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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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郭某、陈某、吴某分别于1995年12月1日、1997年11月25日、1998年11月25日从部队相继退伍。1996年8月31日、1998年3月27日、1999年8月27日,怀远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介绍信至怀远县广播电视局(事业单位),将三原告安置到被告怀远县广播电视局工作。被告怀远县广播电视局接收介绍信及三原告档案后,至今未给三原告安排工作岗位,也未发放生活费用。2008年3月12日,三原告向怀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怀远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劳动争议已超过申诉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三原告遂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1日受理了三原告的起诉。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予安排工作、支付1996年至2008年的生活费272426元。

[分歧]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该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产生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退伍军人安置不是劳动法规调整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理由:一、退伍士兵安置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属于国家政策调整范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缔结劳动合同争议。二、本案中,三原告的起诉是基于怀远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介绍信至怀远县广播电视局,将三原告安置到被告处,要求工作。双方之间既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更不是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三、退伍军人安置涉及人多、面宽,是一个社会问题,人民法院介入这类纠纷的处理,结果可能是出力不讨好。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怀远县广播电视局既然已经接收了怀远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为三原告开具的介绍信和三原告档案,应视为被告怀远县广播电视局接收三原告的安置,自接收了介绍信和三原告档案之日起,原被告之间即已建立了劳动关系,被告未给三原告安排工作岗位,也未发放工资的行为,侵犯了三原告的合法权益,三原告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评析]

拒绝接收安置复退军人的情况大体上分为两大类:一类正如本案所述接收了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为退伍军人开具的介绍信和退伍军人档案,既不予安排工作岗位,也未发放工资;另一类拒绝接收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为退伍军人开具的介绍信和退伍军人档案。针对这两种情形,应区别处理。

对于拒绝接收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为退伍军人开具的介绍信和退伍军人档案情形,《兵役法》第56条“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和第63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国务院《退伍军人安置条例》第九条规定:“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安排工作,实现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要求“所有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要督促有关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认真落实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伍士兵的工作岗位;未落实工作岗位的接收单位于2005年10月底前予以落实”。根据这些规定可以看出,退伍士兵安置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属于国家政策调整范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缔结劳动合同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相关规定,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是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根据《兵役法》第63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应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对于拒绝接收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为退伍军人开具的介绍信和退伍军人档案的情形,县级人民政府未能履行法定职责的,作为退伍军人可依法对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

对于接收了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为退伍军人开具的介绍信和退伍军人档案,应视为有关单位接收了退伍军人的安置,自接收介绍信和退伍军人档案之日起,退伍军人与有关单位之间即已建立了劳动关系,有关单位对退伍军人既不予安排工作岗位,也未发放工资行为,侵犯了退伍军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是指:(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作为退伍军人可以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案中,被告怀远县广播电视局既然已经接收了怀远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为三原告开具的介绍信和三原告档案,应视为被告怀远县广播电视局接收三原告的安置,自接收了介绍信和三原告档案之日起,原被告之间即已建立了劳动关系,被告未给三原告安排工作岗位,也未发放工资的行为,侵犯了三原告的合法权益,三原告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被告怀远县广播电视局未给三原告安排工作岗位,三原告未按时上班是被告造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劳动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怀远县广播电视局自接收了怀远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为三原告开具的介绍信和三原告档案之日起,按照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发放标准补发三原告的工资。三原告待安置期间(起算时间应为回原籍向政府安置机构报到的时间)的生活补助费依法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发放,对三原告要求被告补发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三原告可以另行起诉被告怀远县广播电视局,要求其补发近两年工资(两年前的工资可能超过诉讼时效)。

[相关法律链接]

《兵役法》第56条: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兵役法》第63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4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安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

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9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2011年度大学生入伍服兵役基本政策

