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工业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校科〔2003〕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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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科研项目(课题,下同)管理,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上级有关科研计划安排,结合我校学科专业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组织申报、推荐各类科研项目,分配和管理科研经费,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办理项目验收、结题等事宜。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要坚持研究、应用、开发有机结合,细化过程管理,加强目标考核,推动成果转化,提高科研效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科研处负责全校各类科研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负责发布项目信息,组织各类项目申报、评审与推荐工作,指导签订科研项目合同,管理和分配项目资助经费,负责年度进展检查与项目验收等。

第五条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各类科研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单位科研项目申报、学术评议、督促管理等工作,配合学校组织项目负责人签订科研项目合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与保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必须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负责科研项目选题论证与提报申请书,签订科研项目合同,对项目经费使用、学术与技术水平、计划执行与完成等情况全面负责。

第三章立项管理第七条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下达后,依据项目下达部门有关规定,分别立档,专项管理。

第八条科研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方式,一般在科研项目下达一个月内,由项目下达单位、学校、项目负责人等共同签订。

第九条凡以学校名义承担的横向委托科研项目,均须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审核。

与委托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并报科研处备案后,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统一管理。

未经学校同意或未与学校签订项目合同的,学校不予承认,一切责任由个人承担。

第十条科研项目合同签订后,由科研处为项目负责人出具《科研项目经费收支本》,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XXXX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实施与检查第十一条科研项目立项后须及时开题,并按要求提交开题报告,或按有关部门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促进自主创新,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审批的基础科研、技术基础、民用航天、核能开发、军用技术推广、基础产品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军品配套与民口整机等科研计划中所安排项目的统称。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实施顺畅、监督有力、考核严密的原则。

第四条科研项目分为基础研究类、技术研究与开发类和工程研制类三类。

基础研究类项目是指探索新原理、新概念、新方法、并进行原理性验证的研究项目;支撑行业发展的技术基础项目。

技术研究与开发类项目是指运用基础研究和其他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开展单项或若干项新技术研究开发或验证,从而形成实用新技术或基础性产品的研究项目。

工程研制类项目是指集成相关技术研究成果,研制开发可直接交付使用或直接推向市场的新型号、新产品或新系统的项目。

第五条科研项目管理按阶段划分为:规划与指南、论证与审批、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验收与后评价五个阶段。

第六条国防科工局是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编制、科研项目审批、年度计划下达、监督组织实施、组织验收与后评价等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直属企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本部门(单位)的科研项目管理职责,负责科研项目的论证和申报、组织实施过程管理,提出年度计划建议、协助国防科工局开展五年规划编制、组织实施情况检查和报告、验收与后评价准备等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属的承担研究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研单位)是科研项目的责任主体,按要求负责开展具体科研工作。

最新西北工业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2018)资料

最新西北工业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2018)资料

西北工业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师生和团队,调动师生员工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激励高素质拔尖创新人才,提升学校科技引领能力,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奖励范围主要包括科技获奖、学术论文与专著、知识产权、重大项目和科研平台等。

第三条学校科技奖励采用现金奖励,由科学技术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科技获奖奖励第四条学校为第一获奖单位获得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及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按表1标准给予奖励。

第五条与外单位合作获得的国家科学技术奖,按奖励金额的1/N给予奖励,其中“N”为学校在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排序中的序号,或者署名单位为学校的完成人员在自然科学奖或技术发明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排序中的序号。

(注:国家级创新团队奖按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给予奖励;省部级创新团队奖按照国防一等奖给予奖励。

)第六条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教育部人文社科类奖励,按获奖奖励金额给予每项1:3配套;获得陕西省人文社科类奖励,按获奖奖励金额给予每项1:1.5配套。

第三章学术论文与专著奖励第七条学校署名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的自然科学类论文,按表2标准给予奖励。

表2 自然科学类论文奖励标准为第一权利人的国内授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项自筹奖励0.1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学校为第一专利权人的国外(指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德国、法国、英国和俄罗斯)授权发明专利,每项奖励3万元。

第十二条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正式发布的国际标准,每项奖励10万元;国家标准(GB),每项奖励5万元。

第五章重大项目奖励第十三条学校为第一责任单位主持的国家重大项目,按表4标准给予奖励。

表4 重大项目奖励标准第十七条在奖励材料初审公示期间,对申报奖励的材料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或科学技术管理部反映;所在学院或科学技术管理部在接到反映后,应及时核实,并在公示期结束前给予相应的回应;如果有较大争议的内容,由科学技术管理部提交校科学委员会最终审定。

