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代赋税制度简史

中国历代赋税制度简史
中国历代赋税制度简史

一、税收的含义

对于什么是税收,古今中外都有不少学者给出了自己的定义,但这些定义表述很不一致。这除了每人对税收理解的角度不同和表述方面的文字差异外,主要是由于税收本身是一个发展的概念,因此,不同时期的学者对税收的认识和理解自然就有差异,而这种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税收的发展过程。例如1776年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把税收定义为“人民拿出自己一部分私人收入给君主或国家,作为一笔公共收入”,并强调国家经费的大部分必须取自于各种税收。这一定义除说明了税收的纳税主体是“人民”外,侧重反映了税收是一种“公共收入”,以满足国家经费之需。1892年英国财政学家巴斯特希尔则进一步认识到税收是一种强制性

征收。他认为,“税收是人民或私人团体为供应公共机关的事务费用而被强制征收的财富。”日本学者汐见三朗则指出了税收是凭借“财政权”征收的,而且论述角度也从纳税主体转向征税主体,他在其《租税之基本知识》一书中对税收作如下定义:‘租税’乃是国家及公共团体为了支付其一般经费,依财政权向一般纳税人民强制征收之财”。显然,这里的“财政权”所指的是区别与“财产权”的行政权力。而英国学者西蒙穧詹姆斯等在1978年初版、1983年再版的《税收经济学》中将税

收的无偿性纳入定义,认为“税收是由政权机构实行不直接偿还的强制性征收”。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对税收理论的研究十分活跃,对税收含义的认识方面,在吸收西方税收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强调了税收的法律特征。至此,对税收的定义虽然在文字表述上仍有出入,理解的角度也同样存在差异,但对税收含义的认识已基本达成共识:首先,税收的征收主体是国家,征收客体是单位和个人。其次,税收的征收目的是为了满足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西方学者更强调“公共需要”)。第三,税收征收的依据是法律,凭藉的是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力,因此,征税体现了强制性特征。第四,征税的过程是物质财富从私人部门单向地、无偿地转给国家。第五,从税收征收的直接结果看,国家以税收方式取得了财政收入。因此,我们可以给出税收的完整定义如下: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参与单位和个人的财富分配,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需要说明的是,在不少税收著作中,税收被定义为国家参与国民收入或社会剩余产品的一种分配活动。我们认为,国民收入或社会剩余产品只是税收的宏观意义上的分配对象,但税收首先是一个微观概念,即对于一个具体的纳税人,或在某个具体纳税环节,税收所分配的对象就不一定限于剩余产品。我们在分析税收的本质,制定税收的宏观政策时,理应重视税收的宏观意义上的分配对象,但作为税收概念,则应直观地反映税收活动的基本特征。否则,对于诸如流转税的征收,以剩余产品为分配对象的税收定义就难以理解:亏损企业没有剩余产品但仍需缴纳流转税。

二、夏商两周先秦时期

夏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自然也要建立与其相应的赋税制度。据《史记?夏本纪》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孟子?滕文公》也载:"夏后氏五十

而贡"。这些记述表明,我国奴隶制国家建立后,曾经及时采取法律形式确立国有

赋税制度。即以五十亩地为计量单位,并取其平均值地十分之一,作为向国家缴纳

的贡赋。

夏的赋税制度是比较完备的。夏专门设立了主管赋税的官吏,《夏书》中有"职听讼,收赋税"的"啬夫"。现存的《尚书?禹贡》,就可以说是夏朝的一部税法,也是我国最早的一部经济单行法规。文章开头就说:"禹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土

作贡。"《禹贡》内容的基本原则是:"咸则三埌,成赋中邦。"这就是《史记?夏本纪》所记载的:夏禹之时,"四海会同,六府甚修,众土交正,致慎财赋,咸则三

壤成赋。"就是在确定行政区域的基础上,按照不同地区和土地肥瘠的情况,缴纳

田赋的制度。据说将全国土地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每等田赋不一,但是两者并不完全一致。基本上是按收获总量计算赋的等级。孔子就曾说过:"田下而赋上者,人

功修也;田上而赋下者,人功少也。" 赋是夏王朝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平民向国家交纳的实物地租。

除了上述的赋外,夏朝的财政收入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是贡纳。"贡"法出现于原始社会末期。夏朝的"贡"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或间接统治区内的诸侯、方国或部落之贡,一是公社农民或其他类型农民的"五十而贡",前者属于赋税或捐税,后者具有租、税合一的性质。根据《史记?夏本纪》和《尚书?禹贡》的记载,当时地方诸侯、方国、部落向夏王上交的"贡物"主要是其所在地的特产,诸如丝、棉、铜、象牙、珠玉等等,甚至还有奴隶、美女等。为了保证税收的执行和夏王朝有稳定的收入,夏已经发明并使用石、钧等衡器来征收赋税。

商朝的赋税立法没有准确详实的直接史料。《孟子?滕文公上》有"殷人七十而助"说。孟子在此解释"助"就是"籍也",即耕种公有土地的平民为商王提供的力役

地租。其税率按孟子说法,应是十一税率。

商朝仍沿袭夏的贡制。伊尹受命所作的《四方献令》中规定:"诸侯来献,或

无牛马所生,而献远乡之物"。受封诸侯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商王朝贡纳当地的土特

产品。

周朝基本上是沿袭了夏商的赋税制度。西周仍实行井田制,在此基础上推行"彻法"。《孟子》说:"周人百亩而彻",是指周代田赋征收实行彻法。《汉书?食

货志》载:"屋三为井,井方一里,是为就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以为庐舍"。一井之内的所有人家,通力协作耕种,均分收获物,以其中百亩的收获物作为田赋上缴给国家,税率约为十一而税。这就是彻法。田赋是西周政府重要的财政来源。

西周的贡法,是各国诸侯和平民,定期向周天子献纳物品的制度。贡纳是各诸侯应尽的义务。西周的贡纳有两种,即万民之贡和邦国之贡。邦国之贡按《周礼?

天官?大宰》中所记载:"以九贡致邦国之用:一曰祀贡,二曰嫔贡,三曰器贡,四曰币贡,五曰材贡,六曰货贡,七曰服贡,八曰斿贡,九曰物贡。"万民之贡实际

上也是邦国之贡。其贡法的具体比例:公属地(五百里)上贡二分之一;侯、伯(属地分别为四百里和三百里)上贡三分之一;子男(属地分别为二百里和一百里)上贡四分之一。无论是邦国之贡还是万民之贡都要贡实物。

对于向周王室上缴的贡物必须按时缴纳,否则就会受到惩罚。在《兮甲盘》中记载有两道兮甲奉周天子之命到南淮夷地区征收赋税时发布的命令,要求依令缴纳贡赋,及不得潜逃入蛮夷地区从事商业活动,否则将处以刑罚或诉诸征伐。

除了上述田赋和贡纳制度外,周王朝还征收其他的赋税。据《礼记?王制》记

载,西周改变了夏商以来的"市,廛而不税;关,讥而不征"的制度,实行"以九赋

敛财贿"的制度,其中就有"关市之赋",即市税和关税。市税就是在市肆征收的商

品货物之税,是西周政府重要财政来源之一。据《周礼》记载,西周市税有(次)布、总布、质布、罚布、廛布之分。这些税收最后都上缴中央府库。关税的征收是由《司门》、《司关》、《司节》等机构负责。西周时期的关税和市税的税率都不高。从上面所述,我们可以看出西周已经建立了一套机构与法制,这其实也反映了西周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

两周时期的赋税制度在春秋战国时期有了很大的改变。公元前685年左右管仲相齐,实行"井田畴均,相地而衰征","以上壤之满补下壤之虚";同时,"划二岁

而税一,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岁饥不税,岁饥驰而税",按土

地质量等级和年景的好坏向土地占有者征收赋税;公元前645年晋国"作辕田","

作州兵",据说就是把土地赏给实际占有者,按占有土地地多少负担军需兵器;公

元前594年始,鲁国实行"初税亩","作丘甲","用田赋",按私人占有土地面积计亩征收税、军赋、田赋等;公元前548年,楚国"书土田,量入修赋",进行私有土地的登记,根据收入的多少和土地的等级来确定赋税;公元前538年,郑国"作封洫",承认土地占有的现实;"作丘赋",按私有土地收赋税;公元前408年,秦国"初租禾",按私人耕地的收获量征税。春秋时期的赋税制度改革促进了社会经济的

发展,也带动了其他相关制度的改革。

战国时期,井田制为中心的土地所有制被废除,封建田赋制度确立。当时田赋征收有"税地"和"税人"之说。"訾粟而税,则上壹而民平,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把土地与粟作为田赋征收依据。但唐杜佑说:"夏之贡,殷之助,周之籍,皆

十而取一,盖因地而税。秦则不然,舍地而税人,地数未盈,其税必备"。秦《田律》也规定:"八顷刍藁,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藁二石"。各国田赋的征收税率不完全相同,征收管理也逐渐走向法制化,按田课税逐渐向田租、口赋、户赋、力役制转化。

三、两汉时时期

刘邦记取了强秦死亡的教训,在汉初采取了“轻徭薄赋”的政策。《汉书·食货志》中说:“汉兴,按秦之敝,诸侯记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

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以是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这就是说,从汉高祖时起,实行“十五税一”的政策,及至汉文帝时期,又有“田租减半”之诏,也就是采取“三十税一”的政策。并有13年“除田之租税”。汉景帝时(前155年)复“三十税一”之制。东汉时,刘秀曾经实行过“什一之税”,但不久又恢复“三十税一”的旧制。纵观两汉赋税制度,除桓帝、灵帝增加亩税十钱以外,一般通行“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的实物地租。汉初还有所谓“口赋”,也就是

人“人头税”。这是专指对7岁至14岁未成年人所征的赋税。原规定:不分男女,每人每年缴纳“口赋”20钱。汉武帝时,将起征年限改为3岁,20钱改为23钱。汉元帝时,又将起征年限改为7岁。汉代还有所谓“算赋”,这是对成年人