国家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政策50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国防部征兵办公室 编者按 今年是我国大规模征集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的第3年。随着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对士兵的科学文化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越来越需要高素质适龄青年到军营建功立业。 5月9日,国家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在首都师范大学启动了“2011年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宣传动员暨政策咨询周”活动。为使大学生及家长对此项政策有更全面的了解,本报特刊登《国家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政策50问》,以飨读者。 1. 国家鼓励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这里的“高校毕业生”如何界定? 指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不包括往届毕业生及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类学生、各类非学历教育的学生。 征集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以男性为主,女性应届毕业生征集根据军队需要确定。 2. 公民应征入伍需要满足哪些政治条件? 征兵政治审查的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年龄、户籍、职业、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现实表现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等等。 3. 公民应征入伍要满足哪些基本身体条件? 应征入伍的公民要身心健康、体魄强健。其中,有几项基本条件: 身高:男性162cm以上,女性160cm以上 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10%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个别体格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男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视力:陆勤岗位视力标准,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入伍,右眼裸眼视力放宽至4.6,左眼裸眼视力放宽至4.5。 内科: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阴性,等等。 4.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年龄条件有何要求? 高职(专科)毕业生当年为18-23周岁,本科以上学历的可以放宽到当年24周岁。 5. 面向2011届高校毕业生的征兵预征工作何时开始?何时结束? 全国征兵工作在每年冬季进行,从2009年起,对普通高等学校应届高校毕业生实行预征制度。2011年4月12日至7月12日,高校所在地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入高校,开展预征工作,到毕业生离校为止。 6. 现在确定为预征对象后,什么时候正式入伍? 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离校前应在网上参加预征报名,并在就读学校完成兵役登记和预征对象确定工作,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在冬季征兵开始前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报名应征。年底批准入伍。 7. 什么是网上预征报名? 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工作过程管理,自2010年始,全面实施网上预征,所有参加预征的高校毕业生必须上网登记报名。兵役机关不再向高校发放统一印制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分别称《登记

解读兵役法

专家解读中国兵役法修改四大目的 拓渠道疏源头 ——让兵员征集更有质量 【修改要点】一是扩大兵员征集范围,删去了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的规定,增加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的规定。二是调整兵役登记时间,由每年的9月30日前提前到6月30日前。三是明确了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四是完善了大学生士兵的优待政策,服役期间保留入学或者复学资格,入伍后可以报考军校,退役后可以继续完成学业;大学毕业生、在校生入伍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学费等优惠;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背景观察】国无防不稳,民无军不安。“踊跃参军,报效祖国”“一人当兵,全家光荣”是我国征兵工作的优良传统。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变化,兵员征集出现一些新情况:少数公民的国防观念有所淡化,个别适龄青年当兵尽义务的意识不强,优先选择升学就业,特别是文化程度高的适龄青年参军人数比例较低,造成兵员文化素质在低层次上徘徊,影响和制约了军队现代化建设对高素质兵员的需求。这些情况,迫切需要修改完善兵员征集制度。 【专家解读】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一个重要考虑,就是要在保证征兵数量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征集兵员的质量,以满足军队现代化建设对高素质兵员日益增长的需求。为此,新修改的兵役法增加了一系列完善兵员征集制度的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措施就是取消在校大学生可以缓征的规定。同时,将兵员登记时间相应调整为与大学生毕业和大学招生同步,并放宽大学毕业生征集年龄。青年进入大学的年龄一般在18岁至22岁之间,毕业时的年龄大多在22岁至24岁,将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放宽至24周岁,扩大了高素质兵员的来源。 取消在校大学生缓征的规定,也体现了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普遍性和公平性。宪法规定,依法服兵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依照宪法这项规定,无论是大学生,还是其他青年,在依法履行兵役义务上,都应是同一标准、同一要求,不应有差别和例外。 当然,这样调整并不意味着每个大学生都能服兵役。我国每年征兵仅几十万人,而每年在校大学生(含应届毕业生)有上千万人,每年征集的大学生新兵占总人数的比例很小。每年高校学生的征集比例和人数,都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征兵命令进行调控,从而实现高素质兵员资源的合理利用。加强对大学生兵员征集的意义还在于,大学生应征入伍可以带动和影响更多高素质的青年加入到军人的行列,为军队现代化建设不断输送优质的人力资源。 筑暖巢引凤凰

