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思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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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我国《婚姻法》的思考

进一步完善我国《婚姻法》的思考

重要 阶段 , 不断 发展 完善 。20 年 的修 订是 成 功 的 , 内容 完善 、 01 在 制度 创 新 、 可操 作 性 、 法律 定位 等 方 面 均取 得 了 重要
成 果 。但 必须 清 醒地 意 识 到 ,婚 姻 法》 处 在 不断发 展 前进 的过 程之 中 , 法律 配 套 、 《 还 在 家庭 财产 制度 、 权等 诸 多 方 面 亲 还 有待 进 一 步 完善 。 [ 关键 词 ] 婚 姻 法 ; 婚 姻 ; 家庭 [ 中图分 类 号 ] D 2 . 939 [ 文献 标 识 码 ] A [ 章 编 号 ]6 1 66 20)2 06 —0 文 17 —19 (020 — 08 5
加以完善 。处于这个过程之中 , 不断探 索完善我国《 婚姻法》 的思路 , 具有十分重要 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新 中国《 姻法》 婚 发展 的历 史轨迹
新 中 国成 立 以后 ,婚姻 法 》 经 了 15 《 历 90年诞 生 、90年 修订 ,0 1 修 订 3个 重要 阶段 , 断发 展 完 善 。 18 20 年 不
பைடு நூலகம்
维普资讯
20 0 2年 3月
第 1卷 8
第2 期
江 苏教 育 学 院学 报 ( 会 科 学版 ) 社 Jun f i 8uIstt f d ct n(oi cec ) o ra o a B tueo uao Sca S i e l Jn ni E i l n
上 、 济 上 和 文化 上 建设 力 量 的 增 长 , 别是 为着 解 开一 切 束 缚 生 产 力 的枷 锁 , 经 特 随着 全 部 社 会 制 度 的 根 本 改
[ 收稿 日期 ] 0 1 2 0 20 —1 —2 【 作者简介 ]王曦(9 2 , , 17 一)女 湖北武 汉人 , 苏教育学院政教 系讲 师 。 江

对现行《婚姻法》的几点思考

对现行《婚姻法》的几点思考
感情 破 裂必 须 两 年 才 仃 。我们 知 道 个 体 的 一 由是 全 : 闩 南 会
首 先 . “ 情 破 裂 ” 为 离 婚 的 法 定 条 件 , 略 _ 娴 以 感 作 忽 r婚 的 伦 理性 , 有 完 全 反 映 婚 娴 的 本质 属 性 。我 们 知 道 婚 娴 具 没 有 自然属 性 和社 会 属 性 , 姻 的 本 质 只 能 决 定 于 它 的 社 会 属 婚
2 0 年第 3 期 09 3
经济研究导刊
ECO NOMI C RES RCH EA GUI DE
No33. 0 . 20 9 Se ilNo71 ra .
总第 7 期 1
对 现 行 《 姻 法 》 几 点 思 考 婚 的
周 秋 琴
( 镇江行政学 院 行政 管理 教研部 , 江苏 镇江 2 2 0 ) 10 3
域等种种 客观 差异的作用。因此 , 婚娴的死 , 不可能仅归 也
于夫妻感情 的破裂 可以看 出 ,感 情破裂” “ 不能涵 盖离婚 的各 个办瓶 。以主 观意识范畴的感情 作为离婚标准 , 没有考虑到导致 离婚的各
种 不 同 的原 因 及 过 错 ,不 能 真 实 反 映 巾 闰 现 阶段 的 婚 娴 状
不 妥
管有专家 说 , 不是必 须达到分膈 阿年才准许离 婚 , 其他
导致感情破 裂也可离婚 .但是对分 不到两年 的夫妻采 泌 , 如果没有 别的情 形m现 , 法官 在判决时 , 还是要 以分居明年 作为感情 破裂的依 据的 句话说 , 、换 要想在一方坚决不 同意 的情 况下 , 不打不闹 , 犯错 误地离婚 , 不 刷分居方式正式征 } J 月

