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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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导则(HJ_T 415—2008)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导则(HJ_T 415—2008)
应根据风险识别结果,确定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性评价的内容和重点。 443 评价技术路线制定
应根据安全性评价的内容和重点,选择和确定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性评价的策略、依据和技术路 线。 444 专项检测报告编制
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或实验室对微生物菌剂进行致病性和生态毒性影响检测,并提交相关 的检测报告及原始资料。 445 环境安全性评价
指在人工控制实验系统内的研究。 34 构筑物
指用于限制微生物菌剂,并减少对人畜健康和生态安全潜在危害的物理屏障或物理、化学、生物 学综合屏障结构。 35 开放环境应用
指在非人为控制条件下的自然环境中的应用。 36 生态敏感区域
指一个区域中生态环境变化最激烈和最易出现生态问题的地区,也是区域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及 进行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的关键地区,包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山体、水源地、大型水库、海岸 带、自然景观旅游区等。生态敏感区对区域总体生态环境起决定性作用,一旦受到人为破坏将很难有 效恢复。 4 总则 41 评价目的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的程序主要包括:环境风险识别、评价内容和重点确定、评价技 术路线制定、专项检测报告编制、环境安全性评价、应急工作预案制订、评价报告编写等。 441 环境风险识别
应分析和评价微生物菌剂及其使用过程中各类代谢产物对人畜健康及生态环境可能产生的有害影 响和潜在危害,包括致病性和毒性影响等。 442 评价内容和重点确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 指由一种或多种从自然界分离纯化,通过自然或人工选育 (未经基因改造)所获得微生物菌种
(株)所组成的,应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微生物菌剂。 32 基因改造的微生物菌剂
是指经现代生物技术 (如:细胞融合、DNA 重组等)改造,改变了原有生物遗传结构与功能的 微生物菌剂。 33 实验室研究

环境微生物菌剂

环境微生物菌剂

环境微生物菌剂在环保领域中,微生物菌剂的应用正成为一种创新和有效的解决方案。

其中,环境微生物菌剂在改善土壤质量、促进植物生长以及净化空气和水质等方面表现出显著的效果。

本文将详细介绍环境微生物菌剂及其在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恢复中的作用。

一、微生物菌剂的特性与优势微生物菌剂是由有益微生物制成的制剂,这些微生物可以促进土壤改良、植物生长和生物降解等自然过程。

环境微生物菌剂具有以下特性:1、改善土壤质量:微生物菌剂能增加土壤有机质,提高土壤肥力,改善土壤结构,降低土壤硬化和侵蚀。

2、促进植物生长:通过刺激植物生长和增加营养元素的吸收,微生物菌剂可以提高作物的产量和品质。

3、净化空气和水质:微生物菌剂可以降解有机污染物,减少空气和水中的有害物质含量,净化环境。

二、环境微生物菌剂的应用领域1、农业领域: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微生物菌剂可以改善土壤质量,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

同时,微生物菌剂还可以通过生物防治作用减少农药的使用。

2、城市环境治理:在城市环境中,微生物菌剂可以用于净化空气和水质。

例如,通过微生物降解技术处理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可以有效减少污染物含量。

3、生态修复:在受损生态系统中,使用微生物菌剂可以促进土壤和水的改良,提高植物的生长速度,有助于生态系统的恢复。

三、微生物菌剂的发展前景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微生物菌剂在环保领域的应用前景广阔。

未来,微生物菌剂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得到进一步发展:1、研发更多高效的微生物菌种:随着生物技术的进步,将会有更多具有特殊功能的高效微生物菌种被研发出来,为环境保护提供更多选择。

2、提高微生物菌剂的生产效率: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和开发新的生产设备,提高微生物菌剂的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使更多的环保项目可以受益。

3、拓展微生物菌剂的应用范围:随着人们对环保和生态系统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微生物菌剂将在更多领域得到应用,如水土保持、污染水体修复等。

4、加强微生物菌剂的作用机制研究:深入研究微生物菌剂的作用机制,为科学合理地使用微生物菌剂提供理论依据,提高其在环保领域的实际效果。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无线通信基站项目建设中环保监督管理权限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无线通信基站项目建设中环保监督管理权限问题的复函