2020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全文

2020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 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 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 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1-5-3-2010年国家鼓励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兵役政策50问

2010年国家鼓励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兵役政策50 问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国防部征兵办公室 1. 国家鼓励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这里的“高校毕业生”如何界定? 指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不包括往届毕业生及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类学生、各类非学历教育的学生。 征集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以男性为主,女性应届毕业生征集根据军队需要确定。 2. 公民应征入伍需要满足哪些政治条件? 征兵政治审查的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年龄、户籍、职业、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现实表现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

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等等。 3. 公民应征入伍要满足哪些基本身体条件? 应征入伍的公民要身心健康、体魄强健。其中,有几项基本条件: 身高:男性162cm以上,女性160cm以上 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10%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个别体格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男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视力:陆勤岗位视力标准,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入伍,右眼裸眼视力放宽至4.6,左眼裸眼视力放宽至4.5。 内科: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阴性,等等。 4.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年龄条件有何要求? 高职(专科)毕业生当年为18-23周岁,本科以上学历的可以放宽到当年24周岁。

士官制度改革方案(全文)

09新《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全文原文为确保深化士官制度改革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士官的编制与配备 (一)[士官编制依据]士官的编制与配备,必须严格按照改革后的《全军士官编制标准》和《士官编制表》执行。《士官编制表》由《方案》规定的单位拟制,于2010年6月底前完成颁发工作。此前,尚未颁发《士官编制表》的单位,其士官编制数量、等级,由各大单位依据改革后的士官编制标准核算确定,作为2009年冬季选取配备士官的依据。 (二)[按编制配备士官]士官配备使用遵循按编配备、梯次配置、专业对口、定岗定位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新增编士官用3年左右时间配齐。 改革后士官超编的单位,由上级单位统一调余补缺,逐步达到编配一致。同专业岗位高、中级士官缺编的,可配备使用本级以下各级士官。 师(旅)以上机关、航空兵场站、医院(含师医院)、疗养院、通信站(团)和大型舰艇的通信、气象、指挥自动化、卫生、文印、保密档案、文化影视、出纳等专业岗位编制士官的,可配备使用女士官,其最高服役年限按所从事专业岗位编制等级执行。 二、士官的选取和套改 (三)[选取、套改办法]士官选取、套改按照改革后士官分级服役规定,结合2009年冬季补兵退役工作进行,于2009年12月31日前结束。选取、套改士官的批准时间统一填写为2009年12月1日。 1、选取:截止2009年12月1日服现役满2年、8年、16年的士兵参加士官选取,被选取的分别进入初级、中级、高级士官第一年服役。未选取的一律安

新兵役法政策解读

新兵役法政策解读 张清查 教学目的: 1、认识到公民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的重要意义;通过学习让学 生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 2、学习《兵役法》等基本的国防法规,使学生了解公民应履行的国防义务; 3、了解新兵役法的修改之处 4、通过学习新兵役法使学生认识到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观 念,使学生能够积极主动地担负起服兵役,保卫祖国的责任义务。 教学重难点: 1、新修改的兵役法对兵役制度做了哪些调整? 2、调整修稿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导入新课: 在之前第一单元我们讲到公民拥有政治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政治义务,而政治义务中就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那么什么是兵役?怎样服兵役?这就涉及到我们今天所要学习的内容。 教学过程: 一、兵役法概述 1、兵役:是国家的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的形式。 2、兵役法,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军队和其他武装组织或在军队外接受军事训练的法律。 3、兵役义务,就是公民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军队中服役或在军队之外承担有关军事 方面的责任。 二、兵役法的形成与发展 1、第一部兵役法于1955年7月30日提交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颁 布,共9章58条。 2、第二部兵役法于1984年5月31日提交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颁 布,共12章68条。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对本法作了重要修改。 3、新兵役法: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三、兵役制度的特点 “两个结合”,是我国现行兵役制度最突出、最鲜明的特点。 (1)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 (2)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 四、兵役法对公民兵役义务的有关规定 1、我国宪法和兵役法关于公民兵役义务的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新士官管理规定全文

