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手架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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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架使用及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厂脚手架的管理,防止使用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规范作业人员的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厂现主要采用门式脚手架和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扣件式钢管脚手架主要器材包括杆件、扣件和脚手扳等。

第三条后勤科负责脚手架的采购和保管;质检科负责脚手架使用前及搭设的检查监督;安全科负责脚手架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检

查。

第二章采购

第四条在采购脚手架的过程中必须确认产品质量合格证及材质检验报告。钢管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

(GB/T700)中Q235-A级钢的有关规定;扣件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1995)的规定;螺栓材质

应符合《碳素结构钢》(GB700-88)中Q235A级钢的有关规定;

螺纹应符合《普通螺纹》(GB196-81)的规定。

第三章脚手架的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脚手架的使用要求

(1)使用前应对脚手架进行检验,对不符合标准的脚手架严禁使用;(2)脚手架在搭设前,必须制定施工方案和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搭拆脚手架必须由专业架子工担任,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036-85)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上岗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凡不适合高处作业者不得上脚手架操作;

(4)未搭设完的脚手架,非架子工一律不准上架;

(5)作业层上的施工载荷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

(6)不得在脚手架上存放钢管、钢板等物料;

(7)严禁在脚手架上拉揽风绳;

(8)严禁在脚手架上悬挂起重设备;

(9)严禁在脚手架上进行气割、焊接作业;

(10)严禁焊接脚手架、脚手板作为固定

(11)严禁用气割切割脚手架、脚手板;

(12)严禁使用脚手架作焊接接地线;

(13)不得在脚手架基础及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

(14)搭拆脚手架时,地面应设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

(15)脚手架的拆除必须经工程负责人检验验证,确认脚手架不再需要后,方可拆除。

(16)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和雨、雪、雾天气不得进行脚手架搭拆作业;

(17)在钢管脚手架上安装照明灯时,电线不得接触脚手架,并要做绝缘处理;

(18)禁止从高处向下仍脚手架;

(19)脚手架应存放在干燥、通风、防雨、防潮的地方;

(20)对于使用过的脚手架应及时检验、整修和保养,不符合规定的及时报废;

第六条脚手架的检验应有进厂前和脚手架搭设检验

(1)钢管质量检验

①表面质量:表面应平直光滑,不应有裂纹、结疤、分层、错位、

硬弯、毛刺、压痕和划道;

②外径、璧厚:钢管的外径、璧厚仅限定允许偏差,均不得超过允

许偏差-0.50mm;

③端面:端面应平整,端面的切斜偏差⊿≦1.70mm;

④防腐处理:必须进行防腐处理,镀锌或涂防锈漆;

⑤钢管锈蚀程度:钢管锈蚀深度⊿1+⊿2≦0.50mm;

⑥钢管的端部弯曲变形:各类钢管的端部弯曲在1.5m长范围内允许

偏差⊿≦5mm;

⑦钢管的初始弯曲变形:钢管的初始弯曲不能过大,对立杆的钢管,

允许偏差⊿≦12mm(3m<l≤4m)或⊿≦20mm(4m<l≤6.5m);水平杆、斜杆钢管,允许偏差⊿≦30mm;

(2)扣件质量检验

①表面质量:不得有裂纹、气孔;不宜有疏松、沙眼或其他影响使

用性能的铸造缺陷,铸件表面无粘砂、毛刺、氧化皮;

②防锈处理:表面应涂防锈漆和面漆;

③扣件性能:与钢管的贴合面必须严格整形,应保证与钢管扣紧时

接触好;当扣件夹紧钢管时其开口处的最大距离应小于5mm;扣件活动部位应转动灵活,旋转扣件的两旋转面间隙应小于10mm;(3)冲压脚手板质量检验

①板面弯曲:板面弯曲最大挠度⊿≦12mm(l≤4mm)或⊿≦16mm(l

>4mm)

②板面扭曲:任一板角翘起⊿≦12mm:

③缺陷:不得有裂纹、开焊与硬弯;

④防锈处理:镀锌或防锈处理;

(4)脚手架搭设质量检验

脚手架的质量检验、验收,由质检科组织脚手架搭设负责人、工程主管、安全部门进行,检验项目按照《烟台打捞局钢管脚手架验收表》执行。

(5)对于检验部门所检验的不合格产品,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好标示,需要报废的及时报废;对于在施工过程中检验的不合格项应立即整改,重新报验。

第四章罚则

第七条脚手架的使用、管理部门和个人违反前述相关规定,由安全科和质检科负责根据情况轻重扣减1-3分,罚款100-500元;

屡教不改、造成较严重后果的,上报厂安委会确定最终处罚意

见;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安全科和质检科未按本规定要求履行好职责,督促和监督不

到位,查实后由安委会研究对其做出处罚决定。

第九条后勤科未按本规定第二章第四条规定采购脚手架,每一例由质检科对其处以不低于100元的罚款,产品退回,不能退回的

费用由后勤科负责。一年中此类现象发生超过五次,由质检科

写出材料,报厂安委会做出处罚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规定由质检科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二00八年七月一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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