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相关问题(doc 7页)
浅析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及我国的对策

浅析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及我国的对策当前跨国并购已逐渐成为我国利用FDI的主要方式,跨国并购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增长和解决就业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贱卖国有资产、贪污腐败等经济社会问题,如何正确引导跨国并购,为我国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服务是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特点和出现的问题,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从政府和企业两个角度提出了正确应对跨国并购的对策。
标签:跨国并购特点对策一、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现状分析1.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主要特点(1)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我国2007年《我国国际收支报告》显示:按国际收支统计口径,2007年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流入1496亿美元,较上年增长了73%。
同时,外资以并购形式对我国的投资占直接投资比例也已经接近20%。
可见,我国已经成为了跨国公司并购的热点地区。
(2)行业和地域分布不均衡当前,外资并购的目标正从占领市场向提高核心竞争力转变,从利用传统的比较优势要素向利用优势企业的资金和技术转变,外资关注的领域也从制造业向银行、保险、证券金融、咨询服务领域及高科技产业转变。
外资并购目标的地域分布不平衡,外资并购绝大部分集中在我国的东南沿海,整个东南沿海发达地区的比重约为75%。
而四川、河南、安徽、内蒙古等广大中西部地区只占25%。
(3)在华并购谋求绝对控股跨国公司为获得垄断利润一贯强调对投资企业的控制权。
因此,在控股权、控制销售权及财务权,品牌使用权上,外商都提出明确的控制要求,包括最初以参股、相对控股实施并购的跨国公司,现在也在谋求通过增资扩股实现绝对控股,这样就能掌握公司的绝对控制。
2.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动因(1)中国是重要的资源基地和战略市场外资利用我国本土较为丰富的自然资源开展生产制造,以降低原材料运输成本。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被释放出来,民工已成为我国最廉价的劳动力,而我国的劳动力价格仅占东盟国家的1/7~1/8。
外商并购中国企业法律要点

外商并购中国企业法律要点金光协并购的实质就是股权转让或资产转让。
中国相关部门陆续出台外资并购的专项法律规定,为外资并购扫除了法律障碍。
下面谈谈涉外并购中需注意的法律特性:一、外商投资方向指引我国目前主要通过对外商投资产业导向的立法来调整外资的流向,对外资进行宏观控制。
我国多次修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下称《指导目录》,最新指导目录为2004年11月修订,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这些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可分为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和允许类四个类别。
随着我国“入世”时的承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也将进一步修正,但无论如何,这是选择并购对象时必须首先要考虑的法律问题。
二、外商参与企业并购的主体身份外商对国内企业进行并购,一般会以以下几种身份出现:国外母公司; 中国境内的独资公司或占控股地位的合资企业; 在中国境内举办的投资性公司。
⊙国外母公司对于外商直接以国外母公司的身份来进行并购中国企业,一般来说没有特别的主体资格限制。
但这种收购方式只被一些中小规模的外商所采用。
对于大型跨国公司来说,由于其有严格的区域投资计划,中国只是其战略布局中的一部分,很少由国外母公司直接来进行并购,而往往通过其子公司来完成并购计划。
⊙中国境内的独资公司或占控股地位的合资公司外商以其在中国境内的独资公司或占控股地位的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来进行并购是实践中最常见的方式之一。
外商在以此种模式进行并购时应注意如下几点:○关于行业禁入。
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虽然是中国法人,但由于其投资者的特殊身份,因此它在境内进行投资(此处为广义的解释,包括并购)时就受到了《指导目录》的限制。
属于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作为此类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
因此这就避免了外商通过“曲线救国”规避法律的行为。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并购的资质要求并不是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以成为并购的主体,它在资质上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注册资本已缴清;(2)开始盈利;(3)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
外资并购管制

外资并购管制摘要:自20世纪90年代,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席卷世界各国,跨国并购发展迅猛。