新士官管理规定全文 为加强军兵种和高技术部队专业技术骨干力量,适当增加士官编制员额,制定了新士兵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新士官管理规定全文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新士官管理规定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士官是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 士官是军事人才的组成部分,是部队作战训练、教育管理和武器装备操作使用、维护修理的重要骨干。 第三条士官按照工作性质和岗位职责分为指挥管理士官、专业技术士官、指挥技术士官和普通岗位士官。 担任副班长以上行政职务的,称为指挥管理士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称为专业技术士官;担任副班长以上行政职务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称为指挥技术士官;其余的称为普通岗位士官。 第四条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

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以战斗力为标准,以提高能力素质为核心,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技能精湛、作风顽强、纪律严明、骨干作用突出的士官队伍。 第五条总参谋部主管全军士官管理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士官管理工作。 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 (一)司令机关负责士官的编配、选拔、培训、调配、军衔授予与晋升、警告至撤职处分、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 (二)政治机关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优待以及劳动教养、开除军籍等工作。 (三)后勤机关负责士官的工资、津贴、补贴、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属医疗等工作。 (四)装备机关负责士官培训的武器装备保障工作。 (五)士官的专业技术训练、考核和等级评定,由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分别负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首长和机关对本规定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狠抓落实。

兵役法案例分析

案情] 原告郭某、陈某、吴某分别于1995年12月1日、1997年11月25日、1998年11月25日从部队相继退伍。1996年8月31日、1998年3月27日、1999年8月27日,怀远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介绍信至怀远县广播电视局(事业单位),将三原告安置到被告怀远县广播电视局工作。被告怀远县广播电视局接收介绍信及三原告档案后,至今未给三原告安排工作岗位,也未发放生活费用。2008年3月12日,三原告向怀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怀远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劳动争议已超过申诉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三原告遂向怀远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1日受理了三原告的起诉。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予安排工作、支付1996年至2008年的生活费272426元。 [分歧]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该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产生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退伍军人安置不是劳动法规调整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理由:一、退伍士兵安置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属于国家政策调整范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缔结劳动合同争议。二、本案中,三原告的起诉是基于怀远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介绍信至怀远县广播电视局,将三原告安置到被告处,要求工作。双方之间既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更不是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三、退伍军人安置涉及人多、面宽,是一个社会问题,人民法院介入这类纠纷的处理,结果可能是出力不讨好。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怀远县广播电视局既然已经接收了怀远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为三原告开具的介绍信和三原告档案,应视为被告怀远县广播电视局接收三原告的安置,自接收了介绍信和三原告档案之日起,原被告之间即已建立了劳动关系,被告未给三原告安排工作岗位,也未发放工资的行为,侵犯了三原告的合法权益,三原告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评析] 拒绝接收安置复退军人的情况大体上分为两大类:一类正如本案所述接收了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为退伍军人开具的介绍信和退伍军人档案,既不予安排工作岗位,也未发放工资;另一类拒绝接收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为退伍军人开具的介绍信和退伍军人档案。针对这两种情形,应区别处理。 对于拒绝接收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为退伍军人开具的介绍信和退伍军人档案情形,《兵役法》第56条“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和第63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依法服兵役宣传标语口号【3】