西北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南京理工大学财务处

西北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南京理工大学财务处

南理工〔2004〕122号二ΟΟ四年十月二十五日南京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南京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科研财务会计制度,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到款立项程序㈠科研经费到校财务后,科技处根据到款通知单通知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由院(系)科研管理人员到科技处办理科研经费到款立项手续,科技处按纵向、横向课题,按进款类别不同编号登记,并根据相应经费分配方案开出拨款通知单。

㈡校财务部门根据拨款单按项立户,并核发科研经费卡本。

卡本由课题组掌握使用,课题负责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

㈢财务处依据科研项目拨款通知单及发票进行科研收入的帐务处理。

第三条科研支出是指为完成学校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支出。

科研支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任务书(合同、协议)的要求,严格控制支出范围,本着全额成本核算的原则,在提供符合规定的报销票据、并至少有包括项目负责人在内的两名成员签字的基础上据实列支。

科研项目成本基本开支范围包括以下内容:㈠业务费用,是指项目研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设计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加工费、会议费、评审费、版面费、印刷费、文献信息及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㈡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项目研制中课题组成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费用等。

㈢协作研究费,是指由外单位承担部分协作及加工等费用。

㈣设备费,是指项目研制过程中确需的设备(仪器)、样机(品)的购置、试制、运输、安装等费用。

㈤修缮费,是指为完成研制任务而对科研项目使用的实验室进行改造及零星土建工程和对实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及维修等的费用。

㈥差旅费,是指项目研制过程中发生的研制人员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及出差期间的杂费等。

㈦人工费,是指项目研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的各类补助性支出。

㈧管理费,是指研制项目应分摊的管理费用,包括学校和院(系)为管理科研项目发生的办公、差旅、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年终考核奖等。

㈨其他费用,是指项目研制过程中发生的通讯费、实验费、论文及其他奖励费、业务招待费、印花税、其他流转税、合同认定费等。

西北工业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西北工业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师生和团队,调动师生员工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激励高素质拔尖创新人才,提升学校科技引领能力,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奖励范围主要包括科技获奖、学术论文与专著、知识产权、重大项目和科研平台等。

第三条学校科技奖励采用现金奖励,由科学技术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科技获奖奖励第四条学校为第一获奖单位获得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及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按表1标准给予奖励。

第五条与外单位合作获得的国家科学技术奖,按奖励金额的1/N给予奖励,其中“N”为学校在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排序中的序号,或者署名单位为学校的完成人员在自然科学奖或技术发明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排序中的序号。

表1 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标准(注:国家级创新团队奖按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给予奖励;省部级创新团队奖按照国防一等奖给予奖励。

)第六条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教育部人文社科类奖励,按获奖奖励金额给予每项1:3配套;获得陕西省人文社科类奖励,按获奖奖励金额给予每项1:配套。

第三章学术论文与专著奖励第七条学校署名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的自然科学类论文,按表2标准给予奖励。

表2 自然科学类论文奖励标准说明:1.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相关学科领域的顶级期刊或顶级会议论文,辟如PNAS:《美国科学院院报》、JACS:《美国化学会志》等,按照5万元/篇进行奖励;分区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当年的分区表为依据;3.表2中论文奖励不重复计算,以最高一档奖励计;4.同一篇论文如果从“高被引论文”变成“热门论文”,则按照“热门论文”奖励,在“高被引论文”奖励基础上补齐相关奖励差额,不重复计算奖励。

第八条学校署名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的人文社会科学类论文,按表3标准给予奖励。

表3 人文社会科学类论文奖励标准第九条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学术专著,获得中国出版政府图书奖,每部奖励5万元;获得中共中央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或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华优秀出版物奖,每部奖励3万元;入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出版工程,每部奖励1万元。

西北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西北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西北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学校科研工作的组织实施,充分调动院所(包含学院、所及其他各类校设独立科研机构)和师生员工的科研积极性,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升科研管理服务水平,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以西北工业大学名义取得的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学校科研经费分为两大类: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一)本办法所指“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独立或联合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经费,按照“纵向科研经费Ⅰ类”和“纵向科研经费Ⅱ类”进行分类管理。

“纵向科研经费Ⅰ类”是指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纵向科研经费(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目前其主要来源于国家“五大类”科技计划(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国家社科基金以及其他省市专项基金等相关科研计划渠道。

