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有质量问题业主拒绝收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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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法:渗漏、空鼓、开裂、脱落......购房者均不能拒绝收房!

广东高法:渗漏、空鼓、开裂、脱落......购房者均不能拒绝收房!

广东高法:渗漏、空鼓、开裂、脱落......购房者均不能拒绝收房!信荣律师团队裁判要旨:渗漏、空鼓、开裂、脱落等质量问题属于开发商保修范围,不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属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以致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瑕疵,开发商承担保修责任,购房者不能拒绝收楼。

▌原创:张茂荣信荣(全国)房地产律师团队首席律师▌主攻:房产纠纷、土地争议、大宗交易、城市更新“都市居,大不易”。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数据显示,深圳一手住宅房价收入比截至2016年已高达40.2,而一般的国际水准只有6。

啥意思呢?就是说按人均居住面积,在深圳买一套房的总价是家庭年均收入的40.2倍,换言之,全家人收入不吃不喝也要用40.2年时间才能买到一套房子!然“无房不家”,即便房价如此之高,举家族之力买房做“奴”也是件痛并快乐着的事:老婆孩子热炕头,有房才有家呀。

买一手房:看房、比较、认筹、开盘、签约、贷款、月供......满怀期待,梦寐以求,无数次幻想家的模样,终于等到开发商的《入伙通知》(一般都需要三四年)......兴奋之情溢于言表!走入房间:渗漏、空鼓、开裂、脱落......才发现所有关于家的美好梦幻都像肥皂泡一样破裂了!(如果是买来做婚房该有多郁闷)怎甘于掏空家底,负债数百万买来如此劣质房屋?势必维权讨说法,不修好不收楼——因房涉诉!这是一个普通购房者所遭遇的真实案例:渗漏、空鼓、开裂、脱落均是客观事实,购房者因此拒绝收楼,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直至维修整改完毕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貌似有理,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说:不予支持!真实案例:刘锡康、黎燕青诉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粤民再502号裁判时间:2018年04月16日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基本案情:2013年1月17日,刘锡康、黎燕青(乙方)与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简称城建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一手房,成交价2319116元。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近日,记者从贵阳仲裁委获悉,2010年贵阳仲裁委受理各类仲裁案件308件,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等涉及房地产的案件占到七成以上。

商品房认购纠纷、逾期交房、逾期付款、逾期办理产权证、房屋质量问题等依然是2010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热点。

就以上热点问题,有关法律界专业人士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深度剖析,希望能对购房者有所警示。

热点一:认购纠纷案例回放:2010年7月,市民张先生与某房开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协议中就认购商品房的房屋位置、房型、价格、建筑面积等进行了明确约定.由于张先生认购的房屋还处于开发初期,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张先生依照认购协议,向房开公司支付了2万元的认购金。

2010年9月,张先生收到房开公司的书面通知:“一期物业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可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与此同时,房开公司表示由于整体楼市房价大幅上涨,所以张先生之前订购的房屋房价也由之前约定的每套20万元左右,上调至25余万元。

若张先生在10日之内不能按房开公司通知的价格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视为放弃原定的认购协议.对此,张先生表示不能接受,在双方协商未果情况下,张先生与其他多名购房者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法院已对该案作出判决,在交易中违背了诚信原则的开发商将向购房者们作出巨额赔偿。

法院判决认为,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本案中某房开公司在认购协议签订完、购房者按约支付了认购款后,却提出了大大超过双方预约时约定的价格条件,违背了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导致购房者缔约机会的丧失,应对此承担责任并作出赔偿。

最后,法院参照房开公司向购房者发出的通知中的售价与原认购价的差额,酌情确定了赔偿标准。

张先生获得了2万元经济损失赔偿,已支付的2万元认购款也如数返还.律师点评:商品房认购纠纷相当复杂,一般认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在违背认购协议的约定不履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违约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房屋有渗漏水等质量问题的可以拒绝收房吗