依法服兵役宣传标语口号【3】 1. 少小立志从军固国防,热血男儿精诚报国铸长城。 2. 热血男儿立志军营建功立业,有志青年应征入伍报效祖国。 3. 认真贯彻《兵役法》,圆满完成征兵任务。 4. 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协作,确保今冬征兵任务圆满完成。 5. 加强人民军队建设,是全党全民的共同责任。 6. 坚持科学发展观,确保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7. 坚持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国防教育方针。 8. 经济发展不忘国防建设,安居乐业不失国防观念。 9. 经济发展不忘国防建设,安居乐业不忘报效祖国。 10. 坚决完成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的冬季征兵任务。 11. 开展国防教育家家参与,关心国防建设人人有责。 12. 老前辈打江山功垂史册,当代人卫祖国继往开来。 13. 坚决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命令,圆满完成今冬征兵任务。 14.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 15. 国无防不立,民无兵不安 16. 祖国需要你们,参军无尚光荣 17.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建设强大的国防做贡献 18. 圆满完成今冬征兵任务 19. 搞好拥军优属,加强军民团结 20. 内乡青年志气高,投身军旅献青春 21. 今朝参军保祖国,明日返乡建海西 22. 投身军营尽义务,回乡建设大海西 23. 太平盛世确需居安思危,和平岁月更要警钟长鸣。 24. 老前辈打江山功垂史册,当代人卫祖国继往开来 25. 携笔从戎锤炼男儿本色,建功军营忠诚报效祖国 26. 军营里解读大千世界,军旗下炼就钢筋铁骨 27. 优秀青年立志从军,热血男儿精诚报国 28. 莘莘学子携笔从戎,参军报国建功立业 29. 军营里解读大千世界,军旗下炼就钢筋铁骨 30. 有为青年立志从军固国防,热血男儿精诚报国铸长城 31. 居安思危固国防,富国强兵奔小康 32. 常怀报国之志为民为中华,坚持依法征兵强军强国家 33. 国防关系千万家,安全责任重如山 34. 参军吧,真正的男子汉! 35. 有为青年立志从军固国防,热血男儿精诚报国铸长城 36. 内乡青年志气高,投身军旅献青春 37. 今朝参军保祖国,明日返乡建海西 38. 太平盛世确需居安思危,和平岁月更要警钟长鸣 39. 老前辈打江山功垂史册,当代人卫祖国继往开来 40. 携笔从戎锤炼男儿本色,建功军营忠诚报效祖国

新退伍军人安置条例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一条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

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七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置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2020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全文.docx

2020 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 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 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 一) 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 在地安置 ; ( 二) 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 2 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 ( 三) 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 ( 旅) 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 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 一) 因战致残的 ; ( 二)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 以上奖励的 ; ( 三) 是烈士子女的 ; ( 四) 父母双亡的。

权威解析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亮点

权威解析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亮点 张永强陈启健人民网记者孝金波 2011年10月29日的北京,秋高气爽,丽日风和。 上午 9时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庄严而热烈的气氛中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0号主席令公布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兵役法,完善了兵员征集、军人待遇和退役军人安置方面的政策规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胡主席对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官兵的深情厚爱,必将有力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学发展,必将激励广大官兵更好地履职尽责。 兵者,国之大事。这次兵役法修订,着眼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着力于新形势下我国兵役制度的创新发展,着重解决当前兵役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因而引起军内外的广泛关注。新修订的兵役法对兵役制度作了哪些调整修改,调整修改的背景是什么,如何认识调整修改的目的和意义?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走访了中央军委法制局等有关部门,请参与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专家作了介绍。 聚焦:扩渠道、疏源头——让兵员征集更有质量 【修改要点】:一是扩大征集范围,删去了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的规定,增加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的规定。二是调整兵