外资并购在带来资金、技术、管理经验的同时,也带来许多问题。
尤其是外资并购国内重点企业和行业带来的垄断问题。
因此,立足外资并购现状,加强外资并购的管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外资并购;反垄断;法律管制一、外资并购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一)并购速度加快规模扩大根据联合国贸发会发布的《世界投资报告》,2004年仅1月~6月中国外资并购占同期外商直接投资的比例达到63.6%,与2001年中国外资并购占当年外商直接投资5%的比例相比,不到3年就增长了近12倍。
据粗略分析,2000年以前的大型并购金额多数在数千万美元以下,而进入2001年以后大型并购的金额多在一亿美元以上。
2006年凯雷以2.25亿美元的价格,收购徐工集团所持有的50%徐工机械股权。
2008年法国seb最终以3.27亿欧元成功收购苏泊尔。
(二)并购领域不断拓宽2000年以前并购领域以制造业为主, 2000年以后除制造业外,服务业的外资并购明显增多,包括金融、电信、商业、房地产、航空运输、网络资讯服务、媒体广告等。
(三)并购产生的后果严重根据国家工商总局调查:美国微软公司、瑞典利乐公司、美国柯达公司、法国米其林公司通过并购包括国有大中小型企业, 分别占有了中国电脑操作系统市场的95 % ,中国软包装产品市场的95% ,中国感光材料市场的50% ,中国轮胎市场的70%。
(四)并购地区不断扩展外资并购地区虽然现在仍然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尤其是资本市场发育完善、企业成长规模大的城市,如北京、上海、广东等,但已逐渐向中西部地区扩展。
二、外资并购的负面影响(一)外资并购容易导致垄断。
这也是外资并购最大的负面效应。
并购的结果是市场力量的集中,在达到一定的市场集中度后,就产生了垄断的危险。
(二)外资并购会抑制民族品牌和民营经济的成长。
外商并购中国品牌后要么束之高阁;要么并购买断中方品牌,投资初期与这些中方品牌结合起来推出自己的国际品牌形象,最终以自己的品牌取代国产品牌的地位。
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问题及政策取向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 1 /2006
外 资 并 购 国 内企 业 的 间题 及 政 策 取 向
韩彩珍
摘要 : 随 着外资井 购 内资企业 案例 的增加 ,许多问题逐 渐显现 出来 : 一 是市场 垄断 的成胁不 断增加 ; 二是 挑战 中国
相关政策,很多问题缺乏法律依据; 三是外资并殉不规范,国有资产流失严重。要促进外资并购 内资企业的健康发展,
国内一些 产业。 外资企业的工业总产值占 行业产值
的比重从 1990 年的 2. 28 %上 升 到现 在的 35% 以 上。在轻工、化工 、医药 、机械 、电子等行业 ,外 资企业所生产的产 品已 占 国内 1/ 3 以上的市场份
产业指导目 录》中规定了禁止外商设 立独资 企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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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控股 的产业 内容,但 可操作性不高 ,目前并没 有单独制定 外资并 购的产业 政策 ,而是把外资并购
法规, 但一直未能形成系 统的 反垄断法。 2003 年 3 月出台的 《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中,虽然首次对外 国投资者并购境 内企业反垄断审 查问题做 出了相应规定 ,提 出防止外资并购造成市
场过度集中, 《 但 反垄断法》尚 未出台。我国 必须
尽快制定一套符合国情且与 国际惯例一致的、统一 的规制企业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 (二 ) 挑战 中国相 关政策 。我 国在 《 商投资 外
外国投资者并购内资公司股权的税收优惠.doc

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国利用外资水平,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允许外国投资者并购我国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企业)的股权。
自2003年1月1日起,按以下规定处理有关税收问题:1.外国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并购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企业增资(以下简称股权并购)使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凡变更设立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
2.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符合《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可享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所制定的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在计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有关衔接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1)经营期开始及经营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颁发变更营业执照之日,为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开始,至工商变更登记确定的经营年限终止日,为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
(2)前期亏损处理。