房屋有渗漏水等质量问题的可以拒绝收房吗

房屋有渗漏水等质量问题的可以拒绝收房吗房屋有渗漏水等质量问题的可以拒绝收房吗?新买的房子却遇到房屋漏水,这是非常让人烦心的事,那么遇到这种情况的可以要求退房吗?一业主因房屋渗漏水等质量问题,拒绝收房,并以此状告开发商延迟交房,要求开发商支付未能按期交房的违约金。

昨从市中级法院获悉,该业主诉求未获二审判决支持。

2010年8月,业主吴某与开发商某公司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吴某以157万元的价格购买开发商一套建筑面积230多平方米的房屋,并约定:某公司于2011年6月30日前,将商品房交付给吴某使用,并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某公司如未按期限交付房屋,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吴某支付已交付房屋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某公司交付使用的房屋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约定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吴某有权要求公司修理、更换重做,但不能视为公司延期交房,吴某不得以该理由拒绝接收房屋。

合同签订后,吴某向某公司支付了全额购房款。

2011年6月30日,吴某收到某公司邮寄的收(验)楼通知书。

当年7月19日,吴某发现房屋内排水不畅等问题,拒绝收房。

同年7月26日,该房屋取得《武汉市商品房权属证明书》。

2012年2月23日,某公司再次敦促吴某收房。

吴某多次向公司反映房屋漏水、墙面渗水、门窗密封不严、小露台地面高于室内等质量问题,某公司亦多次对房屋进行了维修。

但吴某拒绝收房。

2013年5月,吴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截至交付房屋前一日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并判令某公司即时交付房屋。

一审法院认为,某公司虽领取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并于2011年6月30日前通知吴某收房,但该公司未向房屋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吴某房屋并未于2011年6月30日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

某公司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2011年7月26日,该房取得商品房权属证明书,至此,该房才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

房屋质量瑕疵司法认定及责任承担

房屋质量瑕疵司法认定及责任承担

房屋质量瑕疵司法认定及责任承担作者:廖华、黄晓倩 2020年5⽉房屋交付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履⾏中的重要环节。

从程序上⽽⾔,交房⼤致可分为:开发商通知收房、购房者查验房屋符合交付条件、房屋质量检验与房屋交接四个基本环节。

⽽因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交付纠纷则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最主要的类型之⼀,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笔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现针对购房者因房屋存在质量瑕疵⽽拒绝在约定时间接收房屋,进⽽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和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等相关问题进⾏如下梳理、解析,以供参考。

⼀、房屋质量瑕疵分类我们对导致购房者提出拒绝收房的房屋质量问题进⾏归纳整理后发现,通常情况下,房屋质量问题主要分为以下三⼤类:第⼀类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第⼆类为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的质量问题;第三类为其他⼀般问题。

实践中,笔者碰到购房者提出拒绝收房或延期收房的理由中,常见的质量通病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楼体不稳定。

主要表现为楼体有局部或全部坍塌隐患。

(2)出现裂缝。

包括墙体裂缝及楼板裂缝。

(3)发⽣渗漏。

由于防⽔⼯艺不完善、防⽔材料质量不过关等原因导致屋⾯渗漏,厨房、卫⽣间向外的⽔平渗漏,以及向楼下的垂直渗漏,垂直渗漏多见于各种管线与楼板接合处。

(4)出现墙体空⿎、墙⽪脱落。

(5)隔⾳、隔热效果差。

产⽣的原因在于墙体、屋⾯隔⾳、隔热材料厚度不够,材料质次,或者施⼯⼯艺不符合要求。

(6)门、窗密闭性差、变形。

门窗质量问题⼀般危害性不⼤,只需局部修整或替换即可。

(7)上下⽔跑冒滴漏。

跑冒滴漏现象浪费资源,影响⼈的正常⽣活,形成的原因在于上下⽔管线⽔平、垂直设计不够合理,⽔龙头、抽⽔马桶等质量不过关。

(8)⽔、电、暖、⽓的设计位置不合理。

包括⽔池、浴盆、蹲(坐)便器、⽔表、地漏、电源开关、电源插座、电表、暖⽓⽚、煤⽓灶、煤⽓表等设计种类不完善,设计位置与⽇常⽣活要求不符,影响家具布置。

有的⽤电设备甚⾄存在漏电、⽕灾隐患。

房产质量纠纷法律案例(3篇)