役登记时间,将兵役登记时间从每年的9月30日前提前到6月30日前。三是明确了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四是完善了大学生士兵的优待政策,服役期间保留入学或者复学资格,入伍后可以报考军校,退役后可以继续完善学业;大学毕业生、在校生入伍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学费等优惠;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背景观察】:国无防不稳,民无军不安。“踊跃参军、报效祖国”、“一人当兵,全家光荣”是我国征兵工作的优良传统。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变化,兵员征集出现一些新情况:部分公民的国防观念有所淡化,一些青年当兵尽义务的意识不强,一些地方“参军光荣”的氛围有所减弱,许多适龄青年优先选择升学就业,报名参军数量下降,特别是那些文化程度高的适龄青年参军人数比例较低,造成兵员文化素质持续在低层次上徘徊,影响和制约了军队现代化建设对高素质兵员的需求。这种情况,迫切需要修改完善兵员征集制度。 【专家解读】: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一个重要考虑,就是要在保证征兵数量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征集兵员的质量,以满足军队现代化建设对高素质兵员日益增长的需求。为此,新的兵役法增加了一系列完善兵员征集制度的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措施就是取消在校大学生可以缓征的政策,把大学生纳入征集对象。同时,将兵员登记时间相应调整到与大学生毕业和大学招生同步的时间,并放宽大学毕业生征集年龄。青年进入大学的年龄一般在18岁至22

解读新修订的《兵役法》

解读新修订的《兵役法》 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新修订的兵役法对兵役制度做了哪些调整修改,调整修改的背景是什么,如何认识调整修改的目的和意义?中央军委法制局等有关部门参与《兵役法》修订的专家进行了解答。 让兵员征集更有质量 「修改要点」一是扩大征集范围,删去了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的规定,增加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的规定。二是调整兵役登记时间,将兵役登记时间从每年的9月30日前提前到6月30日前。三是明确了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四是完善了大学生士兵的优待政策。 「专家解读」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一个重要考虑,就是要在保证征兵数量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征集兵员的质量,以满足军队现代化建设对高素质兵员日益增长的需求。为此,新的《兵役法》增加了一系列完善兵员征集制度的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措施就是把大学生纳入征集对象。同时,将兵员登记时间相应调整到与大学生毕业和大学招生同步

的时间,并放宽大学毕业生征集年龄。加强对大学生兵员征集的意义还在于,大学生应征入伍可以带动和影响更多高素质的青年加入到军人的行列,为军队现代化建设不断输送优质的人力资源。 让军队对人才更具吸引力 「修改要点」一是增加军人基本待遇的规定;二是拓宽现役军官的来源渠道,明确将接收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国防生和其他应届优秀毕业生作为军官的来源;三是完善了义务兵和士官的优待。 「专家解读」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主旨之一,就是要从整体上规范军人应享有的基本待遇,充分体现对军人权益的维护,增强军队对人才的吸引力、凝聚力。在强调军人义务的同时强化军人待遇的法律规定,不仅是要体现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法制原则,更重要的是激励更多有志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人才积极投身到军营中来,砥砺人生,施展才华。 新的《兵役法》在军官来源中增加接受国防生和服役优秀的大学生士兵的规定,可以充分调动大学生士兵的积极性,激励他们在军营不断进取、建功立业,并带动和帮助更多的官兵进步成长,使部队尊重人才、培养人才、爱护人才的氛围更加浓厚。 让军人退役之路更宽广 「修改要点」一是实行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安置政策。