年征的“人头税”。高祖四年(前203)开始征收,凡年15以上至56岁,不分男

女,每人每年征112钱,谓之“一算”。对于商人与奴婢则加倍征收。汉代

由于采取“轻徭薄赋”和“与民休息”的政策,调动了广大农民生产的积极性,经过70余年的经营,神州大地出现了所谓“文景之治”的盛世。《史记·平准书》

中对此有极为生动的描述:“汉兴七十余年之间,国家无事,非遇水旱之灾,民则

人给家足,都鄙廪庾皆满,而府库余货财。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这是中国历史上值得大书的篇章。

四、魏晋南北朝时期

这一时期田赋制度的特点是由政府将因长期战乱造成的无主荒地分配给流民耕种(曹魏行屯田,两晋行占田,北魏行均田)。在此基础上实行田赋制度的改革,废除秦汉以来的田租、口赋制度、推行田租、户调制。户调起源于东汉末期,指按民户所进行的征纳。曹魏正式颁布法令,实行计亩而税、计户而征的赋税制。每亩纳粟四升,每户纳绢二匹、绵二斤。晋武帝于咸宁六年(280)颁布《占田令》,规定丁男(16~60岁)按50亩缴田租,丁女按20亩缴田租,如户主为次丁男(13~

15岁,61~65岁)按25亩缴租,为次丁女的免租。每亩租八升。户调丁男作户主的,每年缴绢三匹、绵三斤;丁女或次丁男作户主的,户调折半缴纳。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颁布《均田令》,规定15岁以上男子授种植谷物的露田40亩,妇人20亩,男子每人授种植树木的桑田20亩。产麻地方男子授麻田10亩,妇人5亩。次

年颁布征收租调法令,规定一夫一妇年缴纳租粟二石、调帛一匹,15岁以上的未

婚男女4人,从事耕织的奴婢8人,耕牛20头,分别负担相当于一夫一妇的租调额。

这一时期对盐、铁一般实行由国家专营专卖。对酒一般实行课税,有的也设官专卖。市税分为对行商征收的入市税和对坐商征收的店铺税。对交易行为征收佐税,分为对数额大、立有文据的买卖奴婢、牛马、田宅的输佐和价值小、交易不立文据的散佐两种。对富户家赀满 50万贯及僧尼满20万贯者征收赀税。此外还有口钱

和通行税等。这一时期的税收管理制度,将中央主管税收的大司农职权缩小,仅为

收粟之官,设度支尚书全面掌管财政税收工作。地方由州、县官负责授田征税。北

魏建立“三长制“,即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由三长负责清查户籍、征收租调和徭役。

五、隋唐时期

隋及唐前期的赋税制度均是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制。

租庸调法始于隋朝,以人丁为基本依据和计量单位。隋初规定,"始令人以二

十一成丁,岁役不过二十日,不役者收庸"。后来年老者收庸免役成为定制:"民年五十,免役收庸。

唐武德七年,在实施均田制时重新颁行租庸调法。租,即每个受田的成丁男子每年纳租粟二石或稻三石;调,即随乡土所产,蚕乡每丁每年纳绫或绢二丈,棉三两,非蚕乡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庸,即每丁每年服役二十日,如不服役,每日纳庸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上述规定为正常年份的赋役负担,如遇国家有事或自然灾害导致减产失收,赋役负担可依法增减。《旧唐书?食货志》载:"赋役之法:每丁岁入租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尺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通正役,并不过五十日。若岭南诸州则税米,上户一石二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若夷獠之户。皆从半输。蕃户内附者,上户丁税钱十文,次户五文,下户免之。附经二年者,上户丁输羊二口,次户一口,下户三户共一口。凡水旱虫霜为灾,十分损四已上免租,损六已上免调,损七已上课役俱免。"

唐律对赋税制度作了严格规定,要求所有居民农户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如数按期交纳税金与田赋,违者必予处罚。鉴于隋炀帝横征暴敛导致隋王朝灭亡的教训,唐统治者对征收赋税的官吏作了法律上的约束,唐律本篇要求地方州县官督缴所部内"输课税之物","违期不充(缴)者,以十分论,一分笞四十,一分加一等。所谓

输课税之物,即应缴纳地租、调及庸、地租、杂之类。法律禁止"非法而擅赋敛"或擅加派。官吏如擅自增加赋税的构成犯罪,不但多征部分没入官府,并且"计所擅

座赃论";如果中饱私囊,则"以枉法论,至死者加役流"。此外,对于差科赋役违

法及不均平者,唐律规定了"杖六十"的处罚。唐代一方面强调按期如数交纳赋税,另一方面,又注意差役赋敛的限度,以期平息农民群众的反抗情绪,维护王朝的长久统治。

唐中后期,均田制遭破坏,大量失去土地以及没有获得足额授田的农民无力承担租庸调制下的赋役义务,国家财政大幅下降。为解决财政危机,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宰相杨炎主持制定两税法。该法取消了原来租庸调法按人丁为依据征

收赋役的作法,改为以户为单位,按土地、财产多少分别征收地税和户税两项。其具体内容包括:1、"量出以制入",统计国家各项财政开支总数,据此确定应收赋

税总额,再分摊各地民户进行征收。"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赋于人,

量出以制入"。2、不论主户、客户,一律编入现住地户籍,根据资产多少确定户等并纳税。"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

所郡县税三十之一,交所与居者均,使无饶利。"3、税额按资产及田亩数确定,每年分夏秋两季征收,过去的租庸调及一切原杂税一律废除,"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已久。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增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4、户税按户等纳钱。地税按占田多少纳粟。两税法按土地及财产征税的作法,有利于税收的均衡负担,是符合当时实际的措施。执行的结果是朝廷的税收有明显增加,对稳定唐王朝的统治起了一定的作用。

唐中后期,由于国家财政困难,唐政府采纳大臣建议,开始对盐、茶、酒征税,同时沿袭前朝旧制,继续征收商税和关税。

盐本在后周时期就有税,但自隋开皇三年起至唐初均无税。天宝、至德年间,盐每斗征税十钱,当时全国德盐池盐井都隶属于度支,"皆随月督课",沿海产盐地区,则以盐代粟,以输司农。史载"青、楚、海、沧、棣、杭、苏等州,以盐价市

轻货,亦输司农。乾元之年,第五琦初变盐法,在产盐地设盐使,产盐户免徭役,官府收购所产之盐,按每斗加价一百钱出卖。后盐铁使刘晏创就场征税的专卖制度,实行民制、官收、商运、商销的制度;设常平盐仓,以调节食盐供应。同时,订法令,严禁私盐。"晏之始至也,盐利岁才四十万缗。至大历末,陆佰余万缗。天下

之赋,盐居其半,宫围服御、军饷、百官俸禄皆仰给焉。

茶税的征收也是起于唐代,"度支侍郎赵赞议常平事,竹木茶漆尽税之。茶之

有税,于此矣。但不久又停征。公元793年,盐铁使张滂"奏立税茶法,郡国有茶

山及商贾以茶为利者,委院司分置诸场,茶之有税,自滂始也。伏请出茶州县及茶山外商人要路,委所由定三等时估,每十税一,价钱充所放两税,其明年已后所得,税外收贮,若诸州遇水旱,赋税不办,以此代之。后茶税增加,同时严刑苛法禁止私茶,致使唐王朝的茶税收入每年近百万缗。仅次于盐税。

唐初无酒税,曾有酒禁。广德二年(764年),朝廷在军费开支不足的情况下,开征酒税:"天下各量定酤酒户,随月纳税,除此之外,不问官私,一切禁断。后

酒税一直未变,但专卖制度时有变化。唐王朝商业发达,商业活动活跃,此时开始开征商税,不仅对城市,而且对商旅关津征税。当时的商税和关税主要有率贷、埭税、借商、商贩税、关税等。除上述税收外,唐还征收间架税,即房产税,以及市场交易税,时称之为"除陌"。

唐代后期还恢复沿行一种税赋--契税。契税起于东晋南朝的"估税",《隋书?

食货志》载:"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

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无文券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为散估。历宋、齐、梁、陈,如此以为常。"这种估税在隋朝时取消。但到唐末五代时又恢复,只

是限于田房交易,并为防止交易作弊,规定凡田房交易的契约都必须经由官府审查,加盖官印。后唐天成四年:"京城人买卖庄宅,官中印契,每贯抽税契钱二十文。

后周广顺二年又规定:"印税之时,于税务内纳契日一本,务司点检,须有官牙人、邻人押署处,及委不是重叠倚当钱物,方得与印。从此税契及印契成为土地房屋买卖得法定程序。

六、两宋时期

宋仍沿袭唐两税法,但将两税分为田赋,"宋田赋率每亩在一斗上下。"但是宋田赋全国并无统一法则,"天下之田,有一亩而税钱数十者,有一亩而税数钱者;

有善田而税轻者,有恶田而税重者。" 宋田赋的正额不高,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存在各种名目的附加税,诸如支移、折变、加耗等,负担很重。与两税及附加税并

存的还有其他各种杂税,如沿纳、新增设的经总制钱、月桩钱等。宋初颁布《商税则例》,规定了应税物的名目和住税百分之二十、过税百分之三十的税率,没有各种货物税钱的名目。此时商税负担较轻。北宋列入"榷货"的物品范围较之以前有所扩大,除盐、茶、酒外,还有醋、矾和香,并且是在政府直接控制之下由商人经营购销。盐实行民制、官收、官方经营的制度。宋开始实行钞盐法,商人向政府交钱领取钞盐券,凭券买盐销售。宋盐税是国家主要财政收入。《宋史》载:"北宋至

道三年颗盐收入为七十二万八千余贯,末盐一百六十三万三千余贯。皇祐三年,盐课收入为二百二十一万,四年为二百一十五万。庆历二年六百四十七万,助边费十分之八。"另外,宋还对出海贸易的商舶及海外诸国来华贸易的商舶征税。