房产质量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化名),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

案由:房屋质量问题纠纷二、案情简介2018年5月,张三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开发商开发的某小区一套住宅。

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房屋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三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

2019年6月30日,房屋交付给张三。

张三在验收房屋时发现,房屋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 房屋墙面多处出现裂缝,裂缝长度不等,最长达20厘米;2. 房屋卫生间防水层破损,导致卫生间地面渗水;3. 房屋门窗密封不严,存在漏风现象;4. 房屋装修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

张三与开发商协商解决房屋质量问题,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张三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修复房屋、赔偿损失等责任。

三、争议焦点1. 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开发商是否应承担修复房屋、赔偿损失等责任?3. 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判决结果。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法院认为,张三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房屋存在墙面裂缝、卫生间渗水、门窗密封不严等质量问题,且这些问题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相关规定,属于房屋质量问题。

2. 关于开发商的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房屋交付时间已经超过保修期限,但考虑到开发商在房屋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且房屋质量问题对张三的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修复房屋、赔偿损失等责任。

3. 关于赔偿损失,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分析:房屋质量及小区规划存在问题,业主将开发商的责任转嫁给物业公司

案例分析:房屋质量及小区规划存在问题,业主将开发商的责任转嫁给物业公司

房屋质量及小区规划存在问题,业主将开发商的责任转嫁给物业公司案情简介:2021年上半年,某住宅小区的业主发现,新购置的楼房存在围墙有裂缝等18个问题,而且购房时,开发商承诺的小区正门的绿荫广场被改建为商铺。

于是找到开发商要求进行检测维修,并按原有的规划建绿荫广场。

但开发商并未予以答复。

于是业主们找到该小区物业公司,要求物业公司进行解决。

但物业公司称,房屋尚在保修期,质量问题应当由开发商负责,小区建筑规划权也属于开发商,物业公司无权进行干涉。

业主们遭到拒绝后,开始拒交物业管理费。

物业公司多次催交无果,遂将拒绝交费的35位业主告上法庭。

物业公司诉称,35户业主要补交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

业主们则诉称,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是隶属关系,开发商的房屋质量不合格且不按原有规划建绿荫广场,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不交物业管理费的行为合理合法。

经法院查明,该小区的物业公司是由开发商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问题:业主将开发商的责任转嫁给物业公司,有无法律依据?案例分析:物业管理是房地产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产物。

房地产管理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从两者关系来看,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进行物业管理,所设的物业公司为其下属的分支公司,二者为从属关系,物业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物业公司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

二是物业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原始业主身份在物业建立后负责第一次选聘物业公司,两者是合同关系,当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移交原始资料之后,与物业公司基本上将不再发生联系。

就本案而言,物业公司虽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成立,但其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依法律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提供服务,业主按合同定期交纳物业管理费。

对于房屋质量问题及规划问题是属于房地产开发商与业主间基于房屋买卖合同而发生的问题,与物业公司无关。

民事案例分析:违规交房业主起诉维权案

民事案例分析:违规交房业主起诉维权案

[案情介绍]原告王先生(业主)2005年3月30日与被告西安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商)签订了买卖“世纪颐园”小区A座(位于雁塔区赵家坡)商品房的合同,约定2006年5月28日交房。

因开发商不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证明房屋符合交房条件的有关资料,王先生拒绝接收房屋。

2007年9月,王先生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提出交房时,向业主提供或出示了《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竣工验收签到表》、《竣工验收会议纪要》等文件,因原告要求被告出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验收合格证明,被告未能出示,原告遂拒绝接房。