“纵向科研经费Ⅱ类”是指除“纵向科研经费Ⅰ类”之外的其他纵向科研经费,在项目成本中计提“管理费”(管理费是指学校为组织支撑项目研究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目前其主要来源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归口管理并与军工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类军工科研计划;军委科技委、装备发展部及各军兵种归口管理的国防科研试制项目(包括型号研制项目、预先研究项目等)和国家科技(国防领域)重大专项;教育部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归口管理的相关科研计划渠道。

西北工业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本科生广泛参与各类科研训练活动,培养本科生的创新精神与科学素养,全面推进探究式、研究型理论教学和创新性实践教学相结合,按照“创新驱动、重在实践、提升能力”的原则,学校设立科研训练学分。

为规范科研训练学分的认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科生获得科研训练学分,是以参与科研训练全过程为前提。

科研训练旨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团队协作能力、表达能力、创新能力等多种能力,帮助其形成严谨、系统的科研思维和创新意识。

第三条本科生在校期间必须获得培养方案中要求的2个科研训练学分方可申请毕业。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西北工业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统招本科生。

第二章认定类型与范围第五条科研训练学分须经过学校和学院认定。

第六条学校认定的科研训练类型包括创新创业项目、创新性实验项目、学科竞赛、高峰体验计划、科研实践类活动等。

第七条鼓励学生利用科研训练成果,在国内外正式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申请并取得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创新成果。

第八条学院应在学校认定的各类科研训练基础上制定相应的认定细则,并报学校审核备案。

第三章成绩认定第九条科研训练成绩分成“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学生可获得2个科研训练学分,等级为“不合格”的学生不能获得科研训练学分。

第十条科研训练成绩等级通过科研训练积分来评定。

科研训练积分认定标准见表1,成绩等级评定规则见表2。

表1 科研训练积分认定标准项目类别考核内容认定标准认定分值学科竞赛竞赛获奖国际级特等奖 4一等奖 3.5二等奖 3三等奖 2.5 国家级特等奖 4一等奖 3.5二等奖 3三等奖 2.5 省部级特等奖 3一等奖 3二等奖 2.5三等奖 2 校级特等奖 2.5一等奖 2二等奖 1.5 其他非学术组特等奖 2织、行业协会举办的行业类学科竞赛(经学校认可为准)一等奖 2 二等奖 1.5创新创业项目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国家级、省级优秀 3.5良好 3合格 2创新性实验项目、高峰体验计划教师评价优秀 3.5良好 2.5合格 2科研实践类活动社会调查社会实践参与社会调查或社会实践,并提出具有一定创新性和经济价值的研究报告,经一位副高职称(或以上)教师评阅后,再由学院予以认定。

西北工业大学专职科研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西北工业大学专职科研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已于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西北工业大学专职科研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建设国际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需要,为提高学校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和争创高水平科研成果的能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职科研人员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职科研岗位是学校依据国家和地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的需要而设置的岗位。

岗位设置数量由学校机构编制委员会根据学校事业编制及各学院承担的科学研究任务情况确定。

上岗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科学研究系列评聘。

第三条专职科研岗位设置应具备的条件:承接国家重大项目包括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项目;工信部、总装备部下达的军工科研项目和国家各部委重点建设委托项目,项目总经费及年度到校经费充足。

第二章招聘第四条专职科研人员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依法聘用、规范管理”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每年9月底前各学院提出专职科研岗位需求计划,人事处对各学院岗位需求计划进行审核,提出学校次年度招聘计划,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应聘专职科研岗位须具有国(境)外知名大学或国内“985工程”高校博士学位,第一学历一般应是“211”或“985工程”高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年龄在30岁以下(博士后出站人员不超过33岁),其中从国(境)外知名高校和国内其它“985工程”高校毕业的博士原则上不应低于招聘岗位的50%。

第六条专职科研岗位的人员招聘按照《西北工业大学公开招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待遇第七条专职科研人员是我校教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聘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子女入托入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相关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

第八条专职科研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业绩津贴、职务津贴、生活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工资标准与其学院同级事业编制人员相同,从其本人或所在团队的科研项目人员经费列支。

分析测试中心测试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分析测试中心测试项目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分析测试项目管理,确保分析测试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实现中心业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推动中心分析测试工作全面发展,依据《西北工业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西北工业大学校科字〔2016〕507 号)文件要求,结合分析测试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是以西北工业大学分析测试中心名义承担和对外协作的各类分析测试项目,纳入中心统一管理。

