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体系研究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共41页

1
0
、
倚
南
窗
以
寄
傲
,
审
容
膝
之
易
安
。
31、只有永远躺在泥坑里的人,才不会再掉进坑里。——黑格尔 32、希望的灯一旦熄灭,生活刹那间变成了一片黑暗。——普列姆昌德 33、希望是人生的乳母。——科策布 34、形成天才的决定因素应该是勤奋。——郭沫若 35、学到很多东西的诀窍,就是一下子不要学很多。——洛克
文 家 。汉 族 ,东 晋 浔阳 柴桑 人 (今 江西 九江 ) 。曾 做过 几 年小 官, 后辞 官 回家 ,从 此 隐居 ,田 园生 活 是陶 渊明 诗 的主 要题 材, 相 关作 品有 《饮 酒 》 、 《 归 园 田 居 》 、 《 桃花 源 记 》 、 《 五 柳先 生 传 》 、 《 归 去来 兮 辞 》 等 。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6
、
露
凝
无
游
氛
,
天
高
风
景
澈
。
7、翩翩新 来燕,双双入我庐 ,先巢故尚在,相 将还旧居。
8
、
吁
嗟
身
后
名,于Fra bibliotek我若
浮
烟
。
9、 陶渊 明( 约 365年 —427年 ),字 元亮, (又 一说名 潜,字 渊明 )号五 柳先生 ,私 谥“靖 节”, 东晋 末期南 朝宋初 期诗 人、文 学家、 辞赋 家、散
经济法参考答案

经济法总论简述经济法的体系。
答:经济法的体系,通常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研究经济法的体系,就需要研究经济法的部门法有哪些,它们是如何构成一个和谐的整体的。
经济法的体系构成主要取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形成了两类社会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是传统的部门法都不调整的,因而成为了新兴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由此,经济法规范被分为调整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和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前者总称为宏观调控法,后者总称为市场规制法。
在上述体系中,还可做进一步的细分。
其中,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简称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市场规制法也包括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当然,上述部门法还可以做进一步的细分。
将经济法的体系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二分法”,是目前人们对经济法规范作出的一个基本分类,将这两个部分作为经济法的最核心、最基本的部分,已经成为经济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的基本共识。
对于其他不同的认识,我们可以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继续开展讨论,但上述部门法属于经济法体系,则殆无疑议。
经济法主体的权义结构。
【原题为“经济法主体的权利结构”。
“权义结构”可以包含“权利结构”。
我就做的全些,给大家做参考。
】答:由经济法学的主体理论和行为理论可知,经济法主体及其行为具有非均质性或称差别性,其中,调制主体可以享有特定的职权,可以依法从事调制行为,同时,这也是调制主体的职责;而调制受体则可以享有相关的权利,可以依法从事对策行为,同时,也要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
这些主体的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在其排列、分布、组合上具有经济法的特殊性,从而共同构成了经济法的“权义结构”或“权义体系”。
1、调制主体的“权责结构”分析调制主体的职权可以总称为“经济调制权”,简称为“调制权”。
由于调制主体可以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因而调制主体的调制权相应地就可以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
经济法总论.doc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一、经济法的产生与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不是调整一切经济关系的法,只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
经济法主要调整宏观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关系和市场规制(微观市场行为的规范和制约)关系。
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例题2.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是经济法的渊源之一。
()例题3.下列法的渊源中,属于国家根本大法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例题4.全国人大每年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因其集中体现了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且只在当年有指导意义,因此不是经济法的表现形式。
()例题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经济法体系中属于()。
A.宏观调控法B.市场规制法C.金融调控法D.计划调控法例题7.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市场规制法的部门法是()。
A.反垄断法B.预算法C.反不正当竞争法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经济法的主体1、经济法主体的界定(1)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各类企业(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或非营利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本国公民、外国人)等。
例题8.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A.立法机关B.公司C.社会团体D.外国人例题9.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A.政府B.各类企业C.非营利组织D.外国人(2)同一主体(因其参加不同法律关系)可以成为多个法律领域的主体:企业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可以成为民商法上的民商事主体、行政法上的行政相对人、诉讼法上的诉讼主体;政府是行政法主体,也可以成为民法主体、诉讼法主体,还可以宏观调控主体或市场规制主体身份成为经济法主体。
第一章总论-经济法的概念及体系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经济法(中级)
第一章总论
知识点:经济法的概念及体系
● 详细描述:
(一)经济法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体系
1.经济组织法。
指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企业法律制度。
如公司
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2.经济管理法。
指国家在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制度。
主要是计划和产业政策、财税法、金融法、外汇、价格、市场和特定行业管理法等。
3.经济活动法。
指调整经济主体在经济流通和交换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
务关系而产生的法律制度。
主要是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例题:。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体系讲解