关于大学生服兵役的情况调查与分析

“关于大学生服兵役的情况调查与分析”调查报告 一、选题意义 本次调查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并借助互联网搜集了一部分信息,主要针对当代大学生报考军校的目的、影响因素,大学生青年参军入伍的动机,以及大学生对服兵役的看法。 此篇调查报告以我校大学生为基点,采用调查问卷的研究方法,通过数据挖掘分析,基于对高校环境下大学生对参军入伍的现状调查分析以及对我国征兵政策的解读与剖析,了解不同年级不同专业的大学生对入伍的态度。 二、实践思路 在前段时间热播的我是《特种兵2》中龚箭说了这么一句话,“现在来当兵的一般都是没有选择的,那些优秀的,都跑到大学去了。”这句话深深吸引了我们的眼球,不是因为它多么的好,只是因为它和我们的生活产生了共鸣。优秀的士兵是保证我们国家、人民的首要条件。于是我们小组经过激烈的探讨之后把选题确定为“大学生服兵役”。 大学生入伍当兵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社会和家庭问题。作为新一代大学生的我们是怎样看待大学生入伍当兵以及会不会选择去入伍当兵,成为社会关心的一个话题,因为这不仅关系大学生的未来也关系着整个社会的稳定。如今国家出台一系列的优先待遇旨在吸引更多的高校优秀大学生参军入伍,让入伍成为高校毕业生继考研、就业后的又一选择。 选题确定后,我们小组经过一个星期的时间做好了调查问卷,于是我们小组开展了针对南农不同年级,不同专业的100名同学进行了初步的调查,希望可以借此了解一下大学生对服兵役的看法和展望。 11月17日,我们小组开始了对问卷的分发工作,为了增加问卷的真实性,我们小组主要将问卷分发在公选课、图书馆等地。 三、国家鼓励大学生服兵役的优惠政策 1、大学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两年,国家按每学年最高限6000元返还在大学期间的全部学费或者是助学贷款。 2、正在就读的高职、高专毕业班的学生,完成教学课程外仅仅差实习的,可以提前毕业入伍,在部队去完成实习。 3、入伍以后,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在技术岗位等等方面优先。 4、退役以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公检法系统定向岗位招生考试,优先录取。 5、高职高专毕业生可以免试入读成人本科,也可参加所在省专升本考试,入读普通高等教育本科。 6、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免试入读硕士研究生。 7、退役后由入伍地方政府接收安置。 8、退役以后,自主择业,凭用人单位就业协议,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证、迁移户口。 四、数据分析 1、基本情况 这次的调查主要针对了大二的同学展开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当前高校部分大学生存在国防意识淡薄、国防素质较差的现象。有相当一部分学生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参军动机不明确、献身国防的思想基础薄弱、贪图工作生活安逸等问题,有的

兵役法心得体会范文

兵役法心得体会范文 篇一:兵役登记工作总结 瓜腰政字(20XX)号 关于呈报《腰站子东乡族乡兵役登记工作总结》的 报告 县人武部: 我乡兵役登记工作已全面结束,现将工作总结予以呈 上,请予审阅! 主题词:上报兵役登记工作总结报告腰站子东乡族乡党政综合办公室20XX年6月22日印制 打印:重清校对:徐鸿共印3份 腰站子东乡族乡兵役登记工作总结 今年我乡兵役登记工作在乡政府的领导下,贯彻落实瓜征办〔20XX〕1号文件精神,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为依据,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严格规范兵役登记的工作程序、方案和内容,提高兵役登记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兵役登记工作扎实有效,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 乡上成立了以政府乡长为组长,武装部长为副组长,各村民兵 连长为成员的腰站子东乡族乡兵役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 乡兵役登记工作。并制定了《腰站子东乡族乡兵役登记工作实

施方案》和宣传教育计划。召开了全乡兵役登记工作会议,对 兵役登记工作进行了扎实安排。各村(场)也成立了兵役登记 领导小组,制定本级兵役登记具体实施计划,并以各村(场) 为单位召开会议,学习上级相关文件精神。 二、强化宣传教育,营造兵役登记的舆论氛围。在兵役登记过程中,我乡立足本乡实际,有针对性的抓好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召开会议、张贴标语和村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重点对国防教育等方面进行宣传讲解,为兵役登记工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登记期间共召开各种层 次的会议8场(次),在村务公开栏出板报5期,村组张贴 宣传标语40余条。 三、深入村组抓好兵役登记工作。 各村(场)积极配合乡人武部深入村组抓好农村适龄青年、高 中xx和大中专毕业生的兵役登记工作,提高登记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对今年高考落榜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做到一个不漏地进行兵役 登记,一个不漏地进行初检、初审,合格的一个不漏地确定为预征 对象,在登记方式上,把设站登记与上门登记、本人登记与亲属代 登记、集中登记与分散登记有机地结合起来,以保证兵役登记的数 虽和质虽。对已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学生,填写了〈〈xx预征对象登记表》。乡武装部共走访农户120余户,并对符合登记条件的9名 预征对象进行造册登记。 四、做好后期管理工作。 乡人武部于6月22日前将兵役登记表、预征对象花名册和《20XX

