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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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的进项税抵扣

工程施工的进项税抵扣

工程施工的进项税抵扣一、工程施工的进项税抵扣政策工程施工企业在进行施工项目时,需要购买各种原材料、设备和服务,支付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可以进行抵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进项税可以进行抵扣:1. 购买商品、劳务、服务支付的增值税;2. 用于应税项目的;3. 可以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有效的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工程施工企业在购买原材料、设备和服务时支付的增值税可以进行抵扣,从而降低企业的实际税负。

这一政策有利于促进工程施工行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为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贡献。

二、工程施工进项税抵扣的注意事项在实际操作中,工程施工企业需要注意以下事项,以确保进项税的合规抵扣:1. 提供有效的发票工程施工企业在购买原材料、设备和服务时,需要向供应商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有效的发票。

企业应当确保所购买的商品、劳务、服务是应税项目,并且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内容一致。

只有提供有效的发票,企业才能享受进项税的抵扣权益。

2. 合规操作和记录工程施工企业在进行进项税抵扣时,应当遵守税法规定,合规操作,确保抵扣的进项税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企业需要做好相关的记录工作,妥善保存购买商品、劳务、服务的发票和相关凭证,以便日后税务机关的审计和核查。

3. 注意抵扣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工程施工企业进行的进项税抵扣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比例进行抵扣。

企业需要了解不同种类的原材料、设备和服务的进项税抵扣比例,以确保抵扣的进项税合规有效。

4. 定期申报和缴纳税款工程施工企业需要按照税法规定,定期申报并缴纳增值税。

只有保持良好的纳税记录,企业才能享受进项税抵扣的权益。

因此,企业需要严格按时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不得拖欠税款。

5. 及时更新了解政策工程施工企业需要及时了解税收政策的更新和变化,根据最新的政策规定合理规划和运用进项税抵扣的权益。

企业也可以通过咨询税务机关或聘请专业税务顾问的方式,获取最新的政策信息和相关帮助。

建筑行业税务了解建筑行业的增值税政策与抵扣规则

建筑行业税务了解建筑行业的增值税政策与抵扣规则

建筑行业税务了解建筑行业的增值税政策与抵扣规则在建筑行业中,税务问题一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

了解建筑行业的增值税政策与抵扣规则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简要介绍建筑行业的增值税政策和抵扣规则,并分析对企业的影响。

一、建筑行业的增值税政策建筑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其增值税政策是建筑企业必须要了解和应用的重要政策之一。

1. 税率根据中国税法规定,建筑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1%。

这意味着建筑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需要按照销售额的11%缴纳增值税。

2. 纳税方式建筑行业的纳税方式一般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其应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方式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其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方式缴纳增值税。

3. 发票管理建筑企业在进行商品销售或提供劳务时,必须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般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则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建筑行业的增值税抵扣规则为了减轻建筑企业的税负,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建筑行业可以享受增值税的抵扣。

1. 增值税进项抵扣建筑企业在购买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发生的与应税销售额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这包括购买原材料、设备、办公用品等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

2. 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享受增值税抵扣,建筑企业必须保存由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筑企业需要核对发票的完整性、准确性,并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归档和保存。

3. 抵扣时限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限是在税款申报期内进行抵扣。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抵扣时限是在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内进行抵扣。

如果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抵扣,将无法享受抵扣的权益。

三、增值税政策与抵扣规则的影响建筑行业的增值税政策与抵扣规则的正确应用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了解和遵守增值税政策与抵扣规则是企业合规运营的基础。

建筑工程增值税抵扣

建筑工程增值税抵扣

建筑工程增值税抵扣在建筑工程中,增值税抵扣是一个重要的财务政策,对企业和个人都有着积极的影响。

本文将从增值税抵扣的定义和范围、申请流程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增值税抵扣的概念和范围增值税抵扣是指企业和个人在购买建筑工程相关的货物、接受劳务和使用不动产等过程中,可以通过扣除已缴纳的增值税,减轻税负并降低成本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在建筑工程中,增值税抵扣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购买建筑材料:企业和个人在购买建筑工程所需的原材料、设备和机械等货物时,可以按照当地税务部门规定的税率,将已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予以抵扣。

