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代赋税制度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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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赋税史(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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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赋税史一、夏商周时期的赋税▪赋税,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亦即出现剩余产品,私有制后,阶级矛盾产生,导致国家产生。

所以,生产力的发展,是赋税的基础;国家的出现,是赋税的前提。

赋,古指课于土地之税。

▪1、田制。

在夏商周三代,尚处于奴隶社会。

土地为奴隶主所有,商品经济未形成,赋税主要体现为劳役税和实物税。

奴隶主将田地分给平民耕种,采取井田制----九百亩为井(井田法由来解释分歧,唯关于赋课方面,则可视为使人民耕作一定面积公田,其收获纳于官。

税率有10%和12.5%之说)。

▪2、田赋。

①夏代田赋有两种:一是按土地征收定额田赋(以相邻几年的收获量取平均值,什一而税);一是根据各地特产,规定贡纳土特产(也即贡,以技术之生产物纳税,而与广义之农产物相对照之别种税。

如扬州贡金、玉、革、柚、桔等;徐州贡五色土、鱼等)。

②商代的田赋---助也即井田制,“殷人七十而助”,民耕七十亩,其助公家则七亩。

贡与赋形成商代以前之赋税,两者相互关联而斟酌赋课额,其赋少地则贡多,贡少地则赋多。

③周代税制有了较大发展,共有五种:田赋、力役、关市、军赋和罚课。

以王畿(中央直辖)之地所行政策为模板,诸侯俱效仿。

田赋较商助有不同。

周人百亩而彻,即自耕百亩,助耕十亩,且以实物缴纳代替劳役。

(对彻法的理解亦是异说分歧,莫衷一是)亦即什一而税。

比例税征收方式较贡助是一种进步。

返回目录▪3、力役,即丁中赋役,兴于周。

一家无过一人,主要力役为田(狩猎)与追(追贼寇),运送官所收之贡。

征用之日一年无过三日,凶荒之年,则减少。

▪4、关市,乃总括关征与市征之名。

关征于过境交界之处,本取缔行旅为目的,后乃利用之而课税。

市征有总布、廛布、质布等,分别对营业、仓储、违规等行为征收。

布为货币,意味着周代货币经济开始发达。

▪5、军赋为战时税,有事才征。

战时每丘(十六井)出戎马一匹,牛三头;每甸(四丘)出长毂(音古,轱辘)一乘,戎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发展历程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发展历程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1. 夏商周时期
在夏商周时期,赋税制度主要采用“徭役税制”,即由农民强制服劳役来支持政府的开支。

同时还有土地私有制和财产私有制,但是农民多数没有自己的土地,只有通过服劳役来获取土地使用权。

2. 秦汉时期
秦朝和汉朝时期,赋税制度开始逐渐转向“田赋制”,即按照土地面积和品质对农民征收固定比率的税款。

此时土地私有化发展程度加剧,大量农民没有土地,只能租地耕作;同时也开始出现兼业户,既从事农业,又从事手工业、商业等产业。

3. 魏晋南北朝时期
魏晋南北朝时期赋税制度逐渐向“均田制”转变,即按照人口和土地面积均分土地,实行等份耕种。

这时期也开始有了官田制,即国家设立官田、官仓等农田和仓储设施,出现了大量官僚农民。

4. 唐宋元时期
唐宋元时期,赋税制度从“均田制”进一步发展为“免役法”和“粮额法”。

免役法是对农民劳役进行限制,统一征收粮食作为税金;粮额法则对农民的田地质量和数量进行评估,按照固定比率征收粮食。

总的来说,反映了付出、收获、分配的变化,土地私有化的发展导致了农民劳动力的充分使用,同时也促进了农业的生产力发展。

中国古代各朝代的赋税制度

中国古代各朝代的赋税制度

中国古代各朝代的赋税制度1.夏商周时期:夏商周时期的赋税制度主要是以土地赋税为主,即以田地为单位征收赋税。

夏代实行“皇帝土地”的制度,由各地的贵族占有土地并进行耕种,然后向中央政府上交一部分产出。

商代则逐渐形成以众贵族为基础的封建制度,贵族们作为土地的占有者,组织百姓耕种,向国家交纳丰产款。

周代采用了地主制度,国家封建地主贵族,贵族们耕种土地,并向国家进贡一部分收获。

2.秦汉时期:秦朝在征服六国后,实行了均田制。

均田制实行以户为单位征收赋税,根据户口数量和土地质量,将土地分配给农民,并以此为依据征收赋税,确保了赋税的公平性。

赋税制度的在秦朝得以深入,这对于统一制度、整合资源、加强中央集权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并且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农业的发展。