宋朝继续唐实行的契钱。开宝二年(公元969年)"始收民印契钱,令民典买田宅,输钱印契,税契限两月"宋朝还规定凡民间得土地房屋交易都必须使用官府印制得

契纸。不买官契纸、不纳契税要倍罚契税,而到南宋时,就加重到将所买卖得财产一半赏给告发者、一半没收入官。……由于征收契税得同时还要征收官牙钱,所以又称"牙契钱"。北宋初年契税得税率为2%,但很快提高到4%、6%,到南宋时竟然高达10%以上。

七、元时期

自唐朝"两税法"改革后,官府强调土地所负担的税赋必须随买卖行为而转移,唐宣宗大中四年(公元850年)制:"青苗两税,本系田土;地既属人,税合随去。……自今已后,敕州县切加觉察,如有此色,须议痛惩。"宋朝法律规定:"人户典卖田宅,准条具帐开析顷亩、田色、间架、元(原)业税租、免役钱数,均平取推,收状入案,当日于簿内对注开收讫,方许印契。"如有违犯,田宅产业"给半还元(原)业人,其价钱不追,余一半入官"。金朝土地买卖无禁,"但令随地输租而已"。元朝开始把买卖土地不过割赋税的行为视为犯罪,处以刑罚,"犯人断五十七下,于买主名下验原买地价钱追缴一半没官,于内一半付告人充赏"明清律进一

步加重处罚:"不过割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

入官。"

元政权占有中原的时间先后不同,各地原来的法制也有差异,形成元朝田赋法的不统一。南北税制不同,税赋不一,素有"南重于粮,北重于役"之说。北方仿行唐租庸调法,江南仿唐两税法。元太宗即位之初,接受耶律楚材建议,初定丁税、地税之法,"(太宗八年)乃定科征之法,令诸路验民户成丁之数,每丁科粟一石,驱丁五升,新户丁驱各半之,老幼不与。"地税的税率"上田亩税三升半,中田三升,下田二升,水田五升。" 中统年间,在正税之处规定了附加税。"命止于沿河近

仓输纳,每石带收脚钱中统钞三钱,或民赴河仓输纳者,每石折输轻期中统钞七钱。"至元十七年,"遂命户部大定诸例:全科户丁税,每丁粟三石,驱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三升,减半科户丁税,每丁粟一石。新收交参户,每一年五斗,第三年一石二斗五升,第四年一石五升,第五年一石七斗五升。第六年入丁税(即每丁三石)。协济户丁税,每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三升。"此外,田赋附加改为"每石带鼠耗三

升,分例四升"。元世祖平宋时,除江东、浙西外,其他地区只征收秋税。至元十

九年,江南税粮按宋旧制折输绵绢杂物。成宗元贞二年,才开始确定在江南征收夏税,以木棉、布、绢、丝等物交纳。

元继续实行盐专卖,盐利是元财政收入的主要支柱。元盐专卖有三种方式:商运商销;官运官销;征税法。元政府对其所属盐场实行不同的税率制度,因地而异。元初年,政府对盐实行定额税,以白银交纳。1230年,实行盐引法,规定每盐一

引重四百斤,其价银十两;1262年,对自制的土盐河四川井盐实行征税法;1276年,实行入中法,即商人运粮食(而不是出钱)到官府指定的地点,然后政府发给盐引,商人凭证到各盐场支盐,在指定的行盐地面销售,也称之为"各入粟中盐制";1300年,实行官制官运官销;1343年,实行商运商销。元朝的盐税率自1230年后,几经变更,而且各地税率也不完全相同。

元的茶税也是政府的一项大宗收入。至元十三年,茶税税额才1200锭,1330

年达到218212锭,其增幅之大,为历代罕见。元代茶税制度基本上是因袭了南宋

旧制,实行茶专卖,间或在某一时期或地区征税,或两者并行。1288年,元颁布《榷茶条画》,后改行江南茶法,茶商购茶,以引为征税对象,无引与私茶同,零售须有茶由,后又改。《榷茶条画》的主要内容有:茶课依茶引内务画施行;纲船官司不得拘撮;旧引依限赴官缴纳,每季申报尚书省照勘;官吏、军民、诸色目人等无得虚假、煽惑、沮坏见办课程;茶园不得纵头匹损坏;除职官外,起于运司合差人员,选有行止有家业者充之;依旧例受民正官充提点官;差官巡绰出差札者,不得夹带私茶;元认课额及额外增羡,须尽实到官,如有亏负勒令赔偿。更行治罪;蒙古万户、千户头目人等,无得非理婪索榷茶酒食撒花等物。《续文献通考?征榷考.榷茶》记载:"客旅兴贩茶货,纳正课钞,出给公据,前往所指山场盐茶。出山期赴司,缴据给引,齐引随茶,验引发卖毕,三日内限赴所在官司批纳引目。违匿者杖六十,因而转用或改抹字号,或增添火带斤重及引不随茶者,并同私茶法。"

除上述盐茶专卖外,元对酒醋等也实行专卖并课税。另外,元还实行市舶课税法和商税法。

八、明时期

明和历代一样,仍是以农业为主的经济,农业税-田赋是国家最大的财政进项,辅之以丁赋-差役。明代初行两税法,田赋分夏税、秋粮,中叶以后改行一条鞭法,赋、役渐有合并之势。《大明律》户律户役门有赋役不均、隐蔽差役、丁夫差遣不平等条,田宅门有欺隐田粮等条,都是为保证国家赋役制度而设立的。在《问刑条例》中也增设了相应的条款。

明初年,为保证政府的财政收入,对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户籍、土地状况进行了清查,编造了记载户籍的"黄册"和记载土地状况的"鱼鳞图册",作为征收赋税的依据。对土地所有者按土地面积、土质等级征收田赋,一般按收获量的十分之一征收。田赋征收实物,称"本色",包括粮食、丝、麻、棉等农作物;折为钱、银等货币形

式,称"折色"。对人户则征发"职役",对16-60岁的男丁征发"均徭";出劳动力

者称为"力差",出钱、物代替力役者称"银差",还有为官府提供种种劳役的"杂泛"。税收的基础形式仍然是按土地、户、丁征收钱物和征发差役。

国家仅次于赋役的税收,就是盐税,明代继承宋元制度,通过盐引专卖来收取。盐专卖的形式主要有民产、官收、商人运销,政府向运销食盐的商人征收盐课,向食盐消费者收取户口盐钞。洪武三年,实行开中法,四年行中盐例,万历四十五年实行商专卖法。明政府对茶也继续实行专卖。明代的茶法比唐宋严密,有官茶、商茶之分。官茶,就是官府通过征收、储备大量的茶以用于与西北边民换取马匹等;商茶,就是茶商向官府交纳实物或银钱取得茶引,凭引向茶户或茶仓买茶,这是民制、官储或官管、商运商销的专卖制度。

明代对内对外贸易有了很大的发展,商业十分发达。明政府为了增加国库的收入,对投入流通的产品都依法征收赋税,国家由开始的法无明文规定任意征税到重视以法征税。

明代的商税主要包括市税、关税和舶税三种。关税,又称"通过税",是指在商人比经交通要道设关立卡,征收通过税。明初洪武、永乐年间曾两次规定,对于军民嫁娶、丧祭之物、舟车、丝布之类,皆勿税;对于舟车载运自己货物、农用之器、小民挑担蔬菜、民间常用竹木蒲草器物、常用杂物、铜锡器物等,也一概免征,但至宣德年间(公元1426-1435)开始在水道上设立关卡,征收船料费,按船之大

小长阔,定其税额。神宗万历年间(公元1573-1620)以后,关卡增多,税目四出,商税增重,使商业大受破坏。

市税。明初市税基本上按三十取一和"凡物不鬻于市者勿税"的原则征收,但到明仁宗洪熙元年(公元1425年)施行钞法,商市从门摊向市肆发展,才课税于门

肆门摊。明宣宗宣德四年(公元1429年),大规模增加营业税,凡京省商贾聚集地,市肆门摊税课"增旧凡五倍"。以后,税率杂派不断增加。

舶税。明初对各国舶货免征舶税,至明穆宗隆庆年间(公元1567-1572)驰

海禁后,才实行舶税制。征税方法分三种:一是以船的长度计算征税,称为水饷,由船商承担;二是按货物多少,计值征税,由铺商交纳,称为陆饷;三是加征去吕宋贸易回来只载白银的船只,每船加征白银一百五十两,称为加增饷。

明律还对匿税者规定了刑事责任。《明律?户律》规定:"凡客商匿税及卖酒醋之家不纳课程者,笞五十。物货酒醋一半入官,于官物内以十分为率,三分付告人充赏。"此外,明律要求承办茶盐专卖的商户年终纳齐商税,若"年终不纳齐足者",以不足数额的多寡,分别给予笞四十至八十的处罚,并强制完税纳官。明朝不但重视国内税收立法,而且对外商载货入境也作了严格规定。《大明律?户律》规定:"凡泛海客商舶船到岸,即将物货尽实报官抽分,若停塌沿港土商牙侩之家不报者杖一百,虽供报而不尽者罪亦如之,物货入官。"此规定维护了大明王朝的关税主权,但再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外贸易的发展。明朝由于经济关系的发展合复杂化,因而

明律中关于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有所增加,这反映了明政府对社会经济干预的加强。这些法律规范的目的在于保护封建的经济基础,因此在客观上限制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的发展。

明中叶以后,由于赋税沉重,百姓逃亡严重,原有的赋税制度日渐失效,严重影响财政收入。为此,自嘉靖十年起,推行"一条鞭法"的赋役改革,将各种赋役尽可能归并为几项货币税,以征收货币代替征收实物和征发差役。其主要内容是以土地为主要征税对象,以征收白银代替实物的征收;以县为单位统计差役、杂役所需人力、物力的总额,平摊到全县土地税中,作为土地税一起征收白银;另外将各种"均徭"改为按人丁数征收白银,称为"丁银",由官府自行征收解运代替原来的"民