市场规制法
市场秩序规则一方面原自于市场主体内在的自我 调控与自我稳定的能力,另一方面也源自于社会 的外部控制性力量。作为经济法的市场规制法强 调的是后一方面力量。从本质上说,市场规制法 是国家权力对市场交易活动的依法适度干预。
市场规制法的特征:是国家直接干预市场经济的 法、是政策与法律兼而有之的法、是国家权力强 制手段运用的法。
招标:招标人对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先公布采购的 条件和要求,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招标人按照规 定的程序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投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参加 投标竞争的行为。
拍卖: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 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市场规制法
6、会计法:我国是世界上会计制度立法较晚的国 家。我国198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93年、1999年分别进行了修改。与《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配套的有一系列细则和相关 规定。其中最主要的是1993年开始执行的《企业 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以及1990年发 布的《总会计师条例》。
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 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宏观调控法
5、产业政策法:产业政策法的体系包括总体性 产业政策法大纲;专项性产业政策法(产业结构 法、产业组织法、产业技术法、区域经济协调发 展法律制度)等
经济法体系的一般理论
相互配合、综合运用:市场规制法的有效调整能 够保证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使市场竞争有效而 充分,这是宏观调控法发挥作用的基础和前提。 而宏观调控法又可以为市场规制法提供有效调整 的重要条件,为规制市场提供必要的手段和措施 。因此,只有这两类法律的共同调整,并与其他 相关部门的法律加以协调,才能更好地保证并实 现经济体系的效率和效能。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总论本章章节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知识点一、经济法的概念与体系(一)经济法概念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体系:1.经济组织法2.经济管理法3.经济活动法知识点二、经济法的渊源(一)宪法根本大法,人大制定,最高效力。
(二)法律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三)法规(1)行政法规:国务院(2)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省会城市,较大市,经济特区市)(四)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司法解释(七)国际条约、协定第二节经济法的主体知识点一:经济法主体的资格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两种方式取得方式:(1)法定取得,即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
具体方式包括:因符合法定条件而自然取得,以及在法定条件下经登记、批准、审批、许可、备案等法定程序而取得。
(2)授权取得,即依据有授权资格的机关的授权,从而取得可以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某种干预的资格。
知识点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一)根据主体形态,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1、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等。
2、企业:企业是重要的经济法主体。
企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一般作为实施主体出现,但个别依法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或公司,也是经济管理主体(国有资产经营公司)3、事业单位4、社会团体5、个体户及农村承包经营户6、公民。
(二).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
(1)宏观调控主体可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调控主体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规制主体包括: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
论经济法体

论经济法体长久以来,关于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一直在人们的讨论之中,直到2001年其独立的地位才最终确定。
但是经济法的理论体系还没有成熟,一直处于发展之中。
为了巩固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成果,规范市场行为,保障经济运行,建立一套完备科学的经济法体系是研究经济法的当务之急也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
在此,笔者针对我国当下的经济法体系研究作出如下分析:一、我国现有的经济法体系研究成果(一)传统的经济法体系研究成果1.北京大学杨紫烜教授所提出来的国家协调论这种理论认为,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①杨紫烜教授提出来的国家协调论主要是立足于管理这个角度来构建经济法体系。
按照他的观点,经济法体系主要由经济法总论、经济法主体、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以及社会保障法构成。
在这里,除本身就带有公法管理性色彩的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之外,我们还可以看到在市场管理法这一部分它涵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和特别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由此可见,杨教授在关注市场规制这一部分时也有宏观调控的倾向,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将他的观点总结为国家协调论了。
2.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麟教授提出的需要国家干预论这种理论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客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李昌麟教授的经济法体系主要有五个组成部分。
首先是经济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市场主体规制法律制度,在这里市场主体规制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市场主体的准入机制还包括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
其次是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以及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律制度。
最后一部分是社会分配调控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各种劳动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除此之外还将财政法、预算法、税法囊括其中。
2024版《经济法基础》(第四版)课件第一章总论

