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利息收入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总结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总结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点或时间段。
根据不同的税种和税务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会有所不同。
下面,将对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总结。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根据个人所得收入的大小和性质,按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费。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总结如下:1.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在工资薪金所得收到时。
2.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经营所得:个人从经营活动中获得的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月的15日前。
3.稿酬所得:个人从发表作品或接受媒体采访等获得的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
4.财产租赁所得:个人从财产租赁中获得的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月15日前。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从利息、股息、红利等方面获得的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所得之日起15日内。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总结表明,个人应当在一定的时间内向国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增值税是指货物、劳务和不动产等各个环节的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按照商品增值的方式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费。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月的15日前,应当向国家缴纳上月实际销售额对应的增值税金额。
2.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政政策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季度缴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季度的15日前,应当向国家缴纳上季度实际销售额对应的增值税金额。
以上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总结,不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会有所不同。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其应纳税所得额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费。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总结如下:1.年度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应提交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2.按季度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按季度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季度的15日前,应提交上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初级会计考试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期限,地点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销售货物提供劳务,采用直接收款的,为收到款项的当天或收到到索取款项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货的,为办妥托收手续发出货物的当天。
3,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销货,为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没有合同或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发出货物的当天。
4,采用预收款的方式销货,为发出货物的当天,但生产工期超过12月的大型器械设备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他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时,是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日。
6,销售应税服务,为提供劳务,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证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是货物已送的当天。
8,纳税人进口货物,是报关进口的当天。
9,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10,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不动产发生权属变更的当天。
11,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1,纳税人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纳税,2,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三,纳税地点1,固定业户应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统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经财政部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财部门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纳税申报,2,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销售地,劳务发生地和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的税务机关4,扣缴义务人应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税务机关5,进口货物应向报关地海关申报。
中级经济法-307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中级经济法-307(总分103.5, 做题时间15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某石化公司与某研究所研制一项工业技术,双方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由双方共同合作开发此项技术,该技术研制成功后,某研究所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某石化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经专利局查明,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申请专利权的归属问题。
则该专利申请权属于______。
• A.研究所与石化公司共有• B.研究所• C.石化公司• D.研究所或石化公司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A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商业银行职能的是______。
• A.信用中介职能• B.支付中介职能• C.信用审核职能• D.金融服务职能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C3.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定金的表述中,正确的是______。
• A.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三倍返还定金• B.收受定金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时,定金所有权发生移转• C.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D.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一方违约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同时适用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C本题考核定金的规定。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选项A错误。
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权发生转移;选项B错误。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选项D错误。
4.以下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表述错误的是______。
• A.固定业户在其机构所在地• B.非固定业户在其居住所在地• C.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D.总机构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B增值税纳税地点:(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债券交易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债券交易的税收政策有哪些在金融市场中,债券交易是一种常见的投资活动。
然而,与债券交易相关的税收政策却并非广为人知。
了解这些税收政策对于投资者来说至关重要,它不仅影响着投资的收益,还关系到投资决策的制定。
首先,我们来谈谈增值税。
在债券交易中,增值税的征收情况较为复杂。
一般来说,如果是金融机构之间的债券交易,例如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债券买卖,通常需要缴纳增值税。
但对于个人投资者买卖债券,目前是免征增值税的。
企业投资者买卖债券的增值税处理则要根据持有期限来区分。
如果持有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所谓“保本收益”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如果是非保本的收益,则不征收增值税。
对于金融商品转让,也就是买卖债券获取的差价收入,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 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接下来是所得税。
对于企业投资者,其从债券交易中取得的利息收入和转让差价收入都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如果企业持有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个人投资者从债券交易中取得的利息收入,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20%。
不过,如果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则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转让债券获取差价收入方面,个人投资者目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然后是印花税。
在债券交易中,买卖双方需要按照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印花税。
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国债是免征印花税的。
除了上述常见的税种,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投资者留意。
例如,对于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可能会涉及到税收协定的适用以及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另外,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和政策导向,对债券交易出台一些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定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题解答(二)1、贷款服务取得利息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定?答:纳税人签订贷款合同,应按照合同约定付息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供票据贴现服务,收到票据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买入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购买并持有债券(含到期)取得利息,有关募集说明书、投资协议上注明付息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2、转让金融商品纳税义务时点如何确定?答:纳税人买卖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在有关有价证券所有权转移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购买基金、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在转让、赎回有关份额时,或有关投资合约到期收回时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销售收入如何确定。
答:纳税人投资购买基金、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商品,按照有关协议持有到期并取得兑付,其卖出价为最终兑付款与持有期间分红收益之和。
4、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增值税?答:非上市企业未公开发行股票,其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税目征收增值税。
此外,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免征增值税。
5、销售金融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哪些特殊规定?答: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金融企业提供贷款服务,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消费者个人提供各种金融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各类金融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金融业有哪些特殊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答: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吸收存款支出利息不能差额扣除或抵扣进项税额。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支付同业往来利息支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以及用于交际应酬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7、信用卡积分兑换应当如何缴纳增值税答:纳税人对外发行信用卡持卡人用积分兑换商品或服务,属于无偿赠送货物或者无偿提供服务,纳税人应当视同销售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同时,购进用于兑换商品或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规则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规则第二节收入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第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按照会计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的情形-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按照会计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的情形-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对于常见的贷款利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在增值税上目前都属于贷款服务,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通常是在提供了贷款服务的基础上,在收讫利息或者合同约定的收取利息的日期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实现。
很多同学在遇到这个问题的时候,还喜欢多问一句,要是在付息日之前提前收到利息怎么办,很简单如果提前收到利息就是收讫了销售款项,当然增值税纳税义务就会发生到你提前收取利息的那一天。
2017年9月15日和16日在南京培训的时候,不少金融机构还是提及,其业务系统是按照会计收入口径确认利息收入,其增值税计税系统与会计收入确认一致。
按照原14号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
如果金融机构按照会计收入去申报增值税,至少会出现两项会计税法差异:1、会计收入按月计算,但是增值税上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滞后。
比如会计按月计息,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是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后者。
此时,相当于增值税纳税人申报总是提前,一般来说,税务当局可能乐见其成,未必太较真。
2、会计上按照实际利率计算,但是增值税上传统的理解还是按照名义利率去计算。
但是相对而言,实际利率和名义利率计算的结果并没又显著差异,税务机关也不会过多干预。
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
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
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
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2019最完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界定标准!