2. 承接劳务:企业和个人在承接建筑工程劳务时,可以将支付给劳务人员的薪酬中的增值税金额进行抵扣。

3. 租赁不动产:企业和个人在租赁建筑工程中的不动产时,可以将租金中已缴纳的增值税款项进行抵扣。

二、建筑工程增值税抵扣的申请流程1. 收集准备材料:申请增值税抵扣前,企业和个人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如购买发票、劳务合同、租赁合同等。

2. 登录税务系统:申请人需要登录当地税务部门的在线申报系统,进行增值税抵扣的申报。

3. 填写申报信息:在申报系统中,申请人需要填写相关的申报信息,如购买发票的番号、金额等。

4. 上传凭证:申请人需要将相关凭证材料进行扫描,并按照要求上传到申报系统中。

5. 审核审批:税务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核,核实凭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6. 审核结果:一般情况下,税务部门会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过短信或邮件方式通知申请人审核结果。

三、建筑工程增值税抵扣的注意事项1. 材料准备:申请人在进行增值税抵扣前,务必准备充分,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2. 抵扣比例:企业和个人在申请增值税抵扣时,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抵扣比例来计算可以进行抵扣的金额。

3. 时限要求:申请人需要在发生购买、承接劳务或租赁不动产的当月或次月内进行增值税抵扣的申请,逾期将无法享受抵扣的优惠政策。

4. 审批结果:申请人需要保持与税务部门的良好沟通,及时了解审核结果,并按照要求进行后续操作。

工程施工进项抵扣

工程施工进项抵扣

工程施工进项抵扣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购买原材料、设备、服务等相关产品或服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抵扣应纳增值税的一种政策。

在我国,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改革,工程施工行业也纳入了增值税征税范围。

施工单位在进行进项抵扣时,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严格遵守相关政策规定。

一、工程施工进项抵扣的政策依据根据我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工程施工单位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购买原材料、设备、服务等相关产品或服务支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但是,并非所有的进项都可以抵扣,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免税货物和服务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等,都不能抵扣。

二、工程施工进项抵扣的条件1. 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施工单位在购买原材料、设备、服务等相关产品或服务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是进行进项抵扣的基本条件。

2. 发票信息真实、完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包括:购买方和销售方的名称、地址、电话、纳税人识别号等。

3. 发票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相符: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必须与实际支付金额相符。

4. 发票开具时间符合规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具,否则不能进行进项抵扣。

三、工程施工进项抵扣的流程1. 收集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施工单位在购买原材料、设备、服务等相关产品或服务时,要积极收集增值税专用发票。

2. 验证发票真实性和合法性:对收集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验证,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计算出工程施工单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4. 申报抵扣:将计算出的可抵扣进项税额,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5. 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对工程施工单位申报的进项抵扣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抵扣。

四、工程施工进项抵扣的注意事项1. 严格遵守相关政策规定,不得违规抵扣进项税额。

工程施工专票抵扣(3篇)

工程施工专票抵扣(3篇)

一、概念工程施工专票抵扣是指建筑企业在进行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从而减少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二、适用范围1. 建筑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等。

2. 工程施工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基础设施建设、土木工程等。

3. 专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操作流程1. 采购原材料、设备等:建筑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购买原材料、设备等,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 报送发票: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报送税务机关。

3. 计算进项税额:根据专票金额,计算进项税额。

4.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企业销售收入和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5. 抵扣进项税额:将计算出的进项税额从应纳税额中抵扣。

6. 纳税申报: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时需将抵扣后的应纳税额填写在申报表中。

四、注意事项1. 专票取得:建筑企业应确保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合法、有效。

2. 抵扣期限:专票抵扣期限为自取得专票之日起180天内。

3. 抵扣范围:专票抵扣范围包括原材料、设备、劳务等。

4. 税务申报:建筑企业应按时进行纳税申报,确保抵扣的准确性。

5. 税务稽查:税务机关将对建筑企业的税收行为进行稽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工程施工专票抵扣政策有助于降低建筑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竞争力。