变更设立前企业累计发生的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年限内,由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延续弥补。
考试在祝你成功(3)获利年度的确定。
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当年度取得经营利润,扣除以前年度允许弥补的亏损后仍有利润的,为其获利年度。
获利年度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以按照《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企业选择下一年度为减免税期的起始年度。
12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多向度透视-引言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实行对外开放,吸引外资、外国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政策,外资以直接投资的形式对境内企业的序幕就已经拉开,进入21世纪外资对境内企业的策略、规模及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均发生不可同日而语的变化。
在这一过程始终伴随着吸引、利用外资与中国企业自主发展、国有资产流失及国家经济安全的关系的大讨论。
20世纪90年代,中策公司通过先与境内国企签订合资协议,然后将取得的股权注入海外上市公司,再利用股市筹集的资金缴纳对合资企业的出资。
【精品】境外上市及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

境外上市及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境外上市及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一、境外上市简介境外上市是指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
我国企业境外上市有直接上市与间接上市两种模式。
境外直接上市即直接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证券主管部门申请发行的登记注册,并发行股票(或其它衍生金融工具),向当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交易。
即我们通常说的H股、N股、S股等。
H股,通常,境外直接上市都是采取IPO(首次公开募集)方式进行。
境外直接上市的主要困难在于是:国内法律与境外法律不同,对公司的管理、股票发行和交易的要求也不同。
进行境外直接上市的公司需通过与中介机构密切配合,探讨出能符合境内、外法规及交易所要求的上市方案。
由于直接上市程序繁复,成本高、时间长,所以许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为了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以间接方式在海外上市。
间接上市又称红筹上市,即国内企业在境外注册公司,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国内资产的控制权,然后将境外公司拿到境外交易所上市。
间接上市主要有两种形式:买壳上市和造壳上市。
买壳上市又称反向收购,指一家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一些业绩较差、融资能力已经相对弱化的上市公司来取得上市地位,然后通过“反向收购”的方式注入自己有关业务及资产,实现境外上市的目的。
造壳上市是指公司在境外注册公司,或收购当地已存续的公司,用以控股境内资产,而境内则成立相应的外商控股公司,并将相应比例的权益及利润并入境外公司,以达到上市的目的。
两者本质都是通过将国内资产注入壳公司的方式,达到拿国内资产上市的目的,壳公司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拟上市公司。
间接上市的好处是成本较低,花费的时间较短,可以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
二、境外直接上市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一)境外直接上市的主体及设立1、主体:股份有限公司《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批准,可以向境外特定的、非特定的投资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外上市。
我国利用国外直接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利用国外直接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我国27年改革开放,外商直接投资已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格局,2004年,全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3664家,合同外资金额1534.79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06.30亿美元。
截止2004年12月底,全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508941个,合同外资金额10966.08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621.01亿美元,全世界最大的500家跨国公司中已有400多家在中国设立了企业。
外资为中国的经济腾飞做出巨大贡献。
但是随着外资对我国经济发展影响越来越大的同时,可以看出,我国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利用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其负面效应也日益凸现。