庭审中,原告认为双方在合同第八条约定的“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中“验收合格”不仅应具备《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还应具备《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验收合格证明;被告认为其具备了《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竣工验收签到表》、《竣工验收会议纪要》等文件即代表“验收合格”。

[案情分析]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双方对合同第八条约定的“验收合格”理解发生争议,在合同中对“验收合格”的含义又未做解释,在此情况下,所做解释首先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在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条文后,认为商品房“验收合格”应指该房屋工程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而被告在交房时所具备的《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竣工验收签到表》、《竣工验收会议纪要》等文件,只能证明被告对该商品房进行了验收,不能证明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因被告交房时缺少相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故逾期交房的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一、被告西安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2006年5月29日至2007年9月17日期间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及2007年9月18日至被告将经验收合格的房屋实际交付原告之日期间逾期交房违约金。

保利西子湾质量差业主拒收楼 集体起诉索要赔偿

保利西子湾质量差业主拒收楼 集体起诉索要赔偿

保利西子湾质量差业主拒收楼集体起诉索要赔偿正在整改中的保利西子湾“墙壁漏水,整个房间都是水印,地板出现浮皮,地板空心,电路混乱……”保利西子湾一期业主告诉记者,这是他们在初次验房时看到的情形。

原定于去年12月15日交楼的房子,经过近三个月的整改,仍有部分业主认为房子质量未达标而拒收楼。

据了解,这些业主已经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以索要违约赔偿。

记者前天下午致电该案的代理律师了解到,他已经接到了西子湾业主起诉其开发商保利地产一事,目前正在备案中。

业主称保利西子湾一期墙面渗水现象普遍一期业主:房屋渗水问题严重,不敢放心收楼江先生是保利西子湾的一期业主,他于去年2月份购买了该楼盘的一期单位,原定于去年12月15日收楼。

“记得第一次看房的时候,房子的墙壁在漏水,整个房间都是水印,地板出现了浮皮以及空心的情况,整个电路都是混乱的。

这样的房子,我怎么敢放心收楼。

”江先生告诉记者,在收楼前,他多次提交“房屋质量整改书”,但是开发商那边仍无法按时整改完成。

“为了督促房屋整改,1月份我还特意请了10多天的年假盯着,可是进度仍然很慢。

”江先生无奈的告诉记者,“不是我们不想收楼,实在是这样的质量没法收啊。

现在距离合约规定的收楼日期已经过去快三个月了,希望保利集团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我们延期收楼的违约金。

”业主称保利西子湾一期墙面渗水现象普遍二期业主:质量问题仍然存在,个别细则没有执行有部分已经去实地考察过的二期业主告诉记者,二期的质量问题仍然存在。

二期的业主梁小姐表示,“目前最担心的还是房屋的质量,前期很多二期业主去实地考察,拍回来一些墙体裂缝的照片,让人触目惊心。

还有种种装修细节上的问题,实在让人很忧虑能不能顺利验收,而且更长远的说,因为金沙洲前一阵出现过地块下陷的情况,业主们对于西子湾楼房结构安全更是担心,希望能有相关权威机构进行鉴定并且给出一个答复。

”梁小姐还告诉记者,“目前有个别保利承诺的细则没有执行,甚至是合同上注明的真空垃圾管工程已经暂停,业主们都很担心不知道能否获得相关的答复乃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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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有质量问题业主能否拒绝收房?作者:深圳商品房律师周科二手房律师房产纠纷律师当很多业主怀着喜悦的心情去收自己的新房时通常会遇到一些常见的问题,如开发商要求先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再办理验房手续,无论房产有没质量问题业主都不能拒绝收楼,有质量问题的,收楼后开发商再进行维修。

所有这些要求,开发商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不想承担迟延交楼的违约责任。

那商品房有质量问题业主能否拒绝收房?这个问题要分情况来看,目前深圳中级法院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房产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视为不符合交付标准,业主要权利拒绝收楼,同时也明确未通过工程质量、消防、电梯、规划等验收的,业主也有权拒绝收楼。