2019最完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界定标准!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根据增值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机关公告等规定予以界定。
(一)按照增值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即视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1、销售货物: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为货物交付时。
2、提供服务:提供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为服务完成时。
3、代收代付税款:代收代付税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为代收、代付税款的实际发生时间。
4、进口货物: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为海关验放时。
5、自用固定资产和不动产投资:自用固定资产和不动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为自用固定资产和不动产投资进入使用时。
6、其他情形:其他根据增值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生的增值税纳税义务。
(二)根据税务机关的公告,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即视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1、开具专用发票:开具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为开具专用发票之日。
2、纳税检查或者调查取证:纳税检查或者调查取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为纳税检查或者调查取证之日。
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界定标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界定标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根据交易产生的实际行为确定纳税时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界定应当以交易产生的实际行为为依据。
例如,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根据货物交付的实际时间予以确定。
(二)根据协议约定确定纳税时点当交易双方在合同或者协议中约定交付、服务完成或者其他有关内容时,可以根据协议约定确定增值税纳税时点。
(三)根据税务机关公告确定纳税时点针对某些特殊情形,税务机关可能会发布公告,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明确规定。
例如,针对开具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务机关发布了相关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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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利息收入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债券利息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实并无特殊规定,而应遵循营改增中销售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性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很显然,企业持有债券,实际上提供贷款服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发行债券章程规定的利息兑付日期,比如A债券,发行章程约定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
日付息,那么对于债券持有人而言,在这两个兑付日期无论是否实际收到债券利息,都应确认其增值税纳税义务。
再比如B债券,发行协议约定每年仅兑付一次利息,每年的10月15日,那么在这个兑付日期无论是否实际收到债券利息,都应确认其增值税纳税义务。
还比如C债券,合同约定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则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债券到期日。
但是实际操作的时候,很多企业持有债券无论如何付息,都是按月计提债券的利息收入,然后按照会计计提的利息收入直接去缴纳流转税(过去的营业税,现在的增值税)。
这原本是一个利用计税系统取数规则简便计算税金的方法,如果约定的兑付
期在后,实际上会造成企业提前缴纳增值税。
但是税务机关没有谁会逼着企业不准提前纳税,因此慢慢的这种习惯变成了潜规则,甚至很多人误以为按照会计权责发生制月份计提数去缴纳增值税才符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
笔者近期遇见一个实际问题,持有的债券是约定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尚未到),税务机关坚持认为企业应该按照每月账面计提数去缴纳增值税。
谈及原因,税务机关指出,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税务机关认为,债券就是金融商品,既然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利息收入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那么债券持有期间利息收入业肯定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债券无论是否持有至到期,无论合同如何约定利息兑付日期,只要是持有债券,就必须就其计提的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不难看出,税务机关认为,只要是持有期间的利息在会计收入上确认,就应该缴纳增值税,与合同章程约定的付息日期无关。
笔者认为,以上观点值得商榷,36号文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金融服务第1点以及后面的第2、3、4点压根不是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是对各类金融服务尤其是贷款服务进行相对明确的定性。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这段话其实就是对一些特殊的,可能会有歧义的贷款性质的收入进行明确的界定。
债券利息收入在营业税时期是否按照贷款服务征收营业税是存在大的争议的,到了增值税时期,增值税的36号文给与了进一步明确,在定性上争取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
这是36号文写的非常好的地方。
因此,我们认为,利息收入的确认时点仍应遵循财税【2016】36号文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当然,由于一个企业持有债券,可能会取得债券利息收入和债券转让差价收入这两种不同类别的增值税应税收入,利息确认时点不同,可能也会对差价的计算产生不同的影响。
因此,45号文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能也同样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尤其是涉及部分债券利息收入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的时候,矛盾会更加突出一点,因此需要像我们完善国债持有期间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政策那样,对债券收入时点确认政策做某些优化,这个优化我们以后会进一步讨论。
但是我们切不可人为的将债券利息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提前到会计计提收入的时点,这是不符合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基本规则的。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