第三条分析测试中心所有服务项目,均采取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分析测试中心测试项目对外服务的范围:1.中心开放的各项分析测试技术服务;2.利用中心资源开设实验教学、培训课程;3.进行实验技术咨询;4.其它技术服务。

第五条分析测试中心业务室负责对内对外的测试合作洽谈,测试合作管理流程见附件1。

管理流程中关键的步骤及职责分配如下所列:1. 业务室根据客户申请测试的内容组织项目组,根据用户测试项目的关键技术内容确定项目联系人。

2. 业务室依据项目组的技术方案评审,与服务客户协商合作合同的内容。

进行附件2《分析测试中心项目合同审核表》的管理评审。

测试项目严格按中心管理制度进行了相关的确认审批工作后方可进行,任何人不能私自利用实验室和动用实验仪器设备进行有偿服务或创收。

3. 项目联系人按照中心测试合作管理流程,推进项目的开展。

编写分析测试大纲并评审。

4. 技术测试组完成相应的实验内容。

5. 项目负责人组织撰写、完成分析测试报告。

6. 业务室向客户签发最终报告,完成服务。

第六条中心分析测试收费标准按照下面所列内容办法处理,其他发生的不可预见费用,与客户友好协商解决。

1. 单项测试任务按照中心预约系统的计时管理办法收费。

2. 项目合同费用依据技术室的成本核算、测试方案等信息,业务室与服务客户协商,中心统一管理。

第七条分析测试中心所提供的场地、仪器设备等,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损坏,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支付维修费,若不能修复或丢失的,根据实际情况按《西北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校国资字〔2016〕395号规定进行赔偿。

项目号年号

项目号:年号
西北工业大学新进教师科研启动费
项目申请书
项目名称:
申请人:
单位名称:
申请日期:
联系方式:手机/电子邮件
填表说明
一、此表系新进教师申请科研启动费时填写,需确保所填内容属实。

此表用五号宋体字填写,并尽量保持其工整、美观;此表用A4纸双面打印。

二、资助对象:应聘到助理教授、准聘副教授和准聘教授岗位的新进教师。

三、资助标准:参照西北工业大学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四、申请程序:新进教师办理完报到手续后,填写《西北工业大学新进教师科研启动费项目申请书》,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项目立项后,另需填写《西北工业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任务书》(项目立项后,将以邮件形式发送),完成后自己留存。

五、科研启动费实行项目管理,分两个阶段进行资助、考核。

根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规定,当年拨付批次的业务费需在当年的12月中旬之前执行完毕,逾期将会收归。

六、校内各单位不得从科研启动费中提取管理费。

七、受资助人员服务期未满要求调离学校的,经学校批准后,需按比例退还学校所提供的科研启动费。

八、科研启动经费的使用需严格按学校财务相关制度与规定执行。

1.个人基本情况
2.项目基本信息
3.项目方案正文(不超过9000字)
4.经费预算
5.申请人承诺
6.学院审查意见
7.人事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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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科〔2003〕108号
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
行政各处级单位:
为了加强对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科研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推动我校科研工作的全面发展,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现将《西北工业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西北工业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西北工业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科研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推动我校科研工作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

科研项目实行校、院(系)、项目组三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申请、合同签订、结题验收、成果鉴定、报奖等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并督促检查院(系)、项目组的项目管理工作;协助院(系)、项目组解决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院(系)负责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和中期检查工作;负责院(系)年度科研计划的编制;配合科技处进行项目立项、合同签订、结题验收、成果鉴定、报奖等管理工作;协调项目组按计划实施研究工作。

项目组负责科研项目研究计划的实施,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成;配合学校、院(系)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科研项目分为以下几类:
(一)纵向科研项目:指由国防科工委、总装备部、各军兵种、教育部、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各大军工集团等国家部门、单位—2 —
和省、市等直接下达的各级各类计划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指各类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
(三)校设科研项目:指由学校出资设立的各类科研基金等项目;
(四)国际及境外科技合作项目:是指学校与国外政府、高校、研究机构、基金组织、企业等的科技合作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教职工和返聘人员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五条我校承担的科研项目,由科技处实行统一的计划管理。

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的科研项目,方可作为科研业绩考核的依据。

未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不进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的项目、科研成果不署名西北工业大学的项目,学校在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职务)晋升、评优等工作中不予承认。