要: 新修改的《 婚姻 法》 充分体 现 了法律的时代精神 , 适应 了目前 中国婚姻 家庭 关 系的现状。但不 可否认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培训心得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培训心得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培训心得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最近参加了一场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培训课程,深受启发和感动。

通过这次培训,我对婚姻家庭法律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并意识到我们作为普通公民应该如何理解和应用这些法律知识。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和大家分享我在培训过程中的心得体会和思考。

通过这次培训,我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婚姻家庭是社会基本单位的概念。

在法律上,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保障婚姻家庭稳定和幸福是法律的责任,也是每个公民应该尊重和维护的基本理念。

我们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尊重婚姻家庭,也应该通过学习和宣传法律知识,帮助更多人认识到这一点。

培训让我深刻理解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

在培训课上,学习了《民法典》中关于婚姻、离婚、家庭暴力、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这让我更加清楚地了解了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应该如何尊重对方的权益。

婚姻家庭是建立在相互尊重和支持的基础上,只有根据法律规定,平等尊重对方,才能够建立和谐幸福的家庭关系。

培训也让我意识到了婚姻家庭关系中法律知识的重要性。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因为不了解法律,而导致婚姻家庭纠纷的案例。

通过学习和了解法律知识,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也能够更好地维护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幸福。

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了解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使自己更加懂得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如何行使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能够更好地帮助他人解决婚姻家庭纠纷。

在培训过程中,我也进一步思考了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如何在日常生活中传播和宣传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通过培训,我深刻意识到了法律知识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和幸福的重要性,也意识到了作为社会一员,我们有责任帮助更多人了解这方面的知识。

我在培训之后,就开始着手策划一些宣传活动,希望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让更多人了解和掌握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从而帮助更多人解决婚姻家庭纠纷。

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的发展及我们的思考民法论文

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的发展及我们的思考民法论文

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的发展及我们的思考民法论文婚姻家庭法学是广义民法学的组成部分,基于它在民法学中具有的相对独立的性质和我国法学研究的传统分工,现已成为新中国法学的一个重要的分支学科。

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学科建设初创于本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之交,在被称为"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内乱中陷入混乱和停滞。

70年代末期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得到全面发展,婚姻家庭法学也获得了新生,在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上均有长足进展,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

一、研究队伍的壮大和学术活动的增多 70年代末80年代初,"文革"中被撤销的法律院系逐渐恢复,不少大学新创办了法律学系。

婚姻家庭法学的教学研究人员增加了约十倍,形成了老、中、青梯队。

特别是90年代以来,一批青年学者脱颖而出。

在某些地区如北京、西南、中南地区,学者们通力合作结为较为固定的研究群体,在该领域进行"集团作战",推出了一批研究成果。

从社会方面看,组织推动婚姻家庭问题研究的学术团体、反映研究成果和开展学术交流的刊物日益增多。

全国性的学术团体有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中国婚姻家庭建设协会。

各省、市、自治区也有相应的学术团体。

以婚姻家庭为内容的学术刊物从80年代的几种增加到90年代的十几种。

1984年,全国第一次婚姻家庭学术讨论会在京召开。

此后,以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全国妇联为龙头,主持召开了多次全国性婚姻家庭问题研讨会;各省、市地方婚姻法学研究会以及有关杂志期刊社亦不断举行各种类型的婚姻家庭学术研讨会。

会议内容既涉及宏观的、全局性的研究,如我国婚姻家庭的现状与未来等;也涉及微观的、具体制度的研究,如离婚的法定理由、夫妻财产制、无效婚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区际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等。

这些学术活动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范围不局限于婚姻家庭法学,比较注重跨学科、跨领域的综合性研究,充分估计婚姻家庭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二是求真务实,重视调查研究,关注婚姻家庭的社会热点。

婚姻法心得体会范文(三篇)

婚姻法心得体会范文(三篇)