12
经济法的体系
2024/1/28
市场主体法
调整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内部组织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 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
市场运行法
调整市场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反不正当 竞争法、反垄断法等。
宏观调控法
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管理、调控 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财政法、税法等。
客体。
2024/1/28
行为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如合 同的履行、侵权行为等。
智力成果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 识产权,以及商业秘密等。
24
经济法客体的意义
2024/1/28
明确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经济法客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明确经济法客体有助于明确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权 利和义务的内容和范围。
平衡协调原则要求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应当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兼顾各方利益,实 现利益的均衡。
平衡协调原则还要求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应当注重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协调 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024/1/28
8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是指经济法应当保 障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的平等地位,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防止和制止 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
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要求经济法在赋予市场主体权利的同时,也要明确其相应的责任 和义务,防止权利滥用和损害他人利益。
2024/1/28
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还要求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应当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 权益,实现社会公正和公平。
10
经济法的渊源和体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经济法体系的一般理论
(二)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1、市场规制法 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国家对市场运行主体及其行 为进行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2、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过 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体系的一般理论
经济法体系的一般理论
经济法体系则是由全部的经济法子部门所组成的 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经济法子部门是经济法体 系的构成要素。虽然不同的经济法子部门是由各 有特定调整对象的不同类的经济法律规范组成的 ,它们各有其自身的某些特点,但都存在着内在 逻辑性,相互关联、彼此依赖,形成一个统一的 整体。
经济法体系的一般理论
市场规制法
(二)市场规制法的构成 1、竞争法:我国采取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 法分开立法的模式,并于1993颁布了《反不正 当竞争法》,2007年制定了《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 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 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 《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 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 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的经营者集中。
市场规制法
(一)市场规制法的理论基础 所谓规制,系规范、管理之意,市场规制系国家 对市场进行规制,是指国家不仅为参与市场活动 的主体制定规则,而且直接介入市场主体的活动 中,对其进行管理和制约。 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国家对市场运行主体极其行为 进行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有时也可称市场管理法、市场秩序法或市场 监管法。
经济法体系的一般理论
部门法的体系,是对各种实际存在的法进行适当 的分类和分编。传统的部门法都有其相对成熟、 完善的体系理论,它是法律的制定者、实践者和 学习者认知该法律的路径——基本线索。如刑法 由罪则与罚则构成,民法由人格法与财产法构成 ,行政法由行政组织法与行政行为(作用)法构 成。寻着上述路径——基本线索,人们就能够从 某一部门法的主干准确地走到它的末端——具体 的法律规范。
第六章
经济法的体系
Company Logo
教学目的及要求 认识到建构经济法体系理论有助于经济法的 系统化和适用的条理化、准确化,对经济法体系 中各主要构成有总括性了解,能从宏观上把握经 济法,对经济法分论有初步了解并产生兴趣,对 总论与分论的关联性有清晰认识。
第四章
经济法的地位
Company Logo
市场规制法
3、产品质量法:我国产品质量法包括1993年 颁布、2004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量法》,以及相应的配套法规,如国务院1991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 例》等。 产品: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天然产品、初级农产品等不受产品质量法的保 护。建筑工程的例外规定。 产品质量:产品的适应性与安全性,既符合消费 者使用需求与保障消费者安全的特性的总和。
市场规制法
市场规制法的地位:是经济法的最基本和最核心 组成部分,是最典型的经济法。 市场规制法的作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保护经 济弱势群体利益,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 范政府规制市场行为。 立法原则:维护市场活动中的经济民主原则;保 障市场活动中的实质公平原则;倾斜性保护经济 弱者原则。
市场规制法
市场秩序规则一方面原自于市场主体内在的自我 调控与自我稳定的能力,另一方面也源自于社会 的外部控制性力量。作为经济法的市场规制法强 调的是后一方面力量。从本质上说,市场规制法 是国家权力对市场交易活动的依法适度干预。 市场规制法的特征:是国家直接干预市场经济的 法、是政策与法律兼而有之的法、是国家权力强 制手段运用的法。
市场规制法
2、消费者法: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我国消费者 保护立法方面的核心法、骨干法。其他关于消费 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还体现在经济法的其他领域, 如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消费者:为生活性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 务的个人。在我国,将农民视为消费者(特殊保 护)。 经营者: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经济组织 和个人。
经济法体系的一般理论 市场规制法 宏观调控法
经济法体系的一般理论
(一) 部门法体系的一般理论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 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 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因此,法律 体系是由各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组成的。 每一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又各自成为结构复杂的 有机体,其由一些具有相对同质性的法律规范或 法律制度组成,这些法律规范或法律制度有复杂 的结构关系,这种结构关系具有规律性,认识、 揭示这种规律性有助于法律的系统化和法律适用 的条理化、准确化,这就是研究学习部门法体系 的意义。
经济法体系的一般理论
相互配合、综合运用:市场规制法的有效调整能 够保证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使市场竞争有效而 充分,这是宏观调控法发挥作用的基础和前提。 而宏观调控法又可以为市场规制法提供有效调整 的重要条件,为规制市场提供必要的手段和措施 。因此,只有这两类法律的共同调整,并与其他 相关部门的法律加以协调,才能更好地保证并实 现经济体系的效率和效能。
学者们按照不同的方法来构造经济法的体系: 市场主体规制法、市场秩序规制法、宏观经济调 控法和经济持续发展法; 企业组织法、市场运行法、涉外经济法、经济调 活动法; 经济法主体法律制度;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经济监管法律制度;经济法 中的救济与责任法律制度; 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