建筑企业应充分了解政策,规范税收行为,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可持续发展。

同时,税务机关也应加强对工程施工专票抵扣的监管,确保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2篇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是一种重要的税收凭证,对于规范市场交易、保障国家税收具有重要意义。

特别是在工程施工领域,专票的抵扣功能对于企业降低税负、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工程施工专票的抵扣问题进行探讨。

一、工程施工专票的概念工程施工专票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施工方开具给业主方或分包方的专用发票。

实操建筑业增值税抵扣要点精

实操建筑业增值税抵扣要点精

实操建筑业增值税抵扣要点精一、引言随着中国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增值税已经成为建筑行业的重要税种之一。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了解和掌握增值税抵扣的要点,不仅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经济效益,更可以避免因误解和误操作带来的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就建筑业增值税抵扣的要点进行深入剖析,旨在为建筑企业提供实用的税务操作指南。

二、建筑业增值税抵扣的基本概念增值税抵扣是指在缴纳增值税时,依据国家税收政策和相关规定,对部分进项税额进行扣除。

在建筑业中,进项税额主要来自于建筑材料、设备、劳务等方面的支出。

通过合理的增值税抵扣,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三、建筑业增值税抵扣的要点1、准确核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的核算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增值税的抵扣额度。

建筑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的规定,对建筑材料、设备、劳务等支出进行准确的进项税额核算。

2、合法取得增值税发票:合法取得增值税发票是进行增值税抵扣的前提条件。

建筑企业应与供应商、分包商等合作方协商并明确发票的开具和传递流程,确保发票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3、严格把握抵扣时限:增值税抵扣有一定的时限要求。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开具发票之日起180天内完成认证和申报抵扣。

超过时限将无法再进行抵扣。

4、政策调整:随着国家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整,建筑企业应密切政策变化,以便及时调整增值税抵扣策略,确保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四、实操建议1、建立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制度,明确税务操作流程和岗位职责,确保增值税抵扣工作的顺利进行。

2、加强税务人员培训:企业应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操作技能,确保增值税抵扣工作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3、强化内部审计与监督: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与监督机制,对增值税抵扣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和检查,防止因操作不当带来的税务风险和损失。

4、合理利用外部资源:建筑企业可以合理利用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外部资源,对企业的增值税抵扣工作进行专业指导和协助,提高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

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注意事项

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注意事项

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注意事项摘要为适应国家“营改增”政策要求,便于业务人员在进行成本管理时能够准确掌握各项成本费用的抵扣情况以及适用税率,达到降低企业税务风险、实现应抵尽抵的目的,手册以建筑企业常见的成本费用为例,从可抵扣进项额和不可抵扣进项税额两个方面,对施工企业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经济业务进行归纳,针对可取得进项税发票的每一项经济业务,明确应取得的进项税票,提示进项税抵扣时应注意的事项,并指出相关的税收法规依据,以备参考和使用。

一、原材料原材料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主要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备用件、包装材料、外购半成品等。

材料采购成本一般包含: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杂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采购成本的费用,其中购买价款以及运杂费均为包含增值税的材料价格和运输价格。

(一)各项材料进项税率(见明细表)(二)不可抵扣事项1.当购进材料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当购进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如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材料,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材料,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材料,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6.用于以上情形时,随之发生的材料运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进项税转出事项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申报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运费,当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运费的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申报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无法确定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工程施工进项抵税

工程施工进项抵税

工程施工进项抵税一、工程施工进项抵税政策的基本情况工程施工进项抵税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对劳务、设备、原材料等进项支出给予一定比例的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税时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算应纳税额,进项抵扣相当于减少了企业实际需要交纳的增值税额度,达到降低税负的效果。

具体来说,对于工程施工企业而言,可抵扣的进项包括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原材料、设备、劳务等直接用于项目的支出。

企业可以根据这些支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按照相关法规进行抵扣,逐步减少企业应缴纳的税款。