汉朝继续实行这一制度,同时还增设了其他税种如奴婢赋、财物赋等。

3.隋唐时期:隋朝实行了均田制,但这一制度不久便废除。

唐朝随即推行了租庸调制度。

租庸调制度以土地为基础,对地方上的田地进行测量和评估,依据田地的质量和产量,收取租税。

这一制度的特点是一方面提倡农业生产,另一方面也加强了中央政府对地方税收的控制。

4.宋元时期:宋代的税收制度较为复杂,主要包括粮税、商税、义税等。

粮税是主要的税种,按照土地质量、产量等因素征收,以确保国家的粮食供给。

商税是对商品征收的税种,按照商品的种类和规模进行征收。

义税是对富有者的附加税,用于补充国家特殊支出。

元代对宋代的税收制度基本沿袭,同样也实行了粮税、商税和义税等税种,以确保国家财政的稳定。

5.明清时期:明清时期实行了两税法,即户口税和田产税。

户口税主要以人头数为依据,按照户口数量征收的税种,对百姓而言较为公平。

田产税是以土地面积为计算依据的税种,按照田地的质量和产量进行征收。

明朝时期的税收制度比较简明,并设置了多种特殊税种,如草料税、良田税等。

清朝在明朝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加大了商业税收的力度,同时减轻了农业税收的压力。

总体来说,中国古代各朝代的赋税制度在对农业赋税的基础上,逐渐增加了对商业和精细加工业的税收。

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

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

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

下面是一些主要阶段和特点:
1. 赋税的起源: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起源于原始社会时期的人类集群狩猎和农耕经济。

最早的赋税形式是农民向部落或国家上缴一部分农产品,以满足集体或国家的需要。

2. 周朝的封建赋税制度:周朝实行了封建制度,赋税成为国家管理和统治的重要手段。

其中最重要的赋税是井田制,即把土地分配给贵族,而农民必须向国家和贵族支付部分产出。

3. 秦朝的均田制和徭役制:秦朝实施了均田制,规定每个家庭土地的数量,以平均分配土地和赋税。

此外,秦朝还实行了徭役制,强制农民为国家和贵族劳动,而不仅仅是支付税收。

4. 隋唐时期的赋税改革:隋唐时期实行了多次的赋税改革。

隋朝时期实行了府税和田赋制度,将部分税收直接归国家所有,而非贵族。

唐代的赋税制度进一步改革,实行了均田注丁制,将土地和人口进行登记,以确定赋税额度。

5. 宋代的赋税改革:北宋时期的赋税制度受到了科举制度的影响,贵族和富裕地主享有较低的赋税待遇,但农民的税负相对较重。

此外,宋代还实行了一些以货币为主的赋税制度,如货币赋、物产赋等。

6. 明代的土地赋役制度:明代实行了土地赋役制度,即把地租和赋税合并起来,以土地产出的一部分为税收。

明代还实施了一些非农业税收,如关税和盐铁税等。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是一个历史的长河,受到政治、经济和社会变迁的影响。

在不同的朝代和时期,赋税制度呈现出各种不同的形式和特点,但总体上都是以农业为基础,贵族和地主享有特权,农民为主体,向国家和贵族上缴一部分农产品或货币。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

老师,请详细介绍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过程答:一、中国古代主要赋税制度1.夏商周时期:主要是贡赋制,它是我国赋税制度的雏形。

周王将土地分封给诸侯,各诸侯必须向周王交纳一定的财物作为贡赋。

2.春秋时期:管仲的“相地而衰征”,它是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公元前6世纪初,鲁国实行的“初税亩”开始按亩收税。