收民解"。

一条鞭法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它以货币税代替实物税,结束了历代以来以镇守实物为主的国家税收方式,废除了古老的直接役使农民人身自由的赋役制度,使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以资产计税为主代替原来以人头为主的税收制度,有利于税赋的合理分担。该法的推行反映了明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反过来又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九、清时期

我国自秦汉以来,人民对官府或国家历来承担着两类义务,一是徭役,唐是租庸调制,人民可亦庸代役,实际上是人丁税;一是田赋,按地亩征收,或实物(粮谷等)或折银,实际上是土地税。宋改行两税法,明发展为一条鞭法,使人丁与田赋两种税制渐有合一的趋势。清初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土地买卖的放开,将人口与土地绑缚在一起已经显得没有意义了。终于在康熙末年命令废止人丁税,实行地丁合一的制度。康熙五十一年上谕宣布"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地丁合一,或叫摊丁入亩政策使得土地的开垦和人口的增加达到了历史空前水平,对中国社会的发展有深远影响,至乾隆中期,人口已达三亿以上。地丁合一的政策,康熙五十二年户部遵旨议准为定例,雍正三年修律正式作为条例纂入律中:"直隶

各省编审,察出增益人丁实数。缮册奏闻,名为盛世滋生户口册,其征收钱粮但据康熙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续生人丁遵康熙五十二年三月十八日恩诏永不加赋。"

即全国征税之丁数作为常额,不再增加,也就是丁税不再增加,且均摊至田赋之中。地丁合一作为一项重大政策,在律例中特设专条,表明这项关系国计民生的决策更加有了法律保证。

清朝前期仍沿用明代的盐法,以纲法为主,即政府颁发盐引(行盐凭证)给特许的盐商,按盐引征收盐课,商人纳课后依盐引在指定的盐场购盐,再运到指定地点销售。商人必须按地界销售,互相不得侵越。盐引由户部统一印制颁发,各地的盐务官员受领并再行颁发给盐商,作为其纳课、支盐及行盐的凭证。清盐税征收项目主要分为场课合引课两类。其中场课有滩课、灶课、锅课、井课等;引课有正课、包课、杂课三项。场课是以生产场地或制盐户为基本单位而征收的生产税。引课是

按照盐引以运商为征课对象而征收的税,是盐税的主要部分。清后期,盐税的项目主要有盐税正课、盐厘、盐斤加价三种。清代前期的盐税税率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并根据不同产地生产成本的差别规定盐户和运商高低不同的税额。

清代对茶仍是承袭明制,分为官茶,储边易马;商茶,给引征税;贡茶,送宫廷之用。清茶税法与盐税法相似,茶税的征收亦渐成定制。雍正八年(1730年)定川

茶征税例,开始征税。由户部颁发茶引与各地方官,铸造铜版,刊上引目、价格、茶商姓名,钤盖部印。茶商纳课领引后才能在去产茶地购茶,否则即为私茶。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施行引厘法。凡产茶州县在产茶期,给牙行户循环引簿,逐

项载明收茶人姓名、籍贯、引茶数目、经过关卡、贩卖地点,凭簿查验放行。运销完毕,茶商将循环簿将官,造册送藩司衙门考核。引厘规定春茶每引不过五十钱,子茶(夏钱)不过三钱,商人持引呈验放行。后又有以票代引法、厘金法等。除盐茶征税外,清廷还征收其他税种,诸如矿税、牙税和当税、常关税和海关税等。清初对矿税采取抽课法,换算为银两课征,成为变价银。牙税是专门对牙行征收的税。凡设立行号,处于供求之间,代客买货物,介绍说合,以抽取佣费为业者,叫做牙行。当税是对经营典当行业征收的税,其性质同牙行的贴费类似。清常关税成为内地关税,也就是历代以来的关市税。清沿袭明朝的钞关制度,在水路、陆路、海路设立征收货物通过税和船税,统称关税。海关税分货税和船税两部分。货税征收没有定制,除征收正税外,还征收各项规定银及附加。一般征税较轻,但附加税很重。另外,清廷征收的杂赋还有诸如官房地租、芦课、渔课、契税、落地税等等。

十、民国时期

从夏、商、周三代迄清朝鸦片战争以前,我国的社会经济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一直处于缓慢发展的状态之中。与这一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我国古代长期实行以土地税(包括依附于土地的户税与丁税)为主,以商税(包括关税与市税)为辅的税收制度。这一税制,初步形成于西周及春秋战国时期;秦汉时期已渐趋完备;魏、晋、南北朝和隋唐时期,在均田的基础上不断改革完善。到了宋、元、明、清时期,随着均田制的破坏,土地兼并之风日盛,在不断

清丈田亩、整理地籍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地、户、丁税的合并征收,并加强商税和盐、茶、酒等货物税的征收制度,从而使商税与货物课税成为中国封建末期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但是,自鸦片战争开始,到民国时期为止,随着商品经济的冲击,以及近代民族工商业的形成和发展,税收制度逐渐发生了明显的改变。

先是对城市工商业课征的间接税超过历史上的田赋,逐渐上升为主要的税收。国民党政府的间接税,除了关税、盐税以外,于1928年又创立了统税,对卷烟、

面粉、棉纱、火柴、水泥等各种商品征收。据统计,30年代国民党政府的关、盐、统三大间接税占当时财政收入的比重已达到60%~70%左右。

比较重要的是,这一时期从外国引进了近代直接税。近代直接税于18世纪末

的英国首先创立,19世纪在资本主义各国普遍推行。在我国,则从20世纪30和

40年代才开始实行,当时国民党政府财政部曾经为此专设了直接税署,起先是于1936年10月首次开征所得税,继之于1939年1月开征过分利得税,后来又于

1940年7月开征遗产税。

以所得税为例,规定的征收范围包括五类所得:营利事业所得、薪给报酬所得,证券存款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一时所得。对营利事业所得和一时所得,采用全额累进税率征收;对薪给报酬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对证券存款所得,则采用比例税率征收。由于这些税种的引进,我国税收在田赋和对工商业课征的间接税以外,又增加了新的直接税体系。

一、中国古代赋税(役)制度的变迁

一、中国古代赋税(役)制度的变迁 (一)奴隶社会“贡赋制度” 实施背景:奴隶主建立国家政权后,必须要有足够的经济力量确保国家机器的运转。 目的:巩固奴隶制国家政权。 内容:部落(夏、商)或受封的诸侯(周)向国王交纳一定的贡品(物)。 评价:巩固了奴隶制国家政权,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导致了奴隶社会国家的分裂,年年战争不断。 (二)鲁国“初税亩” 实施背景:1.铁器的使用,使社会生产力显著提高。2.私田的开垦越来越多。3.私田主人控制私田的产品,不交纳给国君。 实施目的: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 内容:不论公田、私田,都要由国家按照田亩的实有数目收税。 评价: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其结果是加速了奴隶制的瓦解和封建制的形成。 (三)西汉赋税制度 实施背景:恢复社会秩序,巩固统治。 实施目的:增加封建政府的财政收入。 内容:编户农民向封建国家交田租,即土地税,交算赋和口赋,即人头税。 评价:将农民尽可能地固定在土地上,以确保封建国家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政府财政收入的剧Do (四)北魏新租调制 实施背景:1.民族大融合趋势的出现。2.均田制的实行。 实施目的:保证封建砌有的财政收入。 内容:受田的农民,每年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租粟、调帛或麻。 评价:把农民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同时,加速了北方各族封建化的进程,促进了北方民族大融合。 (五)唐朝初期租庸调制 实施背景:1.唐太宗即位后,吸取隋朝灭亡的教训。2.均田制的实行。 实施目的:保证封建政府的财政收入。 内容: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叫作“租”;交纳定量的绢或布,叫作“调”;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也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叫作“庸”。 评价:农民依旧被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但纳绢代役,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客观上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六)唐朝中期两税法 实施背景:1.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土地买卖频繁,土地兼并严重。2.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无法维持。 实施目的:解决财政上的困难。 内容: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收税。 评价:两税法改变了过去以人丁为主的征税标准,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它使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减弱。在两税法开始实行的一段时间内,唐政府财政收入增多了一些,但唐朝的阶级矛盾从根本上并未解决。 (七)北宋方田均税法 实施背景:北宋中期,封建统治危机严重。 实施目的:使官僚和大地主不能隐瞒土地、逃避赋税,增加国家赋税收入。 内容:由政府核实土地,按土地的多少、好坏平均赋税。 评价:新法触犯了大地主、大官僚的利益,遭到他们强烈反对。1086年司马光出任宰相后被废除。 (八)明朝一条鞭法 实施背景:明朝中期,社会矛盾尖锐,豪民隐占田地,逃避赋税,给明政府带来严重的财政危机。 实施目的:解决财政上的困难,增加收入。 内容:把原来的田赋、徭役和杂税合并起来,折成银两,分摊到田亩上,按田亩多少收税。 评价:一条鞭法简化了赋役征收手续。它是我国赋税制度上的一次重大改革。实行徭役征银的办法,使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松弛。对货币地租的产生和部分农作物的商品化也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 (九)清朝“地丁银” 实施背景:清朝建国之初,赋役制度混乱,赋役负担不均。 实施目的:稳定税收额数,解决财政上的困难。 内容:雍正帝时,清朝实行“摊丁入亩”,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赋税。 评价:我国古代长期实行的人头税废除了,这有助于封建秩序和税收的稳定。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了。 二、我国古代赋税制度发展变化所呈现的主更趋势 1.由向国王纳税转变到国家征收土地税。 2.由以人丁为主要征税标准转变到以土地财产为主要的征税标准,直至取消人头税。 3.由赋役分征转变到赋役合征,名目手续简化。 4.由实物、劳役地租转变到货币地租。