婚姻法心得体会范文婚姻是人类社会中一项至关重要的制度,它不仅关系着个人的幸福与福祉,还影响着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我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学习和探索婚姻法的过程中,深深体会到婚姻法的重要性和作用。

下面我将结合个人学习和实践的经验,就婚姻法的一些法律规定和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与思考,并对婚姻法给予个人的心得体会进行总结。

首先,婚姻法对结婚程序和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结婚需要双方自愿,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这样的规定既确保了人的自由意愿和自主权利,又保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在实际生活中,有时候会遇到一些未成年人或者没有完全自愿结婚的情况,此时就要依法阻止和纠正这种行为,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要注重做好婚姻登记的工作,确保婚姻登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婚姻登记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他违法手段等不正当行为。

其次,婚姻法对家庭关系和夫妻权益进行了保护。

婚姻是一个夫妻共同生活的过程,婚姻法关注的是夫妻双方的权益和幸福,强调夫妻之间的互相尊重、平等和和谐。

在家庭关系方面,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了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保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家庭的稳定和和睦。

在离婚问题上,婚姻法提倡理性思考和协商解决,并规定了法定的离婚条件和程序。

婚姻是一种亲情关系,不是一种物质关系,所以在处理离婚问题时,不能仅从个人感情出发,还要从法律规定和社会稳定的角度考虑。

只有在保护当事人的基本权益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实现个人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再次,婚姻法对家庭财产和财产分割进行了合理规定。

婚姻是一个经济共同体,经济问题在夫妻关系中也占有重要地位。

家庭财产的管理和分割问题一直是婚姻法研究的重点之一。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原则上应当采取共同财产制度,即夫妻共有财产。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传统观念和法律知识的欠缺,很多夫妻对财产和财产分割问题都存在着误解和矛盾。

因此,婚姻法的实施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夫妻双方的法律意识和专业知识,规范夫妻财产的管理和分割,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学习新《婚姻法》心得体会范文(三篇)

学习新《婚姻法》心得体会范文(三篇)

学习新《婚姻法》心得体会范文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婚姻和家庭的需求也发生了许多变化。

为了适应这些变化,我国于2021年修改了婚姻法,对婚姻和家庭关系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完善。

经过学习新《婚姻法》,我深受启发,从中汲取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知识。

下面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新《婚姻法》强调了家庭成员的平等和尊重。

在过去的婚姻法中,男性在家庭中往往处于主导地位,女性在决策和分配上没有太多的话语权。

而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应该互相尊重、平等对待。

这一规定无疑是对传统观念的一次颠覆,但却是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

在现代社会中,男女双方都有机会接受良好的教育和培训,拥有独立的思想和意识。

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合作、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共同创造美好的家庭。

其次,新《婚姻法》对于离婚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完善。

在过去,离婚被认为是一件耻辱的事情,夫妻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和谐的情况往往只能忍耐或者逃避。

而新《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离婚程序和条件,为夫妻之间的冲突提供了一个可以选择的解决方式。

新《婚姻法》强调了婚姻关系的自由和自主,夫妻双方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离婚。

这一规定为那些不幸身处不和谐婚姻中的人们提供了解脱的机会,同时也提醒了夫妻之间应该加强沟通和理解,以避免不必要的离婚。

再次,新《婚姻法》对于婚姻登记制度进行了一些调整。

婚姻登记是夫妻关系生成和确认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起着关键的作用。

新《婚姻法》要求婚姻登记应当由夫妻双方自愿申请,不得强迫或者利用职权等进行干预。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夫妻双方意愿的尊重,确保了婚姻登记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另外,新《婚姻法》还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义务,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

这一规定提醒了夫妻双方应该相互尊重、互相承担责任,在婚姻关系中共同创造幸福。

最后,新《婚姻法》对于家庭暴力和虐待的打击力度也有所加强。

2024年学习婚姻法心得体会范本(3篇)