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西北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的申报及立项
第七条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
(一)项目申报者应根据国家、行业、地方的科技发展计划和项目指南以及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结合学校自身科研的基础、特点和优势,提出项目建议或申请。

—3 —
(二)项目申报者应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写项目申请书、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论证报告及有关申请材料。

在报院(系)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科技处审查、盖章,按上级部门要求统一上报。

第八条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的订立
技术合同的订立按照《西北工业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校设科研项目的申报及立项
校设科研项目的申请、评审、立项按照校设科研项目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国际及境外科技合作项目的申报及合同订立
(一)对国际及境外委托的合作项目,项目申报者应按要求编写项目申请书等有关申请材料,在报院(系)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国际合作处审核,最后由科技处审查盖章后报出。

(二)对国际及境外技术合同的订立,按照《西北工业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凡限项进行申请的项目及重大、重点项目的申请书、建议书由院、系组织专家初审,在此基础上科技处组织专家评审、筛选,申报者按评审意见修改后方可上报。

第十二条对跨院、系申请的重大、重点项目,由科技处统筹协调,并组织专家评审,申请者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后方可上报。

—4 —
第十三条校内多位申请者申报同一项目,先由申请者所在院系协调或科技处组织协调,若协调未果,由科技处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

第十四条与外单位联合申请的项目要提前考虑知识产权方面的事项,事先达成责、权、利方面的书面协议。

我校为主持单位时,应有合作单位的合作意见和签章,我校为参加单位时,申请书要交科技处备案。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各院(系)单独承担的项目,由该院(系)负责组织计划落实,跨院(系)共同承担的项目,由牵头单位组织计划落实,明确分工及要求,并以合同形式明确各承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合同范围内享有自主权,对项目的执行及完成负全部责任。

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担任项目负责人。

第十七条凡重大科研项目,必须成立由学校、院(系)和项目组组成的行政领导小组,对项目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项目组必须按照项目合同书、计划任务书中的有关要求开展研究工作;院(系)要依据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要求按时上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中止项目或更改项目合同书、计划任务书中的各项技术指标、研究工作的总体安排和进度等有关内容。

如需中止项目或变更有关内容,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详
—5 —
细说明情况,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经院(系)审核,报科技处同意,并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书面同意后方可生效。

项目负责人将相关资料报科技处备案。

第二十条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

如确因工作需要、工作调动、出国、进修或退休等原因无法继续从事研究工作,需要更换时,应提前一个月提出报告,并做好研究工作总结、档案资料、研究工作的移交,经院(系)及科技处同意,并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书面批准后,方可更换项目负责人和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第二十一条项目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项目出现以下情况要及时向院(系)、学校报告。

(一)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了重大成果(技术水平高、国内外首创、填补空白等),或形成了较大市场的技术产品;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了重大事故。

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在执行中取得阶段性成果时,要及时进行总结,写出技术总结报告及准备有关资料,并按有关程序申请组织技术鉴定、申请专利或报奖。

第二十三条项目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及时跟踪国内外研究发展动态,不断调整研究策略,对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项目参与者和其他接触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均应签订—6 —
技术秘密保密协议,并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五条科技处依据年度科研计划对院(系)科研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项目验收与结题
第二十六条科研项目完成后,由项目组向院(系)提出申请,经科技处审批后,按照任务书及合同要求进行验收。

验收后项目组向科技处登记备案。

第二十七条科研项目已超过合同或任务书规定期限未办理验收手续的,其项目负责人要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八条通过验收的项目,必须在三个月内办理结题、结算手续。

第二十九条项目结束后项目组必须及时向学校档案馆提交完整、规范的技术档案资料。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学校将停拨、缓拨其项目经费,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如在限期内仍不改正,学校将与项目的上级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单位协调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撤销、中止该项目,同时取消其两年内承接新项目的资格,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一)未按项目要求开展研究工作;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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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按时、按要求报送项目规定的报表;
(四)私自更换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学校将停拨其项目经费,取消其三年内承接新项目的资格,在两年内低聘一级或不聘岗位,要求其必须返还全部项目经费,并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一)无故中止项目、因责任事故或因主观原因未按期完成项目;
(二)侵犯学校经济、技术利益,造成学校经济和声誉损失;
(三)在研究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
(四)其它严重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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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党委各委,部,办,党总支(直属支部),工会。

西北工业大学党政办公室2003年3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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