(完整版)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化---归纳相当完整

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 (1)赋税制度的沿革 ①春秋初税亩 从春秋末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鲁国开始实行“初税亩”。规定不论公田(井田)和私田,一律按实际亩数征税。这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它承认私田合法,这就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加速了井田制的瓦解。 ②秦汉赋税:编户制度 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是国家征收赋税和征发徭役、兵役的依据。编户齐民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农民的负担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和口赋(人头税)、徭役、兵役。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轻徭薄赋,但汉朝田租轻而人头税重。两汉赋税制的主要内容是“租”和“赋”两项。租是土地征收的税额,赋以丁计,包括算赋、口赋。算赋是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口赋是专对儿童征收的人头税。 影响:A汉代统治者轻徭薄赋,迅速恢复发展了社会生产;B加剧了土地兼并,引发了阶级矛盾和社会危机;C少地或无地的农民为逃避难以负担的赋役,或托庇豪门,加强了豪强地主的势力,或沦为流民,成为社会动荡不安的重要因素。D大量的编户齐民从政府的户籍中消失。加剧了国家的财政危机。 ③隋唐租庸调制 租庸调制开始实行于隋朝,唐朝进一步加以完善。 目的:缓和阶级矛盾,保证封建剥削,巩固封建统治 指导思想:轻徭薄赋 内容:租是田租(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调是人头税(交纳定量的绢或布);庸是纳绢代役(指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也可以纳绢或布代役,隋有年龄限制,唐无年龄限制,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 特征:“庸”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作用:A以庸代役,一方面农业生产时间较有保证,另一方面劳动者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劳动积极性也相应提高。B农民负担相对减轻,有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唐前期从“贞观之治”到“开元盛世”,历时一百年繁荣局面的出现,正是实行租庸调制和均田制的结果。同时也促使开垦荒地;C保障了政府赋税收入,巩固了府兵制。D由租调制到租庸调制的转变,标志着对劳役地租这种最落后的赋税形式的否定,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 ④唐中后期两税法。 原因:唐朝后期,由于土地兼并严重,政府手里无地可分,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也无法维持,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唐德宗即位后,宰相杨炎建议改革赋税制度。建中元年(780年)唐朝政府颁布两税令,实施两税法。 目的:政府为解决财政困难增加税收,改行两税法。 内容:A课税对象:由过去的主户扩大到客户,并对商人重新规定税率。客户纳税,反映了其地位由非法到合法的变化及其人身依附关系的相对减轻。 B征课内容:将各种名目的赋税统一并到户税和地税这两税中。 C课税标准: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按田亩交纳地税,取消租庸调和杂税、杂役。D征课时间:分为夏秋两季,相对集中并节省了征收时间。 F征课原则:“量出以制入。”两税法提出,国家根据财政支出确立每年全国总税额,然后摊派各地征收。这种量出为入的原则可以说是创我国预算原则之先。特点:以资产和土地的多少作为纳税标准,即以资产税取代自战国以来的人丁税。

浅析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发展演变

浅析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发展演变 10基地班王文东 摘要赋税作为中国古代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是为维护国家机器运转由统治者强制征收的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在中国古代社会的漫长发展历程中,赋税制度的发展演变自始至终。研究我国古代社会的的赋税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了解我国古代社会的土地政策和赋税政策之间的关系,也能更好地把握我国古代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对我国现在的经济发展大有益处。在我写这篇论文之前,已经有大量关于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研究,也得出了一些非常有价值的发现。他们主要是针对某一朝代的赋税制度做了比较详尽的分析和梳理,并就是与同时代的土地政策相结合分析。而我虽然写不出他们那样精深的理论,但当我拜读他们的作品之后,我通过归纳总结历朝历代的赋税制度找出了一些其中的规律,帮助大家能更好的了解我国古代的经济发展状况。 关键词赋税;赋税制度;古代经济; 引言:赋役是维护封建统治和剥削、掠夺人民的工具,是运用国家政权对农民进行超经济剥削的手段。封建财政管理的出发点和根本归宿点,就是如何保证赋役来源和加强对赋税的攫夺。本文开篇梳理了中国历朝历代的赋税制度,然后对这些赋税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归纳总结,最后得出了赋税制度中国古代经济发展中得几条规律。 一、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 中国封建社会的赋税制度含义很广泛,一般包括:以人丁为依据的人头税,即丁税;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即田租;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和兵役;其它苛捐杂税。 1、夏商周时期(奴隶社会): 主要是贡赋制,它是我国赋税制度的雏形。周王将土地分封给诸侯,各诸侯必须向周王交纳一定的财物作为贡赋。路史曾经记载“神农之时,民为赋,二十而一。”是中国有征收税收最早的传说。而西周时,土地为贵族所有,贵族将土地依井田制划分为公田与私田,公田的耕种收获为贵族所有,而私田的收获则可由耕种的庶民保留。 特征:我国赋税制度的雏形。 2、春秋战国的赋税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各诸侯国先后进行了赋税制度改革。西元前685年,齐国的管仲主张“相地而衰征”,是东周时最早提出土地私有、对农业耕地实物征税的政策。左传“宣公十五年秋,初税亩。”则是史书中记载鲁国正式实施(西元前594年)对耕地征税的纪录。初税亩规定不论公田(井田)和私田,一律按实际亩数征税。这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它承认私田合法,这就承

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

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 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 一、赋税制度的沿革夏商周实行贡赋制度,这是赋税制的雏形。 ①春秋初税亩从春秋末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鲁国开始实行“初税亩”。规定不论公田(井田)和私田,一律按实际亩数征税。这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它承认私田合法,这就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加速了井田制的瓦解。 ②秦汉赋税:编户制度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是国家征收赋税和征发徭役、兵役的依据。编户齐民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农民的负担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和口赋(人头税)、徭役、兵役。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轻徭薄赋,但汉朝田租轻而人头税重。两汉赋税制的主要内容是“租”和“赋”两项。租是土地征收的税额,赋以丁计,包括算赋、口赋。算赋是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口赋是专对儿童征收的人头税。 影响:A汉代统治者轻徭薄赋,迅速恢复发展了社会生产;B加剧了土地兼并,引发了阶级矛盾和社会危机;C少地或无地的农民为逃避难以负担的赋役,或托庇豪门,加强了

豪强地主的势力,或沦为流民,成为社会动荡不安的重要因素。D大量的编户齐民从政府的户籍中消失。加剧了国家的财政危机。 ③隋唐租庸调制租庸调制开始实行于隋朝,唐朝进一步加以完善。目的:缓和阶级矛盾,保证封建剥削,巩固封建统治指导思想:轻徭薄赋 内容:租是田租(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调是人头税(交纳定量的绢或布);庸是纳绢代役(指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也可以纳绢或布代役,隋有年龄限制,唐无年龄限制,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 特征:“庸”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作用: A、以庸代役,一方面农业生产时间较有保证,另一方面劳动者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劳动积极性也相应提高。B、农民负担相对减轻,有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唐前期从“贞观之治”到“开元盛世”,历时一百年繁荣局面的出现,正是实行租庸调制和均田制的结果。同时也促使开垦荒地;C、保障了政府赋税收入,巩固了府兵制。D、由租调制到租庸调制的转变,标志着对劳役地租这种最落后的赋税形式的否定,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沿革及规律

古代中国王朝建立和维护统治有两个重要支柱:一是钱,二是兵。赋税是国家财政(“钱”)的重要来源,也是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是为维护国家机器运转而强制征收的。 中国封建社会的赋税制度主要包括:以人丁为依据的人头税,即丁税;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即田租;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和兵役;其他杂税。 一、赋税制度的沿革 1.夏商周贡赋制度: 贡赋是土贡与军赋的合称。中国历代王朝规定臣民和藩属向君主进献的珍贵土特产品称作贡;赋原为军赋,即臣民向君主缴纳的军车、军马等军用物品,君主再给与回赏。夏商周三代分封制度下,受封者要向国君缴纳贡赋,这是赋税制度的雏形。 2.春秋初税亩 内容:春秋末期,铁犁牛耕技术使用,贵族驱使奴隶在井田(“公田”)之外开垦“私田”,收获私有,致“井田”日渐荒芜,诸侯国财政锐减。为解决财政困难,齐国管仲实行“相地而衰征”、鲁国实行“初税亩”,规定不论公田(井田)和私田,一律按实际亩数纳税,这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

作用:春秋“税制改革”承认私田合法,从而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加速了井田制的瓦解和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形成,有利小农经济的发展,是社会转型的重要因素。 3.秦汉赋税:编户制度 内容: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发徭役、兵役,称“编户齐民”。编户齐民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农民的负担主要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和口赋(即人头税,算赋是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口赋是未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徭役、兵役。“人丁”是征税的依据,虽然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轻徭薄赋”,但汉朝田租轻而重人头税,因此,即使在“文景之治”这样的盛世时期,农民的负担依然沉重。 影响:汉代统治者轻徭薄赋,迅速恢复发展了社会生产;但加剧了土地兼并,引发了严重的社会矛盾;少地或无地的农民为逃避沉重的赋役负担,或托庇豪门,加强了豪强地主的势力,或沦为流民,成为社会动荡的重要因素。大量的编户齐民从政府的户籍中消失,加剧了国家的财政危机。 4.北魏租调制: 内容:北魏孝文帝改革实行均田制。在均田制下,受田农民每年必须向国家缴纳定量的租(田租,缴纳谷物)、调(户税,纳布或帛),服劳役和兵役。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

