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纠纷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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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纠纷处理规定

总则

一、为有效处理法律纠纷事件,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公司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由法务部组织法务人员负责处理,其他有关部门给予工作配合,重大疑难案件可报请总经理寻求外部协助。

三、法务部对各类案件建立台账登记、定期统计并实行归口管理,对案件发生原因、发案趋势、处理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定期向总经理汇报法律纠纷案件情况。

四、相关说明如下

1、特别法律事务是指公司为解决法律纠纷案件而进行的仲裁、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听证等特别事务。

2、诉讼是指以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

3、非诉讼是指以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复议等方式解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

五、诉讼与非诉讼案件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纠纷上报与分析

一、相关部门负责人于各纠纷案件发生当天及时填写《公司案件发生情况报告表》,说明案件发生的详细情况,提交法务部。

二、法务部对案件进行分析,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副总审批。

三、公司总经理确定案件处理原则后,由法务部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对案件的有关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并收集相关资料,确定纠纷处理对策,预估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相关情况上报总经理审批。

四、公司实行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各部门必须及时上报发生的案件,对隐案不报或严重失职、致使公司权益受损的直接责任人,将给予验收处理。

特别法律事务管理

一、涉及以下法律纠纷的案件,法务部应在起诉或应诉前及时将诉讼事实和诉讼应对方案概要报总经理备案,并在诉讼过程中及时向总经理报告诉讼进展情况。

1、涉及侵犯公司注册商标、名誉权等类型的诉讼、仲裁案件。

2、诉讼案件审理结果或执行结果可能会给公司利益带来严重不利影响的案件。

3、单笔诉讼标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达到公司净资产10%以上的案件。

4、涉及刑事问题的民事、经济案件。

5、其他对公司由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案件。

二、对公司主动提起起诉、仲裁的案件的处理。

1、法务部作好起诉前准备,收集整理各种有利和不利的证据。

2、在起诉前10日内,法务部向总经理提出书面报告,拟定起诉

书和法律建议。

3、法务部根据总经理的意见进行庭外和解或提出诉讼、仲裁。

三、公司法务部接到对方的《律师函》或接到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应诉通知》的,根据案件性质、可能遭受的损失和危机程度实行分级管理。

四、属于解除业务、服务合同性质的纠纷,或标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纠纷,或已被媒体曝光的纠纷,法务部必须及时上报总经理,并在7日内上交书面报告,附所聘律师的法律意见书、答辩书。

五、属于一般民事合同的纠纷或标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纠纷,法务部在7日内上交书面报告,附拟聘律师及其法律意见书、答辩书。

六、法务部接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必须立即上报总经理,决定是否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法务部接到行政机关作出的将给予重大行政处罚的口头或书面《听证告知书》时,必须在次日报总经理,决定是否聘请代理人,准备参加听证。

八、案件处理完后,法务部应在15日内上交结案报告,内容包括纠纷的产生、争议事项和金额、案件结果、总结分析,并附和解协议、调解书、裁定或判决书等复印件。

九、如纠纷事件有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法务部需作出处理意见。

十、法务部应建立特别法律事务的案件档案,包括各种法律文书、证据、内部报告和批复。

附则

一、本规定由公司法务部制定,解释权归法务部所有。

二、本规定经总经理审批后于发布之日起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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