3.汉朝时期:编户齐民制度。

被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平民百姓称为编户齐民。

编户齐民具有独立的身份,对封建国家的主要赋役负担有田租、人口税、更赋、徭役、兵役等,另外统治者还征收各种田亩附加税和征发杂税等。

汉代的田租税较轻,但人口税和更赋很重。

4.魏晋南北朝时期:租调制。

北魏孝文帝时开始实行,受田者每年必须向国家缴纳定量的租调和服徭役兵役等。

5.隋唐时期:(1)隋朝和唐朝前期实行租庸调制。

“租”是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定量的谷物;“调”是缴纳定量的绢或布;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徭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叫“庸”。

隋朝的庸有年龄限制(50以上),唐朝的庸不再有年龄限制。

它保证了农民的劳动时间,有利于农业生产。

(2)唐朝后期实行“两税法”。

主要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一年分夏、秋两季征税,它开始改变了以人丁为主的收税标准,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

6.北宋时期: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

募役法指政府向应服役而不愿服役的人户收取免役钱,雇人服役,不愿服役的官僚地主也要出钱,减轻了农民的差役负担,保证了生产时间。

方田均税法指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按土地多少和贫瘠收赋税,官僚地主不例外,增加了封建国家的田赋收入。

7.明朝时期:一条鞭法。

把田赋、徭役和杂税合一,折成银两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多少收税。

它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

8.清朝时期:地丁银。

雍正帝时实行摊丁入亩,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

它废除了人头税,有利于当时人口的增长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内容特征分类1.以人丁为主征收标准的赋税制有编户齐民制度、租调制、租庸调制。

中国历代赋税制度简史

中国历代赋税制度简史

中国历代赋税制度简史古代的赋税制度在夏商周时期已经初步形成,主要是实行田赋制。

田赋是按照土地的面积和地力等因素进行赋税的一种制度,主要收取农民种植粮食的部分田地的税收。

在夏商周时期,田赋主要用于维持贵族阶级、国家的政权和军队的支出。

随着封建制度的兴起,赋税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在秦朝,实行了统一的徭役和粮食赋税制度。

徭役制度是指由农民强制劳动的制度,通过强行征召农民劳力来进行国家工程建设等。

粮食赋税制度则是按照农民产出的粮食数量进行赋税。

这两种制度主要用于满足秦朝统一的中央集权政府的需求。

汉朝时期,赋税制度进一步完善并且普及到全国各地。

汉朝实行了均田制,通过将土地进行平均分配来减轻农民的负担。

同时,赋税制度也从纯粹的田赋向货币赋税过渡。

汉朝还实行了钱粮制度,即按照农民田地的等级和交纳的精米数量来征收钱粮。

这一制度使得赋税的征收更加灵活且方便了中央政府的管理。

隋唐时期,赋税制度继续进一步发展。

隋朝时,实行了均田始终制,这就是将土地按照田赋的多少进行分类,有些土地被免除了田赋,而有些土地则需要缴纳更多的赋税。

唐朝时,以土地为基础的赋税制度成为了基本制度。

唐朝实行的主要是田赋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均输法”。

均输法要求每户农民都根据耕田面积和地力等因素缴纳固定数量的田赋。

宋朝时期,赋税制度进一步完善。

宋朝实行了轨制法,将罢结合起来,减轻了农民的赋税负担。

宋朝还实行了估田法和钱粮法。

估田法是根据土地的产量估计税赋数额,而钱粮法是将税赋转换成货币。

这一制度的实行使得赋税制度更加灵活。

明清时期,赋税制度也有了重大变革。

明朝实行了科户制,即根据家庭人口和土地的大小确定赋税。

明朝还设立了户调制,即将户口按一定比例调令。

清朝时,赋税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并且进一步强化了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

总的来说,中国历代赋税制度的演变是一个由田赋向货币赋税逐渐过渡的过程。

在古代,赋税制度主要是针对农民,目的是维持政权和军队的需要。

中国赋税制度史

中国赋税制度史

中国赋税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以下是中国赋税制度的主要演变:
1. 古代封建社会:
在古代封建社会,赋税制度主要以徭役和赋税形式存在。

农民要按照地主或官府的要求进行劳动和缴纳税赋,作为对土地的使用权的交换。

2. 唐宋时期:
唐宋时期,中国赋税制度逐渐发展成为以赋税为主要形式,包括直接税和间接税。

直接税主要是按农田的大小和产量征收,而间接税则是对商品交易和商业利润进行税收。

3. 元明清时期:
元明清时期,中国赋税制度更加完善和严格。

按照户籍登记进行赋税征收,采用了多种形式的直接税和间接税,如田赋、户口税、盐税、酒税等。

4. 近代时期:
近代时期,中国赋税制度经历了多次改革和调整。

清朝末年和民国初期,推行了一些新的赋税政策,如地租改革和商业税的调整。

5. 当代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赋税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调整。