老师,请详细介绍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过程 答:一、中国古代主要赋税制度 1.夏商周时期:主要是贡赋制,它是我国赋税制度的雏形。周王将土地分封给诸侯,各诸侯必须向周王交纳一定的财物作为贡赋。 2.春秋时期:管仲的“相地而衰征”,它是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公元前6世纪初,鲁国实行的“初税亩”开始按亩收税。 3.汉朝时期:编户齐民制度。被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平民百姓称为编户齐民。编户齐民具有独立的身份,对封建国家的主要赋役负担有田租、人口税、更赋、徭役、兵役等,另外统治者还征收各种田亩附加税和征发杂税等。汉代的田租税较轻,但人口税和更赋很重。 4.魏晋南北朝时期:租调制。北魏孝文帝时开始实行,受田者每年必须向国家缴纳定量的租调和服徭役兵役等。 5.隋唐时期:(1)隋朝和唐朝前期实行租庸调制。“租”是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定量的谷物;“调”是缴纳定量的绢或布;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徭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叫“庸”。隋朝的庸有年龄限制(50以上),唐朝的庸不再有年龄限制。它保证了农民的劳动时间,有利于农业生产。(2)唐朝后期实行“两税法”。主要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一年分夏、秋两季征税,它开始改变了以人丁为主的收税标准,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 6.北宋时期: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募役法指政府向应服役而不愿服役的人户收取免役钱,雇人服役,不愿服役的官僚地主也要出钱,减轻了农民的差役负担,保证了生产时间。方田均税法指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按土地多少和贫瘠收赋税,官僚地主不例外,增加了封建国家的田赋收入。 7.明朝时期:一条鞭法。把田赋、徭役和杂税合一,折成银两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多少收税。它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 8.清朝时期:地丁银。雍正帝时实行摊丁入亩,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它废除了人头税,有利于当时人口的增长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内容特征分类 1.以人丁为主征收标准的赋税制有编户齐民制度、租调制、租庸调制。 2.以土地和财产为主征收标准的赋税制有初税亩、两税法、方田均税法、一条鞭法、地丁银。 3.征收货币的赋税制度有募役法、一条鞭法、摊丁入亩。 三、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演变的趋势(或规律) 向国王纳贡到国家征收土地税,以初税亩为标志;收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向以田亩为主过度,人头税在赋税中所占比例越来越来少,以两税法为标志;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以两税法为标志;在征役上,农民由必须服一定时间的徭役和兵役发展为可以代役,以“庸”制为标志;赋税种类由繁到简,以一条鞭法为标志;赋税形式由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发展,以一条鞭法为标志;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商品征收重税。 以上赋税制度演变规律主要反映了:随着历史的进步,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驰;用银两收税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反映;对商品收重税说明封建制度统治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 四、中国古代赋税调整的几种情况 1.新王朝建立之初,经济凋敝或荒歉之年,减免纳税额。如汉高祖把田租降为十五税一。 2.在政府掌握大量无主土地而农民没有土地的情况下,政府授田给农民,规定授田者定额交纳租税。如租庸调制。 3.当政府直接控的农业人口少,影响政府收入时,政府规定按照土地财产的多少纳税,使土地多者多纳税。如两税法。 4.封建政府为掠夺更多的财富,增加农民的赋税。如明末加派的“三饷”。 五、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作用 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减轻了农民的负担,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依附关系松驰,为商品经济发展创造了必要条件,促进了明朝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变革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变革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五次重大变革 1.第一次变革(鲁国:初税亩) 我国赋税始于夏代,因为夏、商、周三代实行的是以土地国有为基础的井田制,所以在赋税制度上行贡、助、彻之法,即“籍田以力”的劳役地租。随着井田制的瓦解,赋税制度 方面也出现了相应的变革。 公元前685年,齐相管仲推行“相地而衰征”的税法,突破了井田制的局限。 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实行“履亩而税”,井田制被废除。初税亩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第一次重大改革,它废除了按劳力计征的力役地租制,确立了以田亩计征的实物地租制,是税收由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的标记。 2.第二次变革(租庸调制开始于隋完善于唐) 秦汉时期的比例农业税制度变革为魏晋至唐前期的定额农业税制。 秦统一后,征收田租“舍地而税人”即按每人应有土地亩数征税。由于没有按实际占有土地数征收,对一般农民负担苛重。 西汉初年,推行“什五而税一”,后又实行“三十而税一”。东汉初年,曾实行十一税制,但不久重新改为三十而税一。两汉时期的国家田税不仅是中国封建社会中较轻的,而且也为后世封建国家的田租租率、确定了一个大体的标准。但并不表明这一时期农民的负担的减轻,秦汉时期的赋税,除田租外还有口税、杂税等,其中人口税及各种杂税远比田赋重得多, 是这一时期的赋税的特点。 魏晋至唐前期逐步改变了秦汉时期的赋税制度,至唐时实行租庸调制,国家征收租庸调 时,只问丁身,不问财产,定额缴纳。这次改革取消了按土地产量分成的税制,确定了按土 地数量定额缴税的制度。租庸调制是对唐以前我国两千多年来各朝代所实行的实物税的总结,并有一定的创新。 3.第三次变革(唐中后期:两税法) 租庸调制,在当时的一定历史阶段中确实起到了调动农民积极性,恢复和发展农业经 济,保证封建国家赋税收入的作用。但是,随着唐朝社会和经济形势的变化,特别是在均田制遭破坏,土地兼并严重,编户流失,赋税剥削加重,国家财政收入日减,危机加深的 情况下,租庸调制的不合理性更加明显,最终为两税法所代替。 两税法:①以资产多少作为征税的标准,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②不论主户、客户、行商、坐贾均须按资产多少纳税,扩大了纳税的对象,增加了政府财政收 入,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③将租庸调及各种名目的杂税归为两税,确定了统一的税制,对暂时遏止贪官酷吏 横征暴敛,稳定社会秩序,发展社会经济具有一定作用。 4.第四次变革(明代:一条鞭法) 明朝中期时社会经济状况发生变化: ①大量土地迅速向地主手中集中,国家土地面积剧减 ②商品经济迅速发展。 一条鞭法的内容: ①赋役合一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 近年来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文史知识的考察难度逐步增加,考察范围逐渐扩大。这就要求我们更加准确把握文史知识的重难点,帮助学员梳理好知识体系。今天,我将采用知识梳理的办法,帮助同学们完成对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相关知识的整理。 赋税制度与土地总是牢牢地联系在一起,中国自古以来就是农业大国。农业文明影响着国家的经济与制度,历朝历代统治者为了更好地巩固统治,必然会不断优化赋税制度。春秋末期,齐国的管仲改革中提出“相地而衰征”、鲁国实行“初税亩”,开始承认土地的私有,并开启了征收土地税的先河,促进了社会的转型发展。秦汉时期,国家开始把农民编入户籍,按照户籍开始征税,这在历史上叫做“编户齐民”,人民的负担在这个时期异常繁重,除了必要的田租,还有人头税、徭役和兵役。 北魏的孝文帝虽然建立了少数民族鲜卑族政权,但是他却一直致力于汉化政策。在土地制度方面实行了均田制,为了匹配均田制,北魏实行了租调制,农民主要交田租与户税,户税方面主要是上交布或者帛。 隋唐时期,社会经济总体较为稳定,隋唐统治者在北魏租调制的基础上,发展成为了租庸调制,与之前不同的是,多了庸制,这主要是指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者布代役。这样的制度下,减轻了人民的负担,利于农业的发展与稳定。唐朝中期的时候,唐德宗开始实行两税法,一年在夏秋两次纳税。 明代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白银的流通增快,张居正改革期间实行“一条鞭”法,赋役合并,一律折银,这样的方式适应了当时明朝的经济发展状况,还减轻了农民的负担,让农民有更多的时间从事农业生产劳动。

清朝雍正时期,将丁银分摊到田赋中,征收统一赋税,叫做“地丁银”,这样人头税彻底彻底废除,摊丁入亩的制度正式形成。这样既对人民的人身控制松弛,也利于保证国家的收入。 【试题再现】下列选项中,属于明朝张居正改革的措施是() A.废井田,开阡陌 B.颁布均田令 C.实行青苗法 D.实行“一条鞭法” 【答案】D。解析:A选项中属于商鞅变法的内容,确认土地私有制,允许人民开垦荒地;B选项是北魏孝文帝改革中的措施,由政府将土地分给人民,鼓励人民农业生产;C选项是北宋王安石变法的内容,为了保证农民正常农业生产的措施;D选项是明朝张居正在万历年间实行的改革措施,将各种杂税统一合并征收银两。故本题答案为D。 中公专家点评: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是常识考试中难度较大的重难点内容,按照朝代时间梳理好相关知识点,可以理解赋税演变的过程,帮助我们加深对知识点的记忆与理解。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化 归纳相当完整

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 (1)赋税制度的沿革 ①春秋初税亩 从春秋末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鲁国开始实行“初税亩”。规定不论公田(井田)与私田,一律按实际亩数征税。这就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它承认私田合法,这就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加速了井田制的瓦解。 ②秦汉赋税:编户制度 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与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就是国家征收赋税与征发徭役、兵役的依据。编户齐民就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农民的负担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与口赋(人头税)、徭役、兵役。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轻徭薄赋,但汉朝田租轻而人头税重。两汉赋税制的主要内容就是“租”与“赋”两项。租就是土地征收的税额,赋以丁计,包括算赋、口赋。算赋就是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口赋就是专对儿童征收的人头税。 影响:A汉代统治者轻徭薄赋,迅速恢复发展了社会生产;B加剧了土地兼并,引发了阶级矛盾与社会危机;C少地或无地的农民为逃避难以负担的赋役,或托庇豪门,加强了豪强地主的势力,或沦为流民,成为社会动荡不安的重要因素。D大量的编户齐民从政府的户籍中消失。加剧了国家的财政危机。 ③隋唐租庸调制 租庸调制开始实行于隋朝,唐朝进一步加以完善。 目的:缓与阶级矛盾,保证封建剥削,巩固封建统治 指导思想:轻徭薄赋 内容:租就是田租(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调就是人头税(交纳定量的绢或布);庸就是纳绢代役(指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也可以纳绢或布代役,隋有年龄限制,唐无年龄限制,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 特征:“庸”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作用: A以庸代役,一方面农业生产时间较有保证,另一方面劳动者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劳动积极性也相应提高。B农民负担相对减轻,有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唐前期从“贞观之治”到“开元盛世”,历时一百年繁荣局面的出现,正就是实行租庸调制与均田制的结果。同时也促使开垦荒地;C保障了政府赋税收入,巩固了府兵制。D由租调制到租庸调制的转变,标志着对劳役地租这种最落后的赋税形式的否定,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 ④唐中后期两税法。 原因:唐朝后期,由于土地兼并严重,政府手里无地可分,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也无法维持,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唐德宗即位后,宰相杨炎建议改革赋税制度。建中元年(780年)唐朝政府颁布两税令,实施两税法。 目的:政府为解决财政困难增加税收,改行两税法。 内容:A课税对象:由过去的主户扩大到客户,并对商人重新规定税率。客户纳税,反映了其地位由非法到合法的变化及其人身依附关系的相对减轻。 B征课内容:将各种名目的赋税统一并到户税与地税这两税中。 C课税标准: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按田亩交纳地税,取消租庸调与杂税、杂役。 D征课时间:分为夏秋两季,相对集中并节省了征收时间。 F征课原则:“量出以制入。”两税法提出,国家根据财政支出确立每年全国总税额,然后摊派各地征收。这种量出为入的原则可以说就是创我国预算原则之先。 特点:以资产与土地的多少作为纳税标准,即以资产税取代自战国以来的人丁税。这次改革的

