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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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们按照不同的方法来构造经济法的体系: 市场主体规制法、市场秩序规制法、宏观经济调 控法和经济持续发展法; 企业组织法、市场运行法、涉外经济法、经济调 控、监督法、经济纠纷处理法; 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经济活动法; 经济法主体法律制度;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经济监管法律制度;经济法 中的救济与责任法律制度; 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
3、产品质量法:我国产品质量法包括1993年 颁布、2004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量法》,以及相应的配套法规,如国务院1991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 例》等。 产品: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天然产品、初级农产品等不受产品质量法的保 护。建筑工程的例外规定。 产品质量:产品的适应性与安全性,既符合消费 者使用需求与保障消费者安全的特性的总和。
第六章
经济法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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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的及要求 认识到建构经济法体系理论有助于经济法的 系统化和适用的条理化、准确化,对经济法体系 中各主要构成有总括性了解,能从宏观上把握经 济法,对经济法分论有初步了解并产生兴趣,对 总论与分论的关联性有清晰认识。
第四章
经济法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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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规制法
市场秩序规则一方面原自于市场主体内在的自我 调控与自我稳定的能力,另一方面也源自于社会 的外部控制性力量。作为经济法的市场规制法强 调的是后一方面力量。从本质上说,市场规制法 是国家权力对市场交易活动的依法适度干预。 市场规制法的特征:是国家直接干预市场经济的 法、是政策与法律兼而有之的法、是国家权力强 制手段运用的法。
市场规制法
市场规制法的地位:是经济法的最基本和最核心 组成部分,是最典型的经济法。 市场规制法的作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保护经 济弱势群体利益,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 范政府规制市场行为。 立法原则:维护市场活动中的经济民主原则;保 障市场活动中的实质公平原则;倾斜性保护经济 弱者原则。
经济法体系的一般理论
部门法的体系,是对各种实际存在的法进行适当 的分类和分编。传统的部门法都有其相对成熟、 完善的体系理论,它是法律的制定者、实践者和 学习者认知该法律的路径——基本线索。如刑法 由罪则与罚则构成,民法由人格法与财产法构成 ,行政法由行政组织法与行政行为(作用)法构 成。寻着上述路径——基本线索,人们就能够从 某一部门法的主干准确地走到它的末端——具体 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体系的一般理论
(二)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1、市场规制法 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国家对市场运行主体及其行 为进行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2、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过 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体系的一般理论
市场规制法
2、消费者法: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我国消费者 保护立法方面的核心法、骨干法。其他关于消费 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还体现在经济法的其他领域, 如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消费者:为生活性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 务的个人。在我国,将农民视为消费者(特殊保 护)。 经营者: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经济组织 和个人。
市场规制法
(二)市场规制法的构成 1、竞争法:我国采取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 法分开立法的模式,并于1993颁布了《反不正 当竞争法》,2007年制定了《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 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 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 《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 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 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的经营者集中。
市场规制法
(一)市场规制法的理论基础 所谓规制,系规范、管理之意,市场规制系国家 对市场进行规制,是指国家不仅为参与市场活动 的主体制定规则,而且直接介入市场主体的活动 中,对其进行管理和制约。 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国家对市场运行主体极其行为 进行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有时也可称市场管理法、市场秩序法或市场 监管法。
经济法体系的一般理论
经济法体系则是由全部的经济法子部门所组成的 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经济法子部门是经济法体 系的构成要素。虽然不同的经济法子部门是由各 有特定调整对象的不同类的经济法律规范组成的 ,它们各有其自身的某些特点,但都存在着内在 逻辑性,相互关联、彼此依赖,形成一个统一的 整体。
经济法体系的一般理论
3、经济法体系两大构成之关系 目的基本一致,在资本主义国家市场规制法先于 宏观调控法产生。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法优先 于市场规制法产生。 手段各有分工,效果各有差异:市场规制法主要 通过对市场进入者设置法定的进入条件、排除市 场进入壁垒和设定公平交易规则来对市场进行规 制,国家是直接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在宏观调控 中,政府从长远的利益出发,在产业调节、计划 、投资、金融、税收、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领 域管理与自己有隶属关系的经济组织,并引导其 他经济个体的经济活动,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 发展。
经济法体系的一般理论 市场规制法 宏观调控法
经济法体系的一般理论
(一) 部门法体系的一般理论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 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 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因此,法律 体系是由各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组成的。 每一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又各自成为结构复杂的 有机体,其由一些具有相对同质性的法律规范或 法律制度组成,这些法律规范或法律制度有复杂 的结构关系,这种结构关系具有规律性,认识、 揭示这种规律性有助于法律的系统化和法律适用 的条理化、准确化,这就是研究学习部门法体系 的意义。
经济法体系的一般理论
相互配合、综合运用:市场规制法的有效调整能 够保证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使市场竞争有效而 充分,这是宏观调控法发挥作用的基础和前提。 而宏观调控法又可以为市场规制法提供有效调整 的重要条件,为规制市场提供必要的手段和措施 。因此,只有这两类法律的共同调整,并与其他 相关部门的法律加以协调,才能更好地保证并实 现经济体系的效率和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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