正确认识这些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举措,对提高FDI的利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至为重要。
我国吸收FDI存在的问题FDI地区分布不均,导致地区发展差异增大。
从FDI的分布来看,1983年,我国吸收的FDI中,东部地区占87.75%,中部地区占8.96%,而西部地区仅占3.20%,东部地区分别是中部和西部地区的9.79倍和27.42倍。
近几年来,采取了许多吸引外资到中西部地区投资的政策和措施,但成效一直不够显著,他们仍然把东部地区作为投资的重点。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东西部地区发展差距迅速扩大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他们在吸引外商投资方面的差距。
FDI地区分布不平衡,不利于我国外资政策的统一,可能还会加大地区发展的差距,影响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FDI产业分布失衡,增加了中国产业结构的矛盾。
中国对外资开放以来,由于外资政策的导向,结合我国的比较优势和外资的利益驱动,我国所吸收的FDl 分布不平衡,绝大多数分布在第二产业,第一产业、第三产业外商投资较少。
制造业是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领域。
合同外资金额和实际工资使用外资金额占全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总量中的比重依次为71.61%和69.77%。
FDI高度集中制造业,是与我国正处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发展阶段密切相关,也符合资本追求利润的本性。
论我国利用外资问题及其对策(5篇可选)

论我国利用外资问题及其对策(5篇可选)第一篇:论我国利用外资问题及其对策论我国利用外资问题及其对策一、当前利用外资的主要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资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从1993年起,我国利用外资一直处于世界第二位(仅次于美国),遥居发展中国家之首。
到1998年底,我国实际利用外资共达到3000多亿美元,其中港澳台占58%。
对外借款占36.7%,外商直接投资占61.6%,其他投资占1.7%。
1992年以前,我国利用外资主要形式是对外借款,约占60~70%。
以后,增加了外商的直接投资。
1992-1998年,外商直接投资占72%。
目前发展速度较快,以每年30%的速度增长。
但分析我国目前利用外资规模尚未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标准。
1997年的偿债率为7.3%,债务率为63.2%,均低于国际标准的20-25%和100%。
动态规模也在合理的警戒线标准之内。
今明年将是我国偿债高峰年份,估计其各项偿债指标也不会超出标准。
所以,我国利用外资结构是合理的,规模是安全的。
从当前世界资本总体流动来分析,我国利用外资规模尚小,只占5%,而美国占30%,德国占17%,日本占13%,英国占9%,法国占8%,加拿大占6%。
世界资本主要在发达国家之间流动,占83%,发展中国家占17%。
分析我国人均利用外资规模更小。
1996年,人均利用外资美国为231美元,英国511美元,匈牙利451美元,秘鲁85美元,泰国35美元,中国只有31.5美元。
中国利用外资规模小的原因是经济发展的内需不足。
当前利用外资的主要问题分析有:(一)利用外资闲置了内资从理论上分析,利用外资只能是对内资的补充,不能是取代,更不能冲突闲置内资。
我国目前国内投资和消费有效需求不足,居民银行储蓄存款大量增加,加上手持现金,目前已达7万亿元。
这是一笔巨大的闲置内资,如果能将其中1/7转化为投资,就可大大缓解我国目前经济建设资金的不足。
近年来,虽然经过数次降息,现又已开征利息税,但估计大量闲量的内资储蓄转化为经济建设的投资数量不会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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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相关问题(doc 7页)更多资料请访问.(.....)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问题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问题及政策取向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并购迅猛发展,整个90年代跨国并购的平均增长速度达到30.2%,大大超过了全球对外直接投资(FDI)15.1%的平均增长速度;90年代中后期,跨国并购投资占国际直接投资的70%-90%左右;尽管2l世纪初跨国并购投资有所下降,但仍然占据着国际直接投资的绝大部分份额。
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吸收外资离不开利用跨国并购这种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
自20世纪90年代初出现第一起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案例——香港中策公司收购山西太原橡胶厂以来,外资并购的发展并不顺畅。
据统计,到2001年,中国吸收的FDI中外资并购额仅占4.96%。
自2003年以来,外资并购内资企业的案例逐渐增加。
虽然外资并购这种国际上主要的外商投资方式在中国刚刚起步,但外商投资实践中出现的变化,已让许多中国人焦虑不安。
一、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问题(一)最大的负面效应——市场垄断的威胁外资控股并购最大的负面效应就在于它可能导致的垄断,跨国公司利用资本运营控股并购我国企业后,凭借其雄厚实力逐步占领较大的市场份额。
对我国产业尤其是战略性产业的控制,将可能垄断或图谋垄断国内一些产业。
外资企业的工业总产值占行业产值的比重从1990年的2.28%上升到现在的35%以上。