2024年学习婚姻法心得体会范本婚姻法是指导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旨在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学习婚姻法,我深感其重要性和实用性。

在学习过程中,我逐渐领悟到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婚姻法是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对婚姻家庭关系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密切相关。

学习婚姻法不仅需要关注法条的具体内容,更要深入理解其背后的社会意义。

只有将婚姻法与社会生活相结合,才能真正发挥婚姻法的作用,引导人们建立和谐幸福的婚姻家庭关系。

其次,学习婚姻法需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婚姻法学习不应仅限于课堂知识的纸上谈兵,而应通过实践与实地考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婚姻法。

比如,我曾有机会参与婚姻登记工作,亲身感受到了婚姻登记程序和相关法律条款的具体操作和落地实施。

这种实践经验使我更加深入地理解和应用婚姻法,从而提高了我的法律素养和实践能力。

再次,学习婚姻法需要注重法律与人文的结合。

婚姻家庭关系涉及到人们的情感、人品和道德等方面,不仅仅是一种法律关系。

因此,在学习婚姻法时,不能仅局限于冰冷的法条内容,还要关注人文关怀。

法律应该在保护公平正义的同时,充分考虑人情世故和人性的复杂性。

只有将法律与人文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履行婚姻法所赋予的职责和使命。

此外,学习婚姻法也需要注重实用性。

婚姻家庭关系是每个人都会涉及的问题,因此学习婚姻法不仅仅是理论的学习,更要强调实用性。

学习婚姻法不仅仅是为了成为一个合格的法律工作者,更是为了帮助自己和他人解决实际问题。

通过学习婚姻法,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更好地处理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问题,避免或减少因缺乏法律知识而导致的纠纷和矛盾。

最后,学习婚姻法需要注重持续学习和更新知识。

婚姻家庭关系是一个复杂多变的社会现象,婚姻法的内容也需要不断更新与完善。

因此,学习婚姻法并不是一次性的学习,而是一个持续学习的过程。

关于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几点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几点思考
卜泳生
【期刊名称】《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
【年(卷),期】1999(000)001
【总页数】3页(P43-45)
【作者】卜泳生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相关文献】
1.从社会性别平等的角度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以夫妻财产若干规定为中心[J], 雷春红
2.完善我国婚姻家庭财产制度的立法思考 [J], 刘宁微
3.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立法定位与制度完善研究 [J], 吴国平
4.略论我国婚姻家庭法学的发展与完善--兼论新婚姻法的立法不足 [J], 姚红杰;潘绍春
5.关于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建议和设想 [J], 张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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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婚姻法的心得体会(3篇)

2024年婚姻法的心得体会标题:____年婚姻法的心得体会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婚姻制度作为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需要不断地适应时代的变化并做出相应的调整。

____年的婚姻法对于婚姻的界定、离婚的程序和财产的分割等方面做出了重要的修订和完善。

在这____字的篇幅里,我将分享我对于这一婚姻法的心得体会。

一、婚姻的界定二、离婚的程序三、财产的分割四、保护弱势群体权益五、婚姻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六、婚姻法对社会的影响七、建设和谐婚姻家庭的责任结语:通过深入研究和思考,我对____年婚姻法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刻的理解。

这一婚姻法的出台,旨在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然而,婚姻法只是一个法律框架,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和执行,离不开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

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去守护婚姻的纯洁和幸福,建设一个和谐的婚姻家庭,成就一个和谐的社会。

2024年婚姻法的心得体会(2)____年婚姻法的心得体会引言: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为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它不仅涉及到个体的幸福与满足,更关乎整个社会的稳定与繁荣。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婚姻的理解和需求也在不断的变化。

因此,制定和修订婚姻法成为了政府和社会共同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本文中,我将围绕着____年修订的婚姻法,对其进行详细的解读和分析,并结合自身的实际经验和观点,提出个人的心得体会。