浅析中国税收制度演变及启示

浅析中国税收制度演变及启示 经济084班前言:我国有四千多年的赋税发展史,古代先人积累了丰富的治税思想。中国税收原则从古至今的演变对税制的变革产生了重大影响,古代税收原则遵从“轻徭薄赋和公平税负”,随着历史的进一步发展,西方财政思想引入,为中国确立新的税收原则提供借鉴。新中国成立后,结合社会主义特点,在不同时期税收原则有不同特点。文章通过介绍中国税收原则从古至今的演变,得出了其对中国税制改革方向的启示。这些历史启示对于探寻建立健全和完善适应新时期发展的税收制度,对当代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民生的不断改善,社会稳定安康及国家政权稳固强盛,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税收税收原则税收制度税收改革 一.税收的产生 税收是一个古老的经济范畴。从人类发展的历史看,税收是与国家有本质联系的一个分配范畴。它是随着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在国家产生的同时,也就出现了保证国家实现其职能的财政。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 二.我国税收的发展以及税收原则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税收经历了一个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税收作为一种经济现象,随着国家的发展而发展,形成了一部税收史。在这一部分,将通过税收原则的演变,叙述我国税收的发展。其中,税收原则,是政府征税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1.古代:在我国古代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最早出现的财政征收方式是“贡”,即臣属将物品进献给君王。当时,虽然臣属必须履行这一义务,但由于贡的数量,时间尚不确定,所以,“贡”只是税的雏形。而后出现的“赋”与“贡”不同。西周,征收军事物资称“赋”;征收土产物资称“税”。春秋后期,赋与税统一按田亩征收。"赋"远指军赋,即君主向臣属征集的军役和军用品。但事实上,国家征集的收入不仅限于军赋,还包括用于国家其他方面支出的产品。此外,国家对关口、集市、山地、水面等征集的收入也称"赋"。所以,"赋"已不仅指国家征集的军用品,而且具有了“税”的涵义。有历史典籍可查的对土地产物的直接征税,始于公元前594年(鲁宣公十五年)鲁国实行了"初税亩",按平均产量对土地征税.后来,"赋"和"税"就往往并用了,统称赋税。秦汉时,分别征收土地税、壮丁税和户口税。唐代以前,我国实行的是“以人丁为本”的税收制度。唐玄宗时,,为了弥补国家财政不足,在租庸调制以外,又将地税和户税定为常税。赋税制度开始由“以人丁为本”向“以资产为宗”过渡,开创了我国赋税改革的新思路。唐德宗时,实行两税法,确立了我国“以资产为宗”的赋税制度。 因此,西周、春秋战国、汉、唐这四个阶段的赋税制度体现“轻徭薄赋”和“税负公平”的原则。 2.近代:清末时期,内官场腐败,外强国入侵,中国处于内忧外患的两难境地。割地赔款、官员腐败需要征收大量的税收以保证支出,所以实行重税负原则。北洋政府时期期处于军阀割据时代,战乱频繁,政府并没有处理好计划中的财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

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是经济制度的一部分,赋税不但是维持公共权力的经济基础,对于经济发展也起着重要的杠杆作用。政府通过对税种和税率的调整,可以有效地控制或鼓励某一经济行为或其他行为。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比如减免田赋,加重商税,以减轻农民负担,鼓励和发展农业生产,以达到其重农抑商的目的;严格控制盐、铁和茶税,以增加财政收入;多次进行大幅度的税制改革,以适应变化了的社会和经济情势等等。 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主要内容 ①以人口为依据的人头税和以人丁为依据的丁税。 ②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 ③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田租)。 ④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兵役和其他苛捐杂税。 赋役:在古代赋税和徭役的合称赋税指历代统治阶级用强制方法向人民征收的实物、银钱等;徭役即历代统治者强迫人民从事的无偿劳役,包括军役、力役、杂役等。 先秦时期(夏商西周):贡赋制,先秦赋税多以“贡赋”的形式存在。商代臣民向国君进献的财物称为“土贡”。西周土贡有皮帛、宗庙之器、绣帛、木材、珍宝、祭服、羽毛等九类,称作“九贡”。此外,还有军赋。 先秦时期(春秋战国):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新的赋税制度。齐国“相地而衰征”和鲁国“初税亩”:春秋时期,管仲在齐国进行改革,实行“相地而衰征”,是指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实质上承认了私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公元前594年,鲁国的“初税亩”.国家法律规定把公田交给耕者,“履亩而税”,即是承认了耕者对所耕土地的私有权。前590年作丘甲,按土地征收军赋。战国时,各国赋税制度不一,不能一概而论。 秦朝:秦代赋税分为田租、口赋和杂赋三种。田租是按土地征粮,租率约为十分之一。口赋是按人头征钱,每人约缴120钱。杂赋一般是临时性的征调。这种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对封建地主有利,但也有利用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汉朝编户齐民:①含义: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当时农民的负担有:田租(土地税)、人头税、更赋、徭役、兵役等②特点:田租轻而人头税③影响:赋役制度正式形成 汉代的赋税主要是人头税和田租,此外还有一定的徭役。人头税分算赋和口赋两种。汉初规定,15至56岁的人,不管是男是女,每人纳赋120钱,叫算赋。7至14岁的小孩,每人每年纳赋20钱,叫口赋。田租按产量征收,一般三十税一。徭役分为劳役和兵役。成年男子一生要服两年兵役,每年服一个月劳役。 曹魏时期: 实行新的赋税制——租调制,“收田租亩四升,户生绢两匹,绵三斤”。以定额田租代替汉代的订率田租,以户税代替汉代的人头税。租调制的田租租额较低,而且租额固定,增产不增租;户调以户为单位,增人不增调。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规律及其发展趋势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规律及其发展趋势 中国开放社会生产关系的突出特点是:开放地主土地私有制为主体,国家政权控制部分土地,小农土地私有制也占有一定比例。国家政权控制的土地,除皇族、贵族、功臣直接享用外,许多开放政权往往分给农民耕种。向他们征收赋税,以保证开放国家的财政收入,如北魏和隋唐实行的均田制。由于大部分土地是私有的,土地占有状况的变动较为激烈,其基本趋势是:地主官僚和贵族通过各种手段(经济的和强权的)兼并农民土地,甚至国有土地,控制了数量惊人的土地,出现了大批一无所有,无以为生的农民;开放国家控制的土地数量急剧减少,统治力量危机削弱。在这种情况下,开放统治的危机不可避免地爆发,广漠农民为反抗压迫,求得生存,揭竿而起。而开放国家由于统治力量削弱,在农民大起义风暴扫荡下,往往迅速溃灭。鉴于这种历史教训,新建立的开放政权的比较有远见的统治者,往往运用政权力量,对土地占 有状况进行调整。 调整的基本点在于:①确保国家控制一定数量的土地,以保证维护强健的国家机器所必需的赋税财政收入;②安定农民,使农民获得一定数量土地,以恢复生产,安定统治。但代表地主阶级的开放政权不可能从根本上抑制土地兼并,甚至在听任地主、官僚、贵族兼并土地的条件下,要他们按实际占有土地状况缴纳赋 税都难以做到。北宋王安石在这方面的努力(如募役法、方田均税法),由于大官僚大地主的反对,最后失败。明末张居正的一条鞭法,因大地主反对,实行好久就停止了。越到开放社会后期,国家政权对土地占 有状况的调整余地也就越小,开放制度的腐朽性也就日益加重。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内容特征分类: 以人丁为主要征收标准的赋税制:编户制度;租调制;租庸调制。 ②以土地和财产为主要征收标准的赋税制:初税亩;两税法;方田均税法;一条鞭法;地丁银。 ③征收货币的赋税制度:募役法;一条鞭法;摊丁入亩。

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

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 先秦时期 先秦赋税多以“贡赋”的形式存在。春秋时,鲁国实行初税亩,按土地亩数对土地征税。战国时,各国赋税制度不一。 秦汉时期 秦代赋税分为田租、口赋和杂赋三种。田租是按土地征粮;口赋 是按人头征钱;杂赋一般是临时性的征调。汉代的赋税主要是人头税 和田租,此外还有一定的徭役。 魏晋南北朝时期 曹魏时实行户调制,“收田租亩四升,户生绢二匹,绵二斤”。西晋时实行课田制和户调制。课田指的是应向国家纳税的田地数量。丁男(16-60岁)课田50亩,丁女20亩,次丁男(13-15岁;61-65 岁)25亩,每亩收税谷8升。户调,丁男之户每年纳绢3匹,绵3 斤;丁女或次丁为户者折半交纳。东晋南朝继续实行户调制,南朝后 期梁、陈时才改户调为了调。在北方,十六国时期和北魏前期仍实 行户调。北魏实行均田制后,改为按丁征收赋税,户调制从此废止。 隋唐至宋元时期 隋唐时期实行租庸调制。规定:每丁每年要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称做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做调;服徭 役二十天,闰年加二日,是为正役,国家若不需要其服役,则每丁 可按每天交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的标准,交足二十天的数额 以代役,这称做庸,也叫“输庸代役”。 唐德宗建中元年,宰相杨炎建议颁行“两税法”,两税法是以原有的地税和户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而制定的新税法。由于分夏、 秋两季征收,所以称为“两税法”。两税法奠定了唐后期到明代中 叶赋税制度的基础。