在轻工、化工、医药、机械、电子等行业,外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已占据国内1/3以上的市场份额。
在感光材料行业,1998年以来,柯达出资3.75亿美元,实行全行业并购,迅速获取了中国市场的较大份额,2003年10月柯达又斥巨资收购了乐凯20%的国有股,全面控制国内数码冲印市场。
在移动通讯行业,摩托罗拉、诺基亚和爱立信三家企业1999年市场占有率达到80%以上。
在软饮料行业,可口可乐基本控制了国内大中城市的饮料市场,国内生产能力超过5万吨的啤酒厂合资率已经达到70%。
跨国公司凭借其技术优势、品牌优势和规模经济优势,构筑起较高的行业进入壁垒,便可能把价格提高到完全竞争水平以上,以获得巨额垄断利润。
如果外资并购造成垄断,外商不仅控制国内市场,制定垄断价格和瓜分市场策略,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而且容易制约内资企业成长和技术进步,制约国内幼稚产业发展。
(二)挑战中国的相关政策我国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了禁止外商设立独资企业和外商控股的产业内容,但可操作性不高,目前并没有单独制定外资并购的产业政策,而是把外资并购的产业政策与其他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等同视之,对于哪些领域允许外资并购、哪些领域鼓励外资并购、哪些领域禁止外资并购,主要靠部门内部掌握,缺乏全国统一、透明、公开、操作性强的产业政策和产业导向。
这使并购的信息搜集难度加大、谈判困难、并购交易成本上升。
为了有效推动国有企业参与跨国并购,在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中获得最大利益,必须确定明确的外商并购的产业导向。
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状况和世界经济发展动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产业,都应是允许跨国并购的领域:第一,不涉及我国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第二,我国缺乏国际竞争优势、而且产业全球化程度较高的产业,利用跨国并购会获得更多发展机会。
对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经济领域”,也要有动态的思维。
过去一直被许多国家认为是属于国民经济命脉的领域,如电信、交通、运输、电力、公共设施等,如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也越来越多地被纳入了开放的领域,成了跨国并购的主战场。
在电子、制药、航空、新技术等国际化程度高且我国目前缺乏竞争优势的产业领域,可以大胆参与跨国并购。
(三)固有资产的流失外资并购不规范和缺乏法律依据,导致固有资产流失严重。
在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中,普遍存在着两个方面问题:一是多数情况下未将商标、专利和商誉等无形资产的价值记入企业总价值之中,导致这一部分国有资产流失;二是原国有企业拥有的技术含量相对较高的劳动力价值未记入企业总价值之中,这同样属于国有资产的流失。
2002年1月1日财政部颁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规则,旨在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促进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
这些规则的方向是正确的。
但入世后涉及的外资并购问题更加多样复杂,该国有资产评估法规也就显得过于粗泛,评估办法也与国际通行做法存在一定差别,国有资产评估制度已不完全适应入世后新的外资并购国有企业行为的需要。
特别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职能转移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后,虽然相关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仍然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但随着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到位,国资委在管理、评估国有资产时,又会出台一些新的管理规程、制度。
这样,原来有关外资并购中国有资产评估的法规就显得缺乏操作性,而且也存在漏洞。
二、政策取向(一)加强产业政策的立法导向作用,明确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产业政策是直接体现国家宏观调控意图的宏观经济政策,外资并购中国企业必须符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1995年6月20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简称《指导目录》),在《暂行规定》第4条中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并且具体将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从其实施以来的情况以及我国目前规制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现实需要出发,应当适应调整外资进入的行业范围,必要时可以考虑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一部统一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法》,以加强对外商投资方向的导向作用。
目前面对外资大规模地并购中国企业,我们应当结合产业政策,并根据行业和产品的特点,具体明确所要禁止、限制和允许的范围,进行分类管理,设定制度条件和法律规定来指引外资对国企的并购行为。
