的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案卷题名,明确记录案卷的名称和内容;(二)档号,给予案卷编号,便于档案的检索和管理;(三)责任者,明确案卷的负责人和编制人;(四)时间,记录案卷的编制时间和涉及的时间范围;(五)案卷的构成,明确案卷包含的文件、材料和其他信息;(六)备注,对案卷的记录、关联事项等进行备注。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档案编制规范,明确各类档案的编制要求和标准。
第四章档案的保存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制定档案保存期限和范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安档案进行分类保存。
车管部门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管部门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车管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车管部门内部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车管部门档案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管理合法、合规。
(二)统一管理:车管部门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归口负责,分级管理。
(三)科学管理:运用现代管理手段,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四)安全保密: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毁、泄密。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车管部门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车辆登记档案:包括车辆注册、转移、注销、变更登记等档案。
(二)驾驶证档案:包括驾驶证申领、换证、补证、吊销、注销等档案。
(三)机动车检验档案:包括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环保检验等档案。
(四)交通事故处理档案:包括交通事故处理、责任认定、赔偿调解等档案。
(五)其他档案:包括车管部门内部管理、培训、会议等档案。
第五条档案归档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档案收集:车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及时收集相关档案资料。
(二)档案整理: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顺序、内容性质等进行整理,确保档案条理清晰。
(三)档案立卷: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装订成册,并填写档案封面、目录。
(四)档案归档: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顺序,将立卷的档案送交档案室归档。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档案室应保持清洁、通风、防潮、防尘、防鼠、防火、防盗。
(二)档案存放应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顺序排列,便于查找。
(三)档案借阅需办理借阅手续,借阅者应爱护档案,不得损坏、丢失。
(四)档案销毁需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做好销毁记录。
第七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档案查询:车管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询档案,应填写查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二)档案复制:需复制档案的,应填写复制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复制。
警情管理系统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警情管理系统的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系统内所有警情管理系统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等各个环节。
三、档案管理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连续、系统,不得遗漏、损毁和篡改。
2. 准确性原则:档案内容真实、准确,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实际。
3. 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4. 效率性原则:提高档案管理效率,方便档案的查阅和利用。
5. 规范化原则: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四、档案管理职责1.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等工作,并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业务部门:负责将警情管理系统中产生的档案资料及时、准确地提交给档案管理部门。
3. 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
五、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警情管理系统的工作需要,制定档案收集计划,明确收集范围、收集时间、收集方式等。
2. 档案整理: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档案的来源、内容、性质等特点,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号、装订等工作,确保档案的有序性。
六、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2. 档案利用:档案管理部门应提供便捷的档案查阅服务,满足各单位、各部门对档案的查阅需求。
七、档案鉴定与销毁1. 档案鉴定: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予以销毁。
2. 档案销毁: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档案的销毁安全。