明清时期 张居正改革时开始推行一条鞭法。主要内容:(1)清丈土地,扩 大征收面,使税赋相对均平。(2)统一赋役,限制苛扰,使税赋趋于 稳定。(3)计亩征银,官收官解,使征收办法更加完备。 康熙五十一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废除了新生人口的人头税;雍正元年开始普遍推行“摊丁入亩”,把固定下来的丁税平均摊 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不再以人为对象征收丁税。主要内容:(1)将丁银摊入田赋征收,废除了以前的“人头税”。(2)政府 放松对户籍的控制,农民和手工业者从而可以自由迁徙,出卖劳动力。(3)明代行一条鞭法,清代继续施行,部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 部分丁银按人丁征收。(4)其派丁多者,必其田多者也,其派丁少者,亦必有田者也。

中国古代重大赋税改革及其启示

财政与税收 山东财政学院学报(双月刊) 2006年第1期(总第81期) 中国古代重大赋税改革及其启示 杜丽雯 (东北财经大学,辽宁大连 116025) [摘 要]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曾经有过许多次的赋税变革,唐朝中期的“两税法”、明朝中后期的“一条鞭法”、清朝前期的“摊丁入亩”是这些赋税变革中力度最大的三次。它们的实施对后来的社会经济发展、赋税制度变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堪称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变革的三大里程碑。本文概述了这三次赋税改革的内容与影响,并揭示了其对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税费改革具有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赋税改革;启示 [中图分类号]F8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70(2006)01-0043-03 [收稿日期]2005-11-14 [作者简介]杜丽雯,女,山东济南人,东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税收理论与实践。 在中国封建社会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曾经有过许多次的赋税变革,其中唐朝中期的“两税法”、明朝中后期的“一条鞭法”和清朝前期的“摊丁入亩”是其中力度最大的三次。其所揭示的规律和经验教训无疑对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税费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一、古代重大赋税改革的内容与影响分析(一)唐朝中后期的“两税法” 1.“两税法”的主要内容 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正月,唐德宗接受宰相 杨炎的建议,下令正式实施两税法。“两税法”的具体内容包括:(1)“以资产为宗”:即按土地、财产的多少来确定应纳税额。户税的征收办法是以户为征税单位,户不论主客,一律在当时居住的地区登记,编入户籍,各户按资产多少交纳户税,多者多交,少者少交;地税的征收办法是按田地多少征收地税,行商须交纳其收入的1Π30的税。(2)把当时混乱繁杂的税种和各类收费合并统一起来,归并为户税与地税两种。(3)“两税法”改变过去以实物为主的征税办法,以征收钱币为主。两税法规定除田亩税以谷物形式交纳外,其它一律折合成钱币交纳。(4)统一了征收的时间。过去的征税时间不确定,可随意征收 发。两税法规定每年纳税时间分夏秋两季,夏税不得超过六月,秋税不得超过十一月。 2.“两税法”的作用与影响从财税管理的角度看,“两税法”至少有四个方面值得肯定:(1)简化了征收手续,归并了收费项目,集中了纳费时间,抑制了滥收费,改变了过去“科敛之名凡数百”及百姓“旬输月送无休”的状况,使人民得到了便利,体现出“便利”和“经济”的原则。(2)通过归并收费项目,规范收费管理,控制了收费的范围和数量。(3)“两税法”实施之后,中央统一控制了税费征收大权,强化了中央财权的集中性和控制力,抑制了地方为所欲为的乱收费和滥收费行为。(4)扩大了税源,增加了中央的财政收入。 “两税法”的实施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挽救了唐朝中期以后的经济危机,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唐朝政权。更重要的是其实施标志着中国封建社会长期以人丁为本的赋税制度开始向以土地、资产为本转移。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西汉的“编户制度”、北魏的租调和徭役制及隋唐的租庸调制都是以人丁为本的赋税制度,而“两税法”首开以土地、资产为本赋税制度的先河,为赋税制度确立了一个合理的、新的征收标准。“两税法”成为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演变的起点,是中国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3 4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演变

宋初加强中央集权的制钱谷 制钱谷:财赋大部分运往京师宋代建立国家政治制度的出发点就是为了防止发生在唐朝的藩镇割据现象,所以宋太祖赵匡胤建立政权后,着手进行政治改革,主要表现在内部的分权和外部的收权上。 1.对内分权,即分割宰相的权利,设立参知政事、枢密院、审刑院和计相(即分管户部、度支和盐铁的三司使),并且为了防止官员之间的舞弊现象,实行官、职、差分离制度,即一个职位往往需要两三个官员协同才能应付。 2.对外收权,为了防止藩镇割据形成的一些可能,在地方设立“漕宪帅仓”,分管地方的漕运、牢狱、军事和常平,把地方财政牢牢控制在中央的手中,并且实行兵将分离制度,“将无常师,兵无常帅”,还有为了中央的稳定,将禁军驻扎在京师,然后按厢军、乡兵、藩兵的顺序分别驻守地方。通过上述措施,后果可想而知了,导致宋代官僚机构膨胀严重,官员严重超员,在建国初期弊端还没有显露出来,到了中后期,随着外族的入侵,弊端暴露无遗,出现冗兵冗官冗费,即官员超员,兵员超员,导致国家财政入不敷出。 古代赋税制度演变,文综常考材料题 唐朝中后期两税法 含义:是唐代后期的赋役制度。唐初所行制度基本上沿用隋制。在土地与赋役制度上,唐初继承了北魏开始至隋朝的均田制和与均田制配套的租庸调制。 背景1.北方战乱,均田制遭到破坏,农民失去土地,脱离户籍到处流亡。(安史之乱后,这一情况更加严重)租庸调制也已无法执行下去。2.土地兼并严重,国家财政收入大为减少 唐德宗即位后,宰相杨炎建议改革赋税制度。建中元年(780年)唐朝政府颁布两税令,实施两税法。两税法的主要内容是①取消租庸调及一切杂役杂税。 ②不分主户、客户(外来户),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土地,即算当地人。一律上籍征税。 ③不再按丁征税,改为按资产和田亩征税,根据资产定出户等,按户等征收户税,先“定税计钱”,再“折钱纳物”;按田亩数量征收地税。 ④每年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不得超过六月,秋税不得超过十一月(故称两税法)。 ⑤无固定住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的一定比例征税。 意义:两税法是中国古代一次具有重要意义的赋税制度改革:一、两税法将唐中期以来名目繁多的杂税统一为户税和地税两种,并规定“此外敛者,以枉法论”,这样既简化了征税

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

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 1、赋税制度的沿革 ①春秋初税亩 从春秋末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 、鲁国开始实行“初税亩”。规定不论公田(井田)和私田,一律按实际亩数征税。这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它承认私田合法,这就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加速了井田制的瓦解。 ②秦汉赋税:编户制度 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是国家征收赋税和征发徭役、兵役的依据。编户齐民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农民的负担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和口赋(人头税)、徭役、兵役。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轻徭薄赋,但汉朝田租轻而人头税重。两汉赋税制的主要内容是“租”和“赋”两项。租是土地征收的税额,赋以丁计,包括算赋、口赋。算赋是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口赋是专对儿童征收的人头税。 影响:A汉代统治者轻徭薄赋,迅速恢复发展了社会生产;B加剧了土地兼并,引发了阶级矛盾和社会危机;C少地或无地的农民为逃避难以负担的赋役,或托庇豪门,加强了豪强地主的势力,或沦为流民,成为社会动荡不安的重要因素。D大量的编户齐民从政府的户籍中消失。加剧了国家的财政危机。 ③隋唐租庸调制 租庸调制开始实行于隋朝,唐朝进一步加以完善。 目的:缓和阶级矛盾,保证封建剥削,巩固封建统治 指导思想:轻徭薄赋 内容:租是田租(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调是人头税(交纳定量的绢或布);庸是纳绢代役(指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也可以纳绢或布代役,隋有年龄限制,唐无年龄限制,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 特征:“庸”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作用:A、以庸代役,一方面农业生产时间较有保证,另一方面劳动者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劳动积极性也相应提高。B、农民负担相对减轻,有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唐前期从“贞观之治”到“开元盛世”,历时一百年繁荣局面的出现,正是实行租庸调制和均田制的结果。同时也促使开垦荒地;C、保障了政府赋税收入,巩固了府兵制。D、由租调制到租庸调制的转变,标志着对劳役地租这种最落后的赋税形式的否定,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 ④唐中后期两税法。 原因:唐朝后期,由于土地兼并严重,政府手里无地可分,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也无法维持,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唐德宗即位后,宰相杨炎建议改革赋税制度。建中元年(780年)唐朝政府颁布两税令,实施两税法。 目的:政府为解决财政困难增加税收,改行两税法。 内容:A、课税对象:由过去的主户扩大到客户,并对商人重新规定税率。客户纳税,反映了其地位由非法到合法的变化及其人身依附关系的相对减轻。 B、征课内容:将各种名目的赋税统一并到户税和地税这两税中。 C、课税标准: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按田亩交纳地税,取消租庸调和杂税、杂役。 D、征课时间:分为夏秋两季,相对集中并节省了征收时间。 E、征课原则:“量出以制入。”两税法提出,国家根据财政支出确立每年全国总税额,然后摊派各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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