德意志帝国宪法)

德意志帝国宪法)

《德意志帝国宪法》是德国历史上一部非常重要的宪法,标志着德国走上资本主义发展道路。《德意志帝国宪法》颁布于1871年4月,到1918年德国十一月革命帝制被推翻时为止。《德意志帝国宪法》保存了很多封建残余,但是它的颁布是德国社会的一大进步,对德国及其它亚洲各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出台背景 1、普鲁士王国通过三次自上而下王朝战争,逐渐统一德意志。1871 年1月统一的德意志帝国宣告成立,为宪法的颁布提供了政权基础。 2、德国资本主义发展水平比较低,资产阶级力量比较弱小,而封建容克贵族和军阀势力强大。在统一战争中,资产阶级没有能充当领导地位,而充当领导地位的是容克贵族。 3、启蒙思想在德意志的广泛传播,为宪法的颁布提供了一定思想基础。内容 德意志国民团结其种族,一德一心共期改造邦家,永存于自由正义之境,维持国内国外之和平,促进社会之进化,爰制兹宪法。 第一编联邦之组织及其职责 第一章联邦及各邦 第一条德意志联邦为共和政体。 国权出自人民。 第二条联邦领土,由德意志各邦构成之。其他地方,如其人民照自决原则愿归属者,得依联邦法律接受,使归入于联邦版图。 第三条联邦旗色为黑红金三色,商旗为黑白红三色,其上内角镶国旗。 第四条已公认之国际法上各法规,得视为德意志联邦法律,有裁制力。 第五条国权之关于联邦事务者,由联邦之机关,依照联邦宪法行使之。 关于各邦事务者,由各邦机关,依照各邦宪法行使之。 第六条下列各立法权为联邦所专有: 1.外交。 2.殖民制度。 3.国籍,自由移住移民,引渡。 4.兵役法。 5.货币制度。 6.关税制度,关税及贸易区域之划一,以及货物流通之自由。 7.邮政、电报及电话制度。

最新_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条令、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1988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14号令发布根据1993年4月27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1999年6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10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2010年3月29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士兵服役制度,提高士兵队伍素质,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现役士兵是依照法律规定,经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并依照本条例规定被授予相应军衔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士兵必须牢固树立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刻苦钻研军事技术,熟练掌握武器装备,具备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过硬本领;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尊重领导,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随时准备打仗,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以下简称总参谋部)主管全军的兵员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兵员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军队做好兵员工作。 第二章士兵的服现役管理 第五条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履行兵役义务,必须经县级兵役机关批准。 士兵服现役的时间,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 第六条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 第七条士官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也可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直接招收。士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志愿献身国防事业; (二)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第八条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分级服现役年限为:初级士官最高6年,中级士官最高8年,高级士官可以服现役14年以上。初级士官、中级士官在本级最高服现役年限内,按照岗位编制规定确定服现役时间。 士官分级服现役的批准权限为:初级士官由团(旅)级单位批准;中级士官由师(旅)级单位批准;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批准,批准前应当逐级上报总参谋部兵员工作主管部门审核。 各单位应当将批准的士官逐级上报总参谋部兵员工作主管部门登记注册。 第九条士官担任除副班长、班长以外的分队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必须经军事院校培训。 士官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的,应当经相应专业技术培训,并达到规定的技能等级标准。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的士官,应当经入伍训练和任职培训。 第十条士兵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的,由营级单位的主官任免。 战斗中,因伤亡影响作战指挥时,连级单位的主官可以任命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的职务,但战斗间隙应当立即上报备案。 士官担任除副班长、班长以外的分队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由团(旅)级单位的主官任免。

2015年最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全文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律法网[https://www.360docs.net/doc/429077253.html,](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死亡抚恤 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第八条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六)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 第九条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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