一、平等自由的婚姻观念婚姻法的修订始终围绕着平等和自由的原则展开,旨在为人们提供更加广泛的婚姻选择和保障。

____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取消了传统的异性婚姻的定义,将婚姻的概念拓展为包容多样的婚姻形式,使得同性婚姻、异性婚姻以及其他非传统婚姻形式都能够在法律上得到保护和承认。

首先,对于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我深感欣慰。

同性恋者也是有情感和需求的人,他们应该享有与异性恋者一样的婚姻权益。

通过合法化同性婚姻,不仅能够提升同性恋者的社会地位和尊严,更能够为他们提供法律上的保护和安全感。

2024年学习婚姻法心得体会样本(3篇)

2024年学习婚姻法心得体会样本作为一个成年人,学习婚姻法对于我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婚姻是每个人生命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婚姻法则是规范和保护婚姻的法律基础。

在学习婚姻法的过程中,我领悟到了很多关于婚姻的观点和原则,这些心得体会对于我的婚姻生活和人生观都有很大的影响。

首先,婚姻法教会我珍惜和维护婚姻。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和程序。

它通过法律手段保护了婚姻的稳定和持久性。

因此,学习婚姻法后,我更加明白婚姻生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情,而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来建立和维护的。

我意识到,只有通过共同的努力和理解,夫妻双方才能保持婚姻的稳定和幸福。

其次,婚姻法教会我尊重婚姻的平等原则。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应该在经济、家庭决策和教育孩子等方面平等对待和尊重对方。

学习婚姻法后,我更加重视夫妻双方之间的沟通和平等的决策过程。

我相信只有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才能建立一个健康和和谐的婚姻关系。

再次,婚姻法教会我关注婚姻的保护和权益。

婚姻法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法律保护,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学习婚姻法后,我更加关注夫妻双方的权益和利益。

我了解到婚姻法规定了财产分割、负债承担和房屋分割等方面的权益保护。

在婚姻生活中,我会更加注重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会关注和保护对方的权益。

通过学习婚姻法,我意识到婚姻是一种法律关系,我们可以依靠法律保护我们的权益。

最后,婚姻法教会我注重婚姻的伦理和道德。

婚姻是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需要双方遵守婚姻的道德和伦理规范。

学习婚姻法后,我更加明白婚姻的重要性和责任。

我努力遵守夫妻之间的道德规范,尊重对方的意愿和感受。

我相信只有在道德和伦理的基础上,夫妻双方才能建立起相互信任和尊重的婚姻关系。

总之,学习婚姻法给我带来了很多关于婚姻的启示和思考。

婚姻是一段美妙而复杂的人生旅程,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和理解。

婚姻法为我们提供了法律保护和指导,帮助我们维护婚姻的稳定和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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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思考(上)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计划体制为市场经济体制所取代,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发生了重大变化。

在婚姻家庭领域中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因而,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远远不能适应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需要,对我国婚姻法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已经成为客观的必要。

笔者拟就完善婚姻家庭立法提出若干设想和建议,供有关方面。

一、法典的名称我国1950年和1980年颁布了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共37条。

其中第1—3条是总则,第4—8条是规定结婚的条件和程序,第9—23条是规定夫妻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祖孙关系、兄弟姊妹关系。

第24—33条是规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离婚的后果(离婚时的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经济帮助、债务清偿)。

第34—37条是规定附则。

从法典的内容看,它不仅调整着婚姻关系,又调整着家庭关系。

从世界立法看,也多是将法典命名为“婚姻家庭法”。

前苏联为《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美国为《统一结婚离婚法》,另外还有规定家庭关系的单行法规,澳大利亚为《澳大利亚家庭法》,英国是数个单行法:《婚姻法》、《婚姻诉讼法》、《家庭赡养法》、《离婚改革法》,蒙古、保加利亚为《家庭法》,日本、意大利为民法中的亲属编。

因此,法典名称为《婚姻法》显然不妥,应与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相一致,名实相符。