分级审批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 总局令第 1 ( 5 号 )《 、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 和《 项 目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管理办法 》 国家环 ( 境保护总局令第 1 号 ) 3 规定 , 省级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无线通信基站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的审批和环境保护验收。 三、 你局应按照上述职责依法对 中国联 合通信有 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无线通信基站 项 目进行环境监督管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 年 3月 3 06 1日


物菌剂的企事业单位登记备案并对其从业 资格进行审查 ;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事业单 位发放《 环境相关微生物菌剂进出口安全评 价报告书》 。自收到申请材料起 , 应在 1 天 O 内办结初审事项。 2 加 强监 管 。 、 对辖 区 内涉及 环境 相关 微 生物菌剂使用及生 产 的企 事业单 位 ( 以下 简称 “ 涉业 企事业单位 ” )的生产使用过 程、 场所 以及产生 的废水 、 废气 及危 险废 物 的 污染 防治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发 现有 违 法行 为及环境安全 隐患的 , 应责令其 限 期 整改 。记录检查情况 和处理结 果 , 由检 查 人 员 签 字 后 归 档 并 反 馈 被 检查 单位 。对 辖区内涉业企事业单位的现场检查 , 每半年 不得 少 于一 次 。 3 加强 风 险 防范 。 促涉 业企 事业 单 位 、 督 落实环境安全应急预案 ; 一旦发生环境安全 事故 , 当按照国家环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应 的程 序启 动应 急工 作 。
维普资讯
国家环境 保护 总局 关于加 强环保 用和 可 能 造 成 环 境 危 害 微 生物 进 出 口 环境安 全 及卫 生检 疫 管 理 问题 的 复函
环 函[0 6 8 2 0 )9号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分类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分类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分类
通过作用方式,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分解类:这类微生物菌剂能够分解废物和有毒物质,将其转化为无害物质。

例如,一些菌剂可以分解有机物质,如油脂、蛋白质和纤维素,将其转化为二氧化碳和水等无害物质。

2. 吸附类:这类微生物菌剂能通过吸附作用将废物中的有害物质吸附到自身表面,从而起到净化环境的作用。

例如,一些菌剂能够吸附重金属离子、有机溶剂等有害物质,以减少其对环境的污染。

3. 抑制类:这类微生物菌剂能够抑制有害微生物的生长繁殖,从而防止病菌的传播和生物灾害的发生。

例如,一些菌剂可以抑制土壤中的病原菌和致病真菌,保护植物健康生长。

4. 修复类:这类微生物菌剂能够修复受到污染的环境。

例如,一些菌剂可以通过分解有机物质,降解污染物,从而修复受到油污、重金属等污染的土壤和水体。

需要注意的是,微生物菌剂的分类并不是严格界定的,很多菌剂具有多种作用方式,可以同时具备分解、吸附、抑制和修复的功能。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标准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标准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标准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是指由一种或多种从自然界分离纯化,通过自然或人工选育(未经基因改造)所获得微生物菌种(株)所组成的,应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微生物菌剂。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标准应满足以下条件:
1.菌种纯度。

菌剂中的菌种应为纯种,并且没有杂菌、细菌或其他微生物的
污染。

2.活菌数量。

菌剂中应明确规定活菌的数量,通常以菌落数或活菌比例来表
示。

3.存活率。

菌剂中的存活率指的是产品在一定时间内维持活菌数量的能力。

4.活菌保持时间。

菌剂应具有一定的存活时间,以保证其在储存和使用过程
中的有效性。

5.污染物限量。

菌剂中不应含有有害物质或对使用对象有害的其他污染物。

选择合适的微生物菌剂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繁殖速度:微生物在土壤里的繁殖速度一般为20分钟,如一些芽孢杆菌;
还有24小时完成一代繁殖的,如一些放线菌、真菌类等。