上述规定都基本上是涉及房屋整体安全的内容,至于个别业主出现厕所漏水、墙体不平、管道堵塞等质量问题时,业主是否有权拒绝收楼,没有明确的规定。

这些情况只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来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这里的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是指,卖方交付的标的物存在重大、显著瑕疵,使买受人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形。

至于哪些质量问题符合上述标准只有法官知道了,依据这一条拒绝收楼,有一定的风险。

因此,想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来拒绝收楼,需要慎重考虑。

实践中,有法院认为墙面手触摸掉混凝土,塑钢窗、窗及门框混凝土有空隙、排水出口/地漏、厨房排水管太高,厕所漏水等情况为重大、显著瑕疵,买受人无法正常使用,可以拒绝收楼;也有法院认为墙体空鼓、裂缝、起砂、防水、门窗误差等不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而是一般质量瑕疵,可以修复,不会导致业主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业主以此为由拒绝接受房屋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大多数业主拒绝收楼的目的是希望开发商能早点修复存在的质量问题,并非是为了要求开发商支付迟延交楼的违约金,像这类业主可以先收楼,但是一定要注明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

如果房屋质量确实比较多且比较严重,业主也不急于装修入住的,可以拒绝收楼,并及时通过诉讼要求开发商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房屋并承担迟延交楼的违约责任因哪些质量问题业主有理由拒绝收房侯先生买了某开发商的房子,现场验房时发现多处渗水和漏雨(顶楼),还有开裂。

侯先生拒绝领房,开发商3日内紧急修复完毕,请侯先生再次验房,侯先生认为该质量问题已构成退房条件,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一、哪些质量问题买受人可拒绝领房,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法律上并没有作明确的列举性规定,一般来讲,要从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两个方面来考量,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法律规定的情形。

1、约定条件:买受人能否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收房屋,首先要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中有关的违约责任约定,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的房屋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或解除合同,则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房屋。

2、若合同中没有约定,则依据法律规定,只有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问题、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以及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和安全的质量问题的,买受人才可以拒绝接收房屋。

法定情形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主体质量不合格的认定需要以市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处理争执的依据。

质量检测费用由主张方垫付,责任方承担。

法定情形二: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在此,《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对开发商的要求过高,我们认为,只要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除此以外的质量瑕疵,不一定是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

上述法定和约定的情形,买受人有理由拒绝领房。

因出卖人履行修缮义务导致逾期交房的,出卖人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二、哪些质量问题业主拒绝领房理由不成立,出卖人仅承担维修义务?除上述法定或约定的拒绝领房的情形之外,买受人在验收房屋时,对所交付商品房的质量有异议的,出卖人仅承担修复义务,且在修复期间,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

地面、墙面裂缝、局部渗水、漏水、门窗损坏等质量瑕疵并不会导致商品房的功能丧失,不会导致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若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从促进交易、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实现权益和社会资源利用最大化的角度出发,法律法规确定了修复的民事责任。

出卖人修复完毕后,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对房屋的修复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视同买受人已验收完毕。

根据上述分析,本案中侯先生买入的房屋出现渗水、漏雨、开裂等质量问题,因存在顶楼漏雨的情形,因此应属于业主可拒绝领房。

由出卖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

该条款全面、完整的表达了房屋交付所需具备的法定条件,二、精装修房屋交付的特点精装修房屋与毛坯房交付的主要区别在于:毛坯房交房的装修标准是国家强制标准,如《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等,但是精装修交房标准只是推荐标准,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并没有强制性,而且开发商在制定精装修标准时也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往往只是在合同中框定品牌范围,甚至直接以“高档”、“优质”等相当模糊的形容词来替代具体品牌,导致买卖双方在房屋交付时易产生纠纷。