故笔者认为,这部法典的名称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

二、完善结婚制度的构想结婚是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行为,任何国家,都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干预,现代各国立法对婚姻的成立均规定须具备一定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当事人本身的状况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及方式。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了的结婚条件有六: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法定年龄;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4.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3.患麻疯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6.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我国结婚制度对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维护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巩固。

现行婚姻法的不足在于禁止结婚的疾病不完整,不具体;禁止近亲结婚的范围还不全面;在法律上没有明确无效婚姻制度,以惩治违法婚姻、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这些方面需要修改、补充和完善。

(一)禁止结婚疾病的补充与完善男女结婚,须无禁止结婚的疾病,这是为了维护当事人权益,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素质,预防先天残疾儿出生,维护社会利益的需要。

我国婚姻法规定:“患麻疯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这条规定面窄又过于笼统,且不便执行。

麻疯病属恶性传染病,患者结婚后,不仅会传染给对方,而且还会遗传给后代。

我国在解放初期,麻疯病为不治之症,当时患者有几十万,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现已可以治愈。

目前,在我国麻疯病已接近绝迹。

除麻疯病未经治愈者禁止结婚外,笔者认为,在禁止结婚的疾病中还应明确规定患性病未经治愈者禁止结婚。

性病是指艾滋病、梅毒、淋病、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疹、生殖器疱疹(1991年8月12日,国家卫生部《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规定)。

其中艾滋病、梅毒与淋病为乙类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另外5种性病为监测病种。

近十年来,性病患者一直呈现上升势头。

1984年以前,全国性病总人数不足2000人,到1990年底统计,全国上报的性病数已累计达到401627例[①]。

性病中的艾滋病是最危险的敌人,它仍是目前世界上的不治之症。

1985年我国发现了第一例艾滋病,是一个美国人,以后逐渐感染传播。

据1991年1月统计,大陆累计发现感染者615人,患者8人;1993年6月统计,感染者1000余人,患者12人,死亡9人;1995年11月统计,大陆感染艾滋病者已多达2428人,患者77人。

1996年12月中央台广播,我国艾滋病感染者已达5157人。

据专家估计,由于漏检漏报原因,大陆艾滋病感染者人数实际已达5—10万人。

性病已严重威胁着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严重威胁着我国人口素质。

众所周知,性病传染的主要途径是性交。

因此,禁止未经治愈的患者结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综观外国的有关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有:先天性痴呆、精神病、精神耗弱、性病、麻疯病、有的国家还规定了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禁止结婚。

笔者建议:婚姻家庭法应规定:1.患麻疯病、性病未经治愈者禁止结婚。

2.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白痴禁止结婚。

3.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毒携带者禁止结婚。

此外,还可明确规定暂缓结婚疾病的种类:如有哪些严重遗传性疾病采取有效避孕措施或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有哪些传染病在发病期可暂缓结婚。

并规定在婚前必须进行医学检查和医学技术鉴定。

(二)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问题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间结婚,是古今中外婚姻立法的通例,其理由有二:1.这是选择的要求,具有优生学、遗传学的根据,因血缘过近的亲属结婚容易把上一代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某些缺陷和疾病传给下一代,影响后代体质,危害民族健康;2.是根据伦的要求,认为近亲通婚有损社会风化。

当代各国在禁止直系血亲结婚上是统一的,关于禁止旁系血亲通婚的问题,各国根据其风俗习惯,规定有所不同。

我国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旁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即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禁止结婚。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全血缘与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辈份不同的伯、叔与侄女侄子、舅与外甥女、姨与外甥。

(2)同源于祖父母、辈份相同的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同源于外祖父母、辈份相同的舅表、姨表兄弟姐妹之间禁止结婚。

我国婚姻法这条规定,虽符合优生学、遗传学和伦理学的原则,但过于概括笼统,使群众不易理解,为此,建议婚姻家庭法还应明确以下规定:1.禁止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结婚。

2.禁止继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结婚。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