2.载体:由于现在很多土壤不是很好,即使菌剂含量很高,但是菌群不能在
土壤中很好的存活也是不行的。

因此,菌剂需要在施入的同时,自身含有生存需要的营养物质,才能使其发挥较好的效果。

3.微生物菌剂肥:这类肥料含有大量的微生物菌群,目的就是为土壤补充有
益菌,但施入这类菌肥的时候,我们需要考虑菌群进入土壤的存活问题。

静脉注射用免疫球蛋白

静脉注射用免疫球蛋白
方准入境、出境
五、特殊物品卫生检疫方式
许可申请 口岸报检
受理并审核
现场查验 合格放行
许可 并签发审批单
检验或 后续监管
六、卫生检疫审批
审批范围: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 及其制品
出入境方式:携带、货运、邮寄物及快件
企业、个人
打印“审批申请表” 上报电子数据 http://wj.ciq/Web/
为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而制定 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
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 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
作;直属局负责其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 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实行卫生检疫审批、
现场查验和后续监督管理制度 取得《卫生检疫审批单》,并经卫生检疫合格的特殊物品,
特殊物品
是指通过携带、托运或者邮递入出 境的,在传染病传播方面有特殊意义, 需要特殊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 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以及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动态公布的其它 特殊物品名录。
一、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依据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全世界已充分认识到特殊物品 的市场流通对人类健康所带来的威胁,各国纷纷立法对特 殊物品的生产和流通,特别是对特殊物品的进口进行了规 范和限制。 如美国政府规定,凡是向美国市场提供血液及其制品的厂 商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注册,办理严格的审批 手续。 中国也同样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入出境特殊物品进行规 范和限制:
六、卫生检疫审批
入境、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交运前向直 属局提交审批申请
直属局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
直属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 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机构改革后最新,海关总署243号令)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机构改革后最新,海关总署243号令)

附件39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防控生物安全风险,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等级实施检疫审批、检疫查验和监督管理。

海关总署可以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生物安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

第五条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输入、输出以及生产、经营、使用特殊物品,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特殊物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检疫审批第六条直属海关负责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工作。

第七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二)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第八条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目的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第九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相应材料:(一)《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表》;(二)出入境特殊物品描述性材料,包括特殊物品中英文名称、类别、成分、来源、用途、主要销售渠道、输出输入的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商等;(三)入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四)入境、出境特殊物品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应当提供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生物学特性的说明性文件(中英文对照件)以及生产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控水平的证明文件;(五)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的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六)出境特殊物品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范畴的,应当取得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海关对有关批准文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七)使用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生物安全风险等级相适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资质证明,BSL-3级以上实验室必须获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八)出入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国家环保部新公布的标准清单(发布)

国家环保部新公布的标准清单(发布)

2010-6-8 2010-4-16 2010-5-4 2010-5-4 2010-5-4 2010-5-4 2010-5-4 2010-2-22 2010-3-11 2010-3-11
2010-9-1 2010-7-1 2010-7-1 2010-7-1 2010-7-1 2010-7-1 2010-7-1 2010-6-1 2010-6-1 2010-6-1
2010-4-2 2010-2-26 2010-2-22 2010-1-5 2010-3-8 2010-2-2 2010-2-1 2010-2-1 2010-2-1 2009-12-23 2009-12-30 2009-12-30 2009-12-30 2009-12-30 2009-12-30 2009-12-30 2010-1-4 2010-1-6 2010-1-13 2010-2-3 2010-2-3 2010-2-3 2010-1-19 2009-11-30 2009-12-29 2009-12-29 2009-12-21 2009-11-13 2009-11-13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清洁生产标准 酒精制造业(HJ 581-2010) 畜禽养殖产地环境评价规范(HJ 568 —201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箱包(HJ569-201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鼓粉盒(HJ570-201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人造板及其制品 (HJ571-201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文具(HJ572-201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喷墨盒(HJ573-2010)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性能测试技术规范(HJ 561-201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木制玩具(HJ 566-201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喷墨墨水(HJ 567-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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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部令第10号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为加强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维护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质检总局局长?二○一○年四月二日主题词:环保法规微生物菌剂令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维护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是指从自然界分离纯化或者经人工选育等现代生物技术手段获得的,主要用于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污染检测、治理和修复的一种或者多种微生物菌种。

第三条? 国家对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管理,实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制度。