八、监督检查与奖惩1. 监督检查:档案管理部门应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档案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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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安交警大队档案管理规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交警大队档案管理工作,根据公安部、省档案局和省公安厅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公安交警档案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一、交警大队档案概念及各类档案内容(卷内材料)公安交警大队档案是指公安交警大队在本辖区(路段)实施交通安全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视听等材料。
各类档案案卷的具体内容如下:(一)专业档案1、交通事故卷在处理交通事故中,适用一般程序时形成的材料,应建立交通事故案卷。
适用简易程序时形成的材料按资料保存。
交通事故卷正卷内存放:(1)受理交通事故登记表;(2)移送案件通知书;(3)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交通事故现场图;(6)交通事故照片;(7)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8)传唤证;(9)当事人身份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其他材料;(10)视听材料目录;(11)询问笔录;(12)谈话笔录;(13)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14)人体损害程度鉴定书;(15)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书;(16)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鉴定书;(17)求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18)死亡证明;(19)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鉴定书;(20)其他检验、评估报告、鉴定书;(21)交通事故认定书;(22)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3)听证文书;(2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撤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25)行政复议文书;(26)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回执);(27)委托书;(28)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交通事故调解记录;(29)尸体处理通知书;(30)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31)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包括不立案、不受理、不调解等);(32)送达回执;(33)其他行政法律文书。
副卷内容:(1)审批表;(2)报告书;(3)呈请(回避、拘留、提请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侦察终结、起诉、撤消案件)报告书;(4)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记录;(5)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协查通报、公告或撤销通知;(6)与损害赔偿调解有关的材料(如被抚养关系证明,户口证明等);(7)交通事故遗留物品清单;(8)司法机关调卷公函;(9)消除安全隐患通知书;(10)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11)认尸启事;(12)其他与交通事故处理有关的文书材料;(13)交通事故案卷材料粘贴纸。
2、侦查卷处理触犯刑律(涉嫌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时形成的材料,应建立侦查卷。
正卷内存放:(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回执);(2)传唤通知书(副本);(3)拘传证;(4)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取保候审保证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回执)、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副本)、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副本)、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副本、回执)、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5)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6)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副本)、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副本);(7)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副本);(8)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副本);(9)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副本)、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副本)、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10)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副本);(11)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12)讯问笔录;(13)其他刑事法律文书;(14)案件需要的其他文书同交通事故案卷内容。
副卷内容:同交通事故卷3、行政处罚卷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中,适用一般程序对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形成的材料,应建立行政处罚案卷(交通事故卷中的行政处罚材料不单独立卷)。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时形成的材料按资料保存。