他们是法律拟制直系血系,因此也不能结婚。

这不但符合我国传统的习惯,也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

而且大多数国家在法律上都明确规定禁止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结婚。

如德国、日本、瑞士、意大利、墨西哥、罗马利亚、保加利亚等国都有所规定。

3.禁止直系姻亲结婚。

直系姻亲是指公公与儿媳、岳母与女婿,继父与继女,继母与继子。

他们之间虽无血缘关系,不产生遗传学的后果,但从传统习惯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看,他们之间是应禁止结婚的,旁系姻亲间的通婚可不予禁止。

直系姻亲间禁止结婚,资本主义国家普遍有此规定,如德国、日本、法国、丹麦、瑞士、墨西哥、秘鲁、比利时以及美国的9个州有此规定。

[1](三)婚姻无效制度的完善婚姻无效,是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而成立的婚姻关系不具有效力的认定,是违法婚姻的一种法律后果。

凡是属于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都是违法婚姻,违法婚姻一旦被依法认定为无效,就不能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并受到相应的制裁(宣告无效和其他制裁)。

婚姻无效制度作为婚姻法律体系中结婚制度的保障,其完善与否,直接影响违法婚姻的治理,因此,完备的婚姻无效制度乃是我国法制化的需要。

我国违法婚姻可分为两类:(1)办理了结婚登记的违法婚姻:非自愿婚、重婚、近亲婚、疾病婚、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婚。

(2)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违法婚,包括仅欠缺结婚形式要件、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既欠缺结婚形式要件、又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早婚、非自愿婚、童婚、近亲婚、疾病婚,此类具有双重违法性的婚姻,现行司法解释视为非法同居关系。

以上各种违法婚姻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均有存在,城乡都有,以为多。

我国1950年、1980年两部《婚姻法》都尚未设立无效婚姻制度,具体规定婚姻无效问题,只在一些司法解释中指出:重婚无效、早婚无效,1994年2月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婚姻登记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有:未办结婚登记的早婚、事实婚,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取消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

”“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对无效婚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但实践中对违法婚姻的查处仍很不得力。

因此,建立全面系统的婚姻无效制度乃是完善我国婚姻立法的当务之急。

对此,可以考虑作如下规定。

1.宣布婚姻无效的根据凡下列情况的婚姻,都可宣布无效:(1)非自愿的婚姻。

父母或其他人违反婚姻当事人的意志而缔结的包办、买卖婚姻,一方对他方胁迫、诈欺或其他原因使他方不能表达真实意思而缔结的婚姻,无效。

(2)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

双方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可补行婚姻登记。

(3)一方或双方已有合法配偶的重婚,无效。

(4)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婚姻,无效。

直系姻亲,拟制直系血亲、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婚姻无效,但民族自治区补充性法规允许的,有效。

(5)患麻疯病、性病、重型精神病未经治愈,以及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无效。

(6)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7)弄虚作假或欺骗对方当事人或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得结婚证的婚姻,无效。

2.宣布婚姻无效的程序婚姻无效的宣告,应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办理。

在婚姻登记6个月内,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宣布婚姻无效,6个月以后及当事人有未成年子女的,由人民法院宣布婚姻无效。

双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监护人、社会团体、户籍机关、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和检察院都有权提起宣告婚姻无效。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与法院管理违法婚姻以6个月为界,是因为6个月时间一般不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复杂的财产关系,且一般没有子女抚养任务,便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及时有效地处理违法婚姻;6个月以及更长的时间,婚姻关系会发生较多新的情况,如子女、财产等,由法院处理,经过调查、取证、审理,执行更具有强制力。

以6个月为界,也使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相互间的分工与配合更加明确。

3.宣布婚姻无效的后果被宣布无效的婚姻,从其成立之日起即为无效。

在未被宣布无效期间,善意当事人享有合法配偶的权利:善意当事人有受对方抚养或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有分割夫妻财产的权利。

在宣布解除无效婚姻关系时,如生活困难,有请求对方给予适当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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