建立了综合征税制度,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进行了改革和调整,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

总体而言,中国赋税制度在历史的演变中经历了从封建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的转变。

在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赋税制度不断完善和调
整,以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需要。

中国历代赋税制度简史

中国历代赋税制度简史

中国历代赋税制度简史中国历代的赋税制度可以追溯到一万年前的新石器时代,一直延续到现代。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赋税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和演变过程。

古代时期(公元前221年-公元618年)秦朝(公元前221年-公元206年)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废除了封建制度,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国家体制。

在赋税制度方面,秦朝实行了统一的赋税制度,取消了封建时代的土地公有制,采用了私人土地所有制。

对土地征收的税收大大增加,平均七分之一西汉(公元202年-公元8年)在西汉时期,国家对土地进行了重新的调查并详细记录,制定了土地契约法以及赋税制度。

其中,主要税种是田租和器物税。

田租按照土地面积的不同进行不同比例的征收,器物税则是按照家庭的器物数量征收。

东汉(25年-220年)东汉时期,赋税制度仍然主要以田赋为主。

但是,由于战乱和地方割据的影响,赋税逐渐增加,给百姓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同时,东汉时期还开始出现了买卖赋税的现象。

隋朝(581年-618年)隋朝时期,国家通过实行均田制来土地制度,并对土地进行了详细调查和统计。

在赋税制度方面,隋朝实行了公田制和赋调制。

公田制是指国家拥有的土地,赋调制则是根据土地和劳动力的情况来确定赋税额度。

总结起来,中国历代赋税制度在不同朝代有所不同,但主要的税种都是田赋和人口赋。

另外,还有一些其他的税种,如器物税、商税等。

这些赋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经济的状况和政治制度的特点。

在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中,重农抑商是一种基本的政策方针。

通过赋税制度,国家可以确保财政收入,维护社会稳定,并为国家的军事、行政和社会事业提供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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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的含义对于什么是税收,古今中外都有不少学者给出了自己的定义,但这些定义表述很不一致。

这除了每人对税收理解的角度不同和表述方面的文字差异外,主要是由于税收本身是一个发展的概念,因此,不同时期的学者对税收的认识和理解自然就有差异,而这种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税收的发展过程。

例如1776年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把税收定义为“人民拿出自己一部分私人收入给君主或国家,作为一笔公共收入”,并强调国家经费的大部分必须取自于各种税收。

这一定义除说明了税收的纳税主体是“人民”外,侧重反映了税收是一种“公共收入”,以满足国家经费之需。

1892年英国财政学家巴斯特希尔则进一步认识到税收是一种强制性征收。

他认为,“税收是人民或私人团体为供应公共机关的事务费用而被强制征收的财富。

”日本学者汐见三朗则指出了税收是凭借“财政权”征收的,而且论述角度也从纳税主体转向征税主体,他在其《租税之基本知识》一书中对税收作如下定义:‘租税’乃是国家及公共团体为了支付其一般经费,依财政权向一般纳税人民强制征收之财”。

显然,这里的“财政权”所指的是区别与“财产权”的行政权力。

而英国学者西蒙穧詹姆斯等在1978年初版、1983年再版的《税收经济学》中将税收的无偿性纳入定义,认为“税收是由政权机构实行不直接偿还的强制性征收”。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对税收理论的研究十分活跃,对税收含义的认识方面,在吸收西方税收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强调了税收的法律特征。

至此,对税收的定义虽然在文字表述上仍有出入,理解的角度也同样存在差异,但对税收含义的认识已基本达成共识:首先,税收的征收主体是国家,征收客体是单位和个人。

其次,税收的征收目的是为了满足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西方学者更强调“公共需要”)。

第三,税收征收的依据是法律,凭藉的是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力,因此,征税体现了强制性特征。