行政处罚卷卷内存放:(1)受案登记表;(2)交通管理行政案件审批表;(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审批表;(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5)听证申请书;(6)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7)举行听证通知书;(8)听证报告书;(9)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10)行政强制措施凭证;(11)公安交通管理撤销通知书;(12)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13)拘留证、拘留通知书;(14)收缴物品清单;(15)罚款没收专用现金进账单;(16)罚没现金专用收据;(17)责令限期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通知书(责令排除障碍通知书);(18)送达回执;(19)传唤证;(20)询问笔录或自述材料;(21)证人证言;(22)物证(照片及说明);(23)检查笔录;(24)扣留物品发还凭证;(25)检测结论;(26)被处罚驾驶人员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27)其他证据材料;4、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卷在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建立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卷。
该卷由车管部门管理。
卷内存放:(略)5、备查卷对工作中取得的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材料、以及其他卷无法包括的材料,应建立备查卷。
卷内存放:(1)各种犯罪嫌疑线索、报案未破材料;(2)各类调查材料;(3)其他有一定参考价值的材料。
(二)会计档案1、会计凭证(县市区政府成立结算中心后由结算中心保管),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帐簿,包括日记账、总账、明细分类、分户或登记薄、现金出纳账、银行存款账。
3、会计报表,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决算、单位预算会计月、季度报表。
4、其他公安交警会计档案。
(三)科技档案1、基本建设档案2、设备仪器档案3、科研技术档案4、鉴定检验档案(四)文书档案本大队在工作中形成的正式文件材料以及上级公安机关、交警、有关部门下发的,对本大队工作有约束力或指导等作用的文件材料,应该建立文书档案。
主要有两类:1、公安交警大队在工作中形成的本所文书材料。
如计划、总结、年报、月报、会议记录、简报、专题报告和各种登记薄册、统计报表等;2、上级和有关部门的文件及贯彻情况。
如本大队收到的上级和有关部门的指示、规定、办法、条例、细则、重要通知、通报等文件材料,应与本大队贯彻执行中形成的相应材料一并立卷归档。
(五)视听档案在工作中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磁盘、光盘等媒体材料应建立视听档案。
在工作中形成的电子文书在输出纸质文件保存的同时,应定期刻录光盘或拷贝磁盘,形成电子档案;驾驶员、车辆管理信息定期刻录光盘或拷贝磁盘,建立电子档案。
视听档案分为四类:1、照片档案主要存放:(1)建队以来的队容队貌;(2)历任队领导、民警相片;(3)上级领导来队视察等相片;(4)各种荣誉相片;(5)每年本大队重要工作、重大活动情况现场相片;(6)其他有保存价值的相片。
2、录音带主要存放:工作中有保存价值的录音带。
3、录像带主要存放:工作中有保存价值的录像带。
4、其他类主要存放:(1)年度驾驶员管理信息备份光盘(磁盘);(2)每年车辆管理信息拷贝光盘(磁盘);(3)工作中形成的文书电子档案光盘(4)其他有保存价值的信息及载体。
二、档案分类及档号和保管期限公安交警大队档案分为专业档案、会计档案、文书档案、科技档案、视听档案五大门类,各门类又分为若干种类。
各类档案由若干卷案卷组成,各案卷的档号由全宗号(暂空)、类别号、目录号、案卷号组成,具体档号和保管期限划分如下:(一)专业档案(JZ)1、事故卷类别号:JZ1,目录号:按保管期限划分,1-永久 2-长期 3-短期,案卷号:从1编起,将满1000号(不跨年度)转下一轮目录后再从1编起。
保管期限:2004年5月1日以前为:永久-特大事故,长期-重大事故,短期-一般事故;之后为:永久-对交通肇事逃逸人员吊销驾驶证处罚的,使(领)馆官员、使(领)馆车辆发生死亡1人以上及其他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长期-致人伤残、死亡1至2人和涉外交通事故(其他有永久保管规定的除外);短期-其他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2、侦查卷类别号:JZ2,目录号:1,案卷号同上。
保管期限:永久3、行政处罚卷类别号:JZ3,目录号:按保管期限划分,1-长期 2-短期,案卷号同上。
保管期限:长期-有限制人身自由处罚,短期-无限制人身自由处罚。
4、机动车管理、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卷类别号:JZ4,目录号、案卷号同上。
保管期限:注销后短期。
5、备查卷类别号:JZ5,目录号、案卷号同上。
保管期限:长期。
(二)会计档案(JJ)1、会计凭证类别号:JJ1,目录号:1,案卷号同专业档案。
保管期限:长期。
2、会计帐簿类别号:JJ2,目录号、案卷号同上。
保管期限:长期。
3、会计报表类别号:JJ3,目录号、案卷号同上。
保管期限:长期。
4、其他公安交警会计档案类别号:JJ4,目录号、案卷号同上。
保管期限:长期。
(三)科技档案(JK)1、基本建设档案类别号:JK1,目录号:1,案卷号同专业档案。
保管期限:长期。
2、设备仪器档案类别号:JK2,目录号、案卷号同上。
保管期限:长期。
3、科研技术档案类别号:JK3,目录号、案卷号同上。
保管期限:长期。
4、鉴定检验档案类别号:JK4,目录号、案卷号同上。
保管期限:长期。
(四)文书档案(JW)按年度、保存期限分类组卷。
1、50年案卷类别号:JW1,目录号:1-永久 2-长期 3-短期案卷号:从1开始,按保管期限编大流水号,将满1000号(不跨年度)转下一轮目录后再从1编起。
2、51年案卷类别号:JW2,目录号、案卷号同上。
3、类推至2003年案卷类别号:JW54,目录号、案卷号同上。
4、2004年起类别号:JW,目录号:2004,案卷号:每年从1开始,按永久、长期、短期的顺序编小流水号。
5、保管期限分类:(1)计划、总结、年报永久(2)专题报告、会议记录长期(3)各种登记簿册长期(4)月、季度报表短期(无年报者为永久)(5)上级来文卷长期(五)视听档案(JS)1、照片类类别号:JS1,目录号:1(数量多也可分目录),案卷号:从1编起,将满1000号(不跨年度)转下一轮目录后再从1编起。
2、录音带类别号:JS2,目录号、案卷号同上。
3、录像带类别号:JS3,目录号、案卷号同上。
4、其它类(磁盘、光盘等)类别号:JS4,目录号、案卷号同上。
视听档案的保管期限参照同类内容的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酌情确定。
三、档案组卷方法和要求组卷,就是将办理完毕的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按照它们的形成过程中的联系和规律组成案卷,是文件材料转化为档案的过程。
各承办人完成组卷后向档案室移交归档集中保管,文件材料转化为档案。
公安交警大队文件材料组卷的原则是:必须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完整;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文件材料的不同价值,尽可能使一卷中的文件材料保管期限一致;组成的案卷要便于保管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