第四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经营者,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从事生产或者使用微生物菌剂的企业事业法人,并具备微生物菌剂安全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进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并凭该样品环境安全证明依法办理卫生检疫审批和现场查验。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对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实施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立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评价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微生物菌剂样品的环境安全性进行评审。

第二章? 样品入境第七条? 进口经营者应当向微生物菌剂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先行申请办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手续:(一)进口经营者与境外经营者签订的微生物菌剂进口合同或者合同意向书的复印件;(二)进口经营者主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的微生物生产、应用和安全操作的专业学历或者资格证书复印件;(三)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四)出口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证明;(五)微生物菌剂在出口国的生产和应用情况;(六)拟进口用于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样品的最低数量和规格;(七)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性的其他证明资料。

前款所列材料,应当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文本,一式三份。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进口样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内容属实的,核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

必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核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必须注明进口样品的数量和规格。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用于样品检疫审批,一份用于样品环境安全评价数量核销。

第九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凭《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签发样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样品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样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对样品的数量、规格、外包装情况进行现场查验。

对样品查验合格的,准予入境。

第三章? 样品环境安全评价第十条? 进口经营者,应当委托微生物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

接受委托的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是从事微生物研究的合格实验室(GLP),或者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国家级专业机构。

第十一条? 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检测规程》和《环保用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评价导则》,对进口微生物菌剂进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出具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并对检测数据和评价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微生物菌剂的微生物学检测鉴定;(二)微生物菌剂的安全性试验;(三)微生物菌剂的评价;(四)微生物菌剂的卫生学安全评价;(五)微生物菌剂及各类终产物的生态安全评价;(六)微生物菌剂的生产或者使用环境评价。

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还应当附具下列内容:(一)微生物菌剂出口国已有的环境安全评价资料;(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代理机构资质信息。

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一式三份。

第十二条? 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将微生物菌剂样品全部安全销毁,不得保留或者移作他用。

第十三条? 进口经营者应当将样品全数交验。

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核对样品数量和规格;对数量和规格与《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中不一致的,不得出具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

第四章? 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第十四条? 进口经营者,应当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进口经营者提交的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一式三份报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提交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评价专家委员会。

第十六条? 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评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提出《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性评审意见》,报环境保护部。

第十七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性评审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进口经营者申报的微生物菌剂主要成分与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是否一致;(二)微生物菌剂中是否含有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危险或者较大风险的微生物菌种(群);(三)微生物菌剂是否已经在出口国进行安全生产和使用;(四)项目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是否具备微生物生产、应用和安全操作专业学历或者资格;(五)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是否可行。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部依据《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性评审意见》,对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合格的微生物菌剂,出具《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第十九条? 同一进口经营者的同一商品(项目)名称微生物菌剂,应当申请一个《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已获得《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的同一微生物菌剂,有两个以上商品(项目)名称的,应当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二十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后仍然需要进口该微生物菌剂的,进口经营者需要重新办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伪造、涂改或者变造《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第五章? 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与报检查验第二十二条? 进出口经营者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的规定,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卫生检疫审批申请。

进口经营者还应当提供环境保护部出具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准予进出口的,出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第二十三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受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报检,实施现场检疫查验,并按照有关规定抽样送专业的环保微生物菌剂符合检测实验室进行检验,经符合性检验及卫生学检验合格的,方可放行。

第二十四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首次送检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对首次检验已经合格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

第六章? 后续监管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经营者应当采取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制定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进出口经营者应当保留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记录。

第二十六条? 进出口经营者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或者使用环境安全管理情况和本年度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计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在进出口、生产或者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者有新的科学依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危害的,环境保护部应当撤销其《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监督进口单位销毁该微生物菌剂,并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或者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变更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或者使用活动所在地的,应当分别向变更前和变更后生产或者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第七章? 罚? 则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未将微生物菌剂样品全部安全销毁的,由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论的,环境保护部不再受理该评价机构做出的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

第三十条? 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伪造、涂改或者变造《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的,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由环境保护部撤销《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直属检验检疫局吊销《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妥善保存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记录,或者未执行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有关国际公约、双边或者多边协议、进口国法律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需要对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进行环境安全评价和环境安全证明的,参照本办法第三、四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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