三、买受人领受房屋的义务通常情况下,购房者会认为“收房”是一种单纯的权利,并不是义务,实际上这种理解失之片面,且会导致买卖双方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买受人的领受义务的法律含义在于:1、根据前述合同范本的约定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只要按照合同约定提交了交付证明文件给购房者,购房者就应当领受房屋,否则就构成违约。

即使事实上房屋质量存在问题,购房者也应先履行其领受义务。

如果房屋确实事实上存在质量问题,行政法规赋予购房者的法律救济手段是在“交付使用后”(也就是领受房屋后)通过质量检测、诉讼等手段来实现其权利,而不是在当时就拒绝收房。

如果拒绝收房,则构成购房者的违约事件,购房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来看,当开发商履行交付合格房屋的主要义务及时、恰当,而仅未能及时、恰当履行按期按质交付装饰、设备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的附随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并不应因此而享有拒绝领受标的物的权利,否则就会导致开发商的交易预期和交易利益受到不恰当的损害。

3、如果购房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受房屋,则自双方约定的交付时间到期之时起,房屋的风险即转由购房者承担。

房屋交付的最大法律意义就在于房屋风险的转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和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购房者在开发商出具了齐全的交付房屋的证明文件的情况下拒绝收受房屋,则即使这时候事实上并未进行房屋交接,购房者仍应当自双方约定的交付期限之后自行承担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

这对于购房者来说,显然是十分不利的,因为此时房屋并不在购房者的实际控制之下,购房者却要为此承担风险。

综上,房屋存在质量瑕疵并不构成买受人延期收房的充分理由,特别是开发商与买受人的合同约定中有关于延期收房的违约责任条款的,买受人更应慎重。

【商品房逾期】因房屋质量瑕疵造成的逾期收房因买受人对房屋质量异议导致拒绝收房的情况在逾期收房中最为常见。

商品房质量问题包括主体质量不合格和质量缺陷。

《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它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对于主体质量不合格的房屋,不能交付使用当无异议。

实践中易于出现以下问题,⑴、如何判定“严重影响居住使用”?⑵、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瑕疵,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瑕疵担保责任),但房屋已经验收合格或者已经取得交付使用的批准文件,在交付使用之前发现存在质量瑕疵,买受人是否应得收房?买受人拒不受领房屋,是出卖人迟延履行还是买受人迟延履行值得探讨。

一般而言,瑕疵履行属于不当履行,不属于迟延履行的范畴,但房屋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在对瑕疵进行修复以后仍可适当交付,因此,在实践中当事人一般主张的多是追究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⑴严重影响居住使用,一般仍应归圄在涉及到房屋安全的主体和结构范围之内(其与“主体质量不合格”的区别在于局部与整体、通过验收和未通过验收、使用中出现和交付使用前出现等),对于《建筑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均应属于房屋质量瑕疵。

⑵合同法第62条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是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建筑法》规定了竣工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的必备条件;商品房验收同时牵涉到诸多专业、行政职能部门的技术、行政行为,其验收、备案行为均是在此框架范围内实施,据此,对于验收合格尤其是备案手续已经完成的房屋,应当认定为符合合同条件、可以交付使用的房屋,当事人一般应当按此条件履行,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收受房屋,逾期收房亦属违约,“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第十一条)⑶民法债权理论认为,对于瑕疵履行(不当履行),债务人有义务消除瑕疵,债权人在其消除瑕疵之前可以不接受给付。

商品房存在质量瑕疵,于出卖人而言,显然存在过错;对于修复需要较多时间、需要占用商品房进行施工、势必影响买受人使用房屋的,一味强调商品房已经验收合格或者已经取得交付使用的批准文件要求买受人收房,对买受人显失公平。

笔者认为,出现此种情况,应当适用公平原则,酌情由出卖人给予买受人适当的赔偿,这对及时消除质量瑕疵、减少、避免扩大损失也具有积极意义。

[商品房交付]购房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风险首先,购房人拒绝接收房屋应有正当理由。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规,购房人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不收房:1. 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四条。

2. 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房,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3. 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4. 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但未经买家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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