第四,征税的过程是物质财富从私人部门单向地、无偿地转给国家。

第五,从税收征收的直接结果看,国家以税收方式取得了财政收入。

因此,我们可以给出税收的完整定义如下: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参与单位和个人的财富分配,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需要说明的是,在不少税收著作中,税收被定义为国家参与国民收入或社会剩余产品的一种分配活动。

我们认为,国民收入或社会剩余产品只是税收的宏观意义上的分配对象,但税收首先是一个微观概念,即对于一个具体的纳税人,或在某个具体纳税环节,税收所分配的对象就不一定限于剩余产品。

我们在分析税收的本质,制定税收的宏观政策时,理应重视税收的宏观意义上的分配对象,但作为税收概念,则应直观地反映税收活动的基本特征。

否则,对于诸如流转税的征收,以剩余产品为分配对象的税收定义就难以理解:亏损企业没有剩余产品但仍需缴纳流转税。

二、夏商两周先秦时期夏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自然也要建立与其相应的赋税制度。

据《史记•夏本纪》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

"《孟子•滕文公》也载:"夏后氏五十而贡"。

这些记述表明,我国奴隶制国家建立后,曾经及时采取法律形式确立国有赋税制度。

即以五十亩地为计量单位,并取其平均值地十分之一,作为向国家缴纳的贡赋。

夏的赋税制度是比较完备的。

夏专门设立了主管赋税的官吏,《夏书》中有"职听讼,收赋税"的"啬夫"。

现存的《尚书•禹贡》,就可以说是夏朝的一部税法,也是我国最早的一部经济单行法规。

文章开头就说:"禹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土作贡。

"《禹贡》内容的基本原则是:"咸则三埌,成赋中邦。

"这就是《史记•夏本纪》所记载的:夏禹之时,"四海会同,六府甚修,众土交正,致慎财赋,咸则三壤成赋。

"就是在确定行政区域的基础上,按照不同地区和土地肥瘠的情况,缴纳田赋的制度。

据说将全国土地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每等田赋不一,但是两者并不完全一致。

基本上是按收获总量计算赋的等级。

孔子就曾说过:"田下而赋上者,人功修也;田上而赋下者,人功少也。

" 赋是夏王朝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平民向国家交纳的实物地租。

除了上述的赋外,夏朝的财政收入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是贡纳。

"贡"法出现于原始社会末期。

夏朝的"贡"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或间接统治区内的诸侯、方国或部落之贡,一是公社农民或其他类型农民的"五十而贡",前者属于赋税或捐税,后者具有租、税合一的性质。

根据《史记•夏本纪》和《尚书•禹贡》的记载,当时地方诸侯、方国、部落向夏王上交的"贡物"主要是其所在地的特产,诸如丝、棉、铜、象牙、珠玉等等,甚至还有奴隶、美女等。