(二)完善我国的外资立法1、在外资立法中逐步赋予外商投资企业以国民待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了吸引外资,发展经济,给外资企业许多优惠待遇,各地政府在吸引外资方面又相互进行攀比,因此,在我国的内、外商企业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政策差”和“体制差”,二者的权利不平等。
在这种状况下,必然会导致国家利益的损害,并且与国际惯例不相符。
按照国际惯例,内外企业应当享有同等的待遇和平等的权利。
在我国,给予外资企业以同等的国民待遇有两层含义:一是取消对外资企业的歧视性待遇。
二是调整我国己给予外资企业的优惠待遇,使其逐步与国内企业的待遇接近。
赋予外资企业国民待遇,在具体步骤上要逐步进行,不能一步到位,要注意保持我国吸引外资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2、外商出资比例问题我国虽然具体制定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但这些规定只是明确了外资进入的具体行业和范围,并没有明确外资进入的程度。
为此,建议在我国的外资立法中,不仅要明确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而且还要区分不同行业具体规定不同的出资比例,具体规定外资进入的程度,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我们具体把握外资进入的程度,防止或减少外资并购我国国有企业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保护我国经济的自主性和安全性。
3、外商增资扩股问题目前在一些经济效益好、产品畅销的行业中,外方投资者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并取得合资企业的控股权,提出追加资本的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中方不能相应地成比例地增加资本时,其外方单方增资的结果就是使中方减少在合资企业中的股权份额,外方通过这种方式就能够逐步实现对经济效益好的合资企业的控股和收购。
因此,如何规制外资通过增资扩股来实现其控股和收购的目的,是外资并购我国有企业面临的一个新的突出的问题。
在我国现行的外资立法中,对于外国投资者在合资期间增加资本的数额和程度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再加上我国目前对外商出资比例的上限没有规定,因此,目前对于外资追加资本的行为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
为了维护合资企业中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合资企业被外资逐步控制,笔者建议采取以下两项措施来进行规制:第一,修改有关的外资立法,设定合资企业增资的数额和程序。
当合资企业的一方单方面要求增加资本,并且增资的数额(一次或多次增资)会导致控股发生变化时,必须经过合资企业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一致通过,设定这一程序的实质是赋予合资企业中方成员对外方成员恶意增资的否决权。
第二,如合资企业确实需要追加投资而中方又无力增加资本时,可以考虑由银行来提供金融支持,追加相应比例的投资。
4、外资审批制度问题按照国际惯例改普遍审查制为有限度的自动核准制,以提高外资审批的效率,促进外资的引进。
在一定范围内保留实行普遍审批制,并且根据外资的持股比例和持股份额,划分为中央和省级两级政府审批。
保留实行普遍审批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发生,因为在我国实行分税制以后,一些地方政府的官员认为地方利益少了,于是,把原来由地方政府投资的固有企业的产权全部或部分卖给外商,以便二次性地收回投资。
在一定范围内分级审批,有利于防止这种现象的泛化。
同时,对外资并购我国固有企业实行严格的审查制。
要具体审查外资进入的行业和允许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规模,对公司制企业或国有企业改制后允许外商参股的比例也应当加以严格限制。
并且要同时审查国有资产的评估情况,防止国有资产在评估过程中流失。
(三)建立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并购规制体系目前,我国规制企业并购方面的立法还很不完善,建立和健全我国有效的法律规制体系,形成较为完善的企业并购法律体系也应是当前的一项艰巨任务。
具体来讲:1、完善我国的并购立法我国目前有关并购的立法已有一些,但很不完善。
如1989年颁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关于出售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1992年陆续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配套措施。
但现行的有关并购的立法存在问题很多,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必须完善企业并购的立法,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有关并购立法的成功经验,制定一部统一的《企业兼并法》,在该法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总则;②并购的条件;③并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④并购程序;⑤并购的管理;⑥法律责任;⑦附则;并且应当明确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来规制并购。
2、制定《反垄断法》,建立统一的竞争法体系由于我国目前内外资企业事实上存在的“体制差”和“政策差”,其后果是在我国某些产业部门的产品生产销售领域,出现了外资居于控制地位甚至形成垄断的现象,如计算机产业、小轿车市场和电子通讯领域。
种种迹象表明,外资通过控股某一行业进而实现其行业垄断,这已成为外商来华投资的重大策略之一,并且由于在外资实践中因行业特许权的出让,也会形成某些行业被外资垄断的局面,并且这种外资垄断的情形在今后的几年里还有可能继续加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