这种抵扣方式不仅可减轻企业的财务压力,还有助于提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

二、工程施工进项抵税申报流程工程施工企业在享受进项抵税政策时,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申报,确保税收合规。

一般来说,申报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准备资料:企业在进行进项抵税申报前,首先需要准备相关资料,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明细表、财务凭证等。

2.办理进项税额抵扣:企业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将准备好的资料提交给当地税务机关,办理进项税额抵扣手续。

税务机关将审核企业的资料和申报表,确认可抵扣税额,并将核定后的税额退回企业账户。

3.抵扣与申报:企业收到退回的税额后,将其列入企业的进项抵扣账户,用于抵扣应纳税额。

在税款计算时,企业需要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将抵扣税额计入其中,计算应缴税款的数额。

4.年度结算:每年底,企业需要进行年度增值税结算,将全年的销售和进项数据进行核对和调整,并在年度结算表中填写相关信息。

税务机关将对企业的年度税收情况进行核查,确保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最终确定企业的纳税情况。

三、工程施工进项抵税的注意事项在享受工程施工进项抵税政策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以确保税务处理的顺利进行:1.合法合规:企业在享受进项抵税政策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确保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任何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的行为都将被税务机关查处,给企业带来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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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注意事项摘要为适应国家“营改增”政策要求,便于业务人员在进行成本管理时能够准确掌握各项成本费用的抵扣情况以及适用税率,达到降低企业税务风险、实现应抵尽抵的目的,手册以建筑企业常见的成本费用为例,从可抵扣进项额和不可抵扣进项税额两个方面,对施工企业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经济业务进行归纳,针对可取得进项税发票的每一项经济业务,明确应取得的进项税票,提示进项税抵扣时应注意的事项,并指出相关的税收法规依据,以备参考和使用。

一、原材料原材料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主要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备用件、包装材料、外购半成品等。

材料采购成本一般包含: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杂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采购成本的费用,其中购买价款以及运杂费均为包含增值税的材料价格和运输价格。

(一)各项材料进项税率(见明细表)(二)不可抵扣事项1.当购进材料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当购进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如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材料,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材料,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材料,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6.用于以上情形时,随之发生的材料运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进项税转出事项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申报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运费,当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运费的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申报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无法确定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3.当购进的材料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回时,材料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4.当在建的不动产或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耗用的材料及材料运费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四)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5.《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二、周转材料周转材料,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可多次利用使用的材料,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

周转材料按照取得方式可分为自购周转材料和外租周转材料。

(一)进项抵扣税率:11%、17%1.自购周转材料:17%;2.外租周转材料:17%;3.为取周转材料所发生的运费:11%。

(二)不可抵扣事项1.当周转材料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当周转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如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周转材料,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周转材料,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周转材料,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6.用于以上情形时,随之发生的周转材料运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进项税转出事项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周转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于以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申报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费,当周转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运费的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申报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无法确定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3.当购进的周转材料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回时,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4.购进时作为生产使用,但中途改变用途的周转材料,若是用于外部的,即用于投资、分配或无偿赠送,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若是用于内部的,即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5.当在建的不动产或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耗用的周转材料及运费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四)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三、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按照建筑业营改增之前增值税征税范围,固定资产以是否可以移动并且移动是否会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可以分为有形动产与不动产。

(一)有形动产有形动产是指可以感觉或触摸的,能够移动的固定资产,如上述固定资产分类中的施工机械、运输设备、生产设备、测量及试验设备、其他固定资产等。

1.进项抵扣税率:17%、全额抵减(1)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2)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17%征收增值税。

(3)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 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等。

(4)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2.不可抵扣事项(1)下列情况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计算方法:应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2%)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B.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C.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D.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E.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3)当购进固定资产仅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当购进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如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5)用于以上情形时,随之发生的运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进项税转出事项(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于以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费,当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运费的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申报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无法确定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3)当购进的固定资产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回时,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4.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二条(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8)《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二)不动产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如上述固定资产分类中的房屋和建筑物等。

1.进项抵扣规定(适用税率:11%)(1)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两年抵扣的规定。

(2)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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