为了保证税收的执行和夏王朝有稳定的收入,夏已经发明并使用石、钧等衡器来征收赋税。

商朝的赋税立法没有准确详实的直接史料。

《孟子•滕文公上》有"殷人七十而助"说。

孟子在此解释"助"就是"籍也",即耕种公有土地的平民为商王提供的力役地租。

其税率按孟子说法,应是十一税率。

商朝仍沿袭夏的贡制。

伊尹受命所作的《四方献令》中规定:"诸侯来献,或无牛马所生,而献远乡之物"。

受封诸侯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商王朝贡纳当地的土特产品。

周朝基本上是沿袭了夏商的赋税制度。

西周仍实行井田制,在此基础上推行"彻法"。

《孟子》说:"周人百亩而彻",是指周代田赋征收实行彻法。

《汉书•食货志》载:"屋三为井,井方一里,是为就夫。

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以为庐舍"。

一井之内的所有人家,通力协作耕种,均分收获物,以其中百亩的收获物作为田赋上缴给国家,税率约为十一而税。

这就是彻法。

田赋是西周政府重要的财政来源。

西周的贡法,是各国诸侯和平民,定期向周天子献纳物品的制度。

贡纳是各诸侯应尽的义务。

西周的贡纳有两种,即万民之贡和邦国之贡。

邦国之贡按《周礼•天官•大宰》中所记载:"以九贡致邦国之用:一曰祀贡,二曰嫔贡,三曰器贡,四曰币贡,五曰材贡,六曰货贡,七曰服贡,八曰斿贡,九曰物贡。

"万民之贡实际上也是邦国之贡。

其贡法的具体比例:公属地(五百里)上贡二分之一;侯、伯(属地分别为四百里和三百里)上贡三分之一;子男(属地分别为二百里和一百里)上贡四分之一。

无论是邦国之贡还是万民之贡都要贡实物。

对于向周王室上缴的贡物必须按时缴纳,否则就会受到惩罚。

在《兮甲盘》中记载有两道兮甲奉周天子之命到南淮夷地区征收赋税时发布的命令,要求依令缴纳贡赋,及不得潜逃入蛮夷地区从事商业活动,否则将处以刑罚或诉诸征伐。

除了上述田赋和贡纳制度外,周王朝还征收其他的赋税。

据《礼记•王制》记载,西周改变了夏商以来的"市,廛而不税;关,讥而不征"的制度,实行"以九赋敛财贿"的制度,其中就有"关市之赋",即市税和关税。

市税就是在市肆征收的商品货物之税,是西周政府重要财政来源之一。

据《周礼》记载,西周市税有(次)布、总布、质布、罚布、廛布之分。

这些税收最后都上缴中央府库。

关税的征收是由《司门》、《司关》、《司节》等机构负责。

西周时期的关税和市税的税率都不高。

从上面所述,我们可以看出西周已经建立了一套机构与法制,这其实也反映了西周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

两周时期的赋税制度在春秋战国时期有了很大的改变。

公元前685年左右管仲相齐,实行"井田畴均,相地而衰征","以上壤之满补下壤之虚";同时,"划二岁而税一,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岁饥不税,岁饥驰而税",按土地质量等级和年景的好坏向土地占有者征收赋税;公元前645年晋国"作辕田","作州兵",据说就是把土地赏给实际占有者,按占有土地地多少负担军需兵器;公元前594年始,鲁国实行"初税亩","作丘甲","用田赋",按私人占有土地面积计亩征收税、军赋、田赋等;公元前548年,楚国"书土田,量入修赋",进行私有土地的登记,根据收入的多少和土地的等级来确定赋税;公元前538年,郑国"作封洫",承认土地占有的现实;"作丘赋",按私有土地收赋税;公元前408年,秦国"初租禾",按私人耕地的收获量征税。

春秋时期的赋税制度改革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带动了其他相关制度的改革。

战国时期,井田制为中心的土地所有制被废除,封建田赋制度确立。

当时田赋征收有"税地"和"税人"之说。

"訾粟而税,则上壹而民平,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把土地与粟作为田赋征收依据。

但唐杜佑说:"夏之贡,殷之助,周之籍,皆十而取一,盖因地而税。

秦则不然,舍地而税人,地数未盈,其税必备"。

秦《田律》也规定:"八顷刍藁,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藁二石"。

各国田赋的征收税率不完全相同,征收管理也逐渐走向法制化,按田课税逐渐向田租、口赋、户赋、力役制转化。

三、两汉时时期刘邦记取了强秦死亡的教训,在汉初采取了“轻徭薄赋”的政策。

《汉书·食货志》中说:“汉兴,按秦之敝,诸侯记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

高祖以是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

这就是说,从汉高祖时起,实行“十五税一”的政策,及至汉文帝时期,又有“田租减半”之诏,也就是采取“三十税一”的政策。

并有13年“除田之租税”。

汉景帝时(前155年)复“三十税一”之制。

东汉时,刘秀曾经实行过“什一之税”,但不久又恢复“三十税一”的旧制。

纵观两汉赋税制度,除桓帝、灵帝增加亩税十钱以外,一般通行“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的实物地租。

汉初还有所谓“口赋”,也就是人“人头税”。

这是专指对7岁至14岁未成年人所征的赋税。

原规定:不分男女,每人每年缴纳“口赋”20钱。

汉武帝时,将起征年限改为3岁,20钱改为23钱。

汉元帝时,又将起征年限改为7岁。

汉代还有所谓“算赋”,这是对成年人年征的“人头税”。

高祖四年(前203)开始征收,凡年15以上至56岁,不分男女,每人每年征112钱,谓之“一算”。

对于商人与奴婢则加倍征收。

汉代由于采取“轻徭薄赋”和“与民休息”的政策,调动了广大农民生产的积极性,经过70余年的经营,神州大地出现了所谓“文景之治”的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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